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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第廿三章

 

家族墳場(二十三1∼20)

  「他們都是存著信心死的」:本章的重點在於此。列祖將屍骨留在迦南,是他們對應許的最後見證,正如約瑟臨終之言所表明的(五十25)。「他們都不再發言之後……,墳墓卻大聲疾呼,說死亡並不攔阻他們繼承這地」(加爾文)。

  2. 希伯崙從前的名字(它可能是因重建而重新命名,參民十三22),聽來像「四之城」,但其實是紀念亞衲族中的一個英雄(書十四15)。司百色指出,~arba`'(「四」)很可能是一個外國名字的希伯來文拼法;他注意到非閃族的「赫之眾子」在這�堳雃雀掑O。

  亞伯拉罕來(AV、RV):較好的譯法為進去(RSV)。

  3. 在希伯崙的赫人(RSV),與他們在以色列國北邊的同族相距很遠;他們大概是在作買賣的過程中,逐漸定居於此。常有人建議,這些「赫的子孫」(AV、RV)不是赫人,而是何利人;但以弗倫(10節)顯然是赫人,而且希伯來文的赫與赫人是連在一起的。

  4∼9. 外人(ge{r)是住在當地的外國人,在社會中略可參與,但權利有限。例如,在以色列中,ge{r 不可擁有土地;本章冗長的客套話,背後有一尖銳問題:亞伯拉罕是否可以得著一塊永久的地。第\cs166節的恭維之語,其實是誘導的話,讓他維持沒有土地的倚賴身分。亞伯拉罕在回話中,提出一個人的名字,是很技巧的手法,因為一�韝H或會反對外人插進來,但某塊地的業主或許會歡迎有顧客上門。

  10∼16. 以弗崙知道他地位的優勢。11節所擺的姿態,可能只是裝腔作勢242,令人懷疑他真正的開價或許很高243。亞伯拉罕在別無選擇之下,很明智地以優雅的態度接受了。

  17∼20. 這塊地的細節,以及見證人的提及,暗示這是極有保障的合約。講到樹(17節)是赫人土地買賣的特色,每一株都分辨得很清楚244。這整章似乎反映出列祖時代赫人的法律,雖然我們必須補充說,這些並非他們獨有的;好些巴比倫人的作法也與此類似245。

 

242 然而, M. R. Lehmann 在 BASOR, CXXIX, 1953, pp.15ff  指出,在赫人的律法中,要買一個人的整個產業,買主就必須擔負起賣主全塊地的義務(譯者註:包括交稅);因此以弗倫或許在這�堿O要策動亞伯拉罕購買全部產業,而不只是他在9節所要求的一部分。但是我們無法知道這塊田是否為以弗倫的惟一產業,所以這一點只能算作猜測。

243 耶利米為一塊田只付了十七舍客勒(耶三十二9),大衛為打禾的場與牛只付了五十舍客勒(撒下二十四24)。但另一方面,大衛付了六百舍客勒買下整個聖殿的殿地(代上二十一25),暗利用二他連得銀子(六千舍客勒)買下整個撒瑪利亞山丘(王上十六24)。若不知道這些產業的詳細狀況,及當時的地價,很難作定論。

244 參 Lehmann,前引之文,p.18。

245 參 G. M. Tucker, JBL, LXXXV, 1966, pp.77-84。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