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谷書緒論
壹 哈巴谷其人
(一)名字與身分
哈巴谷這個名字除第一章一節與第三章一節外,沒有在其他經文中出現。照字根(habak)原意為「擁抱」或「熱切的懷抱」,有親切與親密的意味,很可能是對小孩子的暱稱(王下四16:抱一個兒子,「保抱」是有親密的口吻)。但是七十士譯詞為Hambakaum,如為Ambakoum,照教父的解譯為Abba Koum「父親起來」(Father Rising Up),指他出生時父親發達或有名起來。1但這樣的猜測,並無任何可靠的史料依據。
由於這名字類似亞述字hambakuku,原意為花園的小樹,再看第二章二節他受命將信息寫在版上,如果那是泥版(clay tablet),是亞述所盛行的書寫方法。那麼他是否受過亞述的教育,在北國敗亡時被擄至亞述。他可能是一個王子或貴族。但是這也沒有歷史的考據,不足置信。2
有人以為哈巴谷既不是真實的名字,可能只是一個別號或筆名,照耶柔米(Jerome)所說,這是說出作者心靈的經歷,擁抱著神,與神摔跤,在信心的困惑中掙扎,因為他深愛著神,與神有親密的相交。3
由於這名字不知其詳,又沒有歷史的考據,就有不同的臆想與推測。有一七十士譯本的古卷(Codex Chisianus),內中有一卷「拜爾與龍的故事」(Book of
Bel and the Dragon)說,取材自利未支派約書亞之子「哈巴谷」(Hambakoum)。為甚麼是利未支派呢?在第三章音樂註解有「絲絃的樂器」,就與聖殿利未人歌唱者相聯。但是那故事的背景,為巴比倫的時代,甚至是巴比倫為古列征服之役,時間似有差別,本書內容似在586年耶路撒冷被毀之前,所以甚難符合。至於原有人提出他可能是被擄的王子,是因第三章十六節「犯境之民」,七十士譯詞為「寄居之民」(則指被擄者)。4
另有一種說法,根據Ps Epiphanius (Devitis Prophetarum),哈巴谷在猶大之南部出生,為西緬支派的人。耶路撒冷被巴比倫攻取,他就逃至埃及南部Ostracine(即現在的Straki)。當迦勒底人一度撤退時(參閱耶四十7及以下),他看時局稍為安定,就回到故鄉。在那些被擄的人從巴比倫歸回的前兩年,就逝世在家。他的墳墓「至今」仍存在,在耶路撒冷西南十八哩之外(Keilah)。5
猶太拉比的傳說,哈巴谷是書念婦人的兒子,就是先知以利沙曾救他復生,在列王記下第四章,又是以賽亞書第二十一章六節的守望者。6但是這確沒有可靠的根據,無法置信。
近年學者大多不在這些臆想方面研究,卻著重哈巴谷的身分。如果他是先知,是否他是祭司性的先知,兼顧禮儀包括歌唱等的職事,稱為禮儀先知(Cultic Prophet)好似以利亞、以利沙等的典型?或者他好似耶利米,祭司出身,卻擔任先知的職責。也許他好似那鴻一樣,在當代並無重要的身分,卻將信息用寫作的方法傳遞,是文字工作者。他不是一個口傳信息的先知,而是以寫作表達他信仰的邏輯,幾乎有點哲學家的風度。本書內容可以看出作者是一位先知、詩人、哲學家。
1 參閱A.T. Pearson, "Habakkuk," Christianity
Today, Feb. 27, 1961, 39-40, 作者並未提及教父的名字與著作。
2 Peiser's article in Mittheilungen der
Verderasiatischen Gesell chaft, viii, 5ff. 為W.H. Ward,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Habakkuk, 3.
3 參閱A B. Davidson, The Books of Nahum,
Habakkuk and Zephaniah, 43.
4 同上,44.
5 這也是Davidson所討論的,同上43-44.
6 D.D.
(二)時代與職事
哈巴谷所處的時代環境,似與西番雅與耶利米的相仿,卻比他們晚些,仍是在第七世紀。他可能也曾身臨其境,看見約西亞王掀起的宗教改革。他也許目睹亞述強權落日夕陽的餘輝。一度為世界霸權的帝國已在凋謝中。埃及與巴比倫正在互爭雄長。猶大王約書亞成為犧牲者,灑血在米吉多的沙場。在主前605年巴比倫的尼布甲尼撒終於擊敗埃及,獨自稱霸。哈巴谷看著這莫測的世界風雲,又看到自己國家在衰落中,一定感慨良多,心中有無限的困惑與煩惱,不知如何來面對目前峻嚴的現實。耶和華神是否仍繼續向祂的選民以色列人施恩呢?
在猶大,宗教與道德低下,人敬奉偶像(二18、19),欺壓的事層出不窮(一14、15),爭競與不法甚為普遍(一2)。也許這些是外邦社會普遍的現象,但看來猶大的情形也復如斯,這才惹動耶和華的怒氣,外患的侵略,也可說是神刑罰的一種手段。大的災難將臨到耶路撒冷,更是先知焦慮的事。在這樣的處境中,先知的職責一定十分重大。
哈巴谷必定切實注意耶和華的作為,特別在祂選民身上,這些年來,到底神怎樣對待他們。在他上一世紀的先知如阿摩司、何西阿、彌迦與以賽亞,他們的工作與信息,一定對他有很大的影響。他注意摩西的律法,以公義的原則來判斷社會的道德。對他最嚴重的問題,是不能將神對選民的應許,與現實的情況調和起來。神似乎放棄祂的選民。
他看世界的現狀,更是疑雲重重,因為他不能覺察公義的神仍在掌管這個人類的社會。在困惑之中,必須尋求正確的答案。
他的職事,是傳揚神的公義。自己先要有堅強的信念,然後才可維護神的公正。他才確切地指出世人應走的路。在他先知的見解,似乎比智慧者的思想更進步,因為他更有普世主義的觀念,認為神管理全世界,有道德的權能。他比其他先知更進一步看清信心與公義相連,因為他發表的高論「義人因信得生」,樹立了真理的基石。
他的職事,無疑在解釋耶和華在歷史中的作為。祂可以暫時容忍外邦的侵略,甚至用作刑罰猶大的工具。但是外邦最後一定毀滅。審判雖從神的家起始,卻最後是由於審判外邦,使以色列得以復興。
從他的信息中,看出哈巴谷是先知中的自由思想家,或改革的先祖。他有清楚的眼光,有力的信念,緊緊地抓住神。他確是神的發言人,向以色列傳公義的信息。他有敬虔的心,思想卓越,情緒激烈,屬靈敏感。信息有創新力,具道德的樂觀。
從他的職事中,看出哈巴谷的心路歷程。他重視與神相交,因為這是最首要的信心生活。他就為這樣的觀念煩惱,因為他屬靈的需要,卻與理性的要求,有矛盾之處。但他體會一項重要的經驗,理性的困惑,並不阻礙他信心的順服。真正解決他的困難,不是環境來說明,而是信心來理解。信心就是始終抓住神,以神的信實為糧。信心就是親近神,神的意念非同人的意念,神的道路也非同人的道路。信心才是一切的答案,是主要的鑰匙,能開啟真理的寶庫。
貳 哈巴谷其書
(一)內容與結構
哈巴谷書在十二先知的書卷中,是簡短的一卷。全書共五十六節,分為三部分,成為三章。每章的形式與內容都不盡相同。以對語開始,先知發問,耶和華答覆。然後一連串的「禍哉」,為動人的責�g詩,最後一首很美的讚歌,歌頌耶和華的公義與救贖,以信心的凱歌作結。
第一章先知的怨言,向神發問,神為甚麼不看罪惡與強暴,不加阻止與消弭(1-4節)。耶和華在答覆時指向迦勒底人,說出他們的凶暴,迷信武力,成為世界之患,還不是只對以色列人(5-11節)。於是先知的困惑似乎更加深了,再向神提出聖潔與永恆怎麼可容讓奸惡與罪污(12-17節)。
第二章開端,先知顯然在心態上有所改變,願意以守望者的身分,登高望遠,看神的作為。耶和華第二次作答是正面而且肯定,指示信仰與道德的重要,並確立信仰的指標:義人因信得生(1-4節)。然後有五首責�g詩(5-20節),針對侵略的暴行(5-8節),積不義之財(9-11節),凶殺的強暴(12-14節),糜爛的生活(15-17節),以及拜偶像的罪(18-20節)。
第三章以禱告耶和華,祈求復興開始(1、2節),接�收O一首讚美詩(3-15節),描述耶和華公義的顯現(3-7節)。但是祂的顯現究竟有甚麼意義(8-11節)?祂的目的在那�堙H耶和華顯現為拯救祂的百姓,將他們的仇敵除滅,公義終於實現(12-15節)。第十六節再提先知的震驚與懼怕。信心才是最後的答案,環境惡劣不是問題,堅定信心必然得勝,本詩以凱歌結束。
本書用語華麗而有力,有很高的詩的意境,屬靈的真理很有分量。即使是理性的探索,仍有豐富的想象,使情緒十分活潑,可謂先知文學的精選。但是其中的結構問題雖為歷代經學者所深究,卻無法獲致結論。
關於結構問題,有以下若干的論點:
(1)第一章五至十一節。這是耶和華答覆先知的言詞,有人認為與第二至四節先知的發問不甚連貫。這段的位置沒有錯誤,就不是原作者的手筆,只成為編輯的按語或附加的段落。分析起來,似乎相當繁複。這必須從第二至四節開始研究。在先知首先發問的話中,罪惡暴行是在以色列,他所描述的是以色列本身的罪惡呢?還是外患的侵略所導致的呢?作者顯然沒有明白指出。當然第五至十一節專指迦勒底人的罪行,就可明白先知所描述的現狀。
在被擄前的先知,指責以色列的罪,多豫言即將來臨的審判,就是神藉外患的侵略,使以色列受罰。這似乎也是哈巴谷書所強調的。但是指責外邦人的罪,豫言外邦人受審判,在被擄前是比較次要的信息。雖然先知書中也屢次提說,也有專門指責外邦人的先知,如那鴻及俄巴底亞書。但是重點不同,就不可同日而語了。提到外邦人受罰,以色列得復興,似乎是哈巴谷書的重點。因此對以色列本身的罪不加著重。這是作者的本意,還是後世解經家的看法,就成為難解的疑難。
基於以上問題的癥結,有人認為第一章二至四節描述以色列人本身的罪惡,第五至十一節論迦勒底人為刑罰的工具,這是大多學者的見解。7
第一章五至十一節為原作者所寫的,特別是指耶和華的啟示,但位置不在第一章四節後,而應在第二章四節之後,因為在第二章才專提迦勒底人的驕妄與凶暴。但是這段經文在第二章四節以後,讀起來並不自然。所以有人乾脆否認這段是編者附加的。8還有人提議第一章五至十一節雖為作者所寫的,但是在較晚的時期,在主前605年迦基米施戰爭之後,那時迦勒底人(巴比倫人)才興起。9所以實況也不同了。
(2)第二章九至二十節。有人以為第二章一至八節的思想連貫。自第九節起語意重複,就沒有保留的特殊價值,10理由是詩的文體不一律。內容重複,而且背景不同,也甚籠統,有的指迦勒底人,有的也許指西古提人。時代環境也有分別了。
這一問題的研究,似乎不再為近年學者所注意了。第二章若在第八節結束,讀起來似乎也不甚完全。
(3)第三章。這是本書結構問題的焦點。反對第三章為本書的一部分大概有下列的理由:(a)這是詩篇的形式;(b)歷史背景不同;(c)綜合性的,諸多引述;(d)用語不同;(e)目的與內涵不同。11先知文學中有詩篇形式的,是絕少的。但是也並非完全沒有的,有時詩歌出現在講詞中,如申命記,在�l述中,如撒母耳記及士師記。歷史背景可有不同的猜測,但也有互相雷同之處。在思想上,本章是第二章四節的詮釋,惟義人因信得生,怎能有這樣的信心,這�奡N有解釋。本章既�l述耶和華的顯現,內容當然與本書其餘部分不同。至於第三章論末事,未必是較晚的思想,例如出埃及記第十五章;申命記第三十三章;士師記第五章,在時間上也未必是晚期。因此,這一切是有充分的理由可加駁斥,提出異議的。
但是近年學者仍對第三章為本書原作,不能完全接受。他們看第二章二十節為自然的結語:「耶和華在他的聖殿中,全地的人都當在他面前肅敬靜默。」第三章似乎是以後附加的。況且在死海古卷所發現的哈巴谷書,並無第三章,在古卷的現存樣子,也看不見第二章以後破裂的跡象。12如果本書沒有第三章,經義完全嗎?讀者是否感到滿意?所以第三章還是本書不可或缺的部分。
關於學者提出疑難,有研究的價值,既無結論,智者見智,使人莫衷一是,隨意接受,反引致解經上偏差。照聖經現存的正典方式,應為最合宜的。
7 K. Budde, Problems of Prophetic
Literature II, Habakkuk, (expositor series) G.A. Smith, The Book of the
Twelve Prophets II, 117-126. A.B. Davidson, The Books of Nahum, Habakkuk
and Zephaniah, 53, W.H. Ward,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Habakkuk, 4.
8 W. Nowack, Die Kleinen
Propheten u/bersetzt und erkla/rt (1897).
9 K. Marti, Dodeka-propheten
(1903).
11 B. Stade, Geschichte des Volkes
12 W.H. Brownlee, "Further Light on
Habakkuk," Bulletin of the
(二)寫作的日期
以上所研究的結構問題,實則也是本書的日期問題。對日期的問題有所確定,似乎應該研究本書的惡者,才能從歷史的背景作一番臆斷。惡者(一4、13)究竟是誰?
首先,惡人是猶大的富豪,他們是統治階級的人,欺壓窮人與無助者。其次是指迦勒底人(一6),他們是以色列的外患,是侵略者。或者是指國內的暴政及國外的侵略,那麼時間應為巴比倫強權興起,猶大在約雅敬王的治理之下,時間在609-597年,609年約西亞在戰場陣亡,597年猶大首次被擄,十年以後才完全敗亡。
迦勒底人已經在第一章六節出現,但是第一章十四至十七節,以及第二章五至二十節所描述的,似乎不是迦勒底人,而是亞述人。那時迦勒底人還未興起。第一章六節起,還是將要成的事的豫言。亞述強權的末期(約在615B.C.),他們極盡欺詐殘暴的能事。所以本書提到惡人遭報受罰,不是指迦勒底人,應是直接論亞述人。這樣時間應在621-615年,是約西亞宗教改革之後不久。至於本書提說的外患是雙重的,亞述的威脅是目前的現狀,迦勒底的威脅是將臨的未來。13
迦勒底人興起,不是在亞述之後,而在埃及之後。因為埃及給巴比倫擊敗,是在主前605年,所以本書中所�l述的惡人或外邦的侵略者是埃及。那麼本書日期應為主前608-604年左右。14
惡人是猶大的富豪從政者及外邦的侵略者,是被擄之後的情形,這樣就將本書列為被擄後的著作,好似撒迦利亞書,那就是主前第六世紀的中葉,在520年之前。這種說法多認為迦勒底人是對外邦人一個通稱,並非專指巴比倫人。即使指巴比倫人,也是波斯的古列王之前,約在主前555-549年。所以論這時期,有些較早,有些較晚,很難有一致的主張。15
本書是否有可能在希臘時代寫作的呢?這似乎相差得太遠的日期,但有學者堅持,並且有充分的理由。哈巴谷書的寫作,已經有很具體的猶太教思想出現,例如「律法」、「公正」、「聖者」,那是主前三、四世紀的常用詞。第一章九節的「向東」(中譯詞「向前」),第十節的語譯指推羅;第一章六節,第二章六節「不屬自己的」,都指亞歷山大東征。有人將迦勒底人譯為馬其頓人,第二章五節「酒」字與「希臘」一字的拼法相似。再看第三章的描述,更像希臘時代,所以將本書日期定為334-331年。16甚至在第三章的末事論的詩,看為瑪加比的時代,則在主前165年左右。
綜觀以上的不同見解,以620年前為最可能的日期,既不會在亞述強盛的時候,可能也不致遲在希臘的時代。迦勒底人興起,巴比倫強權是方興未艾的時期,先知哈巴谷的信息以書寫的方式來傳遞。
13 主張亞述危機的,是較為早期的學者們,A.B.
Davidson, The Books of Nahum, Habakkuk, and Zephaniah, 56-57作概括的分析。
(三)解經的資料
死海古卷的發現,提供了一個很重要的解經資料,值得注意。有一卷稱之為Ain Feshkha,為哈巴谷書第一、二章的註釋。這既是主前第一世紀的文獻,自有研究的價值。可謂解經一助。
死海古卷為死海以西一個修道團體之藏書,在解經方面確有獨到之處。在註解中,每引述希伯來經文一節或兩節,即附註:「涵義如下」。茲列舉一二。在第四段第五至九行,註解第一章十節:「迦勒底人譏刺一切的保障、嗤笑他們。」特別提出迦勒底人(Chittim)。在第六段第十行,註解第一章十七節,「迦勒底人將列國的人用刀劍殺戮。」這兩處特別提及迦勒底人,必有其特殊的用意。由於在瑪加比書第一章一節有同一個名字出現(Chittim),是指希臘時代的猶大人。因此迦勒底人可能是通稱。在另一卷中,仍是哈巴谷書註釋,即指明為亞述的(Chittites of Assyria)與埃及的(Chittites
of Egypt)。原來指希臘亞歷山大東征後的王朝(Seleucids
and ptolemies)。17可見迦勒底人是巴比倫的(Chittites of Babylonia)也有可能。
其他尚有不同的譯法與解釋,例如第一章十七節「網」字解為「刀劍」,第二章五節「酒」字解為「財富」,第一章十一節「有罪」解為「力量」。其他在連接詞或介系詞等,也有增刪,在涵義上有出入。
這些解經的資料不僅對詞意的解釋有不同的見解,也對寫作日期方面有所提議。為近年學者所注意。當然過分著重,可能偏差;用作參考,確有研究的餘地。古卷對希伯來文的較古書寫方法,對現代研究確有貢獻之處,不失為重要的資料。18
17 參閱H.L. Ginsberg, "The Hebrew
University Scrolls from the Sectarian Cache,"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chool of Oriental Research, No. 112 (Dec. 1948) 19-23.
18 參閱W.H. Brownlee, "The Jerusalem
Habakkuk Scroll,"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 No. 112 (Dec. 1948), E.R. Lacheman, "A matter of Method in
Hebrew Paleography," Jewish Quarterly Review, xl (1949-50) 15-39;
W.F. Albright, "Are the 'Ain Feshkha Scrolls 2 Hoax?" idid,
41-49; Millar Burrows, "A Note on the Recently Discovered
Manuscripts," idid, 51-56; S. Zeitlin, "The Alleged Antiquity of the
Scrolls" ibid, 57-78, also, "A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Habakkuk,
Important Discovery or Hoax?" ibid, xxxix (1948-49) 235-47, S.A. Birnbaum,
"The Date of the Habakkuk Cave Scroll", 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lxviii (1949) 161-68.
(四)信息與教訓
本書主要的信息為神的公義,作者的重點在維護神的公義(Theodicy)。公義是罰惡的,將罪人消滅,惡行消弭。先知在理性的困惑中,沒法明白神的公義,因為惡人仍在興盛,罪惡仍舊猖狂,但是信心的回應不是這樣,從神的答案至少看出兩件事。第一是時間問題。神並非不顧或縱容,而是時間還沒有到。默示快要應驗,雖非遲延,還要等候。第二是神的權能與目的,不是人所能明白與意會的。神的公義終於在歷史的作為中彰顯出來。
神的公義也是道德的法則,罪惡本身是自行毀滅的,不容忽視。征服者以迷信武力為搶奪財物欺壓人們之理由,但是公義的報應是存在的,第二章八節是最具體的教訓:「因你搶奪許多的國……所以各國剩下的民,都必搶奪你。」另參創世記第四章二十四節拉麥之歌:「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報應的因果必會加深。所以罪惡不必等候神公義的刑罰,它是自趨滅亡的。
惟義人因信得生。這不是對罪惡一種解決的方法,卻是一種對付的途徑,有力的反應。敬虔者要始終穩健、信實與忠貞,必蒙受神在他生命中賜福,使他有完美的人生。這可說是一項信心的宣告,是中流砥柱的真理。在以色列民族歷史的苦難中,成為何等有力的勉勵,從被擄的經驗,多少次浩劫,他們都屹立得穩!
研究基督降生以前一、二百年,一直到主後七十年耶路撒冷被毀,邪僻奸惡不法之罪惡甚多,一些虔誠的猶太人逃避到死海附近的荒漠,建立一個修道的社團稱為昆蘭(Qumran)。他們面對希利尼化的文化侵略,再加上外患的侵擾,於是悉心研讀豫言書,看先知的信息,尤其是哈巴谷的信息,甚多領受其中的亮光,明白屬神的人應有怎樣的信心,來應付世界的罪惡,並且忍耐等候神公義的作為。
這個修道團體究竟對新約的教會有甚麼影響,無法作一個正確的評估。但是使徒保羅研究神的公義,必從哈巴谷書得�朵奶j的幫助。哈巴谷書的「惡者」,成為保羅書信中的「眾人」。「信」是接受神在基督�堜瓟蝷U的恩典,以致在患難中仍有指望,始終不失望,仍舊能在神面前信實。惟義人因信得生,成為書信中重要的真理(羅一17,三21、22;加三11及腓三9都直接或間接引述這句話)。
馬丁路德重新發現保羅的話,特別在羅馬書的真理──因信稱義,這就成為宗教改革的中心思想。保羅稱義的道理,顯然是進一步解釋哈巴谷書。義也不再是敬虔,而是神的義加在人身上,使人有稱義的地位。這是救恩的原委,哈巴谷書的名言,是救恩的重要用詞與內涵。
從此,我們不難看出信心的意義,在新約中所闡明的,是受哈巴谷書的影響。新約中「信」(pistis)是相信信靠(如加二16),這也是「信實」、「忠實」,在提說神的信(如羅三3)。相信與信實兩者的意義,都為保羅所著重,相信基督使人稱義,使人成聖(羅四23-35,六4),也是要信徒憑信站立得穩(林後二24)。人雖然失信,但是神是信實的。保羅多次提說神的信實(帖前五\cs1624;帖後三3;林前十13)。希伯來書的作者強調信徒要有堅持的信實:有盼望和膽量堅持到底,便是祂的家人了(三章中強調的「盡忠」)。
信心是經受得住任何環境的煎熬與苦難的威脅,必因耶和華歡欣,因救我的神喜樂(哈三18)。先知最後的「然而」是主的信心,表現在客西馬尼園:「然而,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信心是完全的奉獻與順服!──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哈巴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