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巴底亞書註釋
Ⅰ 序言(1節)
A 標題(
神的使者俄巴底亞得到「默示」。此處默示(h]a{zo^n)概指神傳達的信息(亦即「啟示的話語」),這在先知書中的序言十分常見(參︰賽一1;鴻一1)。此字在聖經他處則有特定的含義──「異象」(參︰賽二十九7;結十二27;但一17,八1),NIV 聖經此處便譯為異象(但較不正確)。這是舊約先知書中最短的序言。
B 信息與環境(1b ∼ c 節)
信息的來源是與以色列立約的神耶和華。祂不僅是掌管萬國的主(參︰呂譯、現中;和合作耶和華),而且信守應許,包括應許以色列承受地業(19∼21節;參︰創十二1,十五7,二十八13)。這種典型的報導形式(參︰結二4及其他多處)雖然引導全書,但它更縮小範圍,具體針對論以東的2∼15節(參︰耶四十九7)。以東是位於以色列東南鄰的宿敵,同時也是其他預言的主題(賽三十四,六十三1∼6;耶四十九7∼22;結二十五12∼14,三十五;摩一11∼12;瑪一2∼5)。要知道以東是這些預言的主題,而非預言陳述的對象,因為舊約預言主要係對以色列講述。即使是約拿書──舊約中唯一以非以色列人為預言講述對象的書卷(拿三4),亦旨在讓以色列人了解神的愛。俄巴底亞書中宣告的對外族的審判並非因以色列民族沙文主義(即本國至上主義)所致,乃是表示在神面前,以色列和萬國都有一樣的責任和罪(參︰賽二1∼4;摩一3∼二16,九7等)。
通常在報導式的用語(「耶和華說」)之後,緊接著就是信息本身,但在此卻論及耶和華,而不是祂說了什麼。因此某些註釋學者認為第1節中原本應是第2節的開始,或是應置放於他處的附語。讓現有經文言之成理的較佳解釋,是將
俄巴底亞聽見了耶和華的\cs9信息(撒上四19;賽二十八9,五十三1)。論及以東的類似經文耶利米書四十九14在七十士譯本中,卻用了「我聽見」,指的是先知本人,和俄巴底亞書的我們……聽見不同(參︰現中、新譯;和合譯為單數我)。有人認為後者表示一群先知9,雖然此處並未明顯有這樣一群人存在。另一說主張「我們」指全以色列10,因此先知便用了編者的語氣「我們」來涵蓋自己和全以色列11。後者的解釋較合乎上下文,因為先知常會用這種傳統的修辭方法──倫理訴求──來增加自己的可信度和讀者的認同感(參︰賽四十3、8)12。
下一句的意義含糊不明,可以解作神發出信息,並且差派一個使者(RSV 、 AV);也可解釋為因為有使者被差遣,才有信息的產生(NEB);更可能的說法(NIV),是指外交使節13。這位使節自列國中而來(參︰賽十八2,五十七9),很可能是被以東的敵國所差派,以召集眾敵國一起與以東爭戰,讓她淪亡14。沒有跡象顯示耶和華本身涉及差派使節一事,但祂確曾曉諭即將來臨的審判以及祂揀選的器皿,包括不認祂為神的國家(參︰賽十5,四十五1;哈一6∼11)。耶和華在全世界歷史上都是至高無上的君王,而且祂的旨意在其間自由運行。起來吧是句典型的爭戰呼聲(耶六4、5;參︰賽二5),旨在召集各國對抗以東,同時也促使俄巴底亞在默示下寫出萬國將受審判的預言。
8 Craigie, pp.200∼201.
9 例如 Armerding, p.341和 Wolff,
p.27都採這種觀點。
10 J. Keil, p.1.
12 見 Y. Gitay, Prophecy and Persuasion: A
Study of Isaiah 40∼48 (Linguistica Biblica, 1981), pp.37, 67.
14 參︰瑪一3∼4,該處以文法上的陰性指稱以東,但有時亦轉為陽性。
Ⅱ 論以東的神諭(2∼15節)
A 第一道神諭︰驕傲在敗壞以先(2∼4節)
耶和華親自說出的神諭(1、4節)自此開始。
i. 以東的降卑(2節)
耶和華藉著呼籲看哪(新譯,和合未譯出),將讀者的注意力轉向以東將面臨的審判,而這「看」的行動,也強調了下面的小字。「小」不僅指以東的人口及國土,同時也指其實際的價值及意義,下面與此平行的藐視同樣亦表示這點。神審判的結果點出書中三道神諭的主旨,而下面兩道神諭將進一步闡明以東如何降卑。此處動詞的形式除了象徵動作的完成(見 AV),同時也用作預言的完成式,因為神警告的事必然會應驗,因此以已完成的口氣表達(RSV 、 NIV)。神的主權於此再次藉異教徒的行動得到明證。
ii. 以東的狂傲(3∼4節)
3. 以東的降卑是由其狂傲(比較︰申十八22;撒上十七28)和自高所導致。第3節開始的子句和3節末的傲慢問話都強調了此點。原文中的「狂傲」一字有其特殊含義。聖經記述雅各以一碗湯(na{zi{d,創二十五29)騙取以東祖先以掃的長子名分時,所用的字和此處的「狂傲」係同一希伯來文字根 zid15。而這典故也是以掃的後裔以東(8、9、18、19、21節)與雅各的子孫以色列(10、17、18節)反目的由來。以東被欺騙(現中、呂譯、新譯;和合譯作自欺)導致她被審判,正如夏娃被欺騙(創三13,和合作「引誘」),所以受刑罰(創三16)。
這�奡y述以東之所以驕傲是因其「居所」16在巖石裂縫中(新譯),強調岩石峭壁之不易攻克及以東居處之高,因而也成了天然屏障。此處有個文字遊戲,「岩石」(sela`),同時也是以東城巿的名字西拉(士一36;王下十四7)。此地可能就是後來拿巴提人的首都彼特拉(Petra),彼特拉在希臘文亦是「岩石」之意。
在希伯來文原句中段,文法人稱自「你」轉變成「那」(one)(較不個人性的主詞)。這種轉變在希伯來文並不罕見(類似的轉變請參︰摩五12),而且並不一定代表說話對象有所更動。因為這種主詞的轉換在中英文較不尋常,所以大多數的中英譯文都是自始至終維持同一人稱。
以東人的狂妄反映在心�堙A驕傲的大本營。他們心�婸{為自己所向無敵(參︰賽十四13∼15)。雖然以東的天險並非自己建造,但他們地勢上居高臨下優於敵人,所以就心高氣傲。此處狂傲的問話,便是為下一節以東被神羞辱預作鋪陳。
4. 第一道神諭藉兩個條件子句達到高潮,這兩個子句都進一步針對使以東自傲的居高處而言。第一個子句提到高飛(RSV 、 NIV),說他們如大鷹──該區最大的鳥類(參︰結十七7)──飛往比他們居住的峭壁更高之處。這種鳥以其飛行能力著稱(參︰賽四十31)。第一個子句既以鳥作比擬,第二個子句便接續提到,他們在神的創造中居於最高處的星宿之間搭窩(伯二十二12;賽十四13)。以結構而言,這段隱喻了以東的擴展延伸,從岩石峭壁(3節),經過鳥類翱翔的天空,最後到星宿的所在(4節)。這種進展更例證了以東日漸增長的自信。但是不論以東居於怎樣的高處,耶和華說祂必拉下那自傲的。此處和第3節狂傲問話的動詞乃是同一形式,顯示刑罰與罪行相稱。以東自恃無人可及,但忘了神的權能、神的偉大(參︰創十一1∼9,特別是第4和7節,人妄想要建造通天的塔,但神自天上下來使人停工。人要高舉自己不過是愚行罷了。)。聖經中驕傲在敗壞以先的例證屢見不鮮(箴十六18;賽十四12∼15)。第2節的警告在此自原因(狂傲)發展到結果(降卑;參「藐視」,2節)。2∼4節是個自成一體的信息,以重申信息的來源作結尾。
15 Armerding, p.342.
16 RSV 譯為 dwelling,此字有權能的君王「登上寶座」的意思(參︰出十一5;賽四十22)(Dick, 'A Syntactic Study' p.14),益顯以東的狂傲;此字亦可解作「住」(s%kn),則意表以東自比為居至高至聖所在的神(參︰賽三十三5,五十七15)。
B 第二道神諭︰掠奪與背叛(5∼7節)
作者就第一道神諭詳加說明,強調以東將沉淪至何種地步。
5. 第二道神諭以條件質詞「若」開始,內容則與第一道神諭相連。第4節所提的隱喻實際上作不到,第二道神諭的陳述卻可以實現。以東將實際體驗竊賊或強盜來到的情形。讀者自然會認為結果是盜賊掠奪他們所需(AV、RSV),或所想要的(NIV、JB、NEB),直到「夠了」。但是這種合理的推想卻被悲傷以東毀滅的哀嘆打斷(參︰賽六5,十五1;何四6)。這類通常以何竟(~e{k)起始的悲嘆,在哀歌中十分常見(參︰撒下一19;賽十四4、12;耶九19)。因得知以東的悲慘(參6節)而自然發出心碎、震驚的呼喊,也很合乎上下文。哀歌的另一特徵是韻律,在希伯來文是3+2的模式(如︰摩五2∼
6. 盜賊只會拿走貴重物品,摘葡萄的工人也會剩些果子,相反地,以東所面臨的掠奪卻是不留一物。以東人之父以掃(創三十六1、9)的隱密處將被搜尋、查出,而且一掃而空(參︰創四十四12;番一12∼13)。在貪婪的征服者面前,無一物可以隱藏。以色列所受的刑罰雖然很大,但還是局部的,所以仍有存活之民(例如︰賽十20∼22;摩三12,五3;番二3,三12∼13)。以東卻非如此,她面臨的是完全的滅絕。作者於此再度使用哀歌的形式,藉以清楚表達其信息;而他的聽眾則一起加入哀悼現在便如同死了的以東人。這也解釋了第5和6節人稱的轉換。第5節時神直接對以東說話,但到第6節卻是論及以東,彷彿以東已不復存在20。
7. 神再度直接向以東說話,而且語氣較前加強,因為「你/你的」在這節原文共出現有七次之多。此處重心轉至以東被她所信任的人徹底出賣(參︰詩五十五12∼14),包括盟友(現中、RSV、NIV;和合作結盟的)和朋友(當代;希伯來文如和合本所譯,作「與……和好的」)。他們將以東趕至交界,這可能指阿拉伯人於公元前六世紀的入侵(見導論Ⅰ的結尾部分,19頁)。原應保護以東利益的人卻欺騙她,正如以東狂傲的心自欺一樣(3節)。他們的計謀可能是將以東人自其堅固的堡壘中誘出(3節)。此處背叛與朋友並置,益發令人震驚,這種出人意表的修辭安排強而有力地鋪陳了以東所受的打擊。
本節的第三個子句在希伯來文中可作不同解釋(和合譯為「與你一同吃飯的……」,NIV 則為「那些吃你飯的……」)。依照內容類似的詩篇四十一9判斷,這個子句可以讀成〔那些吃〕你飯的(希伯來文並無中括號內的部分)。該處「與你和好的」和「那些吃你飯的」並列。在以色列和近東,互立盟約的儀式包括共同吃喝(參︰創三十一54;出二十四11;林前十一23∼26)21,所以這個意思很適合俄巴底亞書盟邦和朋友都背叛的背景。此處「飯」一字的希伯來文字根 l]hm 在聖經他處有個同音異義字,是「爭戰」的意思(詩三十五1,五十六1∼2)。我們這樣的解釋方法,雖然要略加修正馬索拉的發聲方式(Massoretic vocalization,譯註︰馬索拉版本是針對希伯來文舊約聖經而著的評註彙編,編纂時間約在公元七至十世紀,傳統上被認為是聖經註釋的權威,特別是發音和文法方面。)(見 BHS、Vulg、Targum 和其他希臘譯本),但卻揭露了朋友心中暗藏的詭詐。這個字根的兩個用法也可能是個文字遊戲,顯示被當作朋友的,其實卻是仇敵。這對比在原文結構中以改變用字的次序來表達非常顯著。論及以東被盟友欺騙的子句都是以結盟的以及和好的為終,但卻以「仇敵/和好的」為這一子句之始。
以東遭受的背叛涉及網羅(RSV、NIV),或解為「伏擊」(BHS;參 Vulg.、Syr.、LXX),因為該字字義並不明確(參︰耶三十13;何五13,兩處均解作「傷」,AV 此處亦然)。無論如何,這背叛是突如其來,超過以東人所能想像的。
17
或強盜 夜間而來 2
18 6節︰但何竟 以掃的隱密處 被搜尋? 3
他隱藏的寶物 何竟被查出? 2
19 5b 節︰他們豈 不偷竊 直到夠了呢? 3
你何竟 被剪除 2
20 Allen, p.149.
21 見 D. J.
McCarthy, Treaty and Covenant (Biblical Institute, 1981), pp.253∼254及 n.19.
C 第三道神諭︰審判之日(8∼9節)
8. 像俄巴底亞書第一部分一樣(參4節),耶和華再度曉諭。此處的問句和使用了兩個問句的第二道神諭相互連接(5節)。以東人的智慧十分有名(見約伯的朋友提幔人以利法,伯二11;耶四十九7;參︰王上四30)。他們的智慧主要藉貫穿國中的貿易要道蒐集而來,並且傳遞出去。以東的盟邦怎樣消散,她的智慧聰明也要怎樣湮滅(參︰出三十一3;賽四十四19)。本節的「聰明」和前一道神諭的關鍵字眼「聰明」相連(7節)22,顯示本書此部分的結構一致。「以掃山」(RSV)只見用於俄巴底亞書(9、19、21節),它和以東平行使用,所以指的即是整個居山而建的國家,雖然更精確而言可能指的是西珥山(創三十六\cs168)。智慧聰明的被除滅將在那日發生。「那日」可能是耶和華的日子(參15節),更可能是前面提到的神要審判以東的那日(2節;參︰賽七18、20,十20)。
9. 以東還會因驚惶而失去她的勇士,亦即精銳部隊(參︰申一21;賽三十一4、9;耶二十三4)。這便導致由殺戮造成的滅亡。七十士譯本、武加大譯本和古敘利亞文聖經均將希伯來文聖經本節最後一字「殺戮」,移至第10節開始,因為該節有個字無論在文法形式或是意義上,都與「殺戮」類似(和合本作「強暴」,NEB 則譯為「殺人的暴行」)。雖然這樣的更動並非十分必要,但卻使8、
這三道神諭藉著下列幾點向高潮堆築︰ (1) 財富的掠奪(5∼6節), (2) 智慧與聰明的除滅(7∼8節),以及 (3) 軍事能力的喪失(9節)。以東的社會結構,其組成要素不外經濟的富裕、智慧的統治,以及由部隊和國際條約所帶來的軍事安全,但這些均將一一瓦解。
22 見 van Dyke Parunak, 'Transitional
Techniques' pp.525∼548.
D 以東受罰的因由(10∼15節)
在陳述了神將藉他國給以東怎樣的刑罰後,接著便是以東受罰的原因。
i. 袖手旁觀擄掠(10∼11節)
10. 刑罰的來臨是因以東行強暴,這就道德或具體行動而言,都是邪惡(士九24;珥三19;哈一3、9)。以東的強暴乃對雅各而行,亦即對全以色列而行(18節;參︰民二十14;申二十三7;摩一11)。雅各的名字和你的兄弟一詞,可追溯到兩國祖先雅各和以掃兩族長間長久以前的衝突(創二十五19∼34,二十七1∼二十八9,三十三)。此處未說明以東所行的強暴為何,僅提及該暴行導致其羞愧(參︰詩四十四15;耶五十一51;彌七10),接續了第2節以東被「藐視」的主題。以東的斷絕是永遠的(參︰結三十五9)。至此所述以東面臨的刑罰,無論在意義或結構上,都呼應前三道神諭的內容23。神對以東的降罰並非專橫獨斷而行,乃是按著公義。此處兄弟和強暴出人意表的並列(參7節),強調期望和實際間的不協調。下面幾則陳述以東暴行的內容。
11. 當……的日子(或「……的日子」,見12∼15節)是俄巴底亞書中的關鍵字眼,尤其在此處共出現有十一次之多(11∼15節;和合本與 NIV 此處為九次),直到第15節「耶和華的日子」達到高潮。「日子」同時連接了第二和第三道神諭(8節)。這段預言提及兩段不同的時間,一是未來「耶和華降罰的日子」(參15節),另一則與歷史有關,是遭災的日子,可能是指耶路撒冷被巴比倫所滅(公元前587年);後者亦是這幾節經文的重點。在雅各亟需兄弟支持時,以東卻站在一旁,置身事外(RSV 、 NIV;參︰創二十一16;撒下十八13;王下二7)。當耶路撒冷遭擄掠時,以東不但不伸出援手,反而觀看外人和外邦人拈��,分配戰利品(參︰詩二十二18;珥三3;鴻三10;太二十七35)。你以東,就算沒有主動參與擄掠,但是你被動的旁觀也等於是和敵人同夥。
23 Armerding, p.347.
ii. 不當!(12∼14節)
此處以一連串的禁止語催促以東停止與猶大對立。動詞形式指的是未來的行動(NEB、JB、NIV),反映出先知對以東行為的驚懼。有些聖經版本則將這些禁止語翻譯為過去式,文法上沒什麼根據(AV、RSV;參︰民二十三25)。規律的形式結構加上以東所行的殘暴程度,隨經文的推進逐次遞增,構成了強而有力的感情訴求。
12. 在猶大遭到災禍時,以東第一步先「瞪眼看著」(RSV;參︰詩二十二17,一一八7;彌七8),為此「歡樂」(AV、RSV、NIV),而且「說狂傲的話」(類似用語請參︰詩三十五21、26;賽五十七4;結三十五13)。這些動詞也由內在的態度轉為外在的行為,藉以顯示以東參與程度之轉變。以東的這些反應和他們的兄弟猶大遭災的日子有關(見11節),所謂的「災」隨後亦有解釋,即被滅、「沉淪」(參︰民二十四24),及遭難(14節)。
13. 此處勸告以東,不當進入她兄弟的城門而參與猶大的災禍(參︰哀四12∼13)。這點接續了第11節所說的敵人進城門,也同時預示了以東的真實身分是敵人而非兄弟。以東人進城門的目的在「瞪眼看著」(見 RSV 12節;NIV 的12、13節則作藐視),甚至伸手(撒下六6,二十二17)搶奪兄弟的財物(參11節;珥三5)。隨著以東的靠近,經文亦呈現漸進的過程,在猶大遭災的日子,以東先是為此災禍歡笑而後竟趁火打劫(珥十八17;結三十五5)。在此處和最後一小節,災的希伯來文(~e^da{m)和以東的名字可能是個文字遊戲24。或者我們也可以說,這段經文以出現頻仍的「日子」這個字的兩個音押頭韻25。
14. 以東加諸她兄弟的卑劣行為至此達到極致──攻擊猶大逃脫的民(參12節;王下二十五4∼5)。以東雖未親身參與爭戰,但她所行更為殘酷,即把猶大倉皇逃出的、剩下的人(18節;書十20)無情地交付仇敵(參︰申二十三15,三十二30;撒上二十三11;摩一9,六8)。以東所受的刑罰與其罪行相稱︰凡剪除他人者必被剪除(9∼10節)。
24 「他們遭災」希伯來文為 ~e^da{m,而「以東」的希伯來文為 ~#do^m。前者的字尾(a{m)在這文字遊戲中有其意義,因為在該節經文中 ~e^d 下兩次出現時,字尾均換成「他的/它的」(~e^do^)。
25 13節依「日子」(yo^m)的m押韻︰`ami^ b#yo^m ~e^dam,而13節中和13節下則依 yo^m 中的o^押韻︰b#ra `ato^ b#yo^m ~e^do^ 以及 b#h]e^lo^
b#yo^m ~edo^.
iii. 按所行報應(15節)
本節就結構而言是座橋樑,連接有關以東的神諭(2∼14節)和關於以色列與萬國的信息(16∼21節)。雖然有些學者主張第15節上下兩部分應予對調,但抄本的證據及全書的文學結構均不支持這種論調(見導論,21∼23頁)。
耶和華降罰的日子就是神擊敗混亂和與祂對立的勢力之時。以色列若單看她未來的興盛(參17、21節),和她仇敵,萬國所受的刑罰(參16節;申三十二35∼36;珥三2;亞十四1、3),則她尚未窺得全豹。以色列將會發現她背離神亦將受罰(珥一15,二1∼2、11,三14)。以色列和其他各民族一樣,在神的面前負有責任(參︰摩五18∼20),而此處則舉以東為他族之例(見16節)。以東所受的刑罰乃依據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律法(參︰利二十四19;耶五十15、19),所以是她當得的。本節經文亦藉著重複「你所行的必回歸你頭上」來強調這一思想。神不允許罪行不得報應,這顯示了神對萬民的主權;但是神的刑罰不會過於人的罪,則彰顯了祂的公義。
在本書他處唯一常被神以「你」作為說話直接對象的,便是以東人(2∼5、7、9∼16節),所以本節再次成為連接16∼21節和2∼14節的橋樑。雖然本節以牙還牙的內容也適於以以色列為對象,但我們若將本節看作直接對以東說話,則更符合以東作列邦代表的性質。
Ⅲ 以色列和萬國(15∼21節)26
A 情勢逆轉(15∼18節)
15. 前面已詳細解釋,耶和華的日子便是萬國受審判的日子(見8節及導論,22頁)。
16. (譯註︰和合本聖經此處作「你們猶大人……」;而 NIV 則僅作「你們……」,並未言明你們所指為何,本註釋作者將其解為以東人。)以東被當成各國的代模(paradigm)。當以色列遭災時,以東歡樂暢飲,既然如此她便要常常的喝,但這次並非歡樂暢飲,而是要喝神手中的忿怒之酒(參︰賽五十一17;耶二十五15、17∼18、28∼29,四十九12;哈二15∼16;可十四36)。不僅以東如此,萬國也將如此。聖經他處亦記載了刑罰的永久性(如︰耶二十五9、18),所以此處毋須像 BHS 一樣修正(參 BHS)。萬國要吞嚥(且喝且咽)神的刑罰一直到被滅絕,歸於無有。
17. 但(新譯,和合未譯)另一方面,相對於第16節的萬國,特別是以東(1∼15節),欺壓者的計畫將在錫安山受阻。這�堣ㄥ�有前述逃脫的人(14節;p#li^ti^m),而且有拯救(p#le^ta^h,NIV;和合本仍舊譯為「逃脫」)。以色列將會了解這位與她立約之神的慈愛,而耶和華的日子不但是審判以色列仇敵的日子,同時也將恢復神的子民原有的地位。這句話引述於約珥書二32(馬索拉版本三5)27視為神權威的話語。此處成聖的主詞「它」(NIV;和合本作「那山」)可能指以色列(參︰賽六十三18;耶二3),但就近上下文並未提及以色列。聖經他處提及耶路撒冷時,亦曾用類似的方式(珥三17)。原文此處用的是陽性稱謂,所以最可能是指錫安山本身(參16節;結二十八14;但九20),因耶和華顯現而成聖(參︰出三5;詩十一4),為神所用而分別出來(賽五十二1)。這座代表神的祝福的山,和代表以東狂傲的山(3節)恰成對比28。
以色列,亦即雅各家(參10節;賽四十八1),必得原有的財物或產業──神「應許之地」(參︰出六8,在該書中提及不下百餘次)。此處七十士譯本、亞蘭文舊約譯本兩者與 NIV 略有出入,而在死海附近的穆拉巴(Murabba`)所發現的早期希伯來文手抄本亦與前二者相同,即經文為「奪取那佔人產業者的產業」(參 NEB 、 BHS)。經文的內容和19∼20節相互呼應,強調侵佔他國者將蒙受的損失。他們先前強佔以色列的產業,將來便遭到同樣的懲罰。另一方面,馬索拉版本則以較正面的角度來敘述同一現象,看的是以色列的所得。19∼20節顯示以色列所得的是具體的實物,並非只是屬靈上的。公元前五八七年,因以色列人背離神致使神與大衛所立的約遭到破壞,在此又得恢復,亦即神在祂的聖殿顯現,而祂的子民──至少剩下的子民,則安居在應許之地。
這節經文使神的子民所抱持的希望達到頂點︰他們目前絕望的景況將改變,並將重享與神所立之約中的福分。他們將獲拯救(參︰申三十3∼
18. 2∼15節中猶大的敵人以東,在此處碎�e和火燄的暗喻中與以色列並置。以東和以色列世代的仇恨如火燄熊熊燃燒,但此處以色列佔了上風。雅各(參17節)可以代表全以色列(參︰詩二十二23)或僅代表猶大,而約瑟則代表其他的十個支派(參︰王上十一28;詩七十七15;摩五6)。無論是哪種情形,所有的支派,亦即曾被擄至亞述及現在被巴比倫擄走的,均將參與以東的審判(另參︰拉六17,八35,該兩處均提及以色列的十二個支派)。大火和火燄代表神的忿怒(參︰詩十八8;哀一13;摩一4),在此透過神的子民應驗。
雅各如何被吞吃(耶十25;參︰詩十四4;彌三3;亞十二6),以東也將受同樣的遭遇。以東曾試圖滅絕以色列逃脫的人(14節,參17節),所以她將無剩餘的(參︰書八22;耶四十二17,四十四14;哀二22)。諷刺的是,神用以毀滅以東的器皿是她試圖剪除的那少數逃脫者。這少數逃脫者──一個戰敗國零星剩下的人民──不僅象徵以色列的恥辱(參︰賽一9;摩五3),同時也象徵以色列的希望。這希望是以色列不會歸於無有;她會有倖存之民而且將興起,重建勢力。至於以東,她所受的刑罰則是完全、徹底的滅絕(見16b 節)。
既然這是耶和華說的,則這些陳述自具其權威性而且必然會發生。「耶和華說的」結束了這段預言,同時也將經文從詩歌體帶入下面的散文體。
26 將15節包含在Ⅱ、Ⅲ兩部分的原因,見導論,22頁。
27 主要的差異在於其解釋︰「錫安山,那就是耶路撒冷」。
28 Dick, 'A Syntactic Study', p.14.
B 國度重歸耶和華(19∼21節)
這段經文的散文形式使得一些學者認為,這段是由後人(而且可能是與俄巴底亞時代相去不遠的人)所補綴29,用以解釋之前的經文。他們的論點並不能令人信服,因為大多數的當代作者或聖經作者均運用多種文體,故而數種文體的混合並不足以證明有多位作者。這段經文的文法問題將使解釋工作較為困難。
19. 承受地業是下面兩節經文的主題。首先提到的地名是南地,亦即別是巴南面的荒原。此處動詞加名詞的形式連貫了第19和20節,在經文中自成一格。「南地的人」一詞在文法上角色不明。他們究竟是該動詞的主詞,即佔有南地的人(RSV 、 JB 、 NIV)亦即原先居住該地的以色列人(就是前述移居以東領土的雅各家);或是他們是受詞,是地業被佔的人(NEB),在這種情形下遷入的人仍舊是以色列人,取代了早先移居該處的以東人(見導論,18頁)?第18節所提南地被雅各家佔領,顯然支持後者的論調(參︰摩九12)。若是如此,下面稱以東為以掃山(參︰6、8∼9、18節)30便是個解釋的語句,將本段和俄巴底亞書前半部連接起來31。在沿海低地和中央高山中間的低丘地帶也同樣被佔。作者藉著提及該地值得注目的居民──非利士人,來詳加解釋這點。非利士人主要居住在地中海沿岸,亞實突、亞實基倫、迦薩、迦特、以革倫五大城巿,在以色列建國之前便已與以色列為敵,而且還不斷如此行,甚至有時和以東聯合(摩一6;參︰代下二十八17∼18)32。在馬喀比時代,非利士人的領土和主要城巿均被猶太人取得(《馬喀比書上卷》十84∼89,十一60∼62)。此處亦提及位居巴勒斯坦中部的以法蓮地,該地的最重要城巿為撒瑪利亞,亦即北國從前的首都(參︰王上十六24,二十一1)。由希伯來文連接詞可得知,提及撒瑪利亞旨在解釋前面部分33。猶大人在公元前一五三年控制了部分撒瑪利亞的領土(《馬喀比書上卷》十38),而撒瑪利亞城本身則在公元前一○六年被約翰•赫加納(John Hyrcanus)攻下34。接著,如果我們以基列一詞來解釋便雅憫──來自巴勒斯坦中南部的支派(參︰撒上九21),便有所困難,因為基列雖位於便雅憫的正東方,但實際上卻在約但河的另一邊。有人認為應該多加一個希伯來文字母,將便雅憫改成「亞捫人」(BHS),但並無手抄本的證據支持這種說法。基列於公元前一六四年被猶太的馬喀比王朝所佔(《馬喀比書上卷》五9∼54)。
20. 本節的上下平行略為澄清了因文法而產生的疑竇。上、下兩部分均提及被擄的,此詞常用於公元前五八七年之後,流亡在外的猶大人身上(參︰王下二十五27;結一2),也支持了本卷書的寫作日期是被擄時期。第二次提及被擄的是耶路撒冷人,但他們現在卻在西法拉。雖然有人認為該城可能位於西班牙或瑪代,但以小亞細亞的撒狄最為可能。這些民眾雖然早期被擄,但現在都可回到南地的城邑安居(參︰代下二十八18)。上述的重點亦同樣出現在上半節,而且有助於其詮釋,其不同處乃在被擄的以色列眾人取代了被擄的耶路撒冷人。由於希伯來文的問題,本節的眾人被譯為 'Halah'(RSV,並未改動希伯來文的子音),即被擄之民安居的亞述城巿哈臘(參︰王下十七6,十八11;代上五26)。本節上半提及在迦南人中被擄的以色列眾人,必得地直到撒勒法。撒勒法位於以色列之北,是推羅和西頓之間的一個地中海沿岸城巿(參︰王上十七9;路四26)。希伯來文在此處有一相關代名詞(~s%r),使本節上半可解為「在迦南的以色列人」,或是「成為迦南人的以色列人」,其中後者根本難以解釋。可能是因拚字錯誤加上字母順序倒置所致。原本應為以色列人「繼承」(yrs%)(參 AV 、 RSV 、 NIV;和合作「必得地」)位於他們原來產業極北的迦南人地(參︰書十九28∼29),和位於最南的南地互相對稱。
21. 以色列人不僅將重得領土,他們還要重得首都耶路撒冷。於公元前五八七年被滅的耶路撒冷,將有拯救者的降臨,他們將帶來人們等候的拯救(參︰尼九27)。
有些聖經版本將「拯救者」譯為被動語態,指的是已蒙拯救的人,亦即從被擄中得救並可返回的人。這一解釋使本節得以與第20節中被擄的人互相連接,也可能指的是所羅巴伯時獲遣返的以色列人(拉一∼三)。不過這一解釋的問題在於這些被擄後得以歸回的人所擁有的產業,遠不及第20節所詳述的。七十士譯本此處譯作「必有拯救者來自錫安山」,即錫安山是拯救者的來處而非目的地。這樣的翻譯並不必要,因為現有的經文「拯救者上到錫安山」可以和第17節的內容相連。此處的拯救,應該是指末世時的拯救。屆時彌賽亞的國度將重新建立,而以色列也將在其完美的君王引導下,管理全地(創四十九10;參︰結二十一25∼27;啟五5∼6)。這些拯救者將要統治以東(以掃山),帶來拯救,並像士師時代的士師一樣為民裁決紛爭(參︰士三9、15)。因此,以東不會被完全毀滅,但是將被征服。此處所謂的以東可能只是個象徵,代表所有與神和祂的子民為敵的國家(參19∼20節)。
本節提醒列國,他們並未握有至高的權力,至高的主權(即國度)將歸於耶和華,此一提醒也是各國間的紛亂關係及對立的最後總結。為免以色列和萬國自認為獨立自主,所以俄巴底亞書在此處提醒他們誰才是真正掌權的(詩二十二28;參︰詩四十七7∼9;賽五十二7;彌四7)。預言的結構強調了耶和華主宰的地位,因為第1節以祂的名開始,又在第21節以祂的名結束,涵蓋了整卷書。神審判的對象,以東或以掃在結構上亦有相同的功用。整體而言,俄巴底亞書是前後連貫的一卷書,向世人宣示神對罪人的審判和祂對子民的應許。�b
29 Wolff, p.47.
30 見 Allen,
p.170, n.37及參考資料。
31 此處文法的困難在於「南地」少了個直接受詞指示詞,以及它和「以掃山」的用法。這類指示詞常見於散文,罕見於詩歌。這可能表示本段原本的詩歌體裁,是因加上補充解釋、敘述之後,破壞了韻腳,才變為散文。這種情形於整個段落並不常見。
32 見POTT, pp.53∼78.
33 見 D. W. Baker, 'Further Examples of the Waw
Explicatiuum', VT30 (1980), pp.129∼136.
34 Josephus, Antiquities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