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卅五章
iv. 以利戶的第三篇講論(卅五1∼16)
這篇講論處理兩問題(1∼3節)。根據以利戶在卅四9的說法,約伯曾經問:「為善有什麼益處呢?」以利戶對神並沒有足夠的個人認識,可以相信神能喜愛好人,並且為罪憂傷;就像公平無私的治理者一樣(卅四19),祂把律法完全一樣地應用在所有人身上,所以當以利戶把相反的問題──「我犯罪有什麼損失呢?」383──置於約伯口中時,他是掉進自己的陷阱中了。
他在第4∼8節提出他的答案。他自稱能回答每一個人(4節),這是無法確認的。他在第5節及下所說的,是大量地引用了早先的講論;所斷言的陳腔濫調,則是神的偉大是不容置疑的。比較第5節與九8∼10、十一8∼9、廿二12,這是所有人共通的見解。比較第6節與七20,這是約伯曾經問過神的問題。比較第7節與廿二3,既然這些全都是可以辨認出來的引句,或許只有第8節才應該是以利戶自己給他們的答覆。無論如何,這不是什麼學識淵博的答案。一個人無論做什麼,對於神全都無傷或無益,它的影響只限於在他同伴中間。這想法如此類似於以利戶企圖要反駁的立場,以致似乎一定有什麼事不對勁了,或是原文,或是常見的解釋。在第8與2∼3節之間追尋較密切的關聯,可能可以找到解決的辦法。這兩段經文之間的平行體要求我們得如此作,如果第8節是完成了從第2節開始的陳述,那麼它文法上的困難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事實上,以利戶似乎是要祕密地結束,斷言神是絕對不會受到人類的罪惡或公義的影響;如果他是在說神本質的公義是完全的,不能因人類的良善而增加,也不能被人類的罪惡所削減,那麼這觀念就是非常抽象的,並且是個藉口;如果它意味著神對人類這兩種行為全都不在乎,那麼他就是在回應第6與7節所引述的見解,並且破壞了他整個的說詞;事實上,他就是在說:公平對神毫無意義。他以不徇情面開始,卻以漠不關心結束。
他對第二個問題的答覆(9∼16節),同樣是冷漠無情的,這問題是:「神為什麼不回答禱告呢?」尤其是:「約伯為某一種回應(或任何一種回應)而持續呼求,神為什麼毫不在意呢?」
對於沒有得到答應的禱告,總是有可能想出一個理由來,我們都太常聽見這種陳腐的解釋:「你沒有足夠的信心」,或「你的禱告是出於錯誤的動機」,或「你一定還有某種隱藏的、未承認的罪」。這種診斷總是適用的。每一個禱告的人,都察覺到自己信心的軟弱;每一個對自己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自己的動機總是摻雜的;每一個搜尋自己良心的人,都可以找出無窮盡的、新的罪惡要去對付;如果要待這一切的條件都補足了,才禱告,才回答,那麼就永遠不能禱告,也永遠沒有回答。這個世界的以利戶並不在意他們那種完美主義、又不實際的規勸有多麼殘忍,他們只看重自己的理論是否保全了。
採取這個方式,我們注意以利戶改變了他的焦點,離開那些多受欺壓的�馦�(
以利戶想要引入的話題,似乎是嚴厲地指責約伯的禱告是多話而無知的(16b節),他把虛妄這個形容詞應用在約伯的禱告上,這也是約伯用在朋友們身上的。既然第15節相當隱晦不明,我們只能猜想它的意思是以利戶在指控約伯。徹底將神的不回答誤解為不留意,但事實上,神是在抑制祂的怒氣。約伯的錯誤在於輕看神長久的忍耐(羅二4,AV)。第14節暗示,以利戶認為約伯最大的過失,也是攔阻他接近神的原因,乃是約伯擺出一副訴訟人的姿態;埋怨說:「你看不見祂」(思高、現中)385,是鹵莽的,因為錯誤在於約伯。以利戶自認為是「知識全備的」(卅六4),他的神是可操縱、可預期的。約伯則太了解耶和華主權的自由,生活在懸而未決的信心中,禱告,卻沒有保證。
383 無法肯定這就是3b節的意義,希伯來文是隱晦不明的:「我從我的罪得到什麼好處呢?」但「從」是比較用法的,所以,和合本、RSV 的改寫比 NEB 較直譯的方式要來得好。
384 當憂悶有變成極其陰鬱的傾向(就像約伯所熟知的那樣)時,神……使人夜間歌唱是聖經中對我們慈愛的父最優美的讚詞之一。沒有顯著的必要像一些人所作的一樣,把「歌唱」改成「保護」,雖然這思想仍然是適合的。
385 但參 NEB:「祂看不見我。」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