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紀上第十七章
iii. 以利亞及先知對抗亞哈(十七1∼二十二40)
列王紀上其餘的部分都是亞哈及其繼任者之朝代,重點乃在於強調敢言的先知以利亞及以利沙,與罪大惡極、違背神的話的君王之間的抗衡。有關以利亞故事之簡介,請見導論Ⅴ C 2. 「預言來源」。這裡有極多的「神蹟」,應當與其他全國性危機的時代相比,例如出埃及記時代,對教會而言,則是基督出生、死亡、復活及教會隨而誕生的時代。
a. 神保守以利亞(十七1∼16)
請注意神如何插手為祂的使者提供食物及安慰,以幫助他繼續他的使命。神使用人(15節)、自然(鳥,6節)及使者或天使(十九4∼8)來執行這些任務。在創造之時(創一29∼30,九3)、在曠野飄流(出十六31∼35)、在耶穌基督的時候,神也同樣地為了人而插手干預。在此神如何供應的細節不詳,但顯然是神蹟,一如餵飽五千人一樣(約六10∼14、30∼31)。
(1)第一個神蹟(十七1∼6)
1. 以利亞(「耶和華是我的神」)的名字象徵了他所傳揚的信息(參:王上十八39)。他是一位先知(LXX 加此註明),也是一位禱告勇士(十八36;雅五17∼18)。他的出生地提斯比在基列地(1節,在約但河東北部),不是拿弗他利地的提斯比(《多比傳》1:2)。如此的讀法便不需要變動子音(參:MT to{s%a{b[e^「其居民」,AV)。由拜占庭時代開始,提斯比便被稱為 Mar Elias,在雅博以北
永生的神有大能及主權,相形之下迦南雨神巴力無能為力,這是此段經文的主題(參:摩四6∼11)。以利亞將有三年半的時間禱告神不要下雨(路四25;雅五17),這段期間他的信心將受到考驗。亞哈雖然知道以利亞的禱告生活很認真(十八42∼45),但他對這位「使以色列受災者」的挑戰卻無動於衷,不願放棄偶像崇拜。
2. 耶和華的話臨到……顯示接下來的事件都是出於神。這並非僅是一個引進第5、6節主要故事的公式而已(參8節)。以利亞並非想要逃避不事奉神,也不是要逃避無所不在的神的面(詩一三九7∼10)。他逃往基立溪,那裡可「俯視」(希伯來文 `al
p#ne^ 約但河,並非在約但河東邊(NIV、RSV、NAS,參:AV 作「前面」)。以利亞躲藏在一處不容易被亞哈的家人及同黨找到的地方,一如他後來躲在撒勒法(9節;十八10)一樣。此地區可能是耶利哥以東的 Wadi Qelt。我們不需要特別去找一處在亞哈治下以外的約但河東的地方(一如 Eusebius, Onomasticon 174)。
4∼6. 我們若想要得到神保守的恩典,必須要先順服神。神所使用的方法可能因人而異。有些解經家不認為這裡是應讀作烏鴉(`o^r#b[i^m),就算可經證實為現代約但河東的阿拉伯黑人(`@ra{b[i^m──相同的子音),都有其他的解經家覺得此為「不必要的合理化」278。「肉」在當時乃奢侈品,早晚食物及肉的供應會使讀者回憶起神不斷的供應(出十六8、12)。
(2)撒勒法的寡婦(十七7∼16)
接下來的兩件神蹟強調神的供應不會中斷,同時是以其他人先供應先知的為基礎(7∼16節),這是神在應允禱告之前給人的試驗(17∼24節)。這種供應乃被視為實現神的應許(9節;參14、15節),一如烏鴉曾扮演的角色一樣(4節,參6節)。那寡婦看出以利亞(神人,18、24節)非比尋常,並且學習分享待客的福氣。
9∼14. 撒勒法(現代的 Sarafand,在西頓以南
這件事以及接下來的神蹟可與以利沙相似的作為相對照,以利沙也同樣的供應油及使一個孩子由死裡復活(王下四)。因為後者比較詳細,許多人認為這兩個神蹟均以後者為本(Jones 及 Gray 持此看法)。然而,這兩個神蹟的細節有所不同,我們也無法否認有一件以上相似的神蹟,基督及早期使徒也有類似的情形,這兩件相似的神蹟可能被選擇用來顯示以利沙有與他師父相同的權能。
b. 使寡婦之子復甦(十七17∼24)
根據孩子的母親(18節)、先知(20節)及在孩子得醫治以前周圍的人而言,這個孩子的確已經死了。這是聖經中第一個使死人復活的例子,不能僅僅以接觸性魔法或是先知藉著口對口的甦醒法傳遞先知的生命力來解釋279。當時停止呼吸便被算為死亡的指標,因此很難令人想像這裡所謂的死只不過是指身體虛弱;「沒有死亡卻能夠有新的生命」也很難令人接受(h]a{ya{h,22節,此乃 Gray 及 Johnson 之解釋)。先知使孩子復活一事挑起大部分在場者極大的信心宣告(24節;參:出十八11)。
18. 你和我有什麼仇?或作「你為何插手?」(參 NEB)譯自希伯來文「與你何干?」(參:約二4)。一如舊約人物的思想一樣,她相信死亡及疾病必定是某些隱藏的罪被「顯露出來」(NEB,詩十九13;約九1)而致遭罰。神人的意思不僅止於一個十分傑出的人物。參:增註。此詞乃用來指神的使者(士十三6;參9節)、先知如摩西(申三十三1;書十四6)及撒母耳(撒上九6)、君王如大衛(代下八14;尼十二24),他們的話均帶有神的權柄。這形容詞其實應當應用於每一位藉行為彰顯信心(24節)的神的忠僕(提前六11;提後三17)身上。
20. 我寄居在這(希伯來文為 mit[go^re{r),亦即受到接待。有些解經家將之解釋為「我使之招災」(罕見的希伯來文兩形體 ga{ra^,但這種解釋並無甚分別。
21∼22. 他伏在孩子的身上,此乃一個極為特別的希伯來字(measured himself)。NEB 的「在……之上深呼吸」源自七十士譯本之語譯,受列王紀下四34之影響。此處的「靈魂」(AV、RSV;nep{es%,NIV 作「生命」)本身不能作為建立死後靈魂仍存教義的基礎。──《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