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還要公安條例來幹嗎?

梁俊威
由言論自由到公屋減租,由反對大學分科收費到豬肉買手對豬肉批發入口商五豐行的封鎖罷買行動,都一次又一次地證明,香港社會的利益並不能單單靠所為「有代表性」的代議政制達至平衡,反而更多不同利益的社群,會相信採取制度以外的街頭抗爭──社會行動,作引發社會討論及贏取群眾支持的手段。
無他,回歸五年以來,就連所謂親中派的政治勢力,也認識到,除他們以外,還有一班利益階層存在,他們更能左右各項政府施政,更可以和中央溝通的商界勢力。所以近年,就連一向把組織示威、遊行、集會的人抹黑成反中亂港的破壞分子的愛國愛黨人士,也來上街示威,因為在這對比下,他們被比下去,被迫成為弱勢。
上街遊行、示威、集會已再不是(或應說從來都不是)一小撮人的「喜好」,如何保障這些公民權利的體現呢?從殖民地時代的港英政權,到現在的所謂「港人治港」年代的特區政府,從來都不曾承認市民大眾有這種權利,就算「有」也要在她們的審批制度下、規管下才可獲取。雖然公安法是政府一向打壓市民遊行、示威、集會基本權利的政治工具,但政府她不斷以「知會」兩字來掩飾其政治目的,愚弄公眾。然而在遮打花園清場後,警務處處長曾蔭培竟公開宣稱集會是需要申請,這種由愚民政策突變成肆無忌憚的表態,更可以說明強勢政府已經出現,怪不得連鄉事派勢力的簡炳墀也身同感受地說上一句:「針唔到肉你唔知痛!」但你現在真的覺得不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