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志下
第四十一課 歷代志之二
題示:讀歷代志下兩遍。
像撒母耳記上下,和列王紀上下一樣,在希伯來文中,歷代志上下本來是一卷書的,它的書題是Dibre Hayyamim,意思即「歷代大事紀」。書之分成為上下兩卷,是始於主前三世紀七十士譯本的,在那譯本中,歷代志上下是被稱為「省略紀上」和「省略紀下」。把它分為二書實在高明,但稱之為「省略紀」卻實在不敢恭維。因為這樣一來,歷代志就成了歷史之補篇,而書之真正目的反變得模糊不清了。我們中譯本稱之為「歷代志」,實在是不錯之書名,始源于耶柔米(Jerome),他在主後三八五年到四○五年間,把聖經由希伯來文譯成拉丁文,那譯本就叫作「拉丁文武加大譯本」(Latin Vulgate)。它之所以稱為武加大譯本是因為貴哥利一世(Gregory I,主後540一604)及第一次大公會議(主後1562)均接納它為普及譯本(Vulgatis,意即一般的,普通的),在某些武加大版本中,我們發現有「歷代之書」(Chronicorum Liber)作歷代志之題目。
——巴斯德
到這裡為止,我們只研究了歷代志統一的思想及目的,現在就要看看它的內容了。未看內容之前,且先留意幾方面。
資料來源
簡單地說,歷代志的材料是根據很多早期文獻,再加上作者的歷史觀(如上述)編匯而成,其中一些部分還是直接引述的(參代下五9,八8等「直到如今」一詞,便可推想是出自引述之文獻,因歷代志寫作的時候,所羅門的聖殿早已蕩然無存)。歷代志作者前後共引述了十四種文獻:
(1)以色列和猶大列王記(代下廿七7)。
(2)列王的傳(此為注釋書之名稱,英文名是Midrash,參代下廿四27)。
(3)先知撒母耳的書(代上廿九29)。
(4)先知迦得的書(代上廿九29)。
(5)先知拿單的書(代下九29)。
(6)示羅人亞希雅的預言書(代下九29)。
(7)先見易多的默示書——論耶羅波安者(代下九29)。
(8)先知示瑪雅的史記(代下十二15)。
(9)先見易多的族譜篇(代下十二15)。
(10)先知易多的注譯(代下十三22)。
(11)哈拿尼的兒子耶戶的書(代下廿34)。
(12)先知以賽亞論烏西雅篇(代下廿六22)。
(13)先知以賽亞的默示書(代下卅二32)。
(14)何賽的書(代下卅三19)。
作者之所以廣泛地採用這些資料,其意義是十分重大的,那表明:
(1)作者乃言之有據,是有資格來從一全新的角度編寫他們的歷史。
(2)他引用的文獻,絕不艱僻難近,乃是流行於民中,這就更可說明他工作的對象不是老學究,而是普羅大眾。
(3)這些可資翻查的材料來源,應該叫喜歡吹毛求疵的學者相信聖經是信實可靠的。
(4)它也證明以色列人絕不如「學者》所謂喜歡東抄西襲,或是道聼塗説的民族,他們都是仔細謹慎,幾經艱辛才挑選,比較,才編成他們的歷史,又用盡各種方法把它們保存下來,其一絲不苟的精神,就是近代的學者也要瞠乎其後。
注意我們列出來的一種參考文獻:以色列和猶大列王記。這書名出現過三次(代下廿七7,卅五27,卅六8),另外有四次是把書名的次序略有更調,是作「猶大和以色列諸王記」(代下十六11,廿五26,廿八26,卅二32),這兩個書名指的都是同一本書。似乎這本書的資料,非常豐富可靠(代下廿七7);不過我們可別弄錯了,這本「以色列和猶大列王記」不是聖經上那卷列王紀,事實上歷代志上下和列王紀上下可能都曾參考過這卷書而寫成的。歷代志注明是取自「以色列和猶大列王記」的材料:在聖經中的列王紀都是沒有的,這就可證實不是同一本書了。
現在我們看歷代志下。為了本書之目的及篇幅,最好還是從簡而言之。這是一卷讀了叫人黯然神傷的書,它的開頭是光明璀璨的,但結尾就悲慘之極了。全書可分為兩部分:
(1)所羅門四十年升平之治:一至九章
(2)猶大國至被擄之歷史:十至三十六章
至於所羅門統治之記錄,大部分都是關於聖殿的。我們研究列王紀上時,已經分析過聖殿的建造,所羅門的為人,和他預表的意義等,這裡就不重複了:讓我們看看歷代志下對一個國家及道德生活的看法是怎樣吧。
按大衛之約,他的後裔應該承受三方面的權利與責任的:
(1)一個堅定的國度。
(2)建造一聖殿。
(3)過一種有紀律和操練的生活。
在所羅門統治之初期,這三種權利與責任都實現了,以色列國因而達到了空前的盛況,而華美榮耀的聖殿亦落成,但是呀,他們也應該恒守一種紀律和操練的生活才是,我們卻見這第三個條件慢慢被忽略了。
神應許的本身,終歸是要應驗的,也可以說是不帶「若果」這一條件的,因為基督就是他們一切應許的總歸(參撒下第七章之注釋),但要應許立刻應驗在他們身上,這個「若果」的條件就一定要遵行,有人說得好:
「神賜智慧、財富與能力給所羅門,若果他繼續行在耶和華的道中,不偏左右,他就會享長壽(王上三14),但他落空了,結果最後的一種福氣就得不著,死時才五十九歲。」
所羅門死後國內的光景多麼可憐——從羅波安到國分南北,到西底家,然後被擄,分散列國!我們不個別研究南國二十個王的事蹟了,讀歷代志下,就會瞭解他們的生平;但這段歷史的中心意義卻絕不可忽略。
在歷代志上,我們看見有兩個新的局面,一就是按神的盟約而立的國位,另一則是按神啟示的樣式建造,而又因神之居中而得榮之聖殿。國位與聖殿是互尊互榮的,坐寶座的王若尊重聖殿,神就賜福給他的國,他的國位就得榮耀。但自耶羅波安始,除了間中一些改革及宗教復興外,整體上神的子民是背道離經的,情勢一代不如一代,到一地步聖殿最壞的仇敵竟然就是猶大的寶座,終於二者不能並有了,其中之一必定要離去,當然不可能是聖殿的,就這樣,猶大的國位敗亡了。
大衛的寶座中落後,聖殿也受到摧殘——被火焚燒,事實上猶太人對聖殿的污辱已經到了極點,巴比倫用火焚毀聖殿,也只是叫聖殿不復存在,而不是繼續受羞辱,國位與聖殿都過去了,到後來,新的聖殿要蓋起來,卻是蓋在一個沒有寶座,沒有國位的時代!
這就是歷代志從一個國家來看的中心意義。現在再看他屬靈及道德方面的意義。從羅波安一直到最後一個王為止,除了間中的復興及改革外,我們可以說他們對神的關係是日見淡薄的,因而他們的國勢也日見衰微,因此我們應該緊記這一功課:國家對神之反應,是決定她的歷史及命運之重要因素。
對以色列人如是,對天下萬國也沒有分別,我們留意下面的記載:
「烏西雅定意尋求神,他尋求,耶和華神就使他亨通。」(代下廿六5)
「約坦在耶和華他神面前行正道,以致日漸強盛。」(代下廿七6)
這公式在整部歷代志下都是加以強調的。把歷代志上下聯起來,我們就看見整個大衛王朝的興衰過程:崇高的呼召、深厚的祝福、邪惡的敗行,而引至悲慘的結局。神豈不是要藉歷史向我們啟示:國之興亡,端在乎對神之態度?全國上下若一心尋求神,神就使他們強盛,全國上下若離開真道,就只有自招敗亡,我們若不能明白這資訊,讀歷史就枉然,這一代的君王和政治家到什麼時候才可以明白?這一代的智士又到什麼時候才能瞭解?時代的轉易不會改變這個歷史法則的。
也許因著近代國際問錯綜複雜的關係,我們不能一下子就看出它的重要性——就如我們不能為自己的一代寫歷史一樣——但時間過得久一點,我們立刻就可以發現:至今它仍然有效,且看看二百年前美國之興起,及今日他們國內外遭遇到的困難,英國也如此。國之盛衰,不在乎她的政治或經濟條件如何(如近代流行的觀念),乃在乎她的道德原則及屬靈氣候。
我們給神留個什麼地位,也就等於帶領自己的國家走上興盛或衰亡的命運,其間是沒有例外或僥倖的可能的。昔日以色列的君王、首領及百姓自欺欺人,以為這個肉眼看不見的神,一定對他們的所作所為是看不見,又以為他們就是作惡,神也不會查問,但一味硬著頸項,罔顧先王的遭遇,掩耳不聽神興起的先知,不斷的行惡,結果他們錯了,「神是輕慢不得的」,他管理,他揀選,他也必按公義施行審判。他賜我們許多的特權,是不認識神的人所不認識的,但他從沒有賜我們去任意犯罪的特權,以低賤的生活來污辱他崇高呼召的,只會招來敗壞的結局。我們相信今日那國家,那領袖,那百姓應該學會的了。
下面的表會幫助我們記得歷代志下的意思:
聖殿與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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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神之態度為決定之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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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所羅門四十年之治(一~九) 早期之建設(一) 聖殿之建造(二~七) 全盛之時期(八~九) 所羅門駕崩(九29~31) Ⅱ 猶大國至被擄之歷史(十~三十六) 國位之分裂(十) 猶大之諸王(十一~卅六) 被擄巴比倫(卅六15~21) 古列之諭旨(卅六22~23) |
最後的話
為了篇幅問題,歷代志有許多重要的地方都不能提及了,不過有幾點仍值得注意的。
作為一個傳道者來說,歷代志實在是他的寶藏,資訊資料之豐富是無與倫比的,舉例說,我們可以看猶大國四次的蒙救贖:
(1)亞比雅對抗耶羅波安:代下十三13~22。
(2)亞撒對抗古實人:代下十四1~15。
(3)約沙法對抗摩押人:代下廿20~34。
(4)希西家對抗亞述人:代下卅二20~23。
請特別留意,耶和華怎樣幫助他們勝過仇敵。
我們也可以就聖殿及敬拜怎樣(a)被忽略;(b)被敗壞,來作一專題研究,以此看出一個國家之盛衰原因。由此,可更加強我們對本書中心主題之認識:對神之反應為邦國興衰之主因。
毛頓博士下面一段話。有助於我們對歷代志上下之認識:
「要從歷史文學中得益處的研究方法中,鮮有像比較聖經兩類歷史(即歷代志與撒母耳記和列王紀之比較)來得有幫助。」
在下一頁,我們就要把二者平衡記載之經文分列出,以資研究。
下麵一表,乃取自迦百烈之「注解聖經」(Annotated Bible by late A.
C. Gaebelein),我們十分推薦這卷書。
平衡記載之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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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上 |
廿七 |
代上 |
十二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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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九1~3 |
十二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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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一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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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下 |
五1~5 |
十一1~3 |
|
|
五6~10 |
十一4~9 |
||
|
五11~16 |
十四1~7 |
||
|
五17~25 |
十四8 ~17 |
||
|
六1~11 |
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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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2~23 |
十五~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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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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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十八 |
||
|
十 |
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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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27 |
廿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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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29~31 |
廿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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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三8~39 |
十一10~47 |
||
|
廿四1~9 |
廿一1~6 |
||
|
廿四1~9 |
廿七23、24 |
||
|
廿四10~17 |
廿一7~17 |
||
|
廿四18~24 |
廿一18~廿二1 |
||
|
王上 |
二1 |
廿三1 |
|
|
二1~4 |
廿八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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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0~12 |
廿九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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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46 |
代下 |
一1 |
|
|
三4~15 |
一2~13 |
||
|
五 |
一 |
||
|
六 |
三1~14,四9 |
||
|
七15~21 |
三15~17 |
||
|
七23~26 |
四2~5 |
||
|
七38~46 |
四6、10、17 |
||
|
七47~50 |
四18~22 |
||
|
七51 |
五1 |
||
|
八 |
五2,七10 |
||
|
九1~9 |
七11~22 |
||
|
九10~28 |
八 |
||
|
十1~13 |
九1~12 |
||
|
十14~25 |
九13~24 |
||
|
十26~29 |
九25~28,一14~17 |
||
|
九41~43 |
九29~31 |
||
|
十二1~19 |
十 |
||
|
十二21~24 |
十一1~4 |
||
|
十二25 |
十一5 ~12 |
||
|
十二26~31 |
十一13~17 |
||
|
十四22~24 |
十二1 |
||
|
十四25~28 |
十二2 ~12 |
||
|
十四21、29~31 |
十二13~16 |
||
|
十五1 |
十三1~2 |
||
|
十五6 |
十三2~31 |
||
|
十五7、8 |
十三22,十四1 |
||
|
十五11~12 |
十四1~5 |
||
|
十五13~15 |
十五16~18 |
||
|
十五16~22 |
十六1~6 |
||
|
十五23~24 |
十六11~14 |
||
|
廿二1~40、44 |
十八 |
||
|
廿二41~43 |
十七1,廿31~33 |
||
|
廿二45 |
廿34 |
||
|
廿二47~49 |
廿35~37 |
||
|
廿二50 |
廿一1 |
||
|
王下 |
一1,三4~5 |
廿1~3 |
|
|
八16~19 |
廿一2~7 |
||
|
八20~22 |
廿一8 ~15 |
||
|
八23~24 |
廿一18~20 |
||
|
八25~27 |
廿二1~4 |
||
|
八28、29 ,九1 ~28 |
廿二5~7、9 |
||
|
十11~14 |
廿二8 |
||
|
十一1~3 |
廿二10~12 |
||
|
十一4一20 |
廿三 |
||
|
十一21,十二1~3 |
廿四1~3 |
||
|
十二6~16 |
廿四4~14 |
||
|
十二17~18 |
廿四23、24 |
||
|
十二19~21 |
廿四25~27 |
||
|
十四1~6 |
廿五1~4 |
||
|
十四7 |
廿五11~16 |
||
|
十四8~14 |
廿五17~24 |
||
|
十四17~20 |
廿五25~28 |
||
|
十四21、22,十五1~4 |
廿六1~15 |
||
|
十五6、7、27、28 |
廿六22、23 |
||
|
十五32~35 |
廿七1~8 |
||
|
十五38 |
廿七9 |
||
|
廿六1~2 |
廿八1~2 |
||
|
十六3、4、6 |
廿八3~8 |
||
|
十六7 |
廿八16~19 |
||
|
十五29 |
廿八20 |
||
|
十六8~18 |
廿八21~25 |
||
|
十六19、20 |
廿八26~27 |
||
|
十八1~3 |
廿九1~2 |
||
|
十八13 |
賽卅六1 |
||
|
十八14~16 |
代下卅二2~8 |
||
|
廿1~11 |
代下卅24;賽卅八 |
||
|
廿12~19 |
賽卅九1~8 |
||
|
十八17~37 |
代下卅二9~19;賽卅六2~22 |
||
|
十九1~5 |
代下卅二20;賽卅七1~4 |
||
|
十九6、7 |
賽卅七6~7 |
||
|
十九8~19 |
代下卅17;賽卅七8~20 |
||
|
十九20~37 |
代下卅21;賽卅七21~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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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20、21 |
代下 |
卅二32、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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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1~16 |
卅一1~9 |
||
|
廿一17~18 |
卅三18~20 |
||
|
廿一19~26 |
卅三21~25 |
||
|
廿二1~2 |
卅四1~7 |
||
|
廿二3~20 |
卅四8~28 |
||
|
廿三1~3 |
卅四29~32 |
||
|
廿三21~23 |
卅五1~19 |
||
|
卅三24~26 |
卅四33 |
||
|
廿三28~30 |
卅五20~27 |
||
|
廿三30~33 |
卅六1~3 |
||
|
廿三34~37 |
卅六4~5 |
||
|
廿四8~9 |
卅六9 |
||
|
廿四15~17 |
卅六10 |
||
|
廿四18~19 |
卅六11~12 |
||
|
廿四20 |
卅六1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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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8 ~21 |
卅六18~21 |
我們欣聞近代考古學的發現,對歷代志所記的事實,完全吻合,所以參考優加克先生的「新聖經指引」。第六和八卷(The New Biblical Guide,Vol.6 and 8,by John Urquhart)。
唯願本書的中心資訊:對神之反應為興衰之主因,能深深地抓著每一個執政者之心,這對一個國家或是一個人,古時或現代,同樣是真實的。一個國家真正的責任,就是帶領他的百姓離罪歸神,我們尊敬神,神就會使我們昌大;相反的,只有自招滅亡,就是再聰明的領袖亦無法挽回他滅亡的命運也。今天,對一個人或是一個國家來說,神的呼召仍像昔日古列的諭旨一樣:「為他建造殿宇」。(代下卅六23)。
附 錄 神的殿
(1)會幕——僅為帳幕而已。這是神在以色列人中的居所,為期共四百年。多數時期系在示羅,參閱出埃及記廿五至四十章。
(2)所羅門的聖殿——殿的榮耀為期短促。所羅門死後五年即被劫掠,主前五八六年被巴比倫所毀。
(3)以西結的聖殿——(結四十至四十三)非真有此殿,僅系異象中所見將來復興時期的聖殿。
(4)會堂——會堂創始於被擄時期。會堂不是聖殿,不過是小的屋宇,供本地聚會之所需。凡有猶太人居住的地方,都有會堂。
(5)所羅巴伯的聖殿——被擄歸回後所建。參閱以斯拉與尼希米兩書。此殿存留五百年,繼之擴建者即為希律的聖殿。
(6)希律的聖殿——這是主耶穌降世時的殿,為希律所建,用大理石與金子所造,非常壯麗。主後七十年被羅馬人所毀,參約二13與太廿四章注釋。
(7)基督的身體——耶穌以自己的身體為殿(約二19~21),神藉著他與人同住,耶穌認為敬拜神不在屬於地的聖殿(約四20~24)。
(8)教會——信徒合起來成為神的殿,成為神在世上的居所(林前三16~19)。
(9)每一個基督徒——也是神的殿(林前六19),所羅門殿的榮華不過是預表而已。
(10)禮拜堂——有時也稱為聖殿,但聖經裡沒有一處是這樣說法的。
(11)天上的殿——地上的會幕原是天上將來的影像(來九11、24)約翰看見天上的殿(啟十一19),但最後神與羔羊要成為殿(啟廿一22)。
── 巴斯德《歷代志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