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第三章
三1. 提到「是祂所生的」,就讓約翰禁不住讚美神的愛,祂竟使我們成為祂的兒女(tekna,源自 tekein,「生產」),這個詞指我們從神生、得到神的性情,超過指我們作兒女的地位。譯為何等大的字是 potape{n,其原意為「屬於何國」,意思似乎是父的愛完全不是屬地的,是這個世界全然陌生的,以致約翰希奇它究竟來自哪一國。這個字「總是帶著驚訝的意味」(Plummer)。神不但向我們「顯出」這種愛,而且將它慷慨地傾注在我們身上。因為神的兒女不單是頭銜,而是事實。不錯,我們被稱為「神的兒女」。但神賜給我們這個榮譽的稱號,乃因為靠祂的恩典這正是我們的身分──無論其他人怎麼想,怎麼說。「神的兒女」和「世界」非常不同,以致世界不認識我們(參:林前二15∼16)。理由則因它不認識祂,這裡必定是指基督,如第6節。正如祂的榮耀為肉身遮蓋,我們的「生命(也)與基督一同藏在神裡面」(西三3)。我們兒女的地位雖是真實的,卻還不明顯(羅八19)。
2. 作者稱他的讀者為親愛的朋友(agape{toi,「親愛的」),因為這些神所愛的人,也是使徒所愛的。接著,在重複現在我們是神的兒女(無論世界承認與否)之後,他進一步思想我們將來如何,因為「我們既有兒子的身分,就期待會承受產業」(Alford)。起初他坦承,不知道這種產業的特性究竟是什麼。我們現在的狀況向世界是隱藏的,而我們將來的狀況向我們也是隱藏的。使徒承認自己所知有限,是很值得注意的。他稍早曾說,「恩膏」會「在凡事上教導你們」(二27),這句話顯然不能照字面解釋。新約的使徒,就像舊約的先知一樣,對神旨意的了解,只限於向他們啟示的部分,無法超越(參:申三24;林前十三8∼12)。因此,約翰在這裡承認,蒙贖的人在天上的情形,並沒有向他啟示出來。既然如此,倘若勉強要猜測、窺伺神不想讓人知道的事,就是無聊、是犯罪。這裡言下之意為:只有當祂顯現的時候,這件事才會顯明32。基督的顯現和我們最終的狀況,兩者將會同時彰顯出來。因為那時我們將「和祂一同得榮耀」(羅八17;參:西三4)。
不過,這不是說,我們對於自己未來的情形一無所知。我們知道,當祂顯現的時候,我們必要像祂,因為我們將看見祂的真體。這裡的次序很清楚。首先是祂的顯現;接著,我們會看見祂的真體;於是我們將變成像祂一樣。(在天上「看見」神或基督的有關經文,參:太五8;約十七24;林前十三12;林後五7;來十二14;彼前一8;啟一7,二十二4)。神的形像在墮落之後受損,而那時則又將印在我們身上了。我們在皈依時所得的新性情,「是照著神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4;參:西三10)。從那天開始,為了實現神預定的旨意,就是我們要「效法祂兒子的模樣」(羅八29),聖靈便在我們身上作更新變化之工,使我們「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林後三18;參:約壹二6)。最後一段經文中,講到這種改變乃是因為,我們「既敞著臉」,就得以「反映主的榮光」。既是這樣,我們就能明白,當我們看見祂的真體時,不但我們的臉是沒有遮掩的,祂的臉也是敞開的,因此我們終於能夠完完全全地像祂,包括我們的身體在內(腓三21;參:林前十五49)。「眼見變成同化」(Law)。約翰對於我們在天上最終的樣式,就只知道這麼多。保羅在書信中所強調的則為,在天上我們將「與基督同在」(林後五8;腓一23;西三4;帖前四17;參:路二十三43;約十四3,十七24)。我們只要知道,在末日和永世中,我們既會與基督同在,又會像基督,就足夠了;至於將來實際的狀況如何,我們願意等待揭曉。
3. 約翰寫到基督再來與我們最終狀況的原因,不是基於神學,而是基於倫理。他像保羅一樣,學習主耶穌的方式,從實際的應用來教導這個榮耀的盼望。在祂裡面是指「在基督裡」,而不是「在他自己裡面」。RSV 的意思很清楚,譯為「凡這樣盼望在他裡面的人」。基督徒的盼望(這個字在約翰的作品中只出現這一次,但在保羅和彼得的書信中則常見),其目標或基礎(前置詞為 epi,一般的意思是「在上」,如羅十五12;提前四10)是基督的再臨,以及隨之而來的榮耀。它包括前面提到的三件事──祂的顯現,我們看見祂,和我們變成像祂。這個盼望並非沒有把握,好像一般人的盼望,因為它有基督的應許為基礎(參來十23),而且我們知道(2節)自己所盼望的真理。這種把握便帶來挑戰。基督徒既將盼望(他們滿有把握的期待)投注在基督的再臨上,就會潔淨自己,不是在儀式上,而是在道德上。潔淨(hagneia)主要是「脫離道德的污穢」,「藉試探的操練,鍛鍊出聖潔的情愫」(Law)。約翰已經強調過,基督既是公義的,我們就必須行公義,在祂來的時候,才不至於羞愧(二28∼29)。同樣,祂既是純潔的,我們必須保證要潔淨自己,現今這個過程必須開始。當然,惟有基督的血才能除去我們罪的污穢與過犯(一7),但是在自我潔淨時,我們也必須盡力脫離罪的權勢(參:林後七1;提前五22;雅四8;彼前一22)。
32 NEB(「當它顯現出來」)和 NIV 的邊註(「當它讓人知道時」),是採用 RV 的邊註,和許多註釋家的看法,將動詞 phanerothe{ 的主詞不當作是基督,而和前面的 ephanerothe{ 一樣,是「我們將來的狀況」。兩者都可以。希臘原文中並沒有主詞。
ii. 基督過去的顯現(三4∼10)
現在約翰開始進入道德測驗第二部分的說明,這一次他將公義與基督過去的顯現連在一起。聖潔生活是不可或缺的。他的論點不是取自期待主第二次再來──我們將看見祂、並且像祂,而是取自祂第一次來時的目的──除掉罪、除滅魔鬼的作為。他用重複的方法來論述,每一次重點都不同。
4∼7節 8∼10節
頭一句片語: 凡犯罪的(4) 犯罪的人(8)
主題: 罪的性質是不法(4) 罪的根源是魔鬼(8)
基督顯現的目的: 主曾顯現,是要除掉 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
人的罪(5) 滅魔鬼的作為(8)
邏輯的結論: 住在祂裡面的,就不 凡從神生的,就不會繼續犯罪(9)
會持續犯罪(6)
由此可見,持續在罪中與基督第一次顯現的目的完全牴觸;這裡兩度提到祂的第一次顯現(5、8節),好像前一段兩度提到祂的第二次顯現一樣。
a. 罪的性質:不法(三4∼7)
4. 凡犯罪的,約翰在說一項普世性的真理,沒有一個人能逃避,也沒有一個人例外。這一段(其實整封信也一樣)充滿這種原則性的話,直接針對異端者狂傲的假定,即:他們乃是一群入門的菁英,與一般百姓有所區別。基督教裡從來沒有兩種尺度的道德。因此,本段中六次用 pas ho 一語,譯為「每一個人」(包括負面的「沒有一個人」),或「任何一個人」(二29,三4、
接下來是罪的定義。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事實上,罪就是不法(anomia)。新約對罪還有其他的定義(如:羅十四23;雅四17;約壹五17);不過,這個定義卻是最清楚、意義最深刻的;它絕非「稍嫌粗淺」(Dodd)。「罪就是不法」(亦即:故意違背神的道德律),這句聲明將這兩個詞彙視為意義相同,幾乎可以通用。每當提到其中一個,便可以用另一個來取代。罪不只表現在不理會神的律法,其實罪本身的性質就是不法。不法乃是罪的本質,而不是其結果。揭示出罪的醜陋之後,它的嚴重性就浮現出來了。異端似乎曾經教導說,對蒙光照的基督徒而言,道德是不值得重視的問題;今天我們常為罪找藉口,或是婉轉說成「個性的問題」,或是以文化的相對性來掩飾。約翰對罪的看法,卻與這種低估的態度相反,他聲稱,罪不只是負面的失敗(hamartia,罪,直譯為「未中標的」,adikia,不義,則為偏離正確或公義),其本質是主動背叛神已知的旨意。認識這一點很重要,因為邁向聖潔生活的第一步,就是承認罪的真正性質,與其敗壞。
5. 約翰曾多次提到讀者已經有的知識,並要求他們照它而生活。在這裡,他提到的知識,與罪的性質無關,而是對基督的位格與工作的認識。他的意思是,如果他們對這些事有正確的看法,就會棄絕罪惡。祂(ekeinos,強調語,指基督)曾顯現,為要除掉我們的罪。在祂裡面並沒有罪。這裡將基督除掉我們的罪,與祂本身的無罪放在一起。祂來到世上,要將我們的罪除掉(are{;施洗約翰用同一個字來指認神的羔羊,約一29;參:來九26)。新約其他地方解釋道,祂的作法是將罪放在自己身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來九28;參:賽五十三11∼12)。在除掉我們的罪時,祂自己則是全然無罪的。在聖經裡,耶穌的無罪大半是在講祂救贖之工時順便提到的(如:林後五21;來七26;彼前一19,二22)。約翰則非常強調這一點,既從正面講,「祂是公義的」,「祂是潔淨的」(二29,三3、7),又從負面講,「在祂裡面沒有罪」。每一次他都使用動詞「是」(estin),因為基督的無罪不僅是在祂的先存時期,或是在祂肉身的時候,或是現今祂在天上的光景,乃是祂的本質與永恆的特性。
6. 接下來則為邏輯的推論。如果神兒子永恆的本性是無罪的,而祂在歷史上的顯現是為要除掉罪,那麼,沒有一個住在祂裡面的人會持續犯罪,同時,另一方面,沒有一個不斷犯罪的人看見過祂,或認識祂。約翰典型的筆法,就是用這種雙管齊下的方式──講犯罪,又講不犯罪,將這項真理牢牢紮穩。既然在祂裡面沒有罪,如果我們住在祂裡面,顯然就不會犯罪。如果我們犯罪,就證明我們不僅沒有住在祂裡面(現在式),而且從來沒有見過祂(參:約�S11),或認識祂(完成式)。等到祂在榮耀中顯現時,我們才會「看見祂的真體」(2節);不過,每一個基督徒都已經藉信心的眼睛看見了祂。而見到基督──無論是在現今的經驗中,或是在未來的那刻──成為過聖潔生活的強烈動機。這些經文教導說,罪與基督徒是完全不協調的。一旦看見基督,認識了這位無罪的罪人之救主,罪就再無容身之地;犯罪就是否認基督,顯明那人不住在祂裡面。罪和基督永遠彼此為仇,水火不容。基督本身無罪,又要救人脫離罪,所以根本與罪相反。
7. 約翰對這個題目第一部分的說明,以向他親愛的小子提出嚴厲的警告作結束。「溫柔的稱謂,是因情況的緊急而來」(Westcott)。不要讓人把你們帶偏離正路。假教師是撒但──謊言專家──的工具,他們不但要在神學上領人走偏(二26),在道德上也大行誘惑。所以他們一定要有所防範。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祂是義的一樣。異端似乎很擅長詭辯,他們說,你不必在乎是否「行」義,因為你已經「是」義人。約翰斷然否定這種可能性。惟一能成為義的,是像耶穌(又是用祂,強調的代名詞)一樣行義的人;耶穌是義者,前面已經幾次提到這一點(二1、29;參三3、5)。「由行為可以探測出本質」(Law)。
b. 罪的源頭:魔鬼(三8∼10)
約翰根據基督第一次顯現,第二回作說明時,所採用的模式也相同。首先提到罪的嚴重性;接著講基督地上使命的目的;結論為推理:要聖潔。但是這一回他的重點乃在罪的源頭,而不在罪的本質;他又堅稱,基督徒犯罪不但是不協調的,更是不可能的(9節)。
8. 犯罪的是屬魔鬼。在這第二個原則中,罪不再與它所違背的神的律法相連(5節),而是與它的源頭魔鬼相連。牠從起初就一直犯罪(參:約八44),意思應該是指從牠憑驕傲背叛神時起,就是牠開始作魔鬼時。既然犯罪是牠活動的特色(就一直犯罪是譯 hamartanei 一字,這個時態表達出不斷進行的活動),每一個犯罪的人所展示的特性,至少終極而言,可以說是源於牠。在約翰的作品中,到處可見魔鬼的存在與其惡意33。
倘若魔鬼工作的特色是犯罪,神子工作的特色則是拯救。神的兒子顯現出來(又是 ephanero{the{,如5節),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希臘文的「作為」是複數,因為魔鬼的活動是多重的。牠的工作包括一切滲透的作為,要毀壞神完美的創造。在道德方面,牠的工作是誘人犯罪;在身體方面,是讓人生病;在智力方面,是領人走錯。牠依然在用這三種方法,攻擊我們的靈魂、身體和心智。基督來,則是要除滅牠的作為。這種除滅是一種「鬆綁」(lyse{),好像這些魔鬼的作為是鎖鏈,將我們綑住。當然,我們從經驗中知道,這些作為還沒有被徹底「除滅」(參:羅六6;提後一10;來二14,在那裡動詞 katargeo{ 顯然不是指消滅淨盡,或連根拔除,而是指除去其能力,使之不能發揮、征服、推翻)。魔鬼仍舊在忙著使壞,但牠已經被打敗了,在基督裡我們可以脫離牠的暴政。
9. 約翰又作出一項邏輯結論。他陳明兩項令人深思的事實。第一句話說,基督徒不會持續犯罪,第二句則為,他不能繼續犯罪。有些人認為,這些話(尤其因 AV 譯為「不犯罪」與「不能犯罪」)是教導說,一個真正的基督徒,就是從神生的,本質上便不能犯罪。但是這種解釋站立不住,除非我們肯說約翰會自我矛盾。在一章8節、10節中,他指出,那些否認自己在本性和行為上都有罪的人,是在自欺,又是以神為說謊的;在二章1節,雖然他說他寫信的用意,是「要叫你們不犯罪」,但他特意加上說,「若有人犯罪」(顯然這是有可能的),已有恩典之路為他預備,使他得到赦免。所以,約翰並不否認基督徒有可能犯罪,這是很清楚的。要調和他在第一章與第三章中的教導,就是要承認,他在各章中所要糾正的錯誤並不相同。諾斯底主義的附從者會得到不同的結論。有些人以為,他們既有了 gno{sis,就是完全人;另有人則說,罪無關緊要,因為它無法損害蒙光照的人。兩種立場在道德上都是敗壞的。第一種人看不見罪,否定它的存在;第二種人不理會罪,否定它的嚴重性。對於前者,約翰宣告罪的普世性,甚至連基督徒也包括在內;否定罪就是說謊。對於後者,他宣告,罪與基督徒是不能並存的;犯罪的就屬魔鬼。為了要推翻對手的這些特殊觀點,約翰才以如此絕對的詞彙來陳明基督徒的立場。
那麼,他在第9節所寫,基督徒不犯罪,也不能犯罪,究竟是什麼意思?仔細分析他的用語,我們便可以明白。他用了三個詞。首先,他說,基督徒既住在基督裡,就不會持續犯罪(
這種「不可能」的理由何在?約翰的回答,是第9節的兩句話:因神的種子在他裡面,以及因他是由神而生。神的種子可能是集合名詞,指神的兒女(參約八33;加三29),在他裡面可以指「在神裡面」。這樣一來,整句話就可以譯為:「神的兒女住在祂裡面,他們不能犯罪,因為他們是神所生的」(RSV 邊註,及,如摩法特。這個意思與6節相似)。不過,更可能的解釋為:神的種子應譯為「神的本性」,如 RSV,或「神聖的種子」(NEB),而在祂裡面是指神的孩子。這樣,第9節的兩部分就變成完全並行,各由一個聲明組成,即基督徒不犯罪,或不能犯罪,接著補充說明這句宣言的理由何在。這兩句的含義為:新生命包括獲得全新的本性,因為神的種子,或賜生命的能力,已經栽種在我們裡面。從神而生是一種內在深刻而巨大的改變。不但如此,新生命所得到的新性情,會存留下去。它在裡面產生很大的壓力,驅迫人邁向聖潔。神的種子在每一個從神而生的人裡面,不斷發揮影響力,所以約翰能滿有把握,不畏矛盾地說,他不能繼續犯罪(參:林後五17;彼後一4)。事實上,如果他會繼續犯罪,就表示他並沒有重生。這個信念讓約翰肯定,那些異端絕對不是真基督徒,因為他們不但持續犯罪,而且還離開了基督徒的團體(二19)34。
10. 這一節一方面是前一段的總論和結語,另一方面則成為下文的轉接。約翰兩次寫到基督的第一次顯現(三5、8),又兩次寫到他未來的第二次再臨(二28和三2),在這段他則兩次寫到人的表現或本相的顯明。雖然他說過(2節),我們最終的狀況尚未顯明,但是我們的現況卻已經顯現出來,亦即,我們究竟是神的兒女,還是魔鬼的兒女。兩者的差異很容易看出,約翰的目的就是提供測驗,使人能作出區分。只有兩種人,再沒有第三種;也不是只有一種。這樣的「黑白分明」,不僅本身是真實的,也是必要的,因為,按照陶德的說法,「詭辯術很容易證明,惡乃是善的一方面,錯誤乃是真理的一方面。但是,真與假、善與惡、對與錯、神與魔鬼,都是對立的,不能修好。」我們的父不是神,就是魔鬼。聖經並沒有教導神是全世界的父,只提到從一般而言,神是一切的創造者(徒十七28)。但是從靈性、親密關係的角度而言,神並不是所有人的父,人也不都是祂的兒女。事實上,約翰在這裡只不過是回應耶穌對不信的猶太人說過的話:「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約八44;參:太十三38;徒十三10)。
成為神兒女的方法,在人這方面,是要相信或接受基督,在神的方面,則是賜下新生命(約一12∼13)。同時,神的兒女(9節)和魔鬼的兒女(8節)可以由道德表現區分出來。「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七20)。接下來,約翰從負面寫,他心目中是那些犯罪、沒有愛心的異端分子:凡不行義的,就不是神的孩子;凡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缺乏公義與愛心,證明缺乏神的生命。公義和愛心並非截然兩回事。約翰加上第二句話,幾乎有解釋第一句話的意思。「愛是對別人的義」(Plummer)。既提到愛,就連到下一段的主題。
我們現在可以回顧以上十二節(二28∼三10),感受一下這段道德測驗說明的說服力。如果基督第一次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並要「除滅魔鬼的作為」,而且,在祂第二次顯現時,「我們必得見祂」,結果,「我們必要像祂」,我們怎麼還可能繼續活在罪中?這樣做,就是否定祂兩次顯現的目的。如果我們忠於祂的第一次顯現,並預備迎接祂第二次再來,就必定會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如此,就顯出我們從神而生的憑據了。
增註:「神的種子」的意義(三9)
陶德(76頁)舉出許多例子,引自祕術小冊、斐羅和諾斯底派的作品,其中都提到有神聖的「種子」栽在人裡面。其中一部分說,神聖的原則存在所有人裡面;一部分則說,只栽在好的靈魂裡。無論哪一種說法,都談到人的拯救即是這個種子的釋放或救贖,因原來它被關鎖在人裡面。很可能約翰時代的異端教導類似的教訓,說人裡面有一種神聖的成分,他們稱它為 sperma theou,神的種子;而約翰特地借用他們的這個詞彙(就像他在二20、27等處所用的 chrisma,也可能是借用的)。即便如此,我們也不必認為他會贊同他們的神學。這一點從三個問題可以看得很清楚。第一,「存有神的種子」之人是誰?倘若異端教導說,神的原則已經住在所有人的裡面,或住在「好的靈」裡(Valentinus),約翰的立場則為:它乃是因著恩典栽於某些人裡面,這些領受的人因此「從神而生」。第二,神的原則栽種之後,產生什麼結果?約翰在本段中堅稱,神聖種子的栽種,在接受者裡面產生新的生命,這生命與罪對立,並藉公義的行為表現出來。第三,這個種子的特性為何?新約其他經文曾形容神的道為「種子」(彼前一23、25;雅一18、23;參:路八11)。約翰在此使用「種子」,是否也是指福音?奧古斯丁持此觀點,而貝得、路德、亞爾弗得(他強調約五38是這個解釋之「鑰」)等人也採納,近代的註釋家則有陶德。巴克萊對它也頗欣賞。陶德的結論為,「『種子』與『道』這兩個思想之間……已經證實有相當的關係」,而「當我們的作者講到神聖的『種子』,他乃是想到神的道,或福音」。當然,種子「存在」基督徒裡面,是二章24節的餘音,在那裡,存留在他們裡面的,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既然陶德認為二章24節是指 chrisma(恩膏),他就以為 sperma(種子)與它完全一樣,兩者都指福音,前者指開始有這知識,後者「在人裡面產生重生的性情,不再犯罪」。芬德烈也認為 chrisma 和 sperma 是相同的,但是他認為二者都是指聖靈,因他是真理與聖潔的製作人。以 sperma 和 chrisma 指聖靈,並非不可能,因為在第四福音書中,新生命清楚是由「聖靈」生的(約三6、8)。我們可能永遠無法準確知道,約翰用 sperma autou 在指什麼,也無法明白他的讀者所了解的為何。但是,無論所栽種而存留的種子,是福音之道,或是聖靈,或是神賜下的性情(參:彼後一4),約翰的意思都是相同的,即:那是基督徒從神而來、超自然的生命,讓他不再習於犯罪。
增註:約翰一書三4∼9的解釋
註釋家在解釋這段時,感到十分困難,因此產生各式各樣的說法。有一點很重要,即:我們不應當受主觀看法的影響。解釋的準則應當為:約翰想要教導什麼,而非:是否符合我們對聖潔的經驗。所以我們同意亞爾弗得的看法:「使徒明文的話語要抓緊」,不能使它「屈從」我們的方便。
倘若,一如前面註釋中對這幾節的看法,約翰在這裡並沒有教導基督徒不會犯罪,也不是指凡從神生的人,就已達無罪與完全的地步(參一8、10,二1,三3),那麼,他主張基督徒不犯罪,甚至「不能犯罪」,究竟是什麼意思?對這個問題曾有七種答案。
1. 有人嘗試將這一段的「罪」定義變窄,限於基督徒「不能」犯的罪,或聲名狼藉的大罪,或違背愛的罪(如奧古斯丁、貝德,和路德,根據第10節將「義」解釋為「愛」),或與「輕」罪相對的「重大」之罪(羅馬天主教的註釋家)。這顯然是以特例來解釋。可是約翰心目中並沒有這種限制。相反的,他一開始便將罪定義為「不法」。這一段所指的「罪」,是一般性的,而非特殊的個案。
2. 另有人主張,基督徒「不能」犯罪,因為同一件事,在未信者的生命中被視為罪,但在相信的人,神卻不以它為罪。約翰心目中根本不可能出現這種不合情理的想法。「罪就是不法」,誰犯都一樣。此外,這種對道德的雙重標準或看法,正像那些異端人士的詭辯,將繼續犯罪視為合理。約翰聲明,「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三4),無論是基督徒與否。
3. 有人不將界線拉在信徒與非信徒之間,卻拉在信徒的舊性情與新性情之間。他們主張,舊性情可能會繼續犯罪;新性情則「不能」犯罪。「所賜與信徒之神的性情正是如此。它不會犯罪,也不能犯罪」(Plummer)。但是,這種主張很容易被異端利用,就是約翰所反對的那批人;而且,將人的「性情」和他「本人」作這樣的隔離,也似乎很難找到充分的聖經根據。我們的兩種性情,可以在渴望與動力上區分出來,但是在動作上則不可分。加拉太書五16∼17,將罪性的「渴望」與聖靈的渴望作成對比,並說兩者「彼此相敵」;但保羅繼續列出「情慾的行為」與「聖靈的果子」,他所看見的,並非兩種「性情」的行為,而是一個「人」的行為,或是被罪性主宰,或是被聖靈主宰。這一點的應用十分明顯。我們可以將自己裡面的渴望作一番區分,知道有些來自罪性,有些來自聖靈。但是我們不能將自己的行為歸於兩種性情之一,彷彿自己與它無關。我們不能指著一項罪行說:「那是我的舊性情作的,不是我。」無論是哪一種性情鼓動我去作的,總是我作的,我無法逃避責任。不錯,在羅馬書七17中,保羅說:「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然而,他在那一段中的目的,並不是要否認他自己犯了罪,只是要解釋為何他的行為與意志正相反。所以,在這一段中,犯罪或不犯罪都是指人,而不是指他的性情。動詞「犯罪」與「不犯罪」的主詞,是「他」,一個人,而不是「它」,一種性情。在第9節中尤其清楚,約翰並沒有寫道:「神的種子在他裡面,而它不能持續犯罪」;他乃是這樣寫:「神的種子在他裡面,他不能持續犯罪」。這個翻譯無疑是正確的,因為約翰接著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由神生的不是「種子」,而是透過種子栽植的那「人」;所以,有種子留在裡面的那「人」,便「不能持續犯罪」。
4. 對這段經文還有一個相當流行的解釋,即:約翰所描寫的不是事實,而是理想。亞爾弗得參照德國註釋家杜斯特狄克的說法(他的註釋相當倚重杜氏),採用這個觀點。他主張,約翰在整封信中,都是「談神生命的理想狀況,這與在罪中的生命是彼此完全排斥的」。魏斯考特也說:「神子嗣的理想,與罪是互相排斥的」。陶德與巴克萊都認為,這種看法是可能的,並且引用以諾書五8所形容新時代中的生活,來支持這個看法:「他們都將永遠活著,並且永不犯罪,因他們不再將神的話當耳邊風,也不再驕傲。」這個主張的論點如下:無罪將是未來世代的特色,而約翰相信未來世代已經來到(二8),所以他當然會主張基督徒是無罪的。馬歇爾也選用這個觀點,他又補充說,約翰對末世理想的陳述,「雖然在文法上是用直述句和事實的描述,但在邏輯上則是一種祈使語,或義務的陳述」(184頁)。
我認為這種解釋很具吸引力,但卻不夠令人滿意。約翰乃是在危機時刻寫這封信。他所面對的狀況乃是非常現實的問題;如果單提「理念」與「理想」,起不了什麼作用。前諾斯底派的假教師,所提出的聲明十分具體,約翰挺身而出,直指他們的聲明為錯謬,並稱他們是說謊的。他一定需要提出相反的聲明。倘若這些僅僅是「理想」,他的對手豈不是可以輕易將其打發,視為不真實、不實用、作不到的虛言?此外,約翰並非以理想主義者的身分說,在理想上,基督徒「不應當」犯罪。他的用語乃是實際的。他明白地說,基督徒不犯罪,並且也「不能」犯罪。
勞羅伯反對理想化的解釋,不過,他提出的建議也頗類似。他強調,約翰並不是像神學家一般那麼冷靜地在寫作,而是「處在爭辯甚猛的狀況,身受激烈爭論的壓力」。他正在反對將基督徒的自由變為放縱情慾的人。所以他用了絕對式的宣告,「充滿了聖潔的激情」、「針對無限制的虛假教條,作出無限制的反對」。因此,他的表達具有「明顯誇大與過度強調」的色彩,只在「理論上……正確」。但是「理想」式與「理論」式的聲明有什麼區別?我們必須堅持,約翰是要推翻異端假教師的理論,他所舉出的,並不是另一套「理論」──無論多真實,而是事實。
5. 主張約翰是表達一種「理想」的人,大半又接著主張,其實這是相當實際的理想。因此,亞爾弗得引用杜斯特狄克(Du/sterclieck)的話說:「所有的註釋家,……就是承認聖約翰觀點具理想色彩的人,沒有一個忽略一件事實,亦即:在實際生活中,凡從神生的人,其生命中都有某種完全可以應和『不能犯罪』之理想的素質。……他們不犯罪,也不能犯罪,就如那屬神的新生命是與一切罪完全相反,……而他們裡面有多少這樣的生命,就會有多少這樣的表現。」探討這種解釋的註釋家,多半集中於第6節所言,「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他們說,這種住在基督裡,不是指所有的基督徒,而是某些基督徒才能達到的。如此,基督徒的聖潔,就看他住在基督裡的程度。「他不犯罪的程度,是看他住在祂裡面的程度」(Augustine、Bede)。因此才會有「要持續住在祂裡面」(二28)的命令。如果不服從這個命令,基督徒就會犯罪;如果服從,就不會。
這也相當正確。主耶穌在葡萄樹與枝子的比喻中,曾清楚地這樣教導(約十五1及下)。枝子是否結果子,要看它們是否留在樹上。不過這個解釋還不夠盡述這段話的意思。它對第6節的說明很合適;但對第9節則不然。這兩節有差異。第一,第6節說基督徒不犯罪,第9節則說不能犯罪。第2、6節將基督徒勝過罪的原因,歸諸於他目前住在基督裡,但第9節則歸諸於他過去是由神生的,結果,神的種子就「留在」他裡面。而神的種子留在我們裡面,乃是長久的、不改變的,但我們住在或留在基督裡的狀況,卻是不定的、會變的。簡言之,「不犯罪」(6節)的聲明或許可以依據他是否住在基督裡而定;但「不能犯罪」的聲明卻是絕對式的,因為它的依據乃是由神而生的事實(9節)。
6. 伊伯拉德對於何為重生之基督徒「不能」有意、故意犯的罪,提出一番解釋。他寫道:「一個真正重生的人,完全不可能故意或定意去做那些他明知神禁止的事。」他同意,基督徒可能陷入罪的網羅,但是罪「與他意志的傾向相反」,「他不能愛惜、寶貴罪,以犯罪為消遣」,或是「對神的旨意明知故犯」。從以上所引的句子可以看出,伊伯拉德強調基督徒的知識(或良心)與意志,並肯定基督徒不違背或不能違背這二者。正如羅馬書七20所言,「基督徒不是犯罪,而是被罪折磨」(Besser,由勞羅伯引用)。加爾文的話也類似:「說他們不犯罪,是因為……他們不同意犯罪,而是在其中掙扎、呻吟,所以他們能真心地和保羅一同說,他們所不願意作的惡,反倒去作了。事實上,他們『不能同意犯罪』」(Tyndale)。
約翰衛斯理的說法,也可能屬於這第六種解釋。在他的《淺論基督徒之完全》一書中35,清楚回應了約翰的第一封信,一方面提到「完全的愛」(四18),一方面在結論中說,「基督徒的完全,就在於不犯罪」(19頁,意指約壹三6、9)。衛斯理說,他講「罪」,是指「一般所謂的罪(亦即,刻意違背已知的律法)」。無意的犯法,則不能解釋為「罪」,而「在今生之中並沒有一種完美狀態,能夠完全避免這一類無意的犯法」(45頁)。對這一點,我們的回應為,有意與無意的犯法是否能劃出明顯的界線,以及,神的僕人是否並不會有意犯罪。坎德利施問得不錯:「它對大衛真實嗎?」事實上,在聖經裡面神的子民明知故犯的例子豈不是層出不窮?基督徒的傳記也承認這一點。更重要的是,可否證明這就是約翰的意思?我認為做不到。他說,所有的罪都是「不法」,違背了神的律法。他並沒有區分有意或無意、明知或無知的違法。
7. 第七種解釋為,基督徒「不犯」且「不能犯」的罪,是習慣性、持續性的罪。他或許有時會犯罪,甚至當時心思與意志都同意,但是後來則會充滿憂傷和痛悔的靈(詩五十一篇)。因為,他的生命整個方向是朝著神和聖潔而行的。他的心思定睛在聖靈上(羅八6),注目於天上的事(西三2),不在地上的事(腓三19)。他的眼目一直集中在主耶穌(詩二十五15),將祂常放在自己面前(詩十六8)。他的眼目專注於神的誡命(詩一一九6,RSV);他的心也堅定(詩五十七7)。「雖然信徒有時會犯罪,但他生命中的主導原則不是罪,而是與罪為敵」(Plummer)。他的整個一生都「與罪爭戰不休」(Law)。在信徒裡面的「種子」,「使他的靈充滿對罪惡的憎恨與不能妥協,激勵它與所有不義不停爭鬥」(Alford)。基督徒並非「完全脫離了一切邪惡」,但是他們「一心奮戰,要使自己的生活順服神」(Calvin)。「罪不能作他們的主」,因為聖靈「不讓它興旺」(Calvin)。
從約翰所使用的時態,可以明顯看出這正是他的意思,正如第9節註釋中的說明。這絕不是「文法的詭辯」(Dodd、Alexande),而是他的讀者很快能領悟的意思。今天的語言學者也肯定這種解釋,如「希臘文的現在式含有習慣、繼續、不間斷的意思」(Blaiklock)。因此 NIV 譯為,沒有一個真信徒會「繼續犯罪」(6節),或「持續犯罪」(6、9節)。相反的,「他不能不斷犯罪」(9節)。
或許再回到約翰自己的話(約壹三4∼9),簡述他的論點,對我們有所幫助。這一段是兩個對稱的段落(4∼7、8∼9節)。每一段的開始皆陳明罪的嚴重性(其性質為「不法」,4節;其源頭為魔鬼,8節);接下去提到基督顯現的目的(「除掉我們的罪」,5節;「除滅魔鬼的作為」,8節);最後的結語是道德的推論,首先論到習慣性犯罪的不相容性(不會「繼續犯罪」,6節),接著則論到其不可能性(「不能持續犯罪」,9節)。
這個論證是神學性的,基礎為基督的拯救之工。祂的本性無罪,祂的使命為除掉罪。約翰說:「你們知道」這點(5節)。所以,凡住在基督裡的人就自然不會繼續犯罪。因為基督和罪是不相容的。持續在罪中,就顯明我們從來沒有見過基督,也不認識祂。既然祂是那位除掉罪的無罪者,我們怎能一面犯罪,一面卻又自稱看見過祂、認識祂?在第8節中,這個主題也以同樣的方式開始。基督顯現是要除滅魔鬼的作為;所以,犯罪就是破壞救主的作為。「這整段乃是不容罪立足的簡潔說明」(Findlay)。
但是,基督徒不單「看過、且知道」基督為拯救罪人之無罪的救主,他本身更是由神而生的。他的神學(基督論)使持續犯罪顯得不相容;他的經歷(由神而生)使得這事不可能。在重生信徒內之神的性情,與一切邪情私慾相反。他不可能慣於犯罪。「我們是神的兒女,罪對我們既不正常,也不自然」(Dodd)。「信徒或許會跌倒犯罪,但卻不會在罪中行走」(Smith)。
增註:約翰有關魔鬼的教導(三8、10)
約翰認定魔鬼是存在的,且寫到牠的源頭、作為、能力,與傾覆。
1. 牠的源頭。約翰福音八44描寫牠為「不守真理」。這似乎意謂牠是從原來「守住」(RSV)真理的地位墮落的,若是如此,則下一句「牠裡面沒有真理」,就不是指牠墮落的原因,而是我們怎麼能知道牠是墮落的。牠現今沒有真理,原因乃在很早以前牠就從真理中墮落了。有關 hoti 的這類用法,可參考路加福音七47。「從起初」(ap' arche{s)這個詞兩次用在魔鬼身上(約八44;約壹三8)。如果「不守真理」可以解釋為:牠從受造的狀況中墮落,那麼,牠的殺人與犯罪等作為的「起初」,就不是牠存在的開始,而是牠墮落的開始。「牠是罪人之首;牠起初如何,現今亦然」(Law)。
2. 牠的作為總是邪惡的,因為牠的本性就是「那惡者」。主耶穌曾用過這個稱呼(如太六13),約翰用了六次(約十七15;約壹二13、14,三12,五18、19)。魔鬼的邪惡作為特別顯明在三方面,暴露出牠完全缺乏公義、愛心和真理;這三方面又與約翰在第一封信中提出的測驗互相呼應。第一,牠「從起初就犯罪」(約壹三8),並且誘惑別人犯罪(參太六13)。事實上,牠的確是一切罪的根源,所以可以說:「凡犯罪的是屬魔鬼」(約壹三8)。第二,牠是「殺人的」(約八44)。因此,該隱殺害亞伯,就透露出他背後的源頭是魔鬼(約壹三12)。想殺耶穌的猶太人也是如此(約八40∼41)。魔鬼既然沒有打敗耶穌,便去逼迫教會(啟十二4∼6、13∼17)。牠被稱為「毀滅者」(啟九11;參來二14)。第三,魔鬼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約八44)。這是因為牠已經從真理中墮落,「在牠裡面沒有真理」的事實,前面已經提過。所以,牠一方面控告神的子民(啟十二10),作他們的對頭(希伯來文撒但的意思),並且肆意譭謗(希臘文 diabolos 的意思),又要藉假先知的謊言來欺騙人走錯路(參:約壹二21∼22,四2)。
3. 牠的能力相當大,牠邪惡的作為遍及各地。牠不僅能夠將邪惡的心思意念放進人的思想中(約十三2;參:路二十二3;太八33),甚至能親自附在人身上(約十三27),並且「那在世上的」(約壹四4)更是「世上的王(archo{n,直譯為「掌權者」)」(約十二31,十四30,十六11;參林後四4;弗六12)。牠有「寶座」(啟二13),牠的王權很廣,「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的手下」(約壹五19)。事實上,未蒙救贖的人不單在魔鬼的權下,並且屬於牠。這一類用語顯示,魔鬼對人的生活具有很實際、很可怕的影響力;他們只能臣服於牠的意願,受牠指揮(約八44;參:提後二26)。他們的心意就是行牠的旨意。
4. 牠的傾覆是由神子的來到開始。魔鬼在祂裡面「毫無所有」(約十四30)。祂顯現的目的,就是「除滅魔鬼的作為」(約壹三8)。藉著祂的死與復活,祂全然大勝,達到目的。這個世界受審判,它的王被趕出去,都用「現在」來強調(約十二31),而其上下文則為人子得榮耀的時刻(約十二23、27)。耶穌在展望那時刻時,便說,這世界的王「現在受了審判」(約十六11,所譯的字為 kekritai,完成式),結果,祂會吸引萬人歸向祂自己(約十二32)。至於撒但受捆綁的說法,或許也是預見牠的失敗(啟二十1及下;參:可三27)。不過,到目前為止,牠的傾覆仍然只是下寶座而已,卻尚未被消滅淨盡。牠最後的失敗,要到末日才會實現(啟二十10)。此刻,父會「保守」祂的子民脫離惡者。耶穌如此禱告(約十七15),約翰也肯定道,從神生的人便蒙「那位由神生的」「保守」(動詞同樣是 te{rein),惡者甚至不能「碰」他們(約壹五18)。當然,年輕人所以能「勝了那惡者」(約壹二13∼14;參四4),是由於基督的能力,並藉著神的道。
33 見增註,「約翰有關魔鬼的教導」。
34 見增註,「『神的種子』的意義」,和「約翰一書三章4∼9節的解釋」。
35 1767 (Epworth Press, 1952).
B 社會測驗的說明:相愛(三11∼18)
前一段的最後一句話,已經為主題的改換鋪了路,由公義轉成愛。在二章7∼11節中,約翰簡短地列出真基督徒社會測驗的大綱,即:彼此相愛乃是新命令(但也是舊命令),是真光已照亮之新世代所具備的。現在,他要將內容加進這幅草圖中,但所用的顏色只是黑與白。他在第10節中繼續前文所提的明顯對比,就是神的兒女與魔鬼的兒女;他寫到恨與愛、生與死、殺人與捨命。這一段首先提醒讀者,彼此相愛乃是最初他們所領受的信息(11節);下面立刻舉出該隱的恨,他是這世界的模型(12∼13節);接著形容基督的愛,並要教會將這樣的愛表達出來(14∼18節)。
11. 異端以新奇的教導自誇;約翰在這裡的呼籲與一章5節相同,乃是歸回最初使徒所傳的福音,這福音乃是公開的知識,與假教師所稱私下隱祕的光照截然不同。他的讀者若謹守他們曾聽見的信息,就是從起初公開宣講的,就必十分安全。約翰在對付跟隨克林妥之人所犯的神學錯誤時,最注意的就是這一點。他寫道,務要將那從起初所聽見的常存在心裡(二24)。如今他雖在闡明倫理方面的教訓,卻仍然提出同樣的呼籲。亦參考二章7節。福音是不改變的。有關耶穌基督和基督徒行為的真理,絕不可變更。在教義與倫理上,我們都必須回到起初,探討使徒最初是怎麼教導的,以及他們最初帶領信主的人所擁有(二7,eichete 過去式)、所聽見的(二24和三11,e{kousate,亦是過去式)。那信息的重點,便是:我們應當彼此相愛(參三23,四7、11∼12;約貳5;約十三34,十五12、17)。
i. 該隱與世界的恨(三12∼13)
提到我們所領受彼此相愛的命令之後,約翰立刻以該隱的行為作一反比。他的恨源自魔鬼,那惡者,結果出手殺人,而且非常殘暴(勞羅伯將 esphaxen 譯為「屠殺」)。這不單是「屬魔鬼」一般性的罪(8節),而是特定的仇恨與謀殺罪,正如耶穌所說:「魔鬼……從起初是殺人的」(約八44)。約翰問道,該隱為什麼要殺亞伯呢?不是因為亞伯很壞,正好相反: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他憎恨的背後乃是嫉妒;這不是要多得恩賜的那種嫉妒,而是討厭別人比自己公義,就是猶太祭司要置耶穌於死地的那種「嫉妒」。嫉妒-仇恨-殺人,是自然而可怕的順序36。
13. 該隱是世界的模型,到如今他的醜陋樣式仍然展示在其中。「世界」是該隱的後代,所以如果世界恨我們,我們不要以為希奇37。該隱如何對待他公義的兄弟亞伯,惡人也將繼續用一樣的態度、手法,來對待義人,這是不足為奇的。耶穌曾提醒我們這一點(如:約十五18∼19、25,十六1及下,十七14)。世界的恨,證明了其靈性的真相就是「死」(14節)。彼得前書四12以下也有類似的指示,叫人不要對世界的反對與逼迫感到驚訝。
ii. 基督和教會的愛(三14∼18)
從約翰對世界仇恨的說明,轉到他對教會當有之愛的教導,讓人鬆了一口氣。他首先寫到愛的證據:它能證明有生命(14∼15節),接著談愛的本質:就是捨己,對基督和教會皆然(16∼18節)。
14. 希臘文這一節的開頭極富戲劇性,是用代名詞我們(he{meis)。任憑世界去恨;我們不要恨,只要愛。不單如此,我們愛弟兄,就成了有永生的明確把握。在這一段光榮的肯定中,約翰與他的讀者站在一起。我們知道(oidamen,「我們知道這項事實」)我們已經越過(NEB「渡過」)死亡,進入生命。成為基督徒就是一種復活,或甦醒而「出離」(ek)靈性之死,「進入」(eis)永生(參約五24)。新約非常強調愛,認為這是基督徒首要的美德,是聖靈第一個果子(加五22),是真實信心的記號(加五6),是基督徒三項常存之恩典中最大的一項,是永不止息的,若沒有它,我們就「算不得什麼」(林前十三2、8、13)。愛是有無生命最具體的測驗,正如前面曾經提過,它是有否在光明中的測驗(二10)。而反面亦成立: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正如他「在黑暗中」(二9、11)。約翰的詞彙中,愛、光明與生命是相連的,恨、黑暗和死亡也同樣相連。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他提供我們察驗是否有生命的證據,乃在於是否我們愛弟兄,而世界所恨的人,正是「你們,……我的弟兄們」(13節)。
約翰對讀者一般的稱呼為「親愛的」或「小子」,在這裡卻特地稱他們為「我的弟兄」,是很恰當的。世界的真相不單顯在恨,更顯在恨基督徒,因為他們逼迫教會,就顯出是與基督為敵。「你們為什麼逼迫我?」同樣,永生不單顯在愛全人類,更顯在愛我們在基督裡的弟兄和姊妹。耶穌基督真正的跟隨者──就是已經「出死入生」的人──非常渴望與其他基督徒相交。他們不會「停止聚會」(來十25),喜歡一起敬拜、禱告,談論屬靈的事;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則以無私、關懷的愛為特色。
15. 現在約翰要證明,缺乏愛就是靈裡死亡的的證據。他不是在否定殺人者沒有悔改與得赦免的可能(耶穌為殺他的人能得赦免而求)。他乃是說明一項原則:取去生命就是喪失生命,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他現在與永遠都不會擁有永生。若是如此──而約翰以此為定律,那麼顯然凡恨他弟兄的也就沒有永生,因為恨人就等於殺人。這句話是對耶穌登山寶訓的忠實回應(見太五\cs1621∼22,參:太五27∼28)。約翰將恨人的與殺人的視為同等,並不是誇大之詞,「因為我們恨一個人,就是巴不得他死掉」(Calvin)。
16. 在說明愛是生命的證據之後,他繼續說明,愛的本質是捨己,而基督已經充分彰顯了這一點,跟隨他的人也要以此為特色。恨是負面的,要讓對方受害,所行乃是與他作對,甚至到殺他的地步(「該隱起來與他的兄弟亞伯作對,把他殺了」,創四8,RSV)。愛則是正面的,要使對方得益處,所行乃是為了他,甚至到捨命的地步(基督「為我們捨命」,16節)。事實上,正因為「祂」(又是強調語 ekeinos,NIV 正確地指出就是耶穌基督)為我們捨命,所以我們知道(egno{kamen,完成式,「已經明白」)何為愛。這個表達法是約翰獨有的(約十11、15、17∼18,十三37∼38,十五13)。它的意思不太像指放下,更像是把某件東西(如衣服)擺在一邊,「放棄自己的一件東西」(Westcott)。事實上,在約翰福音十三4,它是用來描述基督將自己的外衣脫下。該隱是憎恨最明顯的例子,而基督則成為愛的最高榜樣。一個人的生命是他最寶貴的資產。因此,奪人性命是對他的最大侵犯,而為人捨命則成為愛人的最大表現(參:約十五13;羅五6∼10)。因此,此處所列是終極性的對比:該隱的恨帶來殺害,基督的愛帶來捨命。事實上,真正的愛,agape{,是自我犧牲。「愛是給予的動力」(Law)。
但是基督的捨己不僅是將愛啟示出來,讓人佩服,乃是要成為榜樣,讓人跟隨。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否則我們自稱愛他們,就華而不實。我們「應當」這樣做,這是基督徒的義務,因為我們屬於基督,應當在每一件事、每一個行為上,都照著祂所行的去行(二6),何況神對我們的愛既是如此偉大,我們也「應當」要彼此相愛(四11)。有關十字架是謙卑與忍耐的榜樣,見腓立比書二5∼8,及彼得前書二19∼23。
17. 不過愛不單只在最崇高的犧牲上顯明出來,也可以藉較小的給予來表明。我們大多數人都不會蒙召作英雄式的犧牲,但是在平時卻總有機會與有需要的人分享我們的財物(參:雅二15∼16)。愛是「願意捨下在我們生命中有價值的東西,以充實別人的生命」(Dodd)。從複數(「我們的弟兄」,6節)到單數(他的弟兄,17節),是刻意的,也是很重要的。「我們很容易對整個人類滿腔熱血,但卻不容易愛某一個人,尤其是那些索然無味、令人生氣、一無所有,或不受注意的人。有時博愛大眾可能成為對個別的人毫不關愛的藉口」(Lewis)。因此,約翰寫道,若有一個人擁有世上財物(希臘文 bion),看見弟兄窮乏,他就不能視而不見。兩項因素使他責無旁貸,正如那位好撒瑪利亞人一樣。第一,他看見弟兄的需要,「不僅是匆匆一瞥,而是看見,看得夠久,能了解、體察整個情況」(Brooke)。第二,他有力量來滿足他的需要。
如果他不將自己所「擁有」的,用在所「看見」的事上,就是對窮乏的鄰舍「沒有憐憫」,這便可以確定一件事:他不能說自己裡面有神的愛。正如殺人的就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15節),同樣,吝嗇的人裡面就沒有愛(17節)。此處的屬格也可能是受格,譯為「對神的愛」(參:二5、15,四20);又可能是限定詞、定性詞,形容「像神之愛的愛」,「神的愛」(NEB)。但是最有可能是主格的,應簡單譯為「神的愛」(RSV)。神的愛已經在歷史上藉基督的死彰顯出來(16節;參四9∼10);但它也(應該)住在我們裡面。它不僅只在基督身上展示一次,而是要透過跟隨祂的人,不斷地流露出來。這種神聖的愛,無論是在基督裡,或是在我們裡面,都是高價的犧牲,將我們自己的 bios(17節),即財物,甚至將自己肉身的 psyche{(16節),即生命,給予別人。
18. 約翰這一段話最後的呼籲,不但是對讀者說,也是對他自己說,而他在此又以親暱的語氣稱他們為親愛的小子;他提醒道,光是以口談論愛是不夠的。行為語言比話語聲音更響亮。從本質而言,愛不是感覺,不是空談,而是行動。如果我們的愛是真實的(在真理中),就必定是積極的、有建設性的(有行動的)。
本段對於恨與愛的教導,可以簡述如下:恨是世界的特色,該隱就是其模式;它的源頭為魔鬼,結果為殺人,且是靈性死亡的證據。愛是教會的特色,基督為其榜樣;它的源頭為神,結果是捨己,且是永生的證據。
36 創世記在該隱與亞伯的故事中(創四1∼8),並沒有明確告訴我們,為什麼亞伯將羊群中頭生的獻上,便蒙神悅納,而該隱將土產中的果實獻上,卻不蒙悅納。不過,卻透露出該隱並沒有埋怨的理由(6節);如果他作得「對」,他所獻的祭應當會被接納(7節)。根據希伯來書十一章4節,「亞伯因著信獻祭與神」,所以「比該隱所獻的更美」,既然信心總是對神的應許和命令之回應,我們可以假定,神已經將祂的旨意向這兩兄弟彰顯。亞伯憑信心順服了;他的義正在於他的相信順服。而該隱卻故意違背,正如猶大書11節所示。他殺害亞伯,正代表義總是會令不義之人反感到想要動武(參約三19∼20)。
37 見增註,「『世界』的意思」。
C 離題而談確據與定罪的心(三19∼24)
這新的一段與前面的銜接,似乎是「真理」一字。約翰已經勸勉讀者要「在真理中」相愛(18節),他立刻接著指出,我們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19節)。凡是性情源自真理的人,行為才會有真理的特色,因此,我們藉著「在真理中」愛人,就可以知道自己屬於真理。ek te{s
ale{theias 一語,也出現在約翰福音十八37。
這一段的開始(19節)和結束(24節),都由「從此我們知道」引進(不過在19節,動詞是未來式,gno{sometha,但在24節則為現在式,gino{skomen),而探討的中心則與全信的宗旨相同,即確據的教義。
i. 定罪的心,與如何平撫(三19∼20)38
這一段論到定罪之心的話,必須從整封信對確據的說明來解讀。基督徒的確據雖然根基穩固,但是他的心有時還需要再得到肯定。NIV 和 RSV 將20節的第一句譯為,「每當我們的心定我們的罪」,如果這個翻譯是正確的,意思似乎是,基督徒滿有確據的平靜會受到攪擾,而這並不是很特別或極少見的經驗。有時我們「良心」(NEB 將心如此翻譯,不無道理)的責備是真的,但有時卻是假的,是被那「控告我們弟兄的」(啟十二10)所激動的。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這種內心的聲音不可以勝過我們。我們必須在祂的面前讓我們的心安穩,換言之,我們必須能在神面前這樣做(在祂面前是強調語)。
這裡的意思是,一旦我們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我們就能這樣做。頭腦的知識可以使內心的懷疑得到平撫。但,我們怎樣才能知道呢?這一節起頭的從此,究竟是什麼意思?在這封信中,這個詞通常是展望下面要說的話,但是這裡(和四6)則似乎是指前一段有關愛的講論。「凡有愛心的,都是由神而生,並且認識神」(四7)。愛是最終的客觀測驗,看我們基督徒的自稱是否屬實;因為真正的愛,就是捨己之愛,對墮落的人性是很不自然的。惟有得著新生命,並有聖靈內住的人(三24,四12∼13),才會有這種證據,而且它會藉「行為」顯明出來。「我們可以指出具體的事──不是我們所說、所感覺、所想像,或所情願的,而是我們已經做的事」(Law)。如果我們這樣「在真理中」愛人(18節),心中就能滿有確據。「愛的果子就是把握」(Westcott)。
20. 這一節的文法結構不容易決定。參閱增註,「約翰一書三19∼20的意義」。NIV 和 RSV 的翻譯或許是對的,每當我們的心定我們的罪,我們可以平撫我們的心,因為神比我們的心大。這樣看來,在這一幕靈性的戲中有三個角色,這場內在的辯論有三個發言人。情節彷彿是審判,我們的心是起訴者,我們本身是辯護者,神是審判官(Law)。每當我們的心定我們的罪,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心有距離,似乎站在它外面,必須安撫它,向它重新保證,使它的憂傷得以平靜。但是,如何才能做到?一方面正如前面所提,可以藉著「我們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19節)來推論;但另一方面要靠一個事實,即神比我們的心大,祂凡事都知道。通常良心的控告都是公正的。在這種時候,「惟有神的赦免令才能超越它,使它的聲音平息」(Brooke, p.99)。但是我們的良心絕非不會弄錯,它的定罪常會不正確。所以,我們可以從良心向神申訴,祂更偉大,知識更豐富。事實上,祂一切都知道,包括我們隱藏的動機和最深的念頭;而此處亦意謂,祂對我們的憐憫比我們的心更多。祂的全知應當使我們鬆一口氣,而不是令我們害怕(參:詩一○三14;約二十一17)。因此,只有知識能夠使定罪的心安靜下來,我們的知識和對人真誠的愛會有果效,但最重要的,則是神對我們心思意念的知識。對這位全知之神有信心,比任何人工的鎮靜劑都有效。
增註:約翰一書三19∼20的意義
這一段是「五里霧地」(Law)。大致上它的意思相當清楚,但是文法上則一團混亂,從一開始,註釋家就感到很難解釋。主要的問題有三,第一是動詞「使平靜」(peisomen)的意思,第二是20節的兩個以 hoti 開始的子句,第三是「神比我們的心大」這句話。
1. Peithein
通常是指「令人信服」,或「說服」(RV 邊註),而下面會接著說明,要人信服的真理是什麼。倘若這是此處的意思,有人便建議要加上一個子句,如:「我們是屬真理的」(如:Plummer),而這略嫌牽強;亦有人建議用第二個 hoti 子句,「我們將在祂面前說服我們的心……,即神比我們的心大」。但這樣一來,文意不夠通順;然而NEB 似乎還是採用這個讀法。「自己覺得能真誠愛弟兄,這個理由還不足以讓內心信服神至大的主權」(Westcott)。
Peithein 的第二個意思是「使平靜」,不過在新約中很少這樣用,只在馬太福音二十八14出現過。參馬喀比二書四45。RV(「肯定」)、RSV(「重新保證」)、NIV(「使安息」),都賦予它這個意思。「我們將使內心的害怕與憂傷得到安寧與平靜」)。
2. 我們如何翻譯兩個 hoti 子句?第二個 hoti 必須譯為「因為」,而非「即」。這樣,神的至大就不是我們要令內心信服的真理,而是藉以平靜內心的真理。
第一個 hoti 子句也可以視為「因為」。若是如此,「我們的心若定我們的罪」,就是附屬子句,幾乎像在括號中,而第二個 hoti 則接上第一個子句。不過,這個結構太笨拙,而在括號內的子句也不夠長,不足以接上另一個 hoti。AV 看出這一點,所以沒有將第二個 hoti 譯出,而有些抄本也的確沒有這個字。另一個方法,是以原文為 ho ti 而非 hoti,這兩個字再加上 ean,所形成的結構有「無論何時」(RSV 與 NIV)、「無論什麼」(RV、Westcott、Law),或「無論何事」(NEB 邊註)的意思。大部分現代註釋家都採用這個辦法。它保持了第20節(「無論何時我們的心定我們的罪」)和21節(「若我們的心不定罪」)的對比,而這種對比在全信中相當常見(如一9∼10,二10∼11,三7∼8,四2∼3)。
3. 第三個問題為對神的描述,「比我們的心大」。這樣描寫神,「是因為祂比我們的心更富憐憫之情,還是因為祂在審判我們時更嚴厲」(Ebrard)?亞爾弗得的解釋,可以作為後者的例子,早期希臘註釋家與改教者都持此觀點。他將第二個 hoti 譯為「因為」,但是卻視這個子句曾遭刪改,而在它前面補上一個動詞:「若我們的心定我們的罪,(這是)因為神比我們的心大……」。這樣,神的偉大就成了挑戰,而非安慰。它不能解釋為何我們能平撫我們的心,卻可以解釋我們的心為何定我們的罪,而為何我們有需要去平撫它。「我們的良心只不過是神聲音的微弱迴音,祂一切都知道;而若良心定我們的罪,祂的定罪豈不是更嚴重?」(Alford)。參哥林多前書四3∼4。反對此種解釋最主要的理由為:這整段所強調的目的,是要醫治受傷的良心,而不是要使傷口擴大,「要提供把握,而非將害怕放入人心」(Brooke)。
ii. 不定罪的心,與其福氣(三21∼24)
約翰從定罪之心的詛咒與其平撫,轉而來談一顆得著平靜的心,或不定罪的心,是何等蒙福。這種福氣不單在於其本身,就是良心不受干擾的安靜,更在於其結果,就是與神相交:是自由的、不受限制(parre{sian),又是主動的追求與經驗(pros ton
theon,在神面前)。有關 parre{sia 的意思,請參閱二28的註釋。「這裡的思想是神子在父神面前的大膽,不是被告在審判者面前的勇敢」(Westcott)。
22. 這裡提到不定罪之心的第二個福氣。我們不但有把握可以藉著禱告親近神(pros ton theon),並且知道祂必定會回答(ap' autou)。五章14∼15節也同樣將把握與祈求得允放在一起。可是約翰的意思並不是說,神對我們祈禱的垂聽與應允,只是為了主觀的理由,即讓我們良心平安,不再定罪。還有一個客觀的道德理由,就是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廣義地說,即:行祂所喜悅的事。順服是祈禱蒙應允不可或缺的條件,而不是其功德。我們無論求什麼,就從祂得著,這句話是描寫基督徒慣有的經驗(動詞是現在式);坎德利施的看法很正確,他說,道成肉身的神子是討神喜悅的最高典範,也是蒙神垂聽的最佳例子(約八28,十一41∼42)。這句話回應了主耶穌的應許,那裡也同樣出現這兩個動詞:「祈求,就給你們。……因為凡祈求的,就得著」(太七7∼8)。
這個簡單而無限制的應許,當然應當參照聖經其他的地方來解釋,看那裡禱告蒙允的條件為何。如果要神垂聽禱告,必須「照祂的旨意求」(五14;參:詩三十七4;約十五7)。勞羅伯的說法或許是對的,「順服祂的命令」乃是蒙垂聽的條件,只因為這種順服便顯明「我們的意思與神的旨意是一致的」。除了遵行祂的旨意,我們亦必須奉基督的名禱告(約十六23∼24),目的在使神得榮耀(雅四2∼3),而且祈求者必須潔淨自己、脫離罪(詩六十六18;箴十五29;賽五十九1∼2;雅五16),得到赦免、並赦免別人(可十一25),又相信神的應許(太二十一22;可十一24;參雅一5∼7)。有關討神喜悅的觀念,可參考以下經文:約翰福音八29;哥林多後書五9;以弗所書五10;歌羅西書一10、三20;帖撒羅尼迦前書四1;希伯來書十三21。
23. 如果我們要禱告蒙允,就必須遵守神的命令,那些命令又是什麼?基本上,只有一個命令(這個字是單數),包括相信基督與彼此相愛。這幾封信中以不同的方式表達出相信的含義,就是單純的「承認耶穌」(四3),相信並承認「耶穌是基督」(二22,五1;參:約貳9)或「子」(二23);較複雜的表達法則為,相信「耶穌是神的兒子」(四14,五5),以及「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四2,約貳7)。但這裡卻作了全面的信仰告白,即:相信(希臘文這裡沒有介系詞,不像五13;只用簡單的與格)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就是所啟示出來的那位;歷史上的人物拿撒勒人耶穌,必須與神的兒子基督認同。一章3節與五章20節也寫出祂的整個頭銜。
命令的第二部分就是,我們應當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祂或許是指「耶穌基督」,祂所賜的命令就是約翰福音十三34與十五12、17。二章7∼8節已經提過彼此相愛的命令(參:約貳6),不過這裡是第一次將相信與相愛放在一起(參:加五6)。這兩項都是神的旨意,也都是祂的命令。相信和相愛這兩個動詞在時態上的差異很重要,基督這裡視相信基督為一次決定性的動作(以 pisteuso{men 為正確的讀法),而愛弟兄則為持續的態度。兩者都是真基督徒的試金石。在三章10節中,約翰將行義與愛弟兄相連。此處他將相愛與相信基督相連,下一節中更加上對神所有誡命的順服(他在22節也提到這點),形成完整的三重奏。
24. 這裡所提互相「住在裡面」的觀念──我們在祂裡面、祂在我們裡面,在本書信內是首次出現,其出處乃是主耶穌所講葡萄樹與枝子的比喻(約十五1及下)。那裡說,基督住在屬祂的人裡面,他們也住在祂裡面。在這裡,從22、23節中「祂」的用法來看,則是「神」住在我們裡面,我們也住在神裡面,正如四章12節。對約翰而言,這個差異可能並不重要,因為在約翰福音十七21,耶穌禱告說:使他們「也在我們裡面」(參:約十四23,「我們要到祂那裡去,與祂同住」)。這裡和約翰福音十五章(10節)都提到,能不斷這樣互住,條件是順服;而順服也是這種住在裡面的結果與證據。參二章3∼6節對同樣真理的說明。
藉著這一節,約翰將本書信前三章逐一出現的不同繩索結合起來。除非一個人能順服約翰所闡釋的這三項基本命令,就是相信基督、彼此相愛和行為公義,否則他就不能說自己住在基督裡面、基督住在他裡面。「住在基督裡」不是一種神祕的經歷,隨便什麼人都可以說自己擁有;它不可或缺的同伴,乃是承認耶穌為成了肉身的神子,並能持續過聖潔與相愛的生活。他的結論為:從此我們知道,祂住在我們裡面:我們知道,因祂賜給我們聖靈,就是基督徒生命開端時所得到的。乍看之下,這裡提到在我們裡面的聖靈,似乎引進了一項主觀把握的標準(像羅八15∼16),與前面所談的事並不符合。但事實卻不然。聖靈的同在的確是基督有否住在我們裡面的試金石,但祂乃是藉我們的生活與行為,將自己客觀地彰顯出來。是祂感動我們承認耶穌是基督成了肉身──下面約翰即將說明這一點(四1及下;參二20、27)。也是祂使我們有能力行公義,並愛弟兄姊妹(參四13;加五16、22)。因此,我們的心若提出控告、定罪,要讓自己的心安穩,就必須尋找聖靈工作的證據,尤其是:祂是否使我們能相信基督、順服神的命令,並愛我們的弟兄?因為基督住在我們裡面、我們住在祂裡面的條件,就是這種完備的順服(
21.
38 有關語言學和文法方面,見增註,「約翰一書三19∼20的意義」,158∼159頁。──《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