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第七章
iv. 麥基洗德的等次(七1∼28)
1. 到目前為止,作者還沒有把麥基洗德這個人作詳細交代111,或許是他認為受信人對這個人並不陌生。不過他現在道出此人的歷史背景,使他活現在讀者面前,但卻是用最神祕的方式。作者認為他所提出的細節具有屬靈含義,超越了原初的歷史事實層面。他用的可說是寓意法,卻也不盡然。
第一節經文陳述的事實與創世記十四17∼20的記載一致。說到麥基洗德的地位,就是撒冷王,又是至高神的祭司。他擁有君王和祭司的雙重身分,對作者在以下經文所要詮釋的宗旨,有特別的意義。撒冷的所在地對他並不重要。但有一很有份量的傳統看法,認為就是耶路撒冷。布魯斯為這種看法提出佐證,提出耶路撒冷一字的語源與 shalom(平安)相關,有充分的理由112。然而,本書作者對這個名稱的象徵意義尤感興趣。值得注意的是,此處對於神的稱號,因為這不但記載在創世記十四18,也記於申命記三十二8與舊約聖經他處,尤其是詩篇。祭司的價值在乎他所服事的是怎樣的一位神;因此,麥基洗德的祭司職分一定是非常崇高的。
麥基洗德會見亞伯拉罕一幕,將前者帶進聖經的史實。他的出現是在亞伯拉罕與兩群同盟王爭戰之後。但是作者感興趣的是,並不是亞伯拉罕驚人的戰果,而是他接受麥基洗德祝福這件事。由此立即看出麥基洗德的地位高於亞伯拉罕。猶太籍的基督徒與正統非基督徒的猶太人,都認為這是極高的尊榮,因為他們都極其推崇亞伯拉罕(這一點在第4節有詳細說明)。
2. 這裡進一步提到,亞伯拉罕將擄獲的戰利品向麥基洗德獻上十分之一,是取自創世記的記載,更加強了麥基洗德的超越地位。亞伯拉罕如此作,表明他承認麥基洗德有權接受。作者既已提出了歷史事實,以下就要評述說明。
第一點是基於這個名字的意義,那就是仁義王。這樣的解釋法,對猶太人很有說服力;因為對他們而言,名號具有特別的意義,表示一個人的本性與身分。以「麥基洗德」描述耶穌的大祭司屬性,極為恰當;這馬上引起作者的興趣,也賦予了麥基洗德等次特別的仁義素質。至於麥基洗德是如何得到此一稱號,作者並沒有討論;但作者已經清楚說明聖子喜愛公義(一9),這才是對他目前的解釋最具關鍵性的。
他
3. 作者以聖經未記載的事為解經的基礎,現代讀者尤感奇怪113。他基於創世記未提麥基洗德的出生和死亡,即推論說他無父、無母、無族譜。作者顯然從敘述中推論出這個解釋,因為創世記並沒有明確的交代。但是他的思想軌跡是很清楚的。亞倫的祭司等次只有利未人的後裔才能承接,但麥基洗德的祭司等次截然不同。聖經上並沒有交代麥基洗德的父親或兒女,他的身分是一個奧祕,無須立家譜。從這一個因素來看,他又是可以比照耶穌基督的絕佳人選。
當作者說麥基洗德無生之始、無命之終,將他從聖經的沈默引申出的論據又推進一步。實際上,作者的註釋等於是告訴我們,麥基洗德可能是屬天的人物114。如此的話,歷史記載只是為了賦予屬靈的意義,因為創世記單單視麥基洗德為血肉之軀,並無其他影射。這種以聖經的沈默為基礎的解釋,斐羅作品中亦曾出現,對猶太籍基督徒並不陌生。不過,說麥基洗德和神的兒子一樣,也具有永遠的祭司身分,的確有點意料之外。
作者這種解經方式的關鍵在於與神的兒子相似這句話。「相似」(apho{moio{menos)這個字在新約聖經中只出現在這裡。它是個具有暗示性的字,主動上的意義是「複製品或模型」,被動上的意義是「被製造成類似形狀」。因為耶穌基督按著麥基洗德的等次作祭司,以致這個等次的代表人物被視為真正的楷模。換句話說,衡量的標準在於基督的祭司職分,而不在於麥基洗德的祭司職分。這段經文近乎寓意釋經法。作者想要表明的重點是神子的永久祭司職任,而非麥基洗德的永久祭司職任,雖然作者對於後者有暗示。麥基洗德的等次之永久,是因為聖經沒有交代需要人繼承;但基督的等次所以永久不變,是因為祂自己的本性。預表的應驗總是比其預表更榮耀。神的兒子這稱號使我們想起四章14節,作者第一次如此稱呼我們的大祭司耶穌(並參六6與十29的警告)。
4. 作者提出這一段歷史來說明,是為了把亞伯拉罕和麥基洗德作一比較。這一節經文將這觀點作了個總結。這人是何等尊貴呢!作者力陳要特別注意麥基洗德的尊榮,因為他甚至超越了眾所認為尊榮的亞伯拉罕。猶太教徒與基督徒都承認亞伯拉罕的尊貴地位,他在歷史舞台上是位傑出的人物。現在又出現另一個人,亞伯拉罕卻向他獻上十分之一,由此表明亞伯拉罕對麥基洗德的敬重,而後者的尊貴地位已在第1∼3節說明了。
希臘原文的字序更加強了這種對比。先祖一詞在經文的最末,似乎要著重獻上什一的人的尊貴地位。在新約聖經裡,這個字另外只出現於使徒行傳二29,指著大衛說的;七章8節則指雅各和他的十二個兒子說的。「先祖」特別適用於亞伯拉罕,因為他不但是以色列人的祖先,也是信心之父(羅四11、16)。
5. 作者想要提出來作比較的,不是亞伯拉罕與麥基洗德,而是亞倫與麥基洗德。他心目中所關切的是兩種不同的祭司等次。這是利未人突然被提起的原因。只有利未子孫才能接續亞倫祭司的等次,立即與沒有子孫的麥基洗德形成強烈對比。利未祭司有項合法的權益,是領命照例向百姓取十分之一。民數記十八26、27解釋了這項權益。作者在此關切的只是祭司而已,但聖經也對非祭司職的利未人有所關照(申十8、9)。而麥基洗德的權益與利未祭司是截然不同的,他收取十分之一,不是出於聖經的規定,而是出於亞伯拉罕自發的行為。本書信無意說明亞伯拉罕何以獻上擄物的十分之一,作者認為不必多加贅述,而使他側目的是麥基洗德全然超越的地位。亞倫等次的祭司則從自己的弟兄取十分之一,並且和他們一樣,是從亞伯拉罕身中生的。現在的對比轉到亞伯拉罕與他的子孫,作者意指亞伯拉罕的奉獻一定優於他子孫的奉獻。
但是,這樣的對比合理嗎?基本原則似乎是接受奉獻者決定奉獻者的地位,因為接受者總是高過奉獻者(如第7節所闡釋的)。
6∼7. 家譜是猶太祭司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作者顯然急於表明,麥基洗德雖然不與他們同譜,但是收納十分之一,並且為亞伯拉罕這樣的人祝福。亞伯拉罕已經從神蒙了應許,從麥基洗德領受的祝福是額外的獎賞,因為是來自同一源頭。麥基洗德是至高神的祭司,他傳遞的是神的祝福。值得注意的是,這裡說到麥基洗德收納十分之一是用完成時態(dedekato{ken),不但注重了歷史事件,也顧及到永恆的意義。作者想要把這件事一如當時地挪移到受信人的時代,顯出這個祭司等次的持續性,因為此職任最完全的體現在於基督。作者在第7節說明麥基洗德超越亞伯拉罕,他說這是駁不倒的理(cho{ris pase{s antilogias),是以最容易了解的方法表達的。他期望收信人能毫無疑問地接受這個解釋。如以下經文所示,這與麥基洗德超越亞倫的論述有很重要的環接。
8. 在這裡和在那裡的對比,是指亞倫等次與麥基洗德等次的對比,以此進一步比照必死的人和有為他作見證的說,他是活的。利未人的祭司職雖然是神所定的,但他們畢竟是難免一死,服事神的年數有限。麥基洗德的等次則截然不同,因為作者認為他的生命是無窮盡的。作者以有為他作見證的(martyroumenos)這個套語,正確的引用創世記的經文。這個動詞在希伯來書用過七次,另有兩處(七17與十15)與此處一樣,都是用來直接引述舊約聖經。由此可略窺,作者的論述是根據有權威的出處。
9∼10. 作者的論證轉到利未與亞伯拉罕的關係上。對於一個正統的猶太人而言,亞倫的祭司等次是惟一法定的祭司等次,因為亞伯拉罕並不是祭司。但是作者卻認為,既然利未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因此利未可以說是在亞伯拉罕身中。他察覺到這樣的解釋方法多少有點奇怪,因此用了並且可說(ho{s epos eipein)這個引介套語,在新約聖經未曾出現過。他似乎預備讀者轉入他們還不太熟悉的思想領域中。作者的意見顯然是,亞伯拉罕後裔的定位取決於他們的先祖,而利未祭司等次承認麥基洗德的超越性。相較於著重個人的民族,希伯來人熟悉連帶責任的觀念,因此這個論點的力量對他們更為強烈。父母或子女都不能脫離對方而獨自存在。所以說,亞伯拉罕獻上的十分之一可以轉至他的子孫利未,因此而轉移到整個利未祭司等次。在此,利未人藉著亞伯拉罕獻上十分之一顯得與他們向其他人收取十分之一的權利同等重要。作者藉此提示了一個人受過去的恩澤,同時也要擔負當前的使命,其中連帶責任的觀念是無可避免的。
11. 作者既已闡明了麥基洗德的祭司職任超越亞倫的等次,就繼續說明需要一位屬於這超越等次的祭司。麥基洗德個人的優越並不能使得他超越亞倫。或許會有人提出異議︰麥基洗德的等次無論如何奧祕,總是如曇花一現,亞倫的祭司等次則是經由長年建立,並受人尊重的。作者預料到有這種反對,因而指出亞倫祭司等次的缺陷,需要麥基洗德等次的祭司彌補其不足。不可否認的,作者的標準是非完全不可的。條件子句倘若藉這職任能得完全,又何用……?是基於兩個假設。第一,「完全」是值得追求的目標,第二,利未人祭司職任與其以下的律法無法達到這種完全。
第一個假設是本書信的基本背景。即使是以色列歷史最尊貴的人物(如第十一章所列的),亦無法靠自己達到完全(參十一40)。人引頸等候神,表現的是深切渴望達到完全的態度。利未律法是為不完全的人特別預備的,叫他們藉著獻上代贖性的祭,得以親近神。但是獻祭體系本身並不具有使敬拜者完全的能力。律法並沒有要求人達到此一積極目標,但是有人主張神的律法目的就是要人臻至完全(衛斯葛亦如此認為)。但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七7以下的論述足以說明,實際上律法只能給人帶來挫敗感,只能顯明人的弱點。因為亞倫的等次不足以產生得以完全的果效,所以需要麥基洗德等次來承接,彌補此一不足。就如布魯斯所說的,把利未祭司職分與完全的觀念聯在一起,只有猶太籍讀者能理解,因為他們悔改信主後,可能還戀棧舊有的禮儀,認為它們有些價值115。
12. 作者再度強調亞倫祭司等次與律法的緊密關係。在猶太人心目中,律法神聖的觀念根深蒂固,要他們接受一個高於亞倫祭司職的等次談何容易!當作者主張不同的祭司職任需要不同的律法,就是面對這個問題。惟有如此主張,作者才能支持麥基洗德的祭司等次。他的論證近似保羅在羅馬書的論證︰亞伯拉罕得應許是在律法頒布前約四百年。因為律法本身不能改變,作者只能假設說明。他主要是想到律法對亞倫等次的影響。
13. 這話所指的人回溯到第11節,該處是指麥基洗德的繼承者,預先影射耶穌基督,在下一節被稱為「我們的主」。這裡使用迂迴論證法,就是為了證明本屬別的支派(就是猶大支派)的祭司。因為這個支派未曾有人執行祭司職務。在此,作者又預想有人反對他的「耶穌是超越亞倫的大祭司」的主要論點。他不厭其煩地從各個角度論述,顯出他是何等看重大祭司的主題。
14. 分明是這句話表示,我們的主屬於哪一支派是眾所周知的。但是只有這裡和啟示錄五5特別指出祂所屬的支派,而馬太福音二6的降生敘述中有交代。由此可見,耶穌出自猶大支派是已知的事實。馬太與路加記載的家譜都支持此一觀點。而且在新約聖經中,常常用「大衛的子孫」來稱呼耶穌基督,就是另一個證明,因為大衛是猶大支派最具代表性的人物。這裡所用的出來的這個字(anatetalken)有時是指植物從種子發出芽來,或指太陽升起。前一節經文是敘述過去猶大支派不伺候祭壇的慣例,這一節則提出在摩西律法並未提及猶大支派擔任祭司為結束。對那些以摩西的見證為最終證據的人,這是很大的攔阻,不過在詩篇一一○篇(本章17節)的見證得以補足。
15. 作者再度把思想轉到麥基洗德的等次上。他這樣做是因為他想到另外……一位祭司(就是耶穌基督)。祂是從猶大支派興起,又具有麥基洗德的樣式,如此滿足新祭司職的基本要求。我的話更是顯而易見的了顯出,作者的思想從他認為不容置疑的基督的祭司職位轉回,到另一早期需要調整的制度。在作者的通篇論述中,我們要切記這一點。基督賴以擔任祭司職任的權利與利未等次的祭司是截然不同的。基督的資格是與生俱來的,超越支派的嫡屬條件,與族長時代那瞬息即逝的謎樣人物有諸多相同。此處用字從「等次」轉變為樣式,確是很有意義的,因為麥基洗德這個人可說是預表了他的承繼人,這是亞倫等次無法作到的。這裡毫無疑問反應了第3節說過的,他的神祕起源與命運,而在第16節又要提出特別說明。
16. 第15節說到另外興起(anistatai)一位祭司,這兒又說到祂成為(gegonen)祭司,則是指祂擔負起祭司職任的歷史行動。基督的祭司職任與祂的道成肉身是分不開的。本書信稍早已經說明,祂具備作祂子民大祭司的資格,是因為祂與人同有血肉之軀(二17∼18)。
這裡有一雙重的對比︰條例對大能,屬肉體的相對於無窮之生命。第一組對比是在於外在約束與內在動力的對照,如此立刻凸顯出新的祭司等次在於不同的立足點。律法的要求在於肉身的嫡傳,而非個人的素質。不管祭司的職任多麼崇高,並不保證亞倫的子孫配得這樣的職任,缺少了內在的個人動力。但是耶穌基督絕非如此,他是生命大能的具體表現。屬肉體的(Sarkine{s)。在新約聖經常與「屬靈的」(pneumatikos)作對比,一如在哥林多前書三1所見。本質上是指必死的與無窮之對比(akatalytou,字面的意思是「無法消除的」)。這純然是以不同的措辭再度說明耶穌基督超越亞倫的祭司職任,但是在這裡特別強調的是前者的持恆與後者因死亡而不停的交接,這一點在第23節以下有更進一步的說明。
雖然我們的大祭司曾經死過,而祂的死在本質上是祂祭司職分的一環,但仍可被稱為無窮之生命。死亡不能轄制祂,祂的大祭司職分因祂的復活而持續下去,就算沒有其他原因,這個事實已足以使他凌駕於所有亞倫等次的祭司。
17. 可以稱之為本書信的「招牌歌」的詩篇一一○篇,再一次重複引用(參五6)。這裡用因為有給祂作見證的作引介,與七章8節頗為相像。一如該處,本節精確的引用舊約聖經,加強本書的權威。重複引用這段詩篇的原因是要我們注意永遠這兩個字。這兩個字直接支持前一節經文所說的︰無窮、不能毀壞之生命。
18∼19. 從一方面說,第16∼17節可視為一過門,因為下面的經文繼續第15節的主題。在這裡有一對比,分為兩部分,中間穿插了註語。一方面(18節,RSV,中文未譯)引介出第一部分,論到律法在祭司職上的弱點。先前的條例一語不但是指在此之前的誡命,而且是為更美的誡命預備,以至於先前的已經不再需要了。有關這誡命的三重敘述是 (1) 軟弱, (2) 無益, (3) 廢掉了。雖然律法具備有價值的功能,但基本上是軟弱的;即使謹守這些律法,亦無法獲得真正的生命與力量,而那些不遵守的就更不用說了。事實上,律法的功能不是給人力量,而是給予人一個標準,衡量自己的道德光景。建基於這種潛力有限的祭司職分,必然也受到同樣的限制。無益千萬不可看作是完全沒有價值,而是說即使完全依據律法條例獻祭(這一點以後還有詳細說明),也不足以成為不斷親近神的基礎。因為軟弱與無益這兩點,作者認為那些條例應該廢掉(athete{sis)。這個字在九章6節又出現一次,指除掉罪。毫無疑問的,作者在這裡不是要廢除律法,而是說律法不克成為達成完全的方法。由於這個原因,第19節開始有一插句。律法並不單指摩西所頒布的律法,而是指所有的律法而言。這些律法的特徵是不能使人「完全」(中文譯為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律法只能著重於人的不完全。事實上,摩西律法更進一步,應用出來,以驗證律法不可能使人完全。然而,希伯來書整卷的主要論題乃在於︰人必須竭力進入完全。
作者敘述的對比部分,另一方面(RSV,中文未譯),則著重於指望的主題,這顯然不是藉著律法的方法。而且這個指望是更美的,這樣的比較已經在一章4節,六章9節,七章7節用過,並在第22節與更美之約相連。問題是,基督帶來的指望從何處說,是更美的呢?這句話的意思可是說,基督的指望比誡命帶來的指望更美?還是說比誡命更美?後者的看法較符合上下文,因為前面已經強調了誡命的軟弱與無益,不能給人盼望。指望這個字是本書信另一重要字眼(詳見三6,六11、18與十23,以及在十一1使用的動詞形態),在保羅書信更是常見(三十一次)。藉著指望進到神面前這思路接續六章19節,該處提到通入幔內的指望,也就是說,直接親近神。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人到神面前來,是本書教義部分的結論勸勉(參十22)。雖然十二章29節說到神是可畏的,作者仍然鼓勵我們藉著敬拜接近神。只有比老舊體系更美的,才能激起這樣的鼓勵。
20∼21. 亞倫的祭司等次與麥基洗德的祭司等次另一個區別是,後者需要誓言以作為誰來執行這個祭司職的基礎,而前者並未附此誓言。論點的根據在於神在祂自己的話語加上誓言,就絕無置疑的餘地(參六18)。比較起來,利未等次只以律法為基礎。作者深信這說明了麥基洗德的超越,也因為是以聖經為基礎的。當他說到這一位並不是不起誓立的,他是回到第17節所引用的經文,但是他現在引用詩篇一一○4的前半段,是他先前略過的。該詩篇裡的誓言直接與神的不變性相關,在希伯來書此處又重複說明此一觀點,為的是加增受信人的了解,作者是以何權威為據闡釋大祭司主題。
22. 這一節是結論性的敘述,對前面所探討的主要觀點作一總結,並且又一次提到耶穌這名(上一次是在六20);而且在希臘原文裡,把這個名字放在句子的末端以示強調。很明顯地,作者使用祂人類的名字具有特別的意義。祂代表最完美的人類,因而成為中保(engyos)。這個字在新約聖經中未再出現過,但在古代的蒲草法律文件上常用,指一個抵押品或獲保釋之證明書。當一個作父親的同意把女兒嫁給某人,他就給一個信物作為妝奩(見 MM)。在這裡,這個中保是關乎到一個約,不是直接指人說的。因為從聖經觀點,約是由神起首的協定,中保(指耶穌)保證這約必要履行。在下一章裡,作者將詳細說明這個新約,當他在此說到更美之約時,他心中所想的顯然正是這個。舊約脫離不了律法與利未等次,新約給人更美的盼望(19節),而且毫無疑問的,有一位更美的大祭司。
23∼24. 前面已經強調耶穌大祭司職任的持久性,但若未反覆舉出那些成為祭司的(RSV 譯作「先前的祭司們」,指亞倫這一脈)與耶穌之間的對比,作者仍無法脫離此一主題。亞倫這一脈的祭司人數眾多是無可避免的,因為每個人都有死阻隔不能長久。持續下去的是祭司的職分,不是人。相反地,耶穌祭司的職任……長久不更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有些解經家嘗試要將長久不更換\cs8這個字理解為「不可轉移」的意思,但這並非這個字嚴謹的意義。雖然我們的大祭司耶穌曾經死過,但是祂的祭司職任未曾中斷,也未曾轉移給別人,因為死不是祂最後的結局,祂的復活凌駕死亡之上(「永遠長存的」),也顯明祂和所有其他祭司有別。
25. 此處特別提到,耶穌這永不受死亡侵犯的大祭司職任,其結果能拯救人到底。如果祂的祭司職任僅僅是暫時的,就全然不同了。的確,希伯來書中整個論證的力量就是以耶穌職任的持久性為基礎。耶穌基督的能力在前面已成為書中的焦點,但從沒有比這裡說得更全備。二章18節說祂能搭救,四章15節說祂能體恤,但這裡說祂能拯救。前面已經提過救恩,但這動詞只有在這裡用在耶穌身上。這是更個別的拯救。這裡說祂能拯救「到底」(eis to panteles),更使人明白祂的救贖大能。這個希臘文的一般意思是「全然地」,但相關的蒲草文獻證明這字也有時間上的意義(見 MM),因此 RSV 譯為 'for all time'(任何時候)。這裡的意思似乎是指只要大祭司盡職,祂就可以拯救,「祂是長遠活著」(pantote zon{)這個詞更加強調了此一觀念。
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這句話已經在第19節用過,不過這裡用了不同的動詞。耶穌拯救的能力和人進前來的意願之間有著相互的關聯。若不藉著耶穌基督,沒有其他方法可使他們進前來。本書作者和新約聖經其他書卷作者一樣,都認為救恩和基督的工作是不可分開的。
在本書中已經暗示過基督代禱的工作,而祂的憐恤與幫助也是與此一致的,但在這一節聖經裡說明得更加清楚。代禱(中譯「祈求」,entynchanein)這個字在希伯來書中只出現在這裡,但保羅則同時用這個字說到聖靈的代禱(羅八27)與基督的代禱(羅八34)。我們大祭司的工作就是為著我們的事代禱,他的代求也比亞倫或任何他的後裔都具功效。基督這種代禱的職事說明了祂現在為祂的子民所做的事工,而且是與祂在地上時的工作直接連結的。
26. 在這裡,作者先對這些資格提出摘要說明,他說理想大祭司的特殊品格是全顯明在耶穌基督身上。
作者在本書信前面(如二10)曾用過同樣的套語︰是合宜的(eprepen),現在再度使用。兩處經文都是指耶穌基督工作的完全。在這裡,他的意思是說,沒有其他大祭司能符合這樣的要求。這不但應用在將要提及的資格上,也包括第25節已提過的資格,因為在原文裡有個連接詞因為(gar)使我們回顧並前瞻。我們認為這位大祭司僅僅與基督徒有關,因為經文裡用的是我們(he{min),顯然不是指所有人說的,而是指那些藉著耶穌來到神面前的人(如第25節所說)。
作者首先提到理想的大祭司三方面的特性,這三者是緊緊連接在一起的,那就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第一個是祂個人的聖潔,有積極的意義;祂是神的完全彰顯,滿足神一切要求,這個特性永遠不會有錯誤或不潔的嫌疑。另一個品格關係祂對他人的影響力,沒有人可以指責祂道德上有何缺陷或腐化。無邪惡(akakos)這個詞是「無罪的」,或誠實的,而無玷污(amiantos)則是指「不會被弄髒的」。這三個字的結合,使我們對我們的大祭司純潔的形像有了全然的了解。祂的純潔不但是與生俱來的,而且在祂與罪人所有的接觸中,亦能保持祂的純潔。
作者在本書信先前,用心良苦地強調耶穌基督與祂的「弟兄」認同,現在則強調祂遠離罪人。這從兩方面看,是屬實的。祂無罪的特性使祂與別人有別;這些人全都是罪人。祂大祭司的職任亦是與利未等次有別,因為只有大祭司可以進入至聖所,但在他進入至聖所之前也必須先為自己行贖罪之禮才得進入。新約聖經教訓的主要綱領即是︰雖然祂有人的樣式,然而祂卻是人中之佼佼者,當我們承認祂的惟一性,才能體驗耶穌為著人所盡的職事之完全榮耀。
高過諸天的這句話,說明我們的大祭司現今的地位,也讓我們想起一章3節說,祂已經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這樣的理念,常常出現在新約聖經的經文中(參:弗四10;徒一10、11;彼前三22)。保羅在腓立比書二9對耶穌的被高舉有最清楚的詮釋。與利未祭司有限的榮耀相對比,基督的榮耀是在於祂永遠被高舉。沒有任何人配得與祂相比。
27. 基督超越亞倫祭司的另一特色是,不像地上的大祭司必須每日先為自己的罪,再為百姓的罪獻祭。每日(kath he{meran)這個字應用在亞倫等次的祭司身上產生了一個問題,因為如果作者所要提的是贖罪日的禮儀,而贖罪日每年只有一次,不是每日。布魯斯認為作者所說的「每日」是隨時所獻上的贖罪祭116。另一方面,戴維生(A. B.
Davidson)卻認為贖罪日的獻祭是一年當中任何時刻獻祭的總稱117。但這個問題可以從用來限定耶穌職事之字詞獲得解釋,像那些大祭司,單指那些必須獻贖罪祭的祭司。整個句子可以解釋為「在祂每日的事奉中,祂不像那些大祭司一樣為自己獻祭……」。如此理解「每天」這個字,與第25節已經說過的,基督從不間斷地為百姓代求的特性相呼應。亞倫等次的大祭司必須先為自己,再為百姓獻贖罪祭的事實,說明基督的工作與他們有別。因祂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完全了獻祭的事了。祂所獻的祭不是為自己,因為祂根本沒有罪。尤有甚者,祂所獻的祭是「一次而永遠的」(中譯「只一次」),無須一再重複。值得注意的是,如此區別的原因全然在於祂大祭司的特性,而不是祂的工作。
28. 這是對前二節聖經作一總結。所討論的這兩種等次間的對比總結為律法和誓言的對比。這節聖經把六章13節一直到這裡的論證作一總結。兩者都說到立,雖然這設立很明顯地是來自那位設立律法和誓言者。這裡的不同乃是在於那些被設立之人特性的不同。「軟弱的人」與「兒子……乃是成全到永遠的」,兩者成了強烈的對比,尤其因為本書信已經不只一次提到聖子的人性。律法只能使用那些有資格承接大祭司職任的人,而不論何人被選上,他都會受制於所有人所共有的軟弱。這種不可避免的事實,使得大祭司的繼承體制相對的顯得軟弱無力。但是作者的原意並不是要輕視亞倫等次的毫無果效,而是要榮耀基督職任的超越。麥基洗德的祭司等次,不受人間繼承者的阻礙,也不受亞倫祭司體系所繼承的軟弱限制,因而可將此祭司職任集中在獨一無二的人身上。
但在律法以後起誓的話,這樣的說明乍看之下很令人驚訝,因為誓言是向亞伯拉罕起的,發生在律法頒布的幾世紀前。但顯然在作者心目中是想到基督被立為大祭司這件事,是發生在律法頒布後許多世紀的歷史事實。作者很可能受到詩篇一一○篇所提的誓言之影響(他已經在20、21節引用過了)。但是他的主題思想是「完全」,在本書二章10節第一次介紹的。有一位完全的大祭司,祂的職任恆久不更換,因為沒有任何事物可以否定其果效。基督徒可以坦然無懼地親近祂,因為知道有這位品格高超的大祭司。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