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廿七章
E 約伯的結論(廿七1∼23)
1. 這�堨峇@個新的格式來引入這篇講論,這將它從對話的其餘部分區分開來350。我們建議以它為結束的陳述,與第三章對稱。
雖然我們常指出,有些講論的關鍵陳述是在中間達到頂點,有時,則是在結尾時出現一針見血的語句。當辯論接近尾聲,或毋寧說是決裂時,值得細查約伯結束的陳述。在廿一34他說朋友們的回答只不過是錯謬的;在廿四25他向他們發出挑戰,指出他所說的話語是空洞的;這兩個思想又在廿七2∼6出現。第廿六章是約伯最後承認神偉大的能力,要完全說明這能力是不可能的;相同的原則可以適用在神的公平上,這公平也只能一點一滴地來理解。這限制並未攔阻約伯重新肯定神的公平(廿七7∼23),如果他確信神將會贊許他自己的義,就只能持定它(6節)。所以,他預言神對不敬虔之人的審判,並不是這時才轉向承認他朋友們的觀點,也不是在經文完成之後很久,才由一些憂心的抄寫者放進其中的一點點正統信仰〔就像基督徒們改變約瑟夫(Joseph)的遺稿《猶太戰史》(The Jewish War)一樣〕。我們也不需要重新將廿七7∼23歸為瑣法失落了的第三篇講論,雖然這個假設在學者們當中享有相當可觀的聲望達兩個世紀之久。既然約伯從未否認神的公平,那麼,在這�埵A次證實神的公平對於他而言也不是不一致的。約伯與朋友們之間的不一致,不是在於神到底是不是公平,而是在於神的公平如何表現在特殊事件中,尤其是在約伯的經歷中;朋友們認為他們知道答案,將之提供給約伯;約伯知道他們錯了,不是錯在斷言神的公平上,而是錯在將它應用在他的身上。但是,他既然不知道神的公平如何實現在他的案例上,他也不能反駁朋友們,也不能滿足他自己的心思。
2∼6. 在這懇請中,約伯採取了一個受試煉之人最後的一著,使用一個有力的誓言,把他的案件交付給神。嚴肅地用神的名祈願,以之為公平的終極監護人,及一切偽證的公平刑罰者。對於一個在其法律中提供這樣設置的文化而言,可以循此途徑以暫緩審訊;它可能是無辜之人面對偽證時唯一的保護,也是證據不足,法官無法裁定時,脫離困境的唯一方法,這兩種考慮都可以適用在這�堙C只有神能夠指明朋友們的指控是錯謬的;他們的爭辯到了近似訴訟的程度時,由於缺少裁決者,辯論仍然是無決斷力的。約伯已經多次訴諸於神,現在更「指著永生的神」起誓,使用最強烈之程度的可能來逼使神採取行動。與這個程序一致的是:當耶和華終於有了反應時,祂的確明確地做到這一點,即宣稱約伯是對的,而他的朋友們錯了(四十二7);這也使我們明白:約伯斷言他是(並且會繼續)說實話的(4節)、他的良心是清潔的(6b節),與我持定我的義(
約伯的誓言最引人注目的特性,是指著「那拒絕以公平待我」(
7∼12. 一旦我們把這些話看作是個祈求,而不是陳述事實,就可以接受為約伯所說的。這樣,那些話就繼續表達了約伯對神的公義的信心。開頭的動詞願……如總括了整首詩,使它成為長篇咒詛。這�堛�仇敵\cs8不是神,而撒但也沒有出現在對話中;在這個明顯是論及司法上的問題之上下文中,「反對者」是虛假的控告者,在這�堿O指他的朋友們;約伯是在對他們說話,將「上帝的手」(11節,呂譯)指教他們,這可從這一節的複數代名詞得著證明351。在以色列人的律法中,惡意控告無辜之人的刑罰,正是與錯誤之指控的罪名相稱的刑罰;所以,約伯以誓言否認他們的指控,「願恨我的人所遭遇的事如惡人一樣──他不誠實地說我就是一個惡人。」這樣的人被剝奪一切求告神的權利(10節),而這正是約伯滿有確信去做的352。我們不能太強烈地強調約伯與他朋友們在這方面的對比。他持續不斷地求告神,他們卻從未如此作。
約伯再一次,也是最後一次蔑視他的朋友們,說他們是空洞的(虛妄,12節;整節經文從頭到尾都是複數的)。
13∼23. 結論的講論,就像本書中其他幾篇講論一樣。惡人……的分(13節)是個遺產,暗示出未來的報應。朋友們曾惡毒地責備約伯,現在將要變成他們自己預言的箭靶子──如果他們是對的353!
所列舉的災禍是相當普遍的。戰爭、饑荒與疾病,必使他的家庭荒涼(14∼15節)。「他的寡婦」(MT 是複數的)──這惡人顯然有多個妻子──「也不哀哭」之陳述的讀法相當奇怪(II Qtg Job
證實了到目前為止還存留的經文),除非它的意義是:她們很高興能夠擺脫他。這與約伯在第二十章論及惡人葬禮的話恰好相反。
他的財富必要蒙受損害。他牢固的房子將要證實像守望者在田間搭建之遮蔽物一樣的脆弱(18節)。在
一貫性不是在整幅圖畫中尋找的。惡人在第15節已經有了寡婦,卻在第19節上床躺臥;但這一連串咒詛中,每一個項目都必須個別來應用。馬所拉經文只讀作「而他/它就不在了」;呂譯、現中、修訂標準本卻加上了「他的財富」;但它可以意味著他早晨醒來時發現自己已經死了,第21節之「他就走了」(和合本與上句合為把他飄去;參呂譯)可能也是同樣的意思。混亂的情形在結束的幾行達到極點,這是一幅混合的圖畫,一個人無助地被水與暴風帶走,卻仍恐懼地逃避它們(譯註:22b節他恨不得逃脫神的手,原文並無神字,故有多種譯本皆以之指前文之水與風,參呂譯、現中)。
希伯來詩歌習慣上使用一首詩作為開頭與結束的幾行作框架(inclusio),把其他的包圍在�堶情A這使我們將第23與13節連在一起,確認神(不是東風──RSV 的「它」;譯註:中文譯本多作人)是這一切災禍背後的那一位,祂向他拍掌、向他發叱聲。雖然拍掌可以表達忿怒(民廿四10),叱聲可以表達驚嚇(耶四十九17),這兩個都可以表達嘲笑(哀二15;結廿七36),舊約聖經時常提到這一點,作為對待不敬虔之人的最佳方式。
350 有些學者(如:Gordis, p.275)認為這是後來一位編者所加上去的,目的是要將這長篇講論分開來,這是發生在第三循環的經文變混亂時。見導論:「Ⅲ 約伯記的結構」(及下)。
351 為了要使它成為瑣法對約伯所說的話,而把這改為單數(沒有抄本或譯本支持),是批判學者微弱無力的權宜之計。
352 動詞以……為樂曾由以利法在廿二26用過。
353 夠諷刺的是,到了末了的時候,他們不是受到刑罰,而是在他們對約伯的殘酷上得著赦免。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