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書第三章
Ⅳ 對以色列的三篇審判言詞(三1∼五17)
阿摩司已經講明,耶和華把以色列也列入敵人名單。他的下一個主要任務是進一步說明,耶和華作這個決定的原因與後果。阿摩司發表了三篇簡短、鋒利的言詞,在原文中每篇以你們要聽這話為開頭(三1,四1,五1),也以悲慘的審判宣告作結束。阿摩司的先知心腸所散發的悲天憫人、慷慨激昂的情懷躍然紙上。他談論的重要題目廣泛,並且為了讓聽眾明白,不放過任何文學體裁與技巧的運用。
A 審判言詞:濫用盟約特權(三1∼15)113
這段言詞完成三個任務。第一,引介了阿摩司書以下的主題:以色列享有盟約特權,所以濫用特權就招致特別審判(1∼2節)。第二,一連串的辯論問題(修辭性反問句;3∼8節),確定耶和華真的會讓祂的百姓蒙受災害(6節),而且是要先知阿摩司義不容辭地宣布這災害(8節)。第三,描述了以色列首都撒瑪利亞的社會不公現象(9∼10節),並宣布以外敵侵襲政治首都與主要宗教聖地伯特利作為審判(11∼15節)114。
我們不要錯失第三章與書中其他部分的關聯。藉此可以看出,阿摩司全書最後定稿的精心結構: (1) 提到出埃及(1節),可說是回應並且擴充了前一段神責怪百姓棄絕恩典的言詞(二10); (2) 獅子的比喻(4、8、12節)可回溯到神的審判警告如獅吼的主題經節(一2); (3) 先知事工的辯護,及其非出於自告奮勇,而出於神全權的呼召(8節),加劇了百姓想要打壓神興起的先知造成的對峙局面(二1∼12); (4) 堡壘(新譯)穿插於這段經文(和合本9、10節譯為「宮殿」,11節譯為「家宅」),一如第一部分的審判言詞(一4、7、10、12、14,二2、5),好像神在嘲笑這些心高氣傲的人,因為他們認為自己在氣派的宮殿牆垣內,免受騷擾,不再信靠神才是他們的力量與避難所(詩四十六1); (5) 再次提起以色列叛逆、背約的罪行(犯罪,希伯來文 p#s%a{`i^m;二6),總結了以色列所引起的一切社會亂象(14節)。
113 Marjorie O'Rourke Boyle, 'The
Covenant Lawsuit of the Prophet Amos: III I-IV 13, VT, 21, 1971,以 ri^b[,或是訴訟的形式,把三至四章連成一篇審判言詞。有關先知訴訟,見 Kirsten Nielsen, Yahweh as Prosecutor and Judge, JSOT suppl.
9(Sheffield: JSOT Press, 1978)。
114 Y. Gitay, 'A Study of Amos' Art of
Speech: A Rhetorical Analysis of Amos 3:1∼15', CBQ, 42, 180, pp. 293∼309,鏗然有力的論到這一章雖然有不同風格,卻有文學上的統一性。
i. 更大的特權──更重的責備(三1∼2)
這篇審判言詞作為阿摩司書以下內容的前言,所以刻意的沒有太具體:我只認識你們(參:何二20,四1、6,五3,六6)這項指控(
以色列一詞在阿摩司的看法中,似乎也包括猶大,因為他呼籲經歷了出埃及拯救的全家留心注意。這種家族式用語的其他相近例子,見於以賽亞書一2與申命記三十二5。
第2節簡直是個驚奇。第一句聽起來像誇獎的話、專一不渝的誓言,或是溫柔的提醒:以色列在神的心中與祂的計畫裡有特別的一席之地。但是直到最後說到罪孽,我們才了解完整的意義,因為追討(希伯來文 pqd)的字面意思是「臨到」,不論是福是禍(參:何一4,八13,九9的註釋)116。如此,阿摩司在卷首設下的網羅──點名眾敵國,令人覺得他們受審,意味著以色列的脫身──到這裡依然持續。經文在你們的一切罪孽達到高潮,先知的審判言詞轉變為以色列是受害人,並且把不信守盟約招致的咒詛重壓在他們頭上(參:申二十八15∼68)117。
115 見 H. B. Huffmon, 'The Treaty Background of
Hebrew Yada', BASOR, 181, 1966, pp. 31∼37,主張三章2節的動詞認識有強烈的盟約意味,並且可譯作「只有我藉著約認識你。」
117 J. J. Collins, 'History and tradition in
the prophet Amos', Irish Theological Quarterly, 41, 1971, pp. 120∼133,簡述了學者對阿摩司使用以色列被揀選的觀念各種不同的解釋(例:O. Cullmann, G. Von Rad, G. Fohrer, J. Vollmer)。
ii. 神的先發行動──預言式的回應(三3∼8)
以色列對審判的宣告驚訝得無以復加,並且認為阿摩司如此宣告,簡直是太放肆了;所以當時一定有些公開的抗議行動,駁斥負面的應許,以及阿摩司發表這種看法的權利。對信息與使者的反對,表露於七章10∼17節,但是在三章3∼8節已經有暗示,而且阿摩司十分有技巧地以一連串辯論問題來處理,每一問題的表達方式都是要決定聽者的回應。頭五個問題(3∼5節)特色是全部使用了希伯來文質問句的慣用音節(h@)。每一問題的論據都是基於觀察得來的結果與先知所認為的肇因。結果是二人在猶大的荒涼鄉野同行,肇因是雙方的會面;結果是獅子的吼叫,肇因一定是捕食獵物,而先知的論點,輔以要求答案的問題,如下:「沒有那些原因,你不會有這種結果。」五層次的重複會激起聽眾,特別是熟諳牧羊或狩獵的那些人的負面回應。
機檻(希伯來文 mo^qe{s%,5節)是個問題字眼。它可意謂 (1) 「網子」(Mays); (2) 或是如和合本或 NEB 所譯,就像埃及繪畫上不提防的鳥踩到一個把兒,彈起兩張羅網把鳥陷在中間;或是 (3) 「木製投彈」,往鳥身上投擲、像回飛鏢的東西(Wolff)。最後一項解釋最妥當,因為可以把鳥打下來。從他處使用 mo^qe{s% 來看,應該不是指羅網陷阱(希伯來文 pah];參:書二十三13;詩六十九23,一四○5,一四一9;賽八14)。這五個問題的宗旨不是在告訴我們古代狩獵法,而是要給阿摩司的問題設定自動的答案「不是」,因此先知在6b節與8b節設的陷阱讓我們與當時的聽眾一樣,應聲入甕。阿摩司才是這裡的狩獵人,他的目標是要我們贊同神向他所說的話,以及呼召他扮演的角色。
這些問題的地理背景,在第6節從鄉村移至城市,而問題的形式更加強烈(至此,問題分詞已經不是 h@,而是 ~im)。這裡的例證不是取自牧人遭逢獅子,或是飛鳥與其他小動物陷入機關,而是取自戰爭的驚恐。首先在
第7節有點令人不解,因為中斷了發問的一連串問題,為要解釋神賦予先知詮釋這些災禍的角色。這一節的作用是把對神作為發出的問題(6節),以及對先知無從逃脫的職責發出的壓軸問題串連起來。如此,這節經文的文學功用是延緩問題的高潮,加重了一連串問題的懸疑效果。更何況,這麼作無形中也回答了他們質問先知的問題:他如何證明自己所說的耶和華的作為(6節)是千真萬確的118?但是很多註釋學者覺得第7節過於突兀,因此認為是後來附加的。不過,確實貼切地道出啟示的一項普通原則:神的作為與先知對這些作為的詮釋是一致的。有關真先知聽從耶和華的指教與計畫的密切關係,見耶利米書二十三18∼22。
問題的形式在第8節又改變了,「誰」(希伯來文 mi^)一字置於每句的第二子句首,而且問題也顛倒了:先敘述肇因(一如
阿摩司不是藉著複述特別的神諭,或是獨特的異象,贏得了辯論。他是帶著聽眾經過一連串的普通常識問題,獲得他的雙重結論,加強他在本章開頭所說的:耶和華會降災予祂的百姓(6b節),而先知本人只能宣布審判,別無選擇(8b節)。
118 Y. Gitay, op. cit., pp. 304∼305.
iii. 亞實突與埃及──不可能的證人(三9∼11)
先知馬上接著以極其戲劇化的形式作宣告。傳揚與說好比發給傳令官的指示(希伯來文的祈使語態是複數);他們要宣布信息,或是像此處,對鄰邦發出邀請119。接到消息的對象是住在亞實突與埃及(9節)堡壘(新譯;和合:「宮殿」)中有勢力的領袖。馬索拉的亞實突(NIV、NEB、NASB)比七十士譯本的「亞述」要可取,後者的改換可能是為了找個與埃及旗鼓相當的名字(參:何七11的註釋)。阿摩司在書中沒有直接提及亞述,但是亞述的陰影卻驅之不散,給人無言的驚恐,因為書中那些可怕的預言,好像只有這個侵略者才能應驗。
此處以聚集與「觀看」(新譯;字面意思如和合所譯:「看見」)發出邀請,指定外族旁觀者作證人,要他們親眼目睹神的百姓那些駭人的行為。由聚集場所撒瑪利亞的山上可以看出罪惡的程度,整座城及四周都變成神起訴祂百姓的法庭。「大驚恐」(依循 Wolff 的翻譯,把 m#hu^mo^t[
rabbo^t[ 當作抽象複數,表達強度的用詞;RSV:大的擾亂)是指撒瑪利亞城內無法無天、暴亂的情景,「被欺壓的民」(被動分詞是描述受害人,而非形容欺壓的舉動)是見證的對象。
選擇亞實突與埃及作證,有下列幾種解釋: (1) 他們居南的位置意謂,只有撒瑪利亞受到被侵略的審判以後,他們兩國才會向亞述俯首稱臣,也就是說以色列被起訴、處置的整個受審過程,他們都在場; (2) 非利士人與埃及是以色列的世仇,他們在場,尤其會使得撒瑪利亞領袖惱羞成怒; (3) 特別是這兩個民族以殘暴蠻橫為人知,以色列自覺德行比他們高超很多,如今卻由他們作證人,讓以色列痛恨不已。阿摩司以令人驚異的手法,派遣傳令官召來兩個異教國家代表,見證以色列的腐化;他這麼作有雙重企圖: (1) 凸顯神的百姓墮落之深,以致那些以罪惡聞名的國家都有資格審判他們的不當行為; (2) 讓人看出約法不是測試以色列行為的惟一條件,就算以任何國際間的體統標準來看,以色列都能被列為罪犯120。
這一切在第10節更明顯,因為該處控訴以色列的證據更多了: (1) 以色列不知如何行正事,就是那些一般人應該有的正直、誠實的品行(參:箴八9,二十四26); (2) 他們像囤積財寶一樣,積蓄對人的暴行與掠物(h]a{ma{s 與 s%o{d 應如此理解;結四十五9;強暴,見:伯十六17;毀滅等同於搶奪,見:俄5)。堡壘(新譯;和合:「家宅」)一詞又派上用場,這次是指罪行累積的大本營,似乎不為懲罰所動。
審判的宣告由於使用傳信者公式語,顯得更加肅穆,所以也表示了這一切都往終局發展(11節)。侵襲的軍隊會以包圍的方式(多數譯本與註釋學者把希伯來文\cs16 y#so^b[e{b[ 讀為 u^s#b[i^b[,「以及四圍」,結果子句裡沒有動詞),切斷所有逃亡的途徑。敵軍來侵不僅使以色列毫無招架之力,諷刺的是對這地竟然有淨化的效用,因為從堡壘中除盡的(11節),當然是以色列人像奪寶一樣的謀殺與搶奪行為(10節)。
119 有關學者提出的「給傳令官的指示」文學體裁,見 F. Cru/semann, Studien zur Formgeschichte von Hymnus und Danklied in Israel,
WMANT, 32(Neukirchen-Vluyn: Neukirchener Verlag, 1969), pp. 50∼55.
120 一章3節∼三章2節的審判言詞的形式,與聚集、見證以色列罪行的召喚(三9、13)截然不同,將亞實突與埃及的角色,與以色列(三1)以及「巴珊的母牛」(四16)明顯的區分出來。後者被視為訴訟案的被告,而不是作自己的證人;相反的看法,M. Boyle, 'The Covenant Lawsuit', VT, 21, 1971, p. 343.
iv. 徹底審判──諷刺的證據(三12)
傳信者公式語引出擴增的審判宣告。內容是以牧人從獅子口裡救出羊的兩塊身體(參一2,三4、8),比照那些「躺臥」(Mays 妥貼的翻譯成居住;參六4∼6對撒瑪利亞權貴淫逸的光景,有更完整的描述)在撒瑪利亞的人,想要搶救那些華麗家具,結果也不過如此。最後一句話的意思,如今已經不可能找到。最常見的三種建議讀法如下: (1) 「床的一角與座榻布的一塊」(不過 d#mes%eq 譯為「布」,並不可靠); (2) 「大馬色來的富麗堂皇的床與座榻」(Mays;將原文最後兩個字顛倒,並且重讀其中一字為敘利亞的首都); (3) 「在座榻墊腳板與床頭上」(Wolff)。這種解釋要大幅修正原文(將 bid#mes%eq 改為 b#~a{mes%et[),但非常符合我們所知的亞述家具的設計,因為亞述有錢人的寢具有華麗的墊腳板與床頭。
比較起所形容的家具到底是什麼樣子,更重要的是,了解以色列律法中比較的背景。牧人從獅子口裡奪下的腿骨,或是「半個耳朵」,令人想到看管動物的人如果碰到野獸殺死了一隻動物,他要拿襲擊證物給動物主人。有這種證物或證據,牧人就不用為了被咬死的動物賠償(出二十二10∼13)。所以,阿摩司的比較是有諷刺意圖:外敵來侵攻打(11節),以色列被毀淨盡,惟一倖存的,卻是一塊家具的毀滅證據,或是照沃夫的翻譯,空留對華床的殘破回憶。
v. 亞實突與埃及──繼續作證(三13∼15)
當聽與作證(新譯;和合:「警戒」)是向誰發的命令?最簡單的答案是第9節被召喚到撒瑪利亞的亞實突與埃及的代表。這些人受召聚集觀察撒瑪利亞罪行,現在卻要聽(應該是屬天的判決),並且作證(這裡的用字是 ha{`i^d[u^,與出二十二13證物或證據的字 `e{d 相關),見證以色列的罪(14節;參二6)與神審判的徹底。命令的神諭模式擴增,也以「主」(~@d[o{na{y)與「萬軍之神」(天地間眾軍旅的統領)稱呼耶和華,所以更加肅穆。以雅各家形容以色列(參六8,七5,特別是九8),為著審判伯特利的宣告作準備(14節;參:創二十八18∼22);具有雅各名字的政權滅亡,當初雅各與神會面,並且給那裡取名字的神聖地點也隨著不保。用了兩次的動詞懲罰(和合:「追討」,14節;希伯來文 pqd)可以追溯到三章2節的一般宣告,也是全書有統一性的跡象。
伯特利被毀的描述,對審判的無遠弗屆也再添一章:不只是以色列的宗教聖所受到攻擊(參七13),連聖所的象徵,就是從桌狀的祭壇面伸出的角──任何人抓住角就會得到特別的力量與保守──也被砍斷了121。撒瑪利亞被毀的情景重現(15節)。阿摩司雖然沒有明說,但是那些擺設鑲著象牙、特別定做的家具,而且分為夏天與冬天用的豪宅(參亞哈的兩座宮殿,冬宮在耶斯列,王上二十一1;另一座在涼爽的撒瑪利亞高地,王上二十一18)122。很可能就座落於撒瑪利亞。通常譯為「高大的房屋」(RSV、NASB、NEB)一詞,譯為「許多房屋」可能更好,因為此處的經文脈絡是攻擊那些過度奢華的人,在一個窮人連民生用品也被剝奪的社會,竟然擁有多棟房子(參五11)。
121 見 R. De Y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E. T., Darton, Longman, and Todd, 1961)p. 414的描述。
122 S. M. Paul, 'Amos III 15-Winter and
Summer Mansions', VT, 28, 1978, pp. 358∼359,讓我們注意巴比倫的文本區分「冬宮」與夏天用的場所,並由此結論富裕的以色列人也東施效顰,像鄰邦貴族一樣,「按照他們國家的氣候,建造不同的享樂殿堂」。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