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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第廿六章

 

以撒欺騙亞比米勒(二十六1∼11)

  本段是這類故事第三次出現,惟有此次以撒是主角。有人認為這是同一事件增寫成三次,反對這看法的理由,見二十章開始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76,Name=亞伯拉罕欺騙亞比米勒(二十1∼18)},並且注意,1節上特意將這故事與三者中的第一則加以區分。大致情節雖然相仿,但我們卻不可忽略三者在細節上的差異(如,利百加不像撒拉曾被取離開丈夫,這�堣]沒有神蹟);這些差異固然可能說是講故事人求變化,或偶然編成,但10、11節所述亞比米勒的怒氣,若不是因為他知道從前有過這類事(即,二十7的警告),便很難解釋。因此,這段故事暗示曾發生第一次事件(1上),又假定曾發生第二次事件;重蹈覆轍的現象,則強調神所選定的材料仍有習慣性的軟弱(正如彼得的三次否認主)。

  1. 曾有一次饑荒(RSV),見上段說明。亞比米勒,見26節註釋{\LinkToBook:TopicID=188,Name=別是巴之約(二十六23∼33)};非利士人,見二十一32註釋{\LinkToBook:TopicID=180,Name=與亞比米勒立約(二十一22∼34)}。

  2∼4. 以撒在喪母後得到祝福(二十五11),此刻於艱難環境中,神又向他顯現。神的應許意味深長:要拒絕埃及眼前的豐盛,而等候那多半不能眼見(3上)又久遠的福氣(3下、4節),就必須有希伯來書十一9、10所讚揚的信心;如此一來,他就實在配稱為他父親的真兒子──雖然,他不久就污損了自己的順服,這也像亞伯拉罕一樣。

  5. 此處一連串的用辭(參,如,申十一1)表明,那位完美的僕人既負責任又遵命令;並且也否定律法與應許必定衝突的觀念(參雅二22;加三21)。

  7. 以撒是典型的普通人,雖有信心(見2∼4節的註釋)仍舊害怕,這兩種不相稱的氣質組合起來,會產生一種卑下品行,是信徒特有的罪;這�堨翱O最佳實例。

  8. 許久一語,強調出以撒的恐懼其實毫無根據;但他還是如此堅持。戲玩(愛撫,RSV)一詞又傳出他一生的主題曲:這個字是他名字的動詞形式(十七17、19,十八12,二十一6、9),因著當時的情境,而變成另一個調子。

  10、11. 亞比米勒的顧忌,參本章開頭的註釋。

 

以撒波動不定的財富(二十六12∼22)

  12∼14. 耶和華的祝福(12節)應驗了3節上的應許──以撒放棄埃及的吸引(2節)而選擇了這個應許。可是因他的身分仍是寄居者,財富必然會令當地人眼紅(14下),正如後來雅各的際遇一樣(三十一1∼3)。

  15. 以下從這節開始,井是故事的重點,直到末了;因為以撒眾多的牲畜,不僅沒有讓他安穩,免於現實的壓力,反而讓他更需要基本的資源。

  15節預先告訴我們,當如何評估16節的打擊,因為以撒現在不單面對城市的敵意,也面對郊區的缺水。他重挖舊井的努力,別人對他早期收穫的侵佔(20、21節),後來即時的紓解與鼓勵(22∼24節;參徒十八9、10),以及最後他不屈不撓精神所得的報償(26∼33節),是一則美好的故事,至今仍向在類似掙扎中的屬神兒女說話(來十一39、40),並且也令我們對這位蒙召作鞏固使命的人,多一分敬意──雖然他不是拓荒者。

 

別是巴之約(二十六23∼\cs1333)

  24. 神再度的保證,見上一段。

  25. 列祖所建的祭壇,多屬回應,而非主動的尋求:大部分都是感恩的表達,記念神顯現向祂的僕人說話(參十二7,十三17、18,三十五7)。

  26. 這個約是重修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二十一22以下),這約顯然需要修訂,而目前的狀況又很像當年的情形。經過這麼長一段間隔,亞比米勒與非各的名字又再出現,或許意味這些乃是官銜(參「法老」等;見二十2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76,Name=亞伯拉罕欺騙亞比米勒(二十1∼18)}),不然便是重複出現的姓氏251。

  27∼31. 以撒一開始便直話直說,後來又自我約束(不計較29上的無恥言論;參箴十七27),以致能光榮地立下和約。筵席是當時堅定合約的作法:參,三十一54,以及更高層次的約,出埃及記二十四章8、11節;馬太福音二十六章26∼29節。

  32、33. 示巴(s%ib[`a^,七;英譯有作 Shibah,是另一字 sheba 變體);參二十一31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78,Name=以撒誕生(二十一1∼7)}。無論這是否為亞伯拉罕當年鑿的井,如今又重挖(二十一30、31;參二十六18),或是另一個井(參書十九2?),現在別是巴一名,紀念了兩個不同的約。

 

251 在好幾個不同時代,都有以祖父之名為兒子取名的習俗( 'Papponymy' )。接近本世紀,從埃及可以找到一例,王室與「省府官員的家庭,同時保持此模式達四代之久,因此,Ammenemes I 以 Khnumhotep I 為繼承人,而他的孫子,Ammenemes II 以 Khnumhotep II 為繼承人。按同樣的輪轉方式,Sesostris I 與 II 以 Nakht I 與 II 為繼承人,有些條件也照樣重覆。然而這些並不是文學的對子,見 G. Posener, Litte*rature et Politique dans l~ Egypte de la XIIe dynastie(Champion, 1956), pp.50ff; P. E. Newberry, Beni Hasan I(Kegan Paul, 1893), pp.57ff; II, p.16。(我要感激 Mr. K. A. Kitchen 提供這一些例子)。亦參 BA, XXVI, 1965, p.121。

 

以掃的赫人之妾(二十六34、35)

  這段通知含意頗深,它強調出以撒的昏昧,因他仍要立以掃為全家之首(參35節,及二十四3);本段也成為雅各在二十七46以下離開家庭,前往巴旦亞蘭他表兄妹家中的伏筆。──《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