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七章
二、實際的經驗──失敗與掙扎(七1-25)
1. 脫離律法的權勢(七1-6)
2. 律法的真意(七7-13)
3. 生活中的掙扎(七14-25)
l. 脫離律法的權勢(七1-6)
1弟兄們,我對住得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他活著的時候嗎?
2因為一個已婚的婦人,在丈夫活著的時候,就受律法約束歸屬丈夫;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3所以,丈夫還活著,她若歸屬別的男人,就叫作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該律法,就算歸於別的男人,也不是淫婦。
4這樣,我的弟兄們,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對律法來說,已被處死,使你們歸屬另一位,就是那位從死人中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罪惡的情慾藉著律法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出果子歸死亡;
6但如今,我們既然向那捆綁我們的律法死了,就脫離了律法,好叫我們服事主,用心靈的新樣式,而不用儀文的舊樣式。
這段經文的思想,本來應該是接著六章十四節的,「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講完六章十四節的話以後,怕有人誤解他的意思,以為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任意去犯罪,保羅在六章十五節以下的經文解釋那樣的結論是不合理的。現在他回來解釋「不在律法之下」的意義。
在羅馬書的前幾章�堶情A保羅一再說明律法對救恩沒有幫助。這樣的立論有可能被人誤會,以為律法本身沒有用,甚至於認為是不好的。本段經文就解釋了律法的真正地位和性質。
在解釋和律法的關係,或者說基督徒如何脫離律法的關係時,保羅用婚姻的關係作例證。婚約是永久的,在正常的情形之下,只有一方死亡,婚約才能解除,另一方才可以和別人結婚。基督徒本來是在律法之下,是被律法所約束;但在他相信基督的時候,就得與基督聯合。基督徒要脫離與律法的關係,也必須有一個死亡;不過並不是律法死亡,因為律法不能死亡,聖經也從來沒有說過律法會死亡。律法既沒有死亡,又說本來在律法之下的人,脫離了律法而與基督聯合,那麼是誰死了呢?所以在解釋上有了困難,63但其實最大的困難是解釋這樣的例證時,我們應該將每一個細節都當作一件事實來解釋,還是只應找出整個教訓的大原則?下面會解釋此原則。
第七章一節 「弟兄們」 在這節的開始,有一個「或」字,中文譯本沒有譯出來。「或者」就提醒羅馬的基督徒,他們或者接受保羅前面所講的,或者表明他們不明白他所講的。在第一章十三節以後,這是保羅第一次稱呼他們為「弟兄們」,表示他認為下面所要講的話極其重要。
「我對懂得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他活著的時候嗎?」 在這句話的開始,有一個「因為」的字,顯出在保羅的思想中,他是在接著解釋前面的論點。這�堜珨〞滿u律法」是指甚麼說的呢?雖然許多作者都有不同的看法,但在這整章聖經,特別是第二至四節,都是在講猶太人的律法,或者說舊約的律法。64雖然我們不可以說當時的羅馬人都知道猶太人的律法,但有關婚姻的律法,特別是那些保羅可以稱為「弟兄們」的人,他們應該知道舊約的律法。律法「管人」的「管」字和六章九節及十四節的「作主」是同一個字。在第六章講到死和罪都不能再作主掌管基督徒的生命了。雖然律法的掌權和「死與罪」的掌權不一樣,但它們的掌權都要過去。
第七章二節 「因為一個已婚的婦人,在丈夫活著的時候,就受律法的約束歸屬丈夫;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已婚的婦人」原文作「在男人以下的婦人」;65下一句話直譯可作「受律法的約束歸屬活著的丈夫」。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就永遠在他的管轄之下。根據申命記廿四章一節,丈夫可以休妻,但是妻子沒有要求離婚的權柄。「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這句話的意思很清楚: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不在丈夫的管轄之下了。66但「丈夫的律法」一詞的用法比較特別。解經的人對這詞的文法構造有不同的看法;稱之為「婚姻法」可能是最好的解釋。67
第七章三節 「所以,丈夫還活著,她若歸屬別的男人,就叫作淫婦」 沒有別的原因可以取消「丈夫的律法」。丈夫活的時候,妻子就受此律法的約束。「叫作」的意思不是說單單給她起一個名字,乃是說這樣的人的正確名字就是淫婦。
「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該律法,就算歸於別的男人,也不是淫婦。」 這�媊陽@「該律法」的字,原文中有固定冠詞,表明是指前面所講的律法,即「丈夫的律法」。
第七章四節整節經文所要表達的意思很清楚:我們基督徒過去在律法之下,受律法的約束,沒有辦法脫離。這種約束如同婚約一樣,只有一方死亡,婚約才可以解除。現在基督徒已經與基督同死,所以脫離了律法的約束,可以自由歸與基督。但若詳細分析起來,到底是誰死了呢?若是基督徒得了自由,豈不應當說是律法死了嗎?但聖經上從來沒有說過律法會死或者被廢棄,因此在解釋上有了困難。為免去此困難,一些學者68將基督徒的老我解釋作丈夫,真我解釋作妻子。但這樣的解釋好像太過巧妙了,不大像保羅一貫的體裁。此處真正的困難可能是在如何看保羅這�媢鵅u婚姻」和「丈夫的律法」等名詞的用法。保羅是用婚姻的關係作為例證來解釋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的真理。69例證和比喻或寓言不同,在解釋比喻一類的故事時,內容和應用可能需要更大的吻合;例證的目的只是要引證一個大的原則。基督徒被律法約束的關係,就如同婚姻的關係一樣,除非一方死亡,否則永遠不能解除。如今基督徒相信的時候,就和基督一同死了,所以可以脫離律法的約束。至於如何死,或者那一個死,保羅沒有清楚的講;所講的只是「死亡可以解除此約束」的原則。
「這樣,我的弟兄們」 用「這樣」一詞就引進所要講的結論。而保羅所講的,是一個整體的結論。
「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對律法來說,已被處死」 「你們……已被處死」是被動式,意為「你們已被處死」,其用法大致和六章十八節及其後的「作奴僕」,「得釋放」或「得自由」等字一樣,都是被動式,表明在基督徒身上,這些事情的發生,都是出於神的作為;人是被動的,自己不能作甚麼。「藉著基督的身體」是前一章聖經思想的中心。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正如六章二節所說,屬基督的人是和基督同死的人。在死與復活的樣式上與基督聯合的人,是藉著基督的死與祂一同死去的人。如今我們的死是「向律法」死了。過去我們被律法所約束,或者捆綁。但律法管人是在人活著的時候,如今我們既然與基督一同向罪死了,律法不能再管轄我們,我們是向律法死了。
「使你們歸屬另一位,就是那位從死人中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使你們」是一個很清楚表明目的的用法。這是前面所說,基督徒被處死的目的。只有死亡才能使婚約解除。基督徒被處死的目的,為的就是要脫離律法的約束,可以自由地去歸屬基督。70「就是那位從死人中復活的」一詞又將整個思想拉回到第六章的中心思想:基督徒與主同死又同復活。我們藉著祂的身體向律法死,是與祂同死;但與祂同死不是最終的目的,我們也要歸屬那位從死人中復活的主,要與祂同活。接著下面有一句更強的表達目的的話,「叫我們結果子給神」。基督徒脫離了律法,歸屬了基督,就應當向神結出新生命的果子,或者如同六章廿二節所說的「成聖的果子」。這一句基本的意思與六章四節的「新生的生活」,或者七章六節的「服事主,用新靈的新樣式」差不多,71特別與下一節的「果子歸死亡」的對照,顯出此解釋應當適合。
第七章五節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 「因為」一詞就顯明下面的話是要進一步解釋前面的話。基督徒要向律法死去,才能歸屬基督,因為他還未向律法死的時候,是在罪的權勢下生活。「肉體」一詞本身沒有道德上好壞的含意。如同主所說的,門徒心靈固然願意,肉體卻軟弱了(太廿六41);主耶穌是道成了肉身(約一14);或者如保羅所說,他在肉身中沒有見過歌羅西的基督徒,在這樣的用法中,「肉體」沒有不好的意思。但是這詞用在有道德倫理含意的詞句中時,則多是指著與靈相對,被罪惡所影響,有不好的意義,如同八章一至十一節中的用法。在這�媊陽@「屬肉體的時候」,直譯可作「在肉體中的時候」,意思和「在罪惡中生活的時候」差不多,是指著基督徒得救以前的時候說的。這樣的人就是在罪中生活。
「罪惡的情慾藉著律法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出果子歸死亡」 「情慾」的基本意義是「痛苦」,或「需要忍受的事」,如八章十八節的用法。作為次要的意義才是指「情慾」,在新約中只有兩次是這樣的用法,即此處及加拉太書五章廿四節,72而且兩次都是指著不好的意思。「罪惡」是複數的字,這種用法在新約中不多見;如果要將此複數的意義表明出來,可能是指因情慾而作的罪行。73「藉著律法在我們肢體中發動」的意義,可從下面七至十三節看出來。律法不單不能阻止人的情慾,因人的罪的緣故,反而越有律法的阻止,人的情慾越發動。「以致結出果子歸死亡」一語的用法很特別。這句話的文法構造和第四節末了的句子一樣。第四節說我們結果子給神,這�婸△痕G子給死亡。第四節的句子是表達目的,這�堛漸y子是表達結果。74保羅在這�堭N「死亡」人格化,人「結出果子歸死亡」意思就是服事死亡。
第七章六節 「但如今」 表達一個清楚的時間,是與前面的「屬肉體的時候」相對的。基督徒得救以前被律法捆綁,但現在得了救,脫離了律法的捆綁;既然如此,就應該過一個新的生活。
「我們既然向那捆綁我們的律法死了,就脫離了律法」 第一句話的意思夠清楚,但構造的解釋卻不太清楚。「我們既然……死了」是一個分詞,解釋作原因很適合,但「向甚麼」死的字要加上去,按整個句子的構造,加上「律法」最適合。75「捆綁」一詞有「限制」、「攔阻」、「捆綁」等意;76因著前面第二至三節所用的「律法的約束」的思想,這�婺挭嬪@「捆綁」最適合。基督徒在得救以前是在律法的約束下生活,在得救時與基督同死,也就向捆綁我們的罪死了。「就脫離了律法」,「脫離」一詞和七章二節的用法一樣,表示完全得了自由,不再受約束。
「好叫我們服事主」 這句話的構造可以解釋作結果或者目的,「結果我們就能服事主」,或者「為的是叫我們能服事主」。從原則上來說,我們向律法死了的人,自然就會服事主了,所以應當解釋作結果。但按實際經驗來看,在原則上與主同死的人,應當服事主,但卻不是當然會服事主,所以也應當有目的成分,或者說是「企圖」的目的。77「服事」是指著作奴僕服事主人的意思。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是在講聖潔的生活。基督徒與主同死,就脫離了律法的束縛,但這不是說他就可以完全沒有限制地生活,乃是進入了另一種限制:作主的奴僕,或者說作神的奴僕。原文這�媮鷁M沒有「主」字,但按整段經文的思想,可以有此字的意思。
「用新心靈的新樣式,而不用儀文的舊樣式」 保羅在用兩種情況的生活來對照:在律法之下的情況和現在脫離了律法的情況。在兩種情況下人都要過「服事」的生活,不是說脫離了律法就可以任意在罪中生活。但這兩種「服事」的方式和動機不同。這�堨峇F兩組對比的詞句:心靈對儀文,新樣式對舊樣式。首先這兩句話可以解釋作內容的所有格,78「心靈的新樣式」的意思是心靈就是新樣式;「儀文的舊樣式」的意思是儀文就是舊樣式。另外的解釋可將所有格解釋作來源,79如此則「新靈的新樣式」是說新樣式是從心靈來的;「儀文的舊樣式」是說舊樣式是從儀文來的。這兩者的比較,後者的解釋更為適合,意思是事奉的新樣式是從心靈來的,舊樣式是從儀文來的。「心靈」在原文中只是一個「靈」字,有人將它解釋作聖靈,80但按整段經文的重點來看,這�堳O羅是在講人應當從心�媢L聖潔的生活,所以解釋作人的心靈比較好,如同本書的譯法。「儀文」一詞可譯作「經文」,或者「條例」,不過這�堨峈漲r通常是指一些形式上的條文,被人用來代替有屬靈意義的律法或經文的真意;守這樣的條文,只是注重字面外表的規則,而忽略律法的真正意義。81在律法之下的人,或者如同第五節所講的,屬肉體的人,因著對神的律法的誤解,只會用遵守儀文的方式去守律法,或者說去服事。這整節聖經的教訓自然使人想起哥林多後書三章六節的話來,「儀文會使人死,而聖靈卻使人活。」鄧氏從哥林多後書三章六節及十四節所講「新約」和「舊約」的對照,來解釋基督徒在這兩個階段中,在律法之下和脫離律法以後,「聖潔生活」的分別。82雖然鄧氏也傾向於將「心靈」解釋作「聖靈」,認為這兩種生活的分別是,前者是按著法利賽人的態度去守律法,後者是按著聖靈來生活,但他對「新」和「舊」的解釋似乎仍然有些抽象。
歸納整節聖經的教訓,保羅是在解釋歸屬基督的人在聖潔生活上應有的態度。與基督同死的人,就已經脫離了律法,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了。但不在律法之下的人,不是說就可以隨便生活,不遵守神的律法。基督徒仍然要「服事」,要按著神的心意或者神的要求過生活,不過用不同的態度:不再用儀文的舊樣式,乃是用心靈的新樣式。「用儀文的舊樣式」乃是想倚靠所作到的事的功勞,得神喜歡。「用心靈的新樣式」是不靠任何行為來立功勞,而是出於從心�媊@意事奉的心去事奉。
63
Dodd認為保羅舉的例證從始至終都混淆不清。
64 Lightfoot認為是羅馬的律法,Notes,
p.300. Sanday and Headlam, Morris等認為是普通法律的原則,ad.loc.; Murray, Dunn等則認為是特別指猶太人的律法,ad.loc.。
65 hJ u[havdro" gunhv,反映出古時對婚姻的看法,婦人是在丈夫的管轄之下。
66 Dunn指出,按羅馬的婚姻法,丈夫死了以後,妻子要守喪十二個月,否則就不能承受遺產,Rom. I, p.360. 如此就更顯出,本章所講的律法應該是指猶太人的律法。
67 如NEB, NIV, Harrison等。
68 如Gifford, Sanday and Headlam等。
69 Murray, Cranfield, Morris, Dunn等都一再用illustration的字。
70 這�堛漸峈k是接著前面講婚姻的對象,而不是如Dunn所講,只是更換一個主人,Rom. I, p.362.
71 Morris將這�堛滿u果子」比作加五22f的聖靈果子。
72 BAGD. s.v.
73 Murray認為這詞的意思就是sinful passions, Rom. I, p.245。但有可能是如Cranfield所提的,是passions which lead to sins, Rom. I, p.337。兩者基本的分別雖然不大,但「罪」字的複數用法可能有此意義。
74 eij" tov +
infinitive通常多數用來表達目的,但這�埵�乎最好是解釋作結果。就算在「肉體」中生活,讓罪惡的情慾在肢體中發動的人,也不會以「結果子給死亡」作目的。Morris, Cranfield等皆將此用法解釋作結果的句子。
75 在 avpoqanonte" 後面要加上一個客詞,Cranfield建議用touvtw 或 e ,但這樣的字代表甚麼呢?多半作者都解釋為「律法」;雖然Sanday and Headlam解釋作前一章所講的「舊人」,但六6和六21的舊人在構造上離得太遠了,所以還是解釋作「律法」比較合理,如Cranfield, Dunn等的看法。
76 BAGD, s.v.
77 BAGD 中文版, w]ste 二.2。這�堛漸峈k是 w[ote +
infinitive,可表達目的或結果,BAGD, w[ote
2.a.b. BMT ? 369-371. Cranfield認為是表達目的,但Sanday and Headlam及Dunn則解釋作intended或potential result, ad.loc.。後者的解釋更合乎實際的情況。
78 Genitive of opposition.
79 Genitive of origin,看BDF §162, 167.
80 Harrison認為保羅在這�媮蕈t靈的工作,是為第八章有關聖靈的教訓作預備。EBC, X,
p.78 Notes。Cranfield則認為,保羅這�堛眯w不是在用律法和聖靈作對比。
81 Harrison, Ibid,引用G.Schrenk在TDNT的解釋,指出保羅這�堨峈漪O gravmma ,是常用來形容只顧外表形式的律法的字;聖經上著重經文的積極屬靈價值時是用 grafhv ,如羅二7;林後三6等處的用法。
82 Dunn,
2. 律法的真意(七7-13)
7這樣,我們可以說甚麼呢?難道律法是罪嗎?絕對不是。不過,如果不是藉著律法,我就不知道罪;如果不是律法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道貪心。
8但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在我�媕Y發動各樣的貪心;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9在沒有律法的時候,我是活的;但誡命一來,罪就活了,
10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了;
11因為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欺騙了我,並且殺了我。
12這樣,律法本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
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反而叫我死嗎?絕對不是;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要顯出它真是罪;為要叫罪,藉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從七章七節開始,羅馬書這一段的材料,引起了許多解釋上的困難。首先關乎律法的真正意義和性質。保羅前面曾一再講到律法的無能。人不能靠律法得稱義(三20),也不能靠律法得成聖(六14);甚至於基督徒不單向罪死(六2),也要向律法死(七4)。如果是這樣,律法和罪是同樣的性質,都是罪嗎(七1)?在這段聖經要給我們解釋,律法能將罪顯為罪,但律法本身卻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醫學上的X光機能將疾病顯明出來,但X光機本身卻不是病;83律法顯出人的罪,但律法本身不是罪。本章聖經就解釋,如果人要以律法為惡,是出於人的誤會。84
另一方面,在這一段經文�堙A保羅從始至終都用第一身單數的「我」作主詞,但他真正的意思是甚麼呢?他用的「我」真的是指他自己嗎,好像整段經文都是保羅的自傳?就算是講他自己,是他得救以前或者以後的經驗呢?此「我」是代表全人類的普通稱呼嗎?或者是代表以色列人?或者是代表基督徒?85整體來說,保羅用的「我」字是指他自己的經驗說的,不過他講自己的經驗只是作一個例子,所講的真理則是要普遍地應用在一般基督徒的身上。律法在保羅身上的影響,保羅在知道律法的意義以前或者以後,對罪的反應等,都是一般基督徒所有的經驗。詳細解釋見下面經文註釋。
羅馬書七章七至廿五節整體來說是講論兩個主要的思想:七至十二節是講律法的意義和作用;十四至廿三節是講基督徒生命中的掙扎,最後廿四、廿五節是一個結論。第十三節是轉接的思想,一方面可作上文的結論,另一方面可作下文的引言。但是,七至十二節雖然講出了律法在人身上的作用,顯出人心�堛爾o,甚至於律法被罪利用,引誘人犯罪,不過沒有講出律法對罪的作用,就是使罪顯出是惡極的。所以第十三節作為前文的結論的作用更為重要。因此在分段時我們將七至十三節看作一段。而且在文法上,七至十三節的動詞基本上都是過去時式,而十四節及以下的動詞都是現在時式,保羅可能是藉此要表明基督徒得救以前,和得救以後兩階段的劃分,所以這樣的分段應當比較適合。
第七章七節 「這樣,我們可以說甚麼呢?」 這句話和六章一節的用法一樣,顯明保羅預料可能有問題。而這�堨L預料的問題,可能是由於他前面有關律法的教訓引起了誤會。
「難道律法是罪嗎?絕對不是。不過,如果不是藉著律法,我就不知道罪;」 這�媔}始的句子構造極緊湊,像在談話的高峰講的話,直譯出來可作「律法,罪?」表示這想法是一個意想不到的結論。保羅這樣發問是要加強他的答案和解釋的意義。這�堨峈滿u律法是罪」的「罪」是一個很強的字,是名詞,不是形容詞,意思是按著可能的誤解,人會看律法就等於罪。「絕對不是」和三章四節和六章二節的用法一樣,參看該處的註釋。「不過」一詞表達一個很強的反對的思想,顯出下面的話是解釋「律法是罪」的思想的錯誤。不是說:律法不是罪,不過律法被看為罪的思想多少都有些理由。86所以這句話如果沒有「絕對不是」一語,可以解釋作:律法不是罪,「乃是……」。「如果不是藉著律法,我就不知道罪」,這句話按構造來看可以看作一個與事實相反的假設的句子,也可以將下半句解釋作講事實的句子。按上下文的看法,將它看作一個完整的假設的句子比較好。87「知道」一詞可以解釋作「認識」或「開始知道」,因為沒有律法時不知道,有了律法就知道了;88而所說的知道不是單指理論的知識,乃是指親身經歷的知識。保羅可能是講他自己的經驗,但他的經驗有足夠的代表性,可以作為一般人的經驗。沒有律法的時候,並不是說他沒有罪;但因為沒有律法,他不知道神要求的標準,所以就算做錯了,或者達不到神的標準,他也不知道自己錯。
「如果不是律法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道貪心。」 貪心是十條誡命中最末的一條,可能是人最常違犯的一條;因此講到人的罪時,是最有代表性的一條。89聖經非常嚴厲地指責貪心的罪。保羅說「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弗五5)「貪心」一字的基本意思是「慾望」。慾望本身不一定是壞的,但這�堜珨′O指佔有的慾望,它本身是壞的,正如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七節所記的第十條誡命所指的。「不知道貪心」的「知道」和前一句中的「知道」用的字不同,但兩個的基本意義分別不大。通常「知道罪」的知道是指從經驗得來的知識;「知道貪心」的知識是指比較理論性的知識。但在聖經的用法卻不是分得很清楚。如同路加福音十六章十五節所講神知道人的心,或羅馬書二章十八節所講人因律法可以分辨事非,用的都是第一個「知道」的字;而哥林多前書十六章十五節的「你們曉得司提反一家的人」和約翰福音二章九節所講「管筵席的人嘗了那酒,卻不知是從那�堥茠滿v,用的都是第二個「知道」的字。在這類經文中,兩個字的用法沒有分別,在本節聖經中的用法也是一樣。不過在文法上,兩個字在時式上的分別卻值得注意。第一個知道的字是過去時,表示動作開始的字,從前不知道,從那時開始知道了,或作「認識了罪」,90第二個知道的字是過去完成時,但該字的完成時的用法是現在時,所以過去完成時的用法等於過去進行時,91因此這�堳O羅要表達的意思是,過去沒有律法的時候,他不知道他有貪心;現在因著律法,他知道了,而且此知識繼續存在。但這並不是說在沒有律法的知識時,他沒有貪心的罪,只是沒有律法的知識時,他不知道自己有罪。
第七章八節 「但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在我�媕Y發動各樣的貪心」 這句話是接著前一節的,因為律法說了,「不可貪心」,罪就趁著機會在人�媕Y發動貪心。「機會」可以解釋作一個軍事上的「前哨基地」,或者一種藉口,如同哥林多後書十一章十二節的用法。92按整句話的構造來說,「趁著機會」的譯法很正確。「趁著」是一個動詞,也可以解釋作「利用」,因此有人將「藉著誡命」和「利用」連在一起,93解釋作「罪藉著誡命來利用機會」。但在文法的構造上將趁著機會和藉著誡命連在一起是不適合的,94所以這�堳O羅的意思是罪藉著誡命,在我們�媕Y發動各樣的貪心。因為有了「不可貪心」的誡命,罪就藉著此誡命在我們�媕Y「發動各樣的貪心」。「誡命」是指律法中的一些具體的命令,這�堹S別指出貪心來。誡命發動人�堶悸熙g心,不是誡命叫人有貪心;人本性的悖逆就是不願意順服權威。保羅舉出貪心作例,神說不可貪心,人就更貪心;其他的誡命會產生同樣的果效。95
「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這句話本來沒有動詞,「罪是死的」一句中的「是」字是加上去的。慕氏認為這句話完全是講保羅自己的經驗,所以「是」字應該用過去時。沒有律法的時候,罪已經存在,不過因為沒有律法,他不感覺到罪的力量。這樣的解釋是有可能的;但正如海氏指出,一句話需要這樣加上動詞時,通常都是指一個普通原則。96這�婺挭嬪@普通原則比較好。「死」是表示沒有生命的表現,沒有能力,沒有果效。97沒有律法,罪不能發生作用。律法賜下來的目的,不是攔阻罪,或是除掉罪,乃是給罪有機會發生作用。
第七章九至十節 「在沒有律法的時候,我是活的」 作為獨立的主詞用的「我」字,在這�堿O第一次出現,從此在本章中,「我」就成了最顯著的字。「活的」不是單單指有生命的存在,也不是指有屬靈的生命,乃是指活潑地,或者說充滿生命表現地活著。保羅說在沒有律法的時候他是這樣活著,這是指甚麼時候呢?有人解釋作保羅得救以前的時候,將「沒有律法」解釋作沒有真正在靈�婸漼�律法的意義。98也有人解釋作保羅在講他自己的孩童時期。99保羅是否會想得這樣複雜,很難證實。整體來說,從經文中所用的「我」字看來,很難說這�堛滌O載和保羅個人的生活沒有關係;但另一方面,也不可以將這段經文看作保羅具體的自傳。在沒有律法的時候,保羅說「我是活的」,他的「我」代表普遍的人的經驗。「沒有律法」不是說他不知道律法,乃是說他沒有經驗過律法的意義,沒有讓神的律法在他屬靈的生命中發生作用。他明明知道「不可貪心」這句話,但是他有貪心的時候卻不感覺到自己錯。明明在罪中生活,但卻仍然自以為義,如同在聖殿中禱告的法利賽人一樣(路十八10及下文)。
「但誡命一來,罪就活了,我就死了」 「誡命」就如第七節的「不可貪心」一樣,是一個具體的神的命令,100這樣的誡命來到,人心�堬M楚知道了誡命的意義,他�堶措H犯誡命的罪發出控告,「罪就活了」,意思是「罪再活過來了」。沒有誡命的知識時,人不受罪的責備。有了誡命的知識,就受罪的控告。「我就死了」,這�堛滿u我」也是代表普遍的人,當然是指能有這樣屬靈經驗的人。前面所說的「我是活的」如果是指那在罪中自以為義的「我」,這�堛滿u我就死了」當然也是指同一個「我」。一個在靈�堛器D誡命的意義的人,他的在罪中自以為義的「我」就不能快樂的活著,不再有生命的表現了。罪在「我」�堶接o生了控告的作用,在罪中的「我」就不能再自由地生活了。
這�堜畛羲滿u我就死了」,是指人生活的問題,而不是講救恩的問題。在六章二節講到我們聖潔生活的根基時,講到我們要與基督聯合,與祂一同向罪死;這�堿O講我們知道了神的誡命的意義而沒有做到時,我們屬靈生命的表現就失效了,「我就死了」,這兩處所講的死不一樣,而且分別很大。101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這句話在繙譯和解釋上都有些困難。直譯出來可作,「那致生的誡命,對我來說倒顯為致死的」。全句只有一個動詞,是被動式的,可譯作「被發現」,或作「顯為」。主要的困難是「致生」或「叫人活」的意思,102誡命是為叫人得生命的嗎?大概是因「律法使人得生命」的思想,可能有困難,赫氏將這�堛滿u生命」解釋作「快樂、聖潔的生命,或者生活」,將死解釋作「憂傷罪惡的生活」。103但誡命的目的基本上是叫人得生命;人如果按著神的旨意,遵守神的誡命,就必得生,亞當是如此,亞當的後人也是如此。誡命的目的不是叫人死亡,然而因為人不肯遵行神的旨意,違犯了誡命,在神面前犯了罪;罪成了使人致死的原因。「對我來說」,保羅仍在用他自己作例子,來解釋這普遍的原則;他在遵行神旨意的生活上並不比別人好。「顯為」是被動式的動詞,摩氏解釋說,不需要努力去尋就可以發現此事實。104
第七章十一節 「因為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欺騙了我,並且殺了我。」 這節聖經的前半和第八節的前半十分相似。兩處都是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去完成它罪惡的目的。這�婺o所作的是「欺騙了我」。「欺騙」一詞和創世記三章十三節所用的蛇「引誘」夏娃的字在希臘文的舊約是出於同一個字,105又在哥林多後書十一章三節及提摩太前書二章十四節,講到夏娃被引誘時,保羅也都用的是同一個字,所以可能保羅這�堨峞u欺騙」時,他是在用創世記第二、三章的思想作背景,不過仍然沒有必要太強調創世記的記載和這�婺g文的特別關係。106律法本是叫人得生命的,但是人守不了律法,所以人不能再靠律法得生。犯罪的人如果再要倚靠律法,他只能因律法而被定罪。現在罪在我們有罪的人心�奡裗F我們,叫我們相信靠著律法可以得救;結果剛好相反,人想靠律法得救,反而因律法定罪。罪就「藉著誡命欺騙了我,並且殺了我。」保羅的經驗也是每一個人的經驗。
第七章十二節 「這樣,律法本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 「這樣」表示是自然的結論,上面所講的話就顯出下面所要說的來了。不是說「雖然如此,律法仍是聖潔的」;乃是「上面所說的就顯明律法是聖潔的」,如此就回答了第七節的問題:律法不是罪。「律法本是聖潔的」一句中的「本」字是要表達一個對比的思想,但對比的下一半沒有清楚地寫明,很顯然是與「罪」相對的,107律法是好的,不遵行律法的人要受刑罰,但不是因為律法不好,乃是因為人的罪。「律法」一詞如果是代表整個律法,「誡命」則是代表律法中具體的條款,兩個名詞一起用,就包括了整個律法。下面所說的律法的性質,也包括每一個誡命。「聖潔」是律法的基本性質,是與「罪惡」相對的,從神來的律法當然像神一樣,完全聖潔的。「公義」是表達律法評判人的標準。律法是要顯明人與神的關係如何,人的生活合乎不合乎神的要求,律法給人的評判是絕對正確的。「良善」是表達律法對人的目的,是為了人最終的好處。
第七章十三節 「既然如此」 如果像第十二節所說,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那麼是律法叫我們死嗎?
「那良善反而叫我死嗎?絕對不是。」 前面第十節保羅好像就是講誡命叫他死,但是接著在第十一節就解釋了叫他死的真正原因,所以他對上面問題的回答是「絕對不是」。
「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要顯出它真是罪;為要叫罪,藉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這句話中有兩個同樣構造的句子,都應該解釋作目的,108「要顯出它真正是罪」及「更顯出是惡極了」。109「顯出」的意思是將一件事物的本性顯明出來。律法的工作就如此將罪的真正性質顯明出來。罪藉著律法叫人死,有人或者誤會以為責任在律法,而不在罪;保羅說整件事是要顯出罪的性質,真正的責任是在罪上。不單如此,而且要叫罪藉著誡命「顯為惡極」。這句話中的「顯為」的字是「成為」的意思。罪利用一件善良的事物,利用律法去成就一件極壞的事,叫人死,罪的壞處真是到了極點。「惡極」的「極」字是用來形容「惡」的。罪本身就是惡的,但現在它竟然利用一件好的事物──神的律法──去完成它的壞目的,叫人死,它就更加壞了。但這也是神的目的的一部分。神准許律法被罪利用,使人被定死罪,目的就是要顯出罪是多麼壞。神的目的達到了:神賜下律法,罪利用律法引誘人,欺騙人,使人因而被定罪。這是神的計劃,但這只是神整個計劃的一部分。罪藉著律法引誘人,人也藉著律法知罪,如此救恩才能在人身上發生作用。
83
Harrison的例,EBC,
X, p.78.
84 Dunn稱這段經文為An apology for the law,「為律法辯護」,Rom.
I, p.377.
85 Douglas J. Moo,在"Israel and Paul in Rom. 7:7-12", NTS, vol.
32, 1986, pp.122-135很強烈主張保羅的「我」是代表以色列人。保羅用第一身單數,表示有一些自傳的成分,因為他是以色列人。Cranfield將全段經文分成兩小段,7:7-13, 14-25,在每段中他列出六、七種對「我」的解釋,Rom.
I, pp.342-346。在前一段,7:7-13,他認為「我」是代表一般人,如創世記第二、三章中的亞當所代表的。在後一段,7:14-25,則代表一般的基督徒。
86 看Cranfield的解釋,和他反駁Ku/mmel的理由。Rom.
I, p.347f.
87 這句話的protasis有ei; ,但是沒有動詞,apodosis有aorist動詞,但沒有 a]n ,所以構造不完整。有些解經的人,如Godet,將下半句解釋作事實,但多數作者,按上下文的意義,皆解釋作一完整的假設句子。
88e]gnwn ,ingressive aorist.
89 Murray認為這是保羅以為自己最不容易犯的誡命,Rom.
I, p.249. Barrett則認為此誡命是最直接講到人內心動機的,IB, IX,
p.492.
90 e[gnwn 的用法,看前面註88。
91 h[dein 是 oi'da 的pluperfect,而 oi'da?? 雖然是perfect
form,但它的意義present,所以pluperfect的用法就等於imperfect,參看BAGD,oi'da ;
Cranfield, Rom. I, p.348.
92 參看BAGD, s.v.
93 如Hodge, op. cit., ad. loc.
94 「趁著機會」是 ajFormh;n labou'sa ,「藉著誡命」是 di;a th'" ejntolh'" 「發動」貪心是 kateirgavsato 。 kateirgavsato 和 diav 連在一起用很自然,而將 labou'sa 和 diav 連在一起的用法,則從來沒有出現過。這一點連Hodge都同意,因此解經的人大多數都將 di;a th'" ejntolh'" ?? 和 kateirgavsato 連到一起來解釋,如Murray, Cranfield等。
95 參看Morris舉的騾馬的例,Rom.,
p.280。多位作者,如Harrison, Cranfield等都認為創世記第二、三章,亞當、夏娃的經驗是這段經文的背景。亞當、夏娃肯定是解釋這節聖經的好例子,但保羅是否以創世記作這段經文的背景,大概就不是那麼肯定了。
96 Murray, Rom. I, p.250; Harrison, EBC, X, p.80.
97 Black解釋作powerless,「無能力」,Rom., ad. loc.
Lightfoot解釋為如同死樹枝不結果子,Notes,
p.302.
98 如Calvin, ad. loc.
99 Knox說,Paul sees in his own early childhood a reliving of the Eden
Story, At one time he was care free......IB, IX, p.495.
100 Dunn將此處的經文完全解釋為亞當犯罪的經過,一連串的話都是指著創世記二至三章的事說的:神創造人,二7;神賜人誡命,二16-17;蛇,代表罪,將誡命講給人聽,三2。Rom. I, p.383。這樣的解釋很偏激,保羅這�婸﹛u誡命來」是來到已經有罪的人的生命中,結果「罪就活了,我就死了」。蛇將神的誡命講給亞當聽的時候,亞當不是已經有罪的人。所以我們很難肯定的說,保羅這�堜珓�的單是創世記第二、三章的記載。
101 Dunn批評Cranfield將這兩種分得太清楚了,這樣做是不智慧的。Rom.
I, p.383。但實際上,將這兩種死混為一談,才真正是不智慧的,因為兩者的基本性質不一樣。
102 ei;" zwhvn ,應當是表達目的。
103 Hodge, Rom., p.225.
104 Morris, Rom., 282.
105 創三13在LXX用的是 h;pavthsen ,這�堳O羅用的是加強的字,前面加上 evx- ,為 ??
evxhpavthsen。
106 Cranfield解釋說蛇從三方面引誘了夏娃,照樣罪也藉著律法從這三方面引誘以色列人。Rom. I, pp.352f。他的解釋有些勉強。
107 在一個不完整的句子中有 mevn 可以將下半句按上下文加上去,這�堛犒鴾饁O oJme;n novmo" ,下面應該是 hJ de; aJmartiva ,看
BAGD, mevn , 2. a, Cranfield, Rom. I, p.353.
108 參看Ka/semann, Rom., p.199。他認為如此是要表明保羅的目的不是要反對律法。
109 第一句的動詞是aorist passive,i]na favh',第二句是 i]na gevnhtai]v
3. 生活中的掙扎(七14-25)
14因為我們知道律法是屬靈的,我卻是屬肉體的,已經賣給罪了。
15因為我所作的,我不知道;我所願意的,我不去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16如果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同意律法是好的。
17既是這樣,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媕Y的罪作的。
18我知道在我�媕Y,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來卻由不得我。
19因為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
20我若作自己所不願意作的,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媕Y的罪作的。
21因此我發現有一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22按著我�堶悸漱H,我是喜歡神的律,
23但我發覺肢體中另有一個律,與我心意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附從我肢體中犯罪的律。
24我這個可憐的人哪!誰能救我脫離這死亡的身體呢?
25感謝神,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這樣看來,我以心意服事神的律,卻以肉體去服事罪的律。
整個羅馬書第七章在解釋上有許多的爭辯,而這一段陘文也許是爭辯最多的,爭辯的主要焦點是這段經文的主詞是甚麼人:是已經重生的基督徒呢?還是尚未重生的人呢?
對七章七至廿五節整段經文的構造,聖經編者、譯者和註釋有很不同的意見,110對經文構造的不同看法可能影響他們的解釋。本書的立場已經在前面提過,111整體說來,七至十二節是講基督徒得救以前的情形,十四至廿五節是講重生的基督徒的經驗,十三節是一句轉接的話,合在一起是解釋基督徒屬靈生命成長過程中的經歷。有些作者認為這段經文中用的一些話可能有人認為不適合用在基督徒身上,如「賣給罪了」,或者「在我�媕Y沒有良善」,一類的話。但是另一方面,這段經文�埵酗@些話是沒有重生的人根本不可能講的,如「按我�堶悸漱H,我是喜歡神的律」。一個沒有重生的人有可能承認「神的律」是好的,但他不會從心�堙u喜歡」神的律。再者,為回應第廿四節的呼聲而發的第廿五節的歡呼更不是一個沒有重生的人所能作的。一部分為了上面所講的原因,馮蔭坤認為這�堜畛羲漪O指那些想倚靠律法生活的基督徒,是與第十四節上半節所說的「屬靈的」相對的。112但其實真正的問題是,一個基督徒重生了,他的「舊人」和「罪」的問題並沒有即刻完全解決;113正如前面六章一至十一節所講的,一個在屬靈生命上已經與基督同死的人,可能仍然向罪活著,所以保羅在六章十一節才吩咐我們說,「你們向罪應當看自己是死的」。一個沒有完全向神活的基督徒不一定是沒有重生的基督徒,保羅在本段經文所講的就是這樣的人。114歸納來說,在這段經文,保羅是在講他重生以後屬靈生活中的經驗;不過他的目的不在寫他的屬靈自傳,乃是用他自己的經歷作例,解釋基督徒屬靈生命長進過程中的掙扎,及最終得勝的出路。
第七章十四節 「因為我們知道律法是屬靈的\cs8」 「因為」是要表明下面的話和前一段經文的關係。前面給我們解釋律法雖然曾被罪利用使人犯罪,甚至於使人被定死罪,律法本身仍是好的。「我們知道」顯示保羅寫信的對象和他有共同的知識。雖然不必太過嚴格地解釋作有同樣知識的內容,但同為基督徒的人,基本上對律法的看法應該一樣。「屬靈的」可能是指著一種超然的性質如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四十四節的用法,稱復活的身體為「屬靈的」身體;也有時是指著「從聖靈來」或「屬乎聖靈的」,如哥林多前書二章十三節的用法,「向屬靈的人解釋屬靈的事」。兩次的「屬靈」都是指屬乎聖靈,或者出於聖靈。「律法是屬靈的」也同樣是指律法是出於聖靈,因此律法有屬神的權威。
「我卻是屬肉體的,已經賣給罪了。」 聖經上有兩個形容詞,都可以譯作「屬肉體的」,按通常的解釋,第一個是指「由肉體組成」,或者「屬物質的身體」;第二個則用於形容屬靈的性質,「屬肉體的」是與「屬靈的」相對。115這�堨峈漪O第二個字,表示所形容的是他屬靈方面的生活。不過這兩個字的用法有時分得不那麼清楚,如哥林多後書三章三節的「心版」原文是「屬肉體的心」,所用的就是第二個字。這�堨峈滿u屬肉體的」很顯然是指屬靈生命的性質說的,是與「屬靈的」相對。特別下面加上「賣給罪了」一句話,更顯然是指屬靈生命的情況說的了。「屬肉體」的人是一個體貼老我,沒有過屬靈生活的人,但卻不是沒有重生的人。在哥林多前書三章一節保羅稱哥林多的信徒為「屬肉體的」,因為他們中間有結黨紛爭的事。結黨紛爭的基督徒不表明他們是沒有重生的人;「屬肉體」的人是表示肉體仍然在他身上有影響,他體貼肉體而沒有過應有的屬靈生活,這是保羅所要表達的情況,116不是沒有重生的人的生活,而是已經重生,但卻仍在肉體的影響之下生活的人。「已經賣給罪了」一句在新國際譯本譯作「像奴隸一樣賣給罪了」。雖然原來的文字中沒有「奴隸」一詞,但整句話的含意確是如此,特別在前面第六章的下一半,奴隸的思想佔很重要的地位。「賣給罪了」一詞的意思較難表達,117一個人像奴隸一樣被賣在罪的權勢之下,他就沒有自由了,他的生活方式不一定是他自己選擇的。多位作者都引用亞哈的例子,先知以利亞責備他說,「你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王上廿一20)118雖然在七十士譯本的列王紀中也是用「賣」的字,但那�堨峈漪O主動式的動詞,這�堛滌妗�是被動式的分詞。亞哈是主動地將自己賣給罪,任意去作神所不喜歡的事。但保羅因自己�堶惘雩o的勢力,自己雖然不喜歡,卻勝不過罪的勢力,在屬靈的生活上如同奴隸一樣,沒有自主的能力;所以他雖然有一個願意遵行神的律法的心,卻是行不出來。119這就正好引證出一個已經重生的人,仍然在罪惡的權勢之下生活的情況。
第七章十五節 「因為我所作的,我不知道」 這一節聖經是接著解釋前一節的,講出他為甚麼說他是被賣給罪了,「因為」他沒有能力作他知道應當作的事。在本節聖經中用了三次「作」字,每次用的字都不同,但在這�堜M這整大段經文中,三個字的意義和用法沒有甚麼分別。下一句話中的「知道」比較難解釋。幾個中文譯本都譯作「明白」,意思可能是說不明白自己為甚麼去作自己明明不願意作的事。有些註譯書將「知道」解釋作「同意」或者「喜歡」。120另外的一個可能的解釋說,人在罪的奴役之下,只能「盲目的順從」,121根本不能問作事的原因。按這樣的解釋,其基本的意義和「不明白」差不多,不過他所不明白的是所作的事的原因,而不是他自己為甚麼去作。如果前一節的「被賣給罪」是指奴隸的關係,這�堣]解釋作奴隸關係應該最為適合。
「我所願意的,我不去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在整節聖經中「作」字出現了三次,在原來的用法中,三次都是不同的字。122雖然這三個字有時各有不同的注重點,在這�堛漸峈k基本上一樣,只是為修辭的變化而這樣用。「願意」是表示「願望」,甚至是意志上決定的願望,123不過他不能按著他的願望行。保羅心靈中有一個掙扎,他願望一件事,卻行另外一件;因為他像奴隸一樣被賣給罪了,所以在屬靈的生活中沒有自由。這是基督徒生活的一個恰當的寫照,生命中罪的問題不解,他屬靈生活中就沒有自由。這種掙扎是屬靈的掙扎,而不是道德倫理,或心理上的掙扎。
第七章十六節 「如果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同意律法是好的。」 這一個與事實符合的假設句子,意思是「既然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他所作的是犯罪,是與律法不符合的;但他所願意的,也就是他心�堹u正願望的,是合乎律法的,所以他承認律法是好的。這�堛滿u好」字雖然和第十二節的「良善」是不同的字,但意義上沒有分別;是指著完全的美好,包括外表的美好,也包括本質的,道德倫理方面的,或者靈性的美好。保羅的見證顯明律法的本質;他同意神的律法是美好的,這不是沒有重生的人可以作的。
第七章十七節 「既是這樣,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媕Y的罪作的。」 「既是這樣」原文是「然而如今」,不過他用的「如今」不是時間性的,而是邏輯性的,所以譯作「既是這樣」很適合:既然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那就不是我作的。「住在我�媕Y的罪」不是「我自己」,但是卻支配了我的生活。保羅說明犯罪不是他自己的本意,但是他卻不能推卸責任,因為罪是在他�堶情A使他作出不應當作的事。基督徒就是如此,我們被罪支配,作了我們本不願作的事,但卻仍是我們作的,所以我們要負責任。
第七章十八節 「我知道在我�媕Y,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十八至二十節基本上和十四至十七節的內容相同,只是在十四至十七節中,重點似乎較多在他的行動;在十八至二十節則重點較多在他的意志。保羅說在他�媕Y,「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這�堛滿u肉體」是指人的基本人性,而不是單指性質的身體。124在「我」�堶情A作為一個已經重生的基督徒,不是沒有良善,因為我們�堶惘雪s的生命,有聖靈住在我們�堶情C但是在我們本性的人�堶情A沒有良善。肉體完全是罪惡,但我的肉體仍然是我的,所以我肉體所行的,我仍要負責任。
「因為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來由不得我。」 這句話的基本內容和第十五節差不多,不過辭句的重點不同。按辭句的構造,應譯作「我可以立志,但行不出善來」。「由得我」的意思是「在我手邊」,表示很方便就可以作到。可以自由地立志,但到了要行善良的事的時候,卻沒有力量去行了。有了新的生命,願意行善良的事;但罪仍在心�堙A沒有自由去行。
第七章十九節 「因為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 這節的內容和十五節下半節的內容基本上相同,只是將他所願意的,和所不願意的明說出來。他所願意的是善,他所不願意的是惡。善和惡當然是指合乎神律法要求的事或不合乎律法的事。
第七章二十節 「我若作自己所不願意作的,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媕Y的罪作的。」 這節聖經是重複十六、十七節的內容,只是略去了「我就同意律法是好的」那一句。這�堛滿u若」也是開始一個與事實相符合的句子,與第十七節的「既是這樣」的意義一樣。整句話的重點是「我」的失掉自由,讓罪在「我」�堶惕@了主。
第七章廿一節 「因此我發現有一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因此」引進上面解釋的結果。125下面保羅再一次從經驗中的不同的「律」來解釋基督徒生活中的掙扎,126在有意要遵守神的律法時,便遇到阻力。這節聖經中有關「律」的解釋,引起許多人不同的意見。127如果解釋作「神的律法」,則整句話的意思是「當我願意遵守律法而行善的時候,我就發現有惡與我同在。」128若將此處的律解釋作普通原則,則它的用法和下面的「另一個律」或「犯罪的律」的意思一樣。但是按本書的譯法,這�堛澈葧N等於下面所說的「惡」,是與「善」相對的,所以解釋作普通原則的律比較好。
第七章廿二節 「按著我�堶悸漱H,我是喜歡神的律」 「�堶悸漱H」一詞可能有不同的解釋。的確,從當時的人,特別是希臘人的角度來思想,可以把人分為外表的人,或屬肉體的人,和內�堛漱H,或有屬靈性質的人。129將七章十四節及下文解釋作未重生的人的立場,多傾向於此種解釋。130保羅這�媮羲滿u�堶悸漱H」不是心理學或者哲學的用法,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堶惘酗@個生命,和他原來的生命不一樣。六章六至七節所講的「舊人」與新人的對立,或以弗所書四章廿四節的「新人」的生活都是指基督徒�堶戚咱耵漸糽R,這�堜畛羲煽N是這樣的生命。實際上,這整段經文所講的掙扎,都是因為基督徒�堶惘酗F另外一個生命,或者說另外一個人。此「�堶悸漱H」的喜好、性情都和他本來的人不同,所以有了衝突。保羅說,按著他�堶悸漱H,他是「喜歡神的律」。「神的律」是與下一節的「犯罪的律」相對的,是舊約的律法,是神的啟示。「喜歡」一詞在新約中只出現過這一次,但基本意義是「喜歡」;131喜歡神的律法在基督徒是自然的。
第七章廿三節 「但我發覺肢體中另有一個律,與我心意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附從我肢體中犯罪的律。」 「發覺」原文是「看見」,有明白的意思。經過前面所說的掙扎,他明白過來了,發覺了肢體中另有一個律。保羅說的「另有一個律」是與甚麼比較呢?這節開始的「但」字是將本節與前一節對照。前面他說,按著他�堶悸漱H,他喜歡神的律,但是他發覺了另外一個律,所以這�堛滿u另外一個律」是與神的律相對的。此另一個是在他的肢體中。本節末了的一句話說,他肢體中的是「犯罪的律」,所以他肢體中的另一個律就是犯罪的律。此律是與他「心意中的律」交戰的,而此律是與神的律相對的。又在下面第廿五節,保羅說他在心意中服事神的律,所以他心意中的律,也就是神的律。因此這�堸禰誘W是講兩個律:神的律和犯罪的律,而這兩個律是互相敵對的。「犯罪的律」原來的意思只是「罪的律」,律法的本身就是有權威的,是人自然應當遵守的;現在罪竟然成了律法,在人身上發生了權威的作用。此「罪的律」是在人的肢體中,而肢體和六章六節的「罪身」及六章十三節的「肢禮」的意思一樣,可參看該處的註釋。因為罪有了「律法」的權威,就控制了我們身體的行動,使我們失掉了自由,「把我擄去」作俘擄。
第七章廿四節 「我這個可憐的人哪!誰能救我脫離這死亡的身體呢?」 這是一句極深的悲歎的呼聲。「可憐」一詞可以表達「痛苦」,132但重點似乎在因著心靈的痛苦而帶來的絕望或者失望。前面三章十六節譯作「悲慘」的字是出於同一個字根。保羅講出這樣的呼聲是代表甚麼人說的呢?有些作者133認為這樣的話不可能是出於一個已經重生的人的口;但是前面所講的心靈中的掙扎,如果是一個已經重生的人的經驗,就不難明白他會發出這樣的呼聲。相反,一個重生的基督徒如果在屬靈生命中沒有掙扎,或者在掙扎中沒有感覺痛苦,倒叫人難明白了。134「這死亡的身體」中的「這」字可以用作「這死亡」,或者用作「這身體」。135如果解釋作「這死亡」,則是指著前面曾講過的死亡;136若解釋作「這身體」,則是指著前面所講過的「肉體」或「肢體」。137整體來說,將「這」字與「身體」連在一起似乎比較好。在整段經文中保羅沒有講到過別種的「死亡」,但卻一再講到「罪身」、「肢體」等名詞,這樣的身體是引致死亡的。「身體」是指著人的「肉身」是常被擄去的,是犯罪的工具,所以是死亡的。「誰能救我脫離『這死亡的身體呢』?」如果脫離了這死亡的身體,就不會再被犯罪的律所轄制,不必過奴役的生活去服事罪了。
第七章廿五節 「感謝神,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這句話和第廿四節上半節的構造一樣。前一節是一個悲歎的呼聲,這一節是一個歡喜的呼聲。在「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後面,幾個中譯本都加上「就能脫離了」,這是一個比較明顯的解釋,但也可能有別樣的解釋,138所以在譯文中也許不加上這句話更好。
「這樣看來」 參看五章十八節的註譯。
「我以心意服事神的律,卻以肉體去服事罪的律。」 在第廿二、廿三節,保羅解釋說他�堶悸漱H喜歡神的律,而肢體中犯罪的律和他心意中的律交戰,所以他在這�堛滿u心意」的用法,和「�堶悸漱H」的意義一樣,看第廿二節的註譯。這�堛滿u我」字原來用的是「我自己」,雖然前面已經講了他所經過的掙扎,結果他被擄去作俘擄,但「服事罪的律」的行動仍然是他自己作的,他不能推卸他的責任。這是每一個基督徒必須認清楚的事。「肉體」是指著他�堶戚鴩茠滿u我」,甚至於和前面第十七節的「我�媕Y的罪」的用法一樣。保羅現在清楚的講明了他�堶悸滷瓣耤C他有一個「�堶悸漱H」,他重生的新人,還有一個「肉體」,就是他的老我。他的新人願意服事神的律,他的老我卻去服事罪的律,這種掙扎使得他極其痛苦;而且憑他自己沒有辦法解除,只有藉著主耶穌基督才有盼望能得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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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stle本的希臘文新約在12和13節之間作一次要的分段;United Bible Society本在12和13節之間作一主要分段。中文和合本完全沒有分段;新譯本在12和13節之間作主要分段;思高本則在13和14節之間,及23和24節之間都作主要分段。英文譯本中,RSV在12、13節之間,及20、21節之間都作主要分段;NIV則將第13節看作一主要分段,然後在20、21節間,及25節上和25節下之間都作主要分段。在註釋書中,Murray在13及14節間作主要分段;Morris在12及13節間作主要分段;Dunn及Cranfield則完全沒有分段。馮蔭坤的文章,R.Y.K. Fung, "The Impotence of the Law",在Scripture
Tradition and Interpretation,
ed. by Gasque and LaSor中則只討論七14-25。
111 看第224頁。
112 馮蔭坤,上引文,pp.34ff.
113 參看六10的註釋。
114 對於將七14-25作為未重生者的解釋,Nygren, Rom., pp.284ff有一段扼要的歷史批判。對於將這段經文應解釋作已重生者或未重生者整個問題討論的總結,可參看Morris, Rom., pp.284-288.
115sarkikov" 和sarkinov" 。參看BAGD, s.v.。
116 這�堙u屬肉體的」的用法和前面第5節的用法不同。第5節的話直譯應該作「在肉體中」,是 jejnth' sarkiv ,不是sarkikov" 或 sarkinov" 。
117 不是 pepramevno" ,而是 pepramevno" uJpo;
th;n aJmartivan ,賣在罪的權勢之下了。
118 參看Murray, Dunn等。
119 參看Morris, Rom., p.291.
120 如Murray, Cranfield等。Morris也曾引用詩一6的用法,「耶和華知道義人的道路」,解釋說「知道」的意思可能是喜歡,不過他不完全同意此看法。Rom.,
p.291.
121 這是Lightfoot用的話。Notes,
p.303.
122 kater gavzomai,pravssw 和 poiw' 。
123 BAGD, qelw 2.
Murray在這�堭N願望的意志和執行的意志分開,他說保羅表現得有願望的意志的力行,卻沒有執行的意志的力量。Rom. I, p.262。他的解釋雖然難有文字方面的根據,但事實卻顯得有道理。
124 BAGD, savrx ,
4. 7.
125 與五18的「這樣看來」是同一個字,參看該處的註釋。
126 Dunn將這段經文中重複三次講到心靈中的掙扎,都解釋作對律法的辯護:14-17節解釋了真正使律法表面上顯為不好的是罪;18-20節講出罪發生效力是藉著他�堶悸漕潃荂u我」;21-23節講出罪能發生效力的第二個原因是這兩個「律法」。Rom. I,
p.376。雖然在經文�堳傶欓搚M楚第一、第二兩段間的分別,Dunn的解澤能給我們一些幫助。
127 Dunn, Moule, Denney等都主張解釋作舊約的律法,或神的律法;Sanday and Headlam; Murray; Cranfield; Morris; BAGD novmo" , 2; TDNT, IV, p.107等都主張解釋作一個普通的律,或者原則。
128 看Murray, Rom. I, p.264.
129 如BAGD,a]nqrwpo" , 2.c. a 。
130 參看Cranfield, Rom. I, p.363, n.2對Leenhardt的立場的批判。
131 雖然 sunhvdomai 有一個 sun- 的字頭,但不應該按\cs15BAGD,
s.v.解釋作「與人一同喜樂」,而應譯作「喜歡」或「因……喜樂」看LSJ s.v.
132 幾個中譯本都譯作「痛苦」或「苦」,思高本譯作「不幸」,但這�堹u正要表達的,是因著上面所講的靈�堛滷瓣膃荓a來的痛苦和失望。
133 如Denney, EGT, II, p.643.
134 參看Cranfield的解釋「一個人在屬靈生命越長進的時候,如果發覺自己達不到神的要求,他的心�奡N越痛苦,Rom. I, p.366引用的是作者的大意。
135 Morris認為「死亡的身體」可看作一個名詞,是受猶太人思想的影響,Rom., p.297,但他沒有舉出支持的證據。
136 Murray解釋作被罪的律所奴役而來的死亡,Rom.
I, p.268.
137 如Cranfield, op. cit., p.367,和合本及新譯本的譯法都將「死亡」看作形容詞,所以解釋作「這身體」。
138 如Dunn將拯救脫離死亡身體的工作看作在末時才能完成的事,Rom.
I, p.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