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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第七章

 

Ⅳ 婚姻(七1∼40)

{\Section:TopicID=148}A 一般原則(七1∼7)

  保羅把話題轉向一些特別的問題,是哥林多人寫信給他提及的。第一個問題是婚姻。不少古代人對禁慾,包括守童身,有種莫名的崇尚,哥林多人中顯然有些人存這樣的態度。保羅盡量容納他們的見解,表示獨身是「好」的,並指出其中好處。可是他視婚姻為正常的,後來更說明雖然獨身有優勝之處,但婚姻卻帶來更完整的結合(十一11)。獨身需要神特別的恩賜,保羅也不是不知道在哥林多作基督徒,所面對的種種壓力,異教性道德的腐化,經常侵襲,他稱之為「現今時勢艱難」(26節)。他自己喜歡獨身,但他對獨身的倡導卻十分低調。他並沒有命令人可以獨身就要獨身,也沒有說道德上獨身高超於結婚。他視婚姻為正規,但承認有些人得神特別恩賜,可以保持不結婚。

  1. 「論到」(peri de),這一節開頭的字眼,是引出哥林多人信上所提及的問題的方程式(第25節,八1,十二1,十六1、12再出現)。男不近女倒好這句話,可以當作引出哥林多信上的話(布魯斯說這看法追溯至俄利根);但也可以當作一個問話(Orr 和 Walter)。好不是指「必須」或「道德上更好」(參八、26節;創二18;約四3、8),乃是值得稱許,不被指責的意思。NIV 作「不結婚」,是詮釋了、RSV「男不近女」的字面含義。「近」(Touch)在這文理上,通常是用在性關係上的(見創二十6;箴六29)。可能有些哥林多人認為信徒在婚姻上,最好沒有性關係。但保羅卻視性關係為婚姻�堨眶M的部分(3∼4節)45NIV 的解說似乎較佳,保羅的想法是未婚的人,可以更自由事奉神,因為沒有婚姻帶來的顧慮(32節以下)。但這並不表示結婚就不好。我們的主叫那年輕的官變賣所有,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物質佔有都是罪惡的。

  2. 一般原則就是人人當結婚,自己的妻子和自己的丈夫,表示一夫一妻制。保羅同意獨身是好的,但他也同時指出試探甚多:免淫亂的事(是複數的,表示很多這類行動)。在這樣的引誘下,每人當結婚。當是命令式,不只是准許。當然也有例外(7節),但保羅很清楚說明甚麼是正規的。哥林多淫亂事充斥,未婚者很難潔身自守,更難叫人相信他們真的純正不染。有人評論保羅在此把婚姻看得很低。不過,其實他這�堨D要不是評論婚姻(參弗五28以下),他不是說這是結婚唯一的理由;他乃是處理一個實況問題。加爾文說,「這�堜瓟蛌滿A不是設立婚姻的原由,而是論到需要結婚的人」。康哲民認為保羅的話「不討好卻很現實」。

  3. 婚姻中雙方各有權利,保羅吩咐雙方要盡當盡的本分(te{n opheilen)。各人要向對方盡責。保羅並沒有強調某一方重於對方,乃將兩方面放在同一地位,這在當時男性社會是一個特出的立場。他所用的動詞是現在命令式,表示經常性的責任。他強調施過於受,這是很重要的,婚姻是把自己給與對方。

  保羅再剖釋這一點。NIV 作不屬於她(does not belong to her)的意譯,動詞 exousiazo{ 其實解作「操權」(參路二十二25,「掌權管他們的」)。本革爾覺得「自己」的身子,與「沒有權柄主張」兩句子,有種「優雅的弔詭」。保羅是說丈夫與妻子都沒有權完全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對彼此負責。請留意兩件事:在這件事上,他把兩性放在絕對平等的地位,同時,婚姻�堛漫呇甈鬲O不可少的。保羅不接納男性控制性生活的婚姻觀,也不接納視性行為為污穢的婚姻觀。

  5. 有些情況下,雙方也許同意不行房一段時間,為要全心全意禱告。但這必然是例外的情形,保羅認為雙方完全屬於對方,把身體保留不給對方,是一種虧負(apostereite)。為要專心(hina scholasete;「學校」一字從此而出),直解字義是「叫你們有這閒暇」。禱告必須不匆忙,生活的繁忙�堙A也許真的需要刻意地尋找與神安靜閒逸地相交的時刻。可是,夫婦要暫斷正常的關係,甚至為了這樣神聖的目的,也要雙方同意才可。然後,雙方必須仍舊同房,否則他們本性的情慾需求,會置身於撒但的餌誘下。

  6. 很少人看這一句是指以下的話而說(雖然在文句上是可以這樣看的)。多半認為這句是指第5節或上述一段話而言,是對婚姻的接納方面。停止性行為,可以說是准許,(但恢復性行為就很難說是准許了)。不過,從整段訊息的協調來看,保羅似乎在說婚姻並非人人要守的責任,他陳述了結了婚的人的本分,但並沒有說人人都要結婚。

  7. 保羅自己的意願,是眾人像我一樣更好。這一章看來顯然保羅是沒有結婚的,可是若說他從來未結過婚,卻不大可能。猶太人必須結婚生子《米示拿》(Mishnah, Yeb 6:6)。R. Eleazar 說:「沒有妻子的男人,不是正當的男人」《他勒目》(Yeb. 63a),Raba 和 R. Ishmael 也說神留意人甚麼時候成婚,若「到了二十歲還未婚,祂就呼喊說:『擊打他的骨頭!』」(《他勒目》,Kidd. 29b)。如此看來,保羅很可能一度結過婚(他曾屬公會(Sanhedrin)的一員,就更加必然了;參徒二十六10),不過寫這信時卻顯然不是這種身分。他可能是個鰥夫,可能妻子離開了他(當他信主的時候?)。他有不少特別的恩賜(charismata),其中之一便是他能以獨身。他也承認持守獨身是神賜的,沒有這恩賜的人,不該嘗試守獨身。各人領受神的恩賜。結婚與否,不能一律定準,各人要認清神的恩賜。婚姻與童身,都是神賜的。

 

45 W. E. Phipps 認為這句指的是性關係,但他認為這是引用哥林多人的信,保羅不過引用來反驗罷了(NTS, 28, 1981, pp. 125-131)。

B 獨身者與寡居者(七8∼9)

  8. 既說明了一般的原則,保羅進而處理各類別。首先是那沒有婚姻連締的,就是沒有嫁娶的和寡婦。有人認為前者是指「未婚的男人」,有人認為是指「鰥夫」。兩見解的理由是,這字與寡婦對比。不過,這見解不夠根據,未婚(agamois)是含義很闊的字;指所有不在婚約下的人。寡婦是特別提出來討論的(參「和彼得」,可十六7),也許由於她們特別易受侵擾,引來再婚的試誘。保羅說希望所有這樣的人像他,保持現狀。

  9. 不過,這也在乎他們是否有這持守的恩賜,若神沒有給他們恩賜,就可以嫁娶(是命令,不是准許),與其慾火攻心,不如嫁娶為妙。NIV 加上激情(with passion),用意也很好,意思是對的。不過,這動詞可以解作在地獄(Gehenna,即欣嫩子谷,象徵滅亡之人的去處,逕指地獄。──編註)的焚燒(布魯斯),原文中也沒有 cannot 一字,更支持了這看法;在希臘文,意思是「若他們生活不能自己持守」(巴勒特)。保羅上述才說過,「淫亂的」不能承受神的國(六9-10;參 M. L. Barre*,CBQ, xxxvi, 1974, pp.193∼202)。兩見解都有可能。

C 已婚者(七10∼11)

  10. 對已經嫁娶的,保羅頒下權威性的命令(parangello{;見註 TNTC 帖前四2, 11, pp.80, 87)。他強調這不是他個人的指示,而是主的命令(可十2∼12)。這�堳O羅是指雙方均是信徒的婚姻;他吩咐妻子不可離開(動詞是被動式的,「不可被分開」;MM 說蒲紙卷中這字「已幾乎成為離婚的用詞了」)。

  11. 若是離開了,表示她可能不順服這命令。或,如康哲民認為,這簡單過去式表示可能已有這樣的情況存在。離開了的妻子必須保持原狀,或仍同丈夫和好。同樣,丈夫也不可離棄\cs8妻子。這動詞與妻子離開丈夫不同,但結果是一樣。保羅並沒有提及耶穌所說的例外情況,就是犯了姦淫可以分開(太五32,十九9)。不過,保羅在此並不是寫甚麼離婚的系統條例,而是回答某些疑問而已。

D 信徒與未信者結婚,對方肯同住的(七12∼14)

  12∼13. 留意保羅這一番教訓是我說的,不是主說的,這當然不是說這話違反主的教訓。10節他明說是主的吩咐,因為有主清楚可行的話作根據;這�堳o沒有主明明的指示,他想清楚說明這一點。不過這並不表示他這話沒有權柄;他相信他有神的靈(40節)。莫法特指出,保羅謹慎於分別主的話和他自己的教導,正好澄清了某些人以為初期教會信徒隨意製作需用的話語,硬說是基督說的這種論調。「保羅並不濫用自由編製耶穌的語錄,這在歷史上是十分關鍵性的重點。其實在目前這例子,他要排解信徒生活上的爭論,用主的權柄是最便利不過的了。」

  其餘的人,一定是指與非信徒的婚姻關係。因為除此之外,未婚、寡婦、已婚,所有情況都已說明過了。可是有些人是結了婚才信主的,若只有其中一員信主,問題就來了。保羅對未信者的婚姻,與信徒的結合,以兩種不同的角度來看。這�媄鶬銗�在乎那未信的一方,若不信的妻子情願(Syneudokei,「與他同意」),繼續婚姻關係,那弟兄(幾乎與信徒同義)就不要離棄她。對於那信主的妻子,丈夫不信,只要他同意繼續同住,就不要離開他,保羅的吩咐語句是相同的(希臘和羅馬的律法准許妻子與丈夫離婚,猶太律法卻不許)。

  14. 因為帶出理由來。信徒是「聖徒」,是神「分別出來」的人(見一2)。成聖的基本觀念是與神的關係,不是道德上的正直無瑕(雖然逐漸會出現)。這樣,信徒被神分別出來的身分,並不會因為未信時與仍未信主的配偶結了婚而削減。相反,善終歸勝過惡,他的成聖總也覆庇了他的妻子。成了聖潔放在一個強調的位置(這是很重要的),而且是完成式(表示仍繼續著)。這句的真正意義很難說明,但屬靈的原則是,與神相交的福氣,不會只局限於眼前的接受者,而會擴散到別人身上的(參創十五18,十七7,十八26以下;王上十五4;賽三十七4)。因此,信主的配偶成聖,也達到那不信者身上。保羅引用了一般接納的觀念,就是這樣的婚姻的兒女是聖潔的。因為若成聖只停留在信主的人身上,那麼兒女就不潔淨。這字是用在禮儀上的不潔淨,「不能帶來親近神的」(BAGD)。這狀況是難以想像的。信徒的兒女被視作信徒,直等到他長大到能以自主為止。父母的「聖潔」延及孩子,這孩子是「家庭單位中,神有權可取的」(Mare)。

E 信徒與未信者結婚,對方不願同住的(七15∼16)

  15. 若不信者不願保持這婚姻,情形就不同了。離去是關身語態,「自己把自己挪開」(正如10節以下的動詞,妻子離開丈夫)。若不信的一方主動,信徒就不必拘束了。這似乎說那被棄的配偶可以再婚;因為若說「不受拘束是要保持不結婚」,語句就用得太奇特了。

  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可能是包括混合式婚姻�堜狾釭漣@法,而不只是針對最末一句。保羅的意思是,神召我們得的生命,是以最廣闊的和睦為重的。在混合式婚姻�堙A同樣以求取和睦為最高限線。有時,要與未信的繼續同往;有時,則要接受未信者的決定,結束婚姻。最要緊的,兩者都要求和睦。

  16. 信徒如果維持婚姻關係,到底是否能「救」未信主的配偶,這未能肯定。有人卻作剛好相反的結論。至於最近期的翻譯者與註釋者,則取「樂觀」的立場:只要有悔改信主的可能性,這段婚姻仍該維持下去。誰敢說這人至終不會得救呢?可是這見解的根據不夠強。文法上也不肯定(正如傳二19,三21;和見 Sakae Kubo, NTS, 24, 1977∼78, pp.539∼544),而且上文下理也不合。若那未信的人堅持要結束婚姻關係,信主的偏要不放手的話,必招致苦惱衝突。必然的衝突,不肯定的結果,在所不值。婚姻不能單當作佈道的工具,「和睦」是衡量的指標(15節)。

F 活出神所命定的生命(七17∼24)

  保羅的筆觸從婚姻轉移到更廣闊的問題,就是在神所分派的任何景況下,都能活得滿足。他用兩方面來作對比,一方面是神給我們的裝備和呼召,一方面是割禮和奴隸,是當日宗教與社會的最顯著分界線。作基督徒,就以神給我們原有的身分來事奉,受割禮的,沒受割禮的,為奴的,自主的,或是別的任何身分。每一身分都在事奉神上有它的地位。例如作奴隸的,可以用生活見證在奴役的限制下,怎樣事奉神(這是自由的人做不到的);那自主的,又能見證他怎樣自願地順服神,事奉神。保羅的重點是,各種景況下都可以事奉神,不必因為信了主,就離開原有的崗位。

  17. 只要(ei me{,「但是」,BDF 376)有點突然。可能是為引出下文,與上文對比之用。保羅已申明信徒的自由(15節),但自由並非放任。信徒在某些婚姻情況下有自由取捨,在這之上,保羅指出保持原有的身分,才是正常的基督徒作法。巴勒特指出,這一段經文中,保羅「主要不是論神呼召人進入甚麼崗位,而是神呼召人悔改時,他當時的身分是甚麼。」很多現代譯本作「So let him walk」(AV),可是我們不要忘記,保羅很喜歡用「行」來作比喻,描寫基督徒生命的活出,是不住進行著的。這一節�堳O羅兩次用各人,放在強調的位置上(NIV 刪去了第二次):用意是強調個人的責任。動詞 memeriken(分配 assigned),常用作把東西分給人,不過多半把分的東西也寫明出來。這�堿O指神所分給人的恩賜;每個人都承受了神的恩賜。召(希臘文沒有在〈to which〉)提醒我們,得救是先從神的恩召來的。不是我們揀選神;是神揀選我們。當神賜某些東西給我們,在某種身分上呼召我們,我們就當依從祂所安排的來生活,使用祂所賜的一切。此外,這不是單為哥林多教會的福利而創的,乃是各教會共有的常規。

  18∼19. 這對割禮與不受割禮這重大的宗教分界關聯重大。對猶太人而言,割禮重大無比,尤其是在馬加比鬥爭之後。他們看未受割禮的人,是在神的約之外,在神給選民的福分�媯L分。換言之,割禮就是一切。可是在外邦人看來,割禮是一把笑柄,是被蔑視者的記號。他們若見到猶太少年人設法用手術,把割禮的痕跡除掉,好使自己在希臘文化的廣大世界�堨艅活A就認為這少年人茅塞頓開了(見馬加比書一15;約瑟夫(Josephus),Ant. xii. 241)。但保羅肯定地說,這樣的界線絲毫無關重要。受割禮不受割禮,算不得甚麼,全無關係(參加五6;六15)。因此,不管身分是甚麼,不必求改變;在這兩者之上,最重要的是守神的誡命,任何儀文的規則也不能與守神誡命相提並論。

  20. 17節的原則在此重提一次。保羅重申神旳呼召與被召者當時的外在身分的關係,神既喜悅在人某種身分下呼召他,他就該持守那崗位事奉神。守住是現在命令式,有持續的意思。

  21. 保羅從宗教分界轉到社會分界。蒙召時為奴隸的人,不必為此憂慮。神在他為奴時召他,自然給他力量過為奴的生活。這一節的下半句是說「若能以自由,就不如利用(它)rather use(it)」,專家們對此意見分歧,有些以上文叫人維持原有身分的印證,認為保羅叫人「雖然有機會可得自由,也不如盡量利用原有的身分更佳」。依希臘文看,這是很有可能的。不過那動詞的簡單過去命令式,則表示新「用途」的開始,而不是繼續用原有的。同時,保羅既然覺得婚姻在信徒事奉上,也帶來困難,很難想像他對奴隸會作別想,因為奴隸帶來更大的困難。保羅可能在說:「你的身分並非最重要的事,你若是個奴隸,不用憂慮,若能自由,則盡量利用新的身分。最重要的,是你與主的關係。」

  22. 保羅用對比的句法,強調外在身分的無關重要。作奴隸的蒙召,便進入為神兒女榮耀無比的自由�堙A他已從罪的奴役中得釋放,這神聖的自由遠強於他外在的景況,他該看自己是主所釋放的人(freeman 是從為奴獲釋的,也指從未為奴的人)。被主所召該變成「在主�婸X召」,就是被召進「基督�堙v去。加這個字上去很特別(一般只用召便夠);表示加意強調信徒與神聖的主那親密的關係。保羅特別拿奴隸作比喻(奴隸是第一世紀最被輕視的人)是別有用心的。此外,相輔相成的真理,就是自由身的人蒙召,就成了基督的奴僕了。這�堛滬威I同樣,外在環境根本不重要。自由之人最重視的,該是他與基督的關係;他的一生該謙卑順服他的主,別的無關重要。

  23. 保羅重複說你們是重價買來的,見六20(參閱註{\LinkToBook:TopicID=146,Name=C 姦淫(六12∼20)})。信徒是主血所買的,他們屬於主,就不該作人的奴僕。戴斯曼指出,不少奴隸的解放令的文獻中(見六20註{\LinkToBook:TopicID=146,Name=C 姦淫(六12∼20)}),特別說明一個人看被一位神明買了,作了該神明的自由人,那麼他就永不可再被賣為奴隸(LAE, p.325)。保羅也許心目中也想及這一點。沒有人能強逼哥林多人再次為奴;那麼他們自己就更不該甘願為奴了。可是,作自由人必須有與別人不同的性格、思想與心志。無條件地接受人家定下的規條,服役在人為的體制中,並不困難,這正表現出為奴者的思想。基督徒卻不是這樣。

  24. 這一段結束時,再把已提過兩次的原則重申一次(17、20節),各人(留意個別性)要守住神召他時的身分(NIV 的「to」是不必要的)。這並不是叫人不可以改善自己,不過提醒人不要因為作了基督徒就要轉換身分。信主並不是叫人要改行業(除非與信仰不相合),做更「屬靈」的工作。人生一切都是神的,我們就在原位事奉神,直等到祂召我們轉變。全段中,召(called)的簡單過去式,是追溯神呼召的當兒,守住則是現在進行式的。保羅加上「在神面前」(NIV 作 as responsible to God)。他不是倡導一種消極的接受,無論如何持守現有的狀況。他乃是要提醒信徒們,他們在信主的生命路上,並不孤單;神與他們同在,不管環境如何。因此,保守自己在祂�堶情A是首要的,不可中斷的。

G 童身(七25∼38)

  25. 論到(peri de,見七1)指哥林多人詢問的另一個問題。童身(parthenoi)通常是指女的,但也有時指男的(新約中只見於啟十四4)。有人認為這�堳�男女二者(例如本革爾,Craig, Hurd, p.68)。J. K. Elliott 認為那眾數是指已訂婚的男女(NTS, 19, 1972∼73, p.220),而 J. Massingberd Ford 則認為指年輕的寡婦或鰥夫(NTS, 10, 1963∼64, p.362)。不過,從段的論調看來,保羅是指女的而言。六次中有五次,他用的是女性冠詞,表示他心目中是指女性,而這第六次很自然也該相同。女孩子結婚與否,是她父母或監護人決定的。保羅在這事上並沒有主的吩咐,他明明地表白了,這是他自己的勸告。他用主的憐憫來描寫自己,同時肯定了兩件事:他自己的短缺,和他的主的確實。所用的完成式(e{lee{menos)表示主的憐憫恆久不變,忠心(pistos)則表示接受神大恩的人當有的責任。這個字可以作「信徒」解,但在這經文中不大切合。

  26. 保羅的勸告,是以現今的艱難(anangke{)來做根據的。一般認為這是指主再來前的艱難,而且往往當作必然的解法。可是新約中從未這樣用這個字,最接近的用法,是指耶路撒冷被毀前的困境(路二十一23)。保羅時常提及主再來,可是沒有用 anangke{。他用這字時,意思是「不得已」(37節,九16),「困苦」(林後六4)等,卻從不指主再來之前的事態。這�埵�乎不單指信徒一般受的敵對,而是寫這信的當時,哥林多人面臨某種嚴重的困境(本革爾肯定是「革老丟時代的饑荒,徒十一28」)。不管到底是甚麼,保羅的這班朋友當時正受著不尋常的難處;既在艱難之中,他認為最好就是持守原有的身分了。狂風暴雨中,絕不該更換船隻。

  27. 保羅清清楚楚解釋:已經結婚的人(希臘文的意思是「與妻子連結起來了」,中文作有妻子纏著),就不要求解脫。若「已經解脫了」(意即已離婚、已去世,或從未結婚),就不要求妻子。兩個動詞都是現在完成式,指已成事實的景況。

  28. 不結婚固然好,結婚卻仍然是正常的,這是保羅一貫的立場。婚姻並沒有絲毫罪惡的成分,他再三地說明。雖然時勢艱難,最好不結婚,但若結婚也並非犯罪。處女也是一樣。保羅叫人最好不結婚的理由,是結婚必受苦難(原作 thlipsis,「苦難」是單數),但他沒有說明是甚麼苦難。Robertson 和 Plummer 引用培根的話:「有妻兒的,是命運的俘虜」,「兒女使勞苦得著安慰,但也叫困境加倍痛苦」。婚姻帶來責任,但在艱難情勢下,婚姻自然引致某些煩惱。肉身(英文作 in this life),在此是囊括了人的軟弱,「人生的一切限制」(Ruef)。保羅不再繼續談這問題,深顯出他的體諒。他用我字,是強調式的;他在盡所能(用的是意欲現在式)免他們受苦。

  29. 我對你們說(「我的意思是」),表示以下的話更加嚴肅。減少\cs8是現在完成式分詞:「時候減少了」。很多人認為是指主再來,也許是不錯的,不過保羅雖然時常提到主再來,卻從沒有因主再來而給這樣的勸告。不論先後的書信,他都用主再來鼓勵人要無可指摘(見帖前五1∼11;腓一9∼11)。這�堭j調的時勢艱難,根本沒有提及。那些主張這�堿O說主再來的人,似乎無法回答為甚麼末世的一代,與其他世代的人生活有異。我們都要面對同一的審判。加爾文認為是指人生的短暫(Robertson亦同);但很難與下面的吩咐相配合。RSV作「指定的時日」(appointed time),但問題是:「指定甚麼?」最好的解釋是當時哥林多面臨的局勢(26節的「艱難」)。看來這局面快到頂峰的階段;在困境中,許多生活行程都得改換,尤其是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的」。

  30. 其他事情也一樣。哀哭的,原必籠罩在哀愁中;快樂的,必樂也忘形;買了東西,自然欣慶新得手的東西。可是,在苦難洶湧之中,時日無多,人人都不能再沉浸在正常的觀感�堣F。信徒就更不該沉迷在今世的境遇中;要超越這一切。

  31.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這句話總括了一切。句子的結構很特別(chraomai 是直接受格,新約中只此一次),但意思卻很明顯。保羅是指所有使用今生時空中東西的人。專注譯自 katachraomai 一字的,上面的字是它未成複合字前的字,加上了字首 kata,有時會使一個簡單的動詞添上了惡性的意味(「濫用」)。不過,有時只是加強了語氣(「用盡」),加強的程度並不顯著(即是說簡單形式與複合字分別甚微)。在這段經文中,NIV 似乎取得其用意,說那用世物的人,不該被今世之物纏磨,忘記了世物本短暫,永恆才最要緊。sche{ma (現在式)是指外面的形狀,尤其是指會變形的意思。世事變幻不定,今生的事物抓不定,存不住;它的本質就是要消逝的,信徒若當它有永久不變的價值,就愚不可及了。

  32. 保羅複述27節下段的話,希望他們無所掛慮(anxieties, RSV);時勢的困擾,就是說結了婚的人要為配偶掛慮:「一個人可以自稱英雄,但一旦想到孤兒寡婦,立時成了懦夫」(賴富特註26節)。這掛慮會叫人事奉主不夠全心,達不到保羅的標準。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也許保羅覺得這是最好不過的(解經家多半存這主張),不過,他剛剛又說過,他願意收信者無所掛慮;所以,他的心意可能是要他們事奉主能安心舒暢,接納神在他們生命中的旨意,而不是為了自身的聖潔等問題諸多牽掛顧慮。MM 證明動詞 aresko{ (please)的含義是為別人好處著想而事奉,這�堳h指神。這是保羅情願獨身的因由,他要人全心事奉神,沒有分心的事。

  33. 反之,娶了妻的,必然有某些今生的事掛慮。這不是指屬「世俗」的事,而是提醒已婚的人,必須顧念家人的需要。他有責任要承擔,就必然在今生的事上花費精神心思了。他必然要面對怎樣討妻子喜悅(aresko{ 如32節)。34節的「分別」,應該歸入這一句,他要討主喜悅,也要討妻子喜悅,就被「分割」了。

  34. 有的版本把分別一動詞,當作妻子與處女的分別(AV,中文亦然)。不過,這不是希臘文的本意。保羅繼續指出的,是已婚和未婚的女子,與男子一樣有這分別。沒有出嫁的當然可以指寡婦、離婚的,或處女,所以這�堹S別指明是處女而言。沒有結婚的女子,沒有婚姻的束縛,能以專心在神的事上,沒有分心的事。她「身體靈魂都聖潔」(RSV)。「聖潔」在此不是指道德上的,而是指分別為聖。處女並非比婦人更聖潔,但她的分別為聖,則不被家庭責任所影響。相反,已婚的女人,必須關顧丈夫的需要;她像男人一樣,也要掛慮世上的事,討配偶的喜悅。

  35. 保羅強調他說這些話,全是為他們益處(「benefit」或「advantage」)。不是要牢籠你們。牢籠是借用打獵的比喻,「不把獵網投罩你們」。他並不想擒住他們,約束他們。他希望他們行合宜的事(eushe{mon,「狀況良好」),就能持之以恆(euparedron)。未婚者的事奉不致於受到中斷,沒有任何分心的事。

  36. 保羅再三表明清楚,他一方面說明獨身的優勝處,同時亦表明婚姻不該被輕視。處女出嫁並非犯罪,這一節很難解釋,有三種講法,都有人主張。

  (a)有人指女子的父母或監護人,待……不合宜,指沒有為她的婚姻安排。父母的立場認為守童貞比結婚更好,於是使她不出嫁(至於女子同意或不同意則不清楚)。可是,這時候卻猶豫自己做得對不對。在第一世紀的哥林多,女子到了結婚年齡卻受阻礙,而她又急於結婚的話,勢必招禍上身,且父女均受羞辱。過了年歲原字是 hyperakmos,一個很特別的字。意思大概是「過了發育成熟的階段」,(akme{ 是「最高點」;「全盛時期」,柏拉圖說女孩子到了二十是達到 akme{, Rep, V.460E);也就是說,她已到達或過了應該結婚的年歲。保羅再加上一點,「事又當行」(it has to be,RSV),可能是說她沒有持守的恩賜(參7節)。父母既見這情況,就可隨心願辦理,不算有罪,讓他們結婚好了。反對的原則有二:「他的童女」通常並不代表「他的女兒」(不過也出現過;LSJ 引用沙孚克理(Sophocles)把「我的童女」說作「我的女兒」)。同時把監護人包括在父母之內,也是言之過急。此外,「叫二人成親」很自然當作這一節�堜珒ㄙ漕k女,這原是沒錯的;可是,文法專家 A. T. Robertson 卻認為這句動詞的主語,是「從上文下理引申出來的(指一對青年男女)」(Grammar p.1204)。AV 及 JB 取這看法。

  (b)NIV(RSV、GNB)卻主張有人是指一青年男子,童女是他的未婚妻;兩人同意守童身。保羅告訴他們,若改變心意要結婚,也沒有罪。不過,這樣似乎把現代的訂婚觀念滲進去經文了。希臘人看來沒有「訂婚」這回事的(康哲民)。猶太人及羅馬人則有許配的儀式,不過這超過了我們「訂婚」的涵義;這其實已等於結婚的第一階段,只能依離婚手續才可以解除的。而且,這不是由二人合意就可以進行的,必須由父母安排。即或容許這�堿O「訂婚」,問題來了,「訂了甚麼?」當然是「訂了婚」,「預備結婚」的了;若不是想結婚,又何用訂婚呢?況且,若是這樣假設的話,待這童女不合宜(acting improperly towards the virgin)一句就很難明了。他若答應了不與她姞婚的話,那麼,不娶她就沒有什麼「不合宜」。還有,「他的童女」(NIV 把希臘文的「他的」,譯作他訂了婚的),這樣稱一個人的未婚妻,未免怪異了。這說法雖在某些圈子十分流行,可是 Hillyer 的見解很有道理,他說這個解釋反映「較近代西方的背景」。

  (c)不少解經者又認為,保羅是指「屬靈的婚姻」,人有了結婚的形式,卻像弟兄姊妹般生活在一起,在極度屬靈的動機下,禁戒性慾。他們追求的是靈的合一,非肉身的結合。有這觀點的人,往往把 hyperakmos 指那男人(文法上是通的),而解作「熱情過度」之類的意思。如果抵擋不住了,保羅准許他們結婚。對這觀點最有力的反證,就是保羅根本認為結了婚的人,若禁制性關係,屬於虧負對方的行動(5節;存這觀點的人很少討論這一點)。禁戒性生活,若彼此同意可以「暫時」實行,但過後就必須「同房」。一個這樣重視婚姻性生活的人,竟能贊許不履行性關係,真是很難想像的。此外,這觀點必須把動詞 gamizo{(「叫……成親」),解作「出嫁」(38節註)。Robertson 和 Plummer 認為這一點是關鍵。還有,hyperakmos 解作「熱情過度」,也甚有可疑。莫法特說這字指「性慾的湧流」,可是沒有解明理由,也並不順情理。若認為主題沒轉換,必然是指那男子,那麼這解釋就是必然的;但這字的解釋,卻並不是這樣。末了,「屬靈婚姻」最早出現於第二世紀,而且備遭反對。依我們現今的知識,絕無理由相信這事早已存在,而且保羅也贊許。

  每一個解釋都有充足的反對理由,不過,第一個見解似乎較宜接納,因為反對的理由沒有其他兩個那麼強有力。

  37. 保羅再度強調處女不嫁更好,卻列下了四種條件,才可以這樣作。

  (a)他要心�堸磼w;確信自己這作法是對的。(b)沒有不得已的事,即外在的承諾如合約之類。(c)他有「權柄」(exousia),「由得自己作主」(Parry)。奴隸就沒有這權柄了。(d)「心�堣S決定了」(kekriken)留下童女(保持童女身分)。若這四條件達到了,這樣,他不讓她出嫁是好的。

  38. 保羅的結論是,叫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動詞「叫她出嫁」(gamizo{),在新約之前未曾出現過。字末的 -izo{ 表示「叫她出嫁」(而不是「出嫁」),這樣,用在訂婚夫妻或屬靈婚姻,就不合適了(那兩種情形要用「出嫁」一字的意思才合)。那些存這兩種觀點的人說,新約時代的 -izo{ 字末,在許多動詞上已漸漸失去那特定的意思。那也是真的,不過沒有人證明 gamizo{ 果真是這樣。存這看法的人,堅持說這 gamizo{ 與七28的 gameo{ 意思一樣。可是,保羅何以要更換動詞?何以只在這�塈鵅H何以用一個動詞,是別處一貫解作「把女子嫁出去」的?

H 寡婦(七39∼40)

  39. 基督徒旳婚姻,妻子與丈夫一生相屬不分離。他若死了(koime{the{,「睡了」),她就可以再結婚。NIV 譯作他必須是主�堛漱H,有點過分準確。一般都接納這句話有這含義,但保羅只是說「要在主�堙v而已。信徒對婚姻像其他一切事一樣,一定要緊記他是基督身上的肢體。

  40. 保羅從頭至尾都避免說獨身更高尚,他認為寡婦若能保持不再嫁,會更有福氣;不過,我們讀這句話時,必須記得前面所提的特殊情況。保羅說這番話時的權威,並非暫時性的;他有時有耶穌的話可以引用,有時他表示自己的見解,但他這樣做的時候,他認為自己有神的靈。他很清楚辨明神的推動,他的話並不只是他的私人見解。他說\cs9我也,可能指哥林多有人自認有啟示,保羅一點也不落在他們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