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第五章
C 三個測驗的綜合(五1∼5)
約翰用在自稱是基督徒的人身上的三項測驗,我們已經相當熟悉,測試雖重複進行,重點卻略有不同。在第二章中,他按著順序描述三項測驗:順服(3∼6節)、相愛(7∼11節),和相信(18∼27節)。在第三章中,他只談順服(二28∼三10)與相愛(11∼18節),第四章則只講相信(1∼6節)與相愛(7∼12節)。在四章13∼21節,他將教義和社會的測驗結合起來。而在第五章簡短的開場白中,我們又遇見這三個測驗。「相信」和「信心」出現在1、4、5節,「愛」出現在1、2、3節,順服或遵行「祂命令」的必要,出現在1、2、3節。約翰盡力要說明的,是這三重論證在本質上的合一。他並不是任意或隨便選三個測驗,把它們湊在一起。相反的,他指出,這三者交織成一片織錦,無法將線頭挑開、分散。
前面一段,就是第四章的結尾,講到我們的責任:若愛神,就必須愛弟兄。現在約翰將這兩種愛本質上的銜接,和它們與相信、順服之間的銜接,加以說明。我們不可能相信耶穌基督卻不愛父和祂的兒女(1∼
1. 希臘文 ek tou theou gegenne{tai 是完成式,直譯為「已經從神而生」,而從神生的(NIV)和「神的孩子」(RSV、NEB)都不足以表明它的意思。現在式(ho pisteuo{n,相信)與完成式的結合,意義重大,清楚顯明相信是新生命的後果,而不是其原因。我們現在持續的相信動作,乃是結果,因此便成為我們過去得新生命──成為神的兒女──的證據;我們成為神的兒女,就在於此。不僅如此,相信基督與從神而生是一致的,因為基督便是神的兒子(參1、5節)。神的眾子必會顯明,他們從神而「生」,是藉著承認、相信神永恆的「獨生」子,那獨特的子。
這種新生命,就是使我們相信、承認永恆之子的生命,也使我們與父及祂的兒女產生愛的關係。凡從神生的,就自然會愛生他之神(這是本句話的意思),凡愛父的,也必愛祂的孩子。這是不證自明、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約翰話中的含義為:「人間家庭的情形如何,神的社會中亦相同」(Brooke)。AV 的翻譯較笨拙:「若愛那生產者,也必愛祂所生的」。不過,至少它明顯保持了一項真理,即:「生產」與「得生命」的經驗,使二者親近,不僅生育者與其孩子有親情,連兒女之間也有親情。從上下文來看,「祂所生的」絕不可能指那位獨生子(如奧古斯丁的想法),而是指每一個神的孩子。
2∼3. 愛天上的父,就不可避免地會愛祂在地上的兒女,這一點既然非常確定,約翰就能繼續寫道:從此我們就知道我們愛神的兒女:因為愛神。若愛神的兒女,就不可能不愛神,正如愛神,就不可能不愛祂的兒女(四20∼21)。家人的關係將這兩種愛結合在一起。對神的愛還有一個後果,也是不可避免的,就是順服。我們若真正愛神,就不單會愛祂的兒女,也會發現自己遵守祂的誡命。在第3節中,約翰更向前推論。對神的愛,一方面可以說產生了順服,另一方面則可以說是與它一體的,因為這二者實在密不可分。對神的愛不是一種情感的經驗,更是道德的委身。事實上,無論是對神或對人,agape{ 總是實際的、有行動的。對弟兄姊妹的愛可以「在真理中以行為」表現出來,尤其是犧牲的服事(三17∼18);對神的愛則在於遵守祂的命令。耶穌對於愛祂的意義,也作了同樣的說明(約十四15、21)。
我們藉順服來表達愛,不應該是件難事,因為祂的誡命不是重擔或「令人厭煩的」(Moffatt)。文士與法利賽人的規條是繁文縟節,「難擔的重擔」(太二十三4;參:路十一46),但耶穌的軛是容易的,祂的擔子是輕省的(太十一30)。神的旨意是「純全、善良、可喜悅」的(羅十二2),是那位全智、全愛的父,為我們最大的益處定下的。
4b∼5. 約翰在連續三句話中,三次使用勝過世界一詞,彷彿要將這個真理緊緊釘住。首先,他宣稱「凡從神生的就勝過世界」(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次提到得勝的當中,第二次的動詞是過去分詞(he{
nike{sasa)。它「自然指一個動作,或一件事實」(Brooke);這不是指基督在約翰福音十六33所說,自己已經贏得的勝利(Westcott),而是指讀者的皈依,或更有可能的,是指他們對假教訓的斷然拒絕,以致假教師從教會撤離。這是四章4節所提到的勝利(nenike{kate,完成式)。不過,這個動詞在這裡另外兩次都是現在式(nika,4節,和 ho
niko{n,5節),描述基督徒所應有的持續勝利。這個勝利又是什麼?乃是勝過世界,約翰藉這個字,「將一切敵對神、有限而暫時的勢力,就是讓人不容易順服的力量,都綜合在一起」(Westcott)。有時候這是道德的壓力:世俗社會不敬虔的觀點、標準,和注意力,「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二16)。有時候則是知識方面(異端),或肉身方面(逼迫)。但,無論世界對教會採取怎樣的攻勢,勝利總是我們的。我們既然深信,歷史上的耶穌是「基督」(五1)──就是假教師所否定(二22)、先存的神的兒子(五5),他曾經成為人,要帶給我們救恩與生命(四14、9),就必有能力勝過世界。相信耶穌的神人二性,是我們惟一的武器,而任何錯誤,或邪惡,或世界的力量,都不能勝過它。柏來克拉克(E. M. Blaiklock)將他對這封信的靈修式研讀,取名為《信心就是勝利》,他正確地指出,在第一世紀中,聲稱勝利不屬於當時掌權的羅馬,而屬於基督和相信基督的卑微信徒,實在是非常大膽的宣告。
這裡最後一句話,是肯定對耶穌的信仰,它又將我們帶到出發點,而整個論證構成完美的一環。在此簡單摘錄如下:基督徒乃是神的兒女,從上頭而生。神的兒女被凡愛神的人所愛。凡愛神的人也遵守祂的誡命。他們遵守祂的誡命,因為他們勝了世界,而他們勝了世界,是因為他們是基督徒,從上頭而生。
另一個解開這論證的方式,不視它為一環,而視它為一條直線,以順服為中心。兩端是相同的,就是從神而生,導致相信基督。從起頭向前,這位有信心的神的孩子藉愛神和神的兒女而達到順服。從結尾倒回頭,可看出:從相信到順服之路,乃是藉勝過世界。在兩個案例中,相信與順服都放在一起,而其銜接點或是愛神,或是勝過世界。新生命乃是我們與世界相隔、與神相親的雙重結果。每一個結果,都是遵守誡命。
還有一個方式,是視這段話的中心為「這就是愛神」(3節)。誠然,愛這個字在本段中是強調語,共出現五次。而信心與愛和信心與順服一樣,都是不可分的。事實上,正如保羅所說:「惟一算數的,是藉愛心表達出來的信心」(加五6)。因此,我們若愛神,一方面我們就會愛神的兒女,因為我們是從神生的,而且相信基督;另一方面,我們就會遵守神的誡命,並勝過世界,因為我們是從神生的,並且相信基督。此處,對神的愛與對耶穌的信心,是由弟兄之愛與順服連結在一起。
約翰這一緊密相織的論證,無論用哪一種方式解釋,都可看出一點,即:他的三個測驗是彼此相屬、不能拆散的。真正的基督徒,就是從上頭生、相信神的兒子、愛神和神的兒女、遵守神的誡命之人。這幾點環環相扣。相信、相愛、順服,乃是新生命的記號。不論我們願意與否,新生命都使我們與基督、與神、與教會、與世界產生了某種關係,是我們不能否認的,也是我們作基督徒的標記。
Ⅵ 三個見證和我們的確據(五6∼17)
我們已經注意到,前一段的開始與結束都提到信心,就是相信耶穌其人即是(同一位)基督(1節),或神的兒子(5節)。約翰對基督教信仰的完整告白為:耶穌是「成肉身來的基督」(四2;約貳7),而這兩句話皆為其濃縮版。
然而,人怎能相信這位神而人者耶穌呢?約翰的答案與在福音書中一樣,即,信心要靠見證,而相信耶穌的合理性,就在於為祂所作之見證的有效性。6∼9節描寫見證的性質(藉「三樣見證」,8節,RSV),10∼12節寫到其結果;而13∼17節則揭示基督徒由此可得的確據。
A 三個見證(五6∼12)
6. 前面曾稱耶穌為「基督」(五1)和「神的兒子」(五5),現在則作更完整的描寫,重點為祂在地上的使命。這藉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耶穌基督。不是單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這幾句話有好些不同的解釋,蒲薩模稱之為本書信「最令人困惑」的一番話。約翰所用的詞彙顯然是讀者所熟悉的,或是他曾經這樣教導,或是假教師曾經用過,而我們如今卻不明瞭其意。關於水和血的意思,有三個主要的講法。
第一,有些註釋家(包括路德與加爾文)認為,它們是指福音的兩個聖禮。這種解釋十分可疑,至少不會是原初的思想。如果水代表洗禮,血則代表主餐,但這種象徵性用法並無先例可循。以它為象徵甚不自然,一方面因為血只是聖禮代表物的一項,它本身並不是記號,另一方面,這裡也沒有提到基督的身體。此外,雖然耶穌可以說是藉著聖禮「而來」(譯註:進行式),但卻很難解釋他如何曾藉此而來(過去式,ho
eltho{n)。這個動詞顯然不是指耶穌現在的作為,而是祂過去在歷史裡的來到。
第二種解釋(奧古斯丁與古註釋家採用)將這一段與約翰福音十九34、35所記相連,因槍扎入耶穌的肋旁,便有血和水流出。誠然,這兩段經文都為約翰所寫,都與作見證有關,並且血和水的流出乃是歷史事件。雖然如此,這兩段中血、水和見證的關係,有所不同。在福音書中,是作者為這兩者作見證;這裡則是它們為基督作見證。再說,如果在福音書裡可以視它們為一種見證,則必是證實基督之死,或許也可見證其拯救的功效;但是在書信中,它們則是為基督的神人二性作見證。
所以我們必須再找更合適的解釋,讓水和血既成為祂所經歷過的經驗,也成為說明神人二性的用語。這第三種、最恰當的解釋,首先是特土良提出來的。它以水指耶穌的洗禮,那時祂被宣告為子,得著能力與使命,來進行工作;它又以血指祂的死,因那就是祂工作的完成。當然,「水」與「血」依舊是令人詫異的不尋常象徵,我們只能猜測,或許在以弗所教會的神學爭辯中,它們曾被如此使用。至少這個解釋可以符合愛任紐所描述克林妥派異端的教訓。他們將「耶穌」與「基督」分開,認為耶穌只是普通人,是約瑟與馬利亞自然婚姻所生,在洗禮時,基督降在祂身上,而在釘十架時,基督離開了祂。按照這種假教師的理論,耶穌在洗禮時與基督連合,但是在釘十架前,就再度與祂分開。為了駁斥這種基本的錯誤,約翰便將耶穌形容為「藉著水和血而來的」,因知道祂在受洗之前、受洗時、釘十架時,與釘十架後,都是基督。這兩個字都沒有定冠詞。作者乃是強調耶穌基督在地上的使命是合一的。那位(從天上)來到的,正是那位「藉著」水和血而來的。為了進一步強調這點,他又加上(這次在每個名詞之前都加上了定冠詞,並把介系詞由 dia,「藉著」,改為 en,「在內」),「不是單用水」,因為異端同意祂受洗後就成為基督,「乃是用水又用血」(RV、RSV)。「這句話的意思與文法結構一樣清晰」(Brooke),可惜 NEB 與 NIV 都沒有表達出這種文法的準確度。為了反對異端將耶穌與基督作區分,約翰更詳盡地補充道,那位如此來的,就是耶穌基督,從祂出生到死亡到永遠(這就是為現在式),祂一直是耶穌其人並神的基督。參閱四章3節的註釋。
約翰所反對的假教師都已經過世,他們的信條今日也無人跟從。可是,凡否認道成肉身的人,就是否認祂藉著水和血而來,無論他們是否相信耶穌在洗禮時經歷改變,得到公開工作的能力。這不是小錯,而是攸關基督教信仰根基的大問題,會剝奪我們的救恩。如果神的兒子沒有藉出生取了我們的本性,藉死亡背負我們的罪孽,就無法使我們與神和好。所以約翰強調的,不只是祂曾來,而是祂曾藉水和血而來,因為惟有祂的血能潔淨我們的罪(一7)。
一旦接受這一節主要是指耶穌在歷史上的受洗與受死,也可以接受它有第二層的隱意,因為這些過去的事,現在仍在作見證(8節)。「水和血」,有些利未人執行的儀式中,有時這兩項也同時出現,可以作為「潔淨與救贖」的象徵(Plummer)。坎德利施(R. S. Candlish)堅持這種解釋,他將「贖清一切罪的寶血」與「洗清一切玷污的淨水」作區分,並將這兩個象徵用來指福音所帶來稱義與成聖的福祉。耶穌曾親自講到救恩的這些方面,記在約翰的福音書中,即第三、四、七(「水」)、六章(「血」)。也許約翰亦想到在釘十架時,血和水同時由肋旁流出;甚至每次在兩項聖禮中,他都聯想到這事。
並且有靈作見證。這裡顯然是指聖靈。希臘文結構意謂,聖靈的特點在於作見證,一如基督的特點是來(本節的開始)。此處既說聖靈作見證,就為祂的位格提供了證據,「因為這麼自然,所以更顯有力」(Smith);因作見證乃是有位格之人的作為。這裡沒有說明祂見證的內容,但是從上下文,以及本書信和福音書的教導來看,祂乃是為基督作見證(如四2)。耶穌說,祂有資格這樣作,因為祂是「真理的靈」(約十五26,十六13;參:約壹四6)。約翰繼續進一步寫道,因為靈就是真理(參:約十四6),意思或是祂「完全合適」作見證,或是祂「不得不」作見證(Westcott)。真理不能夠隱藏。而聖靈如何作見證呢?約翰似乎是指聖靈內在的見證,祂打開我們的眼睛,讓我們看見在耶穌裡的真理(參:林前十二3等)。其實前面他已經兩次寫到,聖靈「賜給我們」,住在我們裡面(三24,四13),又兩次將我們對基督的認識──即祂是神而人的主宰,歸於聖靈的「恩膏」或光照(二20、27和四1∼6)。因此,這裡也與四章13∼14節一樣,有雙重確實的證據:客觀與主觀,歷史與經驗;一方面是水和血,另一方面是聖靈──「祂是那位在我們心中為水和血的見證蓋印者」(Calvin)。
7. 在 AV 中,7、8節為:「因為在天上作記錄(即見證)的有三,父、道,與聖靈:這三乃是一。而在地上作見證的……」。但這一整段必須視為邊註。在十四世紀以前的希臘文抄本都沒有這些字(但十一世紀、十二世紀一個抄本中有,是後人加在旁邊的);早期希臘教父也沒有引用這句話,而如果他們知道有這段經文,在三位一體的辯論中必定會用到;早期的翻譯本中也沒有,甚至武加大譯本最早的版本也沒有。這句話最早出現於第四世紀一份拉丁文的論文中,以後有些拉丁教父開始引用。它們所以會留在 AV,是因為伊拉斯姆在他的第三版中,相當不情願地將它納入其中。蒲薩模稱這種讀法「無力自辯」,他在一篇附錄中,對其證據作了深入的研討(163∼172頁),布魯克也下過同樣的工夫(154∼165頁)。麥茲格(B. M. Metzger)寫道:「已經可以確定這些話是偽造的,沒有資格存在新約之中。」RV 和 RSV 在邊註中也沒有提到,是正確的,但 NIV 卻在邊註中提到。很可能有些吹毛求疵的文士,對第8節的三重見證太感興趣,以致聯想到三位一體,而提出在天上也有三重見證。事實上,他的邊註並不可取,因為第8節的三重見證是為基督作的;而聖經所教導的見證並不是父、子、聖靈一起為子作見證,而是父透過聖靈為子作見證。
8. 前面分別提到「水和血」(6節,RSV),以及聖靈,但並沒有說前者是一種「見證」;可是在這裡,約翰將這三樣放在一起,並宣稱它們都作見證。而且這三樣也都歸於一。耶穌在受審判時,為指控祂而提出的假見證,各不相合(可十四56、59);然而,真正的見證,聖靈、水和血,則要高舉耶穌,且彼此相合。「作見證的原來有三」,這一點的重要性為:按照律法,凡在法庭上要控告一個人,必須有兩、三個人作見證,才能成立(申十九15;參:約八17∼18)。在第6、7節中,聖靈放在最後,但這裡正相反,祂成為頭一個見證,一方面因為「在三樣中,聖靈是惟一活生生的見證人,仍在工作」,另一方面則因為「水和血若沒有祂就不算見證;而祂卻可以離開它們獨立工作;既在它們裡面見證,又在它們之外見證」(Alford)。
9. 這一節的重要性,在於將前面所暗示的意義明白說出來,即:這三重見證的主體是神,客體是基督。聖靈、水和血都為基督作見證,它們相符的原因,是其背後為神。事實上,這三重見證形成一個神為耶穌基督的見證,就是神所賜下的。此處的完成式表明,神在歷史上為基督作的見證(其本身,以及透過聖靈)仍繼續有效。神曾在歷史裡、在水和血裡,為祂兒子作見證,今天祂仍然透過祂的靈,在我們心中為祂兒子作見證。此外,正因為這個見證是神的,我們便應該謙卑領受。因為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就是兩、三個人的見證,那麼,神的見證──本身既為三重,又是屬神的──豈不是比人的見證更大,更應當領受嗎?
10. 在說明見證的性質(神透過聖靈、水和血為子所作的三重見證)之後,約翰接著闡述其結果(10∼12節)。為基督作見證的目的,是要激勵人對基督產生信心(如:約一7,二十31)。接受見證,自然便會相信那位見證人所保證的對象。事實上,「接受神的見證」(9節)和「相信神的兒子」(10節),乃是同義詞。這兩個說法意義實在完全相同,甚至約翰在第\cs1610節末可以將介系詞 eis 用在神為祂兒子作的見證一語中,使得我們信心的對象成為神為祂兒子的見證,而不是祂兒子本身。相信與不信的結果,成為強烈的對比。信徒有這見證在他心裡,亦即,他內心有聖靈的見證,確知他相信基督是對的。這個例子正好可以說明一項屬靈原則:「凡有的,還要加給他」(太二十五29;路十九26;參:可四25)。因此,見證既是相信的原因,也是其結果,而相信則成為一個踏腳石,放在神第一個見證與其後的見證之間。相反的,不信者,就是「不相信」的人(RSV,完成式意指過去曾作過「生死攸關的抉擇」──Westcott),則不再會得到神進一步的見證,因為他拒絕了頭一個見證,這就是將神當作說謊的。不信並不是值得可憐的不幸,而是可怕的罪。因為事實上這便是與那獨一真神的話語頂撞,而將虛謊加在祂身上。另外一個「以神為說謊的」例子,在一章10節。
11∼12. 現在約翰不再理會不信者,而將接受、回應神見證之信徒所領受的祝福,作一個總結。這見證,這一詞與第9節中間的話一樣,NIV 將該處譯為「這是〔神的〕見證」。在那裡是回顧我所謂的「第一個」見證,就是水、血、聖靈的見證。在這裡,這個詞則似乎包括「進一步的」見證,按照第10節而言,就是信徒「在他心裡」所領受的見證。再看這裡如何描述這見證,就更清楚了。它是神賜給(RSV 譯為「曾給」,很正確)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祂兒子裡面。這件生命的禮物究竟是指什麼?有些註釋家認為,是指耶穌在歷史上的經歷(參一2與約十10、28,十七2),有些人則認為是指我們的皈依,那時我們便得到,或接受了在基督裡的生命(參三14)。也許兩者皆正確,兩者都是神為祂兒子賜下之「見證」的一部分;既是歷史,也是經歷。在歷史上,神有關(peri,9、10節)耶穌的見證,不單是指祂為神而人的基督,也證實祂是賜生命者,「世人的救主」(四14);祂不但是子,在祂裡面也有生命。永生是本句的強調語;即:這見證就是神把兒子賜給我們,便是把永生賜下。但是,這見證不單客觀地指出基督是賜生命者,也同時主觀地成為生命的禮物。永生乃是白白的禮物,就是神賜給相信祂兒子之人的;它也是生命的禮物──透過那位本身是永生的基督與神相交(參:約十七3),而這是神為祂兒子所作最後的見證(參20節)。約翰前面曾寫道:「信神兒子的,就有這見證在他心裡」(10節)。現在又以這樣的話重述同樣的真理:人有了子(參二23,動詞 echein 也出現在那裡,形容我們透過承認子而擁有父)就有生命;沒有神兒子的,就沒有生命(兩次皆可直譯為「這生命」,RV)。這兩種選擇很清楚,毫無妥協餘地,其邏輯無可推諉。永生是在神兒子裡面,不在別處。有生命卻沒有基督是不可能的,而有基督卻沒有生命也是不可能的。因為子就是生命(一2;約十一25,十四6)。
這幾節對永生的真理有三方面重要的教導。第一,它不是我們賺取的,或是能賺得的,而是我們不配得的禮物。第二,它在基督裡,因此,為要賜給我們生命,神就將祂的兒子賜給我們。第三,這件禮物,就是在基督裡的生命,乃是現在我們就擁有的。不錯,它又被描寫為永遠的,aio{nios,直譯為「屬於世代(即來世)的」。但是既然來世已經介入今世,來世的生命,就是「永生」,已經來到,我們現在就可以領受並享受。
在這一段中(6∼12節),約翰闡明了福音書中他曾簡短說過的一句話:「但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並且叫你們信了祂,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約二十31)。福音書記載了耶穌的言行,是約翰的見證,證明祂就是「基督,是神的兒子」。這個見證的目的是「叫你們信祂」,而信心的結果則為「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通往生命的路是相信,而通往相信之路是見證。本段的思路也相同。神已經為祂兒子作了見證,為了叫我們相信祂,因此就能「有」祂,而有了祂,就是有了生命。
B 我們的確據(五13∼17)
13. 雖然 RV、RSV、NEB、NIV 都以這一節作新一段的開始,但它本當屬於前面一段。作者在前面寫到三樣見證,以及在子裡面有永生,而這一節則是最合適的結論。因為在這裡,就是書信快要結束之時,他告訴讀者這封信最明確的目的。(可以對照福音書的目的,記在二十章31節,就是上文所提的。)這信是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福音書是為未信者而寫,使他們讀到神為祂兒子作的見證,相信這見證所證實的那一位,透過信心而領受到生命。而這一封信則是為信徒寫的。約翰的期待,不是要他們相信而領受,而是:既然相信了,他們就能知道自己已經領受,因此也能持續有(現在式)永生。叫你們知道(eide{te),這個字和其時態都顯明,他們不是愈來愈有把握,而是現在立刻就有確據,知道他們在基督裡已經有生命。他們曾被假教師攪擾,以致對自己屬靈的情形不太肯定。約翰在信中不斷提供他們標準(教義、道德、社會),讓他們自我測驗,也可測試他人。他的目的就是建立他們的確據。「這封信是向你們保證,你們有永生」(NEB)。
將福音書與書信的目的綜合來看,約翰的目的可分為四個階段,就是:讓他的讀者可以聽見,藉聽見而相信,藉相信而得生命,有生命後又知道。他所強調的事非常重要,因為今天的人很容易藐視任何得救確據的說法,認為是大膽妄言,主張在今世無人能有把握。但是,確據與謙卑並不彼此排斥。倘若神啟示的目的,不單是要我們聽見、相信、得生命,並且要我們知道,那麼,大膽的乃是祂的話,而不是我們的信。
14∼15. 在14∼17節中,約翰轉而談基督徒第二項自信,不是永生,而是禱告蒙應允。這個確據重點不在「知識」(如13節,不過結果是一致的,15節),而在「言論自由」,這是
parre{sia 的直譯,或可以指親近神時的大膽。見二章28節的註釋。這裡所指的是能夠接近神,與祂相交,這正是約翰所寫永生的內涵(11∼13節)。基督徒的把握不是只在未來,即耶穌再來時(二28),和末日(四17),亦是在此時此刻。它刻畫出我們親近神的態度,即自由而大膽(三21),又顯示出我們的盼望,即祂就聽我們。不過,有一個條件,必須照祂的旨意求。在三章22節,禱告蒙應允的條件為:我們的行為是否合乎神的誡命;這裡則為:我們的要求是否合乎祂的旨意。禱告不是使神聽從我們的利器,也不是讓祂改變主意來遷就我們,而是讓我們順從祂心意的惟一途徑。藉著禱告,我們尋求神的旨意,接受它,並調整自己來成就它。每一個真正的禱告,都是「願�諈漲捕N成就」的變奏曲。我們的主教導我們禱告時,曾將這句話放在裡面,而祂在客西馬尼園更以身作則,完美的示範出來。惟有在這種禱告裡,祂就聽我們。意即:祂會注意我們的祈求,並且以施恩的態度聆聽(如約九31,十一41∼42)。基督徒的確據等於雙重把握(oidamen……oidamen),而實際上則是一個。若說,我們知道祂聽我們,就等於說,我們知道我們所求於祂的無不得著。我們得著,echomen,(「我們已經得到」,RSV)是現在式,十分有力,讓人想到馬可福音十一24,那裡說,只要相信我們已經得著(elabete)所求的事,就一定會得著(estai)。「我們的祈求立刻蒙應允;而應允的結果,我們未來才會知道」(Plummer)。
16. 寫到禱告蒙允(14∼15節),約翰就舉一個例子,又加上一個限制(16∼17節)。這裡不是講祈求,而是講代禱。基督徒雖有永生的確據(13節),但卻不可只顧自己開心,不管別人死活。相反的,他會看出自己有責任,要去看顧有需要的弟兄姊妹,不論這種需要是物質的(如三17∼18),或屬靈的;好像這裡的例子:人若看見弟兄犯了罪,他不能說:「我豈是看守我弟兄的嗎?」而什麼也不做。譯為他應當禱告的動詞,是未來式,RSV 的譯文很正確,「他將會祈求」。它要表達的,不是作者的命令,而是基督徒自動自發、必定會有的反應。處理會眾犯罪的方法,是透過禱告。神會聽這樣的祈禱。希臘文直接的讀法為「他將會祈求,而祂會賜給他生命」。既然神是賜生命者(參11、20節),而通常「祈求是人的事,賜予是神的事」(Plummer),有些人便主張,這句話的中間,主詞改變了,第二個「他」是指神,而不是指代禱者。RV、RSV、NIV 都採用這個看法。另一方面,這幾個動詞在希臘文裡都很簡單地連在一起(aite{sei
kai do{sei),改變主詞之說實在很勉強。最好將它解釋為:祈禱能產生真實的果效(如15節),那位為弟兄求生命的人,在神的權柄下,不單可以說他為那人得到了生命,甚至可以說,他實際上「給予」了他生命。無論怎樣解釋,那位獲得生命的他,必定是罪人,而不是代求者。參雅各書五章15、20節,那裡講到:憑信心為病人禱告,以及挽回罪人,都是「救了」他。
不過,並非每一個罪人在代禱之下,都會得到生命。約翰區分不至於死的罪和至於死的罪。凡是犯了前者,基督徒將會代禱,而禱告會賜生命給他們。至於後者,約翰並沒有要人禱告;我不說他當為那個祈求,也就是,為那位犯了這種罪的人而求。其實,他並沒有明文禁止禱告,好像神禁止耶利米為猶大人祈求(耶七16,十一14,十四11;參:撒上二25);但是他並不鼓勵這麼做,因為他顯然不認為會有什麼作用。那麼,至於死的罪究竟是什麼?約翰的讀者一定對這句話很熟悉,可是自從使徒之後,從教父開始,註釋家就為其意義爭論不休。這並不像是可以藉肉身的死來刑罰的罪,好像某些舊約的情節,以及使徒行傳五1∼11,與哥林多前書五5、十一30;因為和它成對比的,是屬靈的生命或永生41。從某方面說,所有的罪都「導致死」,就是靈性的死,因為死是罪的刑罰(羅五12,六23;雅一15)。但約翰在這裡區分了至於死的罪,與不至於死的罪。以下將可能的解釋分為三類。
1. 一件特殊的罪。在摩西的律法中,有些罪會招來死刑(如:利二十1∼27;民十八22;參:羅一32)。而在舊約中,罪是有區分的;無知而犯的罪可以藉獻祭來潔淨,但故意或「任意妄為」的罪(詩十九13)是心存驕傲而犯,就不能得赦免。「在一般拉比的著作中」,這種區分「也很常見」(Westcott);當然,有些早期的基督教教父亦將它帶進了福音的時代。亞歷山大的革利免與俄利根都認為,可赦免的罪與不可赦免的罪之間有一條界線,但他們卻不願作劃分。特土良則更進一步,他列出一些重大的罪(包括謀殺、姦淫、褻瀆,和拜偶像),認為是不可赦免的,而其他小罪則可蒙赦免。後人又發展出較為人熟知的詭辯式區分,即「重大的罪」與「輕罪」,以及特定的「七項致命的罪」。可是新約並沒有為這類人為的區分作保,「將它應用在這裡,無疑是時代錯誤」(Dodd)。雖然 RSV 將它譯為「一項極大的罪」,NEB 譯為「一項致死的罪」,其實約翰究竟是否指某一項特定的「罪行」,或是指「罪」(如一8),就是「故意犯罪的狀態或習慣,是自決的、持續的」(Plummer),還很難說。
2. 背道。第二種解釋,認為至於死的罪不是某個特殊的罪,甚至也不是「信心退後」,而是徹底的背道,否定基督、棄絕信仰;現代註釋家,如布魯克、勞羅伯和陶德,都欣賞這種解釋。主張者大半將這幾節連於希伯來書六4∼6、十26以下、與十二16∼17等經文,並應用於假教師,就是公開棄絕真理、離開教會的人(二19)。
但是,一個從神而生的基督徒難道會背道嗎?約翰在這封信裡明明教導,真正的基督徒不能犯罪,也就是不會持續犯罪(三9),更不用說全然跌倒了。下面他立刻重複道:「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持續犯罪,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18節)。那「不持續犯罪」(18節)的人,怎麼會犯至於死的罪(16節)?再說,約翰剛剛寫到有生命(12節),且知道這事(13節)。一個接受了永遠生命之人,怎麼會失去它,而「犯罪致死」(AV)?除非約翰的神學自我矛盾,否則那犯了至於死之罪的,顯然不是基督徒。若是如此,這個罪就不能算背道。我們只能選擇第三種解釋。
3. 褻瀆聖靈。這是法利賽人曾犯的罪,是一種故意的否認,睜眼說瞎話,拒絕已知的真理。耶穌的偉大工作明明是「神的靈」所成就的(太十二28),他們卻說,這是鬼王別西卜的作為。耶穌說,這種罪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凡犯這罪的,就要「擔當永遠的罪」(可三29;參:太十二22∼32)。這使他在道德與靈性上都進入無可救藥的地步,因為他違反自己的良知,故意犯罪。用約翰自己的話說:「他不愛光,倒愛黑暗」(約三18∼21),結果就會「死在自己的罪中」(約八24)。他的罪事實上會至於死。換言之,他犯罪的結果,就是靈命的毀滅,靈魂至終與神隔絕,就是「第二次的死」,是為那些「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的人預備的(啟二十15,二十一8)。
但是,有人或許反對說,如果「至於死的罪」是褻瀆聖靈,犯罪的人是硬心的不信者,約翰怎麼能稱他為弟兄?準確而言,他並沒有這樣說。被稱為弟兄的,是犯了不至於死的罪的那一位,而對那位犯了至於死的罪之人,既沒有稱呼,也沒有形容語。不過,假定約翰將這兩位都視為弟兄,我們仍然要堅持,兩人都不是神的孩子。否定犯了「至於死」的罪之人是基督徒的理由,前面已經列出;而那一位犯了不至於死的罪之人又如何?有一點很重要,但註釋家竟然都沒有注意到,即:這個祈禱得應允,所賜下的乃是生命。這便意謂,雖然他的罪不至於死,但其實他是死的,因為他需要神所賜的生命。如果一個人已經是活的,怎麼還能再給他生命?所以,這個人不是基督徒,因為基督徒都已經得著了生命,若犯罪,也不會落入死亡中。不錯,對約翰而言,「生命」是指與神相交,而犯了罪的基督徒就不能享受與神相交(一5∼6),可是約翰絕不會說,基督徒犯罪就是死,必須重新接受永生。基督徒已經「出死入生」了(三14;參:約五24)。死亡與審判都已遠離他;他「有生命」(12節),這生命是他現在到永遠都擁有的。他可能會跌倒犯罪(二1),但在天上有一位中保(二2)。他需要赦免與潔淨(一10),可是約翰從未說,他需要再「活過來」,重新「得生命」。
若是如此,那麼,犯了至於死的罪或犯了不至於死的罪之人,都是未得永生之人。兩人都「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二1),「仍住在死中」(三14)。兩者的區分為,一個可能透過基督徒的代禱而得生命,另一個則將經過第二次的死。他的靈性已經死了,將來也會永遠死亡。面對這種嚴重的狀況,約翰才說,他不鼓勵讀者為這人禱告。
問題還沒有結束。(如果上述的解釋正確)一個非基督徒怎能被稱為弟兄?惟一的答案是:約翰在此用這個字,應當是廣義的指「鄰舍」,或是指掛名的基督徒,就是自稱為「弟兄」的教會會友。在二章9、11節中,「弟兄」一字也不是狹義的,因為凡是恨人的就不是基督徒,而是「在黑暗裡」的人。在三章16∼17節,這個字似乎亦有廣義的可能,那裡勸我們要「為弟兄」捨命,並為「窮乏的弟兄」提供財物。既然基督是為不虔者、為仇敵而死,我們就不能假定,我們捨命與服事的對象只限於基督徒的弟兄姊妹,我們的愛心只對他們付出。在耶穌的教訓中(太五22∼24,七3∼5),也可看到弟兄廣義的一面,「你稱為弟兄的人,不是因他所具備的特性與地位,而是由於你對他有那一份情感」(Candlish)。雅各書類似的經文(五19∼20)也支持這個觀點。
如果約翰所說至於死的罪,是指假教師而言(許多註釋家都相信這個說法),以上的解釋就可以更進一步得到肯定。在約翰的看法中,這些人不是背道者,而是假冒者。他們不是真的「弟兄」,得過永生,後來又丟棄。他們乃是「敵基督」。既然他們否定子,就不會有父(二22∼23;約貳9)。他們乃是魔鬼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三10)。不錯,他們從前曾是教會的會友,也曾經被稱為「弟兄」」,可是他們離去了,這便證明他們「不是屬我們的」(二19)。既然他們拒絕子,就放棄了生命(五12)。他們的罪必然導致死亡。
17. 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罪就是不公正,adikia(參一9),前面約翰也曾定義它為「不法」,anomia(三4)。這兩個字都意謂有一個客觀的道德標準,神的旨意藉「律法」或「公正」表達出來,罪乃是對這兩者的觸犯。約翰補充這幾個字,因為他不希望有人誤會。在區分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時,他絕無意思要減輕罪的嚴重性。他也不是要讀者降低禱告的熱誠,因為雖然他不鼓勵他們為犯了至死之罪的人禱告,但的確有不至於死的罪,憑信心為這種罪人禱告,就必看見神垂聽,而賜下生命。
41 有些研經者卻相信,約翰所講的生與死都是指肉身。他們認為,這裡所提的,乃是嚴重的疾病,其結果可能會是死,要看患病的人所犯的罪有多少,以及教會的祈禱有多大的果效。藉著代禱,病人可以悔改,得著生命,就像雅各書五14、15。我反對這種新架構的理由為: 1. 這裡沒有講疾病; 2. 整封信中,所有講論生與死之處,都是指靈性,而非指肉身; 3. 這裡沒有指示如何分辨哪些是嚴重致死的病,哪些不是。
Ⅶ 三個肯定和結尾的勸勉(五18∼21)
這封信的結尾很有特色。整封信都在談基督徒的確據,陳明它的根基,以及道德、教義,和社會方面的現象。作者此處再重新回到我們應該知道(13節)、必然知道(15節)的話題,並以三個清楚、直陳的把握來作結語,每一個都由 oidamen,我們知道引進。這裡所言不是試驗性、猶疑不定的建議,而是基督徒大膽、武斷的肯定,沒有辯論的餘地;這些肯定也成為這封信前面所談真理簡明的總結。
18. 第一個聲明與每一個神的孩子都有關,是以原則性的方式寫出,不容許有例外:凡從神生的,必不持續犯罪。基督徒又被形容為「已經從神生的(gegenne{menos,參五1、4)」。這個完成式分詞,意指新生命並不是宗教經驗的過渡現象,而有持續性的結果。凡已經從神生的,就一直是祂的孩子,永久有特權和義務。而義務之一就是不持續犯罪。前面兩節(16∼17)講到的罪,無論是否「至於死」,都是不信者犯的。從神生的人情況完全不同。這裡和三章4∼10節(參閱該處註釋)一樣,動詞是現在式,「意指持續性、習慣性、永久性」(Blaiklock)。它表達的真理為:基督徒並非不會跌倒犯罪,但是他不會持續下去,成為習慣,或「住在罪中」(Dodd)。新生命會帶來新行為。罪與神的孩子是不能並存的。兩者或許會有偶遇,但絕不能一直安然相處。
使徒現在舉出他確信基督徒不會持續犯罪的理由,他以很強的反義詞開頭,「但」(RSV),NIV 只以分號代表,意思不夠強。這裡的對比是什麼?AV 根據西乃抄本和大部分希臘抄本,讀為「凡從神生的就保守自己」。有關「保守自己」的觀念,參提摩太前書五22、雅各書一27。猶大書21節、以及三章3節。不過,最重要的亞歷山大與梵諦岡抄本,就是武加大譯本所根據的,都不是用他自己(heauton),而用他(auton)。NIV 也是如此。如果後者的讀法正確(很有可能),那麼動詞的主詞(即「從神生的」,或那從神生的)就是基督,而不是基督徒;這裡所教導的真理,就不是基督徒會保守自己,而是基督會保守他。RSV 採用這個解釋,為了免去混淆,而將頭一個「他」印成大寫(He)。NEB 也相同:「神的兒子會保守他平安」。若這是正確的,我們必須注意,在18節的開頭與結尾,約翰特地用同一個方式表達基督與基督徒的關係。兩者都是從神生的;只是動詞的時態不一樣。那位從神生的\cs8會保守凡從神生的,是很合宜的。再請注意,脫離罪的能力,這裡是歸於子,而三章9節則歸於住在基督徒裡面神的「種子」。
神的兒子若「保守」基督徒,他才有可能「遵守」神的誡命(三24,五3)。參猶大書24節、彼得前書一5。但是,他為何需要被「保守」?如果他已經從神而生,對試探難道不能免疫嗎?不能。魔鬼,那惡者,十分邪惡,又狡猾而強壯,不是基督徒能對付的。但是神的兒子來,要除滅魔鬼的作為(三8),而如果他保守(te{rei)基督徒,魔鬼就不能害他。以「觸碰」(RSV)來譯 haptetai,嫌太弱,從約翰福音二17可以看出;約翰的作品中,這個動詞只出現在這兩個地方。此處也許是在回應詩篇一○五15(七十士譯本),「不可觸碰我受膏的人」,意思是(可由其平行句看出)「不可傷害他們」。請注意,這三個動詞都是現在式,意指不變的真理。魔鬼不碰基督徒,因為子保守他;也因為子的保守,基督徒就不會持續犯罪。這就是主禱文中所祈求的,「救我們脫離那惡者」。有關基督對保守的應許與能力,參閱約翰福音十28、十七12、15。
19. 第二個肯定不再以第三人稱單數介紹,而用第一人稱複數,因此就更親切,並將18節的原則應用在特定的人身上。我們知道我們(使徒將自己與讀者相連,也就是與所有基督徒相連)是神的兒女。「從神生」(18節)之後,神就一直成為我們屬靈生命的源頭。而可怕的對比則為:全世界都在那惡者的控制之下,這裡將 en to{ pone{ro{ 視為陽性而非中性,正如前一節,和二章13∼14節、三章12節。按照約翰在這裡的說法,世界的「屬」那惡者──他在三章8、10、12節說過這類話,亦可參約翰福音八44、47──不像我們的(直譯)屬神一樣。世界可以說是「在」牠「裡面」,在牠的轄制、掌控之中。更可以說(按直譯)它「躺臥」在那裡。這裡對世界的描寫,不是正在劇烈掙扎,要得自由,而是安靜地躺著,甚至或許睡得渾然不知,被撒但抱住。那惡者不能「碰觸」基督徒,可是世界在牠的股掌中,一點辦法也沒有。「那惡者不去抓神的孩子;世界在牠的懷抱中」(Smith)。有關魔鬼橫掃全球的勢力,可參考牠的頭銜「世界的王」,記在約翰福音十二31、十四30、十六11,和保羅在以弗所書二2、六12的教導。
約翰沒有浪費筆墨,也沒有混亂視聽。他將不可妥協的抉擇勇敢陳明出來。人若不是屬「我們」,就是屬「世界」。因此,每個人或是屬於神,或是在那惡者的控制之下。沒有第三種可能。近日教會與世界的界線愈來愈不清楚,我們必須重新認識,除了那些從天而生的,人人都在「那些執政的、掌權的、管轄這幽暗世界」者的權下(弗六12),更是在牠們的首領,這世界的王與神之下。我們卻要記住,雖然全世界都在那惡者的手下,耶穌基督的挽回祭(二2)還是為全世界(這個詞在本書信中只出現在這兩處)的罪作的。
20. 第三個肯定,是三者中最基本的。它將異端的神學架構一舉推翻。這個肯定與神的兒子有關,我們惟有藉著祂,才能蒙拯救,脫離那惡者,從世界得解放。啟示與救贖都是祂在恩典中的工作。若沒有祂,我們就不能認識神,也無法勝過罪。今天我們能夠如此,只因為神的兒子已經來到,且將悟性賜給我們。這裡的動詞必須一起來看。基督徒的福音不是只講基督已經給我們一些東西,而是講祂已經來到。這又是本書信中的一個例子,說明約翰的重點為:基督教既具歷史性,又具經驗性;無一可偏廢。還有,這兩個動詞都是完成式。祂到來的好處一直長存。祂的禮物也不會收回(參:羅十一29)。
他所賜下的是悟性,dianoia,「知道的能力」(Ebrard),使我們認識那位真實的。這裡描述神的字不是「真的」(NIV),ale{thes,而是「真實的」(NEB),ale{thinos。這是約翰相當愛用的形容詞。耶穌曾稱祂自己是「真」糧與「真」葡萄樹(約六32,十五1),以與餅舖的餅和農場的葡萄樹作對比;那些不過是影兒,祂才是實體(並非倒轉過來);同理,神也是終極的實體(「獨一的真神」,約十七3),與偶像成對比(21節)。基督賜給我們領悟的能力,可以認識(gino{skomen,與本節開始的 oidamen 不同)這位真實的神。本句可以意譯如下:「我們知道一項事實,即神的兒子已經賜給我們悟性,能夠明白,並在經驗中認識那一位真實者……」。動詞 gino{skomen 是現在式,表明「繼續進步的領會」(Westcott)。
我們不但認識祂,也在祂裡面。我們在神裡面,並不像世界「在那惡者的控制之下」,而是分享祂的生命,並且「屬於」祂(19節),即我們的靈命都從祂而來。我們也在祂的兒子耶穌基督裡面。NIV 在這個片語前插入即是,使它與前一個片語成為對句,意思好像說,「在那位真實的裡面」和在祂的兒子耶穌基督裡面,是相等的表達法。但是所有格祂的使這個看法顯得很不自然。可能第二個片語為第一個「提供了所需要的解釋」(Brooke)。藉著在祂兒子耶穌基督裡,我們才在那位真實的裡面。如此,20節的頭兩句話就是教導:在認識神和與神溝通的事上,都需要耶穌的中介。我們認識那位真實的,乃是因為神的兒子已經來到,且將悟性賜給我們;我們在那位真實的裡面,乃是因為(參 NEB)我們在祂的兒子耶穌基督裡面。我們若不在子裡面,就不能在父裡面;既在子裡面,就不會不在父裡面(參二22∼23,與如:帖前一1)。此處又像書信開頭一樣(一3),用最完備的頭銜來稱呼主。祂是耶穌其人、彌賽亞基督,及神的永恆之子。
20節的最後一句為:祂是真神與永生。祂是指誰?從文法來看,通常是指最接近的主詞,就是祂的兒子耶穌基督。若是如此,這就是新約中對於耶穌基督之神性最明白的宣告,而正統學者也會很快就用它來反對亞流派異端了。路德與加爾文採用這個看法。當然,這是很重要的解釋法。不過,它「最自然是指」那位真實的(Westcott)。這樣,三次提到「真的」,都是指同一位,就是父,而顯然最後重複的附加說明,也說這一位──就是耶穌所彰顯出來的神──既是真神,也是永生。祂不但是光,是愛(一5,四8),也是生命,祂自己是生命惟一的源頭(約五26),也是在耶穌基督裡賜生命者(11節)。這整節讓人聯想到約翰福音十七3,因為那裡和這裡一樣,都將永生定義為認識神,就是父與子。
21. 約翰的最後一句話,不是正式的道別。他又用那溫柔、親暱的稱呼,親愛的小子;在三章8節之後,這個稱呼就沒有出現過。他最後的勸勉是基於以上三項偉大的確據。你們要自守,遠避偶像,這樣吩咐,自然是因為他前面剛講過真基督徒的狀況與特性。神的兒子會保守他(18節),但這不是說他就沒有保守自己的責任。有關「他的」和「我們的」這兩種保守,參閱猶大書21、24節。事實上,這裡的動詞不是 te{rein(如18節),而是phylassein。它的意思乃是「守衛」(RV 的譯法),史密斯指出,它用在看守「羊群(路二8)、存款或託付(提前六20;提後一12、14)、犯人(徒十二4)」。
約翰所指的偶像究竟是什麼,我們只能猜測。也許他只是提出一般性的警告,即:認識並與那位真神相交,就與拜偶像不能兩立。或許他像柏拉圖一樣,用「偶像」來刻畫與終極實體相反的感官幻覺。若是如此,約翰便是說:「不要放棄真實、轉向虛幻」(Blaiklock)。但是此處既加上定冠詞(apo to{n
eido{lo{n,「遠避那偶像」或「遠避你們的偶像」),就暗示他心中想到某個特定的危險。也許他是想到異教的神祇,因當時以弗所非常盛行(巴克萊的看法)。不過,這裡更可能是指「由假教師在人腦中塑成非真實的印象」(Brooke),因為他們對子的觀點錯誤,以致對父的觀點也不正確,結果形成了一種可怕的偶像。這可以解釋「斷然使用過去式命令的作法」(Brooke,phylaxate)。約翰是在危機時刻寫信。「克林妥的異端是很猛烈的攻擊,必須全然推翻」(Smith)。可以肯定的是:所有「神的代用品」(Dodd)、真神(就是在耶穌基督裡面彰顯的那位)以外的選擇,都是「偶像」,而基督徒應當嚴加防範,以保守自己。
敬拜偶像,無論是虛假的或是死的,與認識真神都不能並存,因為這種認識即是永生;正如罪與自私也和認識真神不能並存,因為神就是光和愛。罪、沒有愛和錯誤,與真基督徒絕對不能並存、調和,這正是本書信一貫的主題。基督徒一旦認識了自己的身分,就是「從神而生」、「屬於神」、「認識神」、「在神裡面」、在基督裡擁有「永生」(這些特性都出現在最後這幾節中),就一定會過與自己的地位相符合、相配稱的生活。──《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