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篇第五十八篇
不公義審判官受審(五十八1∼11)
大衛可能在押沙龍叛變時期寫成本篇詩(參撒下十五至十八)。本篇詩將以色列中公義的審判官(6、9、11),與不公義的審判官(1∼5)作一對比:
.不公義審判官的特徵(1∼5)──
ヾ 心中作惡(2)──因心中常存惡念而屈枉正直,判案便不公正,更常陷害冤枉義人。
ゝ 強暴的手段(2)──地上的秤也指出他們陷害人的手段是強暴的行為,簡直毫無道義可言。
ゞ 錯誤與謊言(3)──他們不公正的判語違反律法精神,因此是謊言。所以神說他們是「毒蛇的種類」(4),自然聽不見神的聲音(5)。
.公義審判官的執法(6∼11)──這公義審判官就是以色列的聖者耶和華神,祂親自以嚴正來審判不公義的審判官,祂執行之法乃是:
ヾ 使他們的能力毀壞(6)──牙象徵能力。
ゝ 阻擋和砍斷他們的手段(7)。
ゞ 使他們無處可居,也無盼望(8)。
々 全然被神剪除消滅(9)。
.結論(10∼11)──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祈禱 施行公義判斷的神啊,到那日「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戎豪酋狾瑼滿A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10)。──《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