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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TopicID=174}照顧窮人(Ⅰ)

十七章五節

戲笑窮人的,是辱沒造他的主;幸災樂禍的,必不免受罰。

十四章廿一節

藐視鄰舍的,這人有罪;憐憫貧窮的,這人有福。

十四章卅一節

欺壓貧寒的,是辱沒造他的主;憐憫窮乏的,乃是尊敬主。

廿二章十六節

欺壓貧窮為要利己的,並送禮與富戶的,都必缺乏。

三十章十四節

有一宗人,牙如劍,齒如刀,要吞滅地上的困苦人和世間的窮乏人。

廿八章三節

窮人欺壓貧民,好像暴雨沖沒糧食。

廿二章廿二節

貧窮人,你不可因他貧窮就搶奪他的物,也不可在城門口欺壓困苦人;

廿二章廿三節

因耶和華必為他辨屈;搶奪他的,耶和華必奪取那人的命。

十五章廿五節

耶和華必拆毀驕傲人的家,卻要立定寡婦的地界。

廿二章廿八節

你先祖所立的地界,你不可挪移。

廿三章十節

不可挪移古時的地界,也不可侵入孤兒的田地;

廿三章十一節

因他們的救贖主大有能力,他必向你為他們辨屈。

十四章卅一節的言論,概括了以色列哲人對照顧窮人要說的話。簡言之:不可壓迫他們,而要仁慈對待他們。當前這一段中那些箴言,都是關注到加於窮人的壓迫。

(一)

頭三處的箴言,形成這些言論的一個小家庭。它們從『戲笑』(十七5),而經由『藐視』(十四21),以至『欺壓』(十四31)追溯壓迫的過程。在十四章廿一節,我們能確實假定窮苦的鄰舍是首先考慮的。新英文譯本譯的『飢餓的人』,可以假定是把希伯來原文經文作稍微修正。本來似乎無惡意企圖做的事(嘲弄窮人的情況),立即變成固定的態度(以全然藐視的態度對待他們),然後這種態度演變為行為(壓迫他們)。但要注意,同樣的判決應用於態度正如應用於行為一樣──而且它是一種值得注意的判決:上帝當它是對個人的侮辱!也要注意這判決,是以上帝已經創造人類,包括窮人的事實為根據。各種形式的壓迫和對別人的歧視,不論是以他們的社會地位、膚色、宗教、政治見解等等為理由,都是否定全人類的創造主上帝,而且落在同樣的判決之下。

在三十章十四節那些行不義並壓迫窮人的人,被比作食人肉的野蠻人。先知彌迦,當他譴責市民的首領和百姓的統治者時,使用這個意象,但是更加生動得多:

你們……從我民身上剝皮,
從他們骨頭上剔肉;吃我民的肉,
剝他們的皮,打折他們的骨頭,
分成塊子像要下鍋,
又像釜中的肉。
(彌三2-3修譯;見詩十四4;五十七4)

廿八章三節的隱喻是較為適度的:壓迫窮人的,像鏟平並毀壞穀物的暴風雨,結果糧食缺乏。這�媕ㄜ═H的,明顯也是比他那強有力的食肉的一方,有較為適度的工具。他自己也算是貧民中人。許多注釋家認為這必是經中文的錯誤,那個『窮』字應改正為意義為強有力的暴君的字(新英文譯本即如此),這個意義在希伯來文中只要作稍微改變便能辦到。在一部關於印度的記錄影片中,已故卡美隆(James Cameron)敘述遭放利者毒手的一個故事,他喪失了房子和家園,然後到城�堨h。他在那�堛瑣D遇不壞,而且開始積蓄了些錢。過一段時間,他回到他本鄉──並開始從事放利的生意!這是一種壓迫──與出賣混合的壓迫──就是在這�堜珝t示的麼?像那樣的人,在這個世界上曾經有,而且現在還有許多,都是最壞的那一種暴君。

(二)

『在城門口欺壓困苦人』(廿二22)的意思是剝奪他們的公平待遇。古時的以色列法庭,是在城門口開庭的(見得四1-12)。舊約強調窮人應公平對待的要求,而且再三警告人不可否定他們的權利。舊約也絕對清楚表明這是上帝特別關注的問題(見出廿二2-24;申十17-18;賽一23;十1-2;廿五4;耶五28;摩二6;四1;五12;彌三11)。窮人,連同寡婦(十五25)和孤兒(廿三10),窮人往往是與他們連結在一起的(見詩八十二3-4;賽十2),屬於社會的外圍。他們在社會上是弱者而又毫無能力,而且不能維護他們自己的權利。所以那時和現在一樣,他們是易於誘使比他們有能、有勢的鄰居,以苛刻、極不公正對待的對象(阿摩司書尤其顯示那是多麼誘使人對他們不利)。但這兩節警告人,如果處斷不公,法庭成了對付窮人和困苦人的武器,上帝便會立即為他們辨屈(出廿二22-24),使他們獲得公正的對待。

『地界』(廿二28;廿三10;請比較十五25)是豎立的石柱或圓錐形石堆,顯示不動產之間的邊界,標明合法的所有權。挪移這些界石,被視為非常嚴重的罪行(請比較申十九14;廿七17;伯廿四2),由於這樣行意味非法剝奪一個家庭所屬的一小塊土地。眾先知嚴厲地譴責貪婪的地主,他們藉苛刻的策略,犧牲他們那些較貧窮的鄰居,獨佔巨大地產:

他們貪圖田地就佔據;
貪圖房屋便奪取;他們欺壓人,
霸佔房屋和產業。(彌二2)

禍哉那些以房接房,
以地連地,以致不留餘地的,
只顧自己獨居境內。
(賽五8;請比較王上廿一)

地界的使用在古時近東各地是常見的,而且擅改地界是到處都被判為有罪的。因此在阿曼尼摩比之訓誨中類似地警告人:

不可以暴力帶走可開墾之地邊界的界石,
也不可攪動測量的繩索之位置;
不可貪得一肘的土地,
也不可侵佔寡婦的邊界……
人以主的旨意滿足神明,
祂確定可開墾之地的邊界。

在以色列,屬於家庭的一小塊土地,是以遺產由父傳給子的。除了成為狂妄之人的犧牲品以外,許多家庭在艱難的時候可能被迫賣掉他們部分產業,或者因拖欠債務可能失去全部財產。這種情形下,他至近的親屬就有義務贖回那產業,並把它歸還這個家庭(請比較利廿五25)。他是『贖回者』(希伯來文為goel)。然而家屬的贖回者對於他的親人被強取和被壓迫而讓渡的產業,他是毫無辦法贖回的。但廿三章十一節說,上帝卻不是無能為力的:祂是困苦人和被壓迫者的親人和贖回者,祂還會接納他們的緣由,把他們的土地歸還給他們。――《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