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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廿七章

 

二 當立石寫出上主的律例 廿七1∼10

{\Section:TopicID=759}廿七1

  摩西和以色列的眾長老吩咐百姓說…… 這段經文(1∼10節),明顯的分為兩小段:1∼8節是摩西和眾長老對百姓的吩咐;9∼10節則是摩西和祭司利未人曉諭以色列眾人的話。因此就不像前後各段一樣,以摩西個人的口�薇荌V勉眾人。

{\Section:TopicID=760}廿七2∼3

  約但河 請參看三8的註釋。

  當天要立起幾塊大石頭,墁上灰,把這律法的一切話寫在石頭上 仔細研究2∼8節經文的人,會發現兩點奇特的事:(一)2∼3節說,過了約但河的當天,就要立起幾個大石頭;而第4節卻說過約但河後,是要在以巴路山上立起石頭。以巴路山在示劍,無論怎樣走法,步行是無法在過約但河後當天到達的。(二)在第3節說了「把這律法的話寫在石頭上」之後,第8節又說了相同的話。按原文,唯一不同的是加了「明明的」一詞。

  為甚麼會有這矛盾和重複?原因是南國的編修人,是從兩個傳統取得資料,把它編輯在一起而成的:2∼3和6∼7節是吉甲的傳統(請參看書四1∼10、19∼24)。4∼5和8節則屬示劍的傳統(請參看書八30∼32)。

  流奶與蜜之地 請參看六3的註釋。

{\Section:TopicID=761}廿七4∼5

  你們過了約但河,就要在以巴路山上照我今日所吩咐的,將這些石頭立起來,墁上石灰。在那�堶n為耶和華你的上帝築一座石壇…… 有關以巴路山,請參看十一29的註釋。對這兩節經文,我們除了注意前面說過,本段經文是吉甲傳統和示劍傳統的匯編之外,也要了解早期以色列人口頭傳誦前人事跡之傳統的可靠性。考古學家雖然至今仍未找出吉甲的傳統有何證據,而示劍的傳統對這以巴路山的石壇,卻有了確切的證據。中文《讀者文摘》一九九○年十一月號第29∼34頁,很簡略的記述了考古學家亞當.澤托爾(Adam Zertal)在一九八○年四月,於以巴路山上發現一個奇怪的石丘,一九八二年夏開始挖掘,至翌年十月,從各種所獲的資料顯示,這石丘就是約書亞在這山上所築的石壇(書八30∼32)。

{\Section:TopicID=762}廿七6∼7

  要用沒有鑿過的石頭築耶和華你上帝的壇,在壇上要將燔祭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又要獻平安祭,且在那�堻臐C在耶和華你的上帝面前歡樂 我們注意到這兩節話,詞語是申典和申命記派的,觀念卻大有不同。因為為築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乃是約書的規定(出二十25);在這壇上獻燔祭和平安祭,也是約書的規定(出二十24)。但是,這卻和申典的中央聖所之規定,有了出入,除非這中央聖所,正如我們在本書緒論中所主張的,原有北國申典編寫人的中央聖所是在示劍地。

{\Section:TopicID=763}廿七8

  你要將這律法的一切話,明明的寫在石頭上 請參看2∼3節的解釋,以及書八32。然而,好些學者認為,書八32之抄在石頭上的「律法」,所指的是十條誡,而不是申十二至廿六章的這長篇的律例典章。

{\Section:TopicID=764}廿七9∼10

  摩西和祭司利未人,曉諭以色列眾人說……,你今日成為耶和華你上帝的百姓了…… 這兩節話,明顯的與1∼8節之「摩西和以色列的眾長老」對百姓所吩咐的不同(請參看第1節的註釋)。也許這段經文,是原來接續廿六16∼19的。

{\Section:TopicID=765}廿七1∼10

  廿七章在全部申命記當作「立約」的形式來看待時,是屬於「簽約儀式」的這部分。在這儀式上,當然正如其他的立約須有實物作證據──如挪亞立約的虹(創九13),亞伯拉罕立約的割禮(創十七9∼14),雅各與拉班之約的石堆(創卅一48∼54),西乃之約的兩塊石版(出卅四28),這摩押平原之約就以立起幾塊大石,並將這律法的一切話寫在石頭上,作為證據。在這段經文中,雖然是匯編了吉甲的傳統,示劍的傳統,以及接續了申典末了的訓勉,而其主旨卻在證明以色列人已成了上主揀選的百姓,所以要將這寫在石頭上的律法記在心版上,並照�汕啈u遵行。

三 祝福與咒詛 廿七11∼廿八68

  按照古代赫特人的大君與諸侯之約,在簽約儀式中,大君是要諸侯起毒誓的。廿七章既原是簽約的一部分,所以這章經文的下半段(14∼26節),原屬這「起毒誓」的一部分,廿八章才屬祝福(1∼14節)和咒詛(15∼68節)。但經改成訓勉的形式之後,加上和示劍的傳統(書八30∼35)匯編在一起,便使現有的經文將歷史與訓勉相混,而使我們看到有兩段的咒詛(廿七13∼26;廿八15∼68),一段的祝福(廿七11∼12乃指定地點和做法,廿八1∼14才是祝福的內容)。為討論方便起見,我們就按經文現有的形式,分成以下三段來作探研。

{\Section:TopicID=767}1 宣佈咒詛 廿七13∼26

{\Section:TopicID=768}廿七13

  呂便(按現代中文譯本的繙法)、迦得、亞設、西布倫、但、拿弗他利,六個支派的人,都要站在以巴路山上宣佈咒詛 我們注意到宣佈咒詛的六個支派,兩個是屬利亞系的(呂便和西布倫),其餘四支派,乃從利亞的婢女悉帕(迦得和亞設)與拉結的婢女辟拉(但和拿弗他利)所出的。呂便雖然居長,但在雅各臨終的「祝福」中卻受申斥(創四十九3∼4),因他與父親的妾侍辟拉有染(創卅五22);西布倫是利亞的幼子。總的來說,宣佈咒詛的支派,都不是顯赫的支派。這是要表明咒詛並不如祝福之重要。咒是以不吉祥的話罵人;詛乃祈求神祇降災的話。

{\Section:TopicID=769}廿七14∼15

  利未人要向以色列眾人高聲說 雖然站在以巴路山上咒詛的支派,並不包括利未支派,而這�堳o明白的指出利未人是「主禮人」。因此,這�堛�利未人就不是指�忖銢ㄐA乃指北國申典所用作為祭司的代稱者(請參看本書緒論中有關「祭司利未人」詞語的闡釋)。

  以下的咒詛一共十二項,一方面是說明這十二項的內容,乃是律例典章中的主要項目,但也用這「十二」來表達支派數,就是指全部以色列人都包含在內。以色列民一人犯罪,全族都會遭殃,故此在這咒詛中,也含有全族人須互相監視,彼此勉勵,使無一個因犯罪受咒詛而連累全族的人。

  製造耶和華所憎惡的偶像,或雕刻,或鑄造,就是工匠手所作的,在暗中設立,那人必受咒詛 這是違犯十誡的首部分。在暗中設立,是指偷偷摸摸地敬拜偶像或異教神祇的含意。偶像乃指一切用木石或金屬製造的神祇或用為敬拜對象的東西。就算自己不去敬拜,製造來給他人敬拜亦惹忌邪之上帝的怒氣,故此亦當受咒詛。

  百姓都要答應說,阿們 這話已明顯可看出是出於一種敬拜的禮儀。阿們的原意是「是的」,「的確的」,「實實在在的」,或「必要如此的」。因此,當會眾同應阿們的時候,不單表明他們同意這咒詛的話,也響應要咒詛這樣行的人,並知道這樣的咒詛要確實的成就。下面各節亦同此義。

{\Section:TopicID=770}廿七16

  輕慢父母的必受咒詛 在十條誡的第二部分,首條是要人孝敬父母(出二十12;申五16)。輕慢父母乃是孝敬父母的相反,是直接的違背了上帝的誡命,所以必當受咒詛。在約書(出廿一17)中,提到咒罵父母的當治死罪;而申典(廿一18∼21)亦規定不聽從父母的忤逆子,要受市議會的審判和用石頭打死。

{\Section:TopicID=771}廿七17

  挪移鄰舍地界的必受咒詛 這是僅次於違犯上帝和父母的大罪。因為地土是上帝應許給他們的產業,而地界是先人所定的(十九14)。挪移地界是悖逆上主和不尊重先祖,因此必惹來上帝的忿怒倒在他們身上(何五10)。

{\Section:TopicID=772}廿七18

  使瞎子走差路的必受咒詛 這是申命記人道精神的表現。雖然在申典中沒有記述不可領瞎子走差路,或如利十九14之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而申命記對一切的傷殘和身體上有缺陷的人士之照顧,是顯而易見的。另一方面,這�堛�使瞎子走差路,也有延伸意思的含義在內,就是引領無知之人走入歧途的意思。

{\Section:TopicID=773}廿七19

  向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屈枉正直的,必受咒詛 這是申典特別�早囿漱H道主題之一(參看十18,十四27,十六11、14,廿四17、19、20、21等),也是約書(出廿二21∼22)的規條之一。

{\Section:TopicID=774}廿七20

  與繼母行淫的必受咒詛,因為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這是依據申典中「處置行淫的條例」(廿二30)而來的。祭典之勿亂骨肉之親的條例中(利十八9)亦有此規定。犯這樣罪的人,罕摩拉比法典第一五八條的規定,是將其逐出父家(見《古代近東文獻》──ANET,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

{\Section:TopicID=775}廿七21

  與獸淫合的必受咒詛 有關這樣的獸行,在古代一些敬拜生殖與豐產的宗教中,卻是他們的敬拜禮儀的一部分。也為這原因,不但約書(出廿二19)規定要治死這樣的人,利未記(十八23,二十15)甚至規定連那獸也要殺掉。

{\Section:TopicID=776}廿七22

  與異母同父,或異父同母的姊妹行淫的,必受咒詛 這樣的事,不但是先知以西結(廿二11)指責耶路撒冷,也是利未記規定不可行(十八9),且指明要公開受侮辱地趕出社區的(二十17)。

{\Section:TopicID=777}廿七23

  與岳母行淫的必受咒詛 這在利未記(二十14),被認為是大罪惡,並要用火焚燒的。

{\Section:TopicID=778}廿七24

  暗中殺人的必受咒詛 這是指廿一1∼9所說的,被殺之人棄屍荒野,卻找不到兇手的。他雖然可以逃過法辦,但逃不過受上帝的譴罰,因為必受咒詛。

{\Section:TopicID=779}廿七25

  受賄賂害死無辜之人的必受咒詛 在原文,這不是指在法庭上的不公平審判,乃是指為錢而受僱做兇手去殺害無辜。這樣的罪行,申命記的律例並無提及,以西結先知卻向耶路撒冷指責為其罪行之一(結廿二12)。

{\Section:TopicID=780}廿七26

  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 這是咒詛儀式的結束語,也是指整個申命記法典不得受輕視,而必須堅守遵行的意思。

{\Section:TopicID=781}廿七13∼26

  在古代近東的立約儀式中,起毒誓是一項極為重要的項目。但在申命記�堶情A編寫者視祝福為比咒詛更其重要,因此編排站在以巴路山的六個支派,都不是重要的支派。雖然如此,其咒詛的事項,卻包含由違犯上帝、父母、地界而至人道、貞潔和重視人命的問題,並以謹遵律法為終結的十二項咒詛,藉以配合以色列的十二支派,用為提醒以色列人對這些當受咒詛的罪行,有互相勉勵遵守和彼此監督毋違的權責。

2 宣佈祝福 廿七11∼12,廿八1∼14

{\Section:TopicID=783}廿七11∼12

  西緬、利未、猶大、以薩迦、約瑟、便雅憫,六個支派的人,都要站在基利心山上,為百姓祝福 有關基利心山,請參看十一29的註釋。這六個支派都是顯赫的支派:按以色列的傳統,頭四個是出於雅各的妻子利亞,後兩個乃雅各的寵妻拉結所生的;西緬原佔迦南南方大幅的土地,後為猶大所同化;利未在後成為專管聖事的一支;猶大是南國的統治支派,大衛就從這支派而出的;約瑟後來分成以法蓮和瑪拿西兩個支派(並將利未擯出「十二支派」之外),不但佔有北方大片土地,且是北國的統治支派,以致在南北分裂時代,南方人不願稱北國為以色列,而用以法蓮為代;便雅憫是以色列統一時代的首位君王掃羅所自出的支派。

  另一方面,利未既仍被列為十二支派之一(創四十九5∼7),約瑟還未分成以法蓮和瑪拿西兩個支派(創四十九22∼26),正如學者所公認的雅各臨終的祝福(創四十九2∼27)為古遠的文獻所記述的一樣,則這祝福與咒詛的文獻,亦必取自古遠的傳統,而非出於申典時代的新作。同時,西緬還赫然列出,並不像卅三章(神典)之不見其蹤跡,表明神典寫作該章經文時代西緬已被猶大所同化,亦可證明這祝福與咒詛的文獻為源遠流長的傳統。──《中文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