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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拉基書導論

 

  大部分先知在說預言時,都身處於政治動盪不安的時期;然而瑪拉基和他同時代的人,卻生於風平浪靜的等候時期,似乎神已經忘記祂的子民,任憑他們在小小的猶大省,忍受貧窮與外國勢力的欺壓。哈該與撒迦利亞曾暗示,所羅巴伯和約書亞是神為新時代所揀選的人,然而他們已經過世。儘管聖殿已經完成,可是沒有重大的事件發生,可顯示神的同在已回來,要以榮耀充滿它;以西結所指的事並沒有發生(結四十三4)。神蹟的時代已隨以利亞和以利沙成為過去。宗教儀式仍然週而復始,卻缺乏熱忱。列祖的神在哪�堙H事奉祂與否真有那麼重要嗎?一代一代凋零,都未得著應許(參︰來十一13),許多人失去了信心。

  人類歷史有許多段等候時期,每個人的生命中也是如此,而瑪拉基的預言正是針對這種狀況。他讓我們看出,這類時刻的壓力與引誘︰信心在不知不覺中耗損殆盡,成為懷疑的心態,因為與永生神失去了聯繫。更重要的是,他指出歸回於神、維持真實信心之路;因神不改變(瑪三6),祂要人轉向祂(三7),並且永不忘記那些回應的人(三16)。

Ⅰ 先知

  瑪拉基是誰,我們不知道。他的名字也可以譯為「我的使者」,或「我的天使」,如撒迦利亞書一9、11等;不過第二個意思在本處可不予理會。所以,瑪拉基可能是筆名,或是一本匿名書編輯的稱呼,從三章1節隨手拈來。不過先知並沒有將自己與那位要來的使者認同,由此觀之,這個理論不盡讓人信服。再說,既然該句其餘部分為第三人稱,意思應為︰「耶和華的話……藉祂的使者說」,七十士譯本的譯者便如此修改,將這個字視為一般名詞。不過,這個事實反倒使 MT 顯得更合乎原文。

  雖然瑪拉基(Malachi)之名在舊約其他地方沒有出現過,卻有類似用 i 結尾的名字,如伊特尼(Ethni,「我的禮物」,代上六41),比利(Beeri,「我的井」,創二十六34;何一1)。有時候,一個名字的兩種形式若以 i 結尾,必須加上 'jah',如︰王下十八2的亞比(Abi)「我父」,在代下二十九1則成為亞比雅(Abijah)「耶和華是我的父」。不過伊特尼和比利卻沒有這類加長形式。因此我們無法確定,瑪拉基是否為「雅是我的使者」之縮簡形式;有些註釋家指出,這種名字的意思並不恰當291。

  現代學者多半不認為瑪拉基是名字,理由如下︰ (1) 舊約其他地方找不到這個名字(但約拿和哈巴谷也找不到); (2) 缺乏對他準確的描述,如,「某人的兒子」,或「先知」(但俄巴底亞也是如此); (3) 撒迦利亞書九1,十二1︰「耶和華話語的神諭」,一般解釋為匿名的記號。但如果按照本註釋的理論,撒迦利亞書後六章真是他所寫之書的一部分,而非匿名者所寫,這個論點也不成立。

  他爾根的證據顯示,亞蘭文譯者認為,瑪拉基是文士以斯拉的別名或頭銜;耶柔米和拉比拉實(Rabbi Rashi, 1040∼1105)接受這觀點。加爾文認為瑪拉基是以斯拉的姓292。瑪拉基即以斯拉的說法並沒有證據,不過傳統強烈認為瑪拉基是個人的名字;反對的理論既然不充分,接受瑪拉基是先知的名字應當是合理的293。

  雖然編輯沒有指出瑪拉基的日期,不過從內證可以推測出大致的預言時間。一章8節提到省長(希伯來文 peh]a^),可見是被擄歸回時期;哈該書一1用此字指所羅巴伯,尼希米記五14用它指尼希米的官階;這個名詞只限用於被擄歸回時期。書中沒有提到聖殿的重建,而敬拜已經墮落至例行公事,顯示距重建已經有相當時間。社會狀況令人想起以斯拉、尼希米時期的光景。當時人民不甘願為聖殿出基金(瑪三8;參︰尼十32∼39,十三10);窮人與弱者被剝削(瑪三5;參︰尼五1∼5);最大的特點,則是與非猶太人聯姻,威脅到聖約信仰的延續(瑪二10、11;參︰拉九1、2;尼十三1∼3、23及下)。這些類似的證據相當充足,所以學者一致認為瑪拉基與以斯拉、尼希米大約屬同一時期。

  要進一步定準瑪拉基的日期,則意見出現分歧;以斯拉抵達耶路撒冷的時間,和他與尼希米的關係,都是引起困難的因素。瑪拉基書沒有提到新近的立法,如以斯拉和尼希米所制定的(拉十3;尼十三13、23∼27),顯示瑪拉基可能在他們之前。如果以斯拉於主前四五八年來到耶路撒冷,瑪拉基也許比他再早十年。這就可以解釋以斯拉那天為何還沒有講道,大家都已悔改、禁食(拉九1∼十5),否則這種反應未免太令人訝異。瑪拉基的話已經敲醒大眾的良知。有些人認為以斯拉是在尼希米之後來到,因此他們將瑪拉基書的日期訂在晚一些,約在四四五年之前,或在尼希米兩次到來之間,亦即,主前四三三年之後。準確的日期無法得知。

 

291 如 W. Neil IDB, III, p. 229,他稱這種名字為「不可能的觀念」。

292 J. Calvin, Twelve Minor Prophets, V (Edinburgh, 1849), p. 459.

293 這是 Chary 的結論(223、233頁),他提到 A. van Hoonacker, H. Junker 和 A. Deissler,說他們的看法相同。

Ⅱ 他的書

  這卷書的合一性沒有可疑之處,因為一些特色貫穿全書,最明顯的是辯論方式,每一個大段落的起頭皆用此筆法。這並不是新方式。有些人認為阿摩司書五18∼20就曾使用;彌迦書二6∼11也有此蹤影,先知引用了對手的話;耶利米經常提到他和當代人之間的對話(耶二23∼25、29及下、35及下,八8、9)。以賽亞書四十27、28,和以西結書十二21∼28也都是如此294。瑪拉基洞悉他周圍人士的想法和感覺,就像他的前輩一樣。他所列舉反對者的言論,很可能他們並未說出口。諸如「你在何事上愛我們?」(一2)「我們如何才是轉向呢?」(三7)「事奉神是徒然的」(三14),這類話極少會在辯論中公然宣講。瑪拉基看出百姓的態度,把他們的思想付諸言語,以引起他們的注意,然後才用他從耶和華領受的話出擊。

  瑪拉基不是偶然使用這方法,乃是經常用,而且有系統地用。他先記錄一句正面的話,再針對聽眾的反應予以抗辯;有時他們再提出問題(如一7),然後他才責備或應許。瑪拉基書的句子簡短、直接,是口語的標誌,因此雖然可能經過編輯的編排,但給人的印象仍是先知親口說的話。

  瑪拉基書和撒迦利亞書不一樣,其中沒有運用特殊的文學結構來表達含義。他所談的題目看來是隨手拈來的,不過仍有合邏輯的進展︰從揀選與蒙恩寵(一2∼5),到不可避免的審判(三13∼四3)。最後三節是舊約很合適的結尾,引進新約的盼望;然而許多人認為,這是在瑪拉基之後才加進本書的。在先知書收集成冊、編輯完成之前,沒有一個人會知道將以瑪拉基書結尾;何況,七十士譯本對這幾節的安排也不同,順序為5、6、4節。可是,如果這幾節是後來加上去的附錄,卻也很能配合全書的精簡筆法和勸勉口吻。因此這未嘗不可能出自瑪拉基之手。七十士譯本不同的順序,最可能的理由是︰有人試圖以威脅性較弱的話來結束本書;並非原文的順序有問題。

  對摩西的律法(四4)和以利亞(四5、6)的強調,總結了歷世歷代以來神僕人所代表的事。當律法與先知書被收集成為一卷聖書,這對孿生材料便一同望向那終極目標的成就──它們便是為這緣故而賜給人類的。

  有人質疑二章11∼13a節、三章1b節是後來加入的經文;摩法特在他的翻譯中,用雙括號將這兩小段分別出來,以示他認為這是編輯或後人加入的。還有人將一章11∼14節的部分或全部也視為插入的經文,因其中教導普世論,而全書其他部分都專注於一個地方(如二11)295。不過,這幾節並未教導普世論,也未與瑪拉基的信息衝突(見這幾節的註釋)。至於其他疑似後人插入的經文,證據太弱,主觀的意見太強,所以最好接受我們譯本現有的經文。

  有兩節經文(二15、16)似乎有早期潤飾的痕跡──在翻譯本之前──要使文意更暢順(參註釋{\LinkToBook:TopicID=180,Name= Ⅳ 家庭生活的重要(二10∼16)})。除此以外,希伯來經文似乎保存得很好。德國學者曾嘗試將瑪拉基書譯為詩體,認為原來的神諭是以詩體寫成,應當可以研究出詩體的原文296。不過所有英譯本,包括摩法特與 NEB 在內,都將全書譯為散文,以配合希伯來經文。

  昆蘭抄本中對希伯來經文沒有提供直接的亮光。七十士譯本大致而言非常接近希伯來經文,當希臘文有合適的字時,甚至完全直譯,因此便支持希伯來經文;而古拉丁譯本和七十士譯本有差異時,它則更接近希伯來經文。

 

294 C. Westermann, Basic Forms of Prophetic Speech (Lutterworth, 1967), p. 201,包括有一段談「爭論」。

295 K. Elliger(ATD, p. 189)與 F. Horst(HAT, p. 261)認為,11∼14節為其他人所寫;Chary 只對第14節質疑(226頁)。

296 如 K. Elliger, ATD, p. 189; F. Horst, HAT, pp. 264∼274; H. Frey, BAT, pp. 140∼180.

Ⅲ 他的信息

  輕視瑪拉基、小看他的信息,已經成為慣例;他們說,富創意的預言時期已過,他不過像一位文士,或詭辯家,而不像先知;他只注意禮儀的細節,和律法的字面要求。相形之下,阿摩司、以賽亞、耶利米則屬於第一流的先知297。這種判斷的尺度並沒有準則,而將先知互相比較究竟是否有意義,也值得懷疑。不錯,瑪拉基屬於先知時代的末期,但每位先知在自己的歷史舞台上,都有特定的角色;重要的是去看他如何盡上他的使命,並且從中學習、思考,將信息應用在這個時代,而不是為先知列排行榜。方柯(R. W. Funk)說得好︰「神的話就像一幅偉大的藝術作品,不是讓人拿來品頭論足的。」298

  瑪拉基的教訓有一個基礎,即約的觀念。全書一開始談的題目,便為神對以色列的愛(一2∼5),而結束時則呼召百姓,要盡上約的義務,正如律法所記(四4);由此可明顯看出。那位主動立約的耶和華──約建立在祂的可靠性上──是本書的主要人物和發言人。總共五十五節中,四十七節是以第一人稱發言,為耶和華向以色列說的話(只有一1,二11∼15、17,三16例外)。第一人稱的用法,生動表達出神和百姓的面對面抗爭,這在先知書中是絕無僅有的。

  因著約的關係,耶和華稱自己為父,意即以色列是祂的兒子(一6,三17;參二10)。祂的期望是以一切美物來祝福祂的兒子(三10∼12)。祂希望他們真正滿足,並能像二章5∼7節理想祭司的樣式,每天接受祂所賜的生命與平安,因著蒙恩歸祂的事實心存敬畏,並將自己所享受的美物分享給他人。如果以色列要得著約中所說美好的命運,就必須與耶和華有活潑的關係。

  雅各最根本的罪,就在破壞這種關係。瑪拉基有兩次明白指出,罪就是違背神的約︰祭司廢棄了利未之約(二8),百姓則背棄了列祖之約(二10)。神向他們彰顯親密的愛,但祭司與百姓不但沒有熱心回報,反倒冷漠無情,厭煩敬拜(一13),吝於給予(三8)。總而言之,他們藐視耶和華(一6),起誓不履行,又搶奪祂的分(一14,三8)。他們既不愛神,也不愛鄰舍。與神的關係破裂,必導致社會上人際關係的破裂;與外族通婚、離婚,成為瑪拉基所引不忠的例證。反對與外族通婚的理由不在種族,而在宗教。周圍列邦敬拜「外邦神」(二11),按照事實,與他們結親便是對自己立約之神不忠(二10)。同樣,離婚也為神憎惡,因為是約的破裂。瑪拉基形容婚姻是視幼年之妻為終生伴侶(二14),因此便見證家庭生活的重要性,一夫一妻終生相屬,是這種生活的基礎。妻子的價值在於她的性格,而非外貌的吸引力。養育子女是共同的責任(二15),孩子也當孝敬父母(出二十12)。因此,家庭生活成為愛與忠誠的寫照,讓人能體會神的約;而相反的,離婚則成了信仰破產、關係損壞的樣板。

  瑪拉基唯恐人濫用神是父的觀念,因此又列出神是主、是王的權柄(一6、14)。這樣的組合,一方面避免過分熟悉的放肆,另一方面又避免過度隸屬的屈從。審判的觀念意在警告每個人,不要依賴錯誤的自信,以為必定得救,而要預備面對試煉的火,甚至忠誠之人也不可免(三3)。祂的干預會令萬國來敬拜祂(一11);祂將來到自己的殿中(三1),在祂面前必有開路先鋒;祂有兩件事要做︰煉淨與審判(三2∼5)。最後,凡反抗煉淨過程的,都要被焚燒(四1)。瑪拉基寫末日的展望並不像在遙遠的未來,似乎是隨時會臨到的事,因此能激起悔改的心,帶來生活上的更新,以預備迎見「耶和華大而可畏之日」(四5)。

  瑪拉基沒有講論列國受審判。他只注意讓以色列保持活潑的信心;列國不在他的訓示範圍(一1)。這並不意味著他對廣大的世界漠不關心。他知道耶和華的王權超越以色列(一5),萬國都要來見證耶和華的作為,承認祂的名,敬畏祂(一14,三12)。他們還會向祂獻上潔淨的供物,超過利未人所獻,因他們沒有獻過那麼好的(見一11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78,Name= A 控訴(一6∼14)})。但目前他的負擔是激勵以色列人,要他們向約盡忠,否則歷史的高潮將是毀滅,而不是祝福。

  瑪拉基並沒有教導靠善行得救,從他對「事奉神為徒然」(三14)的抗辯中,便可看出。未被審判的人並不是因為配得恩寵,而是因為他們「敬畏耶和華,思念祂名」(三16)。有人認為,本書「非常強調教條與宗教儀式,……因此瑪拉基根本上只是後來猶太主義的先驅」299,如果這段話是指,瑪拉基只重視律法的字義,而不注重那當守住的精神,便是極大的誤解。瑪拉基絕對不是死守律法的人,他直探律法與先知書的核心。他所提出的惟一偉大懇求,就是要百姓與永生神建立親密的關係,因為神要人「與祂同行」(參二6)。

  瑪拉基在倫理方面的爭論激烈而可貴,時間雖然流轉,其鋒銳仍未消。他的教訓,無論是正面的、反面的,對於掛名、馬虎的基督徒仍然一針見血,正如當年對猶太教徒一樣。若有人輕視本書,豈不是因為「人好像過濾器,濾過神的話,又好像仲裁者,判斷這話語的意思;他自然會濾去他不想聽的,只聽見他心中愛聽的話」300?

 

297 見如 W. Neil, IDB, III, p. 231; R. C. Dentan, IB, VI, p. 1120.

298 R. W. Funk, Language, Hermeneutics and Word of God (Harper and Row, 1966), p. 11.

299 C. Kuhl, The Prophets of Israel. R. J. Ehrlich 與 J. P. Smith 合譯(Oliver & Boyd, 1960),p. 169.

300 R. W. Funk,前書,11頁。

瑪拉基書大綱

Ⅰ 標題(一1)

Ⅱ 蒙恩的子民(一2∼5)

Ⅲ 蒙恩的祭司(一6∼二9)

 A 控訴(一6∼14)

 B 審判(二1∼9)

Ⅳ 家庭生活的重要(二10∼16)

Ⅴ 耶和華將在公義中臨到(二17∼三5)

Ⅵ 耶和華渴望祝福(三6∼12)

Ⅶ 神的審判將成定局(三13∼四3)(希伯來經文三13∼21)

Ⅷ 最後的勸勉(四4∼6)(希伯來經文三22∼24)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