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書第六章
B 禍言神諭:誤導的物質安全感(六1∼14)
嚴格說來,禍言在第7節即已結束。但是主題的一致──因驕縱被宣判(8節),還有其他的罪惡,諸如錯誤的安全感(1∼2、13節)、對弱者施暴(3、12節)、萎靡奢華(4∼7、11節)、被擄或侵略的審判威脅(7∼11、14節)──將篇幅連綴在一起,可說是一氣呵成,因此可以視為一個單元。這個神諭就像阿摩司書的結構一樣,搜聚了各種體裁:禍言,目的是要控訴(1節);引述一句勸勉或辯論問題(2節);對以色列的講詞,繼續禍言未盡之處(3∼6節);宣告審判(7節);神誓言審判(8節);散文敘述,記載隨審判而來的恐懼與慘境(9∼10節);報導引發審判的屬天命令(11節);給以色列的辯論問題與一篇講詞來總結控訴(12∼13節),以及最後的審判宣告(14節)。
i. 譴責奢靡的有錢人(六1∼7)
有禍了(見五18的註釋),再次道出以色列以奢華為傲的明顯下場與愚昧至極。奢華的罪惡與禮儀的鋪張相襯,更顯出以色列在兩樣事上是錯得多麼離譜:謬誤的敬拜──自認在耶和華的日子會得到祝福──與濫用社會與經濟地位的勾當同出一轍。簡言之,以色列的生活中沒什麼值得阿摩司稱揚之處。
1. 提到錫安(亦即耶路撒冷)有點奇怪,尤其是在句子的領先位置。目前有很多修改建議,但是沒有一種算得上成功。我們覺得最好當作阿摩司對聽眾的提醒:北
兩個王國的首都山城有一共通點,那就是領導階層陷入毫無責任心的安逸感。錫安的貴冑那種無慮(或不在乎;「舒服」,RSV)與撒瑪利亞領袖的天真安逸感可說是旗鼓相當(參:詩十四16,希伯來文 bo{t]e{@h] 相似的用法)。阿摩司的時代,對兩個王國都是飄飄然的時代:亞蘭因為反亞述的戰事已元氣大傷;埃及對南方也不具威脅;亞述仍然忙著與屋拉圖爾王國(譯註:主前九世紀亞洲西南部的古國)作戰;那些較小的鄰邦──非利士、腓尼基、亞捫、摩押、以東──沒有一個能發出引人警惕的攻擊。更重要的是,以色列人以為耶和華下一步驟是要為他們伸張,並祝福他們,而不是攻擊與審判。
禮儀也助長這種安逸自滿的心態。神會以毀滅對付那些讓空氣中常常充滿祭物香氣、殿中常迴響著讚歌的人,根本就超出以色列人的理解範疇。他們錯誤的安逸感,真正說來不是在於軍事力量或防衛森嚴的首都,雖然他們也引以為傲(參2、8節)。他們的問題在於不能相信,耶和華的日子是降禍(屬天審判)的日子(3節)。
這種安逸自滿招來阿摩司的譏諷。他沿用以色列形容自己的誇大言詞,來攻擊他們。著名(1節)的字面意思是「牢靠在顯著的位置」,不論是出於稱揚(賽六十二2)或是褻瀆(利二十四11、16);參 NEB 的「有標記的人」。敏銳的聽者不會錯過,列國之首(或是「初熟的果子」;參耶二3)形容的是沙文心態。巴蘭當年像阿摩司一樣,發出審判的預言,就如此形容亞瑪力(民二十四20)。阿摩司的諷刺在最後的子句達到頂點:描繪以色列家爭相乞求他們的領袖給他們建言、支持,或特權。他們又能找誰呢156?
2. 我們最好把這節經文看作是引用那些自誇自滿的撒瑪利亞領袖的話。他們的安全感是基於在那個地區,即使有些赫赫出名的古城邦,卻沒有一處足以與撒瑪利亞的氣勢與環境相比。甲尼不能相比(參:賽十9;可能是亞述的 Kullani);該城位置目前還找不出來,不過很可能是位於敘利亞的中北部,在阿列坡以北、迦基米施以南,剛好是幼發拉底的弧地與地中海岸中間。哈馬不能相比〔王下十四28;賽十9,被耶羅波安二世收服,一如早先被所羅門收服(王下八4)。現代哈馬位於俄隆提斯河、大馬士革以北
以色列領袖的勸言是催促像阿摩司這種存疑的人環遊一周,親眼看看撒瑪利亞更雄偉的氣勢。他們的話以修辭性問句作結束,引起的答案是「不、當然不是!」若沒有把第1節當作引句,卻直接算是阿摩司的話,那麼問題的力道就被削弱(例:NIV),或是最後一個子句的代名詞要調換(例:NEB)。直接當作問句(例:RSV、JB)可以把第2節讀作:
「他們(例:甲尼、哈馬、迦特)勝過
(你們的)這些王國嗎?
他們的疆域(字面意思「邊界」)大過
你們的疆域嗎?」
把阿摩司當成是講這句話的人,不僅需要掉換代名詞,而且要假定三座城都已經被亞述洗劫,不再輝煌富強。但是從歷史來看,這樣的災難在阿摩司以後再過了約二十五年才發生。把第2節當作撒瑪利亞自誇的話,還有一個好處,就是這節經文就可以作為控訴的一部分,用來說明以色列是如何驕縱自滿,而不是用來通告審判。阿摩司刻意營建審判的意味,直到第7節才有力地宣布出來(「所以」)。
3. 阿摩司為了保持他的文風(例五7、12b),用了講詞形式作為控訴的一部分。推遠(呂譯;和合:「還遠」)的原文分詞結構,具有第1節的禍言模式。兩個子句的對比保持了嘲諷意味。他們將要面對耶和華介入審判(五18∼20),然而卻完全置之不理,也就是說拋諸腦後(推遠;希伯來文 ndh 在賽六十六5意為「斷絕交流」,後來就有了「除會」的意思)。他們應該清除當中殘暴肆虐的政權(位在此可解作「王位」;參:王上十19),反倒向此政權挪靠,好像那是什麼肅穆的祭儀(希伯來文 na{gas%;參五25)。以色列人完全陷於他們的暴行,以及由這些暴行撐腰的悠閒生活,一切上天報應的想法全都從良心中驅除。從他們的一舉一動看來,世界已經沒有公理這個詞了。
4∼6. 這裡的控訴更詳細。原文中的分詞在英文裡通常譯為關係子句,是語法的主幹,也保持了第1節的禍言模式。阿摩司藉此繼續譴責撒瑪利亞富有的權貴。這段經文的重點也要從不同的角度來看: (1) 1∼2節提到誤導的安全感,在4∼\cs166節以暴飲暴食、奢華宴樂表達出來; (2) 自我放縱就是暴行的副產品,因為他們一定是靠著賄賂與苛稅的手段剝削升斗小民,才能有這些享樂;這一點在全書都很清楚(例:二6∼8,三11,四1,五11∼12,八4∼6)。注意「強暴的統治寶座(位)」(3節)與「那些躺在象牙床上」的(4節)一前一後,兩者相關,也成為對比; (3) 解釋4∼6節的關鍵在第7節的「荒宴之樂」(希伯來文 marze{@h];參:耶十六5),其含義已經由最近剛出版的烏加列文件闡明。
阿摩司譴責的似乎不只是一般的狂歡,而是一種喝到酩酊大醉,不省人事的宗教儀式(參:賽二十八7∼8)。在耶利米書與烏加列文本,marze{@h] 似乎與哀悼有關聯,而且這種關聯也見於拉比的解釋,把 marze{@h] 與暴飲為習俗的葬禮酒席連在一起。波普(M. Pope)總結烏加列、聖經、拉比的證據,結論說「marze{@h] 是個宗教、社會組織,包含了家庭,也擁有土地、聚會的建築物、提供酒的葡萄園。該組織與某些神祇有關,成員定期聚集……花數天時間大吃大喝的慶祝……有時也有宗教儀式的縱慾交合」158。
這些描述很符合阿摩司筆下的情景: (1) 4與7節的躺臥與伸懶腰(希伯來文 sa{rah],意思是下垂;參:出二十六12),不僅形容舒適,而且形容酒醉的呆滯狀;其實,marze{@h] 這個字可能與阿拉伯文裡意謂疲勞或軟弱而倒下的字根有關159; (2) 喝酒的容器不是普通的杯,而是大碗或盆(希伯來文 mizra{q 有容器不只用來喝酒,也用來摔擲的意味),供狂歡的人用來牛飲; (3) 以色列的冷漠在「不為約瑟的破敗(殘垣)而(憂傷)成病」(參呂譯)這句話表露無遺。約瑟亦即北國。這裡或許也暗示,生病的原因不對:是他們令人扼腕的醉酒行徑使他們生病,或是因哀悼生病。但是真正應該讓他們生病的是對自己同胞所作的惡行,以及快要臨頭的滅絕下場; (4) 9∼10節的淒慘景象可能與哀輓逝者的儀式相關,形容親人有義務尋找心愛的人的屍體,並且給他們厚葬(參以下註釋)。
用象牙鑲的床就是未來審判中將要被毀的象牙屋(三12、15)裡的擺設。可以按時吃肉(羊羔)是那些有錢人才有的特權,一般人是以大麥、小麥,以及應景的水果與蔬菜維生。就算有肉吃,也是要留到值得大事慶祝的場合(參:路十五23)。這也是平安祭受普羅大眾重視的原因(見五22註釋)。相形之下,撒瑪利亞的權貴不僅隨時吃肉,而且把牛犢放在棚裡養肥,而飼料用的穀類一定是課窮人重稅得來的(參五11)。
自得自滿的景象因為有音樂在場(5節)更是突出。第一個分詞──那些唱消閒歌曲的(希伯來文 prt])──在舊約只在此處出現一次,因此很難翻譯得準。借助於阿拉伯文的同源詞以及該節中的平行動詞「製造」(編作;希伯來文 h[s%b),「即興、不經意、悠閒地」(BDB)是我們可以找出最相近的意思。不論以色列人當初的創作力有多旺盛,卻沒有用在照顧清苦的同胞,或是為國家的將來著想,反而浪擲於笙歌,只為了能更盡興地狂歡作樂。有關琴瑟,見五章23節註釋。樂器(字面意思「歌唱的工具」)可能是指各式各樣的弦樂器與敲打樂器(參:代上十五16,十六42;代下五13),伴著喧囂的歌聲(有關大衛演奏樂器,見撒上十八10;代上十五16;代下二十九27。)
哈佛大學一九○八至一○年在撒瑪利亞發掘到陶器碎片,上面的文字記載了阿摩司譴責的揮霍酒與油的行徑。這些碎片(稱作 ostraca)上面有運送大量陳酒與純橄欖油的記錄。學者對碎片的日期看法,從耶戶執政(主前841∼814年)到米拿現執政(主前752∼742年)約莫有一個世紀的差異。但是證據則清楚無疑:撒瑪利亞的統治階層揮霍無度。儲藏經年的陳酒,還有經過無數次過濾的純油,都是極其昂貴的物品。阿摩司用了「初熟之果的橄欖油」(上等的油),顯然知道這東西所費不貲,而有錢人竟用來抹身作為護膚或聞香之用160。與阿摩司整個情景相近的描繪,見於米吉多的象牙雕塑,上面刻有一個貴族捧著碗解渴,在場還有僕人演奏魯特琴161。
7. 禍言似乎吝於筆墨似的,至此就已經是結論了,以合宜的所以,詞宣布審判。嘲諷的口氣也依然繼續:以色列領袖自以為天之驕子的心態,使他們陶醉於自己是「列國之首」(1節),並且以「初熟的橄欖做的油」(6節)大肆張揚,所以將來也「首先(或是帶頭)被擄」,被拖出固若金湯的首城。他們被侵略者移送他地的時候,雖然四周全是屍首,卻不能照他們的習慣,替死者狂歡(見以上4節 marze{@h] 的討論)。
被擄對北國的人民,特別是領袖,造成生活上劇烈的變異。只有零星的一些後裔才得歸回故土。從撒幔以色五世與撒珥根二世驅離他們,到古列王發起讓被擄的人歸回已經有兩世紀之久。撒瑪利亞從此不再是獨立的政治中心,王室的後代也從此不再掌權。有篇鞭辟入裡的文章如此論到以色列那些冥頑不靈的貴族:「被擄是慣有模式之外的生活;飄盪不定、流離失所、百感交集;才剛適應,飄泊的感受又重上心頭。」162
156 常有學者認為這個子句又含糊、又陳腐。有種修改值得注意,就是認為整個子句是論及以色列的領袖,W. L.
157 對這些城市位置提出的地點,見 The
Macmillan Bible Atlas(1968),圖145、146。有關每座城市的歷史,見 R. K. Harrison, 'Calneh', ISBE, rev., I, p. 582; H. F. Vos,
'Hamath', ISBE, rev., II, pp. 602∼603; A. F. Rainey, '
160 關於撒瑪利亞的陶器碎片,見 W. F. Albright in ANET, p. 321; J. N.
Schofield in DOTT, pp. 204∼208; P. R. Ackroyd, 'Samaria', in
Archaeology and OT Study, ed. By D. Winton Thomas(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7), pp. 346∼347; Coote, pp. 36∼37.
161 J. B. Pritchard, Archaeology and the
O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8)pp. 34∼35; fig 14.
162 E. W. Said, 'The Mind of Winter', Harpers,
September 1984, p. 55.
ii. 屬天的審判誓詞(六8)
審判的主題在此改採不同的形式與內容。屬天誓詞(參四2,八7註釋)作為宣告審判的開場白,格外強烈,同時還有神諭模式與稱神為萬軍之神,加強語氣。也就是說,神掌管天軍,也掌管地上的侵略軍旅;他們只是按照神的應許與宣告,引起動盪不安,以及以色列人被擄。指著自己,也可譯為「指著生命」(字面意思是「指著喉嚨」),表示神不惜一切要實現這致命的應許。沃夫(pp. 281∼282, n. 8)要我們注意漢摩拉比與 Zimri-Lim 立的條約。據說雙方都掐著自己的喉嚨,好像是在發誓,若不遵守約定,就要被勒死。
誓詞的內容可說是1∼7節禍言的總結。神用了最強烈的用語──憎惡、痛恨的用語(參箴六16∼17;十六5)──表達祂的怒氣,這些用語也以交錯結構置於原文子句的首尾163。雅各──神如此稱呼北國(以及三13,七2、5,八7,九8;參九8)──簡直是錯得一塌糊塗:在耶和華面前謙卑並且信靠祂,才是天國的無上態度。然而,以色列卻以驕傲(和合譯為「榮華」;參箴八13,十六18)──這是個很恰當的字眼,一語道破他們放蕩的生活流露的自滿與錯誤的安全感──以及堡壘(新譯;和合「宮殿」)──形容以色列憑空信賴防禦工事與軍事力量,悠游自在,卻不知大禍要臨頭(參一4註釋)──取代謙卑的態度。最後一句雖然用字吝惜,意思卻完整無缺。在希伯來文,耶和華只用了三個字,誓言將這宏偉的首城與其中所有的人與物(字面意思「悉數」;參詩二十四1),交付給沒有提名道姓的仇敵(希伯來文 hisgi^r,源於字根 sgr,也可能意謂「囚禁」;參伯十一10)。
163 憎惡(RSV)的翻譯是根據很多古版本,以及把希伯來文字根 t~b 改為 t`b。M. Dahood,
Bib, 59, 1978, pp. 265∼266提出有力的主張,保留原有的 ~alep,並且把分詞拆成兩個字,「必」(mt)與「仇敵」(~b),因此整句譯法如下:「我必定與雅各的驕縱為敵。」如此保有憎惡與為敵的對照,而且也不用修改經文中的子音。
iii. 慘境的例證(六9∼10)
這裡的經歷凸顯了阿摩司禍言中的兩要點: (1) 死亡與毀滅使人口驟減; (2) 耶和華是審判的幕後主使,祂的威猛令人不敢提起祂的名字。就像五章3節的軍隊,普通老百姓也一家家全被消滅。如果一個大族裡有十個人生還,也不能為有餘種存留高興,因為這十個人也會喪命。
第10節的現有經文並不容易掌握,特別是第三個希伯來字,AV(還有武加大譯本)讀作「以及燒他的人」(參 RSV、NIV)。這種譯法是認為希伯來文 s*rp 在這裡誤拼為 srp(就是 samech 換成了 sin),意思就是一反以色列人的習俗,火化死人而不是土葬死人。火化是極不尋常的舉動,阿摩司本人也譴責過(二1),而且在舊約幾乎都是用來處理惡名昭彰的罪犯屍體(創三十八24;利二十14,二十一9;撒上三十一12則屬例外),所以有人主張火化是為了消滅傳染病或瘟疫,根本站不住腳。書中並沒有提到有這種病情散布,並且下一節似乎是說地震是造成毀滅的原因。
為了避開這些問題,有些學者主張把該字譯為「作防腐的人」(NEB)或是「殯儀員」(NASB)164。舊約裡屍體防腐的例子(約瑟對雅各)特別見於埃及(創五十2∼3)。另有其他學者從七十士譯本得到線索,把 srp 修改為 psr,「催促」或是「催逼」,一如創世記十九3、9,三十三11與士師記十九7(Wolff, p. 180)。不過七十士譯本把第9節尾與第10節開始都譯為「他要舉起」,也是問題重重,不能當作確定的根據。
最合理的建議則首推羅賓森(T. H.
Robinson)的看法(p. 94),並且為梅斯與戴科爾採納,將 m#sa{r#p{o^ 當作 do^do^ 同義詞,前者意為「舅舅」,後者意為「叔伯」。整句的譯法則如下:「那人的近親,不論父系或母系的,要將他的屍首搬到房外,說……」墳地是家產的一部分,特別是那些有地產的人。去墳地或料理死者是至近親屬的責任,所以這裡提到舅舅或叔伯,會讓他們想要免除這責任,因為他們不算至近親屬。
「屍首」原為骨頭,但在希伯來文是陽性,而不是常見的陰性(例:創五十25;出十三19)。這裡的場面除了親屬外,顯然還找了個人幫忙深入搜尋(或許是在礫堆中)房屋的最內部(參:撒上二十四4;詩一二八3,希伯來文 yarka^ 類似的意思),問他裡面還有沒有人活著。那搜尋的人說沒有,並且馬上要那親屬不要作聲,也不要提耶和華的名字,免得因此又引起災禍。這段經文的含義是說,死亡場所滿了神令人敬畏的同在,如同聖所一般。不要作聲的希伯來文出現於禮儀場合,在耶和華前靜默是理當的回應(例:八3;哈二20;番一7;亞二17)。提說耶和華的名,引起耶和華更多時間在這裡,也就有更多人死亡165。
164 參 G. R. Driver, 'A Hebrew Burial Custom', ZAW,
66, 1955, pp. 314∼315.
165 關於舊約中的死亡與埋葬,見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pp.
56∼61.
iv. 宣告外侵的審判(六11∼14)
11. 在第10節令人懼怕的耶和華的臨在,發生於整個以色列。耶和華大局在握,像大元帥發出鋒利的命令(用的是現在時態,堅稱審判就要開始,不會叫停,一如七∼九章的異象所示),要毀滅所有的房屋,不論大或小。提到兩種極度的面積,是種「舉隅對比法」(merism),就是以兩種極度尺寸涵蓋了各種大小、形狀的房屋。這裡的用意與三章15節一樣,不過卻不能指出哪一個是避暑的、哪一個是避寒的。擊毀、碎片(呂譯;新譯:「粉碎」;和合:「攻破」)與碎屑(呂譯:「四分五裂」;和合:「打裂」)暗示地震,而不是軍事攻擊。地震更合乎神直接發出的作為,也與書中不時警覺有地震來臨的描述相符(見一1,二13,八8,九1∼6)。
12∼13. 這裡開始,語氣與內容突然改變。阿摩司要再次痛責以色列人的行事愚昧。他用的技巧又是以修辭性問句追問他們(參三3∼8,五25∼26,九7),但是這次的問題可說是荒謬至極。馬當然不會在石崖上奔跑。馬拉著戰車,或是有騎兵在上面,都只能限定於山谷間或沿海的平坦路。山崖的陡峭、多石的路則只能留給腳步穩健的驢;馬蹄受不了這種路的折騰。我們當然也不會把牛拉到海邊,讓牛在波浪中犁地。這種解釋在過去一世紀,幾乎受到所有的學者與譯本採納,根據是將希伯來文的「牛」分成兩個字:babb#qari^m 變成了 babba{qa{r
ya{m,子音沒有變更,因此更加重了第一個子句散發的荒謬語調。
阿摩司的問題是典型的智慧問題(例:耶十三23),以日常生活的常識為根據。阿摩司為讀者設了陷阱,並且指出以色列人生活中比崎嶇山路上騎馬,或是海中犁田更荒謬的行徑:刻意扭曲公平、腐化公義(參五7、24註釋)。
對窮人與受壓制的人,能帶來生活穩定的公平已經變成致命的毒藥(和合:「苦膽」);這可說是阿摩司用的最強烈的字眼(參五7註釋\cs16),形容一些不可入口的漿果造成的危險(申三十二24;伯二十16)。甘美的公義果子(參:賽五7,以及何十12註釋)已淪為苦澀、難以下嚥的茵蔯(見五7註釋)。
這裡強調公平與公義闕如,正好像黏著劑一樣,將兩段禍言連在一起(五18∼27,六1∼14)。第二段禍言以荒謬問題結束,正好與以荒謬比喻(五19)作開始的第一段禍言相呼應。
阿摩司再以六章3∼6節一樣的講詞形式作結論,回到第二禍言的主題,就是以色列人領袖的驕縱自滿。諷刺的是,阿摩司以他們自己的話攻擊他們(參二12,五14,六2,八5、14,九10)。以色列領袖自誇的軍事力量,可以耶羅波安二世建造的兩座外約旦城市為說明(參王下十四28)。阿摩司用諧音,將他們自誇的話變成笑柄。他刻意把第一座城誤拼為羅底巴(新譯,Lo^~ da{b[a{r),意謂「烏有」。這座城根本不是什麼軍事成果,一點也不重要的地方。阿摩司又選了另一座收復的城加寧(新譯,Karnaim),取笑這個代表力量的名字「雙角」(「角」代表「力量」,見:申三十三17;撒上二1、10;撒下二十二3)。(譯註:和合本沒有把這兩個字當作城市名,而是直接譯出了它們的意思:「虛浮」與「角」)
羅底巴(Lo-debar)有各種拼法:lo^~ d#ba{r(撒下十七27)、lo^ d#ba{r(撒下九4∼5)、lid[bir(書十三26)。該城位居何處,至今沒有確切答案,不過似乎是在外約旦、瑪哈念以北與 Beth-shean 東北的基列地區166;有人提出雅博以北的 Tell 'el-Hammeh 是其地點167。加寧位於更東、更北的位置,很容易就落入大馬色的勢力範圍。該城座落於雅爾穆克區,離亞實塔羅
六章1節指責以色列誤導的安全感,以色列的驕橫之氣若隱若現,六章8節神憎惡雅各的誓詞,直接提到他們的名字。而這股驕橫氣依然在引述的以色列這話中迴盪:「我們奪取加寧,不是靠自己的力量嗎?」(新譯)他們憑著軍隊與武器就輕率鬆弛,思想中完全排除了屬天的照管。
14. 難怪耶和華要引起他們的注意(看哪,新譯;和合未譯),集中力從自己的空洞成就轉移到神會審判的事實(我必興起)。耶和華藉著能力表明自己是萬軍之神,並且宣告的對象特別指定為以色列家,亦即整個北方王國;他們因為自得自滿、領袖腐敗無能註定要被毀(禍言就是針對他們發的)。審判的途徑將是政治性的──有一國家決定要拔出「列國之首」(六1),並且踩到地裡欺壓,其野蠻程度可與埃及媲美(參:出三9,用了完全相同的希伯來文字根 lh]s])。
以色列誇耀自己的軍事成果只有一時,最終整個國家卻被敵人侵襲的浪嘲吞沒,從哈馬(其正確地點,以及哈馬是城市還是地區,都沒有定論)169掌控的重要邊界據點,到以河流為界的南端(至於是哪一條河,則不清楚)。這條河流入或稱之為亞拉巴海(申三17;王下十四25)的死海。阿摩司的措詞刻意令人懷想起所羅門的輝煌時期(王上八65,「從哈馬口直到埃及小河」,近乎聯合王國的南方疆界)以及耶羅波安二世的戰果(王下十四25)。
兩則禍言將阿摩司書充滿了指控罪的前六章帶至最高潮。從此,焦點幾乎全是審判。以下的篇章重頭戲是驚人的異象,阿摩司從中領略了審判之必然、快速,及其厲害。
166 見 Macmillan Bible Atlas, map 109.
168 見 Macmillan Bible Atlas, map 148.
169 見 Macmillan Bible Atlas, map 142,建議哈馬口(Lebo)在哈馬的南端。有關哈馬進一步資料,見六章2節的討論。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