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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司書第一章

 

{\Section:TopicID=157}Ⅰ 前言:標題與主題(一1∼2)

  這兩節經文為下面的經文設好了場景:指稱先知、敘述他的職業、點出他的老家以及他發預言的具體時期、強調先知的使命是異象性的,同時也預期先知的主題:臨到以色列的審判威脅。

{\Section:TopicID=158}A 標題(一1)

  標題的內容有先知的名字,一如以賽亞書與耶利米書的首節,但是沒有何西阿書、約珥書、約拿書、彌迦書、西番雅書、哈該書、撒迦利亞書,與瑪拉基書的「耶和華的話」一詞。以複數形式的「話語」作為發言的開場白,見於耶利米書一1以及亞古珥與利慕伊勒的智慧話語(箴三十1,三十一1)。

  這節經文預見本書幾個突出的主題: (1) 七至九章的五個異象──可說是阿摩司的信息核心──都指向一個只有猶大地先知使用的動詞他看見(h]zh;中文作「得默示」;賽一1,二1,十三1;彌三1;哈一1)94。他們強調的是只有真先知才得參與天上的集會; (2) 阿摩司的職業(希伯來文 no{qe{d,「養羊的」而不是單單牧羊的,王下三4)更加強了他與亞瑪謝的辯論:他的工作是務農而非先知,只有神的呼召才能解釋他何以投入先知事奉(七14∼15)95; (3) 論以色列一詞捕捉了阿摩司事工的焦點,也說明了引人爭議的性質:一名提哥亞居民(猶大城鎮,座落於伯利恆以南十公里、耶路撒冷以南二十公里),卻質詢不是他自己國家的問題,當然不會受到什麼歡迎(七12∼13); (4) 猶大的烏西雅政權(亞撒利雅,主前792∼740年)與以色列的耶羅波安二世政權(主前793∼53),可解釋阿摩司所譴責的腐敗黑暗(例四1∼3,六1∼7),以及亞述在主前七四三年、提革拉毗列色三世執政時恢復侵略猶大(四3,五27,六7、14,七7);書中對威脅語焉不詳,不過亞述(LXX 的三9譯為亞述,在希伯來文中是亞實突)是惟一可以造成這些威脅的強國96; (5) 從阿摩司的預言來看,無論是隱約記載於二章13∼16節,或是明文記載於八章8節或是九章1∼6節,地震(在亞十四5仍然為人所記)皆被視為神的審判。

 

94 D. L. Peterson, The Roles of Israel's Prophets, JSOT, supplement 17(Sheffield: JSOT Press, 1981), p. 86.

95 P. Craigie, Ugaritic and the Old Testament(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3), p. 73,研究與 no{qe{d 同源的烏加列文,結論說:「阿摩司很可能擁有或是管理大群羊隻,並且也販售相關產品」。

96 對於阿摩司書的歷史背景,見「寫作背景」{\LinkToBook:TopicID=140,Name= Ⅳ 寫作背景}。

B 主題(一2)

  等阿摩司實際開始發言,全書的主題即已定好。耶和華的獅吼(參三8)可以召人回頭(何十一10∼11),也可以發出審判的威脅(珥三16)。草原與迦密的山頂枯萎(悲哀,見何四3),可見審判是其中的信息。此處提及錫安與耶路撒冷,用來譴責北國聖所裡,阿摩司嚴厲譴責的假神敬拜。伯特利、吉甲(四4,五5)、別是巴(五5,八14)、撒瑪利亞與但(八14)不是啟示與權能的中心。大衛王朝的首都(參九1)有按照神的命令建造的聖殿,才是中心。住在聖殿的耶和華才是他們要面對的。祂的權柄從肥沃的平原到巍峨的群山,無所不及(參九3;歌七5)。甚至阿摩司的同行──牧人──也感受得到神權柄的掌管。這些牧人有些可能也是統治階層(耶二十三1∼4;結三十四),其荒誕的施政方針受到先知痛責(四1∼3,六1、4∼7,七9、11)。本節經文讚美詩般的節奏(參詩五十1∼3),與耶利米書(二十五30)、約珥書(三16)遙相呼應,令人想起阿摩司與其他先見常常用他們熟悉的詩歌,來增強信息的內容。更重要的是,這節主題經文使得阿摩司的話極其鄭重:耶和華獅吼般的聲音是藉著祂所揀選的先知發出(三8)。

Ⅱ 對列國的七篇審判言詞(一3∼二5)97

  阿摩司沒有如「導論」所暗示,以控訴以色列人作為前言,這令人意外。他一開始,審判的對象反而是以色列四圍的鄰邦:東北方的大馬色(一3∼5)、西南方的迦薩(一6∼8)、西北方的推羅(一9∼10)、極南方的以東(一11∼12)、東方的亞捫(一13∼15)、東南方的摩押(二1∼3),南方近處的猶大(二4∼5)。

  這七篇審判言詞遵照固定的文學模式,變化極少:

  傳信者公式語──「耶和華如此說」

  一般性的指控與宣告──「……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刑罰,或更恰當的是「我的怒氣」)98

  具體的指控罪──以因為開頭(希伯來文 `al 加上動詞的不定式)

  具體的宣告審判──以「我要降火(14節亦作「點火」)……燒滅……的宮殿」作開頭。

  就具體的宣告再作鋪陳──細述人民與領袖被毀(一5、8、15,二3;第三、第四、第七篇則沒有這節細節)

  結尾傳信者公式語──「這是耶和華說的」(一5、15,二3)或是「這是我主耶和華說的」(一8;中文翻譯沒有如此分別。第三、第四、第七篇也沒有結尾公式語)

  這些神諭的一些神學含義值得注意:

  第一,傳信者公式語(參:創三十二3∼4;王下一4、6)是先知用來加強他對國家與個人具有的權威,並且清楚表明這些不是他的話,而是耶和華的話。耶和華差派先知來傳達,而先知受神差派的角色是先知信息的主要一環(二11∼12,三7∼8,七14∼15);不把先知當作神的使者聆聽,是百姓的滔天大罪(二13,七16∼17,八11∼12)。

  第二,鄰國的罪行被稱為「悖逆之舉」(犯罪,就是希伯來文 pis%`e^ 的字面意思),可見他們也跟以色列與猶大一樣,在神的權柄下,而他們離經叛道的行為觸犯了神的治權。阿摩司選這些鄰邦來控訴,或許是因為他們都曾是大衛一統政權下的領土,因此被當作大以色列國的一部分,所以也特別的對神有承責99。

  第三,直到審判猶大的言詞(二4∼5),這裡記載的錯處都是泯滅人性的作為。列國不是因為拜偶像與錯謬的宗教信仰受譴責,而是因為作了按照當時通行的標準算為罪惡的勾當:在戰爭中殘虐平民(一3、13)、販賣戰俘為奴(一6、9)、破壞條約(一9、11)、惡待失勢的國王(二1)。耶和華關心家庭或國家的舉動是否尊重人權與人的尊嚴,明顯是這段經文的主軸;甚至在戰火免不了之處,作戰也要節制。

  第四,對這種侵略行為的審判是不堪一擊,以吞沒城牆堅壘的火為象徵。這些國王所仰仗、憑此大膽做出毀滅性行為的屏障將要倒塌,所以他們暴身於任何以前攻擊的仇敵,特別是世仇亞述。他們自吹自擂的力量,在公義審判官的聖火前,像蠟一樣消融(參七4;何八14;珥一19∼20,二3)100。

  第五,數字模式──「三番四次的犯罪」──是智慧傳統的筆法,列出一串相關的行為(參:箴三十18∼19、21∼23、29∼31),或是一串社會不容的舉止(參:箴六16∼19;便西拉智訓二十六5∼6),以按照順序的數字公式(x, x+1)作為開場白。由智慧言語可以看出,重點通常放在最後的項目,亦即數目大的那一項。阿摩司的用法卻是破例,省略了前三個項目,焦點放在第四項,亦即引發屬天審判的纏人罪孽。這種技巧的用意是要表達,以色列的每一鄰邦的逆行已經到了無法容忍的地步,耶和華大可以在歷史中強力介入;所以說,耶和華降災是完全合理的101。

  第六,列國的承責多寡,似乎在於神給了他們多少對神的旨意的認識:外邦鄰國按他們是否以人道彼此相待在神面前交代,而不僅是按照對以色列的破壞為準而已;而猶大(二4∼5)則按照他們對神律法的回應受審,因為他們有特別啟示的有利條件。

  作者在這些言詞中的意圖,是要顯出以色列是如何倒行逆施,因此可以想見耶和華發出怒氣之際,他們的審判將會何等悲慘。這一切的完成都有股\cs9驚奇的意味。對外國的審判言詞(參賽十三∼二十三;耶四十六∼五十一;結二十五∼三十二;珥三;俄;鴻)常被認為是對以色列的救贖言詞。常騷擾神百姓的敵人戰敗是「好信」(鴻一15)。有些人誤解「耶和華的日子」(五18∼20),主張那是列國滅亡、選民以色列興起的日子。對以色列民,聽到周圍的民族因他們的異教行徑受到嚴厲譴責,不是什麼奇怪的事。阿摩司的言詞令人驚訝,是因為他列出的罪行並沒有在以色列的疆界停止,反而也囊括、羅列了以色列的罪行。

  本段經文的目的,除了讓人吃驚,也彰顯神的全權。以色列應該拓寬他們的視野。他們應該認為自己專屬於神,但是卻認為神專屬於他們!阿摩司不止一次激昂發言,把他們從自滿當中喚醒,讓他們看見,神行事的範疇遠比以色列人想像的寬闊。例如,神的範疇也包括了衣索匹亞人、非利士人,與敘利亞人(九7)。阿摩司擴增神全權行事的程度,藉此讓以色列人看見他們所面對的神,是如此的威榮有能力。

  更重要的,審判言詞凸顯出以色列的重大承責。這些話好像是「更當如此」的論證:這些沒有神律法的外族,都要因為沒有遵守國際律例而受到嚴厲懲治,更何況領受盟約與律法祝福的選民,會受多大的懲治呢?一章3節∼二章5節的神諭可說是三章2節尖銳咒詛的宣告之前言:

  「在地上萬族中

    我只認識你們;

   因此我必追討

    你們的一切罪孽。」

  這些控訴的歷史背景並不容易追溯。學界意見多數定為九世紀晚期,亦即阿摩司前二、三十年。因為我們對當時的國際事件沒什麼具體資料,所以論到每一段言詞,會概略勾勒出當時的情況。同時我們也一定要記住沃夫的論點(pp. 149∼152),另外赫爾曼(Herrmann, pp. 233∼234)也承認,就是這些殘酷的事件發生日期應該定在與先知相近,或同時的日期102。主前第八世紀初的敘利亞與巴勒斯坦是極其動盪不安的時代,應該會發生此處記載的事件。不過我們找不出具體的活動證據。

 

97 有關這些言詞的體裁、文本、神學思想,見 J. Barton, Amos' Oracles against the N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98 動詞免去的受詞,是未經解釋是誰的「它」(it)。大力主張其前置詞為「我的怒氣」的學者,見 R. P. Knierim, ' "I will not cause it to return" in Amos 1 and 2', Canon and Authority, ed. By G. W. Coats and B. O. Long(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7), pp. 163∼175, M. L. Barre, 'The Meaning of l~ ~s%ybnw in Amos 1:3∼2:6' JBL, 105, 1986, pp. 611∼631,提出「它」是指被定罪的每一城市或國家,而動詞則要譯為「我必不收納」,亦即收納這些地方與我建立藩屬盟約或條約。

99 Koch, p. 69. J. Barton, op. cit., p. 60,反倒強調耶和華的角色是「罪的報復者,而非道德的明顯規範……審判官的意味濃於制定律法者。」

100 舊約與古代中東以火與閃電作為屬天審判的工具,見 M. Weinfeld, in History, Historiography and Interpretation, ed. By H. Tadmor and M. Weinfeld(Jerusalem: Magnes Press, 1983), pp. 136∼140.

101 聖經、烏加列文學,與阿伊卡(Ahiqar;譯註:巴比倫民間故事)使用這種技巧的概論,見 H. W. Wolff, p. 34∼44。三加上四,表達了犯罪之徹底,一如 J. Limburg 所主張,'Sevenfold Structures in the Book of Amos', JBL, 106, 1987, pp. 217∼222.

102 Mays, pp. 29∼40與 Motyer, pp. 37ff,根據九世紀背景解釋鄰國的罪狀。J. Barton, op. cit., p. 35,持存疑態度:「我們根本不能指望以任何確定的態度給這些事件定日期。」

A 大馬色(一3∼5)

  這一連串的審判信息以亞美尼亞疆域的古時中心地,也是該區域最有政治影響力的外邦城市為開始,因該地對以色列的安全與穩定最具威脅力。大馬色的暴力以基列為靶子,並不足為奇。該地在約但河東岸,介於死海北端與雅爾穆克河之間;只要以色列的國王勢弱,或是忙著防衛該地的時候,就讓敘利亞有機可乘。流便、迦得,與半個瑪拿西這些支派,有幸分到這塊土地(書十八7),得享其中茂密的林地(耶二十二6,五十19;亞十10),與肥沃的草地(歌四1,六5)。

  打糧食的鐵器是齒耙類,可能用來形容反對大馬色侵略的人所受的暴虐。阿摩司在此也可能呼應歷史記載的,就是敘利亞曾手法殘酷的消滅了耶戶之子約哈斯(主前814∼798年)的軍隊:「亞蘭王滅絕亞哈斯的民,踐踏他們如禾場上的塵沙」(王下十三7;有關鞭笞囚犯的暴行,見:士八7、16)。

  以火審判的宣告,特別點出哈薛的家(比起其他審判言詞用「城牆」,一7、10、14,或是僅僅提及當地或城市的名字,一12,二2、5;這裡的用法更個人化)以及便哈達的堡壘(新譯;和合:「宮殿」;參三9、11,六8,該處很清楚:這種工程常是人驕逞,錯置安全感的來源;若是要高舉全權的耶和華,就要除去這些;亦參:何八14)。這兩名君主很可能就是在位時間長久,讓以色列的亞哈(主前852∼814年)、耶戶(主前841∼814年)、約哈斯吃足苦頭的哈薛(參:王上十九15∼17;王下八7∼15、28∼\cs1629,九14∼15,十32∼33,十三3、22∼23),還有哈薛的兒子便哈達三世(約主前796∼770年),他被約哈斯打敗(王下十三14∼19、25)103。

  耶和華的審判重點描述如下: (1) 深入堅壘首都的核心。栓住巨大城門的門閂,在耶和華的攻擊下支撐不住了; (2) 審判的範疇也觸及其他地方,如亞文平原(可能是大馬色西北方的 Baalbek 地區)與伯伊甸(或許是迦基米施以南、幼發拉底河邊,名為 Bit-Adini 的小城邦); (3) 審判的可怕;被擄的人,其中包括首領(掌權的)被放逐異地; (4) 審判的諷刺意味,描述敘利亞人回到幾世紀前,耶和華引發他們遷徙的地方(九7)。到目前為止都找不到吉珥的清楚地點,但是因其與以攔的關聯(賽二十二6),可能位於米索不達米亞東南方,底格里斯河以東,朝向波斯灣頂處的地方。

 

103 有關這些國王,見 IBD 的文章以及 M. F. Unger, Israel and the Aramaeans of Damascus(London, 1957), chs. 5∼10. 亦見 A. Malamat, 'The Aramaeans' in Peoples of Old Testament, ed. By D. J. Wisema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 134∼155.

B 非利士諸城(一6∼8)

  五城中的四座城被召到審判台前:迦薩,最強大、最南端的城市,與埃及最近,離地中海海岸五公里,希伯崙以西五十五公里;亞實突,迦薩以北三十三公里,內陸五公里,而且就在耶路撒冷以南;亞實基倫,在前兩城市之間,就在海岸線上;以革倫,最北的城市,離內陸約二十公里,離猶大邊境不到十公里。此處沒有提迦特。梅斯(J. L. Mays,p. 33)列出可能的原因: (1) 迦特常與猶大城市相提並論(撒上二十一11∼16、27∼30;撒下十五18及下;代下十一8∼10,二十六6); (2) 在阿摩司時代,迦特可能是西鄰亞實突的衛星城市; (3) 哈薛來襲時(王下十二18)可能已將其夷為平地。其他批判非利士的先知也略過迦特不提(耶二十五20;番二4;亞九6∼7)。該城最終被亞述的撒爾袞於主前七一一年所滅。

  阿摩司從大馬色轉而到迦薩的順序,背後可能有三個原因: (1) 由東北極處到西南極處,強調神的全權廣及列國; (2) 敘利亞與非利士是自古以來,對以色列支派騷擾不息的兩個鄰邦,所以在先知的思維裡是密切相關的:「東有敘利亞人(和合:『亞蘭人』),西有非利士人」;(賽九12;參:摩九7); (3) 只有頭兩篇言詞有下列警告:「剪除居民和掌權的」(一5、8),因此與這些措詞連結在一起104; (4) 這兩國的政治結構相似,都是由一核心城市與衛星皇城組成,由握有權杖的人統治(Koch, p. 67)。

  此處描述的逆行是販奴,可能就是純粹的商業交易。非利士人襲擊鄰近的猶大與以色列城鎮,把戰俘賣給以東。至於以東人是否利用奴隸在港口或礦場工作,或是把他們賣給其他國家,這裡並沒有提說。阿摩司也沒說非利士人在哪裡捉到俘虜。他的重點似乎單單在於販奴行為的泯滅人性;這是古代常見的問題(珥三4∼6),在今天有些地區還是沒有完全廢除。

  第8節的審判宣告內容擴增,也顯出耶和華的威力:祂「反手攻擊」以革倫,描繪了該城在神的掌管下束手無策(申二十六8;賽一25,五25)。最後一句點出了災難的徹底:倖存的少數人,比第一段言詞結尾記載的敘利亞人,遭到更慘的下場。只有此處,傳信者公式語在耶和華的名字加了�a ~@a[do{na{y 主一字,加強屬天力量與權柄的印象。

 

104 這整段言詞的順序安排的原因,見 S. M. Paul, "Amos 1:3∼2:3: A Concatenous Literary Pattern', JBL, 90, 1971, pp. 397∼403.

C 推羅(一9∼10)

  這段講論將注意力轉到北方的腓尼基(黎巴嫩)海岸與多石的海島城堡(參珥三4∼6)。此處按照審判非利士的言詞,因為推羅也與以東販奴有關。「全部的俘虜」(新譯;和合:「眾民」)一詞點出販奴範圍之廣與其可悲,好像整個地方的人都連根拔起,被賣給以東人。交給(希伯來文 hasgi^r),雖然有遞解逃亡的奴隸的意思(申二十三15,參:俄14),但絕不是此處的意思。此處的重點是惡待人與濫用權力做非人勾當。破壞了兄弟的盟約(字面意思;參:何十二1),更加重了控訴內容。被推羅算計的立約夥伴是誰並沒有明說,再次顯出具體的事例並不重要,阿摩司關切的是人的尊嚴受到令人髮指的侵犯。推羅按照本身的標準,也該得烈火審判。以西結書的「譏諷之歌」(結二十八)深刻描繪了推羅島民自滿與專橫驕逞的態度。

D 以東(一11∼12)

  以東在前兩段講論中都是惡霸的角色,現在接受有關自己的控訴了。與他們的兄弟爭戰,是主要罪狀。兄弟當然是以色列,因為雅各與以掃是兄弟,而後者是以東的聞名祖先(創二十五19∼26;以東與以色列的淵源,見:民二十14;申二4,二十三7;俄10、12)。兄弟也有可能意謂「條約夥伴」(撒上二十29),推羅王希蘭就稱所羅門為「我兄」(王上九13)105。可憐或「憐憫」(NIV、和合)也可譯作「同盟」(參 NIV 附註),更顯出以東破壞了有法定約束的合約。該字(希伯來文 rah]@ ma{yw)更理想的讀法,就是按照士師記五30作「女人」(rah]@ ma{t[ayim),直譯即為「子宮」(希伯來文 reh]em)106。動詞拋棄(RSV;希伯來文 s%ih]e{t[;和合:「毫無」),意謂「毀壞」、「腐壞」,指的是以東軍人對平民的性暴力與身體的傷害(參一13)。

  無論具體的罪狀是什麼,先知憤怒地指責:這些行徑撕裂了受害人。第11節最後一句,NIV 譯得最傳神:「祂的忿怒熊熊不息」,因為忿怒(或「發怒」;希伯來文 `eb[#ra{t[o^)是該句的主詞,而非受詞(如 RSV 按照古版本所譯)。把「發怒」與「忿怒」視為句子中的主詞,既合乎詩體的平行結構,又強調了以東的暴亂情緒已經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主前五八六年耶路撒冷陷落之後,以東如何剝削、占猶大的便宜,有周全記載(詩一三七7;結三十三5∼6;俄13∼14)。從這些記載看這段話的形式(第12節,火的審判省略了「城」字,也沒有附帶傳信者公式語)與內容,有人認為尼布甲尼撒最終征服猶大後,才加入阿摩司的經文裡(Wolff, p. 160; Mays, pp. 35∼36)。就此有兩項反駁。第一,以東與猶大的衝突歷史漫長激烈,遠可追溯至大衛(撒下八13∼14)與所羅門(王上十一14∼15)執政時期,而且持續到阿摩司時代(王下十四22)。猶大的不從很可能導致了此處描述的激烈報復,但是我們從聖經找不出任何相關的具體記載。如果以東人購買的奴隸(一6、9)是猶大公民,並且在販賣過程中受到虐待,就真的跟這裡說的一樣了。第二,我們不能確定,以東背叛的「兄弟」究竟是誰。由於任何「盟約夥伴」都可稱為兄弟,此處經文可能根本不是講以色列;所以舊約記載並不能讓我們想到是哪一件事。

  提幔可能是指城市以及四周的地區,在此特別提出來接受以東的審判,因為審判若要發揮功效,就要集中於人口多的地方。提幔在聖經早期歷史的角色見於創世記三十六15、42,而且歷世歷代被視為以東自誇的智慧中心(伯二11;耶四十九7;俄8∼9)。以東的領土雖然在提幔以南延伸八十公里左右,直到亞喀巴灣頂,提幔卻是當地最南方的重鎮。波斯拉,大約位居提幔與死海下端之間,是以東首都(創三十六33),最古老的重鎮之一,也是橫跨南北的王道(King's Highway)上的重要綠洲。王道在古時連接亞喀巴灣與死海以北的摩押平原,以及東部與往大馬色的路徑。波斯拉的防禦無疑比提幔更堅固,但是受浩劫摧毀,損失也就更慘重(參:耶四十九7∼22)。

  這兩座以東城市是審判的恰當對象,因為以東惡名昭彰的販奴勾當一定是在這兩處進行的。當先知展望未來,以東的獨立面臨極大的危機(珥三10)。他們未來的惟一希望在於與猶大合併(摩九12;俄21)。

 

105 M. Fishbane, 'The Treaty Background of Amos 1:11 and Related Matter', JBL, 89, 1970, pp. 314∼315.

106 S. M. Paul, op. cit., JBL, 90, 1971, p. 403,提到 rh]mt 在摩押米沙石碑意謂「女僕」或「女孩」。R. B. Coate, JBL, 90, 1971, pp. 206∼208,則根據何二19將 rah]@ma{yw 解作「盟約的恩慈」,並且認為以東追殺自己的兄弟是廢棄了自己的恩慈心。

E 亞捫人(一13∼15)

  亞捫的罪直接與地理位置相關。以色列強盛時期,亞捫的版圖被壓縮在南方的摩押人、西方基列的以色列人、北方的巴珊以及東部的大沙漠之間。狹小的疆域大約座落於雅博河高地,使得亞捫人〔在這一章的列邦名單裡惟一以複數形式的「亞捫之子」(中譯「亞捫人」)被稱呼的民族,因為舊約通常如此稱呼該民族〕經年累月出征得地(士十7及下,十一4及下;撒上十一1∼11,十四7∼8)。我們無從具體指出在哪一戰役,他們為了擴展疆土而殘暴肆虐,不過我們可以假定與大馬色入侵(一3)同時,這兩個野心勃勃的國家使基列落入鉗形攻擊。

  我們如果認為以東與亞捫犯了同樣的罪(見11∼12節註釋{\LinkToBook:TopicID=164,Name= D 以東(一11∼12)}),亞捫人對婦女的暴行,加上經文提及「刀劍」(七9、17,九)是其工具,可用來解釋這段話的順序。舊約他處記載殺害母親與胎兒的惡行,見於何西阿書十三16。

  點火(14節),可能是「我要差遣」一字的風格變異,一如耶利米書四十九27使用的公式語所示。拉巴(「大城」之意),常被稱作 rabbat[-b#n^-`ammo^n(申三11;撒下十二26,十七27),也被認為是今天約旦的首都安曼。宣告的詞句盪漾著聖戰的迴響──「爭戰之日的吶喊」(新譯、NIV;t[#ru^`a^ 字形容以色列在約書亞時對著耶利哥城吶喊;書六5、20;參:耶四19,四十九2)。暴風雨與旋風(和合:「旋風狂暴」)令人格外感受到耶和華自己也必定顯現,施行審判(參:王上二1、11;伯三十八1,四十6;結一4)。整個畫面散發出濃烈的戰火味:神的風要煽動火燄,而入侵者的吶喊聲令任何想要逃跑的亞捫人心生恐懼。以如此戲劇化的手法宣告神介入審判,凸顯出他們是何等罪大惡極。

  統治者再次(如在一5、8,二3)受到審判,而審判方式是流亡。由此再看出阿摩司政治性記載之正確:亞捫政府的確由國王與首長組成〔後者在此就直接被稱作王子或「官員」(新譯、NIV);參:何七3、5、16,八4;Koch, p. 67〕。

 

107 摩押石碑的內容,見 E. Ullendorff, DOTT, pp. 195∼198;何羅念的位置(參:耶四十八3),見 Y. Aharoni and M. Avi-Yonah, The Macmillan Bible Atlas, rev. ed.(New York: Macmillan, 1977),地圖131。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