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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哀歌第五章

 

Ⅴ 第五首哀歌(五1∼22)

  雖然這首哀歌共有二十二節,但它和前面幾首哀歌的結構有異,並未遵照依字母順序的離合詩體裁。本章包括認罪及對神不變的主權之確認。由於它較像禱告而非哀歌,其隨意性及個人性也許使它不適合因襲前幾首哀歌的規格。

A 呼求憐憫(五1∼10)

  這段禱告一開始就懇求神注意猶大所遭遇的不幸,作為求神施憐憫的基礎。以色列人引以為傲的產業(利二十24)已然荒蕪且被外邦人的軍隊所佔(2節)。在公元前五八七年之後,一些以東人深入猶大南部,定居於希伯崙之南,之後其他以東人及阿拉伯人亦隨之遷移。得勝的迦勒底人對留在故土可憐的猶大人監控得十分嚴密,甚至生活最基本的用品如飲用水(4節),都必須要購買才得享用。5節有些難譯,RSV 和 NEB 依照辛馬庫譯本〔Symmachus,根據傳統,乃公元三世紀的猶太人,改信伊便尼派之教導(即諾斯底主義的一派),將舊約譯為希臘文,譯文後被俄利根(Origen)收錄在其所編的六種經文合璧(Hexapla)和四種經文合璧(Tetrapla)二書中〕,將此處解作「軛」。馬索拉經文可譯成我們被追趕到了我們的頸項,但此意義仍不十分明確,可能指的是古時的傳統──勝利者把腳踏在戰敗的敵人頸上(參:書十24;賽五十一23,等等)。6節顯示了被基大利統治的餘民絕望的景況。他們的情況危急,以致樂意與埃及或亞述結盟以確保他們能苟活。亞述在此代表巴比倫(參:耶二18)。

  7節的思想和十誡的第二誡一致(出二十4、5)。人類世代的延續不容許個人離群索居。因此,子女便承接了父母生命和所作所為的果效(參:申五9、10)。一般人抱怨後代要為祖先的罪孽受罰,耶利米卻早已否定這種抱怨(耶三十一29、30)。他認為信仰乃個人和神的關係,這個立場為基督寶血所啟示的新約預備了道路。在公元前五八七年之後的猶大社會,階級區分已然瓦解。所以,凡得到巴比倫人歡心的人,便可享有某種程度的權力。此時真正威脅生計的是掠奪的強盜(9節),他們可能是巴比倫人或是遊牧的阿拉伯人。他們搶掠那些到附近田野覓食,毫無警覺的村民。

B 罪的本性(五11∼18)

  作者再一次論述猶大自己招致的可怕懲罰。以色列的首領被崛起的「奴僕」所背叛,更進一步被雙手捆綁,吊在空中來凌辱。甚至少年人和孩童均因社會體制之崩潰,而被迫作粗活(13節)。究竟征服者是否一貫如此強迫勞役,從經文並不得而知。對少年人而言,磨榖物是極為羞辱的事,因為這是女人的工作(參:士十六21)。昔日長老和審判官坐著施行審判的地方,如今已荒蕪(14節)。國家的尊嚴和威望(16節)亦已喪失,因為百姓不斷拒絕履行西乃之約的責任。這個意象完全表達了以色列的降卑,且對她淪亡的原因,下了正確無誤的評估。這種對於「罪必招致懲罰」的認知,促使作者為自己的同胞代求。作者在此以徘徊的野狗之意象,傳達出一度人口眾多的錫安山如今荒涼的畫面(18節)。

C 求神復興(五19∼22)

  神的永恆不變是作者向神呼求,以及對未來盼望的基礎。就算神的孩子曾經悖逆且拜偶像,祂仍是可信的(提後二13),且必赦免悔改的罪人。21節表達了作者對於全民復興以及與神和好的渴慕,因為他深信神對祂的子民仍有一至高的計劃。22節可譯成「除非�諝�然棄絕我們」,或是疑問的方式「難道�諵w全然棄絕我們了嗎?」上述兩種譯文都表達了作者對以色列仍舊被神拋棄的體認。然而,按照神在前約中的憐憫,作者無法相信神已然棄絕祂的子民(參:羅十一1、2)。

  一些舊約的先知書都以悲觀或凶兆的筆調結束(參:傳十二14;賽六十六24;瑪四6),哀歌亦然。故而,在猶太人會堂中宣讀本書時均會重複前一節經文,所以在此情況下,唸完22節後,會將第21節重複一次。──《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