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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二十章

 

二 頒布十條誡 二十1∼17

  律法有兩大類,一類是個別性的,有條件性的,用於鑑別是非和決疑的。這類的律法,相似大部分古代文明國家的法律,是以「人若……」或「倘若……」等詞句為引端的。另一類是普遍性的,無條件性的,是用確定語意或斷言神的旨意的。這類的律法,是以色列宗教上較特殊的規定,其文句多以否定式的肯定語出之,如「你不可……」或「不可……」作開始的。這後一類的律法,我們就稱之為「誡命」。

  現有的五經中,有五處經文有如此普遍性的確斷語氣的誡命,茲依經文次序臚列如下:出二十1∼17;卅四11∼26;利十九1∼18;申五6∼21,廿七15∼26。

  這五段經文的本身,都沒有註明是十條誡。「十條誡」的名稱,源出於出卅四28。

  利十九1∼18和申廿七15∼26,因為編配不出十條誡命來,所以一向不為學者所注意,而僅在解釋其中某些誡命時,作為參考的資料。出卅四11∼26雖也找不出十條誡命來,但因卅二章所記摔碎的石版,是在卅四章記述「復造」,而「十條誡」的名稱也出自這章,所以給學者常常提到,並且定為屬於耶典(耶典是不甚注重律法的文獻),且稱之為「禮儀誡命」。這點,我們以後在討論「違約及其後果」時,將再詳細探究。

  出二十1∼17和申五6∼21,在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只在之所以要「守安息日」的理由上有不同的解釋而已。申典是說為要紀念出埃及的事跡(申五15),神典卻說是因上主用六日造天地萬物,第七日休息了(出二十11)。為這原因,有些學者就以這誡命為依靠祭典的創造論(創一1∼二4上),所以認神典的十條誡本是屬祭典的,且為遲於申典的作品。我們認為這些學者錯了。因為神典是很注重神權「法治」的。這出二十1∼17的十條誡的主要經文,是出於神典,其中攙雜了耶典和遊典的語詞,也有祭典的補筆,是五經編輯者收編入律法書中時,就是如此的。出二十11,就是祭典補筆的顯例之一。

  十條誡既原本沒有說是「十條」,當然也就沒有將條數冠於條文之上。因此,現在的十條誡依照出二十1∼17的經文來說,就有三種不同的條分法如下:

  (一)猶太人的條分法。以1∼3節為第一條誡,認4∼6節為第一條誡的解釋。7節為第二條誡。以下依序類推。17節則劃分為第九和第十條誡。猶太人很�早垢甽ヰ漱ㄟ妦ㄐ]參看民卅六7;王上廿一3),所以將17節的「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列為第九條誡,將該節其後的話列為第十條誡。

  (二)基督教傳統的條分法。認1∼2節為十條誡的序言,第3節為第一條誡。其餘的都和猶太人的條分法一樣。

  (三)改革教派的條分法。主後一五二○年代以後,慈運理(Huldreich Zwingli, 1484∼1531)和加爾文(John Calvin, 1509∼1564)在瑞士改革教會,將教堂一切的雕像和畫像剷除,並提升出二十4∼\cs166的話為第二誡條,而將17節的話編併為第十條誡。

  出埃及記提到十條誡是「寫在兩塊版上」的(卅四28;參看卅二15、19,卅四1、29等)。傳統上,不論那一種條分法,都說頭一塊版記述的是上帝要求人對祂應有的責任,第二塊版是上帝要求人對人作應盡的本分。因此就有了三七分和四六分之說。猶太教和基督教傳統的條分法,是第一至三條誡為人對神的本分,四至十條誡為人對人應盡的義務,所以稱為三七分法。改革教派是頭四條與神有關,後六條為人與人的關係,故稱為四六分法。

1 上帝有頒布誡命之權 二十1∼2

{\Section:TopicID=772}二十1

  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 雖然七十士譯本將上帝譯為主,即指上主,卻沒有其他譯本跟從其譯法。這一大段經文(1∼17節),主要是來自神典的。

{\Section:TopicID=773}二十2

  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 這是上帝宣告祂有權頒布誡命,並要求以色列人當遵守的第一原因。原文耶和華(參看三14、15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243,Name=三14},以及本書緒論之「認識獨一的真神」)是萬有的本源和維護者的意思。因此,當上帝宣告我是耶和華時,祂是在說明,我是你的創造者,也是你的保存者。上帝的原文是複數,但並不表達上帝為眾神或諸神之一。在希伯來文的文法上,這種複數稱為「顯赫的多數」。是形容其尊貴、重要、威嚴、權能、榮耀等的意義。中國人在上古稱之為「天」──天從一大,是指那最大的一位。春秋時代稱為天帝──帝者大也,就是指天上那位最大者。因為當時地上的皇帝已稱為天子,為要人天相應之故。到戰國時代,已通行稱為上帝──上是至高的含義,帝為至大的意思。因此,上帝就是指那至高至大者。

  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這是上帝宣告祂有權頒布誡命,並要求以色列人當遵守的第二原因。有關埃及,請參看一1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58,Name=一1}。有關以色列人在埃及地為奴的事,在本書一至六章已有詳述,請參看各該章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55,Name=壹 出埃及 一1∼十五21}。領出來,是指上帝以大能將他們救贖了出來的意思(請參看三8{\LinkToBook:TopicID=233,Name=三8},六6{\LinkToBook:TopicID=332,Name=六6}等的註釋)。因此,這句話的含義乃是,上帝是以色列人的救贖主。

{\Section:TopicID=774}二十1∼2

  那位至上至大者的上帝,既是以色列人(也在祂的兒子基督耶穌�堿陞@上萬人)的創造者、保存者和救贖者(請參看來一1∼3),就有權向以色列人(和萬民)頒布誡命,並要求他們盡心盡性盡意盡力的遵守(參看太廿二36∼39;路十27)。

2 人對上帝應有的本分 二十3∼11

{\Section:TopicID=776}二十3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誡命是對個別的人說的。因此,全部誡命中說你時,或者雖然沒有提到代名詞,卻因是「命令式」的語句而隱含有代名詞時,都是單數第二人稱代名詞。這�堜狴峈�神字,原文雖然也是和第1∼2節所用的「上帝」為同一字,卻因有別的這指事形容詞,故不是指上主,乃指列邦列國所敬拜的他神。因此,這條誡命的內涵,是承認有他神的存在,但你不可敬拜他。這也是原文除了我以外之含意所申明了的。除了我以外是一個複合字 `al-pa{na{y。這種的併合字在聖經其他地方使用時,是含有「敵對」(創十六12的現代中文譯本之譯法)或「以上」(申廿一16)的意思。故此,依這些字義來繙譯的話,就成為「你不可有其他的神在我以上」,或「你不可有其他的神來敵對我」。因為上主是「忌邪的」上帝(5節),直譯是「嫉妒的」上帝。為這原因,大概也是現代中文譯本把這誡命繙成「我以外,你不可敬拜別的神」的理由。

  這條誡命雖然沒有後來的「惟一神說」的意思,卻有「交替神論」和「敬拜惟一神論」的含義。

{\Section:TopicID=777}二十4

  偶像 是指鑄造(出卅四17)、雕刻(利廿六1)、模塑而成的,無論是泥塑、木刻、石雕,或是金銀銅鐵鑄造的形像,都稱為偶像。

  形像 這字雖然也指偶像,含義卻稍寬。可以包含寫、畫的神像,以及一切不是人手所造,卻有象形的物件,或用作象徵的東西。

  人若雕、刻、塑、鑄、畫、作或安裝任何偶像、形像或圖像,若不是為藝術的原因,乃以為是神靈進入其中,或彰顯了神明,就是犯了在上帝以外有別神的罪。製造這些神像的人,正如埃及第一朝的「孟腓斯神學」文獻(見 ANET 第五頁)所說,是神明進入這些神像之中。因此,人便藉造這些神像而為自己利益的緣故,想要控制這些神明。上帝是創造、保存、救贖萬人的主宰,祂無形無像,人不能控制祂,祂卻藉�糸◥犒D和歷史來控制人。

{\Section:TopicID=778}二十5

  不可跪拜那些像 向這些或任何其中一個神像跪拜,是在上帝以外有了別神的另一犯罪行為。因為是明顯的「敵對」上帝。

  也不可事奉他 原文的他是複數,所指的就是那些像。以色列人(連新約的基督徒在內)是不可為任何原因而服務這些神像的,因為那是在上帝以外敬拜別神的又一犯罪行為。

  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 原文忌邪亦可繙成「嫉妒」,含義也如此。當一個人嫉妒時,他會發作如烈火(申四24),會有極大的怒氣(申六15),會不饒恕人(書廿四19)。故此,凡事奉、跪拜或製作偶像或以任何形像當作神明來敬拜的,上帝說,就是恨我的。其後果乃是: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Section:TopicID=779}二十6

  發慈愛直到千代 原文的慈愛一詞,含有立約的愛,意思是確定而無可改變的。發字的原文,是「做」的分詞而當作動詞用的。以英文來說,就是 doing。是繼續不斷的在做�式C因此,千代也無法形容得完,因為原文的含義是永遠不斷的向那些愛我守我誡命的人,發�有o立約的愛。

{\Section:TopicID=780}二十7

  妄稱 原義是不正當的、無良好目的的,非義的使用上主的名,都是妄稱上主的名。在起初,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所包括的,也許只是不可妄用上主的名來作咒詛、祝福、行邪術或是起誓而言。後來卻給解釋得包含了較大的範圍,包含任何不真切、不誠實,或是抱�成葩c的意念來使用上帝的名等等在內。有些教派甚至據此而不准人發誓或宣誓。其實,存�旬u切、誠實、有良好的目的和正當的使用上帝的名宣誓或發誓,都是上帝所准許,而且是蒙悅納的,但若使用上帝的名發假誓,卻是上帝所禁止的(參看申十20;耶四2;利十九12;瑪三5等)。更要緊的,就是不可用祂的名來傳講與祂旨意相違的道理。

  誡命通常都是簡短的(見第3節等),其後的多餘的句子,若不是後加就是用作解釋的。故此,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的語句,也是屬於此類的加筆和解釋。

{\Section:TopicID=781}二十8∼11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全部十誡中,惟有這一條和孝敬父母條(12節),不是用否定式的「不可……」作開端,而是用肯定語的「當……」為起首。正如前節所說,誡命是簡短的,因此這條誡原來的條文也許只有當記念安息日。其後的文字,一直到11節的話,都是來自不同時期不同作者的加筆和解釋。記念一詞,撒瑪利亞抄本則是「守」。因此是「當守安息日」。有關安息日,則請參看十六23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685,Name=十六23}。守為聖日的含義,是將之分別為聖,專為上主而用的意思。因此,在安息日,是要崇拜上帝,研讀上帝的道,向上帝祈禱,並為記念上帝一切的善良而行善事。

  這條誡命,在以色列人的傳統中,並不認為是在西乃山頒布律法後才有,乃是上帝創造萬物之後就已命定(11節,參看創二2∼3),所以在頒布律法前,摩西已吩咐以色列人在收取嗎哪時,就已遵守了(十六21∼30)。但這說法是無法可以肯定的(請參看十六21∼30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682,Name=4 收取嗎哪的規定 十六21∼30})。

{\Section:TopicID=782}二十3∼11

  上帝既是創造主、保存主和救贖主,又不斷的以其立約(舊約的割禮,新約的洗禮)的愛來眷顧�忖H,人對祂的本分是敬拜祂,敬愛祂,尊重祂;不製作任何的形像圖像當神來事奉或跪拜,以免敵對祂而惹祂的嫉恨和怒氣。另一方面,我們也不可濫用祂的名來發咒哄騙、行巫術、作假誓、傳講與祂旨意相違的道理。每週六日當勞碌作工,誠實為人以榮耀主名,但在每週應有一日以紀念主、敬拜主、虔研和默想上帝的道,祈禱讚美祂。

3 人對人應盡的義務 二十12∼17

{\Section:TopicID=784}二十12

  當孝敬父母 這是人與人的關係的首條誡命。這條誡命是接續第一塊石版(人對神的本分)而來,也是和第一條誡命交相互應的。人如果遵守第一塊石版所要求的,第二塊石版的要求就會自然而然的予以遵守。人若果對神的關係不正常,對人的關係也必然的會乖常。第一條誡命承接上帝宣告有權頒布誡命的序言,說明祂是創造者、保存者和救贖者,所以我們當惟獨敬拜上帝。同樣,這條誡命也是告訴我們,藉�忖W帝的繼續保存世界之恩典,祂使父母生我、養我、育我、保護我、看顧我、關心我、愛憐我、擔心我……。為這一切,也為上帝聖名的緣故,我當孝敬父母。除了不將惟獨歸於上帝的敬拜歸於父母外,我當敬愛父母,尊重父母,順從父母,關心父母;當他們年老時,我當供養父母,看顧父母,盡一切可能的使他們生活得身心愉快,歡娛晚年。

  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前面已說過,誡命是簡短的,為使人易記。因此,這些話就可能是後加或作為補充或解釋。上帝認定人與人的關係中,孝敬父母是那麼的重要,所以祂加上了這後段補充應許的話。從這句話�堶情A使我們已體會到,誡命原來是頒布給以色列人的,因為孝敬父母的應許,是使他們得以在應許之地迦南,得以長久的居住。新約的基督徒並不居住地上的迦南,所以在新約中,這應許的話就成了使你得福,在世長壽(見弗六2∼3)。然而,新約的基督徒也仰慕長居那天上的迦南,因此我們孝敬父母的最要緊事項,是和父母共同信仰救主耶穌,或引領他們信仰基督,以致我們能和所敬愛的父母,永享天上迦南的福樂。

{\Section:TopicID=785}二十13

  不可殺人 原文並無人字。但殺字的含義卻是殺人,而不是如有些宗教之誡命所說:不可殺牲。為保存自然生態和人類的幸福,人固然不可濫殺生物,而生物供人食用卻是上帝所准許的(創九3)。

  這條誡命所�早囿滿A是蓄意的或仇恨的殺人。為誤殺人的,律法上規定有逃城可給他們躲避仇家的報復(見民卅五9∼28;申十九1∼13)。戰爭中的殺人和處決犯人,並不是這條誡命的限制範圍(參看創九6;太廿六52等)。

  誡命是�早姿賰N,而非僅是字句。因此這條誡命也禁誡我們有恨、怨、嫉妒、咒罵等生發殺人動機的思念之存在(參看太五21∼24;約壹三15等)。

{\Section:TopicID=786}二十14

  不可姦淫 古代中東一帶地區,都認姦淫是大罪,但此罪卻只指與有夫之婦的婚外性行為。以色列人領受此誡命的早期解釋,也是與這局限有關,但卻認為不但是得罪無罪一方之人,也是得罪上主,因為選民與上主的立約,正如夫婦的立約一樣。因此,舊約常用犯姦淫之大罪,來描寫以色列人背約敬拜偶像和行其他與上帝的誡命相違的事。

  違犯這條誡命,既有宗教上的玷污行為,所以就不管是姦夫或淫婦,都當治死(利十八20,二十10等)。這刑罰,也適用於已訂婚而尚未完娶的女子身上(見申廿二23∼24、20∼21);並適用於強姦罪(申廿二25∼27),但不適用與未婚和未許配人的女子行淫(申廿二28∼29)。

  新約對這誡命的解釋卻較嚴緊,包含了人的動機和任何不正當的婚外性行為(參看太五27∼32),但認這是屬於道德的犯罪,卻沒有刑事的處罰權力。違犯婚姻與性行為的民事與刑事的處置,則轉歸政府法律處置的範疇,雖然教會在宗教與道德範疇中,仍有其處置的權力。

{\Section:TopicID=787}二十15

  不可偷盜 有些學者跟從他勒目的解釋,認這節話原本較長,後來被削減以使文句簡短和內容普遍化。他們認為:13節是論及生命,14節為婚姻,本節是人身自由,16節關乎人的名譽。因此,本節原來所討論的是偷盜(拐帶販賣)以色列的男人,而17節是除男人以外,只論到妻兒子女和僕婢的問題。所以,原來本節的話是與出廿一16和申廿四7有關的。後來因為拐帶男人販賣為奴的事,在以色列中極少發生,所以才縮短成為現有的文句。

  上述學者的說法固有可能,也甚具興趣。但我們認為上帝的靈感動歷代的人,在主後一三五年起,將不再更改的舊約聖經如現有的形式傳流給我們,是有祂神聖的旨意的。因此,我們對全部聖經,都以現有的經文,為上帝靈感的著作來追尋上帝對我們人生的旨意來探討。

  偷盜也如殺人、姦淫的罪一樣,並不限於外在的行為,因為上帝是看人內心的(撒上十六7)。所以,凡在行為、言語、意念上,有佔人便宜,偷工減料,大斗小秤,偷懶浪費等等的情事時,就是違犯了這條誡命。

{\Section:TopicID=788}二十16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原文這�堜狴峈�見證是與法庭辦案有關的(參看民卅五30;申十九16∼19);作假見證\cs8的原義便是在法庭上說謊以陷害人。但在漫長解經的歷程中,這條誡命也給放寬了範疇,以致包括在背後說人的短處?說謊,哄騙,甚至以言語行為陷人於困境等,都包括在內。這句話不但要人在消極上不做這些陷害人的事情,更在積極上要我們說人的長處,表彰別人的優點,使公平正義得以伸張。

{\Section:TopicID=789}二十17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 這句話可能就是原有的誡命,而其後的語句,也可能是後加的,正如其他有長句的誡命的情形一樣。但更可能的,是原有的誡命僅為不可貪戀。後來因為進住迦南後,對不動產的極其�早哄]參看利廿五23∼24、29∼\cs1634;民卅六7;王上廿一3;結四十六16∼18等),所以就加插了房屋。其後又加上本節的末句。這意思是說,卅四28的「就是十誡」之話,多數屬於是祭典的加筆,是後期的說話。早期則只有「誡命」,而無「十條誡」的說法。

  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申五21的這條誡命,是把妻子放在首位,房屋、田地次之,然後再跟�戌C出其他的。學者大都同意,申派的這種列法,表明是在被擄期間申命記派的寫法,因那時以色列人已被擄在外,對房屋田地的看重,已不如妻子的重要了,而不是他們在那時已較�早咫k權的含義。

  貪戀的原文雖指意念中的動作。但在以色列人的宗教觀念上,上帝既不單看人的外貌,乃看人的內心(撒上十六7),則意念上的動作,在上帝看來,就已經是「完成了」的「偷盜」的動作。這就是經上要我們保守自己的心,過於保守一切的原因。因為心�堜珝Q的,口�奡N會說出來,行動上也會表達出來。中國古人也是這樣說:誠於中,形於外。又說:言為心聲。

{\Section:TopicID=790}二十12∼17

  在人對人應盡的義務上,宣告為創造主、保存主和救贖主的上帝,要求人在行為、言語、心思意念上,都以敬愛上帝的心來彼此愛待,特別是要孝敬父母,看重他人的生命、婚姻、人身自由、名譽和屬於他們的一切所有的,不作任何的貪圖、偷竊、破壞、殺害等情事。

三 百姓驚懼 二十18∼21

  這四節經文都是出於神典的,因為是用「懼怕」來試驗他們「敬畏」上帝的心,使他們經歷這種經驗上帝臨在的事實後,不致於犯罪的。按一般學者的意見,這段經文原應跟�忖Q九19的神典的敘事,五經編輯者將其拆開放在現有的位置,為的是要說明在上帝吩咐十誡的同時,這景象和百姓的懼怕也一直同時的存在的。

{\Section:TopicID=792}二十18

  眾百姓見…… 這�堜狴峈�見,原文是分詞,直譯是「繼續不斷的看見」,即英文的 seeing。其實質是 experiencing,即繼續不斷的經驗��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的情景。因此他們作出如下兩個很自然的反應:

  就都發顫 手抖腳震,心驚膽顫,牙齒上下打鼓般作響,雙腳不期然的往後倒退。

  遠遠的站立 原本他們是隨�忖j隊和跟�成切n,越來越走近山邊(見十九19)界限的(十九12)。現在呢?越來越倒步退後,甚至爭在人後的遠遠站立了。

{\Section:TopicID=793}二十19

  求你和我們說話 原文的說話和你相連,且為加重語氣的命令式(即強烈的請求)。

  不要上帝和我們說話 原文是使用「誡命式」的語調,亦是強烈的向摩西作請求的意思。

  恐怕我們死亡 兩種強烈的向摩西請求,都是在經驗這可怖可畏的聲音和景象後,他們都怕得要死了的緣故。

{\Section:TopicID=794}二十20

  不要懼怕\cs8 這�堛�懼怕和本節後面的敬畏,是出於同一字根。因此,摩西在這�堣ㄔu在安慰百姓,乃在於向他們開導,要他們知道上帝這樣臨在的目的,不是叫他們懼怕,乃要他們經歷這試驗以後,對上帝有敬畏的心──不單是一時的敬畏,乃是叫你們時常的敬畏他,不至犯罪。

{\Section:TopicID=795}二十21

  摩西對百姓的安慰和誘導,究竟有多大的效果,經文沒有告訴我們。從本節所述於是百姓遠遠的站立來看,他們的敬畏和懼怕是混在一起的。而另一方面,摩西就挨近上帝所在的幽暗之中的敘述,卻給我們看到百姓另一自然的反應:永遠的信了摩西是上帝所呼召的使者(十九9)。

{\Section:TopicID=796}二十18∼21

  第三天的早晨,當雷轟、閃電、密雲和角聲的景象發生的時候,百姓就已懼怕了,但仍跟�汝祕隤熔v領,向西乃山邊進發。但在上帝向摩西吩咐這一切的誡命時,雷轟、閃電、角聲和山上冒煙的景象繼續不斷的發生,以致百姓大概是起先呆立,其後在震顫中一步一步的慢慢倒退,強烈的請求摩西自己對他們說話,不要上帝對他們說話,免得他們死亡。摩西卻安慰他們不要懼怕,說明上帝的臨在和之所以要他們經歷這試驗,是要他們時常存敬畏上帝的心,不至於犯罪。這段經文的記述,不但是猶太人認上帝頒布律法時,摩西有「中保」的地位(參看加三19),也是其後要設立祭司,作神、人之間中介的其中一個原因。

四 約書 二十22∼廿三33

  這一大段經文(二十22∼廿三33),是根據廿四7的話而稱為「約書」的。事實上,二十22是這約書的引言,廿三20∼33是約書的跋語,二十23∼廿三19才是約書的本身。

  從文獻上言,約書現今是編織在耶神兩典合編之內。但從文字和內容卻可以看出,約書原本不屬於這兩底本的任何一本的敘事範疇,乃是一個獨立的文件。這獨立文件的導言是十九3下∼6和二十22;追認約書的儀式是在廿四3∼8。若仔細研究上述兩處經文的文字、形式與目的,便知它們不但極為接近,也與約書的本身(二十23∼廿三19),有很大的相似與關聯。為這原因,我們在註釋十九3下∼6時,就曾指出那些以該段經文為出於申命記派編修之手筆的,是錯誤的。

  約書這獨立文獻必是一個很古老的文件,相信在士師時代就已存在。若在王國時代始有,君王必會把立約的追認儀式與他的名字連上,以表彰自己的功績。因為約書的內容,絕大部分是已進入迦南之後的情景所反映的法例,而又沒有君王領銜作立約,乃是追敘到摩西的時代,所以我們認為在士師時代(ca 12000∼1000 B.C.)已存在。文件內容有很多與耕種有關,且不要求集中到耶路撒冷獻祭,所以是屬於北方的文件。神典的作者首先把它編織在其底本中,至撒瑪利亞陷落(主前721)帶到南方後,才再被匯編在耶神兩典合編之中。五經的編輯者,就是從這合編取材的。

1 敬拜上主的律例 二十22∼26

{\Section:TopicID=799}二十22

  耶和華對摩西說\cs8 本章前面的經文(1∼21節),主要是使用「上帝」這神名,因為是出於神典的。這段經文(22∼26節)也是出於神典,何以這約書的引言,開首就轉用耶和華這神名?答案是回應到十九3下這約書文件的導言上。因為十九3下是耶和華從山上呼喚他。

  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 請注意這句話原文與十九3下的文字、語氣、形式相似之處。

  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十九3下的山上一詞,七十士譯本用天上,和這�堛獄y詞相同。可能七十士譯本所依據的,是較古老且未曾被改動的抄本所繙譯的。

  這句導言,目的是提醒以色列人,這約書是在西乃山,上帝從天上啟示摩西,面對面與他說話而得來的。

{\Section:TopicID=800}二十23

  你們不可作甚麼神像與我相配 這�堛�相配,含有相敵的意義(參看二十3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776,Name=二十3})。有關神像,請參看二十4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777,Name=二十4}。

{\Section:TopicID=801}二十24

  你要為我築土壇 這是很古老的作為獻祭的壇。這土壇\cs8大概不是用泥堆高,乃是用泥土作磚而堆高的。這種土磚壇,考古學家在米吉多、示劍等地均曾發現。

  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 請注意這節話和廿四4∼5相似之處。廿四4的壇,並沒有說用石堆成壇,可能就是這節所稱的土壇。燔祭請參看利未記一章。平安祭請參看利未記第三章。

  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婼蝥硉鳩A 申命記派的作者,是要求集中到上帝所選擇立為祂名的居所去獻祭,就是到耶路撒冷的聖殿去(申十二5、11;王上八29等)。但這�堿O任何記下上主聖名的地方,祂必到那��去賜福給敬拜者:百姓自己築壇,上主便去。

{\Section:TopicID=802}二十25

  若為我築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 這種石壇的目的,當然也是如前節一樣,為獻祭敬拜上主之用。但為甚麼不可用鑿成的石頭?經文的解釋乃是,因你在上頭一動家具,就把壇污穢了。為甚麼一動家具,壇就污穢了?經文沒有解答。有些學者認為這是傳統古法,不可更改(參看書八30∼31)。有些人則認為是反對迦南風俗,因為迦南人有許多壇是用鑿出來的石頭做的。我們認為,應當將這幾項理由統合在內。

{\Section:TopicID=803}二十26

  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為這緣故,耶路撒冷聖殿的祭壇,是用斜坡而上的(參看約瑟夫的「猶太戰爭」五卷五章6節),而祭司到祭壇上去事奉時,也規定要穿細麻布的褲子(利六10)。惟一不同的,是以西結的理想聖殿的祭壇,是有「臺階朝東」的(結四十三13∼17)。以西結是在被擄之地,他可能看到外邦人的祭壇,以其為樣本而忘卻此處的經訓。因為迦南和兩河流域的古代祭壇,都是有臺階的。

{\Section:TopicID=804}二十22∼26

  本段經文,除了頭一節(22節)是整個約書的導言外,其餘的是規定與敬拜上主有關的律例。這些律例包含:不可製造神像;要築土壇在其上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若築石壇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去做;以及祭壇不可有臺階等。──《中文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