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利米哀歌第三章
Ⅲ 第三首哀歌(三1∼66)
這首哀歌以三行連句的離合詩體出現,每一個子音字母是詩節中各句的起首字母,如此構成了極為匠心獨具的安排。然而,作者的思路並未依照此模式,反而以先前的風格,跨越了各種的詩句組合。在許多方面而言,這首哀歌使得全書的基本主題更加具體。它和以賽亞書五十三章及詩篇二十二篇有明顯近似之處,三者都預示了耶穌基督的大愛。
A 災民的哀哭(三1∼21)
猶大百姓的受苦,在這裡被形容得好像一個人的經歷。這一章可視為耶利米個人感受之記錄,或是遭浩劫的一不知名人士之經歷。作者藉著提到耶和華忿怒的杖,反映出以賽亞書十5的思想,以及公元前八世紀先知們作品中類似的引喻。他們一致向這不信的國家斷言,神可以,且將會使用外邦人的軍隊來懲罰以色列人,因為他們不斷違背神的律法。所以,作者才會把以色列人遭受的痛苦,看為神在祂子民身上親手的作為,而神降災的原因若說是出於忿怒,不如說是為了審判。在出埃及時和之後神慈愛的帶領,與今日反手(3節)攻擊他們,恰成強烈的對比。神的出手攻擊,讓他們恐慌至極。雖然我的皮肉(4節)一詞,明顯是詩詞的表現手法,但這段富於象徵的經文,卻也清楚地表明臨到猶大的苦難,範圍有多麼的深廣。浩劫在此被形容為苦楚(5節),馬索拉經文作 ro^s%,即苦膽,是一種罕為人知的植物及其果子。這種果子常讓人聯想起苦艾(參申二十九18),它的味道非常的苦,故而被用以比喻極不愉快的經驗。作者提到「死了許久的人」,似乎意指他所認為的死後景況十分痛苦(參賽十四9及下),而且這當然和被釘十架的基督,給其中一個與祂同釘的人的應許迥然不同(路二十三43)。
用籬笆將犯人們囚禁在狹隘的空間(7節),使他們迅速死亡,是從亞述人才開始風行的凌虐方式。鎖鍊(n#h]os%ti^)應是銅所製的(希伯來:n#h]o^s%et;LXX:chalkos)。監獄給人的侷促感如此之大,使得禱告都不能上達於神。但造成如此後果的原因,以及犯人之所以被禁錮,都是因他咎由自取。鑿過的石頭(9節)延續7節令人窒息的比喻。即使是在最佳的景況下,被強制囚禁都是令人不快的經歷,尤其對於遊牧民族而言,更是一大痛惡。
作者隨後改變了修辭,將神描繪成野獸,隨時準備要把行經身旁的人撕成碎片。惡毒的仇敵已在神的權柄之下,將猶大肢解。在另一個戲劇性的暗喻中,神被形容為高明的獵人,把致命的箭射向獵物(12節)。這些箭的目標是易受傷的器官如腎臟等(馬索拉:k#la{yo^t[;AV、RV:腰)。在摩西五經的獻祭制度中,動物的腎臟被認為是掌管生命的處所之一,而人類的腎臟亦被認為有相同的作用。另外,快樂(箴二十三16)和悲傷(伯十九27;詩七十三21)等感情的特質,亦出於此。
作者在14節提到他成了笑話,這當然反映了耶利米相同的經歷。但耶利米只是同胞嘲弄的對象,而耶路撒冷如今卻成了整個古時近東的笑柄。16節描述了一種刑罰的方式,即在食物中摻進雜質而後食用(參:出三十二20)。許多埃及的木乃伊牙齒均已嚴重磨損,由此看來,古時人類似乎誤食了大量的沙或其他物質。然而,猶大的牙齒之所以斷裂磨損,乃是因為神給祂的子民食用石頭,以懲罰他們拜偶像巴力。慈愛的天父願將好東西給求告祂的人(參:太七11;路十一13),但祂要求人必須先順服祂的旨意而活。在這方面,神的子民許多世代以來顯然一直付之闕如。17節亦可譯為你使我遠離健康!我已忘卻快樂。作者的悲傷如此之苦,而痛苦的重擔又如此之令人窒息,它們在他的腦海中盤桓不去。只有發現到早就應有的悔改如今總算出現,才讓作者對未來燃起希望。
B 回想神的憐憫(三22∼39)
作者的感受就和約伯一樣──「縱使他殺我,我仍信靠他」(伯十三15,AV;此譯文與和合本略有出入)。作者對神永不止息的憐憫表現出極大的信心,並以嶄新的盼望展望遙遠的未來。用來表示「憐憫」的希伯來文 h]esed[,基本意義乃是忠實或專一,特別是指對約的態度,以及指約的作者──神──而言。從對此約之信實,我們可看到神的憐憫,所以 h]esed[
在本節大可以譯為「約的信實」或「約的憐憫」。作者在此表明,神的憐憫永無盡頭,且這些至高的屬靈價值因不斷更新而歷久不衰。這樣的確認把哲學價值觀這個基本概念加以具體化。也就是說,若要維繫某些價值觀,就必須將其不斷地擴充。然而神遠超過於至高的價值;神就是愛(參:約壹四8、16)。因為神亙古不變,人類才有可能嘗試去探索對未來的希望。在這節經文(22節)的第一個子句之後,馬索拉經文作「我們未至滅亡」(RV:我們不被消滅),意指這是神對祂子民不變的愛所造成的結果。至於馬索拉經文的 ta{mnu^,RSV 依照古敘利亞文新舊約合訂譯本和舊約亞蘭文譯本,將 ta{mnu^ 和 h]asde^ YHWH 讀在一起作為主詞,整句譯出便是耶和華不變的愛永不止息,如此將意思表達得更完全。
因為耶和華是猶大的分,任何復興的盼望均需全然植基於祂(26)。等候神的旨意在舊約時代(參:詩三十七9;何十二6;番三8,等等)和新約時代(參:羅八25;加五5,等等)都一樣重要。基督徒擁有活潑的盼望,因為我們信靠的是永活的真神,祂的應許和祂的審判一樣實在(參:林後一20)。這裡提到負軛(27節),反映出猶太賢哲以及箴言的教導。這種擔子最好在少年人活力充沛時擔負,因為他的個性在此時較年長時更需受管教。靜默順從神的旨意,在詩篇中亦常見到(詩三十九2,九十四17)。在東方,口貼塵埃是表達自己或迫使他人完全順從的典型方式。俘虜由人打他的�耋U(30節),乃表示絕對降服的意思。正如彌迦所預言的(彌五1),君王的臉的確已被圍城者擊打,而耶路撒冷在面臨苦難之際,現今終於願意順從神的旨意(參:賽五十6)。順服最極致的表現,就是耶穌基督在被釘十架之前(參:太二十六67;路二十二64;約十八22,十九3)。祂因遵照神的旨意,以無罪之身為世人的罪受苦(參:太二十六39,等等),且毫無任何報復之舉(彼前二21及下)。由於神的憐憫能使人復甦(詩二十三3),臨到猶大的苦難終必過去,因為苦難並非神在祂子民身上最終的心意。父神並不願使人受苦(33節)。雖然神必管教基督徒,好讓基督徒的靈命得以成長(來十二6),但人們仍無法完全明白,他們遇上的災禍通常和其生活的方式息息相關。苦難之所以發生最終也許可以歸因於神,因為一切可能發生的事都在神的掌握之下。但個人所經歷的災難,通常都是一連串因果關係的終結點。
第34∼36節藉著律法之下人的尊嚴及個人權益,來刻劃神至高公義的屬性。神絕不赦免虐待被囚的人(參:詩六十九33),且正如基督在拿撒勒所傳講的第一篇信息中所說的(路四18),釋放被擄者是神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參:詩一四六7;賽四十二7)。作者此處的被囚的究竟所指為何,並不能確定,而其表達手法所包含的意義,可以看作以詩歌的形式妙喻人類全體。世上的人在這裡均被應許,神的大能必將他們從環境的困境中解救出來,就像它使犯人脫離罪和自我的捆綁一樣。基督徒可以靠著基督已成就的工作而得勝(參林前十五57)。既然人是照著神的形像而造的,那麼每個人的權益和尊嚴對造物主均十分重要。人生來就擁有某些基本的權益,其中包括在律法之前人人平等。當一個人的權益被剝奪或騙取,那麼在他裡面那至高公義的神的形像,便受到污損。馬索拉經文的35節若譯作在至高者面前屈枉人,當更有助於強調自然人權或天賦人權的概念。所以,神絕對反對任何剝奪人權之舉(36節),或不公平地定人以罪。
神是人類事務的最高裁決者,這是公元前八世紀的先知教導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作者藉此亦含蓄地申斥了那些與耶利米敵對、散布虛妄盼望的假先知。哀歌的作者就像以賽亞一樣(四十五7),將整個道德觀念的範疇(善與惡;和合:禍福),和以色列獨一真神的作為相互連結。而人類的生命氣息,全在乎這位獨一的真神。既然一切的事都是在神許可之下發生,那麼人就應耐心、不發怨言地忍受苦難,要相信神的憐憫必叫萬事互相效力(參:羅八28)。尤其是無罪的人受到不公義的對待時,更應抱持這種態度(參:彼前二21∼25)。一個罪人因犯罪而受責罰,絕無理由可發怨言(參:彼前二19∼20)。
C 呼籲靈裡的更新(三40∼42)
一個從未因悔改和信心來到神面前的生命,並無永恆的價值可言。因為神和以色列所立的是永恆的約,以色列被吩咐要察看自己屬靈的景況並悔改歸向神。一旦以色列真心悔改,她所受的公義懲罰便將停止,且將重新在神面前蒙恩。這些都是耶利米書中重要的信息,但猶大非得要經歷被擄的痛苦,才能真正有所體會。然而,要和神恢復良好的屬靈關係,其先決條件仍未改變。一切完全取決於神的子民以色列,是否重新履行他們長久以來忽視的約的責任。多數英譯本41節一開始作:我們當舉起我們的心和手。馬索拉經文的子音 ~l 在七個字中出現三次,第一次通常被譯為「以」(後接「我們的手」),第二次是「向」(後接「神」),第三次則是對神祇的總稱 ~el。馬索拉經文此處可能有傳遞上的錯誤。如果這子音第一次出現時被視為通常用以表示禁止的否定強調語氣 ~al,那麼根據動詞「舉起」的意思,本節應讀作:讓我們舉起我們的心,而非我們的手,NEB 便作此譯。此譯絕對比累贅且少見的譯文「我們的心和我們的手」,要合乎前後文得多。作者呼籲的靈裡更新乃發自內心,而非被擄之前過度的外在儀式表現(參:珥二13)。只有當這國家了解到它因罪而在神的審判之下,屬靈的淨化過程才能開始。一旦全然誠心地認罪,神必要赦免祂子民過去的罪(約壹一9)。這節經文為赦免拉開了序幕,因為這國家知道自己一直犯罪悖逆神。
D 罪的後果(三43∼54)
馬索拉經文在43節用的是第二人稱單數男性形式(你……遮蔽自己),這裡的不及物動詞具有反身的作用,就像 RSV 所譯的你……隱蔽自己。怒氣指的是神的義怒,這怒氣要懲罰那些剛硬的罪人(參:耶二1;羅一18)。此處的絕望以及覺醒到與神阻隔,都代表了真正靈命改變的前奏曲。在公義聖潔的神面前,人更能體會到罪之可怕;也更了解罪在人和創造者之間,樹立了多大的阻隔;以及更清楚人絕不能克服這攔阻以拯救自己。只有因著信心,而非行為,才能夠得到救恩。這不僅是根據律法(參:哈二4),還本乎恩典(弗二8∼9)。居住在眾雲之上的那不可知的神,不會受罪人的懇求和哀哭所影響(44節),除非他們已將導致神不聽他們的那些罪(參:賽五十九2),全數誠心地認清。以色列承認自己是污穢(多數英譯本均作此譯),這裡用了一個希伯來文聖經僅見的形容詞\cs22 s#h]i,而依照前後文,此字意指因不合用而被棄置的東西。此字在新約亦同樣罕見(林前四13),用以形容使徒所受的苦難。這種令人羞辱的局面的可悲之處,在於它竟然發生在一個素來因它的神而誇耀的國家身上。如今國家力量的來源卻在憎惡中報應百姓的罪,而神的懲罰則使以色列人成為近東的笑柄。47節的現代譯文,如恐慌和陷阱,都無法表達馬索拉經文 pah]ad[ wa{p{ah]at[ 的類韻,按字面解應作「恐懼和陷坑」。後面這個 wa{p{ah]at[(裂縫、坑洞)是完全毀滅的委婉說法。殘害和毀滅又是另一個類韻的片語,馬索拉經文作 has%s%e{~t
w#has%s%ab[er,譯文無法譯出原文齒擦音的效果。希伯來文詩歌的絕美精妙之處,部分在於作者能以文學的聲喻法與其所表達的意念相呼應。本節令人想到耶利米書的風格。作者愈了解罪的嚴重性及其慘痛的後果,就愈發悲痛無法自持。毀滅(48節)此一名詞是一希伯來動詞的同語根詞,該動詞意即「打碎」、「撕碎」、「破滅」,意指猶大國內井然有序之生活完全終止。在神復興祂子民的命運之前,他們悔改的誠心必須是有目共睹的(49節)。他們不可以像那些被人雇用在喪禮中哀哭的人一樣,只是哭泣而已(參太九23)89;而是要以生活來表現,他們的眼淚象徵著感情和屬靈生命的重大改變。50節所表現的廣大空間,意在強調分隔神和人的鴻溝,同時指出當悔改和認罪叫罪人得蒙赦免時,鴻溝的兩端便可重新銜接。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悔改的罪人一切的不義(約壹一8),且神絕不會拒絕那些真心尋求祂的人。所以,一旦全民真心悔改,神必然會看顧他們的困境。被圍時驚恐的景象和之後的破壞,從未自作者的思緒中稍離片刻,他的心中一直浮現首都落難蒙羞的畫面。這城的命運就如同她的眾民一樣。
作者在從52節開始的一小段,將全民的痛苦擬人化。作者難以相信猶大遭遇的浩劫竟慘重至此,並且這浩劫竟然給猶大的世仇這樣惡意的快樂。作者在此提及牢獄(53節),令人想起耶利米書三十八6。原文\cs22 Bo^r 通常解作「坑洞」、「蓄水池」、或是「井」,但偶爾亦指「墳墓」。這裡的意思可能是說猶大事實上已被埋葬了,且埋葬之處已立起了一座紀念碑。作者接著改變暗喻,把猶大形容為被完全捲入毀滅的巨浪之中(參:拿二3及下),且對未來的希望似乎全已幻滅。有關在困境中極端愁苦的類似比喻,參:詩篇六十九2。
89 參 D. F. Payne, NBD, pp.
E 安慰與咒詛(三55∼66)
作者描繪猶大現置身於最悲慘的境遇之中。由於罪人已然悔改,他懇求憐憫和饒恕的呼聲已蒙神垂聽。馬索拉經文的56節下意思頗為含糊。l#rawh]a{t[i 來自 r#wa{h]a{h 一字,意即「休息」、「安慰」,表示受苦之人在向神呼求,切勿在他苦難中拒不伸出援手。此字之後接著是 l#s%aw`a{t[i^,衍生自 s%a{w`a{h 一字,即「求救」之意。RSV 將這兩者合譯為不要掩耳不聽我求救的呼聲。馬索拉經文的含義似乎是「不要掩耳不聽我求救的呼聲,好教我得到救助」,但這並不十分確定。下一節提供了神特有的回答,因為祂應允兒女的求告(參賽五十八9,六十五24)。罪人此刻只有聽神的憐憫,卻發現神早已與他同在,作他的中保(參:約壹二1)和救贖主,並給他安慰和保證的話語。神就是那位 go^~e{l,亦即親人/幫助者(58節),祂來是要救助被罪捆綁的子民並買贖他們(參:利二十五25及下、47∼54;得四1∼12)。基督徒的救贖是藉著十架的寶血重價買回的。基督已成就的工作已買贖了世人,但每個人仍須憑著對基督的信心,親自地經歷這救恩。
猶大雖了解到它的苦難乃因其頑梗的罪而起,但它仍舊覺得有點不公(59節)。也許猶太人身為神的選民,一向對外界加諸的苛待和傷害十分敏感,不論它們從何而來。所以他們很難忽視外人對他們充滿敵意之舉,結果就是他們詛咒敵人。雖然這裡的詛咒在近東頗為常見,但它們似乎還帶有格外不尋常的報復意味(參:詩一三七9)。作者在此以全民代表自居,將他的案件向人類事務的最高仲裁者陳明。就算他知道猶大的懲罰和羞辱肇因於長久拒絕約的責任,他仍聽憑神的憐憫,並期待聽到一個公平恰當的宣告。多數英譯本提到以色列的仇敵時用仇恨(60節)一詞,但「報復」一詞當更適合上下文。在古時近東,這種行為是全面戰爭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嘲弄和辱罵的歌經常被用來表達對仇敵的嘲笑和輕蔑。舊約中有關這些辱罵歌的例子見:民數記二十一27∼30;以賽亞書四十七1∼15;哈巴谷書二6∼19。作者在此祈求神降罰給那些被神用來審判以色列的國家,不是因為他們帶來毀滅,而是他們在執行任務時幸災樂禍,並將以色列作其辱罵的對象。基督的教導和祂的生平,表明了對待仇敵截然不同的態度。見馬太福音五44;路加福音六27、35,二十三34;羅馬書十二20(該節引自:詩二十五21)。律法和先知書都指出,神必懲罰那些欺壓以色列的人(參:申三十二34及下;賽十12及下;耶五十9及下,等等),但由於以色列民對西乃之約的責任感漸行衰減,使得他們錯以為神的選民除了經歷不斷的祝福之外,其他的一切遭遇均不可思議。雖然毀滅和被擄這些痛苦的經歷,把這錯誤的觀念猝然打破,但以色列仍因為她從前享有的特殊地位,而覺得她可以名正言順地呼求神對她的仇敵施罰。如今她又希望可再度享有此特殊地位。RSV 的心裡遲鈍(65節;和合:心裡剛硬),其實就是「心被蒙蔽」,與心不敏銳或是意志頑梗有關。既然在此是以色列的仇敵被咒詛,應以後者較為恰當。在作者的心目中,那些早先作為懲罰猶大工具的國家若心裡頑梗,必然導致神的報應。就像舊約其他地方一樣,選民在這裡被刻劃成特殊的一群,他們是神恩典最為顯著的受惠者。作者主要關心的似乎是以色列的世仇們受懲罰,而非他們藉由痛苦而靈裡得復興。66節七十士譯本作「耶和華啊!在天之下」,和馬索拉經文的「耶和華的天」有所出入,而古敘利亞文譯本則作「耶和華啊!在�諈漱悀U」,RSV、NEB 均採用此譯。──《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