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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篇第七篇

 

第七篇 呼求公義

  公義與拯救可以是同一意義,因為神審問被欺壓者的案件時,這兩者便合而為一。本篇詩從一位遭背叛、被追擊的人緊急的呼求,到確信神是全地的審判之主,並認定罪惡必自招挫敗。因此其結尾是信心與讚美。

{\Section:TopicID=158}標題

  流離歌,見導論{\LinkToBook:TopicID=121,Name= 1 插入語},50頁。古實,缺乏資料可循;但從押沙龍的背叛可以看出,便雅憫,這掃羅的支派,其中有些人痛恨大衛(撒下十六5以下,二十1以下)。關於載有大衛切身經歷標題的詩篇,見第三篇開頭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6,Name= 第三篇 黑暗時刻}。

{\Section:TopicID=159}被追逐的人(七1、2)

  大衛雖然仍在為蒙拯救、脫離敵人禱告(1b節),他那看不見的「保障」(和合:投靠)卻已是事實(希伯來文的時態顯明),因為那是在神�堶情]1a節)。換言之,他已經將自己置於神的手中,也就是在神的旨意中,因此無論結局如何,在神旨意中都有平安(一一九165)。

{\Section:TopicID=160}無辜的誓言(七3∼5)

  三句若的子句重疊,引至第5節急躁衝出的挑戰之言,顯明在逼迫之外,他還受到更深的傷害,就是被譭謗。正如約伯的強烈抗議(伯三十一章,舊約道德的最高表現之一),大衛的回答也顯示他持守榮譽的準則,以及對方指控的火力所在(第3節的這事),就是聲稱他行賄賂、不忠義(押沙龍的作法比這�奡y寫的更富手腕,由他的例子可以證明「譭謗戰術」破壞力何等大,使當時尚未被人視為偶像的大衛難以抵擋;參,撒下十五1∼6)。

  4. 朋友(和合:交好的人),這�堹U義指「盟友」。第二句的翻譯,NEB 與 JB 選擇的譯法110,不僅與舊約所要求,對個人的仇敵需寬大的原則相違背,也與大衛出名的信念相反:參,如:出埃及記二十三4以下;利未記十九17以下;撒母耳記上二十四10以下;箴言二十五21。

{\Section:TopicID=161}公義的審判者(七6∼11)

  這�塈e現一幅寬闊的景象,顯示出對世界性公義的關懷,大衛為自己伸冤的懇求,背後的動機總在於此。他不僅只是關懷,並且也具堅定的信念:審判早已經命定(6節;參,徒十七31,「他已經定了日子」)。希伯來文第7節呼求神「轉回」到高處(AV、RV),但因為這是審判的前奏,與這個字很像的字,「坐在你的位上」(和合:歸於高位),可能是正確的讀法。還有幾處這類經文,顯明神的高昇是成為審判者、得勝者(參,六十八18)、賜律法者(賽二2∼4);但是新約在這幅圖畫上,又添加了一嶄新而令人驚異的層面,將高昇不止於形容寶座,也形容十字架,甚至可說,是將第7a與7b節的次序和目的倒轉過來(參,約十二32),直到基督再以審判者的身分回來為止(太二十五31以下)。

  我的公義(8節)並不是指絕對性的,而是針對第3節以下的控訴(參,五4∼6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49,Name= 公義的鬥士(五4∼6)})。但是大衛所渴求的,是公義普遍性的勝利;這個想法貫徹第9∼11節,而對這件事的把握,則源於一項事實:神自己對此事絕對不會感到無關痛癢,反而祂是天天發怒(11節),祂比任何人更持�琚A絕不會冷卻下來,以致妥協或失望。

{\Section:TopicID=162}犯罪的惡果(七12∼16)

  第12a節,若有人不回頭111顯示出當人以為神在拖延時(6節),其實祂是在等候。悔改的緊迫必要,可由下列三句集中於報復的話看出:神的忿怒(12、13節)、罪惡本身的繁殖力(14節)和徒勞無功(15節以下)。對於以上的頭一點,聖經強調審判的個人層面,即罪人必須親自面對真神(這�堭N祂形容為可畏的戰士),而不會自然而然人去名埋;參,如:希伯來書十31;啟示錄六16112。第二幅圖畫,即罪人懷著惡胎(14節),其邏輯正如我們的主論壞樹或存積的惡之教訓(路六43∼45)。這個比方雅各書一15也用到,說明慾望──罪──死的生長循環。第三種形式的審判,是罪惡必自食其果(15節以下)113,這在物質方面的運作並不很明顯,但在精神方面卻誠然如此,一個人所蘊育的惡毒態度,對他自己的傷害,比他加給別人的痛苦更深(參,約壹二11)。

{\Section:TopicID=163}感恩讚美(七17)

  這�堨D題的轉換,請看第六篇最後一段的註釋。至高者(`elyo^n)的稱呼,在詩篇之外很少出現,但是第一次卻在麥基洗德和亞伯蘭的故事中用到(創十四18以下)。迦南的宗教以類似的頭銜稱呼巴力,但是亞伯蘭卻明確地只以它稱呼耶和華,正如大衛在這�堣@樣。以這個字作本篇的最後一個字,特別貼切,即憑信心宣告,第6、7節所渴望見到的高昇景象,乃是一個永存的事實,且必大有能力地傳揚出去。

 

110 不同意之處可為: (1) 句子構造,及 (2) 4b 節動詞的意義。(1) 從句子結構而言,4b 雖不一定是個括號,但也可以是,如 AV、RV (是的,我曾經救過……我的敵人);參葛利紐(Gelineau),「我這曾救……的人」。(2)這動詞基本是指拉出來(參,利十四40),因此通常是指拯救,如果對象是人的話:如詩篇六4a。RSV 的搶奪,由一個相關名詞(撒下二21;士十四19)及敘利亞文動詞,可稍得支持。但 NEB、JB 採用 RSV 的句子結構(與 AV、RV 不同),又用 AV、RV 對動詞的解釋(與 RSV 不同),結果使這一節無緣無故違反了整個舊約的精義。JB 的註腳提到出埃及記二十一25,卻是錯將一審判的指示(參,出二十一22,「照審判官所斷的」)變成個人的情形。

111 NEB 將經文重新組合,而失掉這一語。

112 不過,JB 對第12、13節的翻譯或許正確:「仇敵會磨利刀劍……但他準備的武器將致自己於死地」,因為希伯來文只以「他」為動詞的主詞(參 RSV 小字),在第13節的開頭則用強調語「為他」。若是這樣,此處思想便與第15、16節類似。

113 參,如:民數記三十二23;詩篇九15;箴言二十六27;馬太福音二十六52。──《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