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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廿一章

 

防止罪惡泛濫(二十一1∼9)

  整段經文是講述如何處理一件發生在荒野上的命案,從近東考古學的發現中,如巴比倫的罕模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 paras. 23, 24)及烏加列文獻(Ugaritic Texts),均有類似的律法要求及行事方式,對於這些「無頭公案」,他們有一套處理方法。經文沒有交待案件是否繼續追查,但其中的方法,使我們對於此種罪惡的社會意義,可作一些思想與分析:

 .社會要承擔在其中發生的罪惡責任。既然無人知道作案的是誰,責任就歸於最近的城也頗合理。經文指出這樣行,可以除去因流無辜者之血所帶來的罪惡(9)。對於一些無法解釋或難於確定責任的事,通常我們會把責任推卸給社會;但實際上,社會的確要承擔這種過錯並當付上一定的代價。發生在你我周遭的罪惡並非與我們無關,因為我們是組成社會的一分子,社會的現況受你我一分的影響,你願意承擔其中的責任嗎?實際上,教會中發生任何罪惡時,若我們只將責任推卻在他人身上,顯然我們也過分漠視自己應有的責任了。

 .為罪惡付出代價。一隻母牛的價值可能算不得甚麼,但卻需要公開的宣認來作為對罪的反應與拒絕,因為罪可以帶來整個社會的受罰。我們不是要宣揚罪惡,反是要竭力阻止罪惡的發生。個人的罪惡使團體受影響的概念是今日教會所當重視的,罪惡的傳遞與滲透力極大,也使人防不勝防,一種公開的指責行動是今日所急需的。只有這樣,罪惡的勢力才不致潛存而破壞美好的群體,讓我們更小心罪惡的破壞能力。

思想 你曾察覺在群體中有任何罪惡嗎?你有指責它,並且以共同承擔的態度去面對它嗎?

 

人權、倫理的提升(二十一10∼23)

  戰俘的待遇常成為一種人權爭持的焦點,二次大戰期間戰勝國對待戰俘尤為惡毒苛刻,甚至有以戰俘為科學或醫學的實驗品。例如德軍曾殺害了六佰萬猶太人,成為一時的聲討對象。古代戰爭造成的戰俘,所受待遇也完全沒有人權存在可言,而神卻為這些毫無保護的婦女提供保護的條款(10∼14),可能對今日的人而言仍有不足,但顯然在當時的背景下,則已是一種突破與提升了。

  在倫常的關係下,神特別為長子應有的權利作保(15∼\cs1617),不容因個人的喜惡而廢長立幼;其焦點不在法律的訂立,而在警告人小心自己的私意。因為神也常立幼子於長子之上,如閃、雅各與以法蓮均非長子。讓我們思想神對事情的判斷是針對人的內心態度,過於人的外表行為。此律例的出現,可能反映當時人均按個人的喜好而行,不理會可能會招致的惡果。

  第三點提及的,是對待逆子的方法(18∼21)。經文沒有定義何謂頑梗叛逆,但強調他是「積犯」,屢教而不改。這�堙A父母的教導權威被肯定,他們的信仰純正也被認可。而他們的「殺子行動」,我們可以在父母愛子的背景下解釋,如非無可藥救,父母怎會如此對待他們己出之子呢?經文強調的是這惡非個人的惡,乃是對整個社會構成一種罪惡(21)。我們能否因此而更體會父母的心情?引伸至屬靈方面,我們在對待那些冥頑不靈的所謂信徒,能否責之以嚴,盼望他們可以回轉呢?神並非單有忍耐的愛,祂也是公義的神;惟盼教會也秉承神的這種性情。

思想 地上的標準是按人情與環境而定的,神卻本於祂的主權而訂立標準,你願意以何者作為活的準則呢?──《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