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第三課
經文: 提摩太前書3:1-16
主題: 潛能領袖(屬靈資格)
命令或吩咐: “無可指責”(3:2)
大綱:
叁. 有關教會領袖資格的教導(3:1-16)
一. 監督(1-7)
二. 執事(8-13)
* 保羅對提摩太的命令──“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當怎樣行”(14-16)
觀察和注釋:提前3:1-16
1.
保羅現在把話題轉到對領袖資格的指導,為保證肢體的合一,有助於在傳福音和造就信徒方面結果子。保羅在開始這個話題時,首先稱讚那些在教會中尋求作領袖的人──但是又告訴他們只渴望服事是不夠的。他們必須在品格和行為上表明(證實)他們具有必要的屬靈資格去看顧神的羊群。
2.
“監督”(1-7),即“主教”,和“長老”,這些詞在新約中都是可以互相置換的(見多1:5-7;徒20:28)。在某些教會的章程�堙A牧師是等同于長老的。
請再次注意,神僕的資格是屬靈的品格和行為,沒有具體提到任何世界上衡量能力和成功的標準。看起來主要的責任是治理和監督。而資格可分為四部分:
第一,個人品格和行為“無可指責”(第2節),監督必須是:
“一個婦人的丈夫”(只結婚一次)(第2節)
“節制”(2節)
“自守”(2節)
“端正”(2節)
“樂意接待”(2節)
“不酗酒”(3節)
“不打人”(3節)
“溫和”(3節)
“不爭競”(3節)
“不貪財”(3節)
有趣的是注意這些品格中許多對維持教會的合一和關係的和諧是特別重要的,這也是保羅關心的重點。“只結婚一次”似乎是阻止一個離婚後再婚的男人成為長老,但不是針對他的妻子過世了再娶的情況,因為妻子過世了,以前婚姻的紐帶就消失了。
第二,在他自己家中管理的技能── 一個監督必須是: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第4節)
“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第4節)
極其有意思的是沒提到或要求商務管理的技能,不是那種技能沒有用!而是說:一個人如果能合宜地管理和訓練他的兒女在家中保持秩序和團結,他也可能在教會的作到這一點。保羅同時指出如果一個人不能管理自己的家,他不可能合宜地領導和監督教會(5節)。保羅視家庭為教會的縮影──一個神權統治的微縮模式,即基督是元首,在基督統治之下的男人、與一個順服的妻子和管教好的子女們。這個神權統治的縮影是教會神權統治完美證實。
第三,屬靈的成熟──監督必須不是:
“初入教的”(6節)
保羅建議說,一個新信主的人沒有經驗和屬靈的成熟來處理隨著作領袖而來的驕傲。
第四,在社區中受人尊敬──監督必須:
“在教外有好名聲”(7節)
這一點是必需的,以免羞辱了教會和神的事工。監督必須是“無可指責”(3:2)。
保羅下麵講到教會的執事(見徒6:1-7),是那些在監督/長老之下“服事”,協助執行牧養的職責,但他們沒有教導和治理的責任。
3.
執事(8-13)
保羅以“作執事的也是如此”開始他的教導,指出屬靈的資格對執事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所開列的條件是與監督相似的,只是沒有“善於教導”。
資格羅列如下,在品格和行為上要先表明符合其標準(“先受試驗”第10節)
“端莊”(8)
“不一口兩舌”(8)
“不好喝酒”(8)
“不貪不義之財”(8)
“存清潔的良心”(9)
“無可指責”(10)
“只在一個婦人的丈夫”(12)
“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12)
這些資格是與執事的職分相一致的,執事是與肢體們有著緊密的接觸的,經常要到各家去。正式的執事是很受人尊敬的,那些服事出色的執事享有很高的“聲望”。
插在執事資格條件中間的第11節所提到的“女人”(女執事)引起了許多混亂和爭議。這�堜瓟蚳鴘滌�女似乎可以有四種解釋:
1)
普遍指教會中的婦女
2)
執事的妻子
3)
女執事
4)
是那些與執事一起服事的婦女,但沒有正式的職位
問題的焦點不是關於經文本身所闡述的,因為沒有人會質疑所羅列的品格:
“端莊”
“不說讒言”
“有節制”
“凡事忠心”
到底哪一個解釋是最好的呢?如果這節經文是普遍地指教會中婦女,為什麼保羅不包括在2:9-15中呢?如果這講的是執事的妻子,為什麼對監督的妻子沒有提及呢?對這一點有以下的解釋:長老的功能是教導,而他們的妻子則是順服;但是執事要服事,他們的妻子就會更多地抛頭露面,經常地與執事一起出入人家。雖然聽來也有道理,但似乎都不是按照上下文的最有說服力的解釋。這就剩下最後兩種最可行的解釋。每一個都有很好的論點。
女執事的依據是“也是如此”一詞,這個詞在第8節中與執事相關,在第11節與婦女相連。在羅馬書16:1中稱非比為女執事(“僕人、服侍者”)增強了對這種解釋的支持,儘管在羅馬書中可能不是正式的稱呼。更進一步,如果執事是在監督/長老的權柄之下服事,那麼,女執事的存在也不違背保羅的權柄原則(2:12)。
最好的(最保守的、最安全的)解釋還是聖經上對女執事沒有明確的根據,保羅這�奡ㄗ鴘滌�女是那些與執事一起服事而沒有正式頭銜的。
譯者補充:選擇接受聖經經文中幾種可能的解釋的原則是:聖經明確禁止的絕對不要選(如按立女牧師、女長老);聖經沒有明確根據的應按最保守的觀點作首選,但也不反對一些教會選擇合乎整體聖經原則的其他選擇(如按立女執事)。
4.
保羅對提摩太的命令(3:14-16)
知道在神的家中當怎樣行
保羅在此總結了寫這些關於教會的詳細指教給提摩太的原因──“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當怎樣行”(15節)。秩序、合一、廣傳福音和屬靈成長都被強調。教會被看成是一個家庭,和“支撐真理的頂樑柱”。第16節也許是一首早期的聖詩或是教會的信條,其中細講了需要持守的真道。教會是神和耶穌基督真道的守護者。
指導研經題
提摩太前書3:1-16
1.
第15-16節教導哪些有關教會和基督的工作?
2.
在3:1-3節中列舉資格的中心要點是什麼?
3.
有那些資格是你認為應該包括、或本來期待會看到,卻在列舉的資格中沒有提到?
4.
一個人能否管理好自己的家與在教會中作領袖有什麼關係?
5.
你是如何看待第11節中的“女人”在教會領袖中的角色?
6.
根據提摩太前書第3章,你如何看待教會領袖的主要責任?
7.
如果你現在是教會的領導人,或希望成為教會的領導,你若按提摩太前書第3章中的資格標準來衡量自己,情況如何?
── 鄧尼斯莫克《教牧書信系統查經──學生手冊》
教導重點: 第三課
經文: 提摩太前書3:1-16
金句: “無可指責”(3:1)
主旨: 在神的家中要選擇那些合乎聖經屬靈資格標準的人作領袖,。
反思: 雖然經文中的這些資格分別適用於某個特別的職位,但這些資格是值得被用來衡量和要求教會所有的領袖的。教會中潛在的(自願而又看起來有能力作的)領袖應在以下諸方面受到試驗:
一.
品格,行為和言語
“無可指責”(3:2,10)
“節制”(3:2)
“自守(謹慎、自製)”(3:2)
“端正(值得尊敬)”(3:2)
“樂意接待”(3:2)
“不酗酒”(3:3,8)
“不打人”(3:3)
“溫和”(3:3)
“不爭競”(3:3)
“不貪財”(3:3)
“不貪不義之財”(3:8)
“端莊(有尊嚴)”(3:8)
“不一口兩舌”(3:8)
“不說讒言”(3:11)
二.
管理自己的家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3:2,12)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3:4,12)
三.
確實是成熟的基督徒
“不是初入教的”(3:6)
“善於教導”(3:2)
“固守真道的奧秘”(3:9)
“凡事忠心”(3:11)
四.
在社會上的名聲
“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3:7)
結論: 今天的許多的教會之所以不起正面作用,並常作負面的見證,與其選擇領袖(包括帶職的和全職的人員)的標準直接相關──它們是根據這個世界的標準,論成功、長相和表現,而不是根據聖經的屬靈資格標準!
── 鄧尼斯莫克《教牧書信系統查經──教師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