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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廿二章

 

    日常的生活就是學習屬靈功課的學校,屬靈的光景和生活是分不開的,忽視了生活上的實際操練,屬靈的追求是沒有根據的。屬靈的事物不是以智識來表達的,有屬靈知識的人不一定就是屬靈的,知識本身並不能加增人屬靈的成份。屬靈的成長必須是要把知識轉化為實際的生活,實際的活在屬靈的認識中,屬靈的成分才會顯明出來。不然就是一個屬靈知識豐富,但卻是生命枯萎的人。

    神把律法給祂的百姓,不是只叫他們在生活上有管理的依據,更重要的是要他們在生活的操練中脫離自己,從生活的對付中吸取神的成分,使屬靈生命漸漸的長成豐富,在地上作神所特選的子民。

    學習憐恤與持守分別的生活態度

    神本性的豐富絕不是一兩件生活的內容所能包括得盡的,所以神給祂的百姓的生活規範是多方面的。雖然原則也許是相同,但生活的實際接觸面卻是不同的,從不同的接觸面去學習相同的原則,漸漸的就透過生活上的對付把神的子民模造成神的樣式和形像。生活中的功課的主題是對付人的自己,而人的自己又是最頑強的,不容易向神馴服。所以體貼神心意的人,不是注視律法條文的嚴厲,而是看重神要人得造就的心意。因此,不是在神的權柄下生髮頂撞的心思,而且喜樂的去接受神在生活中給人的拆毀。

    塞住憐憫的心是神所不喜悅的

    神要求祂的子民在生活中常存憐憫的心,因為祂自己永遠是存著憐憫的心來待我們。祂若稍稍減少一點對人的憐憫,無論是在那一方面,是日常生活也好,是救贖的預備上也好,我們都沒有辦法過得去。神既是存著憐憫的心向著我們,我們也得在生活上活出像神的憐憫的心。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1-4)在出埃及記廿三章4至5那�塈騠﹛A就是屬於仇敵的,或是恨你的人的,都要一樣的伸出援手。這個操練真的是要付出代價。第一是要脫出人的恩怨的感覺,這一點已經十分不簡單,其次是不怕麻煩和時間精神上的損耗。不要說先把牛羊帶回家,等弟兄來尋找,就是牽回來交還弟兄,若缺少憐憫的心,誰都不肯作這樣的事。

    “你若在路上遇見鳥窩,……�堶惘麻�,……總要放母,只可取雛。”(6-7)這似是生活上的小事,人又有權柄把母與雛都取去,但神不喜悅人這樣作,祂要人�堶惘s著憐恤的心,不要濫用權柄作過份的事。人的天性總以為這是遇見幸運的事,神卻喜歡人在凡事上都不要塞住憐憫的心。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周安欄杆,兌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8)在生活�堛漱j大小小的事上,不該只想到自己,也該為別人著想,�堶惘酗F憐憫的心,也一定會想到別人。不要以為各人只負各人的責任,人的心思也許是這樣想,但神卻不是這樣想,祂要在人的�堶惇搢�體恤和同情,祂要看見祂的子民會多想到別人,顧念別人,因為這是祂的性情。

    把幾條條例連結起來,很容易就體會神作這樣定規的心意,不是神在小事上也管人管得這樣嚴緊,而是藉著生活的操練去建立人。“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7)“晃得……流血的罪就歸你家。”(8)應許和警告都是叫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二4)把神對待人的憐憫,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大小事上表明出來。

    在生活中活出分別的原則

    在憐恤的操練中,十分容易走到一個極端�堨h,就是在憐恤的心思中,失去了要站在神的一邊的立場,結果成了沒有立場,也沒有原則的憐恤,憐恤到一個地步,連罪和世界都包在憐恤的範圍�堨h了。這樣的憐恤不是表現神的憐憫,而是顯露人對肉體的縱容。在憐恤的學習中,不能忽略持守分別的界線,並且要付代價的去持守,不求自己的舒服與方便,只求不與罪和世界有聯合。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5)現代人或許會譏誚神這個定規為落伍,但是體會神心意的人都知道,神喜歡人堅守分別的原則,分別的原則一有迷糊的傾向,就會引進犯罪的事實。現代多少的犯罪與墮落,都是和輕視堅守分別的原則有直接的關係。不管人能列舉出多少的理由,不懂得分別,總是神所憎惡的。

 

  “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堙A……不可並用牛驢耕地,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摻雜料作的衣服。(9-11)用現代的眼光來看這些吩咐,好像不合時宜了,但是我們不是看字句,字句會受時代的限制,我們要注意神作這些定規的心意,神的目的就是讓祂的百姓在每天的生活中堅守分別的原則。再說,神禁止那些混雜,也不是沒有根據的,因為一切的混雜只會造成難處,牛與驢的的配搭有難處,羊毛與細麻混紡也產生難處,沒有產生應有的作用。人能從混雜中領會到難處,也更能體會堅守分別原則的必要。

    神在宇宙中所作的恢復工作,都是依循分別的原則來達成的,創造是如此,救贖也是如此。我們已經給神分別出來的人,若不守住分別的界線,又再與罪有聯合,又再混和在世界的生活中,那只有給自己招來虧損,也給神在人中間所作的恢復增加阻力。

    時刻生活在神的心意中

    學習體恤人,存著憐憫的心生活也好,學習堅守分別的原則也好,都不能憑著人的主張來進行,人的主張只有打岔神的工作。要在屬靈的學習上不走差,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時刻生活在神的心意中,以神的話為根據,不使自己越過神的心意。“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作穗子”(12)就是神給人在屬靈的追求上的清楚提示。

    神吩咐祂的百姓要把神的話系在手上,也戴在額上,使他們在每天的生活中不住的受提醒,隨時隨地受提醒。光是有主的話的光照還不夠,必須要接受光照的人切實的跟隨光照來生活。神讓百姓在衣服上作穗子,就是催促他們切實的去活在神的話中,因為他們是神所特選的子民,他們的地位是屬天的,他們理當時刻活在神的話�堶情]參民十五38)。

    別人的衣服不作穗子,以色列人的衣服有穗子,這是在外面與世界有分別的記號。但重要的不是單有外面的分別記號,還要有�堶戚═蟑n求分別的心意,不然就落在法利賽人的虛假的�堶情C神的兒女也很容易犯這樣的毛病,十分需要主的靈管治我們,叫我們在�堶捷}始,活出在外面實際的分別。

    維持與神聯合的見證

    婚姻是聯合的見證,是神與人正確關係的表明,就是基督與教會合一的表明,因為神指明夫妻“二人成為—體”。神在為人預備夫婦關係的時候,明確的宣稱說,“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二18)所以設立婚姻關係的目的,一是使生命有豐富的擴張,一是同心的去作成神的心意,讓神與人活在生命的聯合�堙A彰顯神的榮耀和權柄。神很重視這個聯合關係的見證,損害婚姻的關係,就是破壞聯合的見證,這也是神眼中看為惡的。

    生命的聯結是聖潔的,因此正常的婚姻關係是以貞潔為基礎,不貞潔就是犯了淫亂的罪,這不只是導致婚姻關係的受損害,也破壞了聯合的見證。人忽視神的心意,不留心神所要的見證,只是追求肉欲上的滿足,這就是破壞生命聯合的見證的主因。神不同情生命的聯結受破壞,也不允許隨意去損害生命合一的見證,去滿足人肉體的情欲。

    重視貞潔的安排

    人娶妻以後,恨惡她,信口說她沒有貞潔,這就成了民中的大事,在神的百姓中間一定要澄清這事。若真有這事,那女子就得用石頭打死,因為她使神的百姓中有了淫亂的事。若不是事實,那誣告的人就要受懲治,並且要受罰,“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19)還要終身不得休她。不貞潔是神恨惡的,誣陷別人不貞潔也是神所恨惡的,因為都是損害了婚姻的關係。

    怎樣去澄清貞潔或不貞潔的問題呢?“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堙A……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15-17)貞潔或是不貞潔就是根據這憑據而決定。保持貞潔的,就可以拿出憑據來堵住人的誣告。這個安排不重在事後的澄清,而是重在事前的保持貞潔,也是提醒人要重視自己的貞潔,不隨從肉體的情欲而生活,因為“體貼肉體的就是死”。近代的人以為貞潔是不重要,是落伍跟不上時代的思想,這種愚昧無知是因為他們先就藐視神,自以為進步與思想開放,事實上是落在犯罪的圈套�堙A害了自己,也害了社會。

    神的兒女固然要重視肉身上的貞潔,同時也要保守屬靈上的貞潔。神是藉著人肉身上的貞潔,來使人注意屬靈上的貞潔,屬靈的淫亂比肉身的淫亂在神的眼中更可憎。不重視與神的正常關係而轉向世界,貪愛世界,與世界聯合,用神以外的事物來代替神的地位,就是屬靈的淫亂(參結廿三全章)。作神兒女的,必須要竭力保守自己在神面前的貞潔,逃避屬靈的淫亂,不使自己落在仇敵的控告�堙C

    維持貞潔的心意

    在律法的定規中,一切在有婚姻關係的人中間發生了淫亂的事,雙方都要給石頭打死。有婚姻關係的人,包括已經結了婚的,和已經有了婚約但還沒有結婚的。在這個範圍內的人中間,神是不允許發生淫亂的事的,因為那結果是破壞聯合的見證,作了神眼中的惡。但是在強暴的威脅下,那女子在城中有喊叫求救,或是在田野遇上強暴而沒有呼喊求救,就不可辦那女子,只要將那男子治死(參22-27)神作這樣定規的心意是清楚的,在肉身上,那女子是強暴的受害者,但她心�堿O不願意的,她�堶惇O重視貞潔,也重視聯合的見證,所以她掙紮,她求救,要脫離那強暴人的手。神十分欣賞這心意,因為這心意就是神的心意,雖然她是給玷污了,但神還是承認她是沒有犯這罪的,神重視人�堶悸漸�景,以她�堶悸漱葽N為寶貴。

    在遇上強暴的時候呼喊、掙紮,也許會把命也丟了,有人以為這樣作是不值得,因為他們看重性命過於生命的純淨。但不管人怎麼說,無可奈何的同意還是損害了神所要的見證。這一點正好提醒人,不管付任何的代價,甚至是擺上生命,在維持神的見證上是值得的,也是需要的。保羅體會神這一點心意,所以說出,我們“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若是我們的心偏於邪,“失去那向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參林後十一2-3)結果是引起“神的憤怒”。對於神所要的見證,我們總要記得,“你務要至死忠心,我就賜給你那生命的冠冕。”(啟二10)

    神的公義保持合一的實際

    沒有婚約的女子給玷污,那玷污人的必定要受約束,他除了要受罰以外,還要娶那女子“為妻,終身不可休她”(29)。這個過程雖然是不美,但神是注意了那聯合的實際,有了聯合的實際,就得有正確的聯合關係。神承認這個聯合的關係,人也必須接受這個關係,人不能逃避責任,因為神的公義要保持這聯合的實際,不允許人作情欲的奴隸,任意破損合一的見證。

    神也不許人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30)這樣作定使自己的父親蒙羞,使他父親赤身露體。繼母已經與父親有了聯合的關係,父親雖然不在了,這聯合的關係還在,作兒子的不能越份去破損這關係,也連帶的抵觸了誡命。這事是雙重的惡,是神看為可憎的,必須用石頭打死,從民中把他剪除(參利十八8)。

在律法的條例中,我們可以看出,神以祂的公義來保持合一的實際。祂不只這樣的要求人去作,祂自己就是這樣作。祂的公義使我們在基督�堛漱H,與基督聯合的關係永不更改,祂永遠是教會的頭,教會也永遠是祂的身體。── 王國顯《你們要謹守遵行──申命記讀經劄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