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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書亞記第二十章

 

四 設立庇護城 二十1∼9

  這一章和下一章,是分地的補充篇幅。這一章乃為完成出埃及記廿一13設立之地方,作為無意殺人而卻致人於死者逃難的所在。民數記卅五9以下,說明須在約但河東和河西,各設三座城為這庇護地。申命記四41∼43,已記述在河東的三座城。然後,在申命記十九1∼13,再要求以色列人在得到河西地業時,也要分定三座城為誤殺人者逃命的所在。這章經文,就是總結以上所述各章節者。

1 庇護城的作用 二十1∼6

二十1∼2

  耶和華曉諭約書亞說…… 有關耶和華,請參看一1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3,Name=1 上主命令約書亞征服迦南 一1∼9};約書亞,請參閱本書緒論之「約書亞其人」{\LinkToBook:TopicID=101,Name=壹 約書亞其人}。這句話是表明神諭。事實上,本書中約書亞一切的作為,都正如這�堜珨〞漱@樣,是上主吩咐他;他也遵從上主的話,忠心慇懃的去行。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照�汝祕閰瓴敹晪A們的 約書亞忠心耿耿行上主一切所吩咐的,而這所吩咐的,往往是上主曉諭摩西的。這意思是說,摩西就是這律法的中保,正如保羅在加三19所說的。

  為自己設立逃城\cs8 這逃城的功能,在下面3∼6節將會解釋。但這庇護地,並不是為他人�朵Q而設,而是為自己的�朵Q而設立。因為每個人都有可能要使用到它的時候。

二十3∼4

  使那無心而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cs8 七十士譯本,在這句並沒有無心而的字樣。事實上,七十士譯本的譯者,常常省略不必要的字句,因為誤殺就必然是出於無心。有心殺人,就是謀殺了。七十士譯本不但在此省略上述三字,在這整段中,下面第4∼6節,除了第6節的「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以外,均不見譯出。這固然可能是七十士譯本的省略,但更大的可能,是七十士譯本所依據的,乃較古的版本,而這較古的版本並無這些字句。這些字句,是希伯來文抄本在主後一三○年代有定本前,根據民數記卅五章和申命記十九章,而加上了的。

  這些城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 按摩西的律例,凡流人血者,他的血也必為人所流(創九6)。故此凡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民卅五16∼17);且不能以贖價作代替治死(民卅五31)。在古代司法制度未完備如今日時,這「治死」故意殺人者,是由被殺者的親屬去執行的。這執行者,經上便稱之為報血仇的人(參看民卅五19)。誤殺不同於故殺;誤殺是無心之失,正如民卅五22∼23和申十九4∼5所講述的例子。誤殺者不該治以死罪。但報血仇的人因喪失親人,心頭火熱,就不能分辨誤殺故殺,一律報仇,則誤殺人的亦無安全。為此,這逃城就是他們庇護的所在。不過,律法是為每個人而預備的,故此這庇護城並非專為「他們」,是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

  那殺人的要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 這是指誤殺人的,可以逃到就近的一座庇護城去。但若故意殺人的,就算逃進了庇護城,還是要給交出來,讓報血仇者治死的(參看申十九11∼13)。

  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 古代的城門口,是市集、示眾、說教和審判的所在地。在所羅門王時代,人可以逃到神壇那�堥D公道(王上一49∼53)。這種方法,也許行之甚久。但到約西亞王的時代,因為嚴厲實行中央聖所的申命記法例,而鏟除了地方神壇(參王下廿二3∼廿三20),因此便須有民治的庇護地來代替古代神治的庇護所。這民治的庇護所固然有逃城,也是要在城門口,使誤殺人的可以在那�堭o到公正的審訊。審訊的人,也是按申派的法例,是由長老執行,而不是按祭典的法例由祭司主持。有關長老,請參看七6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65,Name=B 約書亞和長老的哀傷與祈禱 七6∼9}。

  他們就把他收進城�堙A給他地方,使他住在他們中間 這是聖經極為人道的安排,也是為人設想週到的處置:在初審通過後,給予庇護的准許。

二十5∼6

  若是報血仇的追了他來,長老不可將他交在報血仇的手�堙K… 尋仇的人到來,長老不但有權不交誤殺人者,且有保護誤殺人者不被殺害的責任。原因是他無心殺了人,而不是有意的謀殺。

  他要住在那城�堙A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這是正式的審訊。按民卅五14的規定:會眾要按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前面第4節之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聽,是只有單方面的訴說;這�堿O兩造在場,可以互相對質(參看徒廿五15∼16)。

  等到那時的大祭司死了,殺人的纔可以回到本城本家…… 這是按祭典在民卅五25的規定而設置的。以色列人在被擄之後,因為沒有王,又因為祭典高舉祭司,特別是大祭司,使他有王的特赦功能,所以規定在大祭司死時,誤殺人者可以離開庇護城回家。若不是等到大祭司死了而走出庇護城的誤殺人者,報血仇的仍可殺他而無罪(參民卅五26∼28)。這含義也是:大祭司死了,特赦已經生效,誤殺人者已無罪了,報血仇的人若仍殺他,就犯了故意殺人罪了。

二十1∼6

  從現有的聖經傳統來看,庇護地的設置已在摩西時代規定了。這說法是正確的。但摩西的律法是指神壇為庇護所(參看出廿一14)。王國時代,明顯的就實行此例(參看王上一49∼53,二28等)。但在申典強調到中央聖所去獻祭敬拜之後,各地各支派的神壇均遭廢除,就必須有新的安排以處理這誤殺人者的所在。所以,申命記便一再的有此庇護城的申述(見申四41∼43;申十九1∼13)。申派所強調的,就正如在這�堜畛羲滿A是由長者作審斷。到被擄時代的祭典,卻不但強調在「會眾」前的審判(參看民卅五12、24、25等),也�早咫j祭司死了時,正如從前王國時代的王死了時的特赦功能了(參看民卅五25)。為這原因,在大祭司未死之前私出庇護城的誤殺人者,若被報血仇者遇見而殺死,報血仇者並無殺人罪,是誤殺人者自己的過錯。

2 庇護城的所在 二十7∼9

二十7

  在拿弗他利山地,分定加利利的基低斯 有關基低斯,請參看十二22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92,Name=3 約書亞擊殺的諸王 十二7∼24}。因為有好些基低斯,所以要強調加利利的。但若注意本節所述的河西三座庇護城的話,就會知道在地理的分佈上,是自北至南(這是申派�早咱_方的明證),而且是加利利、撒瑪利亞、猶大的三分法。有關拿弗他利地,請參看十九32∼34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220,Name=G 分給拿弗他利支派的土地 十九32∼39}。

  以法蓮山地,分定示劍 有關示劍,請參看十七2{\LinkToBook:TopicID=191,Name=2 摩西擊敗的諸王 十二1∼6}、7{\LinkToBook:TopicID=192,Name=3 約書亞擊殺的諸王 十二7∼24}的註釋。這示劍,原本屬瑪拿西支派的城,這�堳o強調以法蓮山地,表明這是南北分裂後,以法蓮支派是北方的領導支派,故有此說法。

  在猶大山地,分定基列亞巴 有關基列亞巴,請參看十四15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203,Name=2 迦勒得希伯崙為業 十四6∼15},並請參看十3有關希伯崙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80,Name=1 五王攻打基遍 十1∼5}。

  我們要特別注意的,不但是在地理環境上,這三座庇護城為分配在各大區的中心之名城,而且這些城也是分給了利未支派的(請參看廿一11、21、32)。

二十8

  又在約但河外耶利哥東…… 這約但河外,是站在以耶路撒冷為中心而說明地理位置的講法,就是約但河東的意思。有關約但河,請參看一2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3,Name=1 上主命令約書亞征服迦南 一1∼9}。耶利哥自古以來,都有重要的地位,特別是要過約但河者,常以此地為主要點,所以亦是指示地理位置的標誌地。有關耶利哥,請參看二1{\LinkToBook:TopicID=137,Name=1 探子到喇合家 二1∼7}和六1{\LinkToBook:TopicID=157,Name=1 繞城的吩咐 六1∼7}的註釋。

  從呂便的支派中,在曠野的平原,設立比悉 有關呂便,請參看一12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5,Name=3 約書亞吩咐河東支派的人同往 一12∼18}。曠野,則請參看一4{\LinkToBook:TopicID=133,Name=1 上主命令約書亞征服迦南 一1∼9}和五6{\LinkToBook:TopicID=153,Name=1 行割禮 五2∼9}的註釋。但這�堜珨〞�曠野的平原,乃指摩押平原而言。比悉的原義是礦石或強健的意思。這城也是屬於歸給利未支派的(廿一36)。

  從迦得支派中,設立基列的拉末 有關迦得,請參看一12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5,Name=3 約書亞吩咐河東支派的人同往 一12∼18};基列,請參看十二2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91,Name=2 摩西擊敗的諸王 十二1∼6}。至於拉末,其名字的含義可能是珊瑚或高地的意思。這不但列為利未的城邑(廿一38),也是所羅門王分區供給王家的一地(王上四13),更是亞哈王戰死的所在(王上廿二3∼37),亦是耶戶受膏之地(王下九1∼14)。

  從瑪拿西支派中,設立巴珊的哥蘭 有關瑪拿西,請參看一2{\LinkToBook:TopicID=133,Name=1 上主命令約書亞征服迦南 一1∼9}和十六9{\LinkToBook:TopicID=210,Name=B 以法蓮的境界 十六5∼10}的註釋;巴珊,則請參看九10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77,Name=2 基遍人的欺瞞與立約 九3∼15}。哥蘭的原義,是環行或放逐之地的意思。城在加利利海之東約二十五公里,今已荒涼。但其一帶地區,今仍叫哥蘭(或戈蘭)高地。此城亦屬撥歸利未支派的(廿一27)。

二十9

  這都是為以色列眾人,和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所分定的地邑,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 從這句引自民卅五15的話,可知以色列人在被擄於外邦後,更知作寄居的外人須得到一樣的法律對待,所以祭典的律例,更能照顧到寄居的外人,也是從他們被擄的體驗中得來,而不單是因先祖曾在埃及為奴的緣故。

二十7∼9

  按照申派的安排,不單如申四41∼43所記,在約但河東立了三座城,就是比悉、拉末和哥蘭;也如申十九章所要求的,在河西設立了基低斯、示劍和基列亞巴為庇護城。這些在地域上分佈均勻,在地名上眾所共知的城邑,不單是為以色列人在無心而誤殺人時,可以知所逃避而免被報血仇者所害的所在,也是為誤殺人之外人得有庇護的場所。──《中文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