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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書亞記第十三至十五章

 

擴展土地──首要原則(十三1-十四5)

(一)

將聖經時代以色列的產業的律法加以系統化並不容易。任何時候我們討論舊約時代的民族,談的當然是那個民族在一段長時期中的改變情況。中間的一段期間,我們說的是兩個相鄰而且多少屬於獨立王國的較為穩定狀態。早期我們看到的是一個分散的、較屬於部落式民族的定居和合併的圖畫。較後的聖經時代,猶太人或者飄泊在中東,或者定居在圍繞�早C路撒冷的舊猶大地,這是一個非常擴張的帝國的細小的行政區域。人們對於所有權和產業的態度隨�旨犮N而改變。

社會結構當然很不相同。然而,有兩種思路經常重複出現。一是土地擁有權屬於公有,而這個『公社』("Commune")是包羅範圍較廣的家族。在最早的部落式的社會,這種情形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後期的習慣法律,當家庭成員面對喪失土地的危機時,廣泛的家族成員便會出手相助(讀路得記時便能看到這種實例)。

以下幾章所顯示的另一持續不變的思路朝向不同的方向。有時與筆者所說的發生衝突,有時卻有增強的作用。這就是全部土地屬上帝所有的觀點,既非私人所有也非團體產業。他是所有權的最高持有人,有權分配給他的族人。

這是貫穿約書亞記後半部(十三至十九章)的主要思想,說明他不僅是至高之上帝,也是土地擁有�式A站在主動的地位提醒約書亞去做未完成的工作。或者,較清楚的說明是做為以色列的上帝,對以色列的土地負有責任。與迦南的宗教衝突的一個大因素是在名稱上。巴力這個名稱,正代表了擁有者、物主、丈夫或主人。

(二)

上帝提醒年紀老邁的約書亞說:『你年紀老邁了,還有許多未得之地』(1節)。擁有權是真正的但不是絕對的;上帝給予,但不是放棄不理。正如聖餐之前感恩禱文所說:『不因他施予而減少,也不因他不施予而見增』。對以色列人來說,『擁有』比名義上的擁有權有更積極的含意。十三章七節說把土地分給他們作為他們的產業,這土地是需要耕種和發展的。

筆者特意將一節和七節串連起來是有原因的。聖經學者都承認接下去的幾章約書亞記,內容發展錯綜複雜,以致資料,難於一致。初稿似乎是經過增訂,而且常有打岔的情形出現。打岔的段落中又常有加插的部分。在加插過程中,一些主要的觀點有了修改。我們只須讀第十三章幾節經文,便能找到第一個例子。

初稿(7節的大部分,然後7節)是接在一至十二章之後,那�婼秅峎顳悃�還有廣大的地方沒有征服,還指出要把所得之地分給各支派為業。經過重寫的二至-六節一段,揭示了一個副題:約書亞事實上沒有完全征服迦南地。當然,這一段顯得含糊不清。在希伯來文和英文都可作不同的闡釋。『完全征服』可以指『完全佔有』或者『徹底擁有』。這樣,地理上的計算就需要解釋了。分給的方法不是按十二支派的數目劃分,而是按九個半支派計算。因此另一段的插入是提醒讀者另外兩個半支派已在約但河東邊定居。它們的疆土在八至十二節中有簡單的描述(接下去一節指出在東邊還有未被圍困的領土)。但在計算上仍然不夠清楚。聖經用兩個主要方法計算以色列共有十二支派。一個方法是將利未及約瑟支派算在�堶情F另一個算法是排除利未人而把約瑟算為二支派:以法蓮及瑪拿西。約書亞記用的是第二個方法。利未人不需要擁有土地,他們的責任與祭壇及聖火有關。只是經文上對這件工作的描述可能值得另作考慮。第卅三節重複了十四節的話。類似的重複在聖經中是常有的,為的是讓讀者在加插部分之後仍能找到線索──十五至卅二節阻滯我們,以便把八至十二節的內容加長。經文的初稿提及過約但河,只要說明外約但已在掌握之中。如果約書亞記是一部以色列在約但河西邊產業的完整記錄,最好是把約但河東的產業記錄也包括在內,因此有十五至卅二節的記載。但是當利未支派又把我們帶到產業的問題上時,值得注意的是經文指出上帝本身是他們的產業。利未支派與上帝的國得失攸關。

第十四章的開始又把我們帶回主要問題上。它讓我們面對十三章開始所指示的方向──約但河西迦南地的分配,這�媮棬S別指出約書亞是由代表團協助。產業的分配是由拈鬮的方式進行,並且現在解釋了利未支派不算在內,二個半加九個半仍然成為十二支派。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神聖職務在我們看來好像過於超現實,但我們再次得到保證他們在俗世弟兄的土地之內有他們的城邑和公用草原。

猶大領先迦勒隨後(十四6-十五63)

這兒第一次而且很詳細的提及猶大在迦南地南面的土地。創世記中有關雅各(即以色列)的家庭資料,把流便、西緬和利未的名字排在猶大之前。猶大的名氣不僅於此可見,而且在許多其他聖經傳統中也都反映出來:在以色列北國淪陷時,她還生存;當以色列國崩潰及被擄期間,她繼承和執行了所有以色列和聖經的傳統。舊約聖經實際上是一本猶太人的經典。猶大與長兄流便最早串演了把做夢的約瑟賣去埃及使他生存下來(創卅七章)──後來在接下去的一章,他與他瑪有了可恥的事情。但在有關早期傳統中很少提及猶大將來的角色。

約書亞記的後半部不僅給予猶大首要的地位,而且對他有詳盡的描述。最先是在十五章一至十二節中對於疆界的詳細描述。猶大的南鄰是以東。我們常以為以東屬於南外約但。但在初期的王國和很晚的羅馬統治時期均稱以土買是從死海與撇特拉(Petra──編者注:撇特拉是死海的首府,參見本社出版聖經地理229-300頁)之間的山寨向西伸展。猶大東岸以死海為邊界。它的北面邊界與便雅憫族為鄰(參見十八15-19)。讀者若熟悉通往現代耶路撒冷城外的路線,會發覺北邊疆界的東面一半靠近耶路撒冷通向耶利哥的道路,而西部是鐵路路線,由耶路撒冷直達海岸平原。將地中海劃為猶大西部的邊界,是對擁有權作最大要求,因這樣做是漠視非利士城鎮在海岸平原的聯盟。對土地權作要求的最方便方法,是假定別人不存在。

二十至六十二節記述猶大國土的綱要,及各地點的名單。對現代的歷史地理學家來說,這些地區不是金礦便是其他礦的礦區,看他們需要甚麼。許多猶大城鎮以後不再在聖經中出現,但是別是巴(十五8)仍是別得溫(Bedouin)部落的主要市場,也是以色列南面的主要城鎮。洗革拉(31節)是贈給大�珥茪H的禮物,答謝他對非利士人的服務(撒上廿七6)。亞杜蘭附近的山洞(35節)為大�珒ㄗ悀F避難所(撒上廿二1)。拉吉(39節)和希伯崙(54節)已在第十章出現。約櫃從非利士人那�堸e回,在大�狴撈膨N它送上耶路撒冷之前,基列耶琳人把它接回去(撒上七1)。基列耶琳的另一個名字基列巴力或稱巴拉(9節),使我們明白有些人對於含有敵意的地方名字態度審慎,有些人就不那麼在意了。最後第六十二節提及死海之畔,馬賽大以北的隱基底美麗綠洲。鹽城可能是一九四七年發現了死海古卷之地庫姆暖(Qumran)的古老的小鎮。

本章�埵釣潃茩�得注意的例外,一個很清楚明確,一個較為隱藏不露。最後的一節承認耶路撒冷無法征服,而它的原有居民耶布斯人與四周圍的猶大人同住(這一點又令我們想起我們在第十章的討論)。審慎的讀者會留意到四十五至四十七節列了城鎮的名稱,卻沒有寫下總數。以革倫、亞實突和迦薩及一切有關聯的土地不算在內,但都有提及。這張城鎮名單較那表揚大堆沿海地方的描述更為可靠,但沒有涉及非利士一詞。

現在就留下迦勒了。迦勒在猶大的山區與希伯崙的聯繫似乎是一件值得爭論的事。有關的聖經傳統難以彼此一致。根據約書亞記十五章十四節的記載,是迦勒將巨人亞衲的後代趕出希伯崙,又從那�塈藆援麻z的居民。根據士師記一章十至十一節的記載,猶大人在這些行動上有功勞。但是在約書亞記十章卅六至卅七節中,我們讀到約書亞徹底毀滅了希伯崙及其居民。十一章卅一節又說約書亞毀滅了『住在山區、希伯崙、底璧、亞拿伯、猶大山地……所有的亞衲族。』卻沒有列明作甚麼貢獻。難怪那些推動迦勒要求的人兩次而且很詳盡加以報導(十四6-15),第一段且引用摩西自己說的話(令讀者想起民十四24及申一36的記載)。迦勒及約書亞──有的人說迦勒是精神上的領導人物──他們在以色列人過約但時,使以色列人排除懼怕迦南人的心理。迦勒終於得到希伯崙為業。後來希伯崙成為大�猁熔臚@個首都。──《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