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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廿一章

 

2 對待僕婢的律例 廿一1∼11

{\Section:TopicID=806}廿一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這句話是一個標題,所講的是民事與刑事的典章,即廿一2∼廿二15的各種律例。除此以外,約書尚包含禮儀的律例(二十22∼26,廿二28∼31,廿三10∼13、14∼19)和有關社會道德的律例(廿二16∼20、21∼27,廿三1∼9)。禮儀的律例和道德的律例,並不包含在本節的標題之中。

{\Section:TopicID=807}廿一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 古代的奴婢,實際上是奴隸,在法律上稱為有體動產(chattel)。成為奴隸的原因,通常有如下數端:(一)戰爭擄掠的人口;(二)被統治的少數民族;(三)奴隸市場買來的;(四)因貧窮或負債而自己賣身的;(五)被拐帶出賣的;(六)家中奴僕所生的。這�堜畛羲漪O屬於第四種,並且所買的是希伯來人,即以色列人。這�堣揖�\cs9希伯來人的名稱,亦可見這律例的古遠,但卻是定居迦南後的律例,因為剛由埃及逃出來的人,大概用不�有o律例。原因是律例都是為應需要而製定的。

  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 這是像安息年般的給予禧年的恩典。較後的規定,尚須給他一些財物帶出去(見申十五13∼15)。

{\Section:TopicID=808}廿一3

  孤身來……孤身去 為保障人身自由,奴僕若單身被買來的,就只能單身出去;但與妻同來的,妻子在其夫獲自由時,亦可同時出去。

{\Section:TopicID=809}廿一4∼5

  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為保障主人的權益,奴僕若單身買來,主人給他妻子,所生的兒女就成為「家中生的奴婢」(耶二14;利廿二11),這妻子和兒女仍歸主人,獲自由的奴僕單身出去。通常,這是主人籠絡奴僕的方法之一。奴僕為親情而捨不得離開妻子兒女,就有另一個條款記在下節。

{\Section:TopicID=810}廿一6

  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 原文的審判官是上帝。而這上帝的原文伊羅興,亦可繙成為其他的神(gods)。因此,原意是帶他到神壇那��去起誓,然後又帶回家門前,靠�扛顳堨怹@子刺他的耳朵,表示釘牢在這家中。刺耳朵的另一作用,是使耳朵所穿的洞可佩帶屬於主人的名牌或記號。

  這法例很可能是跟�朵磽a人的風俗,所以是在迦南定居後的律例。現代中文譯本說是帶他到敬拜的地方,在那�媥a�扛讞峈顳堿鵀捰楚A這可能性是有的,但不很大。因為據筆者數次在以色列各古代廢墟的考察,尚沒有發現在王國之前的神壇有上蓋的記載,因此敬拜的地方就沒有門或門框可作穿耳之用。

  經過這禮儀後的奴隸,就沒有再獲自由的機會,是認為自願永遠服事其主人的。

{\Section:TopicID=811}廿一7

  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後期的法例卻和男僕一樣,可在服事六年後自由出去(見申十五12)。但這��7∼11節的規例,和主前十多世紀的兩河流域的規例是一樣的。可見法規是有借鏡的。

  婢女不可像男僕一樣出去的原因,亦有保障女權的含義。因為女婢多數會為主人或其兒子或男僕作妻妾,在年紀大的時候才自由出去,便不易找到生活憑藉,多數會流為妓女或乞丐。

{\Section:TopicID=812}廿一8∼9

  主人選定他歸自己……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 這些假定,都是常見的事實,特別是對一些年輕貌美的女婢而言。選定給兒子作妻妾的,要待她像女兒;選定她歸自己,後來又不喜歡她時,就不能再賣她給外人,乃要准許她贖身。

  要許他贖身 是讓女方有獲自由的權利,但要以貨值為代價。因為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她便有權脫離第7節的規定。原文的贖身,並沒有說誰付代價。因此,現代中文譯本的「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的譯法,並不與原意相符。

  外邦人 這�堛滬鴗憛A固可繙成外邦人,亦可譯為陌生人。後者的意思是她所熟悉的人之外的人,意思是要女方熟悉者,才可賣出。可能也含有獲得女方同意之義。故此,外邦人的譯法,不是佳作。

{\Section:TopicID=813}廿一10∼11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喫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這是保障女權的另一表示。雖然仍以男權為主,但規定若飲食、衣�扣M性事三項不履行時,女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的出去。

  這對女方仍為喫大虧,第一是沒有辦法確證這三項是全部或其中之一不履行時,或其履行的程度如何,女方才有權如此行。第二是她白白出去時,生活從何而來?沒有代價的出去,多數又是淪為妓女或乞丐。第三是給了奴僕作妻子的,假若奴僕在第七年自由出去時,她的處境又如何?

{\Section:TopicID=814}廿一1∼11

  本段經文是給立約的以色列人,在貧窮或負債而賣身為奴僕,或賣女兒給人時,對這些奴婢的保障條例。男奴可在第七年自由出去,但單身來則只能單身出去,妻子同來則可與妻子同去。若主人給了妻子,且生了兒女,這些則屬主人的有體動產,不能帶走。奴僕若捨不得妻兒子女,就須由主人帶同到神壇去起誓,又在家門前穿耳掛記號,永作主人的奴僕。婢女則不能和男僕一樣在第七年得自由,因她多數會作主人或其兒子或其男僕的妻妾。若作兒子妻妾,主人要待她像女兒一樣;若給主人作妻妾,後來不喜歡她,她便有權贖身;若主人或兒子另娶,她的飲食、衣�扣M性事均不能減少,否則她就有權自由出去。

3 殺人傷人賠償的律例 廿一12∼27

{\Section:TopicID=816}廿一12∼14

  打人以致打死的 原則上是殺人者償命。但是,這律例卻有例外,就是無意殺人的,或是意外傷人致死的,便設下地方讓他可以往那�堸k跑。這地方,在古代是二十24∼25所說的神壇(這種風俗,在聖殿建成後仍然流行;參看王上一50∼53,二28∼32),後來是設立了逃城(參看民卅五9∼34;申十九1∼13)。但是,蓄意殺人或傷人致死的,卻必須治死。

  治死 誰將殺人者治死?誰可決定殺人者是無意或是蓄意?民數記的律例規定由「會眾」作審判,並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然後作斷定(民卅五22∼34)。申命記似乎就由其「本城的長老」作決定了(申十九11∼13)。至於誰去治死殺人者,這�堥S有說。民數記和申命記則似乎是由死者的親屬去執行的。

{\Section:TopicID=817}廿一15∼17

  打父母的;咒罵父母的 這是違背二十12的誡命的,因此就必要把他治死。至於其治死程序,可能就是和申廿一18∼21所記述的相類。

{\Section:TopicID=818}廿一16

  拐帶人口 這是一種嚴重的偷盜行為(請參看二十15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787,Name=二十15})。拐帶人口的目的,在古代是將其販賣為奴婢。因此,不論他已賣出,或仍控制在其手下,罪情都是一樣,必要把他治死。申廿四7也有類似的規定。

{\Section:TopicID=819}廿一18∼19

  這個用石頭或拳頭打那個 相打而無傷,則不必追究。一方傷重而躺臥在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打人的也不犯殺人罪,但要賠償。賠償分兩項:(一)醫藥費──直至全然醫好的費用;(二)工作�鷋~費。

{\Section:TopicID=820}廿一20∼21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 古代的奴婢既是主人的有體動產,他就有權任意處置奴婢。因此,中東一帶的法例是對主人沒有任何處置的。但在以色列,若以棍打奴婢立時致死,主人卻必要受刑。撒瑪利亞抄本則作必要治死,和前面12節一樣。我們現今無法考定誰的為原本,誰的為更改本。但奴婢若過一兩天才死,則這主人既損失了他的有體動產,已算「賠償」了,而奴婢是他家的,就沒有人能過問了。至於受刑的含義怎樣,亦無法考定。

{\Section:TopicID=821}廿一22∼25

  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墮胎 這是一件嚴重的罪行。中東一帶地區的古例,多以視為殺人罪治之。但對賠償,則要視婦人的身分而定。對尊貴婦人、普通婦人或奴婢身分的婦人之賠償規定,亦各有不同。在這�堙A雖沒有提到孕婦的身分問題,相信那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之語句,也把婦人身分,及傷人者的力量,都衡量在內的。

  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原文是沒有審判官這詞的。原文 Na{than biphlili^m 的直譯是「按評斷付給」,並可能有兩種解釋:(一)其一是婦人的丈夫漫天開價,傷人者落地還價,而由中間人評斷,並按此評斷付給。(二)另一可能是依照婦人的身分,按傷人者的能力,由中間人作評斷,並按此評斷付給。

  若有別害 前面的說法僅只涉及因傷墮胎的賠償,但若婦人不只墮胎,而有利害時,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按照中東一帶的習慣和猶太人拉比的解釋,上述的以 X 還 X 也不是完全按字句執行的。除了極端的仇恨和以低等身分傷害到比自己身分高的人,特別是平民或奴隸傷害到貴族時,這字句上的報復是有可能執行的。但在通常的情況下「財可通神」的中國俗話也是流行在這�堛滿C用錢賠償,首先就要看被傷害之人的身分,其次是傷害人者的力量,然後是所需的醫藥費用,傷害人因傷所損失的工作時間,疼痛的程度,名譽上的損害,家人親屬因之而遭受之痛苦等,都會加在賠償的費用單內。在漫天開價落地還價之後,經中間人對傷害人者的付出能力作評斷後,乃作付償的決定。這種法例和賠償的方法,不但行之於因傷的孕婦,也適用其他人士所遭受的傷害。

{\Section:TopicID=822}廿一26∼27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一個牙 奴僕或婢女的身分低於主人,因此他們的身值得不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賠償。但可得到因這隻眼或這個牙而自由出去的機會。這種賠償法,是古代中東任何民族的法律都沒有的。大多數的文獻都只提到賠償少許的銀錢而已。

{\Section:TopicID=823}廿一12∼27

  這段經文包含了以下七段賠償的律例:(一)殺人(12∼14節),(二)打罵父母(15、17節),(三)拐帶入口(16節),(四)傷人未至於死(18∼19節),棍打僕婢(20∼21節),(六)傷害孕婦(22∼25節),(七)打壞僕婢的眼或牙(26∼27節)。這些賠償的律例,一方面顯明與中東一帶古代的法例極為相似,另一方面也顯出以色列的律例因有宗教的精神,而比當時代鄰近文明古國的法例更為有人道精神。

4 牛隻牴人賠償的律例 廿一28∼32

{\Section:TopicID=825}廿一28∼31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 這段經文(廿一28∼32)是規定牛隻牴人的賠償律例。不論是男人、女人或是兒童(31節),若被牴死,這隻牛就如12節的打人至死的處置一樣,把牠用石頭打死。這隻「流人血的牛」,是屬於觸犯了照上帝形像造的人(創九5∼\cs166),因此是受咒詛的,牠的肉,人是不可喫的。這牛既被治死,牛主已受了損失,因此他可算無罪了。

{\Section:TopicID=826}廿一29

  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 在這情形之下,牛主也必治死了。誰報告了牛主?這�堥S有說。古代中東國家的法律文獻,有的規定由市議會,有的規定由政府,正式警告了牛主,牛主若仍不留意拴好牛隻,引致牴人致死,則必須用金錢賠償,並詳列有對不同身分的人所賠償的數額。但這�堳o更嚴厲,不但把牛打死,牛主也必治死。

{\Section:TopicID=827}廿一30

  罰他贖命的價銀 通常的情形下,苦主的家屬都不願牛主治死的。因為牛隻和牛主治死後,牛主家人的責任就算完結了。故此,他們多數願意牛主付出贖命的價銀。這是贖牛主之命的價錢,交給苦主的家人者。古代中東其他國家的法例,有規定按苦主的身分賠贖其家人的數目,但這�堳o沒有說明。可能又是討價還價後由中間人作評斷而決定的。

{\Section:TopicID=828}廿一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 僕婢是其主人的有體動產,故若牛牴僕婢致死的,牛主就要賠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牛還是照樣要被打死。

{\Section:TopicID=829}廿一28∼32

  牛隻牴人至死的,牛必被石頭打死,死牛的肉人不能喫,因為是罪牛。牛若常會牴人,牛主已受警告而仍不拴好牛隻以致牴人致死的,除牛隻要打死外,牛主亦要治死。但他可將贖命的價值,付給苦主而算數。牛隻牴死兒童,也照此例辦理。但牴死僕婢,除打死牛隻外,牛主則要賠償僕婢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銀子。這法例雖和古代中東文明古國的一些法例相似,但對牛主的要求卻更加嚴厲得多。

5 傷害牲畜賠償的律例 廿一33∼36

{\Section:TopicID=831}廿一33∼34

  人若敞�忖咫f,或挖井不遮蓋 這是到中東旅行的人,看到和中國人的井最大的不同處。他們的井,都把井口做高,而且放上大石的(參看創廿九1∼3)。原因是他們大多數都牧畜有牲口,怕牲畜會掉進去。井主若不蓋好井口,自己牲畜掉進致死。自己活該;若是別人的牲畜掉進致死,就要按價賠償。既賠償了,死牲畜就歸井主所有。

{\Section:TopicID=832}廿一35∼36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致於死 死牛因為不是按上帝形像造的,所以活牛不必打死,但要賣掉,價值由兩家平分,死牛的肉也由兩家平分。

  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 這情形,相信也是牛主事先受了警告,卻仍不留意拴牛,因此而牴死他人之牛時,活牛主就要按價賠償死牛主的牛──這是以牛還牛的含意。既付了賠償,死牛就歸賠償者所有了。

{\Section:TopicID=833}廿一33∼36

  這段賠償牲畜的律例包含兩項:(一)井口敞開,致牲畜掉進而死亡的賠償法;(二)牛牴他人之牛致死的賠償法。兩者都是有疏忽職責的人,要負賠償的責任。──《中文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