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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廿一章

 

    在神所賜的地土上,祂十分留意維持地土上的潔淨,祂正面的指導神的百姓該如何生活與行事,也同時教導他們如何去處理一些使地受玷污的事,重新恢復地的潔淨。祂的性情是怎樣的聖潔,祂也要求祂的百姓在所居住的地維持地的潔淨,不使地給玷污了,以致阻礙了神在他們中間行走。人也許會忽略維持地的潔淨,但神絕沒有把這看作小事,神重看祂與百姓的同在,祂也要求祂的百姓留心祂的同在。

    解除人無法解決的罪的污染

    在神的子民中間,發生了命案,這命案並沒有留下任何可以破案的線索,這要怎麼辦呢?案子不能破,只好不了了之。但命案所造成的污染還是要清理,不可以馬馬虎虎的處理,罪的污染一天存留,神的子民就一天不蒙紀念,這是大事,誰也不能等閒視之。

    神給他們一個處理的方法,若是從表面看,人也許很不以為然,但是我們能體會到字句內的精意,我們必然能領會這是十分嚴肅的事。這條例不是消極的去追查罪因,人雖沒有辦法再作甚麼,但神的察看還是要追討犯罪的人。如今神要他們作的,是要他們積極的去掉罪的污染。

    代罪的法則的運用

    碰到了沒有線索可尋的命案,長老和審判官先要決定那一座城是離命案現場最近的城,那城的長老就要負起責任清理流血的罪的污染。他們“要從牛群中取出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山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3-4)以母牛犢的死來清除罪的污染,那就是代罪的法則的運用。我們注意這一隻牛,可以說是沒有背負過人的重擔的,牛犢是表明兒子的地位,母是說出有生命延續的能力。這只母牛犢正是作了無罪的主耶穌的表明,祂以祂自已的聖潔無有瑕疵的資格來解決人的罪。

    代罪本身就是一件付代價的事實,主自己固然是以死來作贖罪的代價,承受罪的赦免的人也該明白付代價贖罪的事實。所以那城的長老要預備牛犢,再把它牽到還沒有開墾的山谷地,就是並不是近處之地,然後在那�塈滮�犢殺死。這幾樣事每一樣都是給人體會要付代價的感覺。

  

打折牛犢頭項的地點是在有流水的穀中,也可以說是在穀中的水流�堨揮擉漸壑�犢的頸項。這�堶惜S說出,罪的除去不單是要付上生命的代價,還必須要看到,只有在生命的水流中纔能除去死亡的罪。沒有生命的運行,罪的活動和污染還是不能停止。

    接受神在人中間的權柄

    在山谷的水流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祭司利未人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祂,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5)現在利未人要來主持這個判斷,監察這個案子的澄清。神讓利未人在祂百姓的中間行使祂的權柄,在大事上或小事上,神都讓他們來顯明神的判斷,宣告神的意思。

    按著肉身說,利未人也是他們的弟兄,和他們是一樣的,沒有甚麼分別。但是神的揀選在利未人的身上,利未人就在神百姓中間作了神心意的出口,不是利未人有超越的條件,而是神使用他們作權柄。在屬靈的學習上,神的子民不是看人的外貌,而是要看神的選召。人的本身沒有甚麼可看的,甚至在某些方面,他還比下上我們,但他有一件事是我們所沒有的,那就是神的選召。神用他向百姓說話,他不說自己的話,而是說神的話,他從在神面前的交通中得著神的話,他就宣告神的話,這個宣告就是神的權柄的顯出。

    神把祭司利未人放在神百姓中間,讓百姓在大事小事上,都學習接受神在人中間的權柄。不是接受人作權柄,而是接受神在人身上所顯出的權柄。

    表明清白

    打折母牛犢的頸項就是死,“那城的眾長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說,我們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6-7)罪的工價乃是死,他們藉著死的代價來表明清白。頭一件事,他們宣告他們對這命案並不知情,雖然不知情,但還是承認罪是罪,不因為不知道,便不以罪為罪。站在神的一邊定罪為罪,是清除罪的污染的第一步,不以罪為罪的,定然是繼續的活在罪中。

    接下去就是求赦免,雖然不是自己犯的罪,但因為看神的百姓是一個整體,所以求赦免還是必須作的。“耶和華阿,求禰赦免禰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禰的百姓以色列中間。”(8)這禱告不是單為自己表白,也是為了神的百姓蒙紀念,不失去神的祝福。這是身體的原則,有了身體的感覺,才會有站在身體的地位上的禱告。神很重視身體的原則,尤其是在新約的教會中,神的心意就是顯在建立基督的身體�堙A會站在身體的地位中的,必定能把神的憐憫帶進神的子民中。

    照著神的吩咐去作,神的赦免一定兌現。“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8-9)向神表明心意,站在神的一邊,也為全體站立,神的赦免必定顯明。從這�堙A我們清楚的看見,神是要百姓注意除去罪的污染,罪的追討是神作的事,要求除去污染卻是神的子民必須要作的事。

    權柄只是為造就人

    神在人的生活中顯明權柄的事實,在不同的事物上讓人體會權柄的實意,並且切切實實的學習善用權柄。人的無知常常作出傷害權柄的事,一些人有條件使用權柄,但卻在不準確的方向上使用了權柄。神顯明權柄的目的是造就人,使一切被造的物都按著次序活,彼此扶持而不產生傷害。人沒有墮落以前,在伊甸園中執行神的權柄的景況就是這樣,一切都在秩序中,不傷人,不害物。人墮落以後,權柄的使用就起了變化,不只是權柄落在撒但的手�堙A並且權柄淪為人欺負人的工具。

    神要祂的子民對權柄有準確的認識,好在祂的子民中恢復權柄的正確功用。祂給百姓定規了一些規條,使他們知道如何的善用權柄,權柄使用得準確,那是神喜悅的事,使用權柄不得當,就會惹動神的追討。當看見接受權柄乃是承認神的所是和所作,人承認了神的所是和所作,纔能準確的執行神的權柄,作神國度中的特選子民。

聯合的地位不能改變

  

神允許祂的百姓娶在爭戰中擄來的女子為妻。這一個婚姻的關係改變了那女子的地位,因為她與神的子民聯合了,就脫去了被擄的地位,不再是奴僕,而是神子民中的一個人。所以“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堳s哭父母一個整月。”(12-13)然後就可以成親了。哀哭父母是表明完全承認不蒙神紀念的地位。如今有了機會脫離這地位,進到神子民的家中,不再作外人,而是成了大蒙眷愛的家�堣H。喇合的歷史也可以說明這事。

    後來,人或許對她發生了感情上的變化,這種變化也不能改變她的地位,使她再作奴僕。若是真有感情上的變化,“他就要由她隨意的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能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11)“玷污了她”的原意是“使她降卑了”,就是說聯合的事實是不能改變的,感情上的變化已經是使對方降卑了,使她受侮辱了,因此絕不能再以戰勝者的身份去對待她,她一次得了自由,就永久享用自由。

    人能否守這規條是一件事,但這規條卻是神對人的心意的表達。我們雖是罪人,但神卻看我們是美麗的,因為人是照祂的形像被造的。祂看中了我們,給我們恩典脫去罪人的地位,就愛我們到底。人的感情會有變化,但祂對我們的愛卻永不更改。祂看基督與我們的聯合是永遠的,一次成了家�堛漱H,就永遠接納我們作家�堛漱H,祂永遠是抬舉我們的神。

    不憑人的感情改變神的安排

    人的感情最容易使人對神的權柄偏離,因此一定要小心去對付。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的接觸使人生髮感情上的差異,但這些差異絕不能影響神在人中間所作的安排。人有權柄去處理自己家中的事,但是絕不該憑著自己的感情去越過神的安排,不然就是不認識權柄。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的妻生的。”(15)長子就是長子,誰也不能改變這事實。人不能把愛妻所生的立為長子,使他接受長子的名分,人若是這樣作,就是改變神的安排。流便雖是因犯罪失去長子的名分和祝福,但在自然的次序數點上,他仍是長子。只有犯罪的原因可以使長子失去長子的祝福,但也不能改變長幼的次序。人若憑己意改變神的安排,那也是不認識權柄。

    神在自然的規律上所作的安排,也是神權柄的一種表現,不照著自然規律來生活,也是不認識權柄。不認識權柄的人,總不能準確的使用權柄。

    不尊重權柄的下場

    在神的眼中看來,不尊重權柄就是惡,並且是可以構成死亡的大惡,是極其可憎的。因為罪是惡的根,惡就是罪的行為和表現。從惡這一點上來看,就有兩種原則性的表現,其一是不尊重權柄, 其二是體貼肉體,實質就是貪愛世界。這兩樣都是與神的生命背道而馳的,與神的性情毫無相合之處。因此,任何的一樣表現,都是神所看為惡的。事實上,這兩樣的表現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彼此是互為因果的。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18)這種不受管教,又貪食好酒的兒子,人可以停留在鄙視他的地步,但神卻注意他不尊重權柄的事實。十誡�堭a著祝福應許的,只有“孝敬父母”這一條,這也說出了神所注意的事。人對父母不孝敬,不只是忘恩,而且是不尊重神安排的權柄。人能對生身的父母不敬重,定然也不會尊重造他的神。這是在同—個原則�堛漕ヾA是極大的惡事。

    頑梗背逆的兒子,給帶到本城的長老那�堙A“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21)全城的人都同心以神的性情為立場,體貼神的性情過於人的感情。沒有作父母的不愛護自己的兒子,而作兒子的竟然使父母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才使父母極其傷心的處理他。這也是神對人的心意,神實在愛我們這些照著祂的形像被造的人,我們雖是墮落背逆,祂卻多次多方的管教,更為我們預備救贖的方法,連祂的獨生子也為人舍了。神是這樣的愛我們,而我們仍然是頑梗背逆到底,到了審判的日子,祂雖愛我們,不願我們滅亡,但也不能再有機會挽回了,因為祂已經作到了仁至義盡的地步,我們只有自己承擔作惡的結局。

    不使死的羞辱在地存留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22-23)罪的工價乃是死,死是在地上極大的羞辱。在神所管治的地方,神不允許死的羞辱常留在人間,因為…的權柄的積極效用,是帶給人榮耀和豐富,人因罪而死亡是神極不願意多看的。

    神的百姓沒有忽略神公義的追討,這是好的,但是在這同時,也必須注意維持神眼中的純淨,所以在當天就得把屍體埋葬,“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因為死在神面前是沒有地位的,在神的百姓中間也不該存留的,屍體不立刻埋葬,總算是在地上顯露死的形像,這是神不能說“阿們”的。因為這一個定規,我們能體會到神的兒子所作成的救贖的果效。主是一面以死來解決罪,來了結罪,所以主為人的罪死了。另一面是主以死來廢去死亡,祂從死人�奡_活,顯明那死不能轄制的復活生命,叫接受了這生命的人,神不再紀念他的罪,死對他再沒有轄管的權勢。這是“當日”一定要葬埋所隱含的深意,神必不讓死亡在人眼前存留。

“必要當日將他葬埋”,還伏下了主復活的安排。我們總記得與主同釘的兩個強盜給打折了腿的史實,主卻沒有給打折腿,因為祂早斷氣了,實在的死了。若是沒有“當日”這定規,主釘十字架的那天,就不會有證據證實主確實是已經死了。感謝主,祂實在是死了,祂是為我們擔罪而死的。他的死替我們解決並了結了罪案,也救我們脫離了死亡權勢的轄制,死的羞辱在我們身上脫落了,神也不再看我們是滅亡之子。感謝神,在律法的定規�堙A處處都給我們看見,神不住的以祂的權柄來挽回我們,也造就建立我們。── 王國顯《你們要謹守遵行──申命記讀經劄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