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導論
編者序
新舊兩約《丁道爾聖經註釋》的編輯主旨,是為聖經中的每一書卷提供查考容易、資料完備的註釋,便於研經者的應用。經文詮釋是本系列的主要重點。至於聖經批判學上的重要課題,則在避免過度專業化的前提下,在導論以及註腳中討論。
本系列每一卷書的作者,當然都有自由作出獨特的貢獻,在爭議尚烈的題目上表達個人的觀點。雖然篇幅有限,他們依然盡可能囊括和他們見解相歧的解釋,因為這些都是其他摯誠信徒的結論。舉例而言,作者並沒有過分注重神啟示聖名的時間、希伯來人出埃及之日期等備受爭議的問題。反之,他的目標是指出這些重要的史實,在希伯來人的生活、神學以及全本舊約(乃至新約)聖經中,有何等深遠的影響。時至今日,我們依然能從這卷書中學到無數的功課。
沒有一本英文譯本,能夠充分反映聖經原文的意思,這點在舊約尤其真確。本系列註釋的作者須得引用不同的譯本,甚或自己另譯,才能向今日的讀者,解明較為困難的段落。有必要時,他們也列出希伯來原文(或亞蘭文)的音譯,俾使不熟悉閃族語文的讀者,可以掌握關鍵性的字彙,進而明瞭箇中的論點。我們也相信讀者手邊,必然有一本或多本可靠的英文譯本可供參考。
時至今日,信徒對於舊約聖經的意義和信息,依然興趣濃厚。盼望本系列註釋能夠推動信徒,更有系統地研究神的啟示和祂藉此彰顯的旨意和道路,在今日明白神的話語,並且作出回應。這是編者、出版者、作者至誠的祈禱。
魏茲曼
(D. J.
Wiseman)
作者序
告別這本《出埃及記》的註釋,就像和一位老友訣別般,使我內心矛盾非常。深信在我一再延宕之下,丁道爾出版社幾年來耐心等候的編輯們必然會同意我這句話;然而他們的心情卻肯定沒有我這麼矛盾。能夠在新加坡的三一學院(Trinity College)動筆,在雪梨的摩爾學院(Moore College)脫稿,又從麥夸里大學的孟席斯學院(Robert Menzies College, Macquarie University)將這篇序言寄往出版社,是我的福氣。這書若可題獻,我當會將它獻給這三所學院。
這本註釋有什麼不足之處,我十分清楚。我�朵N從解說和釋經的角度來寫作,靈修方面則從輕處置,因為相信前者才是本系列的主要目的。我不是反對靈修式地研讀舊約(絕對沒有這種想法),只是魚與熊掌不可得兼,那工作只得留待他人完成了。
我對讀者的要求是:盼望讀者首先翻閱導論中有關「出埃及記的神學」那一段落;因為照我安排,那是全書其餘部分的骨幹。先閱讀這一段不但有助於明白註釋,更(重要的是)能使讀者從出埃及記中得益。其實即使是這個神學導論,也是幾位比我更有成就的學者,在翻閱本書初稿之後,給我的無數建議之一。這幾位學者的名字,我無意公開。然而若說這本書有什麼優點,都是有賴於他們的指教,也算不得言過其實。書中若有什麼隱晦不明和未臻完善之處,則完全是我個人的責任。
一九七二年十月 柯勒
(R. Alan
C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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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
Ⅰ 出埃及記的內容
出埃及記的英文名稱並非來自希伯來文(原文只是依照開首兩字,稱本書為「這是……的名字」),而是來自七十士譯本,即主前三世紀時在埃及翻譯的希臘文聖經。此名雖屬後人所加,卻是個好書名。英文書名 Exodus 是「出離」的意思,而本書的中心信息,正是神子民「出離」的事蹟。(中文的「出埃及記」,也可以溯源到七十士譯本。)出埃及記以無助的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開始,記載神怎樣默默預備拯救者,這人怎樣面對法老。接而以色列的神和埃及一切假神交鋒,災難一個接一個臨到頑梗的法老和他所治理的埃及。第十二章帶來了逾越節和埃及地長子之死:以色列終於可以自由離去。這是出埃及記的高峰之一,接下來的是渡過紅海,波浪淹沒法老的車馬。第十五章記載摩西以得勝之歌稱頌神的拯救,有承先啟後的作用。
上面所說的,還不是全套的故事。以色列還未到達拯救者摩西起初蒙召的西乃山(出三12)在那裡敬拜神,來證明她已得蒙救贖。她在曠野前進之時,仍然在「出離」舊生活的過程之中。她需要飲食、保護、引領,這一切神都會供給她,然而以色列不斷地埋怨和悖逆,卻暴露了她的本性。她終於在西乃山腳的平原上,在雷轟閃電中聽見神的聲音,因而驚恐戰慄。她在此與神立約(出二十四8),以色列國就此誕生。出埃及記的第二個高峰不但包括了立約,更包括了附帶之「盟約律法」的賜予。十誡是這律法的總綱,「約書」(出二十一∼二十三章)詳述其中的內涵;神的本性以倫理的語言表達,對以色列的要求也在此說明。出離舊的生活方式,沒有出離舊地容易,但當行之道卻已清楚顯明。
但第三個高峰仍未出現。下面的章節從容而仔細地,在每個細節都充滿了象徵意義的前提下,描述舊日英譯本稱為「會幕」(tabernacle)的建築物,以及其中一切陳設(出二十五∼三十一章)。神要與人同住,所以必須建造合祂居住的帳幕(tent)。但我們暫時擁有的,只是祭司的藍圖,就如以西結書的一樣(結四十∼四十三章),是一些供日後建築用的簡單指示。
第三個高峰之前是個低谷。摩西還在他歷程的巔峰,在山上與神面對面說話之時,以色列卻跌入了她的低谷:鑄造、崇拜金牛犢(出三十二章)。她榮耀的盟約怎麼了?是和石版一起,在山腳摔得粉碎了嗎?她和神建立的新關係付諸東流了嗎?不然。雖然要嚴嚴受罰,卻有摩西的代求,又有神的赦免。而利未也因為盡忠,而得到了成為祭司支派的權利。至此盟約也必須重述:一步一步地,以祭司喜愛重複的心,複述每一個程序(出三十四∼三十九章)。這些章節記載了「會幕」的實際建築:工匠一絲不苟地遵行了神在山頂指示摩西的每個細節。終於一切都齊備了:最後一章記載會幕的奉獻,以及神與人同住(出四十章)。從某一方面來說,這正是全書情節發展之鵠的:是出埃及記的真正高潮。
Ⅱ 五經之一的出埃及記
談過這些以後,我們可以討論五經其餘的部分了。出埃及記是五經之一,從某些角度來看,甚至可說是人工分割出來的肢體。出埃及記的開首刻意回應創世記最末的幾節;而出埃及記結束時對祭司的指示,也和利未記、民數記相連。整體來說,五經只有五個大主題:神對列祖的應許、出埃及、神在西乃山藉盟約和律法的自我啟示、曠野流浪、進入迦南。五個主題之中,出埃及記詳細處理了三個,並且回顧第一個,展望最後一個。本書刻意將摩西在西乃山上經歷的異象和蒙召,描繪為神對以色列列祖應許的實現,而結束全書的應許,也說到神要帶領他們直到迦南。所以出埃及記雖僅屬於較大較廣的整體之一部分,卻是精粹的部分,甚至可以稱為全部五經啟示的中心。它是律法書中,最有權利稱為「救恩史」(德:Heilsgeschichte;英:history of salvation)的書卷。即使是其中的法例,也可以名正言順地稱為「救恩律」(德:Heilsgesetze;英:law of salvation),因為它頒布的背景,正是與得贖國度所立的盟約,和因之而有的義務(見戴維斯)。
Ⅲ 出埃及記和五經的「底本」
昔日公認的信念是:現有的出埃及記幾乎全本都是摩西的著作,只有幾節是約書亞在摩西死後加插的。然而十九世紀末主流的批判學說,卻將出埃及記視為幾個年代不同的文獻(但皆在摩西之後很久),拼砌出來的雜燴。甚至歷史上是否真有摩西其人也受到質疑。譬如,挪士(Martin Noth)就提出說,摩西可能是個不知名的沙漠酋長,其墳墓為以色列人所記念;如此他對於以色列傳統的影響,便是外來的了。對這類學者來說,「摩西著作」這句話是毫無意義的。真相究竟是怎樣的呢?可能兩個極端都不是。先時,這看來井然有序的「底本說」(Documentary Hypothesis)所以沒落,主要是因為這理論太成功了1,學者鑑別出來的單位越分越細,越來越片段,使得底本不再是大而連貫的文獻。另一方面,北歐學者則強調口述傳統的重要性和可靠性,他們甚至不容許提及寫下來的「底本」,反而注重錯綜複雜的口述傳統。無論如何,這些傳統的穩定性,到後來已經變得和文件等同了。形式批判學教導我們怎樣透過文學形式,來把各樣的聖經材料加以分類和形容。形式批判學所研究的單位,也比舊日「底本說」的為小,並且注重造成這些單位的生活背景。近期德國學者更教導我們觀察「『傳統』的歷史」,藉以看見一個事件的記載(即所謂「傳統」),可能經過什麼階段才達到現有的形式。這些理論的重要性並不侷限在學術之上,它能幫助我們了解現有經文形成之時,經過了十分複雜的程序,並且認知到其中的材料,歷史十分悠久。
歸根究柢,解經者的研究對象是至終的產品,即:在他眼前的經文。這也是筆者的目標。上述的題目雖然有趣,但在這本註釋書有限的篇幅之內,卻不可能詳細討論。不少這些問題都必須研究希伯來原文方才有用,因此有興趣的讀者,最好是查看討論希伯來經文的大型註釋書。應當指出的只是:就出埃及記而言,縱使那所謂「批判學革命」已經發生,原有的底本說也廣被摒棄,很多學者依然使用 J、E、D、P 等記號,來表示想像中的五經來源文獻2。這些記號如果只是用來描述材料的類型和段落,而不是斷定寫作日期,則沒有什麼不妥。然而同樣的記號,今日的用法卻有顯著的不同。譬如現代學者已經不再以為 J 是源自主前九世紀南國的文獻了。他們相信它是猶大多個世紀以來的當代傳統,九世紀收集後付諸筆墨,達到固定的形式。同樣,他們也會視 E 為以法蓮傳統的集成,內容和 J 一樣古老,但卻比它晚一個世紀才收錄為文獻。這立場和底本說大相逕庭,所用的記號卻是一樣。
再者,他們如今更認為 J 和 E,都不過是摩西傳統的不同表達(假設我們接受這兩個文獻實際上是獨立存在的)。這傳統的記號是 G,即「基本層」(德:Grundlage;英:basic layer)。而 D 則被視為更後期的集成,作用是詮釋早期的律法,很多時候是「約書」的補充(出二十∼二十三章)。即使是昔時被視為最後期、最不可靠「底本」的 P,今日學者也相信是別處已經散佚,但在此受到祭司一絲不苟保存的古代記錄。
換言之,今日廣為接受的看法,是底本的日期(這當然是假設這些底本真正存在,編纂年日亦能確定),並沒有其中內容的日期來得重要。簡言之,現代五經研究和新約研究的立場十分近似:四卷福音書雖然著作日期有別,而且比較晚,皆同樣保存了耶穌言行的早期傳統。我們當然可以在原則上,否定這種來源批判的做法。另一方面,我們亦能以敬虔的不可知態度處理這事,承認來源必然存在,但卻避免一口咬定它的性質。我們又可專注於眼前的經文,若不遇到詮釋上的問題,便不進一步探討。但不論所循的是哪條途徑,我們必須謹記:今日舊約研究的風氣,和以往已經有很大的分別。摩西其人和他作品基本上的歷史性,(起碼在大意上)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定。不同派系的學者,都會認為十誡(或其簡略的形式)是來自摩西時代3;又承認約書的內容屬於銅器時代。以上看法或許仍不能滿足希望能夠維持更堅強立場的人,但我們起碼也當以感謝的態度,來面對這種立場上的改變。
1 辛卜森可算是把這做法推至邏輯上之極端,使經文完全片段化的代表性人物。他的做法雖然可能沒錯,卻只是個分析,不能解釋現有的經文怎樣形成。
2 諾斯(1951)和湯普森(1970)都各自縱覽了當時的立場,可對比之。
3 羅利(Rowley, Moses and the Decalogue,
1951)就是一個例子;莫文克(Mowinckel, LeDe*calogue, 1927)及阿爾特(Alt, Ursprung
des Israelitischen Rechts, 1934)卻不然。現代的史安二氏縱覽了近代的立場,可參他們的作品。
Ⅳ 出埃及記的難題
即使是最保守的學者,也不會否認出埃及記有些問題依然有待解決。然而這些問題大多和史地有關,對書中神學信息有所影響的少之又少。本書大部分會在這些問題首次出現之時,簡約地加以討論。少數有必要詳細處理的問題,則以更長的篇幅研究。而餘下的問題,讀者便得參考大型的註釋書,如《新世紀聖經註釋》(New Century Bible)中海厄特(Hyatt)的著作了。
舉例來說,我們不曉得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了多久。有些人甚至會認為,我們不能肯定以色列人是否全部都曾在當地居住。我們不知道出埃及的確切日期(雖然藉著考古資料可以大約肯定)、以色列所行途徑、或西乃山的確實地點。以上只是部分的問題;出埃及記中未能解答(就現有資料來說,實在不能解答)的問題,我們可以列舉過百。但這些問題之中,沒有一個是對神學論點有所影響的,所以我們也不必捨本逐末,過分加以注重。不知道出埃及的人數、路途、日期,並非什麼大不了的事。重要的只是我們和後來的以色列人一樣,知道而且相信出埃及的史實,並且同樣視之為神拯救的大工。實際上,對以色列而言,這是神凌駕一切之上的拯救作為,因為它可說是以色列被造之始。出埃及的史實是以色列信條的中心,此後神一切的拯救作為皆以此為準則。基督的十字架對基督徒有多重要,出埃及對以色列人就有多重要。然而正如我們不能肯定耶穌被釘的確實日期、地點,以色列也不能確知西乃山的確實時、地。我們之所以有這些問題,不過證明了我們是有科學頭腦的現代人而已。其實從某方面來說,我們是把自己的問題帶進聖經裡面,然後卻因為聖經沒有提供答案,而埋怨聖經。對原來的作者來說,這一切顯然都不成問題,不然他們也就不會這樣記載了。我們不能責備古希伯來人「頭腦不科學」,也毋需因為自己「頭腦科學」而自責;我們要學習,不向聖經問一些不在其回答範圍之內的問題。如果一定要問這些問題,我們只能猜測其答案。
Ⅴ 出埃及記的適切性
要說舊約的中心是哪卷書並不容易,但條件比出埃及記更好的書卷,也很難找得到。對於認為神學的要旨就是記述神救贖大工的人來說,出埃及記一至十五章是最佳的例證;聖經其他的記述不過是其映襯。對於認為舊約是社群崇拜生活產品的人來說,出埃及記的中心正是以色列最大、最具特色的節期──逾越節──設立的記述。實際上,出埃及記可說是這節期來源的解釋,要(像今日一樣)在慶祝之時大聲宣讀。對於視神的「妥拉」(to^ra^,即律法)為後世以色列生活和思想中心的人,出埃及記詳述賜律法的經過,又記錄了律法的核心:十誡。對於後來注重祭司職任,視維持聖殿崇拜為宇宙棟樑的猶太作家來說,出埃及記敘述了聖殿之前身──會幕的建造。然而存敬意回顧摩西、亞倫的,也不獨是祭司一脈的人。摩西也是以色列一切先知的典範(申十八18)。後世先知雖或更深入神的心意,都不過是個改革家,倡導回復摩西啟示之精神,和以色列從埃及得拯救的屬靈經驗。
因此出埃及的史實,自然就被以色列的信仰視為神恩典、信實、能力最大的表彰,為日後以色列思想的主流。它在以色列史中,甚至長期蓋過了創造和族長時代的重要事蹟。然而我們亦將提到,神創造的大能和祂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在思想上和出埃及很有關連,而且事實上,部分「應驗」在這事件裡。甚至後來對大衛家系的應許(撒下七5∼17),也不能抹滅從埃及得拯救的記念。出埃及實際上就成為預表,作為日後判斷一切拯救的準則。難怪被擄的人從巴比倫歸回,就被視為更偉大的第二個「出埃及」:他們再次從另一個埃及中出來。
出埃及的事蹟,以至後來的出埃及記,對以色列人若是如此寶貴,對基督徒來說就更加寶貝了。摩西和以利亞在登山變像的記述中討論基督面臨的死亡之時,福音書的作者故意用上了 exodos(「出離」,出埃及記的希臘文名稱)這希臘字,來形容耶穌「去世」(路九31)。基督去世的確實日期不論是在何時,其發生背景顯然是偉大的逾越節(路二十二13)。保羅稱基督為逾越節的羔羊(林前五7),兩者間的關係就更明確了。約翰用隱喻筆法暗指同一要點,強調十架上的基督,骨頭一根也沒有折斷(約十九33、36),正如逾越節的羊羔也不得有折骨(出十二46)。自此在全本新約,這隱喻都一再重現。逾越節引進一個禮拜長的無酵節,所以基督徒也要吃這誠實、真正、遠離罪惡敗壞的「無酵餅」(林前五6∼8)。
出埃及和救贖間的關係,並非教會日後的發明,而是來自基督本身的思想。從保羅的記載就可以看出:祂視自己的死為立新的約之祭(林前十一25),祂的血是神新的約之印記。正如出埃及之時,神和以色列間所立舊的約,也是以血作為印記一樣(出二十四6)。律法若是舊的約之結果,這個耶利米所預言新的約,便會引至愛的律法了;新約不少書信皆有詳細解釋(如:羅十三8)。出埃及記的偉大主題無論從什麼角度看,都和「舊的約」(這名字也是從本書所記的事蹟而來)其餘部分一樣,沒有被基督廢掉,反而從祂得到成全(太五17)。故此得贖之人在天上所唱的,是摩西和羔羊的歌(啟十五3)。要明白新約的中心信息,沒有一卷書能比本書,會使詳細研讀的人得到更大的益處,因為出埃及記是舊約的中心,是舊的約立約的記錄。
出埃及記的神學
舊約──甚至新約──中的主要論題,不舉出埃及記作例證的,實在不容易找到。此後聖經很多的主題皆發軔於本書中對以色列經歷的闡明,和導致她成為一個民族的偉大史蹟。下面的神學導言,將以神本性的幾方面為題,討論其顯著的要點。我們無意作徹底的處理,只是略為介紹本書的神學寶藏而已。
Ⅰ 掌管歷史的神
神是一切歷史、一切環境幕後的操縱者,這點從出埃及記第一章已可看出,儘管神的名字要到第20節才出現。希伯來人和我們不同;不提到神,並不表示不敬虔。我們只能在生命高潮,在所謂「神蹟」的重大作為中看見神;反之,希伯來人則從生命的每個細節中,看見神的手。沒有什麼是祂力有未逮,或無法操縱的──甚至法老心硬,也在祂掌管之下(出四21)。就是這個信念,使希伯來人視出埃及的事蹟為歷史的顛峰,為神對以色列的拯救作為。沒有以色列人會懷疑這事的真實性,因為他們的確是從埃及得拯救出來了。這種不可能的事之所以發生,惟一的可能是因為這是神的作為,萬事都在祂控制之下。然而神施行這種掌管歷史的無敵大能,也不是漫無目的的。祂支配萬事,不論是否有什麼立即的結果,為的都是使祂的兒女至終能得益處。出埃及記第一章就可以作證:壓迫以色列人的措施,反而使他們人數更為增多(出一12)。神愛心的護佑,從收生婆得恩寵(出一21),以及摩西性命得保全,又得被法老女兒收養(出二10),一再得到證明。收生婆還可以說是對神忠心而配得恩待,嬰兒摩西也可以說是沒有做過什麼錯事,可免於被剝奪了神的照顧。但摩西即使到了因為自己的魯莽,在米甸地,一文不名地逃亡之時(出二15∼22),依然得到神的愛眷。研讀過日後歷史(如:出十六3)的人,沒有誰會認為忘恩負義的以色列,配受如此的恩待;她在埃及之時,無疑也是和出埃及之後同樣的不配。所以之前還是神護理的教義,如今卻變成了神恩典的教義。是神把不應得的恩寵,澆灌在祂所揀選、不配得恩典的對象身上。
Ⅱ 我是耶和華
神是 YHWH(耶和華)。出埃及記三章13∼15節說得很清楚:神藉這個名字所賜的啟示,是摩西時代神學的基礎。摩西以前的日子究竟怎樣,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耶和華」之名,摩西時代以前沒人知道,也不通用(出六3)。早期在舊約中使用這名字,也只是為要顯示列祖的神,就是摩西所認識、蒙啟示的神(這問題可參考哈里森,578∼582頁)。其他人則依據創世記四章26節等經文,堅持遠在摩西以前,以色列人的祖先起碼已經有一部分,知道這個名字。這名字也因此在創世記的經文中,得到廣泛的應用。他們更進一步宣稱,出埃及記六章3節所啟示的,是名字的意義;神到如今才讓人知道其中的深意。然而這問題對出埃及記的神學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神有名字,故此祂是完全有位格的。
對希伯來人來說,「名字」代表「性情」。認識神的名字,就是認識祂的性情;而「求告祂的名」,就是訴諸祂所啟示的本性(詩九十九6)。「宣告」耶和華的名,就是描寫祂的性情(出三十三19)。以色列既是耶和華的子民(出十九5),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便全部都與耶和華的「名」有關。後來摩西為以色列代求時,這點變得十分重要(出三十二11∼13),神的名聲與以色列人息息相關。神不能丟棄他們;反之,祂必須透過他們,使祂的名得榮耀。對希伯來人而言,神此時另立新「名」(假定六3是如此解釋),就表示神賜下了更新、更高的啟示,超越舊名「依勒沙代」(El-Shaddai,和合本作全能的神,參創十七1∼8)等列祖所用的名字。此後「耶和華」之於舊約,就變得和「耶穌」之於新約同等重要。這名成了昔日一切啟示的總和(「耶和華」雖是新名,卻仍是他們「列祖的神」),又是他們蒙救贖、得拯救經歷的中心。「耶穌」一名令基督徒聯想到十字架;同樣,「耶和華」一名也使希伯來人聯想到出埃及。所以基督徒形容基督為「救贖主」,聽來何等自然(加三13),神自稱耶和華時,加上「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二十2),也是何等順理成章。
至於「耶和華」一名確實的意義卻有很多爭論。至於不同的說法,請參看出埃及記第三章的註釋。然而有兩點是需要謹記的:首先,全本舊約直接解釋這名字意義的,惟有出埃及記三章14節。第二,聖經清楚顯示,這名只有神自己才有資格解明。從神學角度而言,這是表示除了神以外,無人能夠解釋神是怎樣的:我們必須透過祂的言行,才能明白祂名的意義。出埃及記三章14節在文法上不論有什麼解釋,可以相當肯定的是:希伯來文的動詞「是」(相當於英語的動詞 to be),有「存在」(而活躍)的意思,這字是動態而非靜態的。以色列不像別國,要在神祇的存在和本性這種疑難的問題上作臆測,她的神是「存在的神」,活躍於歷史之中,透過話語和行為,自我啟示。
耶和華拯救以色列出埃及,祂的本性首先藉這事蹟闡明。日後的以色列史,將要隨�曲o救經歷的增長,在她最初的信條(「曾將你從埃及地領出來」)上,增添一句又一句的條款。她的信條不但宣告耶和華將她從埃及領出來(出二十2),更宣告祂是把她領進迦南(申二十六9)、為她興起士師(士二16)等等的那位。聖名原來的解釋(出三14)無論是「我是我所是」(I am who I am)還是「我將成為我所將成為的」(I will be who I will be),其中所蘊涵的應許,已在歷史之中實現。神既藉�成本y行為,漸進地將自己的本性啟示與人,祂「名字」的意義也就越來越豐富。應驗的顛峰是在新約:神向人說出最偉大的話語(「道」,約一14),祂最大的拯救作為得以完成(約十九30)。自此祂要更完全的被稱為「神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羅十五6),和聖靈的差遣者(約十四26)。隨�有o豐滿的啟示,神也有新啟用的名字。下面將要談到,雖然正確運用語言學是一切聖經神學的基礎,但要明白聖名,至終還得從神學而非語言學�忖漶C實際上整個十誡,都是這種神學上的解釋,闡明耶和華名字的重要性。十誡以耶和華拯救作為的定義作為開始(出二十2),接而表達祂道德的本性。其中最重要的一句,大概是說,耶和華是「熱心的神」(和合本作「忌邪的神」),熱心於懲罰以及恪守所立的約(出二十5、6)。之後神向摩西自我宣告聖名的段落(出三十四5∼7),又可和本段參較。該段經文從慈愛和審判的觀點形容神「名字」的意義,並再次強調神「忌邪」的本性(出三十四14)。
Ⅲ 聖潔的神
神是聖潔的;祂向摩西顯現的地方也是(其實是因這啟示而成為)「聖地」(出三5)。雖然「聖潔」的觀念在創世記(參創二十八17)已經存在,這形容詞在五經中出現,這是第一次。後來「聖潔」更成為闡釋神的本性和存有,最常用的形容詞之一。利未記中尤其常見(如:利十一45)。撇開語言學的精微之處不談,這個希伯來字根的基本意思似乎是「分離」,因此和普通事物「有別」。對迦南人來說,這概念可能完全沒有道德上的含義。生殖女神亞斯他錄(Astarte)在埃及所用的別名「庫德蘇」(Qudshu),意思是「聖者」。而以色列所嚴禁之廟妓(利十九29),名稱的實際意義也是「聖者」。但神所以和人「分離」或「有別」,卻不單因為兩者是截然不同的存有。以色列之神的迥然有別,在乎其道德本性;因此在以色列,「聖潔」是有道德內涵的。這也是祂藉「十言」(即「十誡」)自我啟示的原因。十言雖有理性的內容,卻是道德而非理性的啟示。以色列從埃及得拯救後繼續經歷神,也應當是個漸進的道德經驗:不斷受考驗的是他們的良知,不是他們的理性。所以在新的約中,神將祂的道向嬰孩彰顯,卻向聰明人隱藏(太十一25)。因為道德誡命不論如何難以遵行,總沒有難以明白之處。絆倒我們的,主要不是理性而是道德:與神為敵的根源,始終是我們的意志。
神既是「聖潔」、既是「有別」的,一切和祂有關,或是專門為祂所用的事物,便同時享有這種聖潔的特質。如果稱聖的只是無生命的物件(如:膏油),可能不過表示它不得俗用(出三十32)。有時觸摸也可能導致難以解釋的危險(出十九12、13)。但神聖潔的定義既是道德的,作為「聖潔的國民」(在出十九6中,正如此稱呼以色列)便必須面對嚴格的道德要求了。另一卷書的要求更是斬釘截鐵:「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利十九2)。這句話說得再簡潔一些,即:「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利十九3),就是道德誡命的動因。耶和華既是聖潔,一切解釋便變得多餘:藉恩典而得的新關係,使道德上的要求變得不可動搖。
就出埃及記而言,整本「約書」(大致是出二十一∼二十三章)的意旨就是:界定作為神的子民、聖潔的國度是什麼意思。故此,聖潔最深的定義,就是神要求祂兒女反映出來的祂自己的本性。會幕的至聖所深置中心位置,離開中心越遠,所用的金屬和材料就越不珍貴。這建築所反映所描繪的,正是神這個聖潔的概念。律法若是神聖潔話語的表達,會幕便是它可見的比喻,以色列國也應當是它行動的實例。我們或者可以這樣說:以色列崇拜中,非常基本的贖罪祭(出二十九14),其概念的源頭,也是從道德而非禮儀的角度來理解神的聖潔。然而這一點最好還是在另一個標題之下討論。
Ⅳ 記念的神
耶和華也是記念的神(出二24)。明確一點來說,祂是「記念」祂與亞伯拉罕和列祖「所立之約」的神。這當然不是說神有忘記的可能(除非「忘記」是個形容赦免罪孽的喻象,參賽六十四9)。說神「記得」,其實是個形容神之不變性的擬人法(anthropomorphism,或者更準確一點,是「神人同感論法」,anthropopathism)。神絕不反復無常,昔日和人的交往所顯示的本性,現在將來都同樣真實。祂和異教神祇判若雲泥:這些神祇和創造他們的人一樣,任意妄為、喜怒無常。循序漸進的啟示,惟有倚賴這種不變性才得以維持。基於這個原則,今後以色列判斷自己的歷史和一切事務,都是以出埃及作為標準。這原則也是她將來最黑暗的日子中,存盼望的倚靠。因為到時神會呼籲以色列:「記念」祂在盟約中為她所成的事。她從此便能得到確據,知道神在她身上恩典的旨意不會終結。另一方面,「記念」也是驅策他們遵行誡命的動力(出二十2)。有句話說得真好:惟有「記念」,才能將福音和律法合而為一,以色列遵守律法,是因為她「記得」拯救的福音。
在希伯來思想中,「記念」等於「行動」。這點對神、對以色列而言,都同樣適切。這也不是什麼新的概念。聖經說神「記念挪亞」(創八1),就等於說:神對挪亞所做的事,是要顯明祂不變的本性。當時不變的是神的恩典(創六8),現今對以色列也是一樣。所以說神「記念」,就是認定祂一再對祂子民以色列,重複祂施恩拯救的作為,藉此成就祂的應許,彰顯祂的不變。
但這裡還更有深意:神記念的是祂的「約」。這是出埃及記及其神學的中心:神在西乃山和以色列所立的約(出二十四3∼8)不但左右全卷出埃及記,更左右了今後以色列的思想。我們每次提到「舊約」(Old Testament)──即「舊的約」(Old Covenant)──之時,便是在無意之間承認了這個事實。西乃山之約後來的確是遮掩了亞伯拉罕之約的光彩,以迄被擄時期為止(結三十三23、24),後者一直很少提及。但根據出埃及記的經文,以西乃山之約為頂點的拯救作為,是神應許的實現,而這些應許的源頭,正是亞伯拉罕之約(出三15∼17)。實際上,聖經整個救恩歷史都是從應許和應驗的角度表達的。西乃山之約的深度和歷史基礎也在於此:神拯救是祂「記念」亞伯拉罕之約的行為,祂也可算是複述這約。保羅認為亞伯拉罕之約,其實比神在西乃山和以色列所立的約更深、更基本(加三17)。他尋求因信稱義的例證,是往亞伯拉罕之約而非往西乃之約尋找。無論如何,「舊的約」更為耶利米所預言的「新的約」(耶三十一31)提供了字彙。新的約由彌賽亞之死引進,而基督以最後晚餐作為其象徵(林前十一25)。
作為新舊兩約兼提並用的命題,「約」有多重要,實在毋需贅言。「立約的血」和「立約的犧牲」等字眼,都是明白神計畫和基督工作的基礎,因為盟約通常都是藉祭牲的血而確定的。「約」其實是那時彼此協定當然的方式。不論是個人(創二十一32)還是團體(書九15),甚至是與非人的對象(伯三十一1),都可以有立約的關係。「約」原來是否貿易術語,至今未有定論。但這個字肯定包括了現代「合同」的含義,在完全世俗(創二十一32)或宗教事務方面都用得上。部分的世俗條約是平等雙方之間的盟約,然而也有些是和以色列的盟約一樣,立約雙方有尊卑之分。世俗條約中最類似以色列與神之「約」的,是君主和受他恩寵保護的藩屬之間的單方「主權條約」。赫人以及亞述諸王所立的條約,都是絕佳例證。君王首先描述他為藩屬國的子民所作的事,證實了所施的恩典後,便根據權利,頒布他們必須遵行的要求和責任。由此可見,當時已經開始明白恩典(因)和律法(果)之間的關係了。早期的「宗主條約」(suzerainty treaties)通常都在後面,為守約和叛盟的人陳列一連串的祝福和咒詛。雖然這種結構和以色列西乃山之約,甚至亞伯拉罕之約(創十五7∼21)都顯然有相類之處,卻不宜過分強調。譬如說,摩西律法就沒有稱耶和華為以色列的「王」──儘管這概念可能包含在出埃及記二十章5、6節的背後,聖經後來也明顯提到(士八23)。故此,這些例子不太可能是以色列直接抄襲的結果,而是聖經以當時文化背景中耳熟能詳的措辭,表達人和神新關係的方法。
需要在本節討論的還有一點。神是「列祖的神」,祂自我宣告為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出三6)。這一方面是神啟示之一貫而延續的聲明,另一方面也肯定了神和人所建立關係中恆久的特質。第一點的真理,在創世記中十分明顯。亞伯拉罕僕人禱告的對象是亞伯拉罕的神。他不是以此為神的名號,而是以此來形容神向亞伯拉罕所彰顯信實慈愛的本性,並且求取同樣的恩待(創二十四12)。第二點在此後的神學中更具重大意義:神所建立的關係是恆久的。新約裡,在基督的口中,這一點更成了所謂列祖「個人不死」的論證(太二十二31、32)。神和他們建立關係,就肯定了這關係的永久性;而這永久關係本身便足以保證當事人繼續存在。以新約的措辭來說,認識神就是永生(約十七3)。我們和神建立關係之時,不獨地上生命的品質得到了改變,這關係更因為和我們建立關係的那位之故,變得永無窮盡。簡單說一句:神若仍然「記念」列祖,他們便必定仍然存在。來生的概念雖然還只在無意識的雛形狀態,這啟示卻是萌芽於此。這也是詩人在盼望之中(詩十七15)、約伯在絕望之時(伯十九25∼27),所追求的終極關係。
在更廣的層面上,注重神和列祖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強調以色列的信仰,在本質上具有歷史性。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真有其人,他們和神的關係也是真實的經歷。以色列日後一再回望出埃及的事蹟,也是基於這種對歷史性的堅持。她知道神在出埃及時所彰顯的恩典和能力都是事實:她的存在就是證明。新約的路加也同樣執著於基督徒所信之事的歷史性(路一1∼4)。以色列信仰的憑恃就在於此:它不是哲學、不是玄學、不是要加入才能認識的神祕宗教,不是「基於感覺的宗教」,而是「基於事實的宗教」。它基本上是所經驗之歷史一貫的詮釋,人或能否定其解釋,卻不能否定其史實。這就是以色列能夠視神為「行動的神」的原因,也是她能夠充滿信心地,等候神照祂所應許,再行奇事的原因。
Ⅴ 施行拯救的神
神有別於迦南神祇(王上十八27),祂是活神(申五26),是有行動作為的神。祂更是施行拯救作為的神;「我下來是要救他們」(出三8),是祂要摩西帶給以色列人的口信。聖經拯救的概念在此而生,今後無數經文在這方面的用語和喻象,都取自出埃及記。拯救的觀念當然遠在出埃及記之前已經存在,挪亞(創八章)和羅得(創十九章)的故事都是例子。但在這兩個例子之中,形容神的字眼卻不是「拯救」而是「記念」。上面已經說過,「記念」一詞基本上有行動的意義。從以色列在外邦為奴的歷史背景而來的「帶起」(bring up,出三8,和合本作「領出」)和「領出」(bring forth,出三10),也可以算是拯救的同義詞。另一個同義詞「救贖」,新舊兩約也有豐富的歷史,但這概念的主要動詞 ga{~al,出埃及記卻很少出現(莫理斯,Leon
Morris,所著《丁道爾舊約聖經註釋──路得記》,對「救贖」有詳細的討論)。在地業買賣中,這字經常有「付出買價」的意思(雖然較不常用的動詞
pa{d[a^h,在此更加合適)。然而出埃及記六章6節和十五章13節,也都用上了這個動詞(ga{~al),來形容神對以色列的拯救作為。這動詞直譯的意義是「盡『救贖的親屬』之責任」;實例可見於路得記,利未記二十五章25節則是這做法的解釋。此字在以賽亞書下半卷中屢屢出現,用以形容神要從巴比倫救贖祂的民,並視之為第二次的出埃及(如賽四十三1)。祂的民以色列像當初一樣在外地為奴,無法自救;神的旨意是要把他們從為奴的境況中拯救出來。
所用的不論是什麼字眼,拯救總是視為神獨特的作為:解救受壓無助的人是祂的本性。用舊約後期的字眼來說,這是神在法理上的「公義作為」(賽十一4)。律法自始至終都強調神積極眷顧孤兒寡婦、被擄的人和寄居者(出二十二21∼24)。而且神既然顧念無助的人,以色列也必須同樣顧念他們(出二十二21、22)。她既然經歷過神的拯救,記得昔日的無助,便當成為他人的拯救者。這樣做才真正是「認識」神,認識祂的本性,又透過行為,把這知識彰顯出來。
神將自己的子民從埃及為奴的困境中拯救出來,還以為不夠;祂藉著一連串拯救的大作為,在曠野帶領、保護、餵養他們,仍不以此為足。至終而言,祂是行事的神,要將得贖之民帶出來承受富庶的產業。神首先向亞伯拉罕作出允諾(創十二7),又在出埃及記三章8節應許摩西。今後無數形容迦南富饒的經文皆以本節為濫觴。另一個逐漸增長的意識也從此而生:神為祂所揀選的人預備了蒙福的產業,這正是申命記的偉大主題。這些祝福在舊約中,主要維持在今生的層面上。到了後來,這些祝福卻也越來越轉移到理想的將來中(賽十一6∼9)。應許的產業在新約變成了屬靈的寶藏(彼前一4),但這並不表示它成了救恩中較不真實的部分,或變為神能力較少的表彰。然而神拯救的作為不論是何等多元化,以色列始終以出埃及的經歷為他們終極的例子。過紅海(出十四30、31)更是其中最具決定性的一刻,因為以色列就在此時,理解到自己已經出死入生。有人認為出埃及記十五章偉大的得勝故事,是個古老神話的迴響;就是神在創世之戰中,戰勝仇敵海怪亞姆(Ya{m)。本章的出埃及詩歌,當然可以從這些神話中借取褪了色的喻象,這是古往今來詩人的習慣。然而這首詩歌卻和神話有異,海不是仇敵,只是神的器皿,執行祂的旨意,詩中甚至沒將它擬人化。頑梗的法老才是真正的敵人(出十五4),他把自己放在敵擋神的地位(出五2),神輝煌地擊敗了他。
法老代表人類權力的頂峰,與神和祂的子民作對。法老的沒落就成了歷世歷代的借鏡,證明抗拒神、攔阻祂的計畫是徒勞無功的。這就是過紅海為什麼是神拯救以色列最適切之象徵的原因。過紅海之於以色列,就如基督復活之於基督徒,兩者都是黑暗勢力大敗,救恩得以確定無虞的記號(出十四30)。正如新約時代求告神,是基於祂在基督身上所成就最大的事(羅八32),舊約時代求告神也必定是基於祂為以色列所成最大的事:出埃及的作為(士六13)。這也是渡過「蘆海」(Sea of Reeds)對保羅來說,為何是洗禮適切喻象的原因(林前十1、2):審判之水已成過去,如今所處的是得救之境。
無論如何,若將新約的類比推進一步,復活不過是神得勝的宣告,真正的拯救工作在十字架上已經完成了(西二14、15)。同樣在舊約時期,真正標明以色列從埃及得救贖的是逾越之夜(出十二29∼32),故此逾越節必須算為神的「大能作為」之一。舊約其他地方雖然經常引述以色列從埃及得拯救,直接提到逾越節的段落卻出奇地少。但它卻為新約提供了極豐富的象徵意義,尤其在保羅眼中,逾越節羊羔之死就在基督身上應驗(林前五7)。同樣的概念,起碼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在施洗約翰稱耶穌為「神的羔羊」背後(約一29)。基督在十架受死的確實日期,無論是哪一天,也必然是在逾越節的前後,這是明顯的應驗(路二十二8)。實際上,代表祂死亡的最後晚餐(路二十二1),即使不是正式的逾越節筵席,也必有密切關係。
雖然嚴格來說,逾越羊羔照律法而言不算是獻祭,更談不上是贖罪祭(基督在這方面的工作,是要成為以色列祭禮系統的應驗,不是要應驗逾越節)。但逾越羊羔和獻祭,同樣都是血禮(出十二7)。再者,逾越羊羔不但能夠「消災」,更有「代替」的含義:長子若要存活,羊羔便得死亡(出十二13)。它更可以說有挽回祭的作用,因為它能夠將神的忿怒(以滅命使者為代表),轉離以色列人的家。這一切都證明了逾越節和十字架兩者之間,有獨特相關的深意(林前五7)。藉基督的血,神完成了救贖人類的最大作為。
Ⅵ 審判的神
神是行事的神,但祂所行的並不限於拯救。祂也是會發怒的神,即使對自己的僕人也是如此(出四14)。這是新(約三36)、舊約神學中重要的一環。說神忿怒當然是擬人法,但所描述的也是事實──就像神有恩典一般真實。它所代表的,是神審判罪惡時不變的態度(審判又因此延伸到罪人身上;除非他願意悔改)。只講行動,不講態度,是舊約的特徵。神使審判臨到「恨」祂的人(出二十5),藉以彰顯忿怒;同樣,祂對愛祂的人有「堅定的愛」(出二十6)。祂若向自己的子民燒起怒氣,他們甚至會因此滅絕(出三十二10)。以色列人因悖逆鑄造金牛犢而被利未人屠殺(出三十二28),接�忖S遭受瘟疫(出三十二35,和合本作「耶和華殺百姓」),兩件事都是神對祂子民惱怒的表彰。埃及受到災殃、馬車在紅海淹沒,都是祂向仇敵發怒的表記。
這種對歷史的詮釋,也是以色列信仰的典型。屠殺和瘟疫皆已發生,在此以前是對神的叛離:兩者都是不容辯駁的事實。以色列使用他們衡量勝利的標準,來衡量這些災難。勝利若是神的拯救,災難便必然是祂的懲罰:這原則此時有效,彼時也必然有效。這是神「審判」的兩面,神行事將拯救帶給受壓制之人,又懲罰欺壓人的(路一52)。以色列平安渡過紅海,埃及戰車卻被水淹沒(出十四28、29)。在今後歷史中,以色列怎樣從神拯救的角度來看每次的勝利,也怎樣從神忿怒的角度來看一切的災難。她所以能夠接受後來的歷史,而不致對神失去信心,全是歸功於這個詮釋系統。災難不再是毫無意義:目標雖是管教,它在神對以色列的意旨中,也是有其地位的。
神不像巴力,祂的忿怒絕對不是反覆無常的。我們知道什麼能夠取悅神,也知道什麼會激怒祂;我們的所知,也隨�曲狴靰犖扒i而變得越來越明顯。對祂敵人來說,惹祂發怒的行為通常是頑梗的對敵(出十四4);就祂僕人而言,激怒祂的則是不忠(出三十二7∼10)。兩個原則都簡潔地表露在「十言」之中(出二十5∼6)。就是因為神本性有這一面,祂才自稱為「嫉妒的神」(出二十5,三十四14)──這詞又可譯作「熱心的神」,比較不會引起誤解(和合本作「忌邪的神」)。祂拯救,是因為祂愛;祂懲罰自己的子民,是因為這個具有排他性之愛的聯結,受到了傷害。舊約晚期的篇章中,何西阿、耶利米、以西結等人,皆以婚姻的結合,來形容耶和華和以色列間盟約的意義。雖然出埃及記並沒有真正運用婚姻的喻象,來形容神和祂子民的關係,但這意念在該時已經萌芽。因此得罪神可以形容為淫亂(何二2),淫亂就是對婚姻的不忠。這喻象十分貼切,因為在希伯來思想裡,婚姻是一種盟約(瑪二14)。故此違犯彼此的關係,最能挑起神的怒火。神既然主要在道德的層面上自我啟示,違反的便通常是神的道德律。遵行這些法則就是愛心最大的考驗(出二十6)。實際上,不論在舊約還是新約,整個道德律都可以歸納為愛神(申六5)和愛鄰舍(利十九18)兩點。
舊約沒有一處地方比西乃山啟示的背景更加強調神的忿怒(出十九16∼19),但這也是人最注目於神恩典之時。故此,日後形容神忿怒的常用象徵,如:火、黑暗、地震山動(詩十八7∼15)等,很多都是取材於西乃山的史實。這些象徵甚至沿用到新約時代,希伯來書十二章18、19節就是例子。然而從某方面來說,即使是神忿怒的一面,也是祂榮耀的一部分(出二十四17)。神的作為不論是拯救還是審判,都能使祂得著榮耀。
以色列在面對神震怒時,會驚慌畏懼(出二十19)是理所當然的事。這種恐懼是以色列對神真性情的認知,同時也是他們對自己罪性的了解。神的聖潔和人的罪性放在一起,無可避免會產生劇烈效應。這種恐懼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成為「敬畏耶和華」的虔誠之情。這種敬畏是對悖逆及其後果的畏懼,出埃及記二十章20節讚賞的,也是這種虔誠的敬畏。自此以後,「敬畏耶和華」在舊約之中,便成了一生順服神的同義詞(詩一一一10)。從這個角度看,舊約「敬畏耶和華」的德行,和新約的「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約壹四18)的原則便沒有牴觸之處了。更重要的真理,則是忿怒的神為以色列預備了消弭祂怒氣的途徑:祂不喜懲罰,只喜拯救。
Ⅶ 怒氣可以轉離的神
耶和華也是怒氣能夠轉移的神(出三十二30∼34)。悔改(有時甚至法老般膚淺的悔改)也能消弭神的怒氣。代禱(出八8)和贖罪祭(出二十九10∼14,利未記例子更多)亦能使之轉離。神怒氣轉離的最佳例子,莫過於金牛犢事件之後,摩西高貴的代求(出三十二32)。摩西在此和同胞認同,甘願和他們同受審判(參看保羅在羅九3的話)。信奉其他宗教的人,也相信神祇的忿怒能夠藉�收餖咿M獻祭消除;但在他們心目之中,祈禱卻有法術或數量上的功效。反觀摩西禱文的內容(出三十二11∼14),便可看出以色列信仰獨特之處。摩西向神的請求,是訴之於祂過去在拯救作為和應許賜福之中所彰顯的本性,昔日亞伯拉罕為所多瑪的代求(創十八22∼33)亦如出一轍。這不是敲詐神,強逼祂違反本意來赦免,而是向神所啟示之愛的旨意作出請求。當我們後來讀到耶和華自我啟示祂的本性,便知道祂並非喜歡發怒和審判的神。神樂於施行憐憫(出三十四6);舊約後來更直接說明了這一點(結十八23)。為犯罪之以色列如此作出代求(有時以香代表,民十六46),稱為「贖罪」(出三十二30)。即使是把金錢獻到殿庫,也可有「贖罪」的作用(出三十16),算是為贖生命而獻上的挽回祭。這和下一點有直接的關係。
雖然如上面所說,神的忿怒可以藉代求而得「贖」,「贖罪」這概念最普遍的用法,卻和把動物獻上作為贖罪祭最有關連(所用的通常是希伯來字根 ka{p{ar,「掩蓋」的加強形式)。出埃及記好幾次提到這樣以動物為祭,特別是祭牲所流的血,不但能為亞倫及其眾子「贖罪」(出二十九35、36),亦能為祭壇等沒有生命的物件「贖罪」(出二十九37,和合本譯「潔淨」)。出埃及記顯然默許了這個利未記明言的原則(利十七11)。所流的血代表捨棄了的生命,這血能在壇上「贖罪」,消弭神的忿怒。出埃及記二十九章36節直接拿「贖罪」(atone)和「贖罪祭」(sin-offering)相提並論,「贖罪」的意思更是明顯。然而「贖罪」一詞在出埃及記中,也有為特定的工作或用途「分別為聖」的含義(出二十九37)。隨�汕竅貜熊o展,藉贖罪祭來贖罪的概念始終不息,在耶路撒冷聖殿中成了巨大的系統,關涉到生命每個部分。藉獻祭去贖罪的概念,無疑是基於代替的原則,這原則在亞伯拉罕時代已經存在(創二十二13)。其他宗教也有藉獻祭來平息神祇怒火的想法,但以色列的概念和他們卻有根本上的分別。對以色列來說,各種各樣的獻祭都出於神(利十七11)。設立接受贖罪祭,能使贖罪有效的是祂,為亞伯拉罕預備羊羔的也是祂(創二十二8)。和摩西為百姓所作的禱告一樣,這也不是敲詐不願意的神,強逼祂饒恕。這是依循神賜恩的途徑,進到祂面前。再者,獻祭也不能機械式地產生果效。例如,「舉手犯罪」──即故意、公開地悖逆神──的人(民十五27∼31,和合本作「擅敢行事」,英譯本或照原文直譯作 with a high hand,或意譯為 defiantly),就不能存�忖擃嵽恅m祭來購買赦罪的念頭。獻祭對這種人來說,是毫無用處的。即使是舊約聖徒,也明白消弭神忿怒的並不是祭物本身,而是它所代表的憂傷痛悔之心(詩五十一16、17)。
出埃及記中,「贖罪」的字根最有意思的用法,是在名詞
kappo{ret[ 上。這字一般譯作「施恩座」,是約櫃上蓋的名稱(出三十七6)。好些解經家把這字直譯為「蓋子」,這譯法也沒有錯,因為字根的含義其實也是「遮蓋」。然而這字的意思若果真是「贖罪處」或「罪得遮蓋之處」的話(其希臘譯名 hilaste{rion
似乎正有此意),這便是另一個顯明神甘願使怒氣從人身上轉離的字眼了。約櫃正是神應許與人相會(出二十五22),對他們說話的地方。約櫃的蓋子被視為耶和華的寶座(詩九十九1),有�媿��f的翅膀遮掩(出二十五20),更是神的所在(我們若能敬虔地用「地方」這一個有限制的詞)。就因為這個原因,約櫃才被視為神臨在的象徵。約櫃要停放在帳幕「至聖」之處(出四十21),又要在上路(民十33)和上陣(民十35)時,為以色列領路,其重要性可見一斑。因此在神與以色列同在之概念的中心,存在�旬型匙╞Кo子民供給贖罪和赦免的觀念。
至於 kappo{ret[ 一字的真正意思,註釋內文中有簡短的討論(出三十七6)。然而語言學不論能夠提供什麼答案,也總不會影響「神甘願饒恕」這個牽連更廣的問題。它至多只是為全本舊約其他地方都找得�扛滲姥ヵu理,在語言學上提供例證而已。
Ⅷ 說話的神
「永生神」的稱呼,在舊約一出現,便和神說話有關(申五26),這一點很值得留意。這是神證明祂是存在而且行動的方法之一:神是說話的神,藉話語自我啟示。出埃及記三章4∼22節就是這真理的例證,這真理今日應當重申,來改正現代有失平衡的觀念。先賢對「說話的神」之概念的關注,使我們今日對於與它相輔相成之「行動的神」的聖經概念,可能過分強調了;這種反應其實是無可厚非的。其實這兩個概念同樣肯定:神是藉言行向人類自我啟示的神。這言行就是有解釋的作為;聖經神學中有句話說:「行動加上詮釋就是啟示」。在聖經中,話語往往在行動之前:先來的是應許,接著應許得以成就。比較抽象一點來說,承認神是說話的神,就是肯定了一個原則:神的啟示必然是悟性上可以理解、可以傳達的;領受者能夠明白這些啟示,亦能向別人宣講。日後一系列的先知所以能夠在以色列出現,宣講他們對歷史的詮釋,也是有賴於此。實際上,摩西在焚燒荊棘前的蒙召和經歷(出三1∼6),正是以後先知蒙召的典範。後來的先知說:「耶和華如此說」之時(摩一3),也是和摩西一樣,不是依靠抽象的原則,而是基於本人實際的經歷,來肯定相同的真理。他能夠宣講耶和華的話,是因為這話他已親耳聽聞了(出十六23)。
這個「說話的神」的思想,深入地貫徹全卷出埃及記。神的聲音以雷聲為象徵(出十九19),全以色列都在西乃山聽見了,又都充滿畏懼(出二十18)。摩西與神獨特關係最突出的一點,是神面對面與他「說話」(出三十三11);不像祂對其他人,是間接地說話。在西乃山所立的偉大盟約,是以神的「話語」為基礎(出二十四8)。實際上我們所謂的「十誡」,對希伯來人來說,是神啟示的「十言」(出二十1):「十誡」所以成為誡命,不過因為它是神啟示的話語。再者,正因為祂是說話的神,祂也是樂於宣告自己本性的神(出三十三12∼23)。神在焚燒的荊棘中向摩西啟示耶和華之名,就是這過程的開始(出三14、15)。然而這點顯示得最清楚的,卻莫過於摩西祈求神將自己的道路指明來讓他認識之後(出三十三13),神在何烈山宣告自己的名(換言之:祂的「本性」)的偉大事蹟(出三十四6、7)。這裡所啟示的話語深奧而又真實。在神豐滿的奧妙之彰顯裡,沒有人能夠看見祂的真貌;人只能在神經過的跡象之中,藉祂的作為認識祂(「你就得見我的背」,出三十三23)。因此所宣告的,是以色列之經歷所證實的神,亦即是以色列將要在歷史中認知的神。
神啟示自我,一方面是重述昔時蘊含在耶和華一名之內的啟示,另一方面也是這信息的延伸。例如本章有兩句話運用「以相同表相同」(拉:idem per idem)的句式表達:「我要恩待我所恩待的,要憐憫我所憐憫的」(出三十三19,和合本作「我要恩待誰就恩待誰,要憐憫誰就憐憫誰」)。這兩句話不但是耶和華一名的解釋,更與前面「我是我所是」一語(出三14,和合本作「我是自有永有的」)句法相同。這組句子是否故意帶有限制的成分,請參看註釋;但它卻肯定強調了神的作為,以及祂在作為之中所行使的主權。這裡主要以正面的措辭,如恩待、憐憫(出三十三19)來闡釋神的作為,也很值得留意。以色列從自己的經歷之中,必然能夠找得�污狻�。下一章的宣告更是詳盡:開首幾句也是這樣形容神(出三十四6、7),但第7節的下半,卻也指出毀滅性的負面(「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沒有這幾句,就不能徹底描繪神。很多人留意到這幾節的正反兩面,都和二十章5、6節相似。這兩個神的「自我宣告」(希臘:autoke{rygma
= 英:self-declaration)都在對自己子民頒布誡命之時發表,並不偶然。出埃及記二十章的內容是「倫理十誡」,而三十四章則是所謂「禮儀十誡」,主要討論以色列的節期。兩者都有一樣的背景:耶和華所以有資格頒布誡命,是基於祂的身分、和祂在以色列生命中的自我顯示。
神的自我宣告貫徹在整個舊約的啟示裡,並且越來越深入。但對基督徒來說,耶穌基督降臨,道成肉身,才使得神的本性有了完全而終極的界定。神終於在自己兒子的身上,得以真真正正地宣告自己。
Ⅸ 超越的神
神是凡人無法完全直接體會的。這真理典型的措辭,在出埃及記三十三章20節中:「人見我的面不能存活」(本節和出二十四11間的矛盾只是表面的;詳見註釋)。同樣的意念也出現在出埃及記三章2節「耶和華的天使」這句話中(譯作「使者」比一般英譯作「天使」為佳)。聖經天使論並不在本書的討論範疇之內,況且這些也是超乎現代人所經歷的屬靈之真實性。然而創世記十六章7∼13節,卻也可以視為同樣用法的先例。兩者措詞都是模稜兩可,不曉得所指的是所謂「天使」(比神低等,被造的靈),還是「神」的諱稱。昔日的神學家把這種天使的臨到視為「神的顯現」(theophany),當作是神親自在地上出現。很多學者甚至把這些彰顯稱為「基督顯現」(Christophany),即基督未成肉身之前在世上出現。我們雖然未必完全同意他們的看法,「道成肉身」(約一14)所成全的屬靈原則,依然可以在此找到例證。這看法能夠解釋一個奇怪的現象:天使的行為有時似乎是自主而獨立的(出三2),有時天使則直接以神的身分說話行事(出三4)。
「耶和華的天使」在此出現,無論我們將它當作是神的諱稱,還是視之為另一位的存有,這措辭總是襯托出一個神學上的問題。這問題就是:怎樣將神的超越,以及祂積極介入歷史世界──甚至為成就祂的旨意而掌管歷史──兩者結合起來思考。這對比在本書雖然顯著,卻也不是出埃及記所獨有的:聖經一開始,它就已經存在了。神一方面是超越而全能的(創一1)、是靈不是肉體的(創六3)、意念遠比人高的(創六5);另一方面祂亦擁有全備的位格,可以用大膽的擬人法形容(創三8),又關心人日常生活的每個細節。在神的護理之中,引進「天使」,是同時肯定這兩方面的法子。
直接經歷神雖不可能,關於祂的臨在,我們卻有可識之處。祂是「榮耀」的神,出埃及記典型的說法是「耶和華的榮光在雲中顯現」(出十六10)。希伯來文
ka{b[o^d[ 一語(直譯是「沉重」,引伸為「威嚴」),是形容神向人彰顯其臨在的用辭之一。這字除了表示神的威榮以外,往往又包括了可畏懼的含義,本段便是例證。凡人看見神的榮耀必然懼怕,正如摩西上山和神交通之後,面上反映榮光,也使以色列人慄於正視(出三十四29∼35)。就我們所能理解,作者的用意大概是指某種的光亮。出埃及記二十四章17節以「烈火」來較比西乃山上,神在幽暗雲彩中所彰顯的榮耀。後期猶太教用來形容會幕或聖殿中神臨在可見的表徵之「舍吉拿」(shekinah,直譯是「居所」),肯定也有類似的意思。「榮耀」所以和「居所」有連帶關係,是因為出埃及記說神的「榮耀」,「居住」在剛建成的帳幕中(出四十34)。這其實也是建築會幕的惟一目的。
故此神的榮耀彰顯,有時是為顯示恩寵──本段就是例子,有時卻是為要顯示祂的怒氣(出十六10)。這一點和上面的討論(「火」有雙重的象徵意義)有直接因果關係,又可以和神的拯救與審判兩方面的作為相比較。神能在祂子民中因他們得榮耀(賽四十九3),也能藉滅絕法老和他全軍,以得榮耀(出十四4)。是以「榮耀」一詞,幾乎可算是神原原本本地將自己的神性啟示,讓人看見祂臨在的同義詞,是神本體的敬稱。這詞彙在新約中似乎也有相同的用法:我們在基督身上看見了神的榮耀。
Ⅹ 與自己子民同住的神
祂是與自己子民同住的神(出二十九45)。這個有時稱為「臨在神學」(Theology
of the presence)的觀念,貫徹出埃及記全書。我們討論神的「榮耀」時也曾約略提到這點,然而這主題的意義卻更為深廣。神對以色列的基本應許是「我必親自和你同去」(出三十三14)。相對的,摩西的祈求是神若不與以色列同在,他就不會帶領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出三十三15)。對摩西來說,以色列的獨特之處完全在乎神的同在。出埃及記註釋如戴維斯(Henton Davies)的著作等,均視這「臨在神學」為全書的中心思想,其重要性可見一斑。書首摩西的蒙召,就是當面遭遇神的臨在(出三5)。神的臨在使以色列能以渡過紅海,卻使埃及軍兵淹沒。以色列在曠野得蒙帶領保護,也是有賴神的臨在(出十四19、20)。耶和華在摩西面前經過,「宣告耶和華的名」(出三十四5),也是宣告這臨在的本質。立約(出二十四1∼15)和頒布律法(出二十)的整個過程,也都保證這臨在的真實性。
最後,建造會幕的整個目的,是使以色列能夠體會神住在他們中間(出二十五8)。而會幕竣工最巔峰的一幕,就是以色列得到這事確然發生的明證(出四十35)。全書結束時,有一個堅決的信念,就是神的這臨在會繼續與以色列同去,帶他們進入迦南,賜他們那「安息」(出三十三14),以成就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創十三15)。一如上述,會幕的設計強調這個神的臨在,約櫃更獨具象徵意義。約櫃安放在至聖所裡,是神子民最中心之處。在後來的以色列中,神在耶路撒冷(詩九11)──特別是所羅門聖殿(詩二十2)──居住的「靜態」象徵,取代了早期的「動態」象徵。當時可遷徙的會幕和流動的約櫃,比較不會把神的臨在「地區化」。當然無論哪個「形態」,都有被濫用的危險:何弗尼和非尼哈以為約櫃自動保證神的同在(撒上四3);後期的希伯來人亦以為耶路撒冷的聖殿能夠自動作出同樣的保證(耶七4)。其實示羅聖所的厄運已經足證這看法不當了(耶七12)。然而濫用和誤解雖然存在,舊約最受珍重的,依然是神會住在祂子民中間的應許(賽七14)。「以馬內利」(神與我們同在)來臨的預言,在耶穌基督降世時,終於成為事實。自此,神的臨在,便成為是直接而非間接地與人同住:象徵和預表成為過去,實體已隨基督臨到了。
附論
Ⅰ 出埃及的日期
我們不能在出埃及的日期上遽下定論。因為即使是同樣偉大的學者、同樣敬虔的信徒,也有不同的意見,而目前的分歧,無疑依然會繼續下去。這事和信仰是否正統、是否保守無關;其關鍵是在資料極之有限的情況下,在史料上作出怎樣的判斷。然而在神的安排下,這問題對本書的神學教訓也沒有影響,只要我們接受出埃及是真正發生了的史實,以及此乃神至大之作為,使以色列得救的詮釋就可以了。這件史實發生的確實日期,後來有沒有希伯來人曉得,十分值得懷疑,更可疑的是,這些希伯來人究竟會不會覺得此事重要。無論如何,我們既然接受了出埃及的歷史性,便也應當研究可能的日期。
這研究的第一個難題是,除了以色列人為法老所建的兩座積貨城(出一11)以外,記載完全沒有提及任何的專有名詞,足以和所知的埃及歷史對照。即使是「法老」和「王」也是沒有名字的稱號。我們只知道出埃及的法老,似乎不是欺壓以色列人的法老(出四19)。第二個難題是,埃及歷史完全沒有記載這件事。部分學者確然以為出埃及的史蹟,就是主前一五五○年,埃及人大勝可憎的閃族侵略者許克所斯人(Hyksos),將之驅逐出境的事件。但這種軍事行動,和聖經所記載的出埃及有天壤之別。而且無論如何,依照以色列在迦南出現的考古證據,這年代也是早了一點。然而資料上的沉默,卻不能成為出埃及歷史性的反證。埃及君主從來沒有記載戰敗和災難的習慣,為了追捕逃亡的奴隸而損失一整旅的戰車,更加應該絕口不提。但埃及記錄的沉默,卻表示沒有一個外在的指標,可以用來測定我們日期的考據了。惟一可以與埃及歷史互註的是一首凱歌,這歌刻在法老馬尼他(Merneptah)所建造的一座石碑上。這個稱為「馬尼他石柱」(Merneptah's Stele,主前1200年)的紀念碑,提到馬尼他在迦南南部某地,和以色列(及其他一系列的邦國)發生磨擦,但得到勝利。從埃及象形文字的形式觀察,以色列當時似乎仍在遊牧民族的階段。小部分學者以為這是個歪曲史實的記載:法老在蘆海截擊以色列落了空,卻為了宣傳的理由,把敗仗說成是勝利。然而將之視為聖經沒有記載的小規模侵略,在以色列進入迦南以後發生的解釋,卻比較自然。有人以為約書亞記十五章9節所指的,可能就是這次的突擊。「尼弗多亞(nep{to^ah])的水源」可能是以馬尼他(Merneptah)為名。所以我們還是沒有外在的指標,我們只能肯定出埃及必然早於主前一二二○年,因為當時以色列已經在當地定居了。
驟然看來,聖經似乎為在埃及停留的時間(430年;看出十二40)和出埃及的日期──所羅門聖殿奠基之前四百八十年(王上六1)──提供了準確的數字。若從第一條線索開始�忖漶A實際數字的細節則稍有困難。但這一點稍後的註釋將會討論,這裡就不贅言了。然而最重要的困難,是我們沒有雅各眾子下埃及的「絕對」日期,正如我們也不曉得亞伯拉罕從哈蘭移居迦南的確實日期一樣。對於這兩個日期,我們只能根據經外歷史、考古資料、文化習俗,來作出臆測。所以即使知道了寄居埃及時間的確實長短,我們也差不多等於不知道出埃及日期的答案。因此這個線索對於我們的考據來說,是毫無價值的。
從出埃及到所羅門聖殿奠基有四百八十年的數字,若是依照字面的數學意義來理解,出埃及的時間大概是主前一四五零年;因為聖殿約在主前九七○年動手建造。然而基於不同的歷史理由,這日期卻不甚可信。埃及歷史是原因之一,以色列史的時序也是因素(例如:根據這數字,王國興起前的士師時代則會極長)。另一方面,也沒有考古學上的證據,證明以色列這麼早便已經住在迦南地。我們或者可以說,古卷的傳統並沒有保存正確的數字,因為數目字在古卷抄寫的過程中,似乎特別易於發生混淆。但更重要的可能性,則是這數字看來是十二「代」的總數,習慣上每「代」是四十年。以色列早期是用「代」來計算時日的證據,也不是沒有。實際上在王國成立以前,也很難想像他們還有什麼其他的計算方法。我們慣用的「絕對紀年法」,他們沒有,亦不能有。再者,把一「代」算為大致四十年(詩九十五10)雖然粗略,卻似乎是個普遍的做法(士五31)。所以把四百八十年的意思,視為從出埃及到聖殿一共過去了十二代,也不悖於常理。對於細心保存家譜的民族來說,這種計算方法是有可能的(參太一1∼16)。但〔如奧伯萊(Albright)所言〕普通人通常在二十至三十歲,便生頭一個兒子。如此十二代便將出埃及的日期,推至主前十三世紀初期了,而且十三世紀也是早已有其他證據支持的日期。讓我們就研究一下這個可能性吧。
我們知道以色列人為法老建築的兩座積貨城,名叫比東和蘭塞。後者立時使人聯想到,這位法老大概就是蘭塞二世(Ramesses II,又作拉美西斯二世,主前1290∼1224年)。蘭塞二世的新都位於尼羅河三角洲一帶,十分接近歌珊地。我們又知道他大興土木,勞工中有不少是哈皮魯人(`Apiru,是個受壓制的農奴階層,聖經的希伯來人雖然不盡相同,卻可能包括在內)。欺壓以色列人的法老可能是他,亦可能是他父親薛提一世(Seti I,主前1303∼1290年)。薛提在位時已經開始遷都到三角洲地區。昔時法老和首都皆在三角洲以南,尼羅河較上游之處,遠離以色列人和歌珊地。所以在較早時期,摩西和法老不可能有密切的接觸。
進一步的證據,是蘭塞二世的繼承人馬尼他在位時(主前1224∼1214年),以色列雖然似乎已經在迦南居住,卻顯然仍被視為遊牧民族(請參考上面有關「馬尼他石柱」的討論)。這似乎表示以色列不久以前才入侵迦南,因為他們當時仍未定居。支持這日期的其他指標,還有以東和摩押可能要到主前十三世紀,才成為有勢力的王國。以色列若是早
在史料有限,又缺乏銘刻證據的狀況下,要完全肯定當然沒有可能,但我們可以暫時假定以色列人離開埃及時,在位的是蘭塞二世,而到了馬尼他石柱之時(主前1220年),以色列已經在迦南居住了。由於聖經明言他們在曠野渡過了一代的時間,所以可能是在主前一二六○年離開埃及。如果「四十年」只是粗略的估計,實際日期則可能更晚一點。奧伯萊基於當時的國際大局,提出把出埃及的日期推前至主前一二八二年。然而實際的日期不論是十三世紀的第幾十年代都是無關重要的,而且基於現有的資料,很可能也是不可能知道的。我們只能盼望將來考古學上的發現能把這一點澄清,來解答我們歷史學上的疑難。但即使能夠肯定真正的年代,在神學上還是沒有什麼關鍵性。
Ⅱ 「紅海」的地點
同樣,以色列渡過紅海的確實地點,在神學上也是沒有直接的重要性。然而,這件事在歷史和地理上,依然有一定的重要性。況且我們既然相信渡過紅海是歷史事實,縱使知道一切的嘗試都沒可能確定,起碼也當盡力為之。從經文所記眾多的地名(如:出十四1、2),可以看出摩西時代的希伯來人,顯然都曉得這事在哪裡發生。然而後世的希伯來人卻不一定知道:肯定的一點是,他們沒有確實的傳統說法。
首先,「紅海」一名很易引起誤解(這名源自舊約的希臘文譯本)。若以為它指今日的「紅海」,即阿拉伯半島和非洲之間的主要水面,我們便是誤會了。甚至想像它是較狹窄的蘇伊士灣(Gulf of Suez),也可能失當。希伯來文 ya{m
su^p{ 一詞,翻作「蘆海」比較準確(甚或可以仿照海厄特的做法,翻為「紙草澤」,papyrus marsh)。這可能是某個地方的名稱,也可能不過泛指所有長滿了蘆荻的淺水,正如我們今日也把一些地方稱為「紅樹林沼澤」一樣。原文的意思若是後者,要鑑定地點就變得絕不可能。蘇伊士灣以北,地中海和海灣之間,沿�忖竣樾洛鴗h運河河道一帶,有一連串淺水的沼澤,這些沼澤都符合這個廣泛的稱號。千百年來,這些沼澤的規模和範圍雖或稍有不同,蘇伊士灣的海岸線在信史時代卻沒有什麼重大的改變。認為經文所指的是蘇伊士灣北部延伸出來,久已不復存在之沼澤區域的看法,我們可以摒棄。今日可行的途徑,和摩西時代應該大致相同;因此我們可以基於這個地區今日的地理環境,來研究目前的問題。
與加拉太書受信人的地點一樣,學者也分為「南部」、「北部」兩個陣營。持守「北部」理論的學者,相信以色列人渡過門札萊湖(Lake Menzaleh,是個位於地中海邊的鹹水湖)南端,或是這湖延伸出來的沼澤地帶。就經文證據而言,這看法肯定是有可能的。「北部」觀點的一個極端例子,認為以色列沿�扛F面一條狹長的陸地行進;這陸地是個沙堤,位於西爾博尼斯湖(Lake Sirbonis,也是個半鹹水湖)和地中海之間。根據這看法,他們必然在某處地方改道,朝東南方跨越湖的一角;但它似乎沒有頭一個看法可靠。另一方面,「南部」理論(其實應當稱為「中部」理論)則認為渡海地點是在南面
值得考慮的,可能還有一個因素。西乃山若果是在西奈半島北部,加低斯•巴尼亞附近(如:哈拉爾山 G%ebel
Halal),從北面渡海肯定較為可取;因為如此以色列人便能在「三天的路程」之內到達目的地(出三18)。但是依從了這個觀點,有關他們沿途經過各「站」的聖經記載(如出十五22、23,十六1)就變得毫無意義。西乃山無論是在亞喀巴灣(Gulf of Aqaba)的東面還是西面,都似乎必定要在南部。但無論如何,從「中部」渡海雖然沒有西爾博尼斯湖那條路這麼容易,這麼明顯,仍然可以到達哈拉爾山。「中部」理論自然不可能為潮水提供任何解釋。如果蘇伊士灣的地點是可以接納的話,潮水是個重要的因素;但潮水對於北部的兩個鹹水湖來說,都無關緊要。然而出埃及記十四章27節等經文是否就指海潮,卻完全無法確定(和合本也沒有譯成「潮」字)。這句話可能不過是說鹹水湖的湖水再次淹沒原來的湖床,記載特別提到的,只是耶和華藉「大東風」吹乾湖床(出十四21)。但不論是哪個地方,這句話依然有效。要絕對肯定渡過紅海的地點當然不可能,但權衡證據,還是將之放在地峽的中央部分最為合理。
Ⅲ 出埃及記的資料來源
不論是哪一門的現代五經批判學,是以底本(document,或稱「典」或「文件」)為來源的(如昔日所謂的 J、E、D、P 底本)、是根據多條的口述傳統脈絡的,還是兩者綜合的,本書都不是深入探討其歷史的地方。這個需要不大,因為所有標準的舊約概論(如:參看哈里森的著作)都概括地討論過,而經已出版的《丁道爾聖經註釋》,也有一本(柯德納,Derek Kidner 的《創世記》)詳細處理過這個問題。讀者若有興趣,可以參看這些著作。但無論如何,略為討論一下基本原則和研究方法,還是有助整理我們的思路,免得我們對出埃及記本身所提供的資料,犯上言過其實的錯誤。部分討論亦會在註釋中提到。
今日沒有誰真會懷疑摩西有用多種語言著作的能力。實際上這些語言,任何受過埃及宮廷教育的希伯來人都應該通曉。但我們也沒有必要,假定全卷出埃及記都是他本人寫下來的,尤其這書也沒有如此聲明。所以最合理的看法,似乎是摩西親筆的記錄,加上口傳的摩西材料,日後併合成為現有的出埃及記。譬如說一直以第三身稱呼摩西的開首幾章(和申命記的第一身記述恰好相反),並沒有提到當代的文獻。又例如埃及災難的記述,很可能遠在付諸筆墨之前,已經保存在口述傳講之中了。實際上出埃及記十二章26節中,「兒女的問題」和給他們的回答,可能也包括了這類口述的過程,但這記敘亦有可能只是教育過程的一部分,並不排除同時有文字材料的存在。然而逾越節的歷史背景若是藉�忖f述保存,我們所謂節日的「儀式」可能也不例外。由於這是祭司的材料,我們可以肯定它得到準確的保存(相反,如果是故事的話,其中字眼可以在合理的範圍之內變換),以致就傳統是否確立而言,材料是文字、是口述,就都無關重要。值得留意的是整個段落都是「摩西說」(出十一4)、「耶和華說」(出十二1),強調說話不強調文字。「文字」的概念即使出現,也不過是記錄原本已經說出來的話。有人覺得某些耶和華默示(如:出三6及下),從起初就必然有遠比其上下文為大的確定性,這種確定性顯示:文字記錄在一開始時便已經存在。這看法可能沒錯,雖然出埃及記的經文本身,並沒有直接支持的證據。就我們所知,對後期的先知來說,耶和華實際的「話語」在經文的確定性,無疑遠比它所在的傳記敘述為大,因為後者是比較易變的體裁。口傳的形式通常是詩歌,記敘則是比較易於改變的散文,這因素可能也存在於出埃及記形成的過程中。有人覺得出埃及記十五章這一類的歌,必然早早已用文字記錄下來,這也很有可能。《雅煞珥書》(書十12∼13)、《耶和華戰記》(民二十一14∼18)等書,似乎必然是現有的五經出現之前,這類聖詩的記錄。詩歌在口述傳統中,比散文更能保存形式的固定性,所以僅僅在形式上固定,並不能夠證明詩歌是用文字記錄的。肯定在摩西時代已經記錄下來的詩歌,包括了對亞瑪力的咒詛(看出十七14∼16)。從上文下理來看,所記的不像是指擊敗亞瑪力人的整個故事。如其他先知書一樣,「寫在書上」一語,似乎只限於摩西詩句中所包含之神的默示。這場戰爭的故事,無疑亦會流傳於後世,作為這「話語」的背景。
出埃及記首次提到將摩西的材料在當時付諸文字,是「十言」(十誡)的記載。實際記錄「書寫」過程的是出埃及記二十四章12節,但所指的顯然是二十章的誡命。其設想當然是這十「言」本是說出來的話語,後來用文字永久記錄,從今以後作為對以色列的見證或「證據」(出二十五16,和合本作「法」)。材料同時以口述和書面保存,在當時歷史特別是在條約之中,自然也能找到相同的例子。然而,出埃及記二十章1∼17節和申命記五章6∼21節「十言」在用語上的歧異,表示這些誡命原來的文字可能十分簡潔,並無現有的擴充(擴充部分通常以「因為」、「使」等字眼開頭)。這些解釋無疑也是傳統的一部分,起先是口述,後來付諸文字。不過,以為十誡以先並沒有材料以書面記錄,也是不智的。譬如:立約的基礎似乎並不僅僅限於「十言」的範圍;經文說摩西對百姓述說「耶和華的一切言語、典章」(出二十四3,「言語」和合本作「命令」)。這裡的「言語」必定是指十誡,「典章」一般相信起碼包括了所謂「約書」(出二十一∼二十三)中的材料。我們接而讀到摩西「將耶和華的命令都寫上」(出二十四4),又「將約書唸給百姓聽(出二十四7)。所以「約書」的內容不論是什麼,它必然已經付諸筆墨。其內容可能遠比今日的出埃及記二十一至二十三章為廣,因為其中材料雖然肯定是來自銅器時代(因此包含了摩西的年代),它本身卻並非完整的法典。約書讀起來比較像法典的摘要,或是規模較大之法典代表性的範例,背後的用意其實可能也是如此。例如不少人都提出,申命記所立的法例填補出埃及記盟約「法典」中的「漏洞」,提供「法典」所無的案例和應變方法。另一個可能是約書「補編」的段落,是出埃及記三十四章更新盟約的所謂「禮儀十言」。
出埃及記中提到摩西的材料在當時付諸文字,就只有這幾次。五經其他書卷中,民數記三十三章2節提到摩西記載曠野行程經過的各站。這種簡潔的統計的確也很像早期的文獻(民三十三3∼27)。申命記三十一章22節說摩西寫了一首歌,三十一章9節提到他寫下「律法」,第24節更加上「直至結尾」(和合本作「及至寫完了」)一語。有人抓住第24節,堅持這句話聲稱摩西就在此時,寫下了後來以他為名的全部律法。這句話雖然毫無疑問是指當時以文字記錄了某些律法,顯然的詮釋卻似乎並非如此。申命記二十七章1∼8節指明要將「這律法的一切話」,寫在迦南地新的中央聖所中,墁了石灰的壇石之上(書八32記錄這命令的執行;不知以色列日後一切的聖所,是否都有此慣例?)。這命令大概不是指全部的摩西律法,因為它太長了。所指的可能包括了「十言」,以及某個可能篇幅較短的「盟約法典」。只要是略具規模的祭壇,便能夠有足夠的空間,容許將這些字句刻畫在未乾的灰泥上。
然而這些證據都在出埃及記之外。出埃及記提到寫下來的材料,只限於對亞瑪力人的咒詛、「十言」、某個「盟約法典」、幾個神的默示以及聖詩。此外也許還可以加上出埃及記三十四章中的所謂「禮儀十言」(視之為聖潔節期的清單,也許更為適切),作為盟約法典的一部分。就本書現有的形式來說,本段表面看來可說是盟約更新的新鮮條款(出三十四27)。然而鑑於三十四章\cs161節堅持法版上的字眼必須和上一套相同,我們必須將這個盟約的更新,視為建立於「十言」和某種「約書」原有的基礎上。如此,我們便只需將所謂的「禮儀十言」,當作是出埃及記二十一至二十三章「約書」的另一個部分。這樣一來,出埃及記三十四章27、28節似乎模稜兩可,沒有言明更新盟約條款的事實,便能夠得著解釋。出埃及記的文獻來源,所知的就只有這些。
出埃及記餘下的部分,我們又當如何理解呢?認為這些材料藉口述保存,是很合理的假設。正如耶穌的言行,在未有福音書之前,無疑也是藉口述保存一樣。最有可能藉口述保存的部分是活潑的軼聞,十災故事就是例子之一(出七∼十一)。建造聖幕的細節,細心地在二十五至三十一章和三十五至四十章一再複述,也顯示是來自口述的摩西傳統,而非文獻的記載。拉斯珊拉(Ras Shamra)史詩的詞彙,沒錯也經常有類似的重複,但這類詩歌可能也是遠在記錄之先,經過了多年的口傳。我們的論點,正是出埃及記也屬同類的文獻。這些口述傳統,可能在耶路撒冷未有聖殿前,由以色列各處地方聖所中的利未人保存;這些地方性的祭司,在節期中一再傳述。這種做法很可能也像福音書中的例子一樣,引起了用詞上輕微的歧異,但對整體的可靠性卻沒有影響。口述傳統甚至可能有互補不足的圈子,摩西故事一部分在一個崇拜中心傳誦,另一部分則在另一個中心複述。每個中心無疑都會固守已經付諸文字的部分,以及救贖、盟約、頒布律法故事的大綱;因為這些都是記述的「骨幹」。「J」和「E」若果真的曾經獨立存在過(借用兩個來源批判學學生所熟悉的五經底本記號),我們就要將它當作基本上是一樣的摩西傳統,在不同地方的闡述。而「G」(「基本層」,借用以上兩個底本共同來源的記號;參導論Ⅲ 出埃及記和五經的「底本」第三段,原書13頁)若果也曾經存在,它就是這口述傳統的共同大綱,加上一開始便付諸筆墨的部分,亦即是所有中心都共同持守的材料。所以這假說若是對的話,我們在律法上的立場便和新約類似。福音書對於耶穌的言行,有四個獨立但又相類,而且相輔相成的記載。
這一切究竟到了什麼時代,才綜合起來寫成現有的出埃及記,我們不知道,將來的發現也不見得能夠幫助我們解決問題。不消說的一點是,這問題雖有意思,在神學上卻沒有什麼重要性。部分保守的學者把最後編纂的日期鑑定在約書亞時代,撒母耳時代也有人提出。持另一極端的人,則認為以斯拉時代才對。此外在這兩個極端之間幾乎每個時期,都有學者支持。必須了解的要點,是文獻的年代並非尋求其中材料年代的指標,因為材料很有可能遠比文獻為古。雖然在傳遞過程中的傳統,特別是軼事,可以預期不斷有用詞方面的改變,但藉口述傳統保存的記載,(在有需要之時)要和書面記錄有同等的確定性,卻是絕對有可能的。不管神是透過什麼方法,完成現有的出埃及記,我們總是可以相信這是摩西時代史蹟的真實記載。在無法完全肯定之時,我們應當維持思想的開放,存�朵q虔的態度,留心不把關乎書卷著作的傳統想法,與聖經本身的宣告混為一談。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得小心,不將摩西「書面」材料的範圍,局限在聖經記明是「寫」下來的段落中──筆錄的範圍可能更廣。再者,不論我們接受的是口述還是底本的理論,或是兩者的綜合,出埃及記始終包括了一些形容摩西信仰經歷的段落(如:摩西幾次經歷神)。這些段落和主形容自己在曠野受試探相仿,兩者都沒有他人在場的見證,因此傳統若不可靠,這種後世的擬製便很難有什麼價值。除此以外,我們也不可忘記摩西律法的大綱(後世的詮釋和加插是什麼都沒關係),以及建立為在曠野作崇拜之用的「帳幕」,出埃及記都說是源自摩西本人。在以上所列的範圍之內,我們可以自由選擇最能解釋現有證據的理論。
大綱
Ⅰ 居於埃及地(一∼十一)
A 摩西之前的以色列(一1∼22)
B 摩西早年(二1∼25)
C 與神相會(三1∼四31)
D 與法老交鋒(五1∼十一10)
Ⅱ 出埃及到西乃(十二∼十八)
A 逾越節和逃離埃及(十二1∼十三22)
B 渡過蘆海(十四1∼31)
C 凱歌(十五1∼21)
D 曠野日誌(十五22∼十八27)
Ⅲ 盟約和律法(十九∼三十一)
A 立約的準備(十九1∼25)
B 十言(二十1∼17)
C 約書(二十18∼二十三33)
D 盟約之確立(二十四1∼18)
E 盟約崇拜(二十五1∼三十一18;參三十五1∼三十九43)
Ⅳ 悖逆和更新(三十二∼四十)
A 悖逆和贖罪(三十二1∼三十三23)
B 更新的盟約(三十四1∼35)
C 神命令的執行(三十五∼三十九)
D 帳幕分別為聖(四十1∼38)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