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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迦利亞書第十三章

 

  十三1. 無論犯罪的動機為何(經文並未提及),這必是故意犯的,而且是有預謀的。所以開一個泉源,洗淨他們,就顯得格外希奇。在基督教以前的時代,人從來不知道有這種潔淨;不過以西結曾應許過(結三十六25);而撒迦利亞所寫約書亞的污穢衣服被脫去,也是一種圖解(亞三4、9)。這個泉源甚至可以滌除謀害耶和華的代表的罪行;事實上,該項罪與此處的潔淨可能相關,因為這一小段有此暗示(參︰十二11「那日……哀慟」,與十三1「那日……泉源」)。

  罪惡(希伯來文 h]at]t]a~t[)是泛指人類不良的行為,污穢(希伯來文 nidda^)則指禮儀與性行為的不潔;以西結愛用第二個字(如︰結三十六17、25),他和其他先知都將拜偶像比作淫亂。由此觀之,這個字可能引發先知談論下一個題目(2∼6節)。若以西結的「用清水灑」意指潔淨之泉,那麼,以西結的河(結四十七),就是從聖所流出,帶來醫治的河流,下文也提到了(亞十四8),象徵滿載罪惡的世界得到了赦免、潔淨與復原。

 

261 見 W. O. E. Oesterley, A History of Israel, II, p. 269.

262 A. F. Kirkpatrick, The Doctrine of the Prophets (Macmillan, 1906), p. 472.

263 J.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II (Calvin Translation Society, 1847), p. 242.

264 D. R. Jones, TBC, p. 161. 他解釋希伯來文直接受格的標示,有「關於」之意(BDB, p. 85)。

265 H. G. Mitchell 也指出這點,ICC, p. 331.

266 W. O. E. Oesterley 和 T. H. Robinson 的觀點,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SPCK, 1934), p. 424.

267 J. Pedersen 所提議,Israel,I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0), p. 475;另一位贊同者為 F. F. Bruce, This is That (Paternoster Press, 1968), p. 111.

268 H. H. Rowley, The Rediscovery of the Old Testament (James Clarke, 1945), p. 49. 亦見 DOTT, p. 133.

269 T. Jansma, p. 118.(英文字的順序有修改)。

270 M. Delcor, 'Deux passages difficiles: Zacharie 12: 11 et 11: 13', VT, III, 1953, p. 67∼73.

271 F. F. Bruce, This is That, p. 112.

272 P. R. Ackroyd, 'Criteria for the Maccabean Dating of the Old Testament Literature', VT, III, 1953, p. 130,註腳4。

273 Mishna 教導,在悼喪時男人與女人要分開︰Sukkoth 51b, 52a.

D1 棄絕冒牌領袖(十三2∼6)

  以色列沒有一人能逃過耶和華透過眾先知所宣告的審判,甚至連先知自己也包括在內。耶利米和以西結都受到指示,要責備同作先知的,因為他們徹底腐敗(耶二十三9及下;結十三)。只要傳不受歡迎的信息,就必會有人敵對;但神的話語自有其權威,等到耶路撒冷陷落,便見其立定。在被擄之後,假先知仍然存在;事實上,本章用「先知」一字,乃具諷刺貶損意味。這�婸﹛A當那日,曾自稱為先知的人會害怕別人認出,甚至會否認自己說過是先知。「奉父、子、聖靈」的名說鼓勵作惡的話,就等於褻瀆。

  2. 前面曾論到冒牌領袖(十2∼3a),並宣告耶和華會對付他們。現在他們會被拉下面具,永遠除滅。神自我彰顯的首要步驟,便是暴露罪惡。我必除滅偶像的名,意指人將不再把超然的能力歸於某些東西,也不再視他們為神。「名字」意味著存在與個性,是善男信女加給偶像的,好像孩子玩布偶時賦予性情;其實他們只是人手造出來的「形狀」。冒牌領袖背後基本的幻覺即在此。「權勢遊戲」依舊有其名字和所珍視的神明。先知與污穢的靈,這些先知所講的任何啟示,都會對這地造成不良影響;這些顯然都不是出自神的靈。「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七20)。「污穢的靈」一詞,在福音書�堭`出現,但在舊約中只在這�堨庣L一次。

  3. 假預言一直到撒迦利亞的時代還存在,以致他預見未來還會復甦──雖然耶和華已經對付過它。幸好公眾不會再容忍這種先知。他自己的家會定他犯褻瀆之罪,要把他治死;這是按照申命記十三章,那�媮縞峊衈Y打死,但這�堣鬙嶺n「將他刺透」。這個動詞與十二章10節的「扎」為同一個字,此一事實也讓讀者警覺,是否有時「尋找行邪術者」會做得太過分,而把真的與假的一起除滅了。

  4. 職業先知的反應可以預想而知。因為發現不受歡迎,他就聲稱自己與先知運動沒有關聯。毛衣,是以利亞外衣的特色(王下一8),用來辨認先知;而職業先知視之為尷尬之物,把它丟掉。

  5. 他不再靠當先知賺錢,而說自己從小就是種田的。這句話的大意很明顯,但希伯來文準確的意思卻不清楚,所以出現各種翻譯︰人教我養牛(AV),我一直是農奴(RV),我的財產一直是田地(RSV)。最後的譯文是用普遍被接納的修改經文;JB 用同一修改,譯為︰「我一直靠田地維生。」

  6. 你背後的傷是什麼?直譯應為「在你兩手之間」,意即,在身上,或是前胸,或是後背(參︰王下九24);「兩手」可代表「兩臂」274。在脫衣作農時,他身上的疤露出來了;可能是在當先知時,進入恍惚狀況而自戳己身(王上十八28);但他解釋說,這些是在我朋友家打架時受的傷。這個故事不可能是真的,諷刺意味很強,還有不祥的含義。朋友也可譯為「愛人們」,就是去拜偶像的人,因這個字常具此意(如︰何二7、10及下;結二十三5、9)。這個人再不提偶像之名,這與第2節相符。

 

274 這表達法出現在 ANET 131頁,'Ugaritic Myths and Legends', 2 III ABA︰「擊打亞捫王子的背,在審判官拿哈的膀臂之間。」

 

B3 牧人被殺,羊群分散(十三7∼9)

  這一首令人震驚的詩接續了十一章牧人的主題,不過在十二、十三章中,先知的思路也沒有離開領導者。耶和華呼召刀劍來攻擊牧人;而缺了牧人的羊群四散走避,經歷艱難與損失;這一切更印證出他們是耶和華的子民。弗洛斯特認為,這一「完整而自足的小寶石」是十二、十三章的最高潮275。

  至於這首詩的位置,和與十三章2∼6節的關係,鍾斯認為,它屬於此處,不應該挪到十一章17節之後。「它和十三章1∼6節相連,關係如下︰神在律法中(申十三)規定,百姓要嚴厲對待假先知(不計親情、血緣和友誼),而祂對自己的牧人也實踐這原則。可以這樣說,與十三章1∼6節比較,耶和華神乃是在十三章7∼9節實踐祂自己的理念!」276

  7. 刀劍哪,應當醒起,攻擊我的牧人。在大馬色的撒督之約文獻中277,認為這些話是撒迦利亞所說,其情境為神來訪視地球,審判惡人之時。我的牧人顯示這不是普通的領袖,乃是神賜給祂子民的禮物。若配上不同的母音(因希伯來文通常只以子音書寫),ro{`i^ 一字可指「同伴」;但從上下文來看,這�堛熒N思是「牧人」;無論如何,從平行句站在我旁邊的人看來,這�堨i能有雙關語的用意。「站在我旁邊的人」一詞,只在利未記出現過(如六2,十八20),意指「近鄰」;照樣,牧人也與耶和華肩並肩,與祂平等。耶和華居然會吩咐刀劍,攻擊我的牧人,真是不可思議;然而,在以賽亞書五十三10有類似的話︰「耶和華卻定意將祂壓傷。」羊群是耶和華的子民,如以西結書三十四章。在被擄時期他們沒有領袖,是分散的,現在耶和華的手也要這樣加在微小者的身上,NEB 譯為牧童,意思是︰卑微無助的人要受苦;正如主被釘十架時,祂忠實的朋友也受到痛苦(路二35)。其他經文亦暗示,教會將受大苦難,甚至表面上似乎被除滅,然後主才會插手干預(可十三19、24;啟十一3∼10)。有些註釋家對最後一行作不同的解釋,認為是作出保護無助者的手勢278。

  8. 在一場大災難中,以色列境內三分之二的人會被殺(參︰結五2、12),但這還不是痛苦的結束。

  9. 剩下的三分之一,耶和華會將他們放進火中(參三2,「火中抽出的一根柴」;結五4;瑪三3),這是傳統的比喻,意為煉淨雜質(箴十七3;賽一22、25;耶六29及下;結二十二20∼22)。在熔爐中,銀子和金子內的雜質或合金會沉澱,因此火可以用來煉出純金純銀。所以,苦難有正面的目的。他們必求告我的名,經過這一切遭遇後,他們會發現,與耶和華的關係才是最真實的;因為他們求告祂,祂也稱他們為祂的子民。本節的最後四行為交錯式︰他們,我,我,他們,這結構反映出一個關係必有兩方,在神與人之間也是如此。

  這位牧人是誰?先知沒有明說。倘若他願意,他可以把大衛的主題與這位牧人相連;但他並沒有這樣做。他也沒有指出這位牧人就是以賽亞書五十三章的僕人,雖然他心中可能想到這段經文。這段經文既帶著謎樣的色彩,就要人去思想;有線索可知,它對耶穌的思想有深入的影響,遠超舊約其他的牧人經文279(參︰約十,其中反覆強調好牧人為羊捨命,以及羊的四散)。

 

275 S. B. Frost, Old Testament Apocalyptic, pp. 135f.

276 D. R. Jones, VT, XII, p. 251.

277 CD 19. 5∼9 (MS B),引於 F. F. Bruce, This is That, p. 103.

278 Lamarche, p. 92.

279 參 R. T. France, Jesus and the Old Testament (Tyndale Press, 1971), pp. 103f., pp. 107f.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