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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第卅一章

 

雅各逃離拉班(三十一1∼21)

  攪動雅各的巢穴,催逼他歸家的最主要因素,是拉班惡劣的情緒造成的壓力,第2節委婉道出這一點;因為他無論怎樣設法與雅各訂契約,都遭損失(7、8節)。不過雅各不單是被迫離開,也是蒙召歸回。他有願需償還,神在近日的夢中向他要求;他也必須面對他的哥哥,這完全是良心的呼聲──因為從三十二3以下看來,他似乎故意走那條艱難的路。這個崇高的動機不可因他的偷溜而一筆抹殺;在這事上他固然過分運用策略,但任何人與拉班相處,都不免會受到如此的誘惑;不過同時他也是為要順服神的呼召,才這樣做的。

  1. 若批評雅各的人說他總是得到最好的份,他們卻輕易忽略了全部產業的快速增加(三十30),以及他十四年都未得工資。現在才可算公平。

  榮耀(AV、RV)在希伯來文字根的觀念是重量,因此可譯為物資或財富(RSV);不過選用這個字,暗示他的親人對他的生活方式甚感憤憤不平(參三十43)。

  2、3. 雅各見……耶和華對雅各說,這個順序可作為神引導的參考例證。外在的事實令他儆醒,以致聽見內在的聲音;外在因素本身尚不足構成指示。也請注意,上主所說的與祂早在二十八15的應許相符。雅各在以下11∼13節,將這次異象作了更完整的敘述。

  4. 從本節與19節可見,當時拉班已經放棄了交換羊�顗漣悟菕]三十35、36),他必定是一再改變了合約。

  5節以下. 雅各想要家人自願跟從他,而且朝向應許之地進發;不過他講的話不只在自我辯護而已,乃是指明他的成功都有神保佑,現在他的提議也是出於神的呼召;這番話果然得到信心的回應,從16節可以看出(參二十四34∼51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84,Name=為以撒選新娘(二十四1∼67)})。

  7. 十常是概數;我們大概會說「一打」或「一次又一次」。

  8、9. 這麼一說,神鍾愛的證據似乎令人無可置疑;事實上正如雅各暗示,這實在是最具決定性的因素。這是雅各之夢的主旨(參12節);亦見三十25∼43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96,Name=雅各巧勝拉班(三十25∼43)}。

  11. 神的使者又是指神本身的說法;參13節,及導論:「a. 神」第五段{\LinkToBook:TopicID=110,Name=a. 神}。

  13. 希伯來文的結構(除非如七十士譯本的看法,這�媬罊|了幾個字)使這句話意為「在伯特利的神」。

  14、15. 拉班利用他的女兒發財,她們並非沒有留意。他失去了與她們的親善關係,這正是一切貪婪之人暗中需付之部分代價(參哈二6∼8)。

  16. 參看前面5節以下的註釋。

  19. 拉結偷取家中的神像,可能一部分是出於宗教動機(參三十五2、4),但是擁有這些,能讓一個人更有力量聲明自己有繼承權(如努斯字版所表明)258,這可能是她行動的真正理由。這與她在14∼16節所說的話相符,她或許正告訴自己,她不過是拿了當得的份,從這個故事又可看見,精明的自利行動往往卻令人來到危險邊緣。

  21. 按照 RSV……越過幼發拉底河,面向基列的山丘地行去。

 

258 BA, III, 1940, p.5.

 

追趕與對抗(三十一22∼42)

  神的手又是決定的因素。在人一方面,拉班大可每次交易都佔上風(參三十25∼43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96,Name=雅各巧勝拉班(三十25∼43)}),這次兩方相遇也可能如此(參23、29上)。惟獨靠著神,雅各才得興盛與保護(24節),否則他從流亡之地回來,不但分文難攜,甚至性命也難保。

  24. 此處示警的夢令人想起亞比米勒之夢,在二十3以下。這三位祖先都曾經歷某種冒險,而不甚光榮地得釋放。

  26∼30. 拉班心內充滿各式的衝動。他既是受傷的父親,又是不得逞的報復者,這兩種情緒很難協調;他痛斥雅各,狠狠地說,若不是神攔阻,他會作出什麼事,但這番話對雅各只表明了神的再度保證。不過他最後的譏諷之語(30節)卻實在高明。

  32節以下. 幸好雅各毫不知情,但也因此使搜索變得緊張萬分,且使他自己提出的反制辦法毫不留情。

  38∼40. 這段艱辛歲月的描述,能修正人對聖經中牧者的羅曼蒂克想法。牧者的呼召正是如此,絕非詩情畫意;這段話令人想起保羅在哥林多後書十一26以下提到的艱險,大衛、阿摩司,甚至耶穌,又何嘗不然(詩二十三4、5;摩三12;約十11以下)。

  41. 十倍:見以上第7節註釋{\LinkToBook:TopicID=197,Name=雅各逃離拉班(三十一1∼21)}。

  42. 奧伯萊(Albright)主張,應用「以撒的親屬」代替以撒所敬畏的,他的根據是相關語言259。可是這字正常的意思「敬畏」(直譯「戰抖」)也使全句意義流暢,由其同義字可看出,如,在以賽亞書八13260。

 

259 FSAC, p.248n。

260 A. Alt 主張(Der Gott der Va/ter, 1929, in Kleine Schriften 2 I,  Beck, 1959, pp.24ff),亞伯拉罕的神,以撒所敬畏的,和(四十九24)雅各的大能者,原先是三個不同的神祇,這不可靠的理論建立於一無緣無故的說法,即這三位先祖彼此沒有關係,也不認識。但是有一大堆例子可以顯示,舊約與新約喜歡同時以幾個名字來稱呼獨一之神(參,如,詩十八2;啟十五3);至於列祖的父子關係,這正是創世紀中間數章的要點,一切都懸於亞伯拉罕得子之應許,以及以撒的次子蒙揀選之事件上。

 

與拉班分手之約(三十一43∼55)

  這個約雖然有所限制,卻總算為二十年的明爭暗鬥帶來還算愉快的收場,比雅各偷溜式的不美決裂要好得多。神能讓拉班主動提出立約的建議,對雅各無異為一教訓(對今日的人亦然),即,在處理困難的人際關係時,忠實強於驚恐 (31節,「我恐怕」),公開處理強於暗中謀算。拉班並沒有改變;但這次雅各離開後,留下的不是一位「觸怒的弟兄」。

  45節以下. 以石堆為證的觀念,無論是否來自各種合約中的見證條款,這一次他們卻很自然會需要看得見的象徵(參書二十四27),以及邊界的記號。47節的兩個名字,分別為亞蘭文與希伯來文的「見證之堆」;後來的名字米斯巴,「守望臺」,讓人想到神是見證者與保證者,這特色也可能是由標準的合約模式而來。希伯來文的53節似支持此一看法,文中似乎形容,在拉班心目中,兩邊乃是各求一位神祇,好像當時政治的合約一般261(以撒所敬畏的一語,參看以上42節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98,Name=追趕與對抗(三十一22∼42)})。

  54. 立約的筵席具獻祭性質,其目的不僅使雙方建立社交關係,也認定他們和他們的神明,因筵席而聯結在一起。亦參看二十六30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88,Name=別是巴之約(二十六23∼33)}。

 

261 53節的判斷是複數動詞,上一句可讀為「他們父親的神祇」:參書二十四2。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