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書亞記導論
編者序
《丁道爾舊約聖經註釋》系列和新約系列一樣,旨在提供研經者便利且資料最新的解經叢書。大多數較批判性的問題在導論和增註中詳加討論,同時避免內容艱澀難懂。
本系列的每位作者,對各項問題除了自由表達其獨特的見解之外,在篇幅的限制之內,他們也經常介紹其他熱誠基督徒的看法。
希斯博士將他卓越的語文知識、對古代近東考古、文化學識都恰如其份地帶入這本註釋中。在這過程中,他特別考慮到許多深思熟慮之讀者的問題。包括:以色列民進入應許之地、「聖戰」的觀念、對迦南外敵的滅絕令、耶利哥城的陷落、喇合的角色等。同時,希斯博士也將經文的應用巧妙地與今日基督教會及讀者串連起來。
沒有任何英譯能適切反映舊約聖經的原文。因此,本註釋系列的作者將視需要引用不同的聖經版本,或自行另譯,以使深奧的經文易於明白。必要時,作者還音譯希伯來文(或亞蘭文)經文,使不熟悉原文的讀者,能明瞭所討論的字和作者的論點。讀者在閱讀註釋時,應使用一本或一本以上可靠的英文聖經版本。
人們對舊約聖經的意義及信息,興趣仍未稍減。盼望本系列註釋能促進大家有系統地研究神的啟示、旨意及道路。本註釋系列的編者、出版人及作者們一致衷心祈禱,本系列能有助於更多人在今日了解並回應神的話語。
魏茲曼(D. J. Wiseman)
作者序
約書亞記的故事,是聖經中最精采的部分之一。繞行耶利哥竟使城牆倒塌,這樣的劇情怎不令人興奮?約書亞和南方諸王作戰,太陽為他立在空中不動,這「最長的一日」怎能讓人忘懷?穿插在這些多采多姿的故事之間的,乃是一個國家如何建立在一片土地上,所有以色列人如何在約書亞面前與神立約,後來又更新這約,以及全民如何分配土地(這是神賜福祂選民的明顯記號)等大事。這就是約書亞記,其中的信息更是現今的我們應該聆聽的。
近幾年考古學的發現,使聖經的讀者對早年以色列的世界有更清楚、更詳細的認識。考古學在從前大城的遺址進行勘察,如:耶利哥、拉吉、夏瑣等,他們的觀察成為過去所作解釋的挑戰。有些分析學者在聖經之外的資料中搜尋,看本書的結構與形式受到哪些來源的影響,如:莫內他石柱(Merneptah stele)──其中首次出現的「以色列」字樣;亞馬拿經文(Amarna text)──其中描寫迦南地的政治狀況;還有最近在夏瑣、希伯崙等地發現的楔形文字的材料,都有助於我們對經文的了解。另外,社會考古學的興起,在過去幾十年對遺址的調查也很重要。終於有人能夠完整地說明從前的人如何生活,住在何處,有多少人住在山地,多少人住在其他地方。運用這些新的證據,我們可以將約書亞記紮根於早年以色列的世界中,在細節上比從前準確得多。
此外,聖經的文學研究法,讓人對老問題有了新亮光,在約書亞記尤然。比方,「以色列人過約但河究竟有幾次?」以及隨之而來的:「這個故事的真實情況究竟如何?」現在這類問題都有更讓人滿意的答案,不必再假定本書的作者能力不足。
不過,比這一切更重要的,乃是這卷書對基督徒究竟有何意義。它鼓勵我們在萬難之中要信靠神,警告我們罪是何等可怕,會牽連全家、乃至全族,也激勵我們要接受神在基督�堛熒s約,完全承受其中的祝福,就像約書亞時代的以色列人一樣,得到應許之地為業。
在此我要向格拉斯哥聖經學院(Glasgow
Bible College)的校長和同事致謝,本書進行期間,他們給予許多支持;我也要特別謝謝一些學生,書中很多思想都是與他們討論得來的。還有一些人對這本簡要的註釋書提供了構想,我要特別謝謝以下幾位:金頓牧師(David Kingdon)瀏覽了本書的初稿,並提供意見;
希斯(Richard S.
Hess)
于倫敦羅罕普敦學院(Roehamp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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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
Ⅰ 卷名與經文
本卷書以主角約書亞為卷名。「約書亞」一名是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神的名字「上主」(或譯雅巍\cs8,希伯來:yhwh)的縮寫;第二部分是希伯來字「拯救」的意思。因此,這個名字的意思為「上主是拯救」。1在以色列歷史的後期,很多名字中間都用到「上主」。不過,在以色列歷史的早期,這類名字比較少見。或許(參:出六3)對以色列的神和祂的拯救有了新的認識之後,以色列人便常藉為孩子命名,承認神的能力和祂的大愛。但是在摩西的時期,這種作法還十分罕見。2在民數記十三16,摩西為約書亞重新起這個名字,表明對他特殊的期許。約書亞原來的名字叫何西阿,意思僅為「他蒙拯救」,而究竟拯救的人或神是誰,則沒有顯示出來。摩西重新稱他為「約書亞」,指出上主乃是拯救之源。
本註釋所用的經文,是以保存於亞勒普抄本(Codex Aleppo)與列寧格勒(Codex Leningrad)的希伯來馬索拉經文(MT)為主。這些抄本的年代在主後九二五∼一○○八年間,3所代表的希伯來經文,與其他希伯來文抄本和多數古代譯本都相當吻合。古代經文中,有兩種與這個傳統出入較大:存於七十士譯本中的約書亞記希臘譯本,以及昆蘭第四洞出土的死海古卷,4QJosa 和 4QJosb。4
對七十士譯本的約書亞記經文鑑別,馬格利斯(Margolis)的貢獻最大。5經過進一步的研究,他對古希臘文的看法多半都正確。不過,這就讓人懷疑早先的結論,即:翻譯這卷書的人所用的希伯來經文和 MT 是一樣的。6七十士譯本內的約書亞記比 MT 的要短,而許多經文鑑別學者都認為,較長的經文日期較晚,因此,有些學者建議,七十士譯本用的經文,是最原始的經文。7七十士譯本和 MT 內的約書亞記,是兩個不同的版本。8這兩個版本之間的差異均屬不關緊要的部分。經文鑑別家在兩份經文中都辨認出次要的成分。
無論差異為何,我們均不應當假定某種經文一定優於另一種。例如,約書亞記第七章,MT 用「亞干」,而七十士譯本則用「亞該」。兩種譯文中,歷代志上二7都以亞該為亞干的名字。不過,在約書亞記內,亞干才是原初的讀法。因為在古代近東文獻中,有亞干這個名字,而其字根在希伯來文並沒有意義;但是亞該卻是亞割谷的雙關語(見第七章24∼25節的註釋,原書179頁),歷代志上二7解說它是亞干的「別名」。所以,我們可以用聖經使用別名的傾向,來解釋為何會把亞干說成亞該,但若要說明亞該為何會變成亞干,卻很彆扭。亞該顯然也不可能是文書的誤載,因為這個名字在約書亞記中出現不只一次。至少在這個例子中,MT 所保存的乃是原初的讀法。9
不過,七十士譯本保存了早期的讀法以及對經文的解釋。因此,本書在必要之處加上了一些較重要的增註(如:二十四章之後的增註)。
昆蘭出土的兩份殘卷中,都有約書亞記的經文。10它們的日期大約在主前一百年左右。格林斯平(Greenspoon)從這兩份資料中選一部分來分析,得出幾項結論,其中有兩點在此值得一提。
(1) 這份資料顯示,它對 MT 所保存的獨特讀法相當熟悉,尤其是曾被視為第二階段延伸作品的部分。
(2) 負責這些書卷的文士,也會將他們自己所寫的材料放在裡面,而我認為這些材料與 MT 的精神是「相符的」。11
托夫(Tov)分析 4QJosb,也得到類似的結論。12至於昆蘭經文與七十士譯本的關係,格林斯平的結論為:「既然在重大的次要讀法部分,與七十士譯本並沒有(許多?)相符之處,我們便不必假定這些文士知道七十士譯本傳統所獨有的特點。」13
死海古卷最重要的差異,是在 4QJosa
中。按照烏利赫(Ulrich)的出版,這段經文殘卷中包含以下經節,以及聖經所沒有的文字(=X),其順序如下:八34∼35,X,五2∼7,六5∼10,七12∼17,八3∼14、(18?),十2∼5、8∼11。14約書亞記八34∼35是記載以巴路山上築壇的事,而在這裡的順序和 MT 的不同,置於渡過約但河之後。在七十士譯本中,八30∼35是在九1之後,而這段經文和五1類似。由於這種差異,洛菲(Rofe)認為,經文必定經過了幾度的編輯或修定。15歐爾德(Auld)則主張,這顯示八30∼35是後來不同編輯所插入的,各自插入不同的地方。16不過,由於這分文件已經殘缺,再加上接下來的\cs16 X 資料很難放進聖經約書亞記的經文中,或其他地方,因此,我們在談昆蘭文件的性質時,要很謹慎。有可能這只是米示拉式(midrashic style)的經文,或「與聖經平行」的經文(把不同的經文收集在一起,再加上一些附註和解釋)而已。
1 J. D. Fowler, Theophoric Personal
Names in Ancient Hebrew. A Comparative Study, JSOT Supplement 49
(Sheffield: JSOT Press, 1988), 114∼115頁。這個名字的希臘文音譯,與新約的「耶穌」一樣。
2 J. C. de Moor, The Rise of Yahwism.
The Roots of Israelite Monotheism, BETL 91 (Leuven: University Press and
Peeters, 1990), 13∼34頁. De Moor 在摩西的時代,從聖經裡只找到一個這樣的人名(33頁)。
3 E. R. Brotzman, Old Testament Textual
Criticism. A Practical Introduction (Grand Rapids: Baker, 1994), 56∼57頁。
4 E. Tov, 'The Growth of the Book of
Joshua in the Light of the Evidence of the LXX Translation', Scripta
Heirosolymitana, XXXI. Studies in the Bible 1986 (Jerusalem: Magnes, 1986),
321頁。
6 可參考 L. J. Greespoon, Textual Studies in
the Book of Joshua, HSM 28 (Chico, California: Scholars Press, 1983),及其他書。
8 E. Tov, 'The Growth of the Book of
Joshua in the Light of the Evidence of the LXX Translation', 321∼339頁。
9 R. S. Hess, 'Achan and Achor: Names and
Wordplay in Joshua 7', HAR, 14, 1994, pp. 89∼98。
12 E. Tov, '4QJoshb', 212頁。
14 E. Ulrich, '4QJoshuaa and
Joshua's First Altar in the Promised Land' in G. J. Brooke and F. Gracia
Martinez (eds.), New Qumran Texts and Studies: 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Qumran Studies,
Ⅱ 約書亞其人
A 摩西五經
約書亞在摩西五經中共提到二十七次。17第一次提到他,是在和亞瑪力人的爭戰記載中(出十七8∼13),他是代表摩西出征的戰士,帶領以色列人打了勝仗。這乃是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後頭一次的戰役。約書亞一出現的身分,就是全軍的統帥,有摩西所賦與的權威;沒有任何介紹詞,也沒有加上頭銜。18他等於是整個爭戰的化身,因為全文只提到他的名字:他揀選軍隊、他去作戰、他勝過仇敵。其中只有一次提到以色列人,是指整個軍隊(11節)。在出埃及記二十四13,摩西和約書亞一同登上神的山,那裡稱他為「他的幫手」(希伯來:m#s%a{r#t[o^),19而在下山返回時,他首先告訴摩西,營中有響聲(三十二17)。在金牛犢的事件上,他沒有參與以色列人的罪。20約書亞似乎有份於摩西和神在會幕中的相會。三十三11稱他為「嫩的兒子」,是「少年人」(希伯來:na`ar;更恰當的翻譯或許為「侍從」),準備作摩西的接班人。
以後直到民數記十一28才再提到約書亞,在那裡他抗議未經摩西揀選的以色列人能說預言。這段經文似乎要重新介紹他,又描述他為「嫩的兒子」和「自幼就作摩西的幫手」。摩西否定了他的抗議。儘管約書亞與摩西很接近,又曾去過聖山,他仍然還有許多事要學習,才能擔任領袖之職。
在打發探子去窺伺迦南地的時候,我們首度看見,摩西將以法蓮支派的何西阿重新命名為約書亞(民十三16;又見:申三十二44)。摩西重新命名的舉動,可以與神為先祖亞伯蘭和雅各重新命名的事相媲。命名意味著:指出該人的特性或未來的角色。這次命名或許是在承認神曾經特別拯救約書亞,但也可能是要表達摩西的願望,就是上主拯救以色列。21
探子當中,只有約書亞和迦勒作出正面的報告,認為以色列足能征服迦南地;結果其餘的探子都遭瘟疫而死,惟有他們兩人得倖免,並成為那一代人中惟一得著應許,能進迦南地的人(民十四6、30、38)。民數記二十七18∼23記載,約書亞被指定成為摩西的接班人,22那裡說他心中有靈。於是摩西在眾人面前行按手禮,將職責交付於他(23節,希伯來:way#
s]awwe{hu^)。摩西公開的授權(希伯來:ho^d[),其實只是一部分而已,因為在那段時間裡,摩西仍繼續帶領百姓。23約書亞有一部分責任,是侍立在祭司以利亞撒面前;祭司透過烏陵來分辨神的旨意,而約書亞則去吩咐百姓。由三十四17可以看出,以利亞撒和約書亞的工作,主要是應許之地的分配。三十二章對於約但河東之地的分配,只單單交付給約書亞和以利亞撒二人。
在申命記中,約書亞頭一次出現的時候,也有一個特別的頭銜。除了稱他為嫩的兒子之外,還說他是「侍立在」摩西面前的,正如侍立在以利亞撒面前一樣。一38中,神吩咐摩西要「勉勵」(或譯:使剛強;希伯來:h[qzze{q)約書亞,因為他要使以色列人承受那地為業。三28再度提到這事,並與動詞「囑咐」(或譯:鼓勵;希伯來:~ms])相連,形成雙重的「剛強壯膽」一語,後來相當常用。摩西把領導權傳給約書亞時,這個詞出現了三次(三十一6、7、23)。三十一23中,神向約書亞說話,鼓勵他要「剛強壯膽」,並應許將與他同在。不過,神所講的話重點在給約書亞的應許:「你必領以色列人進我所起誓應許他們的地」。這裡第一次提到,神要約書亞「領」百姓進入那地。24摩西在世的日子將結束時,神向約書亞保證,他的角色之一,是要帶領百姓進入應許之地。申命記三十二44描述「摩西和嫩的兒子約書亞」去教導百姓該章所記之歌。不過,約書亞的名字寫作「何西阿」,就是他原先的名字(民十三16)。約書亞預備承接領袖之位時,並沒有再取一個新名,這一點和其他地方的王不同。甚至他回頭來用他的本名,由此可見,就在他快要接任之時,他乃是脫離摩西而獨立的。25申命記三十四9記載,摩西按手在他身上,智慧之靈便充滿他。申命記寫下這些事件的目的,是要說明約書亞的領導權是出於神的吩咐,透過摩西而得。
巴斯塔(Barstad)認為,申命記十八15∼19「像摩西的先知」是指約書亞。26他把十八20∼22和15∼19分開。後面幾節講到假先知和如何分辨的問題,與這個題目不相干。申命記三23∼29已經預備讀者來接受約書亞為摩西的接班人。申命記三十四10講到,此後不再有人像摩西,是神面對面所認識的,如此,就引介了約書亞記,以及約書亞對摩西律法的執行。約書亞和摩西的相似之處,進一步可以說明這兩個特殊的關係。27巴斯塔用這一點來支持他的理論,即:申命記把先知放在摩西律法的地位之下。不過,我們卻沒有理由可說,約書亞已經應驗了申命記十八15∼19,那裡不可能在期盼其他的先知。28
對基督徒而言,這些背景可以作如何預備基督徒領袖的參考。領袖要像約書亞一樣,是已經成功地完成某些任務的人,並顯示出對神話語的忠心──甚至與眾人立場迥異也在所不惜。這樣的一位領袖能夠獨立判斷、行動,但也可能出錯。不過,可貴的是,要能從錯誤中有所學習。若要成為像約書亞一般的領袖,不單要得到神子民的認可,最重要的是:神的揀選要非常清楚。
17 包括:出十七9、10、13、14,二十四13,三十二17,三十三11;民十一28,十三16,十四6、30、38,二十六65,二十七18、22,三十二12、28,三十四17;申一38,三21、28,三十一3、7、14(兩次)、23,三十四9。
18 Scha/fer-Lichtenberger, 112頁主張,這證實了約書亞的重要性,和他與摩西的相似之處,因摩西的介紹中也沒有提到父親的名字。Scha/fer-Lichtenberger 強調約書亞的雙重角色,一方面在摩西的權柄之下(後來作他的接班人),一方面又是獨立率領軍隊的人。這兩個角色在約書亞記第一章中又再度出現。
19 這是在法律上沒有義務,但在功能上卻為事奉另一人的情形。參 Scha/fer-Lichtenberger, 121頁。
20 Scha/fer-Lichtenberger, 124頁,他也觀察到另一個類似處:約書亞和以色列人有距離,而卻與神至聖的事很接近(130頁)。
21 前書,140頁,那裡觀察到,何西阿之名暗示約書亞除了和摩西有特殊關係之外,也在該支派中擔任領袖。
22 前書,144、154頁,那裡建議,在民數記第十四章時,迦勒和約書亞兩人中,那一位會被選為摩西的繼承人,還不清楚。民數記第二十七章顯示,這選擇是出於神,而非出於摩西。
23 前書,166、174∼175頁,那裡建議,摩西從神直接得來的權柄,乃是十分獨特的,無法完全轉移。參:申三十四10。
24 參:申三十一7,約書亞所受的吩咐為:「你要和這百姓一同進入那地」。Scha/fer-Lichtenberger, 177∼178頁。
25 Scha/fer-Lichtenberger, 186∼187頁。
26 H. M. Barstad,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phets in Deuteronomy', SJOT, 8, 1994, 236∼251頁。
27 Barstad 引用 Polzin, 74頁以下,以及 Ottosson,
21∼23頁。
28 這是 K. Jeppesen 提出的,'Is Deuteronomy
Hostile Towards Prophets?', SJOT, 8, 1994, 252∼256頁。
Ⅲ 古老性
約書亞記中有一些記載,惟一的解釋,或最佳的解釋,乃是其來源為主前第二千年代:29
(1) 五經和約書亞記一4對迦南地邊界的描述,與主前二千年代埃及的資料中對迦南地的瞭解相符,畢勃羅斯(Byblos)、推羅、西頓、亞哥(Acco)和夏瑣等城都在其內。30北方的邊界一直不明確,因為埃及人一向視迦南地為自己的轄地,而他們與北方邊界的赫人衝突不斷。迦南地的西界是地中海,東界是約但河(不過加利利海以北之地,包括東邊的地區)。聖經在約書亞記內的應許之地,與埃及人新國度時期所稱的迦南地相符。
(2) 溫費德(M.
Weinfeld)認為約書亞記第二章很古老,他舉出有些地方與古代近東在主前二千年代的文化類似:31
打發人去探查,是東方常見的現象。妓院或旅店更經常是和探子、陰謀者等類之人相會的地方。因此,在漢摩拉比法典中記著:「如果有惡棍在旅店共設陰謀(意圖背叛),而店主不把他們抓起來,帶到宮中,店主必被處死」(律法109條)。在馬里(Mari)的一封信中,我們讀到有兩個人在軍隊中散佈害怕、恐慌,導致背叛。此外,在一個地方用三天的時間追捕逃亡的人,也可以在東方的資料中找到類似的作法,例如,對赫人塔頂守望官長的交代:若敵人入侵一個地方,必須追趕他三天。在同一段命令中,還記載不許在城牆旁蓋容納妓女的旅店(arzana),顯然因為會發生與約書亞記第二章類似的危險。
(3) 約書亞記三10記載神要在以色列人面前趕出的諸族。其中有三族和主前第二千年代有特別的關係:希未人、比利洗人、革迦撒人。希未人可能與何利人有關,這些人在主前十四世紀的巴勒斯坦是城市的領袖,直到大衛的時代名聲仍存。32約書亞記九7和十一19把他們與基遍人視為相同。有人注意到,他們可能與亞拿托利亞(Anatolia)一個名叫古(Kue)的地方有關(王上十一28)。33比利洗人的起源也可能相仿。34希未人、比利洗人與何利人的關係,在日期的確認上十分重要。何利族人及其名字在晚銅時代(主前1550∼1200)最為常見。以後兩百年間則逐漸減少,到主前一千年時完全消失。革迦撒人可以在主前第兩千年代的烏加列和埃及資料中找到。35這些人可能是從赫人統轄之地南移而來,也可能更早,出自米達尼(Mitanni)的何利王國。36在主前第二千年代的下半,除了以色列人之外,還有許多民族在遷徙。
(4) 神毀壞耶利哥的作法(約六20),在赫人的文獻裡有類似的例子:
沙母哈(Shamuha)的紹施加(Shaushga),我的女神,那時也顯出她的審判:我一就近她的那一刻,那木造的牆就倒塌了,有一個「吉皮撒」(gipes%s%ar)那麼長。37
(5) 亞干所偷竊的東西,最符合主前二千年代的後半。有關美好的巴比倫(和合:示拿)衣服,參約書亞記七21的註釋。這批東西裡還有兩樣支持這項結論。「示拿」一詞在聖經好些地方都指巴比倫。但是,它的相對楔形文字,S%anh\ar,只在主前一六○○∼一三○○年,才出現在巴比倫的楔形文獻中。38至於一條金子,重五十舍客勒,這說法很接近主前十四世紀亞馬拿(Amarna)的米達尼禮物清單:「一塊金子,重一千舍客勒」。
(6) 約書亞記第九章的基遍人佔據了便雅憫平原,南自耶路撒冷,北至伯特利。就佔領全地而言,得著這個地區乃是關鍵所在。若沒有它,以色列會分為兩半,一邊是北方的丘陵,一邊是南方的猶大山地。這地區在晚銅時期(主前1550∼1200年)沒有固定的住民,不像山丘地帶。鐵器時期第一期(主前1200∼1000年),可以辨認出八個村落,其中七個在這地帶的東區。鐵器時期第一期的早期,這些地方已有人定居。惟一找到基遍人遺址之處,只在基遍地區。從部分挖出的遺址看出,有晚銅時期的公墓和鐵器時期第一期的住家。42
(7) 約書亞記十、十一章中,被打敗之列王的名單透露出這些故事來源的一些端倪:
(8) 約書亞記十五14提到三個亞衲族的名字:示篩、亞希幔、撻買。示篩和撻買是何利人的名字,源於巴勒斯坦北邊的何利文化,這文化在主前一五五○∼一二○○年影響力很大。49亞希幔是西閃族「迦南化」的名字。亞衲人的地是南方希伯崙附近的山丘地。這個地區的人相當混雜,來自各方,不僅聖經如此記錄,近代從這地區找到的其他資料也同樣證實這點,可以見證本段經文的古老性。50
(9) 約書亞記二十四2∼27裡面記著一段約,它的形式和內容非常接近赫人附庸國的約,是主前二千年代所特有的。參神學部分 C. 「神與以色列之約」,以及約書亞記二十四章的註釋。
本書將不試圖「證明」約書亞記任何部分的歷史性。不過,本書接受這卷書保存原初、古老資料的說法,因為這些資料都可與主前第二千年代晚期的事件相配。除了這裡所列各點之外,整本註釋的各個附註都會說明經文與古代的情境如何相符,以幫助讀者瞭解其信息。
29 這資料有一部分在 R. S. Hess, 'West Semitic Texts and the
Book of Joshua', Bulletin for Biblical Research 中有更詳盡的說明;該書即將出版。
30 參 Mazar, 192∼193頁;Aharoni, Land, 69頁。相關的來源可以在蒲草卷 Anastasi
I 的諷刺信件和 Amarna 的信件中找到,尤其是推羅首領所寫的 EA148和151,不過至少還有九封其他地方的信件,來自 Byblos, Babylon, Alashia, 和 Amurru。參 R. Hess, Amarna Proper Names (Ann Arbor, Michigan: University
Microfilms, 1984), 460頁;E. Wente, Letters from Ancient
31 Weinfeld, Promise, 141∼143頁。有關漢摩拉比的律法,亦可參 P.
Hieronymus Horn, 'Josua 2, 1∼24 im Milieu einer "dimorphic society"', BZ, 31, 1987,
264∼270頁。
32 這種辨識法,有賴視創世記三十六2、20的 'Horite' 和 'Hivite' 為通用的說法,以及接受七十士譯本對創三十六2和書九7 'Hivite'
的譯法。參 E. A. Speiser, 'Hurrians', IDB, II, 665頁;H. A.
Hofner, 'Hittites and Hurrians', POTT, 1967, 497∼503頁否定這種關係。不過,主前十四世紀耶路撒冷附近有人用何利人的名字,這件事支持這兩者是等同的。O. Margalith, 'The Hivites', ZAW, 100, 1988, 60∼70頁嘗試將他們與西安納托利亞的 Ahhiyawa 人視為等同,但這在語言方面需要作更大的調整,在丘陵地帶也找不到什麼證據足以支持。
33 W. F. Albright, 'Cilicia and
34 前書,25頁。M. Gorg, 'Hiwwiter im 13. Jahrhundert v.
Chr.', UF, 8, 1976, 53∼55頁視它為
36 何利人常於字尾加 -zzi,而
'Perizzite'一字保留這種形式,或許可以支持這種辨識。進一步的討論,參 B. Mazar, 'The Early Israelite Settlement in the Hill Country', BASOR,
241, 1981, 75∼85頁,在 Mazar 書中重印,35∼48頁;R. S. Hess, 'Cultural Aspects of Onomastic Distribution in the Amarna
Texts', UF, 21, 1989, 209∼216頁。
37 這看法見 M. Liverani, Prestige and Interest.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Near East ca. 1600-1100 BC, Histor of the
Ancient Near East/Studies 1 (Padova: Sargon, 1990), 155頁。所用的赫人文字為
Keilschrifturkunde aus Boghazkoy, vol. VI, II 29∼33。
38 R. Zadok, 'The Origin of the Name
39 EA 29, 34和39行。參 H. P. Adler, Das Akkadische des Ko/nigs
Tus%ratta von Mitanni, AOAT, 21
(Neukirchen-Vluyn: Neukirchener, 1976), 234∼235頁;A. R. Millard, 'Back to the Iron Bed:
Og's or Procrustes'?', Congress Volume
40 希伯來文 les%o^n,亞喀得文 li-s%a-an-nu s%a。
41 CAD, vol.
42
43 R. S. Hess, 'Non-Israelite Personal
Names in the Narratives of the Book of Joshua', CBQ, 即將出版。
44 參 Irqata 首領的名字 a-du-na,和 Byblos 一位公民的名字 rabu-si%-id-qi*,這個人在官府中任職。
45 Hoham 與 Nuzi 名字 h\uh\a 相似,而 Piram 可和一些 Nuzi 名字,如 bi-ru 和 be-ru-wa 等比較,參 R. S. Hess, 'Non-Israelite Personal Names in the Narratives of the Book
of Joshua'。至於何利對當代影響的證據,參 R. S. Hess, 'Cultural Aspects of Onomastic Distribution in the Amarna
Text', UF, 21, 1989, 209∼216頁。
46 R. S. Hess, 'Non-Israelite Personal
Names in the Narratives of the Book of Joshua' CBQ,待出版。在 Amarna 經文中那位基色首領的名字為 ia-pa-hi。
47 參 E. Lipin*ski, ' 'Anaq-Kiryat 'Arba' - He*bron et ses sanctuaires tribaux', VT, 24, 1974, 41∼48頁。亦參 M. Dothan, 'Ethnicity and Archaeology: 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Sea
Peoples at Ashdod', in BAT, 53∼55頁。Dothan 認為亞衲人乃是在亞實突地非利士人之前的地層,因此他建議來源為 Mycenean。但是從他們當中西閃族和何利人的名字(參書十五14)看來,可能性很小,如果亞衲人在主前二千年代的早期就已存在,這也不正確。
48 ANET, 328頁;
49 參 R. S. Hess, 'Non-Israelite Personal
Names in the Narratives of the Book of Joshua'。
50 前書。亦參在那裡發現的主前二千年代楔形文字石版,上面有何利人和西閃族人的名字,載於 M. Anbar and N. Na'aman, 'An Account Tablet of Sheep from Ancient
Ⅳ 全卷結構
A 傳統高等鑑別法
約書亞記沒有說明作者是誰,或它是由哪些資料組成。學者嘗試從兩個高等鑑別的角度,來描述約書亞記的結構:申命記來源與編輯,以及傳統的歷史。51
51 參 R. G. Boling, 'Joshua, Book of', ABD,
III, 1002∼1015頁。
i. 申命記來源與編輯
申命記式歷史是指約書亞記、士師記、撒母耳記上下,以及列王紀上下。申命記前後兩段故事性的記載也包括在內。這個看法最早是挪士(Martin Noth)提出的,他假定這些經文原來乃是一部作品,於主前第七世紀末、第六世紀初,由一位作者運用早期的歷史資料寫成。52作者加上了他個人的看法,就是維護申命記和耶利米的神學觀點。這個看法的中心,乃是嚴格的一神主義,就是約西亞王所引入猶大國的。在衡量神子民過去所有的領袖時,只用一個標準,即:他們是否徹底遵從這種一神觀。凡是未能遵行的,申命記式作者都仔細數落;他們以這個原因來解釋神為何允許北國的敗亡。雖然早先神曾對大衛家作過應許(撒下七),但後來神允許南國傾覆,也是以這個原因來解釋。約書亞記是這段歷史的一部分。從積極的角度,可以強調神的應許,以及當百姓抗拒神時,祂如何主動以新的方式來祝福他們。53從文學的角度研究,則會注意到,在申命記式歷史內,百姓所面對的問題相當複雜,無法以簡單的神學來處理(Lasine)。54雖然挪士主張,申命記式歷史是被擄時期由一位作者寫成,但是後來的學者則認為,這些作品是在兩個時期中,由不同的作者寫成,55或經過幾個階段的編輯。56
「申命記式」一辭用在約書亞記上,倘若是指本書與上述其他幾卷書在神學觀點與用詞上類似,便無不妥。在挪士提出假說之前,學界看重的是約書亞記和摩西五經的關係。由於相近之處頗多,甚至有人使用「六經」一詞。57這個詞彙肯定約書亞記承續了前五卷書。約書亞記和摩西五經的用語類似之處(如:約書亞成為摩西的接班人),在後面的註釋中將會提及。58在這方面,它和申命記以及申命記的律法關係非常密切。兩者所關注的事大多相同,尤其是在神學方面,如:聖戰、節期、產業和約。不過,這卷書對以色列未來歷史的展望,要強烈得多。這卷書最後幾節經文,和士師記的頭幾章很相似。約書亞成為領袖的楷模,是後來猶大好王的前身。59許多註釋都接受這樣的分析,把本書最後的寫作定在被擄之後的時期。
最近的研究則讓人重新注意一個較早的假說,這個假說辨識出約書亞記中經過祭司式的編輯,尤其是十三∼二十一章分配地業的部分。60然而,我們對約書亞記中這些申命記式和祭司式的編輯層,不能一成不變的接受。假定申命記式神學只限在約西亞時期,以及分析約書亞記時不顧其古代近東情境的作法,都遇到難題。布羅克(Block)指出,許多人所提與申命記式主題相關的神學概念,其實並非以色列所獨有,也不限於第七世紀,而是古代近東各國相當常見的概念。61因此,若要決定日期,或確定以色列中哪一段時期特別會出現申命記式作者,並非易事。楊格已經說明,約書亞記九∼十二章歷史的核心部分,與當代(主前1300∼600年)征服記錄(這些記錄常被古代近東歷史學家視為歷史資料──雖難免有偏見)的關係很密切,所以我們無法說,它們乃是後期所插入的。因此,其中神的作為和話語,並不是後來才插進戰記中的,因為所有古代近東戰爭記錄都以此為主要特色。神學和故事不應該拆開來看。
53 T. F. Fretheim, Deuteronomistic
History, Interpreting Biblical Texts (Nashville-Abingdon, 1983)。
54 S. Lasine, 'Jehoram and the Cannibal
Mothers (2 Kings 6:24∼33): Solomon's Judgment in an Inverted World', JSOT, 50, 1991, 26∼53頁。
57 J. Wellhausen, Prolegomena to the
History of Ancient
58 亦參 M. Weinfeld, Deuteronomy and the
Deuteronomic School (Oxford: Clarendon, 1972), 320∼365頁。
59 R. D. Nelson, 'Josiah in the Book of
Joshua', JBL, 100, 1981, 531∼540頁; R. S. Hess, 'Joshua 1-12 as a Centrist
Document', in M. Augustin and K. D. Schunck (eds.), 'Dort ziehen Schiffe dahin
... ' Collected Communications to the XIVth Con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the Study of the Old Testament, Paris 1992, Beitra/ge zur Erforschung der Alten Testaments und der Antiken Judentums 28 (Frankfort
am Main: Peter Lang, 1996), 53∼67頁。
60 參導論Ⅵ 「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的地業分配」。
61 D. Block, The Gods of the Nations:
Studies in Ancient Near Eastern National Theology,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Monograph 2 (Jackson, Mississippi: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1988)。
ii. 傳統的歷史
許多學者都承認,約書亞記的故事中含有一些歷史價值,因此他們需要找到一種途徑(如:申命記式、祭司式等),來將這份材料內早期的成分與後來加入的文件相連。有人注意到,約書亞記前九章是講到在便雅憫地所發生的事,其中強調吉甲有一中心聖所。所以他們建議,是在該地的祭司保存了那段約書亞記的經文。第八∼二十四章講到在示劍更新聖約。有人認為,這個地點乃是早期各支派的集中地。挪士藉用古希臘和羅馬的模式,提出一種近鄰同盟或支派聯盟說,以示劍為中心。但後來社會學研究指出,將後期的模式移植到從前的時期,是行不通的,因此不能將近鄰同盟應用於古代的以色列。62不過,這倒不至於否定支派間合作的可能性。63這些假說的價值,在於列舉出各種歷史的可能性,以說明像約書亞記的經文如何能保存下來,一直到耶路撒冷的王朝時期。
近日有些研究約書亞記的人,接受寫作日期在立國之前的說法──或是全卷,或是其中大部分。64有些人則想將舊約的日期定在希臘時期,司傳吉(Strange)主張約書亞記寫於主前第二世紀。65他的理由為地點的名稱、反迦南的護教意味、祭司來源的影響、全書似乎不能融入整個故事的脈絡中,以及對示劍的強調。這些環境的理由並不充分。地名表中缺乏中央丘陵地的城鎮,或許反映出瑪拿西和以法蓮之地業的特點,這與家族歷史和首先定居之地有關。66反迦南的護教意味反倒支持寫作日期較早的看法。在歷史性經文中,迦南人在列王紀上九20∼21之後,就沒有出現過。67即使假定祭司來源的確存在,它也不一定是哈斯摩尼(Hasmonean)文件。從語言學可以舉出很好的理由,將它的日期定在被擄之前。68約書亞記目前的位置並不具破壞性,它描述這片國土是怎樣征服來的,正符合這裡要敘述國家歷史的初衷。69以示劍為立約之地的強調,在申命記第二十七章已經出現過。它起初是北國的首都,而從亞馬拿書信中它的出現看來,這地方當年曾是政治中心,在文學上亦頗負盛名。70
或許今後的研究能建立更穩固的基礎,以辨識約書亞記內的來源、歷史傳統,和編輯的手筆。這些並不是本書所要探究的。雖然作者和寫作結構無法作出定論,但本書的古老性有相當多的證據,除了以上所提之外,尚有:征服記錄的文學形式(九∼十二章,見該處的註釋)、主要城鎮表和邊界的寫法乃是一種條約的形式(參「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的地業分配」,原書61∼64頁),以及其中很像條約形式的立約典禮記錄(參「古老性」第9點,原書34頁,和那裡的參考資料)。這顯示,一般所謂申命記式的神學關注雖然存在,但並沒有改變這些文學形式,以及我們所觀察到的各項證據。相反的,若循著這卷書的正典位置以及其古代近東環境來研究,所得的印象為:它十分古老,許多點都與此相符。下一段所列舉的近日研究成果,可以為例。
62 N. K. Gottwald, '
63 參 Butler 的討論和書目,xxxiii-xxxv頁。
64 Martin
65 J. Strange, 'The Book of Joshua: A
Hasmonean Manifesto' in A. Lemaire and B. Otzen (eds.), History and
Tradition of Early
66 參註釋中對這些名單的簡介(表十三至表十七)。
67 Mitchell, 127頁。
68 參 Y. Kaufmann, The Religion of
69 參 Weinfeld, Promise, 22∼51頁。
70 參王上十二25; R. S. Hess, 'Smitten Ant Bites Back:
Rhetorical Forms in the Amarna Correspondence from Shechem' in J. C. de Moor
and W. G. E. Watson (eds.), Verse in Ancient Near Eastern Prose, AOAT 42
(Neukirchener-Vluyn: Neukirchener, 1993), 95∼111頁;'Shechem' in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即將出版)。
B 文學研究法
早一代的學者研究約書亞記的經文,重點在辨識不同的來源。例如,有些經文講到全地已被征服(書十43,十一23,二十一43∼45,二十三14),但有些地方則明說,部分土地尚未被征服(書十一22,十三1∼7,十四12,十五14∼17、63,十六10,十七12∼13、16,十九47,二十三5∼13),這兩者似乎互相矛盾。為解決這個問題,有人提出兩種或多種來源說:一種主張全地已被征服,另一種則延續到士師記第一章,暗示征服並不完全。後面一種來源的歷史性又被視為是兩者中較可靠的。71
近日的研究則嘗試用新的方法來解決這類問題。新的文學研究法,是認為經文最終的形式具有意義,因此不需要另覓假想的來源。這些方法對瞭解約書亞記提供了很重要的方向。72此處將簡要說明這些方法,作為序幕,而後面註釋中還會作詳細的應用。探討文學研究法的學者,有波爾金(Polzin)、郝克(Hawk)和米切爾(Mitchell)等人。73庫普曼斯(Koopmans)將這方法應用在全書的最後一章,就是約書亞與以色列百姓更新神的約一事。74奧圖森(Ottosson)和司文森(Svensson)嘗試在約書亞記第十三∼二十一章分配地業的那段中,看出文學的手法。在語言學方面,曾有人強調其他舊約經文最終形式內的會話式文法。溫瑟-尼爾森把這個方法應用在約書亞記中。比較文學法是文學法中的另一大類。溫費德作的比較,包括希臘和古代近東文學。75
郝克的書採取波爾金和剛恩(Gunn)的文學研究法。76郝克強調約書亞記中的不連續性。他發現全書有兩條互相矛盾的思路:一方面強調完全順服,一方面述說以色列未能順服、沒有完成神的一切命令,這兩部分交錯呈現。比如,約書亞記第一章聲明,約書亞對神完全忠心,但是約但河東各族不太接受約書亞的權柄,只接受他順服神的那部分(一17∼18),這兩者形成對比。喇合的故事是約書亞不順服的例子,他竟打發探子,而探子竟與喇合立約。約書亞記十一16∼23的開始與末了,講到約書亞征服了全地,但是中間部分則講到那些城市尚未被征服。十三∼二十二章開始井然有序,講到約書亞對地業的分配,但是後來講到其他支派,便逐漸散漫。第二十二章(約但河東支派築壇)是模稜兩可的典範,而最後幾章則力圖回到開頭幾章的題目,來作結束,可是也提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郝克解釋這些矛盾的辦法,是認為約書亞、神、作者與讀者,各有不同的作法(「願望」)。
約書亞記之內的確有張力,但是郝克的辨認是否準確,則成問題。經文並沒有明說,探子(或約書亞)與喇合立約是一件錯事(見溫瑟-尼爾森,80∼97頁)。楊格曾說明,「全地」之類的詞彙,不可以用數學式的精準來瞭解。在列舉未征服的地區之時,常說全地都已征服。范塞特斯(Van Seters)曾將約書亞記一∼十二章與新亞述的文獻相比,霍夫梅爾(Hoffmeier)則將它與埃及新國王的故事相比,但楊格的研究比他們的範疇更廣。77楊格把古代近東各個民族在各種時期內的征服故事互相比較。古代近東的條約形式,以及類似申命記之類的約書,在文件的結束都容許沒有結尾語。最後幾章包括詛咒在內,令郝克感到不解。不過,郝克的書也很重要,因為它對整卷約書亞記作了很徹底的研究。
米切爾想要把形式研究和傳統歷史研究與經文的文學分析融合。他探討一個問題:神明明命令要把所有的敵人都滅絕,但是像喇合、基遍人等卻未被殺,這種矛盾怎麼能存在呢?他的書前半思考滅絕所有當地居民之命令的形式和用詞,和以色列人在這件事上的失敗。書中的第一部分,米切爾只專注在約書亞記八至二十一章,並沒有多考慮更廣的近東狀況(除了亞述之外),至於卡萊(Kallai)、納曼(Na~aman)和波林(Boling)所講的歷史地理情境,他則完全沒有提及。在文學研究法上,這或許是情有可原的,但是米切爾在別處又用到歷史比較的資料,讓人對他竟會有如此重大的疏忽感到訝異。他的文學研究結論為:第十二∼二十一章的主題乃是戰爭的終結,但從第二十二章與士師記來看,卻值得懷疑。雖然有些地方的確強調這點(書十一23,十四15),但從實現的角度來比較約書亞記和第二十一、二十二章,則更可看出結尾是文學性的,如郝克的主張(參其著作 Every Promise Fulfilled),而不是在談戰爭的結束。
米切爾的書後半思考描述敵國的詞彙,以及餘下之地的征服。他的結論強調,約書亞記的開頭,是講各族聯合起來反擊以色列人,到了分配地業的時候,則只剩下零星地域性的抵抗(十三∼二十一章)。
奧圖森的書強調,約書亞記的來源主要是古代文化資料,而不是後期編輯的插入。司文森將奧圖森對十四∼二十二章的說法,作了更進一步的發揮。司文森也強調,在分配地業的記載中,祭司以利亞撒和約書亞一同出現,有其重要性。奧圖森視約書亞的角色有如祭司,司文森更加以發揮。兩人都在這幾章中看出一塊理想的版圖,是為新的大衛王預備的(約書亞為其預表),這位王將重新建立國家,並擴充國界,收復聯合王國所有的疆土。
奧圖森和司文森嘗試找出約書亞記的動機,就是強調領導人的正面價值,這些說法尤其暗示大衛王朝。卡萊對十三∼十九章日期的看法,以及他所稱這些經文的寫作和目的都出於一元的主張,也符合這類觀點。因此,司文森採用卡萊的講法。司文森描述,他的目的是「以文學結構的方式仔細研讀約書亞記第十四∼二十一章」。至於他有否達到目標,則很難說──至少從現代文學研究法來看,並不成功。這幾章中故事片斷的角色,他沒有加以辨認,而對經文現今條條有序的面貌,他也沒有提出說明。惟一全面性的文學分析,是司文森辨認出第十三章與二十二∼二十三章的兩處框架設計:「約書亞年紀老邁」,以及對約但河東兩個半支派的討論。
奧圖森卻辨識出分配地業的記載具文學的重要性。他提出,城名列得愈多,就表示對該支派的評價愈高。既然猶大(十五章)的城名最多,作者對這個支派就最為推崇。郝克也發現猶大得著好評,因為猶大的疆界完整,並有明確的城市清單。其他支派或是缺乏邊界,或是邊界與城名混雜不清(如,以法蓮和瑪拿西),表示作者對他們存負面的評價。
邊界與城名的說明,不單反映出早期定居的理想,也成為後期的法律和管理文件之憑據。在經文中,這些文件的來源似乎很早;由它們和巴勒斯坦晚銅時期城市在地誌上的類似,也顯示邊界的陳明有其必要,這可由定居時期必有社會動力因素需要考慮來理解;而考古學對主前一二○○年巴勒斯坦丘陵地定居的證據,也可為佐證。80邊界的描述和一些條約內的說法相仿,而這段又是在約書亞記八章和二十四章的立約之間,可見這些文件的文學結構,十分受以色列和猶大法律與管理實況的影響,不單只是作者別出心裁的作出整套文學架構。這不是說,這些文件沒有文學方面的目的(如,其中插入迦勒、押撒、西羅非哈的女兒,以及約瑟的故事),可是這種目的應當和約的情境及神學整合起來看。
溫瑟-尼爾森從修辭/語言學的角度探討約書亞記的前半。他的書把朗格奎(Robert Longacre)的會話文法研究應用到約書亞記中。前一百頁介紹這種研究法,以約書亞的經文作例子。其中對喇合的故事(書二章)作了深入的研究,說明對話如何展現了整個故事的要點。征服主題的要義,藉全章的句法結構強調出來,因為喇合的信心動作,將她與以色列人的命運相連。過約但河的故事(三∼四章),是以祭司的動作為架構:他們先踏入約但河,最後才離開。這幾章的行動過去一直是辯論的問題,因為表面看來相當重複,又有矛盾。溫瑟-尼爾森提出一個調合法,說明整個先後秩序。耶利哥的征服焦點在該城的毀滅,其中神是主角,約書亞與以色列人則完全順服。溫瑟-尼爾森將他的專長應用到整個約書亞記,看出一2∼5神對約書亞的講論,乃是全書的主題。若用功能性會話文法來研究,便顯示出約書亞記的經文和主題都是合一的,這結果和過去對其他希伯來聖經的研究完全一致。
溫費德幾乎將文學研究完全轉移至比較的範疇。在討論形式,或具神學意義的詞彙時,他一定會提出其他古代近東與古時的作品作比較。溫費德的書把他從前在別處發表過的文章也收集起來,並加入新的亮光,其中包括和希伯來聖經中各種資料的比較。就約書亞記而言,最有意思的是他對希臘和希伯來移居傳統的比較。在其他各章中,溫費德也探討了約書亞記傳統及來源的歷史問題,以及聖經中對這個事件不同的說法,但是,他最大的貢獻,乃是在比較移居傳統(22∼51頁)。希臘移居傳統和聖經的記載有好些類似之處,值得注意。例如,兩方都提到在神廟中求問、祭司的引導、神的責任、領袖的墓、分配地業的人名、神的應許、立石為記、建立祭壇等。兩者的順序都相同: (1) 神諭的肯定; (2) 建立紀念碑與祭壇,獻上祭物; (3) 以在神面前抽籤的方式分配地業; (4) 神賜下律法給移居者; (5) 賦與領袖尊貴的地位,而領袖則與祭司合作。領袖(如約書亞)是移民的首領,建造城市的人,和立法者。
用文學研究的技巧來仔細研讀希伯來聖經最後的形式,或正典形式,也是本註釋的主要成分。約書亞的崛起、神的聖潔和恩惠,以及聖約的情境,都是本書的主要特點,能幫助我們瞭解本書,懂得欣賞它的多彩多姿。
71 所以,和士師記第一章相關的經文可以算為屬於早期的J(Yahwist)來源,而講到完全征服的經文,如書一∼十二章的大部分,則可算為屬於較晚的E(Elohist)來源。參R. Dillard and T. Longman III,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Downers
Grove and Leicester: Inter-Varsity Press, 1995), 109頁。中文:《21世紀舊約導論》,校園,1999,130頁。
72 取自 R. S. Hess, 'Studies in the Book of
Joshua', Themelios, 20.3, May 1995, 12∼15頁。
73 Hawk; Mitchell。有關 Mitchell 和 Hawk 對「滅絕令」的看法,參導論「神學」A 「聖戰與滅絕令」。
74 Koopmans; 同作者,'Josh. 23 and 24 Again: A Response to
Klaas Spronk' in J. C. de Moor and W. G. E. Watson (eds.), Verse in Ancient
Near Eastern Prose, AOAT 42 (Kevelaer: Butzon & Bercker;
Neukirchen-Vluyn: Neukirchener, 1993), 261∼263頁。
75 Weinfeld, Promise.
76 Polzin; D. M. Gunn, 'Joshua and Judges'
in R. Alter and F. Kermode (eds.), The Literary Guide to the Bibl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Belknap/Harvard, 1987), 102∼121頁。
77 J. Van Seters, 'Joshua's Campaign of
78 參二十一43∼45的增註:征服是全面,還是部分?。
79 R. S. Hess, 'Asking Historical Questions
of Joshua 13∼19: Recent Discussion Concerning the Date of the Boundary Lists' in FTH,
191∼205頁。
80 R. S. Hess, 'Late Bronze Age and
Biblical Boundary Descriptions of the West Semitic World' in
Ⅴ 神學
談過約書亞領導角色的背景與發展之後,我們要再看全卷中其他的神學主題,包括聖戰與滅絕令、承受地業、神與以色列之約,以及神的聖潔和救贖。81
81 亦參\cs15 R. Hess,
'Joshua' in W. Elwell (ed.), Evangelical Dictionary of Biblical Theology(Grand
Rapids: Baker,待出版)。
A 聖戰與滅絕令
約書亞記裡面有不少問題,但是難度最大的便是:那位慈愛的神怎麼會下命令,要將應許之地內所有的居民全然滅絕?這個問題不可能輕易打發過去。不過,若將以色列人的作法放在聖經的時代和古代近東的情境中來看,會有一些幫助。
約書亞記二10講到以色列人如何\cs9盡行毀滅了西宏和噩,這是在約書亞記的用字中頭一次使用動詞「滅絕」(希伯來:h]rm)。民數記二十一21∼35中記載擊敗西宏和噩時,並沒有用這個動詞,不過該次戰爭的行動近乎「滅絕」。82在申命記二34和三6重述這兩次戰役時,則特別強調這個字。五經中另外的出處,只是肯定應當用這個方式對待迦南的原住民(申七2,二十17)。在約書亞記的征服記錄中,這個動詞反覆出現,儘管當地居民都想背叛神,但神說,其中的各族和他們的產業都是屬於祂的。在約書亞記一開頭,將神的東西還給神的概念就很重要,其他聖經的戰爭記錄也相仿,但這並不是以色列人所獨有的概念。
主前第十八世紀,在馬里,一位將領也下令,將戰爭的擄物完全「滅絕」。83這其中有兩個雙生的概念: (1) 向所有人口及產業宣戰, (2) 這舉動要從獻給該國之神明來瞭解;這種概念也出現於第九世紀的摩押(那裡用到同一個希伯來文 h]rm 的字根)、當代的亞述,以及十二世紀的埃及。84摩押王米設(Mesha)記述,他如何奪下以色列的城尼波,殺盡其中的人,並將之「獻給」他的神亞實塔-基抹(Ashtar-Chemosh)。85所以,約書亞記中以色列人的作戰方式,並不根源於舊約所特有的「聖戰」神學。86它乃是一種政治概念,以色列和其他國家都有這種想法。每個國家發動的所有戰爭都是「聖戰」,獻給該國的神明,擴大該神祇的統轄境界。87倘若說以色列對戰爭的態度有何特殊之處,則是:神並不同意所有的戰爭。例如,艾城之役(書七)可以顯示以色列獨特的戰爭神學。
申命記中好幾次提到,要將迦南諸國全然「滅絕」。頭一次出現於第七章,神吩咐以色列人要將所有國家都消滅盡淨,毫不留情(1∼2、23∼24節)。不過,這段經文也清楚指出,迦南人的消滅是逐步的過程,這是神對以色列計畫中的一部分(22節)。二十章陳明,為以色列爭戰的是神,祂會把敵軍交在他們手中。88為這緣故,凡新近蓋房子、種葡萄園、結婚的人,甚至害怕的人,都不必加入以色列的軍隊中(5∼8節)。既然這是神的戰爭,軍隊的多寡並不重要,他們對神旨意的忠誠與委身,才是關鍵所在。10∼11節聲明,在攻城之前可以先要對方投降,打開城門讓以色列人進去,不要抵抗,甘心作奴僕。下面一段(12∼15節)既講到如何對待應許之地以外的各城,可能這種恩惠只臨及這些城,而不是應許之地以內的各城,因為其中「凡有氣息的」都不可存留(16∼18節)。89申命記的律法顯然允許以色列人在戰爭中奪取俘虜(申二十一10∼14)。
喇合的事件是否意指以色列人未順服滅絕令(書二)?這個問題在戰爭中亦同樣出現,引起不少爭論。有些人指責探子與喇合立約,沒有遵照滅絕的指令(申二十章),但他們卻忽略了喇合本人曾用到這個詞(書二10)。若要講論以色列的神學,為何作者竟會將提醒探子的話放在喇合的口中,而這話乃是指出,他們應當把喇合與她的家人全都殺死,對這一點,是批評喇合事件的人所要去解釋的。有些註釋家花了很長的篇幅,將約書亞記二章的探子加上「邪惡又缺乏信心」、「擅自取代神」的罪,因為他們接受喇合的條件;但由以上的事實看來,這種解釋讓人質疑,90經文內絲毫沒有這種暗示。郝克注意到,約書亞沒有對以色列百姓提到探子所起的誓。91他聲稱,放過喇合乃是明明違背神的約;若是如此,百姓一旦感到他們可能遭致神的審判,就應當會要求更多的解釋,不會輕易以憐憫和感恩的心,容讓喇合全家存活。未提誓言的事實,暗示施憐憫給站在以色列一邊的人,與聖約是相符的。約書亞在六16∼19用到「滅絕」一詞,也支持這點。他下令放過喇合一家之時,也同時下令,其他的耶利哥人要全然滅絕。倘若這裡有矛盾之處,約書亞應當會提出來。喇合得救並不是探子的錯誤,他們和他們所起的誓都沒有提起,惟一提到的理由乃是她隱藏了我們所打發的使者。喇合不再附從迦南人和其中的神祇,轉而效忠以色列和以色列的神。
喇合的得救沒有觸犯滅絕令,但這並不意味申命記二十章的吩咐要打折扣。艾城的失敗、亞干和他家人的刑罰(書七)顯明了這一點。經文中說,約書亞將迦南各城的人盡行殺滅,正如上主僕人摩西所吩咐的(書十一12;參:申二十16∼17)。郝克反對這種解釋,他把十一13起頭的至於(希伯來:raq)視為對如何執行「滅絕」令的描寫。92他認為,這裡是說,只有在夏瑣,才把一切東西都毀滅了。所以,以色列人違背了神的命令。不過,這種解釋需要把12、13節作很大的變動,也要動到14、15節。12、15節明明說,約書亞完全遵行了神的吩咐。倘若假定13∼14節是描述不順服,就必須將「滅絕令」作非常僵化的字面解釋,但這種看法不能從其他地方的用法得到肯定,諸如摩押的米設,在那裡,得勝者取了一些戰利品。似乎在不同的狀況之下,「滅絕令」有不同的應用,不過惟一相同的一點,是所有的居民都要除滅。93申命記二十16的凡有氣息的一語,只是指人的生命,其他地方一般用法也是如此(書十一14亦然)。94如此一來,牲畜就不一定要除滅,這和郝克的看法相反。所以至於(raq)的作用是澄清,或特別說明以下的事。它解釋了約書亞如何對待各個城邑,遵行了神的命令(攻下城邑而特別加以燒燬的,只有夏瑣),正如十一14的 raq 也是解釋他們如何擄掠各城(即,擄為掠物而特別只將人殺死)。95
新約聖戰的主題朝兩方面發展。第一,重點為:神和祂所任命的聖子為聖戰的戰士,為神的子民爭戰。96耶穌在地上事奉時,就和魔鬼的權勢交戰(太十二24∼29;可三22∼27;路十一15∼22),在祂仇敵的手中忍受死亡(太二十六∼二十七章;可十四∼十五章;路二十二∼二十三章;約十八∼十九章),又勝過死亡而復活(太二十八章;可十六章;路二十四章;約二十章),繼而率領天上地上的眾軍,與所有敵對者交戰,並且得勝(啟一∼二,十二,十四,十八∼二十二章)。聖戰的問題,以及善良的神怎會滅絕這許多人,這類哲學上的困難,雖然未能因基督的死而得到完滿的解答,但是這件事的確使這個疑難有一些新的亮光。97基督親身背負了世人的罪,成為神與罪惡相爭之聖戰的犧牲品(林後五21)。基督所率領的地上軍隊,也是聖戰的另一個重點:基督徒的一生乃是一場屬靈的爭戰,與罪惡的權勢相爭(林後十3∼5;弗六10∼18)。這場戰爭也需要將仇敵全然滅絕。信徒與罪毫不相干,必須完全與它隔離。新約的主題與舊約的「滅絕令」相仿,亦為:要將一切東西都歸屬於神。耶穌告訴祂的跟隨者,要作門徒,就要像軍隊一樣,全然效忠基督(太八18∼22,十37∼39;路九57∼62,十四25∼35)。
82 在幾節之前(二十一1∼3),記載以色列在南地的城鎮擊敗敵軍時,這個字曾出現過。那裡是用來解釋該地區的一個城名,何珥瑪,這個概念會不會延伸於整章,而將亞瑪力人也包括在內?
84 討論與經文,見 Younger, 235∼236頁;M.
Liverani, Prestige and Interest, 129∼130頁。
86 摩押碑文上,以及舊約經文講到戰爭的經文,對「滅絕」一詞的用法,有人認為是有「固定的結構」。不過,這種結構其實相當一般性,任何一段對戰爭的描述,都可以用得上,例如:含有一段神諭、軍隊的出發、戰爭、城市的攻取、居民的屠殺、掠物的擭取、以及(當然)使用「滅絕」一詞!參 G. L. Mattingly, 'Moabite Religion and the Mesha' Inscription' in
87 參 H. Tadmor, 'Autobiographical Apology in
the Royal Assyrian Literature' in HHI, 42頁;M. Liverani, 'The Ideology of the
Assyrian Empire' in Power, 297∼317 (301)頁。
88 神在軍事上的這種角色,參 T. Longman III and D. G. Reid, God Is
a Warrior, Studies in Old Testament Biblical Theology (Carlisle:
Paternoster, 1995), 31∼47頁。
89 這可以解釋,為何基遍人裝扮成來自遠方的旅人(書九3∼13)。然而,他們是否援用了這段經文,並不清楚。無論如何,這段所關注的,並不是基遍的人性命,而是以色列人在作決定之前,並沒有求問神。
90 參 Polzin, 88∼90頁。
91 Hawk, 73頁。
92 Hawk, 44∼45頁。
93 參 Butler, 86頁;J. P. U. Lilley, 'Understanding the H]erem'; G. Mitchell, Together in the Land, 52∼82頁。
94 J. P. U. Lilley, 'Understanding the H]erem', 174頁,提到參照 T. C. Mitchell, 'The Old Testament Usage of n#s%a{ma^', VT, 11, 1961, 177∼187頁。
95 參 B. K. Waltke and M. O'Connor,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Winona Lake, Indiana: Eisenbrauns,
1991), 669∼670頁,39.3.5。
96 T. Longman III and D. G. Reid, God Is
a Warrior, 91∼192頁。
B 得地為業
最近的文學研究,注意到這卷書前半所記的佔領故事中,一直有一種張力(見上文「全卷結構」的 B. 文學研究法)。一方面,神已將整塊地都賜給了以色列;另一方面,他們必須自己去征服。這種挑戰與機會的交織,乃是神與信徒同工的方式。對基督徒而言,透過基督,我們已經有勝過罪惡與死亡的應許。但是,我們卻要藉著信靠基督的工作、對祂效忠,才能運用這應許(羅三∼八章)。因此,從得地為業這個題目中,可以學到基督徒當如何生活。
地業的分配是由約書亞監督,他是神指定的領袖。這件事代表神將禮物賜給以色列。98對古時的人而言,土地乃是最主要的資源,因此,地業的分配是在物質上顯明神所賜的福,他們將得著平安昌盛。不過,這段經文重點不在土地本身。事實上,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把土地視為神的禮物。土地的主權是神的,而不是以色列的。以色列人只是蒙允許,參與在整個過程中,但是土地的所有權屬於以色列的神。如今,這片地透過神所揀選的中間人約書亞,藉抽籤的方式(顯示是出於神的旨意)來分配給百姓,每一支派都從神獲得禮物。神擁有這片地,它的使用與享受,它所供應的生命,皆是從神而來的禮物。惟獨以色列的神──上主──配得感恩與敬拜。
前面曾經提過(第45頁),此處的邊界清單與古代近東條約相仿,而神學解釋也支持這點。在古代近東,王與王、並其子民之間,由建立條約而開展關係,同樣,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也界定了神和祂的選民之間的關係。約書亞記八章與二十四章的約,提供了神賜下土地的情境。其他條約中,講到契約,便會說明邊界為何,同樣,地業的分配正符合其他聖經之約的法律條文(如:出二十至二十三;申十二∼二十六)。約書亞也和摩西一樣,成為神與百姓立約的中介者。99
第二個特色為:土地是賜給支派(與支派首領)的禮物,而不是給個人的。以色列人社會的基礎單位是支派,而土地則成為支派的結合力之一。如前面所述,若要在山丘地帶存活,需要支派中所有能幹活的人都出力。因此,所有的人都參與在神的禮物中,並從中受惠。許多律法與土地相關,如,它的使用和濫用問題,繼承權等;這些都暗示:對神與以色列之約的順服,以及維繫以色列與神特別的關係,都與土地的正確運用密切相關。對土地正確而全備的使用,不單是以色列每個支派的權利與榮幸,也是他們敬拜神、順服約的基本途徑。土地也會把支派的先祖緊緊相連,因他們在這片土地上生活、栽培作物,並敬拜以色列獨一的神。這些支派的成員都葬身在這片土地上。他們和以後存活的後裔,成為綿延不絕的見證,證明神以信實對待與以色列所立的約,「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二十6)。只要他們向神盡忠,情況就會一直如此。倘若以色列人棄絕這位獨一的神,去追隨其他的神祇,他們就背約了,那時候,神的警告便會生效。這片土地的所有權原屬於神,而現在人卻用它來違背這位擁有者的旨意,否定神的存在,聲稱它屬於巴力和其他神祇。有些學者主張,以色列人原本是迦南人,但是聖經的描述卻相反,說以色列人(原來和迦南人截然不同,單單效忠上主,以祂為獨一的真神)是逐漸變成迦南人的,因為他們去敬拜該地的假神。100所以,神重新宣告祂的主權,並把以色列人逐出該地。既然以色列人不再承認這地是神的禮物,他們就不能再像第一代的先祖一樣,從神的中介人得著它。
萊特(Wright)主張,對基督徒的應用而言,土地對以色列人的重要性,可以從社會/經濟倫理方面來看,而更重要的,則是可以應用在與基督的關係,和信徒彼此的關係上:101
新約的相交經歷內涵非常豐富,而舊約以色列人得著地業的經歷,從神學的類比而言,與基督徒的經歷有許多相似之處。我們必須視這兩者皆為救贖的目的和模式,並不是救贖的偶發事件,或臨時狀況。出埃及最清楚的目的,乃是要去享受神所賜「美地」的一切豐盛;而基督所帶來的救贖,目標則是「從心裡彼此切實相愛」(彼前一22)──實踐在生活中。這兩件事都與兒子的地位相連,其相關的主題則是產業和應許。這兩件事是與神真正發生關係的證明,因為惟有成為祂救贖團體的一份子,才有資格得著。土地是有邊界的,同樣,相交也有範圍,凡是脫離此範圍的,或是不願意接受的,都顯明這人並不是神子民中的一份子(參:約壹二19;太十八15∼17)。
98 E. W. Davies, 'Land: Its Rights and
Privileges' in World of Ancient
99 因此,Ottosson 的建議就顯得相當牽強,他要把約書亞記第十三章和十四∼二十一章分開。但,相關的人物究竟是摩西還是約書亞,其實很難講。兩個人都符合同樣的角色,正如約書亞記頭幾章所強調的。參 Ottosson; Svensson, 11頁。在第十三章與二十二章找到描述流便、迦得、和瑪拿西半支派的記載,並不見得會使這些經文與交織的經文分開,反而更顯得它們是合在一起的,因為全書的整個後半段,都在為第二十四章鋪路。
100 R. S. Hess, 'Fallacies in the Study of
Early
C 神與以色列之約
約書亞記八30∼35和二十四1∼27的立約典禮,背景是以色列人的順服。第五章以割禮和過逾越節,預備百姓來立約。這段經文顯示,約書亞記第五章的那一代人,已經不是在曠野受審判而死的那一代。這些以色列民乃是應許的承受者,這應許是上主神賜給列祖的,也是祂在西乃山上賜給以色列人的。這個國家既答應承擔約的責任,信守約的慶典,就算已經預備好,可以領受神的應許了。
約書亞記第二十四章是以故事的形式,描述那批跟隨約書亞進入應許之地的以色列人,再度與神更新所立的約。這件事與約書亞記八30∼35的立約典禮當然相關,而那個典禮本身也是遵照前人的吩咐而行的。不過,在二十四章,約的形式卻顯得更為完備。曼登豪(Mendenhall)根據早先的另一本書,認為聖經的約與古代赫人(約主前1500∼1200年)藩屬國條約的結構相同。102他建議,這兩種文件既然形式相同,便都是表明要在宗主與藩屬之間建立一種正式的關係(就以色列而言,便是神和以色列)。這種形式的結構為:引言、敘史、一系列條款、為將文件放於廟堂並宣讀給眾民聽所作的預備、見證神祇的清單,以及咒詛(若不順服)和祝福(若順服)。這一切都在正式起誓的典禮中進行。根據後來的發現,主前第一千年的時代可以找到條約式的文字。可是,這些文字沒有敘史部分和對順服所作的應許式祝福。
有些人反對將這種形式用於聖經的約中。這種立場有一部分原因可能為:不願意接受隨這種認同而來的假設。例如,如果聖經的約,如申命記和約書亞記所載,是採取赫人的條約結構,我們便必須質疑某些人的假定,即:這些資料的寫作日期不可能在主前第一千年代之前。第一千年時代的條約均沒有敘史或祝福的條款,惟獨主前第二千年時代的文件才有。有些學者嘗試否定聖經之約會用類似條約的方式寫成。103他們認為,這兩者之間毫不相干。還有些人強調與一千年時代的條約作比較與對比,卻不認真考慮更早時期的形式。104不過,這兩者結構的類似的確存在,正如基欽(Kitchen)所作的一連串說明。105約書亞記第二十四章雖然本身不是一段立約文字,卻報導了這樣的一個約(25節)。條約和聖約之約內所用的詞彙,都有特定的意義,在瞭解約書亞記的這些經文上,這類證據很有助益。106
約書亞記第二十四章是一個高潮,說明神如何對待祂的百姓,不但塑造了他們,還將他們安置在應許之地內。它也成為以色列在這片土地上之歷史的引介,設定了信心與團結的標準,可惜後代的人鮮能持守。
102 V. Koros%ec, Hethitische Staatvertra/ge. Ein Beitrag zu ihrer
juristischen Wertung, Leipziger rechtswissenschaftliche Studien 60 (
103 各種程度的批判,可參 L. Perlitt, Bundestheologie im Alten
Testament, Wissenschaftliche Monographien zum Alten und Neuen Testament
(Neukirchen: Neukirchener Verlag, 1969); M. Weinfeld, Deuteronomy and the
Deuteronomic School (Oxford: Clarendon, 1972); E. W. Nicholson, God and
His People: Covenant and Theology in the Old Testament (Oxford: Clarendon,
1986)。
104 D. J. McCarthy, Treaty and Covenant.
A Study in Form in the Ancient Oriental Documents and in the Old Testament,
AB
105 K. A. Ktchen, Ancient Orient and Old
Testament, (London, Tyndale, 1966), 90∼102頁;同作者, The Bible in Its World (Exeter:
Paternoster, 1977), 79∼85頁;同作者, 'The Fall and Rise of Covenant, Law and Treaty', TynB, 40, 1989,
124∼135頁;同作者, 'New Directions in Biblical Archaeology: Historical and Biblical Aspects'
in BAT, 43∼44頁; 同作者, 'The Patriarchal Age, Myth or History?', BAR 21/2. March/April
1995, 52∼56頁。
106 參以下的研究與書目:P. Kalluveetil, Declaration and
Covenant, AB 88 (Rome: Biblical Institute Press, 1982)。至於約書亞記第二十四章,可參 Koopmans 的摘要,60∼61頁。
D 聖潔與救贖的神
約書亞記的每一部分,都在強調神如何為以色列和約書亞施展恩惠與救贖的作為。從第一章起,神就指揮以色列和約書亞。第二章,喇合承認了神過去的拯救(9∼11節),提供了整個故事的背景。而神解救了喇合,顯明祂是有憐憫的神。同時也證實神是公義的,祂為自己百姓定了旨意,凡是頑強抵抗的人,祂全都擊潰,消滅盡淨。
過約但河時(第三、四章),神的能力顯出奇事(三5),而過河的順序更加強化了這一點。首先,是祭司踏入河中,他們是神特定的代表,約櫃則是神同在特殊的標記。在跨越約但河時,神走在百姓的前面,使他們能夠過去。接著,百姓的代表過河,最後是百姓過去。這裡的順序,先是神的代表,然後是百姓的代表,末了是百姓本身。這個順序反映出神在摩西五經和約書亞中的自我啟示。神將祂的心意啟示給一位中介者,經由這一位再傳給百姓的代表,最後傳到百姓中間。約但河的跨越也展示了神制服大自然的能力。
第六章中,耶利哥的傾倒是神對其中居民不肯承認真神(不效法喇合)的審判。繞行耶利哥城的舉動,讓人回想起神的旨意,就是要以色列人從西乃山起行,進入應許之地,去征服它。這件事也證實,只要百姓保持忠誠,神的旨意就毫無攔阻。
第七章中,以色列人學到功課:神是聖潔的,因此祂的國也要聖潔。由於當滅的物(1節)是單屬於神的,以色列人不能保有,這樣作就等於偷竊。再說,割禮的進行代表立約關係的更新,就是以色列出埃及時與神特有的關係(參五9)。亞干違背了滅絕令,破壞了他們與神的關係,約需要重新恢復。除滅亞干之後,進入迦南的以色列人開始明白,神要求:犯罪便要付出可怕的代價,不單邪惡的迦南人如此,以色列人犯罪也一樣,沒有一個例外。雖然神的忿怒並沒有臨到以色列人,但約書亞在七9鄭重說明了亞干之罪的含義。因為這次犯罪,以色列已經失去了三十六條人命,未來的戰爭會更加困難,因為迦南人知道,以色列人並非不敗之軍。
在約書亞記八1∼29中,以色列的神一方面在爭戰中得勝,一方面又顯出公義與恩惠。以色列人處死亞干,除去了他們中間的罪,因此便可再得勝利。只要符合了神聖潔的要求,祝福必定隨之而來。此處的祝福,則是打贏這場仗,上主賜下恩惠,引導百姓。祂提供了成功的策略,指示約書亞何時展開攻勢,也讓百姓奪取擄物,供應百姓的需要(2節)。按耶利哥的事例看來,不順服導致攻打艾城的失敗,和百姓的悔改;按艾城的事例看來,順服導致以巴路山上立約的慶典。是否願意相信並聽從神的話,成為所有事情的關鍵。
在這卷國家主義最強的書中,神的憐憫也向立約團體內的非以色列人發出,不但喇合蒙恩(書六17∼25),基遍人也得以存活(九章)。雖然對他們而言很不容易,但他們卻選擇與神的子民站在一邊,他們可以敬拜以色列的神。此外,他們在應許之地上可以生存,有自己的一席之地。這些經文和約書亞記八30∼35節所載摩西之約的更新並列,顯出這個約具跨國性的色彩。它的背後為神賜給亞伯蘭的應許,即:萬國都要因以色列而蒙福(創十二1∼3)。
第十章發展出四方面的神學:
第一,神為以色列爭戰,將應許之地賜給他們,正如所立之約的內容。若沒有神,他們不可能成功;若有了神的神蹟,他們不可能失敗。
第二,神蹟只出現在這裡,沒有出現在北方之役中。南方後來成了猶大和南國的產業,這地方特別有神的同在。
第三,儘管代價不小,以色列仍然信守與基遍人所立的約。這個條約並不是神的意思,但是神尊重以色列人的忠實,支持他們回應基遍人的危機,導致南方的征服。
最後,經文顯示,神在以色列所有的政治活動中都扮演要角。他們在神面前遵守諾言,去幫助基遍人。
約書亞在戰爭當中得到神的幫助,當他向神求更大的幫助時,也蒙了應允。每次戰爭、每座征服的城邑,都重複一句話:是神將之交在他們手中。整個記載的開始和結束,都是在吉甲,上主的聖所之前。約書亞記第十一章顯明,神不單在南方作主,也在北方掌權,是平原的主,也是山地的主(與王上二十23亞蘭人的看法相反),迦南沒有一座堅固城可以抵擋以色列的神。
神的聖潔在本卷書的結尾尤其鮮明。約但河東之人要建立一座壇,以紀念以色列之神也是他們的主(二十二26∼27),而在約的更新典禮之後,他們在示劍立碑為記(二十四26∼27)。這些動作和紀念,都指出他們是神特選的子民。
Ⅵ 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的地業分配
翻閱這一段,讀者會發現,其中記載著迷魂陣般的地名,間或插進簡短的說明,提到一些地方是如何獲得、如何分配的。我們很容易想略過這段不讀,但是凡勝過這種試探的人,結果必能對神與以色列之約有更深的認識,更美的領會。這幾章除了記錄了一些細節,以及神如何賜福那些忠心去征服的人之外,也談到一個問題:為何在神對列祖的應許中,土地佔這樣重要的份量,甚至亦成為約的主要內容之一。
研讀這幾章,會碰到四方面的問題:文字的形式、經文的時間順序、城市的辨認,以及這幾章在約書亞記中有何重要性。以下將簡短回顧過去的學者怎樣回答這些問題,然後,我們將從分配地業的角度來思想頭三點。107至於這件事在神學上的意義,請參閱「神學」 B 「得地為業」。特殊的地業分配,則將在註釋的相關部分中,作詳細說明。
曾有人嘗試將這段資料從傳統五經來源的角度來考量。挪士一貫強調申命記式歷史的合一性,他很久之前就提出,這幾章乃是出自一位申命記式編輯之手。108艾利格(Elliger)也同意。109莫文克(Mowinckel)假定原有一種口述傳統,到了被擄之後變成耶路撒冷文件,由祭司式(P)編輯寫成。110這個觀點最後又經范塞特斯倡導,他認為,在民數記內的相關 P 片斷中,目的皆相仿(如,佔領應許之地)。111柯提斯(Cortese)主張曾有兩次祭司式編輯,認為一次在強調土地和其分配,而另一次則增加了故事部分。112這種看法帶來了複雜的解釋語、接合點和環扣處,和挪士單純的一位編輯說大異其趣。113事實上,要回答這一段資料所提出的問題,來源鑑別法用處不大,理由如下:
第一,這段材料的名字大部分為地名,這點使得來源鑑別的理論只在最後的編輯方面才有用。
第二,近日學界對來源鑑別用在摩西五經方面的本質與可靠性提出了問題,而這裡應用該方法,也產生了類似的問題。114要評估編輯的順序,或者一份文件的演進,單憑從最終文件內所收集到的證據,是辦不到的,至少必須要有一些外在的掌控,來作某項假說的根據。就摩西五經和約書亞其餘的部分而言,由於來源鑑別提不出相關的外在資料,以致各種來源鑑別的假說都顯得非常主觀。
第三,以下將說明,透過其他古代近東邊界描述以及遺址的辨認,所得到的外在掌控,讓人對此份文件的正確性給予極高的評價。因此,此處的研究只限於考查文件的文學形式,同時,至於這些文件目前的位置,對寫作日期和目的有何意義,以下也會探討,不過,這方面必須參照古代近東的其他記錄,並且顧及本章所記之地名原為何處。
第十三∼二十一章的情境,包括了前十二章講到征服的事件。既然土地已經佔領,接下來的一步便是分配地業。115地中海一帶其他古代民族的征服記錄,也是採用這個順序,尤其是希臘文學中對新殖民地的記載。116各支派實際的地業分配,大致上是按著征服的次序記載,首先提到約但河東之地,然後講到迦南地的南方,最後才轉到北方。其中有一個修正的趨勢,就是先提摩西指定分配的地業(約但河東),以及那些聲稱從摩西得到某些權利之人(迦勒和西羅非哈的女兒們)。這個順序無法從以色列歷史中任何其他歷史時段或政治因素的角度來解釋。117
107 R. S. Hess, 'Tribes, Territories of' in
G. W. Bromiley 等. (eds.),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 Revised
edition, 4 vol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9∼1988), IV, 907∼913頁;同作者,'Asking
Historical Questions of Joshua 13-19: Recent Discussion Concerning the Date of
the Boundary Lists';同作者,'Late Bronze Age and Biblical Boundary Descriptions of the West Semitic
World'。
109 K. Elliger, 'Tribes, Territories of' in
IDB, IV, 701∼710頁。
110 S. Mowinckel, Zur Frage nach
dokumentarischen Quellen in Josua 13∼19 (
111 J. Van Seters, In Search of History.
Historiography in the Ancient World and the Origins of Biblical Histor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3), 331∼337頁。
112 E. Cortese, Josua 13∼21: Ein
priesterschriftlicher Abschnitt im deuteronomistischen Geschichtswerk, OBO 94 (Fribourg: Universitatsverlag; Gottingen: Vandenhoeck &
Ruprecht, 1990)。參對這本書的評論,S. L. McKenizie, JBL, 110, 1991, 713∼715頁。
113 參評論,K. L. Younger, Jr., CBQ, 55, 1993,
105∼106頁。
114 參約書亞記全卷來源的討論(導論Ⅲ及Ⅳ)。
115 Z. Kallai, 'The United Monarchy of
Israel - A Focal Point in Israelite Historiography', IEJ, 27, 1977, 103∼109 (106)頁。
117 Z. Kallai, 'Organiza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Frameworks in the
A 文學形式與寫作日期
阿爾特(Alt)更進一步研究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把邊界的說明和城市清單作一區分。約但河以東似乎是領域清單。118阿爾特把城市和其掌握的領域區別出來。他認為,若這兩者正在邊界上,有時領域和城市會分屬於不同的支派。119邊界的說明,存於王國之前的晚期、或王國之初的文件中。每當支派之間為土地的擁有權發生爭議的時候,就可以此為憑,來作判決。其中只有猶大邊界的說明為晚期所寫,即約西亞時期。挪士觀察邊界說明中,連接各個定點所用的介系詞和動詞;120他注意到,有些南方邊界的說明中,出現重複描述同一邊界的情形,但是連接詞則不同;於是他建議,這些乃是出於後期的一位編輯。挪士認為,邊界說明的日期,是在聯合王國之時,由於整個地區都在王的治理之下,所以需要讓人以為整塊土地皆為神的禮物。艾利格和奧伯萊(Albright)接受這番說詞,但庫夫曼(Y. Kaufmann)卻追隨阿爾特,把邊界的說明定在王國之前,尤其是在但支派遷到北方之前。121庫夫曼把邊界說明定義為:完全征服的理想輪廓。它們的來源為每個支派的歷史記錄。庫夫曼也像許多人一樣,注意到便雅憫支派邊界的一些城,似乎同時屬於其他支派。他的結論為:一份官方的文件絕不可能容許有這種混亂。阿哈隆尼(Aharoni)為猶大解決了這個問題,他建議:猶大的邊界並未出現在約書亞記第十五章。122那裡所記的,不是猶大的北界,而是與它相鄰之便雅憫的。其他的邊界則為迦南地的,如同民數記三十四章所記。阿哈隆尼主張,邊界說明的日期,乃是在王國之前北方各支派結盟之時。由於整個邊界說明顯出一致性,在講述整片地時,毫無遺漏或重疊的現象,所以柯勞斯(Cross)和萊特(Wright)都主張,它們源於一份文件。123
卡萊和納曼都主張,邊界說明的日期是在王國時期。124他們的結論出於兩個理由: (1) 邊界說明是在描述實際的歷史狀況,而聯合王國乃是以色列控制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所有土地的惟一時期; (2) 在王國之前,並沒有需要制定邊界,125各支派散居四處,不會因土地而彼此相爭。這兩點──尤其是第二點,乃是基於一項理論的幻滅,即:以色列人原來在迦南地曾組成近鄰同盟。這種以一個中央聖所為中心的支派結盟模式,是基於古希臘的狀況。近代社會學的研究質疑這個模式的價值。126如果近鄰同盟的模式被推翻,因此支派結盟也不成立,那麼,在所有支派由同一位領袖帶領(即,聯合王國)之前,就沒有理由需要一套邊界系統。然而,沒有證據顯示,任何形式的同盟都不可能存在。另一方面,如果約書亞記其他經文的見證亦可採納,我們有理由接受,除了大家庭、甚至單一的支派之外,還有更大的合作單位存在。127
阿爾特將不構成支派邊界的城市清單,歸入以色列歷史各個不同的時期。128他主張,猶大的城市清單源於南方,寫作日期應為約書亞的時期,和邊界說明相同。阿哈隆尼則認為,所有城市清單都有管理的目的,來源有二:一為猶大清單,另一為所羅門分區的清單。129卡萊也主張這些清單的來源不止一處,北方清單和便雅憫的城市源於所羅門時期,至於猶大清單,他則將日期定在希西家執政時(約主前700年)。130
聖經明說,應許之地的全然征服,到了大衛作王才實現(王上四21)。在第八世紀烏西雅和耶羅波安二世作王時,他們的權勢又再度遍及這地。將整片應許之地的地業分配,與約書亞時期相連,讓人重新考慮邊界清單的日期,以及其最初的本質與目的。
在古代的近東,和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的邊界說明最接近的,是晚銅時期烏加列的文件和赫人首都(哈土撒斯)的文件。131它們之間有三方面類似。第一方面,在形式上,這些邊界說明都具備: (1) 前言和結論,指出該邊界是與那(幾)片土地有關; (2) 簡短的歷史,散插在邊界說明當中; (3) 若重複說明相同的邊界,在拼寫、順序和所選擇的地名上,會略有差異,而介系詞和各地之間的歷史說明,也會略有不同。132第二方面的類似,為與邊界相關的團體。以色列各支派,和烏加列及哈土撒斯的邊界說明,所提出的團體,乃是在決定之時,處於邊界兩方的單位。第三方面可作比較的,乃是說明的目的。在古代近東文字中,這些是出現在條約之中,暗示它們乃是要界定相關之政治團體的合法關係為何。至於聖經中,神乃是在與以色列立約,邊界說明是要界定神向列祖應許的成就,而情境是正式的立約典禮,就是在地業分配之前(八30∼35)與之後(二十四章)舉行的典禮。既然文化情境相似,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邊界說明的寫作日期也應該相仿。
晚銅時期,烏加列和亞拉拿(Alalakh)遺址內,曾發現楔形文字的城市清單。133這些楔形文字清單,源出於城邦清點人口的過程。它們都屬於一系列人民或物件清單的一部分,城市之名標示出其來源或去處。城市清單通常會有一段前言,說明所列的項目或人員的重要性,還有一段摘要,再度說明清單,有時會提供人員或物件的總數。這些管理用的清單有時很長,相當複雜,其中再分成細目,各有前言與摘要。許多南方城市清單、北方城市清單和利未人城市清單,都很像這類管理清單,134各有各的前言與摘要,指出城市的總數。有些較長的清單又再作分類,正如管理清單一般。這或許暗示,它們原來是管理的文件,記錄城市與支派所分配的地業。不過,約書亞記的清單和烏加列與亞拉拿的清單也有一些不同: (1) 其中並沒有提到與城市相關的人員或物件; (2) 含有解釋語,把城市和約書亞記內的故事連在一起; (3) 已經完全融入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土地的應許,以及更廣的立約情境(書八30∼35,二十四章)中,而這些則將整片土地界定為神賜給祂子民的禮物。
日後,除了但支派的遷徙(細節記在士師記十八章,參:書十九47),和南北國的交戰之外,並沒有什麼證據顯示,已定的邊界有什麼大改變。有些支派,如以薩迦和西緬,並沒有清楚的邊界,只有城市清單。理由或許是因他們所處的位置。以薩迦得到的,是迦南地中心的耶斯列谷,他們一定覺得很難把這些大的城邦擺平,劃出其周圍的邊界來。西緬處於猶大以南,常會受到沙漠的盜匪攻擊,也會受到耶拉米萊人(Jerahmeelites)和徹利泰特人(Cherethites)的掠奪,後來大衛也與他們爭戰。135
至於地業分配的細節討論,詳見註釋內與各支派相關的部分。
119 同作者,'Das System der Stammesgrenzen im Buche
Josua', Sellin Festschrift: Beitra/ge zur Religiongeschichte und
Archaeologie Pala/stinas (Leipzig:
A. Deichert, 1927), 13∼24頁;前書,KS, I, 193∼202 (200∼202)頁。
121 K. Elliger, 'Tribes, Territories of'; W.
F. Albright,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122 Aharoni, Land, 248∼262頁。
124 Kallai, 277∼325頁;同作者,'Tribes,
Territories of', IDB Supplement, 920∼923頁;Na~aman, Borders, 75∼117頁。
125 N. P. Lemche, Early
126 最近的研究與書目,參 J. W. Rogerson, 'Anthropology and the
Old Testament,' in World of Ancient
127 參書二12,七14,八30∼35及二十四章。
129 Y. Aharoni, 'The Province List of
130 Z. Kallai, 'Tribes, Territories of', IDB
Supplement, 922頁。
131 R. S. Hess, 'Late Bronze Age and
Biblical Boundary Descriptions of the West Semitic World'。
132 有關後面一點,參 M. E. J. Richardson, 'Hebrew Toponyms', TynB,
20, 1969, 97∼98頁。
133 R. S. Hess, 'A Typology of West Semitic
Place Name List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Joshua 13-19',待出版。
134 便雅憫(十八21∼28)、但(十九41∼46)、猶大(十五21∼62)、西緬(十九2∼7)、以薩迦(十九35∼38)、與利未(二十一章)各支派的城名清單,都具管理清單的特色。瑪拿西主要城市的清單(十三31,十七2∼3、11)形式則不同。參註釋及表十六。逃城(二十7∼8)和其他較短的清單,都與故事的上下文緊密銜接,沒有前言與摘要,因此與管理清單不同。
B 遺址的辨認
約書亞記十三∼二十一章大部分是地名,正如前面所提,或是邊界說明,或是城市清單。註釋部分將介紹每個支派的地業,並分析地名的性質,對故事段落也會作簡略的說明。此外,地名將按照經文的順序列在一份表上。在每個地名之後,會有一個圖表,說明這個地名是出現於希伯來聖經(MT),還是希臘文聖經(七十士譯本,分為 A 和 B),或兩者皆有。136接著,若有資料,便會列出阿拉伯之名、以色列之名,和編號。編號是指以色列和約但所用的體系,以區分它們國內的地區。遺址的號碼,前三個數目是其東西向的位置,後三個號碼是其南北向的位置。前三個號碼數目愈大,表示遺址愈靠東方,後三個號碼數目愈大,表示愈靠北方。
隨著對該地區和其歷史的瞭解,遺址的辨認過程愈來愈複雜。137一般而言,歷史地理學家會研究所有聖經之內與聖經之外、凡提到該遺址的資料,去確定某段時期的居住者是誰,以及該地點與別處遺址或自然景觀特點的關係。這種研究要再結合對該地區的詳細考察,才可辨認古代所有的聚居中心。每一個地點都要註明在地圖上,再加上一些細節,諸如,和已知的古代道路、地形特色(泉水、河流、山等)有多接近,以及與其他的遺址相距多遠,當地對這些中心曾存在之處給予什麼名字,也要收集。有時這類名字保存了遺址的古名;不過,經過了幾個世紀之後,一個地名也可能從一個遺址「搬到」另一個遺址。一個地區的各個遺址都應當詳加研究,有時只需要辨識遺址表面殘存的陶器,就可以看出當地有居民的時期為何。有些遺址則已經進行挖掘,這種研究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判斷該遺址何時有居民、它的大小和重要性為何。有時會發現一些文字;至於剛好發現刻有該地名稱的碑文,則是極罕有的事。
歷史地理學家運用所收集到的文字、地形、語源和考古資料,提出最適合一切資料的遺址可能。由於資料五花八門,所以不同的地理學家對遺址的說法不一,也並非不尋常。而令人驚訝的,則是一般公認的遺址已達很大的數目。本書以下的清單,是以阿哈隆尼(Aharoni)精采的地名研究為優先考慮。如果有些研究提出另外的建議,書中也會提及。
136 約書亞記十四∼二十一章所記的城名,在所有古代譯本中的情形,參 Svensson 的研究。這本書也談到摩西五經和歷代志內平行的經文,並與歷史書和先知書中所提到某些地區的城名清單作比較。
137 Aharoni, Land, 105-130頁;H. J.
Franken, 'The Problem of Identification in Biblical Archaeology', PEQ,
108, 1976, 3∼11頁;J. M. Miller, 'Site Identification: A Problem Area in Contemporary
Biblical Scholarship', ZDPV, 99, 1983, 119∼129頁;A. F. Rainey, 'Sites, Identification of',
IDB Supplement, 825∼827頁;同作者,'The Toponymics of Eretz-Israel', BASOR, 231, 1978, 1∼17頁;同作者,'Historical
Geography - The Link between Historical and Archa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BA,
45, 1982, 217∼223頁;同作者,'Historical Geography', in J. F. Drinkard, Jr, G. L. Mattingly and J. M.
Miller (eds.), Benchmarks in Time and Culture: Essays in Honor of Joseph A.
Callaway, Archaeology and Biblical Studies I ( Atlanta: Scholars Press,
1988), 353∼368頁。
大綱
Ⅰ 征服(一1∼十二24)
A 全書的目標和預備工作(一1∼18)
i. 與過去的銜接(一1)
ii. 應許:全書概覽(一2∼5)
iii. 責任:當剛強的囑咐,和其原因(一6∼9)
iv. 順服與領袖的印證:全以色列組織起來(一10∼11)
v. 約但河東的各支派(一12∼18)
B 喇合與探子的任務(二1∼24)
i. 約書亞打發兩個探子(二1)
ii. 喇合的家(二2∼8)
iii. 喇合的信仰告白和要求(二9∼13)
iv. 探子對喇合的承諾(二14∼21)
v. 探子返回(二22∼24)
C.過約但河的儀式(三1∼四24)
i. 約書亞和所有以色列人啟程出發(三1)
ii. 過河的吩咐,第一部分(三2∼5)
iii. 過河的吩咐,第二部分(三6∼13)
iv. 祭司入河(三14∼17)
v. 十二塊石頭(四1∼10)
vi. 百姓過河(四11∼13)
vii. 約書亞受尊崇(四14)
viii. 離開約但河(四15∼18)
ix. 轉到吉甲(四19∼24)
D 預備的儀式:割禮(五1∼12)
i. 迦南人的懼怕(五1)
ii. 約書亞吩咐百姓行割禮(五2∼3)
iii. 行割禮的理由(五4∼9)
iv. 以逾越節作為承受產業的開始(五10∼12)
E 第一次進攻:征服耶利哥(五13∼六27)
i. 進攻前的吩咐(五13∼六5)
ii. 耶利哥的征服(六6∼25)
iii. 征服耶利哥對約書亞的影響(六26∼27)
F 第二次進攻,第一部分:艾城的失敗和其結果(七1∼26)
i. 在艾城的失敗(七1∼5)
ii. 以色列人的俯伏(七6∼9)
iii. 找出過犯所在(七10∼21)
iv. 解決罪的問題(七22∼26)
G 第二次進攻,第二部分:在艾城的勝利(八1∼29)
i. 耶和華對約書亞說……(八1∼2)
ii. 作戰的指示(八3∼8)
iii. 準備工作(八9∼13)
iv. 艾城的反應(八14∼17)
v. 在艾城的勝利(八18∼29)
H 在以巴路山立約(八30∼35)
I 以色列敵人一覽(九1∼2)
J 基遍人的例外(九3∼27)
i. 基遍人的詭計(九3∼15)
ii. 基遍人被揭穿(九16∼27)
K 勝過耶路撒冷王和南方聯盟(十1∼43)
i. 亞摩利人的戰略(十1∼5)
ii. 基遍人的反應(十6)
iii. 勝利(十7∼43)
a. 摘要(十7∼10)
b. 神在戰爭中的角色(十11∼15)
c. 以色列人在戰爭中的角色(十16∼43)
L 勝過北方聯盟(十一1∼11)
i. 北方聯盟的威脅(十一1∼5)
ii. 勝過北方聯盟(十一6∼9)
iii. 勝過夏瑣(十一10∼11)
M 整個征服的摘要:靠神的命令得勝(十一12∼23)
i. 標題:約書亞遵行了神一切的吩咐(十一12)
ii. 征服的城邑(十一13∼
iii. 征服的王(十一17b∼22)
iv. 總結與轉接(十一23)
N 征服概覽(十二1∼24)
i. 約但河東擊殺的王(十二1∼6)
ii. 約但河西擊殺的王(十二7∼24)
Ⅱ 以色列各支派分配地業(十三1∼二十一45)
A 剩餘的未得之地(十三1∼7)
B 約但河東的地業分配(十三8∼33)
C 約但河西地業分配的前言(十四1∼5)
D 猶大拈鬮所得之地(十四6∼十五63)
i. 迦勒的地業,第一部分(十四6∼15)
ii. 猶大的疆界(十五1∼12)
iii. 迦勒的地業,第二部分(十五13∼19)
iv. 猶大的城邑清單(十五20∼63)
E 約瑟二支派所得之地(十六1∼十七18)
F 其餘各支派所得之地(十八1∼十九51)
i. 前言(十八1∼10)
ii. 便雅憫所得之地(十八11∼28)
iii. 西緬所得之地(十九1∼9)
iv. 西布倫所得之地(十九10∼16)
v. 以薩迦所得之地(十九17∼23)
vi. 亞設所得之地(十九24∼31)
vii. 拿弗他利所得之地(十九32∼39)
viii. 但所得之地(十九40∼48)
ix. 約書亞所得之地(十九49∼51)
G 設立逃城(二十1∼9)
H 利未人之城(二十一1∼42)
i. 利未人之城的前言(二十一1∼8)
ii. 利未人之城(二十一9∼42)
iii. 分配地業的總結(二十一43∼45)
Ⅲ 結論:對神應有的敬拜(二十二1∼二十四33)
A. 祭壇之爭(二十二1∼34)
i. 約書亞對約但河東之人的吩咐(二十二1∼8)
ii. 約但河東之人回到家園(二十二9)
iii. 祭壇(二十二10∼11)
iv. 約但河西之人威脅要打仗(二十二12∼20)
v. 約但河東之人解釋築壇的目的(二十二21∼29)
vi. 使團接受其解釋,返回家園(二十二30∼33)
vii. 約但河東的人為祭壇取名(二十二34)
B 告別演說(二十三1∼16)
i. 神為以色列人所行的事(二十三1∼5)
ii. 順服的挑戰(二十三6∼11)
iii. 對未來的警告(二十三12∼16)
C 示劍的立約大典(二十四1∼27)
i. 會眾再次聚集於示劍(二十四1)
ii. 神為以色列所行的拯救(二十四2∼13)
iii. 立約的承諾(二十四14∼24)
iv. 立約的確認(二十四25∼27)
D 在迦南地定居(二十四28∼33)
地圖
圖一 約書亞記一至十二章的北部各地

圖二 約書亞記一至十二章的南部各地

圖三 約書亞記十三章的流便和迦得之地

圖四 約書亞記十七至十九章的以法蓮和瑪拿西之地

圖五 約書亞記十七至十九章的便雅憫和但之地

圖六 約書亞記十五章的猶大之地

圖七 約書亞記十九章的西緬之地

圖八 約書亞記十九章的西布倫和以薩迦之地

圖九 約書亞記十九章的亞設和拿弗他利之地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