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第一章
Ⅰ 前言(一1∼4)
這封信的開頭相當特殊,因為沒有問安語,也沒有提到任何人。在這方面,除了希伯來書之外,它和所有的新約書信都不一樣。至於這一點對作者問題的影響,請參閱導論Ⅰ 「作者」。所有註釋家都認為,這第一段有語法結構和意義上的困難。事實上,它堪稱為「文法的糾結」(Dodd),我們必須試著打開這個結。主要的動詞到第3節才出現(apangellomen,我們傳揚),顯示前言的要旨在於使徒對福音的傳揚──內容為何、出處為何。在大綱方面,第一句話由四個相對子句組成,
在詳細思考前言之前,關於生命之道(peri tou logou te{s zo{e{s)一語,有兩個問題需要討論。第一個是,這裡的道一字是指人,還是非人性的,亦即,它是否為第四卷福音書緒論中指聖子的稱號,帶有專用術語的意味,還是僅為「福音信息」(徒十五7)的同義詞。第二個問題是,這個由 peri 引介的子句,是與前面四個相關子句對立,還是它們的條件(或它們是它的條件)。對這些問題的詳細探討,請參閱增註:「生命之道」(原書73∼74頁)。此處只將結論列出,即生命之道並不是聖子的頭銜,(第四卷福音書緒論中的道),而是福音的一種說法;關乎生命的信息;第二,這個「生命之道」乃是使徒傳揚的主題,其中的重點為從起初原有的,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手摸過的。換言之,使徒在傳揚福音時,所要強調的是那位永恆者在歷史中的顯現。
現在我們便可以來研究整個前言了。它大筆一揮,開啟了神從永恆到永恆的旨意,由那從起初原有的(1節)到基督徒所經歷充足的喜樂(4節),這喜樂直到末日才會完全實現。這個神聖的旨意可以分為五個階段,由這段開場白的幾個字能窺其端倪:起初(arche{s,1節)、顯現(ephanero{the{,2節兩次)、我們傳揚(apangellomen,3節)、相交(koino{nia,3節兩次),和喜樂(chara,4節)。
A 永恆先在者
陶德解釋福音起頭的句子如下。他說,作者乃是在宣告,「有關生命之道一貫『從起初』的事」。換句話說,他不是在介紹「任何新見解或反思」,而是傳揚那「福音原初的內容,絲毫不變,以抗衡所有新奇的教訓」16。當然,「起初」一字在第四卷福音書中的確曾用來指基督工作的開始(約六64,十五27,十六4),那正是基督徒世紀的開始,而在書信中則是指個別基督徒經歷的開始(二7、24,三11;約貳6)。
不過,福音書緒論的起頭也用了類似的表達方式(「太初有道」),由此可見,這裡也是指一切事物的開始。這個片語在二章13∼14節又用在永生神身上,而在三章8節則提到,魔鬼「從起初」就犯罪,不過該處的時間含義並不清楚。再說,既然這幾個字乃是在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手摸過的子句之前,我們可以想像,在邏輯上其含義也應該在這些事之前。永恆的聖子在歷史上顯現之前就存在;福音的傳揚乃是以後的事。最後,這個表達方式與第2節括號中的原與父同在、永遠的生命平行。在兩個子句當中,動詞都是過去式(e{n),意指聖子永恆的先存性。第一處說,祂是從起初原有的;第二處說他原與父同在,正如福音書的緒論中首先說道,「太初有道」,然後說「道與神同在」。既然永生就是認識神(約十七3),獲得永生者並非獨享永世,而是像聖子與聖父之間一樣,不斷能進行有意識的親密溝通。
16 不過,陶德在一個註腳中加入說,其實並不需要在這一點和「宇宙的絕對開始」之間作一抉擇,因為「福音的本質就是神的話,是『永恆的福音』(啟十四6)」。
B 在歷史上的顯現
這封信開頭的第一個子句,和接下來三個相關子句之間,形成強烈的對比。永恆者進入時間,向人類顯現。道成為肉身,將自己向人的三個高等感官(聽覺、視覺和觸覺)展示出來。這四個相關子句,將「神的啟示從最抽象的層面帶到最具體的層面」(Westcott)。單單聽見還不夠;舊約的人曾「聽見」神的聲音。能看見就更引人注目。可是能摸到則可以成為具體物質的最終證據,證明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一段時間」。摸到(epse{laphe{san)一字是這四個相關子句的高潮,它所描述的不僅是一種短暫的碰觸。「Pse{laphan
乃是去摸索或以觸覺來察驗,好像瞎子或在黑暗中之人的行動,因此可以譯為觸摸……它也有『詳細考查』的意思」(Brooke)。雖然這種「觸摸」是這句話的高潮,但強調之點則為「看見」(在前三節中重複了四次),或許因為有資格作見證的主要條件,是親眼目睹(2節)。看見用到兩個動詞,三次用 horan,一次用 theasthai。「可以說,blepein 是『觀望』,horan 是『看見』,theasthai 是『注視』,都是用頭腦的,要捕捉眼目所見之事的意義與重要性」(Brooke)。這是第四個子句中所用的動詞,而它與親手摸過一語,是由一個關係詞(ho)連接。前面兩個動詞聽過和看過是完成式,意味著所聽與所見的果效長存,但在這裡,這兩個字都是過去式,似乎是指某一個特定的時間,或許是在復活之後,那時使徒有機會在深刻的思想中凝視主耶穌,並觸摸祂(參:路二十四39;約二十26∼29)。這兩個動詞表達出「觀察者詳細的察驗」(Westcott)。後者亦用在約翰福音一14,約翰寫道,獨生子的榮光,就是道成為肉身,被人「見過」。
將所聽見、所看見、所摸過的事傳揚出來,就是生命之道,基督的福音。所有格\cs9生命之最自然的解釋,似乎是指道的內容,正如腓立比書二16(參:約六68)。福音將在基督裡的生命宣告出來,提供給人。新約中曾用各種類似的方式形容福音,如:「天國的道」(太十三19,RSV)、「救世之道」(徒十三26,AV)、「和好之道」(林後五19,AV)等。不過,在第四卷福音書中,所有格生命之乃是「賜生命」的意思(如:「生命的光」、「生命的糧」,約八12,六35、48;參:約四10∼11的「活水」與啟二十一6,二十二1、17的「生命水」)。然而,我們或許不用在兩者中擇其一,因為「啟示傳出它所含括的事;而傳揚便賜下了生命」(Westcott)。
那從起初原有的,能夠讓人聽到、看到、摸到,以致有所了悟,乃是因為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過去式 ephanero{the{ 意味著道成肉身是歷史的事實,這個動詞重複了兩次,即括號的開始與末了。在第一處,它單獨出現;第二處則加上了向我們。那位永恆與父同在者,我們是不可能目睹的,除非祂特意主動將自己顯現出來。神願意讓我們知道多少,人類才能明白多少。
強調基督在物質世界中,向人的耳朵、眼睛和手彰顯,主要的目的自然是防範正在攪擾教會的異端。這裡向跟隨克林妥(譯註,第一世紀的異端倡導人)的人說明:生命之道──基督的福音──乃是論到那位永生的聖子在歷史上道成肉身。從起初原有的那位,就是使徒所聽見、看見、摸過的。我們不可以將耶穌與基督,歷史人物與永恆者,一分為二。耶穌基督乃是一位,是神而人者。今天我們仍然需要強調,那位不可見、沒有形像的神,曾在歷史中彰顯;因為受過科學訓練的人只注重經驗的方式;而極端分子則認為,福音中大部分均為「謎思」(但是若將道成肉身「非神話化」,便會得到與它矛盾的結果),神祕主義者又專注於個人主觀的經歷,甚至忽略神在基督裡客觀的自我彰顯。
C 滿帶權威的傳揚
永恆的生命在歷史中的顯現,不是讓人據為己有,而是要傳揚出來。賜給少數幾個人的啟示,目的乃是要讓多人知道。他們要向世人宣講。顯現與我們的(2節),變成傳給你們(3節)。約翰盼望他的讀者能享受「他自己和其餘使徒們所享有的特殊地位,就是能夠在基督裡認識神」(Candlish)。
約翰用了兩個動詞來形容使徒的宣告,我們作見證(martyroumen,2節)和我們傳揚(apangellomen,2、3節)。使徒的工作一方面是作見證,一方面是傳揚。這兩個字都有權威的意味,但略有不同。Martyreisthai 意指經驗的權威。作見證是目擊之人才能做的事。他在能作見證之前,自己必須先是見證人。(參:路二十四48,「你們就是這些事的見證」。)真正的見證人不會講從別人得到的第二手資料,只能說他們親自看見、聽見的情形。因此在新約中,「看見」與「見證」這兩個動詞經常相連,就像在第2節中一樣。(有關這一點與書信作者的關係,見導論Ⅰ E 「作者為目擊證人」。)在書信的起頭,約翰既然用相關子句形容曾被聽見、看見、摸過、與生命之道有關的那一位,他在此所用的第一個動詞,自然就是我們作見證,講到使徒的傳揚。
如果 martyreisthai 是論經驗的字,apangellain 就是意味著任務的權威。經驗是個人的;任務是委派的。為了要作見證,使徒必須先親自看見基督、聽見基督;為了要傳揚,他們必須從祂接受任務。不過,雖然 apangellomen 出現在第2、3節,第5節的動詞卻為 anagellomen;嚴格而言,apangellein 的意思是「報告信息並聲明其出處」,而 anagellein 的意思則是「作報告,並提及報告的對象」(Law、Brooke);這個分析是正確的。但是另外一點也很重要,就是使用 anagellein 的第5節,又加上了一個片語「我們從祂所聽見」(ap' autou)。因此,這兩處的動詞都似乎要讀者注意信息的來源,就是基督本身,一個是用它自己的前綴片語,另一個則是用它刻意增加的子句(參:林前二13,十一23,十五3)。他不但向門徒顯現,使他們有資格作見證人,並且賦與他們滿有權威的任務,作使徒,去傳揚福音。我們的作者堅持他自己有這些必要的資格。既然有資格,他就不畏縮。他曾聽過主耶穌的話,見過祂、摸過祂,現在就為祂作見證。他曾領受任務,現在就用權威來傳揚福音。因為基督徒的信息並不是哲學的思辨,也不是可能的假設,更不是對宗教思想的卑微貢獻,而是那批有經驗、受委派之人所作的肯定宣告。
D 彼此相交
傳揚本身並不是終點;以下便說明了其短程與終極的目的。短程的目的是相交(koino{nia,3節),終極的目的為喜樂(chara,4節)。基督在肉身的日子開創了與使徒團隊的相交,五旬節聖靈降臨,使這種相交更加深入,而這樣的相交並不限在他們中間,乃是要延及下一代(使你們與我們相交),並且代代相傳。「最後一位使徒指出,信仰傳承將永續不斷」(Westcott)。
因此,傳揚福音的目的不是用救恩等話語來說,而是用相交。然而,按照正確的了解,這乃是救恩最廣的含義,包括:在基督裡與神和好(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生命的聖潔(見6節),及參與教會(你們和我們)。這種相交乃是永生的意義(約十七3)。正如那位本身是永生的子,曾(在永恆裡)與父同在(2節),作者也要我們與他們相交,並且彼此相交(參:約十七21∼22)。「相交」是基督徒的專用語,意指在神的恩典、基督的救恩,和聖靈的內住(這是所有信徒靈裡的胎記),都同樣有份。我們既然共有神,就是父、子、聖靈,就成為一體。因此約翰寫:你們與我們相交,就不能不加上:我們乃是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因為我們彼此的相交,乃是由於我們與神相交而來,也倚靠這一點。
這個真理等於用不同的詞彙回應主的禱告,「使他們都合而為一」,並且使他們「也在我們裡面」(約十七21)。在那個禱告中,我們的合一是根據我們在他們裡面,在這裡,我們的相交也必須是因與父和子相交,才有可能。約翰在這裡沒有提到聖靈的相交,保羅書信中曾提到兩次(林後十三14;腓二1),原因顯然是他心目中在抗衡那些假教師;所以會談到子,是因這類異端在貶抑祂;所以會談到父,是因為他們遺棄了祂。在這裡,他不僅說我們是透過子與父相交,或我們惟有承認子才能有父(二23),而是說,我們乃是與父並祂兒子相交。這個片語「強調出子與父的差異與平等」(Plummer)。使用祂的兒子耶穌基督這樣完整的頭銜(如三23,五20,和約貳3;參林前一9),或許也是目光瞥向異端的緣故,他們否認身為人的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
使徒聲明,傳揚福音的目標,乃在於使人可以彼此相交,這是由於與神相交所自然產生的;這段話對於現代傳福音和教會生活的現況,貶多於褒。倘若傳福音的結果並沒有帶領皈依者進入教會,我們就不能滿足;倘若在教會生活中,合一的原則是浮面式、社交式的情感,而不是與父和祂的兒子耶穌基督靈裡的相交,我們也不能滿足。異端的教訓和行為,對教會帶來擾害;而真正的 angelia(「信息」,5節)才會產生真正的 koino{nia。
E 滿足的喜樂
第4節和第3節一樣,也有一個以 hina 開頭的結尾子句,這字的意思是「為了要」。在第3節中,這個子句是承接我們傳揚,而在第4節則承受寫給。這兩個動詞是否指同一個信息──用講的,或用寫的;還是指兩個不同的信息?大部分註釋家似乎認為,第1∼3節的傳揚,是指作者「整個使徒的事奉」(Westcott),尤其是他所寫的福音(Ebrard),而第4節所提到的作品,則是指目前的這封信。「前幾節乃是指作者習慣以話語來宣揚福音,或是指已寫成文字的內容。現在的這段話則是在介紹書信本身」(Law)。魏斯考特又說,關係詞 ho(第1節的就是,和第3節的所)是指「使徒的整個……信息」,而第4節的 tauta(直譯為「這些事」)則表達一種對比,指其中某些特殊的部分。然而,這種區分或許稍嫌勉強。第4節是全書第一次出現形容詞 houtos(「這個」)。後來它經常出現,如,「這是」(houtos estin 和 touto estin)和「我們由此」(en touto{, ek
toutou 和 dia touto 等)。這個片語究竟是指前面所提到的事,或是下面將要寫的事,幾乎每一次都很難確定。按照布魯克的說法,「他大部分的習慣似乎是指前面要寫的事」(如一4,二3,三8、10、16、23、24,四2、9、13、17,五4、11、14)。但是也並非一定如此(如二22,四26,五20,尤其是二26和五13,那裡兩句類似的片語「我將這些事寫給」,都是指剛寫過的一段話)。何況,每當這片語的意思是指前面將寫的事時,乃是指立刻接下去的文字。所以,我認為比較自然的看法,是視我們將這個寫給(4節)一語,指在前言中剛剛談過、有關使徒所傳揚的事,而不是指整封書信。若是如此,我們傳揚(3節)和我們寫(4節),就是指同一個信息。
這裡講到寫信的目的,或是使我們的喜樂滿足(NIV、RV、RSV)或是使你們的喜樂滿足(AV、NIV 邊註)。究竟這兩個意思哪個正確,很難抉擇。魏斯考特認為,既然兩者都有相當的證據支持,「要下結論是不可能的」。從約翰著作的用法中,也看不出端倪,因為約翰福音十五11(參十六24)為「叫你們的喜樂可以滿足」,而約翰二書12節則為「使我們的喜樂可以滿足」。
由前後文來看,它的意思又如何?倘若約翰在第4節一開始是用「我們寫這些事」(tauta graphoemn he{meis),而不是「我們將這些事寫給你們」(tauta graphomen hymin),那麼就可以將所強調的「我們」一語,當作「你們」或「你們的」對比,因為整個開場白都有這意味,整封信就不用說了。這種看法是有可能的。若是如此,結語就應該是「使你們的喜樂滿足」。但另一方面,在前一節中(3節),約翰顯然從「我們」轉到「你們」,又轉到「我們的」,因此,第4節也自然會有類似的思想移動模式。既然傳揚的目的是使你們與我們相交,因此,寫作的目的則為使我們的喜樂滿足。相交與喜樂都是使徒和讀者所共有的。這「似乎最配合作者的胸襟,亦即,除非讀者能夠分享,否則他自己的喜樂便不能滿足」(Metzger, P.708)。布魯克在這地方引用約翰福音四36,耶穌講到,撒種的與收割的一同快樂。NEB 的翻譯在此很傳神:「我們這樣寫,是要叫我們大家的喜樂都能滿足。」
那滿足的喜樂,「我們從福音得到的全然完滿的幸福」(Calvin),祕訣究竟為何?就是在於傳揚之後所產生的相交;因為傳揚的短程目標乃是建立相交,而終極目標則為滿足的喜樂。這便是神設定的秩序:angelia,
koino{nia, chara。
在約翰的著作中,滿足的喜樂並不罕見(參:約三29,十五11,十六24,十七13;約貳12),值得注意的是,每一次的相關題目,都是與神或與彼此的相交。不過,在這個犯罪的世界中,「滿足的喜樂」不可能實現。因此第4節可以解釋為超越今世,展望來世。到那時,完全的相交將帶來滿足的喜樂。「在�諨惚e有滿足的喜樂,在�諝k手中有永遠的福樂」(詩十六11)。為了這個終極的目的,那位從起初原有的便在時間之內顯現出來,而使徒則將他們所聽見、所看見、所摸過的傳給我們。使徒傳揚的內容,乃是永恆者在歷史中彰顯出來;其目的就是要我們彼此相交,這相交的基礎乃是在與父和子的相交,而結果則是滿足的喜樂。
增註:「生命之道」(一1)
1. 'logos' 的意義
希臘文 logos 一字,可以翻譯為「理性」或「道」或「講論」。在第四卷福音書的緒論中,它乃是聖子的稱謂,指祂將聖父啟示出來17。許多註釋家認為,在第一封信中,這個字也是永生子的頭銜。因此,摩法特將這個希臘字音譯為英文,製造出「生命的洛格斯」一詞。福音書和這封書信之間的確有雷同之處,不過,其緒論比這裡的前言要長得多,內容也豐富得多。兩者一開始都提到起初(1∼2節/1節);兩者在說到洛格斯時,都和父與生命相關(1、4節/1∼2節);兩者都宣稱,永恆者進入了歷史(10∼11、14節/\cs162節);兩者都補充道,神是向人顯現(14、18節/1∼3節);兩者都提到人看到並作見證的情形(7∼8、15節/2節);兩者都提到基督是父的兒子(14、18節/3節);兩者都以與神建立新的關係,來描寫對基督有回應的結果(12∼13節/3節)。不過,這兩段經文的相似處,有誇大之嫌。雖然其思路的順序相仿,用字也相近,但是魏斯考特說,「這兩段經文是互補,而不是平行」,其言不差。以下我們來看兩個不同之處:
第一,在緒論中,「道」字有四次單獨使用(三次在第1節,一次在第14節),但在前言中,它出現在「生命之道」的片語中。
第二,從緊接著這個片語的括號(2節)來看,在作者的心目中,該片語的重點不是在「道」,而是在「生命」,因為 logos 一字在前言中不再使用,甚至在全信中也未再出現,但是「生命」卻在第2節中重複兩次,在全信中另外出現五次(二25,三14,五11∼12、20)。作者所寫的,並不是「有關生命之道──道成為肉身」,而是「有關生命之道──這生命顯現出來」。他講到「原與父同在」的「永遠的生命」,意思很清楚:是指子的位格,不可能再有別的意思。因為「與父同在」(pros ton patera)一語有個別溝通的含義。此外,福音書與書信中都宣告,生命在基督裡(約一4;約壹五11∼12),並且說,祂自己就是生命(約十一25,十四6;參五26;約壹五20);他說,這個生命乃是與父在永恆中互相溝通的,而在歷史中向我們彰顯出來,這就是我們所傳揚的內容。
在第2節中簡略提到的傳揚內容,在第1和第3節中則描述得較詳細。約翰一心要將「生命之道」的永恆性(「從起初原有的」)和歷史性(「我們所聽見、所看見、所摸過的」),讓人知道。那麼,「生命之道」究竟是什麼意思?魏斯考特將它譯為「生命的啟示」,認為它乃是一般性的說法,指「神向人所傳的整個信息,就是先知們最初提到的生命,或說一切生命的源頭,如今終於由祂的兒子完全宣揚出來。」布魯克同意這個看法。陶德的見解更獨到,他將這個片語譯為「福音」,因為腓立比書二16的「生命之道」(不過那裡沒有定冠詞)、使徒行傳五章20的「生命的道」和「永生之道」(約六68),都是論到福音的類似片語。不過由第2節所賦予「生命」的個人性意義來看,我們還應該更準確一點,說「生命之道」意指「基督的福音」。約翰所傳揚的乃是基督,祂就是生命(2節),而在傳揚生命之道時,他的重點為其永恆的存在與歷史的彰顯(1、3節)。
17 見 R. V. G. Tasker,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2. 'peri' 的意義
在討論「生命之道」的準確意義為何時,我們等於已經開始來解決第二個問題,就是「論到生命之道」一語,和它所屬的整段話之間的關聯為何。摩法特和一些註釋家認為,peri tou
logou te{s zo{e{s 這個片語,是前面四個相關子句的同位格,意思是在前面四個宣揚的內容之外,再加上另一個層面。這樣一來,傳揚的內容就成為那「從起初原有的」──即那「所聽見」、「所看見」、「所摸過」的,以及「生命之道」。可是這個解釋十分彆扭,魏斯考特、勞羅伯、陶德等人都不接受,一方面因為它使四個中性的關係子句與陽性的 logos 成為同位格,另一方面,它沒有注意到結構上的改變,從相關子句變為用前置詞 peri。
另一種解釋,就是視 peri tou logou te{s zo{e{s 為獨立的副詞子句。這樣一來,「生命之道」成為宣告的「主體」(Westcott、Law),而四個相關子句則「宣告這個主體」(Law)。同樣,「『論到生命之道』之子句指出宣揚的主題,而『從起初原有的……摸過的』等子句則陳明宣揚的內容」(Dodd)。約翰所關切的,主要是在基督裡的永生(約二十31;約壹五12∼13)。他在這裡似乎是說:「我們宣揚在基督裡的生命之信息時,重點乃是那位永恆者在歷史上的顯現。這樣作的原因,乃是因為我們具有獨特的資格,能為道成肉身作見證。我們曾親眼看過、親手摸過。我們曾親耳聽過、親身注視過。或者換一個方式說,那生命本身(就是我們的信息所要講的),就是那與父永遠同在的永恆生命,向我們顯現出來,我們親眼目睹了。所以,我們為此作見證。我們的宣揚乃是見證。我們以此為特別的要點,因為異端的假師傅否認道成肉身的真理,他們或是說耶穌的身體不是真的(幻影說),或是將神的洛格斯或聖靈或基督,與耶穌這人物區分出來,認為在祂受洗時,基督降在祂身上,而在他釘十架之前,就離祂而去了。為了反對這些錯誤,我們強調,祂的身體是真實的(因為我們聽過、看過,並且摸過),而這位歷史的耶穌與永生之道乃是同一位。」使徒的這番用意,可以解釋文法結構的糾結,因為主要的動詞直到句子末尾才出現,而開頭則為強調的子句,那「從起初原有的,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手摸過的」。生命之道的這幾方面,乃是宣揚的重點。「聖約翰採用中性(就是那……那……),作為包羅一切的表達法,來含括(道成肉身之生命的)屬性、話語和工作」(Plummer)。
Ⅱ 使徒的信息和在道德上的應用(一5∼二2)
5. 這一段和前言之間的銜接,在於信息一字。約翰已經用過動詞 apangellomen(「我們傳揚」,3節);現在他則用類似的動詞 anangellomen,我們……報給,與名詞 angelia,信息,相連。這個信息不是他或其餘使徒發明的,而是他們從主所聽見的。神是光,這句話可能並非引用耶穌某一次所講的言論,因為所有的記錄裡面都沒有。可能他是按照他所著福音書內的重點,以這句話總結主的教訓。他傳揚的「生命之道」(1節),可以濃縮為一句偉大的宣言:神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參:約一4)。這句話非常絕對,沒有冠詞。洛格斯是「那光」(to pho{s);但神是光(pho{s),正如祂也是「愛」和「靈」和「烈火」。這幾個宣言都沒有使用冠詞(約壹四8、16;約四24;來十二29)。
在有關神本體的宣言中,含義最廣的莫過於神是光18。祂的本性就是要啟示自己,正如光的作用就是要照亮;而這個啟示全然純潔、莊嚴無比。神乃是有位格的,他在每一方面都無限美好、超越,「至高至上、永遠長存、名為聖者」(賽五十七15),可是他盼望人認識祂,也已經將自己啟示出來。異端的錯誤何等可憐,因為他們忽視了神啟示祂自己是光,這個啟示具倫理的意義。如果他們對神的觀念為:祂是光,要照射出來、普及萬人、彰顯自己,在祂裡面毫無黑暗,沒有祕密,沒有隱藏在暗地的事,他們就不會發明所謂的 gno{sis,就是提倡一種對神隱祕的、玄奧的知識。而如果神是光也指祂在道德方面完美無瑕,那麼,他們一方面聲稱認識神、能與祂相交,一方面卻忽略道德,就顯然是一派胡言;作者接下去便要說明這一點。
18 對於聖經中「光」的象徵性用法,尤其在約翰作品中,見以下的增註。
增註:光在聖經中象徵的意義(一5)
光明與黑暗可以說是普世性的宗教象徵用語。大部分宗教都曾用到,以聖經為主的啟示宗教也不例外19。在聖經中以它為隱喻,有幾方面的含義。在知識方面,光是真理,黑暗是無知或錯誤。在道德方面,光是純潔,黑暗是邪惡。舉
光的第二種用法,就是象徵公義,以賽亞書五20非常清楚,那裡形容猶大的居民道德敗壞到一個地步,「稱惡為善,稱善為惡,以暗為光,以光為暗」。保羅在書信內講到道德教訓時,也採用這個隱喻(見弗五8∼14;羅十三11∼14;參:帖前五4∼8;林前四5)。
光與暗的雙重用法,也出現在第四卷福音書,尤其在四段經文中。其中三段重點無疑指光為真理的啟示。見福音書的緒論──特別4∼5節與第9節20,約翰福音八章12節──這一段與醫治生來瞎眼者有關(參:約九4∼5),以及約翰福音十二35∼36、46(亦參十一9∼10)。不過,在最後一段經文中,亦可看出有道德意味。光的作用不只是讓人能看見,也讓他們能行。光所帶來的好處,不僅是清楚的看見,也是正確的行為。這就帶我們到約翰福音三19∼21,那裡將光與純潔、黑暗與邪惡的關係分析得極精闢。在這段經文中,好人,就是與「作惡的」相反之人,被形容為「行真理的」人。在聖經中,真理也像光一樣,有道德意味。我們不僅要知道真理,還要行在其中。所以,這裡不將「真理」與「錯誤」相對,而與「行惡」或不義相對,不算太不尋常(參:羅一18;帖後二12)。
約翰一書二8∼11提到光,也明顯有道德含義。那裡說到,「真光已經照耀」(8節)。這個光散播公義,尤其是愛。一個人自稱「在光明中」(9節),就必須行在愛中才算數,因為「愛弟兄的,就是住在光明中」,而「恨弟兄的,是在黑暗裡,且在黑暗裡行;也不知道往那裡去,因為黑暗叫他眼睛瞎了」(10∼11節)。
一章6節∼二章2節舉出假教師三種錯誤的聲明,並且予以反擊。每一項聲明都是用我們若說的規格開始(6、8、10節)。陶德認為,作者「是在引用一些術語,就是異端教師的口號」。無論究竟約翰是否在引用他們的標語,他顯然是將他們有毒的教導暴露出來,在陳明之後,又立刻貼上標籤,指出它是錯誤的欺騙說法。單單口頭承認,並不足以採信,必須經過試驗,看它是否與神是光的基本真理相符,並看它對行為的影響如何。類似的表達也出現於二章4、6、9節(人若說)和四章24節(人若說)。參閱雅各書二14∼18。這是本書信的重要主題。約翰提供深入的測試法,以判斷那些自稱是基督徒的人是否屬實。最主要的問題為:他們的教導與行為是否一致,並且是否符合使徒所傳神是光的信息。這一聲明如今依舊可以測試出我們是否為貨真價實的基督徒。
這七節經文明顯是對稱句。約翰三次重複同一個模式。首先,他以我們若說一語引介錯誤的教訓;接著,他以率直的我們就是說謊話,或類似的語句,來將它否定;最後,他提供積極與正確的宣告,來修正他要駁斥的錯誤,但我們若……;不過,這三個例子的最後一個,結尾的方式不太一樣(參7、9節與二1∼2)。
引句我們若說值得注意,因為在此,我們所指的人悄悄地改變了。參閱導論Ⅱ 「寫作背景」。這位有權威的使徒,在一章1∼5節中與讀者形成「我們──你們」的關係,如今則淡去;現在約翰謙卑地將自己與他們認同。當然,這不是說,他自己曾經說過,或想過這些他要駁斥的錯誤。他用第一人稱複數的原因,只是要說明:這些原則同樣適用於每一個人。
他所處理的三個錯誤,是關於我們行為的罪,它在我們本性內的源頭,和它對我們與神之關係的影響。這些概念是出於那些想輕輕鬆鬆就與神相交的人,他們沒有發現,宗教和道德之間有如夫妻之約一般,是不可分割的,但他們卻想將兩者拆散。他們缺乏罪的教義,對罪在那位本性即光的神面前之可憎一無所知。因此,約翰提到三個例子,正視罪的事實與問題,然後才陳明如何解決。他不但否定那些錯誤的觀點,並且指出,其實神已經提供了補救的辦法,只等人看出自己有需要。每一次他都講到,神藉著祂的兒子耶穌基督之死,能夠帶來潔淨與赦免(7、9,和二1∼2)。在所有宗教中,基督教是惟一強調神是光的宗教,一方面堅持認真看待罪的問題,一方面提出徹底解決這問題的道德方案。要與身為光的神相交,途徑不是藉否認罪的事實或其影響,而是藉承認我們的罪,並且存感恩的心,領受神為潔淨我們而預備的一切。
19 見,如:出四十34∼38;詩一○四2;提前六16;雅一17;彼前二9;啟二十一23;參:啟二十二5。亦見太八12,二十二13,二十五30。
20 在緒論中,道與施洗約翰是不同的。約翰「不是那光,乃是要為光作見證」(8)。不錯,在五章33∼35節中,約翰對真理的見證是用光來形容,那是人們「暫時喜歡的」;然而他自己並不是那光,只是「點著的明燈」(35節)。
A 相信罪會破壞我們和神的相交(一6∼7)
6. 這裡的錯誤聲明為:一面說我們與神相交,一面卻在黑暗裡行(指習慣性的生活;參二11;賽九2;約八12;羅二19)。早期有些諾斯底派的人,犯了這種明目張膽的反律法主義的罪。他們認為,身體只是包裝靈魂的的封套,又進一步認為,靈魂是不會被玷污的,不能被身體的行為污染。根據愛任紐的說法,有些人教導說,如果一個人真正「屬靈」,他就已經非常超越,任何事都不能污穢他。他們說,你可以不行義,而仍然是義人(參三7,約翰在那裡否定這點)。這樣一來,靈與神的溝通便與身體的道德行為無關。雖然諾斯底的觀念已經過時,但是今天仍有人自稱與神相交,卻不認為必須先來到基督的十架前得著潔淨和赦免,也不認為以後必須一直過聖潔的生活。對於那些自稱與神有奧祕交往經驗、卻行在黑暗中,犯錯又犯罪、毫不尊重至聖之神自我啟示的人,我們自然應當提高警覺。因為神既是光,這種聲明便十分荒唐。不重視道德的宗教,不過是幻想。罪必然會妨礙與神的相交(參:詩五4,六十六18;賽五十九1∼2),因為「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林後六14)。
倘若我們這樣聲明,我們就是說謊話,是刻意明知故犯,也是「不行真理」(AV)。換言之,我們不但以言語觸犯真理,也以表裡不一的生活否定真理。我們「不按照真理生活」(RSV)。「我們的言語和生活乃是謊話」(NEB)。
7. 駁斥錯誤之後,約翰便肯定相應的真理。他已經指出行在黑暗中的結果,現在則描寫我們若在光明中行的情形。對這個片語的解釋,一方面必須配合光之象徵意義,一方面也要與下一句如同神在光明中銜接。神本身必永遠在光中,因為祂自己就是光;我們則蒙召來活在光中。神在光中,因為祂一直對自己真實,祂的作為也與祂的本性相符。「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我們必須行在祂神聖的自我啟示之光中,活在祂面前,沒有隱瞞,在思想上沒有不誠實,在行為上沒有縱容罪惡。「行在光明中」是形容「絕對真誠,也就是說,整全無瑕,無所遮掩,毫不隱藏」21。這樣便會產生兩個結果。
第一,我們就彼此相交。約翰在第6節中已經聲明,在黑暗裡行會攔阻與神相交,因此第7節中,我們會期待他寫出相反的真理,即,若行在光明中,我們就能享受與神相交。這固然是事實,可是約翰一如往常,又跨前一步,宣稱行在光明中會使人彼此相交,而且正如他在第3節所說,這種相交乃是基於我們與父和子的相交。
行在光明中的第二個結果,便是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此處的動詞意指,神所作的不只是赦罪,且是抹去罪的污點。現在式則表示,這是一種持續的過程。然而,我們若行在光明中,還有甚麼罪需要潔淨?亞爾弗得注意到這個困難,他堅稱,這裡和第9節的潔淨,是指「成聖,與稱義不同」。伊伯拉德(Ebrard)也認為,這裡的解釋必須「按第9節來決定」。可是若將這種福祉視為耶穌的血的功勞,似乎頗不尋常。勞羅伯則認為,「光明」是指啟示而不是指聖潔,因此那些「行在光明中」的人會有罪,並無矛盾可言。他繼續寫道:「『在光明中行』,首先便是要認罪;在黑暗中行,則是忽略或否定罪」。但是,如果「光明」不單指啟示,也指聖潔,在其中行便不單是過誠實的生活,也要保持純潔,至少到某個程度。既然如此,這裡就應該是指潔淨「一切的罪」(NIV 邊註),而不是刻意犯的罪,亦即指無意間犯的罪,或,按這裡是用單數的罪字來看,指我們墮落的本性之污穢。有一點很清楚,即,我們若在光明中行,神已經預備好要潔淨我們,除去一切妨礙我們與祂相交,或彼此相交的罪污。這個預備便是祂兒子耶穌的血,亦即,他為我們的罪而死之功效22。本書信惟有在此明確提到耶穌基督之死的拯救大能;不過後面還出現一些暗示性的說法,如:子來是要「作世人的救主」(四14),「為我們的罪作挽回祭」(四10,AV;參二2)23,和「使我們藉著祂得生」(四9)。我們的罪能因此一死亡而除去,乃是因那位受死者身分獨特。祂既是人(耶穌)又是神(祂兒子)。接受基督之血的潔淨、享受彼此相交的條件,乃是在光明中行,要誠摯、敞開、坦然、透亮。
21 Stephen Neill, Christian Holiness(Lutterworth
Press, 1960),35頁。
22 魏斯考特在一個增註中(34∼37頁)主張,「血的流出,並沒有使其中所含的生命毀滅,只是它與原先它能驅動的組織分離了」。所以,「在基督的血裡有分,就是在祂的生命中有分。……『基督的死是與他的生命分離』,這種簡單的思想,在聖約翰的作品中完全落到幕後去了。」布魯克也同意這個看法,他形容基督的血是「基督生命的能力,……藉死亡釋放出來,能有更廣的用處,超過在巴勒斯坦一個地方、某段時間內、限於一個人身的功用」。不過,這個主張遭 A. B. Stibbs 駁斥,他在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Blood' in Scripture (Tyndale
Press, 1948)一書中清楚指出,聖經裡的「血」(如:利十七11)不僅代表「生命」,而且指「在暴力之下結束的生命;它是生命或被賜下、或被死取去的記號」(33頁)。
23 NIV 譯為「作為贖罪祭」,比「補贖」(RSV)或「我們罪污的補救」(NEB)要好。可是仍舊不夠,因為它刪去了神對罪惡忿怒的含義,而 'propitiation(挽回祭)'(AV)則有此意。見二章2節的註釋,和增註「聖經的挽回祭觀念」。
B 相信我們的本性有罪(一8∼9)
8. 異端的第二項聲明,比第一項錯誤還深一層,即:無罪,「沒有罪」(NEB)。異端的第一項聲明至少似乎同意罪的存在,只是否認它會使罪人與神隔絕。如今則連罪的事實都予以否定了。這些人不能從耶穌的血得到潔淨的效益,因為他們說自己無罪。「罪」在此又是單數,指承襲的罪性,或自我中心。異端人士如今說,無論他們外在的行為如何,他們的本性並沒有罪的傳承24。或許他們主張,凡擁有 gno{sis
光照的人,罪性已經根除,因此完美無罪;今日有些人也持這種看法。換言之,約翰乃是指出諾斯底派的狡辯,即罪乃是肉體的事,不會碰到靈魂,或污染靈魂。無論他們真正的主張究竟為何,總之,約翰在此完全駁斥。若說我們無罪,便是自欺,亦即,我們並不是刻意說謊,而是自己騙自己,這樣,真理就不在我們裡面了。我們不僅沒有照真理而活(6節),乃是根本沒有真理。因為,倘若真理在我們裡面,我們就一定會明白自己的罪。約翰的看法今天仍然適用,因為有人否認罪的事實或嚴重性,只用生理、心理或社會因素來解釋。
9. 基督徒對罪的正確態度,不是否認,而是承認,並且接受神已經應許、預備好的赦免之恩。我們若認自己的罪,在神面前承認我們是罪人,不但有罪性(單數的罪),而且也有罪行(複數的罪)。神會赦免我們的罪,並且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在第一個片語中,罪是神免去的債務,在第二個片語中,罪是神除去的一個污點。在這兩件事上,祂都是信實的、公義的。第一個字意指祂信守自己的本性與特質(參:提後二13)。不過在聖經中,神的信實經常與祂守約相連(如:詩八十九;來十23)。祂遵守諾言,信守約定。既然新約中包括這樣的應許:「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耶三十一34),我們的赦罪被稱為是神的「信實」,也就不難了解。但是,祂赦免我們的罪,怎麼能稱得上是公義呢?有些註釋家將神的公義和祂的信實相連,而認為,由於神信守應許,所以神的赦免是公義的。即使如此,這個形容詞還是很奇怪。在我們的心目中,公義是與刑罰或免罪相連,不是與赦免相連。如果神查究罪人的罪,「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三十四7),他怎能赦免罪惡呢?這是神的難題。審判全地的主不能輕易饒過罪。事實上,祂能赦免罪的惟一道德理由,乃是十字架,因為在那裡,祂兒子耶穌的血已經流出,「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二2)。參閱羅馬書三25,該段經文也將神的義與基督的贖罪祭相連。因此我們可以說,神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的罪污,就是忠於祂的約;祂是信實的,因為祂的話曾經如此說,祂是公義的,因為祂的作為證實了這事。簡單來說,祂的赦免是信實的,因為祂曾應許要這樣做,是公義的,因為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而死25。
這種根據神的信實與公義而來的赦罪與潔淨,有一個條件,就是要認罪。聖經中有許多處提出警告說,隱藏罪惡是危險的;也有許多處應許,認罪就必蒙福。進一步而言,這裡所要求的,不是廣泛的認罪,而是個別承認我們的罪(複數),我們需要刻意回想、承認,而立志不再重蹈覆轍(參詩三十二1∼5;箴二十八13)。
24 還有些註釋家主張,約翰作品中,「有罪」的意思是「有罪咎」或「犯了罪」。因此 RSV 在約翰福音九41如此翻譯(參:約十五22、24,十九11),而摩法特將約翰一書一8譯為;「我們若說,『我們沒有犯罪』……」勞羅伯則建議,在第四福音書中,這個片語「特別指該人的罪愆」。若是這樣,此處的否定就不是罪的本身,而是犯罪者的責任。
25 有些註釋家以不同的方式解釋神的信實與公平或公義的關係,他們提出,在舊約中,神的公義常不是指祂的本性,而是指祂的作為,等於「拯救」(如:賽五十一5)。因此陶德寫道:「對『約翰』和保羅而言,……神的憐憫或赦免乃是祂公義的作用。……如果我們承認我們的罪,……神就赦免……因為除此以外,再沒有其他途徑可以與那善良純全的旨意相符,而全宇宙都是靠這旨意所創造、所維繫。」但神的公義(dikaiosyne{)也在反對罪上展示出來,而神「善良純全的旨意」並不排除他對罪的「忿怒」或敵視,所以就有「挽回祭」的必要。見增註,「聖經的挽回祭觀」。
C 相信罪會彰顯在我們的行為中(一10∼二2)
21.
10. 異端第三個聲明,可以由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一語看出。我們可以在理論上同意,如果犯罪,與神的相交便會中斷,並且同意我們的本性的確一出生就有罪,但是卻否認我們實際上犯過罪,與神的相交有問題。這是這三個否定中最厚顏無恥的說法。異端堅稱,他們具有超然的光照,因此不能犯罪。可是約翰不單清楚我們本性中罪的起源,知道它的結果是攔阻我們與神的相交,對其外在的表現更是瞭如指掌。若說我們沒有犯過罪,不單只是刻意說謊(6節),或是自欺(8節),而是指控神說謊,以神為說謊的,於是便清楚表明祂的道不在我們心裡。因為祂的話經常宣稱,罪是普世性的(如:王上八46;詩十四3;傳七20;賽五十三6,六十四6),而且福音的信息乃是救恩,它首先肯定了人是有罪的。──《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