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紀上第二章
F 大衛對所羅門之吩咐(二1∼9)
神吩咐君王必須將他的責任傳給他的繼承者(申十七18∼20)。這種最後的指示標示著領導權的轉移,例如摩西(申三十一1∼8)、約書亞(書二十三1∼16)及撒母耳(撒上十二1∼25)。大衛的政治遺訓及見證很有可能是在一段不短的時期中講出來(或寫下來?)的(參:代上二十八∼二十九)。雖然大衛的吩咐中包括有個人性的鼓勵(2節),是為了個人及國家未來的好處著想(4節),但這並不是要特意造成「就任文類」(installation genre)135。整段經文包括當時人所耳熟能詳的申命記律法之總結以及他的繼任者將會依此受到的審判。
肅清政敵,就算是用合法的方式來作,也會引人萌生道德方面的疑問,這是早已存在的問題,參:大衛及基遍人事件(撒下二十一)。大衛沒有及時採取行動,只是暫時採取權宜之計,以致沒有解決施行報復(32∼33節)及刑罰毀約(41∼46節)的基本需要,這在當時是王的責任。
有些學者認為這段經文是後來的編者手法,以避免所羅門要承擔個人仇殺的責任,並將此責任轉移給大衛。雖然大衛及大衛家在作者的筆下是理想模範,但也有學者認為作者在此解釋神永不止息的愛及「永遠」的國位應許(撒下七15∼16)現在因為他的子孫沒有忠心向神(參:王上二4,十一11)而受到限制。這段經文也同樣可以解釋為大衛一心想要在轉移國權以前清除流血之罪及咒詛。這裡所選擇的例子顯示出在這以前被忽略了的公義(約押,5∼6節)、對憐憫的需要(巴西萊,7節)及人違背了王的命令或人的起誓時必須受到管教(示每,8∼9節)。
135 這是 D. J. McCarthy
的說法,'An Installation Genre?', JBL 90, 1971, pp. 31∼41.
i. 行主的道(二1∼4)
「遺訓」(NEB)是當時通行的習俗(王下二十1;參:創四十九29;徒二十18∼35)。大衛清楚知道自己老邁將死(「走世人必走的路」,亦即必死之意)。他勸勉的話經常引用申命記(如八6、10∼12),與約書亞的遺訓相似(書一1∼9,可能約書亞身為軍事領袖而成為他的英雄),也與律法極為相近。當剛強的勸勉是指在精神、體力及靈性上都要站穩(申三十一7、23),要作大丈夫(參:林前十六13)。
君王言行的標準是要遵守神的律法,視為己任,忠心事奉(3節,mis%meret],神所吩咐的;申十一1;參:創二十六5)。君王的人生態度應當是「行主的道」,謹守約的責任(REB 譯為「本分」,申五33亦然,且隨處可見),遵守(申六2,等等)神的律例(RSV 譯為「宣布的條例」)及祂所有的誡命、典章、法度。惟有如此,王及國家才會亨通(申二十九9;s*a{kal,意為辨悉、洞察,然後才亨通;RSV 便強調這點)。這並不是教導「因信亨通」的教義,乃是呼籲人要明智地行事以蒙福。這是所羅門(三28;太十二42)及所有敬虔之人的特色。以色列的王向來不是法律的來源,乃是在律法以下,因為神立約的律法一視同仁地適用於王及人民。神的應許是帶有條件性的,取決於所羅門的子孫是否謹慎自己的行為(希伯來文作:謹守他們正確的生活方式),「在真理中行在神面前」(NIV 譯為「忠實地」;和合作:盡心盡意誠誠實實)。「行在神面前」是申命記式的用語,經常出現在列王紀中(三6,八23、25,九4等等),但是更常出現的用語是「在神的面前過活」(希伯來文是 hit[halle{k)136。
136 此詞也可表達在神的裡面實行公義,參:D. J.
Wiseman, Essays on the Patriarchal Narratives(Leicester:
IVP, 1980), p. 147,註31及 Nebuchadrezzar and Babylon(Oxford:
ii. 報復約押(二5∼6)
要想解決大衛「血腥遺言」的難題,惟有找出究竟是誰應該負責任。若約押的確在太平之時如在爭戰之時(亦即爭戰流血,'blood of war' 5節;參:申十九1∼13,二十一1∼9)一樣的流無辜之人的血,則他是罪不可赦的殺人者(參:撒下二18∼23)。他此舉很有可能是出於不忠,而非出於自衛,乃是與他殺押尼珥而引起的家族恩怨有關(撒下三19∼30)。他謀殺亞瑪撒是出於嫉妒,並非因為他耽延過期或不忠於大衛(撒下二十8∼10)而報復。因此 MT(及 NIV)定約押為有罪(他的腰間……他的腳下……)。另有經文則將罪咎歸在大衛頭上〔按照 LXX(L)〕;古拉丁譯本作「我的腰間……我的腳下……」(RSV、NEB、JB、REB、NRSV)。
6. 智慧是辨別是非及判斷的能力(三9),以對世界廣泛的認知為基礎(四29∼34),有見識地、適時地採取行動。白頭(老年)下陰間〔NIV作「下到墳墓」,希伯來文為「陰間」(Sheol)〕為理想狀態。安然不僅是「未受損傷」之意(此為 Gray 之定義),乃是與神與人立約融洽共處(見王下五19,二十二20,參:創十五15)。希伯來人一如其鄰國一樣,對死亡之處(陰間)認識並不清楚,認為是經過黑暗塵土進入墳墓裡面的陰間。大衛的錯在於他自己未能及時下令審判,現在卻將責任交給所羅門,這為他的兒子及子孫帶來許多的麻煩及恩怨。希伯來律法清楚規定父親犯錯所受的審判可能會落在子孫身上(申五9),但子孫卻不應當為此被殺(申二十四16)。
iii. 恩待巴西萊(二7)
在執行公正審判時,必定也有恩待人的機會。巴西萊曾在大衛流亡之時供應他的需要(撒下十七27∼29),這善行一如所有的好客之舉一樣均應當得到報答。恩待(JB;NIV 譯作「顯出仁慈」;NEB 譯為「顯出堅定的友誼」)意味著為了遵守約的要求而採取忠實的行為(因此 RSV 譯為「忠誠地交往」)。巴西萊的家庭(包括他的兒子金罕,撒下十九37)正如守望相助的鄰舍一樣地支持大衛(NIV;AV譯為「他們靠近我」)。與王同席吃飯等於養老金,受益者固定地自王室取得衣食的供應,並有住屋及田地以維持受益者及其家庭之生活(參:撒下九7;王上十八19;王下二十五29∼30)137。
137 D. J. Wiseman, Nebuchadrezzar and
iv. 報復示每(二8∼9)
示每的祖先基拉之名曾在聖經中出現過(創四十六21;參:士三15),他們的家鄉在伯大尼以北的巴戶琳,他曾經用「狠毒的言語咒罵」(AV;NIV 譯為「苦毒」)神的受膏君。這是該死的罪(出二十二28;王上二十一10),但大衛曾起誓不殺他,以致無法除去那咒詛的威脅,因此他嚴嚴指示所羅門不要視示每為「無罪」(AV、RSV;參:NIV 譯為無辜)。希伯來文 nqh 意為「豁免刑罰」(參:REB 譯為「不能免去刑罰」)或「不受誓言約束」。流血下到陰間是指直接宣判死刑(34∼36節)。
G 所羅門繼大衛之位(二10∼12)
作者用他記載每一位君王生平結尾的公式來記載大衛王朝的尾聲,包括他的埋葬、統治時期、地點及繼位者(參導論)。四十年可能是表達一個世代之久(參:撒下五4∼5)。與他列祖同睡,參一章21節。大衛的墳墓在錫安(俄斐勒),在彼得的時代為人所共知(徒二29),但其確實地點不詳。NEB(以及一些其他的抄本)認為第11節的目的是要引進第12節及其後的經文,但是按編輯習俗而言這卻無法成立,王朝在不同首都統治的長短(參十六23)通常是結束公式中的一部分。
H 所羅門施行報復(二13∼46)
所羅門清除異己之舉被視為是堅立大衛國度必須的過程(12節;參46節)。這標示著大衛王朝的結束(1∼9節)以及所羅門王朝的開始。他的報復被描述為一個合法的過程,是君王必須刑罰反叛者(一52)、謀殺者、政治暗殺者及破壞立誓盟約者之惡行的過程。大衛預見到這種後果,因此囑咐他的兒子使用他的智慧及判斷力(6、9節)來作判斷決策,謹慎及憐憫也不可少(7、26∼27節)。所羅門的作為或許不一定都是有智慧的,因為最終導致大衛王朝分裂。
i. 亞多尼雅(二13∼25)
亞多尼雅的緩刑取決於他不行惡,亦即不反叛(一52)。雖然他(可能是真心的)接受他「沒有被冊封」(NEB)這個事實,承認不料(NIV 作「然而局勢已變」)「國反歸了」他的兄弟,並且這事也是「出乎耶和華」(15節),但是所羅門仍視他要求亞比煞為妻一事為他想要篡位之手段(22節)。
我們很難判斷拔示巴願意作中間人之舉是一個陰謀,還是出於對她自己兒子的憐惜(20∼21節)。她身為太后之尊(19節,王起身迎接她),十分有權。王右邊的寶座是尊榮的位置(詩一一○1;來一3,十12;彼前三22)。
22. 亞多尼雅可能篡位之威脅是因為他有長子繼承權(一5),他有祭司及軍隊的支持,再加上要求王的妃嬪或妻子均能使篡位合法化(見一2∼3、15;參:撒下三6∼7,十六20∼22),這些都導致所羅門的恐慌。
23. 所羅門決定施以死刑,並指著神的名(耶和華)重重地起誓。這是一個你死我活的誓言,他若不施行死刑,則會導致他自己(「願神同樣地對我」,亦即殺死我)及其他人的死亡。「願神重重的降罰與我」(NIV 譯作「神對付我」)翻譯得也中肯(NEB 譯為「神如此幫助我」),他在起誓時求告神批准他的審判,並求神應許他的王國得到堅立(24節;參:NRSV、RSV),因為神已照著祂對大衛的應許(4節;代上二十二9∼10)藉著他兒子羅波安(參:十一43,十四21)的出世,「為我建立家室」。
ii. 祭司亞比亞他(二26∼27)
因為亞比亞他支持亞多尼雅(一7,二22),因此也必須受到對付。但因他與利未人及大衛的關係(撒下十五24、29;參:撒上二十二20∼23)使他得到寬容憐憫。這證明有些學者所持的理論認為,這段經文是編者批評祭司行為之評語(例如,使用以弗得)是錯誤的,這段經文並未如此指責祭司,反而作者用之以證明有關以利家不再有人繼承的預言(撒上二31∼33)得到應驗。利未支派的祭司及撒督支派(有些人認為撒督支派源自耶布斯人)的祭司之間的區分在被擄以前許久已然開始(參:王下二十三8∼9)138。由此時直到主前一七一年(《馬喀比書下卷》四24)撒督家族一直支配大祭司職位。亞比亞他被侷限於要住在亞拿突(Anata),現在被認為是在耶路撒冷北北東約
138 J. G. McConville, 'Priests and
Levites in Ezekiel', TynB 34, 1983, pp. 4∼5.
iii. 約押(二28∼35)
約押與亞多尼雅同謀(RSV譯為「支持」,參一7),也預料到自己會有何下場。在聖所尋求庇護之權只適用於意外殺人致死者,不適用於故意謀殺(出二十一13∼14)。七十士譯本加了所羅門問約押的一個問題,問他為何要逃到那裡去。謀殺者必須受到刑罰(申五17),所羅門也知道這流血的罪必歸到約押自己身上(「歸到他自己的頭上」),而不歸於大衛及其家室(31∼33節)。這使得有些解經家認為作者在為所羅門開脫,欲將責任推到大衛頭上的解釋無法成立。約押謀殺了兩個人(33節;撒下三27,二十9∼10),因此他的死乃是神公義的審判。「血債血還」是神的作為,不是所羅門報私人恩怨140,因此「流這二人血的罪,必歸到約押和他後裔的頭上」(NEB,參:創九6;詩七十九10),卻不歸大衛家,即使大衛的手下要執行約押的死刑也是如此。
34. 參第31節。死無葬身之地對死者及其家人而言是奇恥大辱(王上十三22;耶十六6),未經遮蓋的暴力流血也被視為會呼叫要求報復(創四10∼11)。即使是罪犯都得以埋葬(申二十一23),因此約押被葬在他自己的墳墓裡(NIV;「墳墓」希伯來文意為「房屋」),撒母耳也是如此(撒上二十五1)。這是當時的慣常風俗,此處可能指他父親在伯利恆的墳墓(撒下二32)或在其附近,位於「曠野邊緣」(NEB)或「鄉下地方」(REB)。
140 R. Yaron, 'A Ramesside Parallel', VT
Supp, 1958, pp. 432∼433.
iv. 示每(二36∼46)
所羅門為了完成大衛的遺願,最後必須除滅示每,他是便雅憫人,與掃羅有關,曾經咒詛大衛王。大衛曾經暫時地放過他(撒下十六\cs165∼14),但是卻要所羅門執行審判(8∼9節)。所羅門將示每侷限於耶路撒冷之內,將他與他在巴戶琳(在 Scopus 山坡以東)的產業隔絕,免得他與便雅憫支派的人一同謀反篡位。這畫地為牢的刑罰由示每自己起誓同意(「甚好」暗示正式同意,參42∼43節)。所羅門一直等到示每破壞此約,去非利士人之地找回逃跑的僕人。當時國與國的協約中經常有互相遣返逃亡者的條文〔一如亞拉拉克(Alalakh)碑文第三條及烏加列碑文〕141,大衛流亡時與亞吉王所立的約(撒上二十七2∼7)可能便有一些這樣的特別條款。瑪迦是一個很通俗的名字,因此亞吉可能是一位與其祖父同名的繼任者。但是不論情況如何緊急,示每也不應當忘記他的責任。作者又一次地暗示:示每招到神的審判,所羅門明智地執行之。
46. 這節經文重新肯定所羅門在三年的統治後堅定了他的國位,可將之與大衛王朝結束時的情況作一比較(12節)。因為沒有一個王國在離開神的律法時仍然能夠成功的(撒上十三13),因此這節經文為所羅門的王朝作了一個恰當的引言。
141 W. F. Albright, 'New Canaanite
Historical and Mythological Data', BASOR 63, 1936, p. 24; F. C. Fensham, 'The
Treaty between Solomon and Hiram and the Alalakh Tablets', JBL 79, 1960,
pp.59∼60; D. J. Wiseman, The Alalakh Tablets(London:
British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 at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