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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第四章

 

D 教義測驗的說明:相信(四16

  這幾節的背景正像哥林多前書十二與十四章一樣,就是當地的「預言」充斥。不要每一個靈都相信1節)是用現在式,意指約翰的讀者有一種傾向,就是所有自稱有靈感的教導,他們一概接受,不予分辨。他們需要明白,「把超自然的現象和神混為一談,是很危險的錯誤」(Findlay)。因此,約翰勉勵他們,凡是自稱為有靈感的言論,都要探究其來源。它是否出於神?抑或發言人為假先知?宗教導師需要經過批判與檢視,這是長久以來的經驗。耶穌曾提出道德的測驗:「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約翰也應用道德測驗,即在行義(三10)與相愛(四8)兩方面檢驗。但是,神學的測驗也不能少(如:申十三15和耶二十三9及下)。在三章23節中,約翰以一道神的命令,將彼此相愛的責任──就是該章後半的主題,和相信神兒子耶穌基督的責任放在一起。此處他進一步發展這個基督徒信仰的核心,以它為真基督徒和真先知的重大測驗。這項測驗透過兩個方式進行,第一個與教師有關,第二個與聽眾有關。他說,從此你們可以認出2節)真假教師;接著他以教導的內容來作決定性的判斷。在本段的結尾,他又說「從此我們可以認出」(6b節),然後以聽眾的性情作為同樣有效的判斷。

i. 教導的內容(四13

  神已經將祂的靈賜給我們(三24),可是世界上還有其他靈在活動。這裡可以觀察到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在相信神的兒子耶穌基督之名的命令(三23)之後,緊接著就是不要每一個靈都信的禁令;正如在愛弟兄姊妹的命令(二711)之後,緊接著便是一道禁令:「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二15)。基督徒的信仰和愛心,都不能黑白不分。而基督徒的信仰更不能與輕信混為一談。真正的信仰會在投入之前,先檢驗其對象。因此約翰告訴讀者,總要試驗那些靈是出於神的不是。先知都是某種靈的出口,真先知作「神的靈」(二2)的出口,第6節稱他為「真理的靈」;假先知則為「謬妄的靈」(6b節)或「敵基督者的靈」(3節)之出口。因此,在每個先知的背後都有靈,而每一個靈或是出於神,或是出於魔鬼。在相信任何靈之前,必須先進行測試,看其出處為何,這點關係重大。保羅在帖撒羅尼迦前書五1922也提出類似的命令。使徒保羅和約翰都認定,最卑微的基督徒也具備「個別辨識的權利」;改教者在這方面的堅持是對的。下一節約翰所闡述的客觀測驗,他們不但能夠做到,也應當如此行。

  現在說明必須試驗諸靈的原因。此處可能是概括而言,泛指到各處傳教的假教師;可能特別是指「許多敵基督」,就是二章1819節所講的,那些從前為教會成員,如今卻離開的人。魏斯考特認為,這裡是指「外邦偽基督教的大爆發,就是一般所謂的諾斯底主義」。耶穌曾警告門徒,要防備假先知(太七15;可十三2223)。保羅(徒二十2830)和彼得(彼後一1)也都嚴詞告誡。今日仍然有許多聲音要爭取我們的注意,許多異端廣得大眾支持。有些人自稱得到特殊的啟示或靈感,以支持他們特別的教義。基督徒實在需要分辨。因為有許多人很容易上當,只要有人宣稱,其信息與教導是來自靈界,他們就天真地接受。然而,容忍錯謬的教導,確實會讓人誤入歧途。不信(不要每一個靈都信)和相信,都可能是屬靈成熟度的記號。我們應當避免兩種極端,即:凡事都信的迷信,和凡事皆不信的懷疑。

  2. 談完命令與測驗的需要之後,約翰接下來講測驗的本身:從此你們就可認出神的靈來39。那些靈的出處,可以由作它出口的先知所教導的內容辨認出來。凡靈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就是出於神的。這種承認不僅是認可祂的身分,而是「公開、大膽」地承認(Westcott),確信祂就是道成肉身的主。耶穌在世上工作時,甚至邪靈或污穢的靈也會認出祂的神性(如可一24,三11,五78;參:徒十九15)。可是他們雖然認識祂,卻不接納祂的主權。然而神的靈卻總是尊崇神的兒子。耶穌教導說,聖靈獨特的工作就是要為祂作見證,並要榮耀祂(約十五26,十六1315;亦參:林前十二3)。這個測驗所用的字句,需要特別留意。也許這裡應當讀為:「耶穌是基督成了肉身來」40。這裡的信仰告白為:耶穌其人正是道成肉身的基督,或子;這是克林妥和他的門徒所否認的。ele{lythota)是完成式,與約翰二書7節的現在式(erchomenon)比較起來,這裡似乎強調神的兒子在成肉身時所取的身體,已經為祂永久所有。基督絕非在洗禮時臨到耶穌,又在釘十架前離開了祂;基督確實成了肉身而來,並且從來沒有將這身體撇下。這種信仰告白足以證明,那感動的出於神的。基督教的基本教義,在神子耶穌基督的永恆神人二性上,絕不可以妥協。

  3. 反過來亦成立:凡靈不認耶穌,就不是出於神。在約翰的心目中,認耶穌只有一個意思,即:承認祂是成肉身來的基督。無論自稱得著多少啟示,只要否認這點,就顯出背後乃是敵基督的靈在運行。約翰的讀者曾聽見(一定是從他以前的教導中聽過)他要來erchetai,和二18一樣)。敵基督不單模仿真基督的「來」,而且他的靈甚至現在已經在世上了。約翰在二章1822節曾提到同樣的事,不過他在這裡所稱敵基督的靈,那裡更明確地指出,是具體顯在許多敵基督身上,即已經來到的假先知。參帖撒羅尼迦後書二38,那裡說,「不法的人」還有待顯明,然而「不法的隱意」已經發動,只是受到了限制。

  將二章1823節與四章13節互相比較,可以看出所強調的重點各不相同,值得注意。在第二章中,我們對子的承認或否認,可以決定我們是否有父;而在第四章中,我們對子的承認或否認,則顯示出我們是否受聖靈感動。這位基督乃是中心。倘若某個系統否認耶穌是成了肉身來的基督──換言之,就是否定祂永恆的神性,或祂在歷史上的人性,無論它的聲明多麼響亮,附從者學問多麼高深,我們的信仰都不能容忍。凡否認子的,就沒有父,也沒有聖靈。

 

39 動詞你們可以認出gino{skete)可能是命令語或直述語。有些註釋家偏愛命令語,主張約翰在第1節「不要每個靈都信,而要試驗諸靈」的兩個命令之外,又進一步指示他們要分辨出神的靈。不過,在書信中,凡出現從此我們就知道認出(但都為第一人稱,而這裡是第二人稱)的句子,下面都是接直述動詞,所以這裡似乎最好也視為直述語。約翰是在作聲明,不是在發命令。

40 見增註,「約翰一書四2的解釋」{\LinkToBook:TopicID=170,Name= 增註:約翰一書四2的解釋}166頁。

增註:約翰一書四2的解釋

  布魯克指出,動詞 homologein,承認或認信,後面若是跟著直接受格,後者可以是單一的或雙重的。單一的直接格出現於二章23節與四章3節,即認「子」、認「耶穌」;雙重的出現在約翰福音九22,認耶穌為「基督」。而此處(和約貳7)究竟是哪一種?布魯克較主張以「耶穌基督成了肉身來」為單一的,是複合式的直接受格,並認為這是「最簡單的架構」。但另有些註釋家以為,較佳的解釋是視該動詞的受詞為雙重的直接受格,或者「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或者「耶穌」是「成了肉身來的基督」。前者較不可能。雖然約翰曾用「耶穌基督」之名(一3,二1,三23,五20),但說「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則是很奇怪的「神學上的時代錯誤」(Findlay),因為祂在道成肉身之後,才被稱為「耶穌」。既然如此,我們可能應當接受雙重直接受格之說,即:認「耶穌」為「成肉身的基督」,或「道成肉身的基督」(Moffatt)。在最好的抄本中,第3節單單用「耶穌」之名(「認耶穌」),這種看法與此相稱。它也可以解釋我們所知的異端,即:基督是神的使者,在耶穌其人受洗的時候降在祂身上,在祂死之前就離開了祂。約翰駁斥這種教導。事實並非:基督來「進入」耶穌的肉身,而為:耶穌乃是基督「在」肉身中來。兩者乃是一個。「這句話雖然簡單,卻是一針見血」(Law)。

  這種解釋亦符合第3節。那裡的讀法略為不同,相當有意思,沒有用 me{ homologei(「不認」),卻用動詞 lyei。這個字可以譯為「除滅」(如三8),或「鬆開」。它的證據不多,布魯克作了詳盡的整理(111114頁)。在武加大本、一些拉丁譯本、拉丁文所譯的愛任紐和俄利根的作品,以及特土良和奧古斯丁的作品中,都作「脫離」。RV 的邊註保留此意,作「廢止」。也許它是很早的文士抄寫錯誤,不過由此可見,「不認耶穌」被視為「鬆開」祂,就是將耶穌與基督「分開」,不將二者視為一。後來動詞 lyein 幾乎被諾斯底派異端用作術語,將耶穌與基督「隔開」;這個不同的讀法,也被用來反對涅斯多流派的異端。

ii. 聽眾的特性(四46

  談過教師們及其信息之後,約翰轉而檢視他們的聽眾。在希臘文中,這三節(456節)都以強調的代名詞起頭;你們4節,hymeis ──泛指他的基督徒讀者)、他們5節,autoi──指假教師)、我們6節,he{meis──指具權威之使徒,他自己為其代表),見導論Ⅰ E 「作者為目擊證人」{\LinkToBook:TopicID=111,Name= E 作者為目擊證人}

  4. 他說,你們是從神而來(正如那些「靈認耶穌是基督成了肉身來的」一樣,2節),並且勝了他們,即「這些假先知」(NEB)。這種「得勝」較不是指道德方面(如二1314,那裡也用同樣的字),而是指知識方面。假教師沒有辦法騙你們。你們不僅對他們進行測試,發現他們不合格,並且藉駁倒他們的教訓,勝過了他們。你們沒有被他們的甜言蜜語所欺,相信他們的謊言。所以,他們「發現自己不得不離開」(Ebrard),正如二章19節所言,你們得勝的原因,是在你們裡面的那位力量更大。這必定是指「真理的靈」(6節),「常存在你們裡面」的「恩膏」(二2027),而那在世界上的則是魔鬼,「謬妄的靈」(6節)。雖然(言下之意)邪靈很「大」,但聖靈更大,藉著祂的光照,所有虛假的教訓都能克服。這裡和二章1827節一樣,指出防範錯謬、並勝過它的原因,一是客觀的教義標準,另一則是內住的聖靈──祂能光照我們的心思,來了解並應用教義;因為「除非智慧的靈同在,我們手中即使有神的話,也無濟於事」(Calvin)。

  56. 這兩節是互補的。約翰在此不但將假先知和真使徒作強烈的對比(他們我們),也將不同的聽眾作對比(世界凡認識神的人)。世界認出屬它的人,並聽從他們的信息,就是源出於其中、反映出其觀點的說法。他們受歡迎的原因就在於此。另一方面,我們卻是從神而來。這裡與第4節「你們從神而來」不同。那裡他乃是聲明:讀他書信的基督徒有神聖的源頭;此處他則是指一群特定的人。這一節的我們與前一節的他們正成對比。所以,如果他們是指假教師,我們就必須是指真教師,就是使徒們。但是怎能知道我們從神而來,所教導的是真理呢?約翰解釋道,你們可以分辨出我們的信息是神的信息,因為神的子民會聽從它、接受它。這句話聽來似乎相當誇大。如果它出自某個一般的基督徒之口,的確如此。沒有一個普通信徒敢大膽宣稱:「凡認識神的就會贊同我;惟有不從神而來的才會反對我」。可是這句話是約翰說的。他不是奉自己的名或教會的名寫作,而是奉基督的名,因他是蒙揀選的使徒。他乃是將前面三節的論證更推進一步。那裡講到教義的測驗,看人是否承認神人耶穌基督;這裡的測驗則為:基督徒會接受它,而非基督徒會拒絕它。神的話與神的子民有某種親密性。耶穌曾教導說,祂的羊聽祂的聲音(約十458161627),凡屬真理的也會聽從祂對真理的見證(約十八37),並且,「出於神的,必聽神的話」(約八47)。同樣,約翰也肯定說,既然我們從神而來6節),而「你們」也「從神而來」(4節),你們就會聽從我們。信息與聽眾有共鳴的關係。在你們裡面的靈(4節)讓你們能夠分辨祂透過我們而說的話(2節)。今天我們仍能認出神的話,因為神的子民會聽;我們也能認出哪些是神的子民,因為他們會聽從神的話。凡不聽從使徒的教訓、喜歡吸收世界的教導之人,不但定了自己的罪,也顯明他們所聆聽的話有問題。

  這一切都符合約翰再三強調的重點,即:他的讀者要避免錯誤,就要忠於「從起初」所「聽見的」(二724,三11;約貳5;參約貳9)。認識神的就聽從我們6節),這裡的「我們」不可能是指教會,或是教皇(如有些羅馬天主教註釋家所宣稱);約翰在本信中一再堅持的,是使徒最初所傳的教訓;這和「基督徒相同的意見是可靠的真理準繩」之歷史問題,完全是兩回事。陶德的看法很對,先知可以代表自發性與自由度,他們(現今亦然)總要「順服使徒」和其權威(103106頁)。

  約翰的結論為:從此我們可以認出真理的靈和謬妄的靈來。我們可以測試靈,並且「能夠知道」(gino{skomen,現在式),方式為:審查他們透過人的器皿所傳的信息,以及觀看聽他們話語之人的性情。

Ⅴ 測驗第三回合的應用(四7∼五5

{\Section:TopicID=173}A 社會測驗的進一步說明:相愛(四712

  在三章23節,約翰將神的命令總結為相信基督與彼此相愛。他也在四章16節闡述了相信基督的一些含義。現在他突然轉而談論彼此相愛。丁道爾說:「約翰又舊調重彈了。」因為這裡是本信中第三次談到愛這個最大的測驗,以及其應用。(參閱二711及三1118)。這些測驗一次比一次深入。在第三回合中,約翰將在我們裡面的愛,不是與那已經展開的真光相連(二810),也不是與由愛的證據所表明的永生相連(三1415),而是與神愛的本性,以及祂在基督裡與我們裡面愛的作為相連。「這一段是本書信所有啟示的巔峰」(Law)。

  全段的重複句是反身式的彼此相愛,共出現三次,一次是勸勉(7節,「讓我們彼此相愛」),一次是職責的陳述(11節,「我們應當彼此相愛」;參二6,三16),一次是假設(12節,「我們若彼此相愛……」)。約翰竭力要闡釋的,乃是這道命令、這項義務的理由。為什麼彼此相愛是基督徒主要的責任呢?正如他在三章16節已經說到,是因為神曾在耶穌基督裡向我們啟示,祂自己的愛就是捨己的愛。神就是愛(816節);神已經在基督裡愛了我們(1011節);神繼續將祂的愛展現在我們裡面,並透過我們流露出來(1213節);這就是我們必須彼此相愛的理由。

  78. 第7節的希臘文是以美妙的押韻詞開始:agape{toi agapo{men(「親愛的啊,讓我們愛」,RSV)。這裡與11節(參二7),作者都將他所傳的實行出來。在勸勉他們彼此相愛之時,他先肯定自己對他們的愛。接著,他繼續說明弟兄相愛的第一個論點,理由就是神的永恆性情。他說了兩次,第一次為:因為愛是從神來的7節),第二次為:因為神就是愛8節)。既然神是愛的本源與出處(ek),所有真愛都由祂而來,便可以合理的推論:凡有愛心的──就是對神或對鄰舍發出無私之愛,按約翰的教導而言,那惟一真正的愛──都是由神而生,並且認識神7節)。神不僅是所有真愛的本源,祂本身更是愛的極致。新約還有另外三處提到神的本質與性情:祂是「靈」(約四24),是「光」(約壹一5),是「烈火」(來十二29,取自申四24)。諾斯底派相信神是非物質的靈和光,但他們從未教導神是愛。這是全本聖經對神本性最全備、最崇高的告白,在這裡重複了兩次(816節)。然而,我們必須將聖經對神的告白放在一起來看。神是愛這幾個字,可以僅指愛是「神許多作為之一」(Alexander),可是更好的說法為,「祂一切的作為都是愛的作為」,所以,「如果祂行審判,也是在愛中審判」(Dodd)。可是,如果祂的審判是在愛中,祂的愛也是在公義中。那位愛之神亦是光與火。祂的愛並不縱容罪,而是找出方法來暴露它(因為祂是光),要消滅它(因為祂是火),但卻不至毀滅罪人,而是要拯救他。

  從神是愛的真理,約翰又作出進一步的推論,不像第7節為正面性、接納性,而是負面性、排斥性:沒有愛的,就不認識神。這個論證既清楚又有力。倘若可以說,基督徒沒有愛,也可以認識神,從神而生,就好像在說,我們不會說外國話,卻和一個外國人密切溝通;或說,我們是一對夫婦生的,可是與他們一點都不像。沒有愛,就是不能展現我們稱之為父(由神生)、為友(認識神)者的性情。愛是真實基督徒的記號,就像公義一樣(二29)。

  如果說,約翰對彼此相愛所提出的第一個理由,是神的永恆本性,他提出的第二點(911節),則為祂在歷史上所賜下的禮物。那位愛之神(8節)「愛我們」(10節),並且藉差祂兒子到地上來表達祂的愛。愛的源頭在神的本身,愛的彰顯則在基督的來到。約翰寫到,「神既是這樣愛我們,我們也當彼此相愛」(11節)。這一次,我們相愛的責任,不單因神是愛的抽象真理,更是因一件具體的事實,即:祂「將祂的愛展現在我們當中」,因祂「差遣祂的獨生子」為我們「來到世間」(9節)。在此必須補充,神「差遣」祂兒子(91014節)的觀念,除了神是愛的教義之外,也「含有基督先存性與神性的教義在內」(Ebrard)。約翰已經暗示,他的教義與以下要闡釋的社會測驗之間,有生命的關係。

  910. 神的愛已經多次彰顯出來。在天上三位一體之神,彼此奧祕的關係中當然有愛的彰顯(只是人眼無法看見)。而「在我們中間」,神的愛曾經藉著對以色列的揀選、救贖和保守彰顯出來,更藉著賜下祂的兒子作了最崇高的展示。這一段中兩次以強調的語氣講到這一點(亦參1416節)。差遣神的兒子,不僅啟示出神的愛(神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了9節),更啟示出愛的本質(這就是愛了10節)。愛不是由我們起始,而是由神(10節);這愛是自由的、無緣無故的、自動自發的;我們的愛不過反映出神的愛,是對祂的回應。

  所以,基督的來到,乃是神之愛在歷史上具體的彰顯,因為愛(agape{)是自我犧牲,為了別人的益處,情願付出代價;而神將祂的兒子賜下,這樣大的付出,是前所未有的,也是無人能及的。約翰在910節和14節,三次聲明都用類似的形式,可以突顯出他對這一點的看法。

  1. 每一處都說,神差遣祂的兒子;或稱為「子」(14節),或稱為祂的兒子10節),祂的 monogene{s,「獨生子」(9節,AV,「惟一的一位」,NIV)。Monogene{s 曾用於形容亞伯拉罕的獨子以撒(來十一17),和拿因城寡婦的獨子(路七12)。在約翰書信中只出現這一次,不過約翰福音用過四次(一1418,三1618)。七十士譯本有時用這字翻譯希伯來文「深愛的」(參:可一11,九7,十二6)。用在耶穌基督身上,則指祂的獨特性;祂是「子」,是獨一無二的。神所賜的禮物沒有比這更大的,因為不可能有。這是神「無法描述」的禮物(林後九15)。參約翰福音三16;羅馬書八32

  2. 進一步而言,神差遣祂的兒子是要為我們死。愛的至極彰顯,不是道成肉身,而是贖罪(參三16)。這幾節確實沒有明顯提到子的死,但是從約翰的救贖論來研判,這必是他心中的想法。為了作世人的救主14節),神的羔羊除去了世人的罪(約一29;參:約壹三5)。祂死(約三1415,十一4952,十二24)是為了使我們藉著祂得生9節)。祂流血(一7{\LinkToBook:TopicID=133,Name= A 相信罪會破壞我們和神的相交(一67},二2{\LinkToBook:TopicID=135,Name= C 相信罪會彰顯在我們的行為中(一10∼二2},見該處的註釋;參羅三25)是要為我們的罪作挽回祭10節)。

  3. 神的愛之偉大,不單彰顯在祂所賜禮物的本質與目的上,也從受惠人身上可以看出;因為神賜下祂的兒子,是為我們這些不配的罪人而死。這裡意謂:罪使我們陷於何等的腐敗之中。如果我們需要救主14節),那是因為我們是罪人,無法救自己。既然基督來是要使我們藉著祂得生9節),並且為我們的罪作挽回祭10節),顯然離了祂,我們就「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二1;參三14),在神的神聖怒氣與審判之下。古代除了基督教以外,講到愛,對方都必須是值得愛的對象。但是神愛罪人,就是那些不配得祂愛、在祂怒氣之下的人。祂愛我們,差遣祂的兒子來救我們,不是因為我們可愛,而是因為祂是愛。祂的愛何等偉大,竟願意為全然不配之人付出至大的代價(參:羅五78)。神愛的彰顯,在此真是清楚至極。

  11. 神在基督裡、在歷史上所彰顯的愛,不單向我們保證祂愛我們,也將彼此相愛的責任放在我們身上。凡是到過十字架面前,看過那裡所彰顯神無可測度、無緣無故之愛的人,絕不能再回到自私的生活當中。事實上,此處意謂我們的愛應當像他的愛一樣:神既是這樣愛我們,我們也當──以同樣的方式、作到同樣程度的捨己──彼此相愛。參三章16節,那裡講基督徒捨己的責任,是因基督的捨己而來。

  12. 對於愛,我們不可只視之為神的永恆本性,或祂差遣祂的兒子進入世界,在歷史上彰顯出來。因為神既是愛,又愛過世人,如今祂仍然在愛,而祂的愛現在要藉我們的愛表達出來,讓人看見。因此,約翰對彼此相愛所提出的第三個論點,就是根據神目前繼續展示的愛。他第一句話聲明:神是眼不能見的;這話無人能駁。神是靈(約四24),祂本身是不可見的(提前一17,六16)。甚至即使祂是可見的,也沒有一個人能看到神而仍然存活(出三十三20)。事實上,沒有人見過祂(參20節)。舊約中神的顯現,或是神榮耀的表彰,或是經過裝扮的神(「神的使者」以人形出現);這些並不是神本身的模樣(是不加冠詞的 theon)。神的模樣要等到未來基督顯現時,才會顯明(三2)。

  從來沒有人見過神,這句話在約翰的作品中不只在這裡出現而已。福音書緒論的末了(一18)也是這句話。那麼,人怎能認識祂呢?在福音書的緒論中,約翰接著說:「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祂表明出來」(參:西一15)。但是這裡讓我們吃驚,約翰竟然說,我們若彼此相愛,神就住在我們裡面,祂的愛在我們裡面也得到完全。這話真令人費解。那位人不可見的神,過去曾藉祂的兒子將自己啟示出來,現在則將自己啟示在祂的子民當中,就是在他們彼此相愛的時候。神的愛能從他們的愛中看出來,因為他們的愛乃是他透過聖靈賜給他們的(參13節)。這裡的話並不意謂:當我們開始相愛時,神就來與我們同住;事實上正好相反。我們彼此之間的愛,乃是證明神已經住在我們裡面。參閱三章17節,那裡也提到,神的愛住在我們裡面。

  約翰又進一步說,基督徒的相愛不單意謂神住在我們裡面,也意謂祂的愛在我們裡面得到完全。這個觀念之偉大,簡直無以復加。這個聲明如此大膽,以致許多註釋家很難接受,他們主張,祂的愛一語之屬格不是主詞(「神的愛」),而是受詞(「我們對神的愛」;參二5),或是限定詞(「像神的愛」)。但是這整段都在談神的愛,我們不能因為這個結論太過宏偉而卻步。神的愛源於祂本身(78節),在祂兒子身上彰顯出來(910節),而在祂的子民中臻於完全(12節)。它「在我們裡進入完全的地步」(NEB)。神我們的愛,只有在我們裡面能生出這愛,或在基督徒相交時「在我們當中」(也可能如此解釋),才能夠達到完全。約翰舉出神的愛這三方面的真理,作為弟兄相愛的激勵。我們必須彼此相愛,首先因為神就是愛(89節),其次因為神愛我們(1011節),第三,因為我們若彼此相愛,神就住在我們裡面,而祂的愛就在我們裡面得到完全(12節)。

B 教義與社會測驗的結合(四1321

  上一段結束的兩句聲明為:「神住在我們裡面」,「祂的愛在我們裡面得到完全」,在本段中則加以闡述:1316節說明神的內住,1721節說明成全的愛,或完全的愛。

i. 神的內住(四1316

  新一段的起頭,是熟悉的模式:我們從此就知道NEB,「這便證明……」)。前面兩大段都有勸勉:不要每一個靈都信的警告(16節),和彼此相愛的呼籲(712節)。此處將相信與相愛的兩項測驗,更直接應用在個人身上;不再是勸勉,而是肯定。約翰在前面要求讀者相信與相愛,現在則假定他們已經具備,並由此再作推論。不但如此,這裡首次透露出他們彼此的關係。這段話「是本書信思想的主要分水嶺」(Dodd)。「父差子」不單是教義是否純正的測驗,更是神的愛與我們回應的愛最大的證據。神而人者耶穌基督、神對我們的愛,及我們對神與鄰舍的愛,是不能分開的。凡是不承認基督之神性的神學,就剝奪了神愛的榮耀,也剝奪了惟一能讓我們裡面產生愛的信念。「削弱信仰就是枯竭愛心」(Findlay)。同時,能夠相信、能夠相愛,都是聖靈的工作。因此,相信與相愛,與聖子的使命和聖靈的內住,是密切相關的。

  13. 神的內住在這段中提到三次,在12節中原是單向的(「神住在我們裡面」),現在每一次都是雙向的(13節,我們住在祂裡面,祂住在我們裡面15節,「神住在他裡面,他住在神裡面」;16節,「凡住在愛裡面的,就住在神裡面,祂也住在他裡面」)。此外,每一次提到這種雙向的內住,都說到其證據:13節,因為祂將祂的靈賜給我們15節,「若有人認耶穌是神的兒子」;16節,「凡住在愛裡面的」。

  這三項內住的測驗,後兩項是由第一項發展而來。因著聖靈,我們便能承認子的道成肉身(參四13及林前十二3),又因著同一位聖靈,我們得到力量能相愛(1213節,參三2324)。我們在墮落與未蒙救贖的狀況下時,是瞎眼的(無法相信)、自私的(無法相愛)。惟有靠著聖靈的恩典,我們才能相信基督,並彼此相愛,因為祂乃是真理的靈,祂第一個果子便是愛(加五22)。事實上,對聖靈的強調「是本段最重要的思想」(Ebrard)。所以,此處的思路如下:我們知道我們住在神裡面,神住在我們裡面,「因為祂已經將祂的靈賜給我們」(13節);而我們知道祂已經將祂的靈賜給我們,因為我們能夠「承認耶穌是神的兒子」(15節),並且能「住在愛裡面」(16節)。

  有些註釋家認為,這一段是講我們住在神裡面、神住在我們裡面的條件,這是不正確的。相信與相愛並不是內住的條件,乃是其測驗和證據。約翰不是寫「藉此我們住在祂裡面」,而是寫「藉此我們知道我們住在祂裡面」。這一段的主題與整封信一樣,是「確據的理由」(Dodd)。

  14. 約翰寫下神賜給我們祂的靈(13節)之真理後,接著指出神差遣祂兒子的事實(14節)。這裡三位一體的提示很清楚,因為是父差遣子進入世界作救主,祂也差遣祂的靈進入我們內心作見證(參:加四46)。基督徒的把握就在於這種客體與主體、歷史與經歷、聖子的使命與聖靈的見證之結合。至於父差子一事,這是(約翰寫道)我們所看見的。這個動詞與12節相同。神是「從來沒有人看見的」,但是「我們看見」了祂差遣的子。這裡看見祂的「我們」是誰?「此處這個字必須是指耶穌在地上生活的目擊證人」(Brooke)。換言之,約翰在這節中是指他自己和同作使徒的人。他們乃是第一手的見證,擁有獨特的見證資格,因為他們是親眼看見的。參導論Ⅰ D 「第二與第三封書信彼此的關係,並與第一封的關係」{\LinkToBook:TopicID=110,Name= D 第二與第三封書信彼此的關係,並與第一封的關係}。因此,神為基督預備了兩重見證:使徒為歷史的耶穌作見證,就是他們所看見、所聽見的(14節);聖靈則在信徒的心中堅定這個見證(13節)。有關這兩重見證,參閱約翰福音十五2627,及使徒行傳五32

  14節的明文告白,將基督教真理的大半內容都含括在內了。這就是福音的主旨。世人(或譯世界)是指有罪的社會,遠離神,在那惡者的手下(參五19)。它最大的需要,就是被拯救,脫離罪與撒但。而「如此愛世人」(約三16),甚至差祂的兒子,祂的獨一愛子,來作它的救主。這裡動詞是完成式(apestalken,「已經差遣」),不單指歷史上的差遣,也指其目的與結果,就是世界的得救。此外,這句福音的告白,含括了使徒所提的三項測驗:教義(父所差的乃是祂的兒子本人)、社會(神差遣祂兒子便表明祂的愛,91016節,因此我們必須彼此相愛),和道德(如果基督成為我們的救主,我們就必須離棄罪惡,因祂就是救我們脫離那裡)。所以,約翰的測驗不是任意決定、隨便選擇的。這些測驗完全取自基督教啟示的核心。基督的使命顯出祂的神人二性、神偉大的愛,和我們的道德責任。一旦掌握了14節的真理,我們就會承認基督、順服祂命令,並且彼此相愛。

  15. 約翰現在強調的,是三項測驗中的教義項目(參二23,四2)。這裡的過去式(homologe{se{),英文很難準確譯出。約翰不是指未來的信仰告白(「將承認」,AVRV),也不是指現在繼續承認信仰(「承認信仰」,RSV;「認」,NIV),而是指一次、決定性、公開的信仰告白,時間則未說明。但是,人怎麼會承認這位神而人者耶穌呢?使徒的見證固然必要(14節),但卻無法勉強人同意。只有神的靈能促使一個人承認耶穌是成了肉身的基督(四2)。或者,正如他在這裡所表明的同一個真理:若有人認耶穌是神的兒子,他就顯明一項事實,即:神住在他裡面,他住在神裡面。這又是說,使徒的見證必須由聖靈的見證來補足。

  16. 耶穌在歷史上的工作,不但是子神性的證據,也是父愛的證據。它不僅顯示神愛我們,更顯明神就是愛。不過,知道並相信神愛我們,以及神就是愛,是一回事;而我們自己「活在愛中」則是另一回事。但這是我們必須做到的,因為(正如約翰在712節大力闡明的),那份永恆在神裡、於歷史中彰顯在基督裡的愛,要在我們裡面開花結果。通往愛的惟一道路,就像通往信的惟一道路一樣(15節),乃是住在神裡面、神住在我們裡面。因為惟有神的內住,可以帶來相信與相愛。這乃是其果實,因此也是其證據:「凡住在愛裡面的(即,由此可見),就是住在神裡面」(NEB)。

  因此,這幾節是由兩個主題交織而成,第一是相信與相愛(教義與社會的測驗),第二是子的使命與聖靈的見證,使上述二者成為可能。子的差遣,是客觀的歷史證據,證明祂的獨特位格(就是「我們所看見」的,14節),以及父的愛(就是我們也知道也靠賴的,16節)。不過,這還不夠。若沒有聖靈,我們的心思仍舊黑暗,我們的心依然冰冷。惟有聖靈能照亮我們的心思,以致相信耶穌,溫暖我們的心靈,以致能愛神並愛人。因此,相信與相愛便是聖靈在我們裡面動工的證據。

ii. 完全的愛(四1721

  在12節中,約翰宣稱,我們若彼此相愛,神就住在我們裡面,祂的愛在我們裡面得到完全。在1316節中,他說明神的內住;在1721節中,他又回到完全的愛這個題目,不過現在他的焦點不在:神的愛在我們裡面得到完全,而在:我們對神的愛能夠完全。約翰並不是主張,基督徒的愛在今生能臻於完美無瑕,而是指這份愛要逐漸發展、成熟,並集中於神。他描寫這種「完全的愛」有兩個記號,就是在神面前的坦然,以及對弟兄姊妹的愛。

  17. 約翰已經用過 parre{sia 一字,來刻劃我們在基督再臨時無畏的自信(二28),以及我們在禱告中親近神時大膽的把握(三2122;參五1415)。此處他則展望未來,在審判的日子,就是主再來之後的事。從來沒有一絲證據可以顯示,約翰放棄了主再來或審判之日的信念。對惡人,那將是羞恥與恐懼之日,但對神的蒙贖子民則不然。我們的把握(正如二5我們的順服)乃是我們的愛已經完全的記號。這把握的理由是:因為祂(即基督)如何,我們在這世上也如何。當然,我們的行為只在某種程度上與祂相仿(二6,三3),我們在性情或身體方面也尚未像祂(三2),可是至於我們在神面前的地位,即使仍在這世上時,就已經和祂一樣了。因著子,我們也成為後嗣,像祂一樣由神而生(五18),也像祂一樣是神寵愛與施恩的對象(參:弗一6)。所以,如果耶穌稱神為「父」,我們也可以如此稱祂。我們在神面前所享受的把握,就和祂一樣。

  18. 這裡從反面來講同一個真理。愛會產生把握,因此就廢掉懼怕。愛裡沒有懼怕。換言之,「在愛裡面懼怕沒有空間」(NEB)。兩者好似油與水一般,互不相容。我們可以同時愛神又敬畏神(參:來五\cs167),可是不能同時在愛裡親近他,又在懼怕裡躲避他(參:羅八1415;提後一7)。事實上,對神的愛能克服對祂的錯誤感覺,就是畏縮奉承,「將之一掃而空」(Law)。完全的愛為何不能與懼怕並存,在此提出說明:因為懼怕裡含著刑罰kolasis 一字,除此處外,在新約只出現於太二十五46)。換言之,懼怕就引進刑罰的範疇,但蒙神赦免、又愛神的兒女,與此毫無關係。這句話的意思也可能是,懼怕「包括,或帶來」(Westcott)它所怕的刑罰。也就是說,「懼怕本身含有刑罰的性質」(BrookeLaw);懼怕就是已經開始接受刑罰了。神蒙愛的兒女既然有把握自己「像祂」(17節),就不會再怕祂。所以,懼怕的人顯然在愛裡未得完全

  19. 因此,我們不怕神。相反的,我們愛agapo{men,這裡必定是直述句,不像第7節的勸勉所用的假設句)。從抄本的證據分量來看,動詞後面不應當加上受詞,無論「神」或「祂」。相反的,約翰在此是講神子民一般的狀況。他說,我們最大的特色,不是懼怕,而是有愛。理由則為祂先愛我們。神的愛是發動者,所有的真愛都是對祂的主動產生的回應。約翰重複第10節說過的真理。懼怕原是我們的本性,需要被除去(18節)。像神一般的愛,agape{,是我們墮落的本性中本來沒有的;「我們愛的能力,無論對象是神或是鄰舍」(Dodd),完全是因祂先愛我們,又將愛放在我們裡面。

  20. 對神的愛不單可以由向祂坦然無懼顯明,也可以藉關懷弟兄姊妹顯出(參三14)。完全的愛能驅除懼怕,也能驅除仇恨。如果神對我們的愛,在我們彼此相愛時得到完全(12節),我們對神的愛也是如此。約翰的話一點也不委婉。一個人若言行不一,就是說謊話的。自稱認識神、與神相交,卻行在不順服的黑暗中,就是說謊(一6,二4)。自稱擁有父,卻否認子的神性,就是說謊(二2223)。自稱愛神,卻恨弟兄,也是說謊。這是本書信中的三大謊言:道德方面、教義方面,和社會方面。我們可以堅持自己是基督徒,但是習於犯罪、否定基督,或自私恨人,則可暴露出我們是說謊的。惟有聖潔、信心,與愛心,能證明我們說自己認識神、擁有神、愛神,是真的。

  若有人說自己愛神,卻恨弟兄,簡直荒唐可笑,因為事實為,他可以看見弟兄,但看不見神。此處的動詞意思不但是他「能」看見弟兄,更是他已經看見了heo{raken);弟兄「一直在他眼前」(Plummer),他有足夠的機會可以用愛來服事他。顯然愛一位可見的人並服事他,要比愛看不見的神容易,而如果我們連容易的事都做不到,自稱會做到更難的事,便是荒謬。「若有人說他愛神,但卻忽略在他眼前的神的形像,就是說大話」(Calvin)。陶德指出,這種「不能」不在於那人沒有能力愛神,而在於證明他並不愛。我們很容易自欺。但是,真理卻很清楚。若是對弟兄姊妹沒有無私與實際的愛,而自稱愛神,必定是在說瞎話(三1718)。

21.        這種謊言的愚昧,不但可以從其矛盾看出,也可以從另一個事實證實,即愛神與愛弟兄乃是同一個命令(參三23)。耶穌親自這樣教導。祂將申命記六4與利未記十九18放在一起,又宣稱,這是律法和先知的總綱(太二十二3740)。耶穌放在一起的,我們不能分開。此外,如果我們愛神,就必遵守祂的命令(二5,五3),而祂的命令就是要我們愛人如己。──《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