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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十四章

 

Ⅶ 信徒的自由與相愛(十四1∼十五6)

{\Section:TopicID=174}A 信徒的自由(十四1∼12)

  保羅能完全享受他作基督徒的自由。從來沒有一個基督徒像他一樣,完全從非基督徒的禁忌與避諱中得�汛孺鞢C他在靈�堛瘧孺饁O那樣完全,以致他甚至不受自己所得釋放的綑綁。他在猶太人當中,就愉快地按猶太式的習俗而行,在外邦人當中,則同樣愉快地採用他們的習俗。他最關心的,乃是福音的傳揚與人最高的福祉,在這些事面前,其他都屬於次要。

  但是他很清楚知道,許多基督徒不像他那樣完全得釋放;他強調說,對這些人,必須十分溫柔。基督徒的「信心」,在許多方面可能都有軟弱、不成熟、未受教之處,但是其他人應該熱情的接納他為信徒的一份子,而不應向他挑戰,辯論那些他還未完全得釋放的生活問題。

  保羅提到兩個可能發生這種狀況的生活問題,然後詳盡探討其中之一。食物是一項,遵守宗教節日是另一項。有些基督徒(像保羅自己)吃任何食物都不會良心不安;另一些人則對某些食物有所顧忌。有些人(又像保羅)認為日子沒有神聖與否的區別,另一些人則感覺,某些日子較其他日子神聖。懷�有o樣不同見解的基督徒同在一個團契�堙A應當怎麼辦?是否應研討解決這些事,某一方定意要改變另一方?保羅說,不必如此;只要每個人對自己的看法、良心能意見堅定就好。享受較多自由的人,不應當輕視別人,以為他們在靈�堣ㄕ釆禲F顧忌較多的人不應當批評同為基督徒的,指摘他們做自己所不做的事。每個基督徒都是基督的僕人,各自向基督負責,今生如此,來世亦然。基督曾死過,因此祂是死人的主;祂現在活�式A因此是活人的主。

  任何基督徒都不可論斷其他信徒──在此我們豈不是聽見了對主話語的回應:「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太七1)?──因為所有的人都要在神的審判台前向祂陳述,從祂得判斷。

  保羅以這些話毫不妥協地堅持基督徒自由的原則。「基督徒是最自由的人,不在任何人之下」(馬丁路德)223。

  1. 信心�`弱的。這些人不夠成熟,不能體會所有食物都同樣 kosher(「合適」),所有日子都同樣神聖。

  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NEB 作「不要嘗試去解決疑惑之事」。

  2. 那�`弱的,只吃蔬菜。也許是素食主義,但更可能是為了避免吃向外邦神明獻過祭,或未按照猶太律法宰殺的肉類(參申一8、12)。

  4. 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參馬太福音七3∼5,路加福音六37、41∼42,尤其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三3∼5所說:「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判斷我的乃是主。所以時候未到,什麼都不要論斷,只等主來。」此處譯為「僕人」的字是 oikete{s,「家僕」,而不是 doulos,「奴隸」。

  5. 有人看日日都一樣。希臘原文中沒有譯為「一樣」的字,但加上可使意思更完整。這�堣ㄔ眶欓陛u有人」認為每一天都是俗日;最可能的意思,是他認為每一天同樣應當獻給神,服事神;這正是保羅的態度。

  6. 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因此,「不拘在……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西二16)。保羅在這段中沒有再論守特別日子的事,可能因為當時在羅馬的基督徒中間,這並不是他們的問題;而幾年之前,加拉太教會卻有這個問題(加四10)。

  吃的人,是為主吃的。因此,「在飲食上……不可讓人論斷你們」(西二16)。

  不吃的人,……也感謝神。這乃是說,他為自己良心所允許的食物感謝神(不是為他所不吃的感謝)正如良心強壯的基督徒不特別區分食物,而為他所吃的一切感謝神。在這兩種情況中,食物都因感恩而成為聖漯(參林前十30;提前四3∼5)。

  7. 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保羅的意思,正如18節所顯示,是每一個基督徒都在基督面前生活,是基督的僕人;但是其自然的結果是,每一個基督徒的生活都影響其他同為基督徒的人,或所有其他同胞;因此,他應當考慮對他們的責任,不能只顧自己的看法。

  9. 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主。因�糸◥漲滿A祂成了死人的主;因�糸◥煽_活,祂成了活人的主。所以祂的子民或活或死都屬於祂;祂是一切的主(腓二11)。

  10. 為什麼論斷弟兄呢?基督徒──尤其是「熱心的」基督徒,最容易犯的罪,莫過於論斷的罪。使徒的這句話用意很嚴肅。「一個人在批評弟兄之前,豈不應當以手摀口?若我們輕易批評別人,沒有充份的資料,缺乏愛心與寬容,我們豈不是忘了,這樣數落他們的不是,就等於數落主,因為他們是在祂的名下。」224

  我們都要站在神的台前。這台前是 be{ma,或作法官席。它與「基督台前」(林後五10)沒有分別。早自第二世紀初期,就有一種趨勢,要將我們目前的經文與哥林多後書五10一致化(參 AV)。

  11. 「主說,我憑�戍琲漸疇肭_誓,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向我承認。」引自以賽亞書四十五23:「我指�戌菑v起誓,……『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憑我起誓。』」這段經文亦應用在腓立比書二10∼11,指普世至終都將向基督下拜。此處則是強調,到最後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12節)。

 

223 'Christianus homo omnium dominus est liberrimus, nulli subiectus'(On the Liberty of a Christian, sentence 1)。

224 H. St. John, in A New Testament Church in 1955, ed. P O. Ruoff(1955), p.91。

B 信徒的相愛(十四13∼23)

  馬丁路德在其論述「論基督徒的自由」(On the Liberty of a Christian)中,以前文所引的句子作卷首語(「基督徒是最自由的人,不在任何人之下」),但他立刻接�氖﹛G「基督徒也是眾人的僕人,順服所有的人。」225他將這兩句肯定的話並列之時,最合乎保羅的教訓,也效法了保羅與他共有的主。

  保羅在竭力闡明基督徒的自由之後,接�托K解說,在某些情況下,這種自由可能(也應該)受到限制──但卻是出於自願。他的方式是擴大討論前面用來肯定基督徒自由的題目──食物的問題。

  那些食物可吃,那些不可的問題,在初期教會中產生幾方面的困擾。其中之一特別影響到猶太基督徒。猶太人的食物規條,從古以來全國一向遵守,是猶太人與外邦鄰舍區分的最主要特色之一。不僅某些動物的肉類絕對不可吃,所有動物的血也都不可吃,連「潔淨」的動物在宰殺時,也必須將血放乾淨。既然他們很難確定非猶太人所吃的肉沒有觸犯任何律法,所以一個嚴謹的猶太人就不可能與外邦人一同進餐。這樣的猶太人甚至發現,若另一位猶太人在這些事上不夠慎重,他也很難與他們共餐。

  耶穌有一次對食物的事發表了一段話,後來的人思想起來,覺得其中有廢除猶太食物規條的含意:「這是說,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可七19)。彼得在約帕硝皮匠西門的家�堙A從中午在屋頂上所見的異象,學到不可將神所潔淨的人或物,當作不潔淨的;這個功課使他願意去拜訪在該撒利亞的外邦人哥尼流,並接受他的招待。但是大多數猶太信徒,卻在許久之後才開始考慮效法他的行動──其實,很可能大多數人並沒有真正如此做。有一次,約在本書信寫作的前十年,彼得到了敘利亞的安提阿,與那�堛漸~邦信徒無拘無束地享受交誼,然而從耶路撒冷來的猶太人來看他,就勸他不要與外邦人同席,只與猶太人一起吃飯。他的行動帶來的影響極具破壞性,甚至像巴拿巴這樣開放的基督徒,也有意效法。保羅公開指責彼得的「裝假」──所行與他內心的確信不符(加二11∼14)。

  不久之後,耶路撒冷大會同意,外邦人只需要相信基督,便可以進入教會的團契,就像猶太人一樣;可是加上一則但書,要外邦信徒禁戒冒犯猶太弟兄的食物,並要遵守猶太的婚姻規條(徒十五20,29)。即或保羅同意這項決定(使徒行傳的記載說他同意),在他的書信中論到此決定所涉及的個別事項時,他卻沒有依賴其權威,而以倫理原則作他辯論的基礎(這�堨翱O如此)。

  保羅所認定的基本原則,若瀕臨存亡攸關,他絕對不會妥協;然而一旦這些不成問題,他是最能配合環境的人。外邦人為教會所接納,唯一充份的理由是相信基督,這原則一旦確立,他自己第一個會提醒他的外邦信徒,為了與猶太基督徒保持團契,在無關緊要的事上限制自己的自由(出於自願,而非礙於要求)是明智之舉;因為他們不能期待所有猶太人都像保羅,在思想上如此釋放。如果外邦基督徒與猶太基督徒相處,能存�朵R心禁戒一些令後者厭惡的食物,這兩組人之間的團契情誼便能增進。事實上,耶路撒冷大會的食物規條,在某些教會中持續了許多代仍然有效。

  耶路撒冷大會所訂的食物規條,有一則是禁止吃祭過偶像的肉。住在外邦社會中的基督徒,必定會提出這個問題。保羅寫給哥林多教會的信,曾詳加討論,因為該教會送一封信給他,請他為這件事訂一個原則。

  在異教城中向肉店買肉,令某些基督徒良心不安。市場上賣的肉,大部份來自已向異教神明獻過祭的牲畜。神明得�朱H徵性的一部份,其他的肉就由廟中負責人賣給零售商。當地的基督徒,有些人良心比較堅強,知道這些肉雖曾獻給一位神祇,本身卻不會變得更好或更壞,所以他們認為可以吃;但有人卻感到不安,覺得這些肉既獻過祭給神祇,多少都受到了「影響」。

  保羅回覆哥林多人這個問題,一方面同意那些認為異教神祇不具實質的人,認為基督徒完全有自由,可以吃這種肉。但另一方面,他提醒他們,知識並不是最重要的,愛的要求才是應當考慮的。如果因為堅持自由會絆倒一位良心軟弱的基督徒,保羅自己情願放棄自由。如果有基督徒認為,吃祭過偶像的食物是錯的,而因看見良心堅強的弟兄這樣做,也就吃一些,結果對他良心產生的傷害,就要歸咎於那位良心堅強的,因他缺乏愛心,考慮欠週到。

  這個問題在羅馬教會似乎並不嚴重,保羅在羅馬書不像哥林多前書談得那麼深入。這�堜珥措麊漯洩p,是猶太與外邦基督徒當如何共處;耶路撒冷大會的決議,也是針對這種狀況而發。

  在羅馬的家庭教會成員,有些可能多半是猶太人,有些則可能多半是外邦人,也有些兩種人都有。問題不只是猶太基督徒約束自己,只吃 Kosher 食物,並繼續守安息日等聖日,而外邦基督徒在這兩方面都採取自由的看法。情況可能比這更複雜。許多猶太基督徒已經多少脫離了他們祖先的宗教規條。我們可以相信,百基拉和亞居拉,以及「在他們家中的教會」(十六5),在這些事上採取保羅的觀點。但另一方面,有些外邦基督徒,在他們的聖經(希臘文的舊約聖經)中發現食物的規條是神所命定的,於是辯稱,這些規條仍然有效,必須遵從。至於聖日,我們知道,現代仍有一些基督徒認為,一週的第七日是神聖的,因神創世之時與西乃的律法上都有定規,所以必須守為聖日。在使徒時代的外邦教會中,並非沒有這類趨勢,從保羅寫給加拉太人的信,便可得到證明;那些外邦信徒不僅遵守猶太的神聖日曆,甚至受了割禮。

  因此,我們不妨擬想,在羅馬的家庭教會中,各種觀點與作法都有,從嚴守猶太祖宗的習俗,直到與這些習俗毫無瓜葛的外邦看法,都同時並存。從這兩個極端中間來分,有些猶太基督徒可能屬於自由的一邊,而有些外邦基督徒卻屬於「律法主義」的一邊。明尼爾(P. S. Minear)曾區分出,羅馬的基督徒對這些事情有五種不同的看法226。這一類歧見很容易助長分裂的精神。保羅希望防止羅馬的基督徒落入這種狀況,便鼓勵他們,視這些分歧為表達愛心、容忍、與瞭解的機會。信心堅強、良心得釋放固然很好,但基督徒並不是獨立的個體,而是一個團契的成員;因此所有的人都有責任,較堅強、較成熟的人更應該關心整個團契的益處。

  13. 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論斷」與「定意」出於同一個希臘字(krino{)。

  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亦即,絕不立下榜樣,以導至別人犯罪。一個基督徒若效法另一個更得釋放的基督徒,去做他自己真心不贊許的事,就是「跌倒」了(參21節)。得釋放的基督徒若能幫助他「軟弱」的弟兄,使他良心更蒙光照,是最上乘之舉;但是這個過程是急不來的。

  14. 我憑�戎D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對保羅而言,所有食物都是 kosher。他不一定知道主對這件事的聲明(我們從可七14∼19得知),但是「憑�戎D耶穌確知深信」的意思,比這種知道更深:表達出在他考慮信徒團契的生活與益處時,既然他也是基督的肢體,他就有如此的把握。

  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這個看法完全與基督的教訓相符(參可七20∼23),而且含意非常深遠。污穢座落於人的心,而不在外面的物質。見提多書一15。

  15. 基督已經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這句話的前半表達出神對人價值的衡量。

  16. 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NEB 作:「你認為對的事,不可成為別人毀謗的話柄。」

  17. 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喜樂(按英文)。參馬太福音六31與33節:「不要憂慮說:『吃什麼?』『喝什麼?』……你們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與最重要的相較之下,外在的物品,像食物與飲料,在倫理上是中性的。「公義……和平……喜樂」的順序,參羅馬書五1∼3;及馬太福音五6,9,12:「飢渴慕義的人有福了……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應當歡喜快樂。」哥林多前書四20與本節的結構類似:「神的國不在乎言語,乃在乎權能」(當然,這權能是屬聖靈的)。

  在聖靈中(按英文)。正如八9∼25,聖靈在今世帶領信徒品嚐未來產業的美好滋味。對保羅而言,「神的國」(與目前基督的國度有別)是未來神兒女的產業(參林前六9∼10,十五50;加五21;弗五5;帖前二12;帖後一5);但是「在聖靈中」他們已經可以享受其祝福。

  18. 在這幾樣事上服事基督。「這幾樣事」(en tovto{,「在這方面」)可能指「追求公義、和平、喜樂」。

  19. 所以我們務要追求。按上下文的意思,aio{ko{men 應作假設語,而不是直述語「我們追求」(參五1,該處可能應作直述語)。

  彼此建立。NEB 作:「建立所共有的生命」。

  20. 神的工程。祂恩典在人心中的工作,使信徒的靈命成長。這份工作成就在每一個信徒身上,將會對整個團體的成長都有益處。

  21. 無論是吃肉,是喝酒……一概不作才好。參保羅自己的作法:「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遠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林前八13)──儘管他確知深信,沒有任何食物本身是不可吃的。通常在食物和習俗方面,他總是遷就與同在一起的人(林前九19∼23)。

  22. 你有信心。這種「信心」是一種在神面前的堅定信念,相信自己所行的是正確的,與為自己所做而自責的感受,成為對比。

  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換言之,他有美好的(並非麻木的)真心。參保羅在使徒行傳廿三1,廿四16的辯護。

  23.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若一個人做了令良心不安的事,他的心便受到責備,產生罪惡感,「因為他的行為不是出於確信」(NEB)。但是若一個人知道自己所做的事,不僅是可以做的,而且十分正確,就是出於信心而做。伯撒抄本(Bezae),在路加福音六4之後,加插了一段偽造事件,說我們的主「看見一個人在安息日工作,便對他說:『先生,如果你知道自己所做的是什麼,就有福了;但如果你不知道,就是干犯了律法,當受詛咒。』」這段記載頗有道理。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這句話的含意似乎是,凡違背良心之聲的行為絕不會是對的。

  有一種早期的羅馬書版本到此即結束,這個看法的證據請看導論:「c. 早期羅馬書的校訂本{\LinkToBook:TopicID=109,Name=c. 早期羅馬書的校訂本}」。

 

225 'Christianus homo omnium servus est officiosissimus, omnibus subiectus'。

226 The Obedience of Faith(1971), pp.8-35。但是他的分類可能太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