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爭議 : 教會內多元化的挑戰研討會上講稿

作者:胡露茜

各位好!

今晚的研討會是一個難得的機會,可以齊集眾多不同宗派背境的信徒,從不同角度分享我們對同性戀和同性婚姻的看法。縱然我們之間的立場迥異,甚至可能有持相反的意見,但我們仍相信大家都屬於普世合一教會的一分子,是耶穌基督身體的眾多肢體,我們之間雖有分歧,但仍是一個身子,正如使徒保羅所說:「身子原不是一個肢體,乃是許多肢體。」這種多元聲音的表述和互相聆聽的空間正是今日香港教會所需要建立的平台。

此外,令我感到興奮的是在我們當中亦有同志信徒的代表,以第一身的經驗訴說他們在社會和教會中所受到的歧視,更重要的是他們在信仰路上所經歷的種種掙扎、傷痛和醫治,雖然他們經常面對來自教會和社會的反對和排斥,但他們並沒有因此而放棄基督的信仰,反而對宗教有更深的承諾和委身。這又令我想起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二章所提及的:「身上肢體人以為軟弱的,更不可少的。身上肢體,我們看為不體面的,越發給它加上體面,因為神配搭這身子,把加倍的體面給那有缺欠的肢體,免得身上分門別類,總要肢體彼此關懷。」神的創造不是要求我們變成個個一樣的倒模,而是要求我們在同一天空下學習彼此關顧。

然而,於現實生活中,教會在回應同性戀及同性婚姻的問題時都遇到不少困難和挑戰。

相信大家不會否定,雖然同性戀非刑事化在香港已經通過了十多年,但在具體的生活狀況中,同性戀者仍會面對許多偏見、誤解,甚至歧視。(例如同性戀者在就業、教育和租住居所時,若透露自己的性傾向,或被他人發現他的性傾向,便會遇到解僱或拒絕。)而在教會當中,拒絕同性戀者的例子則俯拾即是。

面對教會對同性戀的否定和指責,同志信徒除了絕?隱形,或是否定自己的性傾向,便得在別無選擇下離開教會,成為自我放逐或被放逐的一群。作為基督信仰的追隨者,當我們知道我們肢體中的一些弟兄姊妹袛因他們的性傾向與我們不同,便要被迫徘徊於教會的門檻之外,我們還可以理直氣壯地視此為合情合理,甚至是合乎耶穌基督所宣講的愛與公義的福音精神嗎?

當然,我亦理解現階段的香港教會,大多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是教義所不容,因為這是訴諸聖經的權威,而且同性戀行為是違反自然,破壞了上主創造男女兩性互補及繁衍後代的計劃。因此教會絕不能讓同性婚姻享有與異性婚姻同等法律地位和社會優惠。而教會為同性戀者所提供的解決方法,是將同性戀傾向跟行為分開,為同性戀者提供牧養輔導,幫助他們糾正其同性傾向,或要求他們過獨身生活,並提出他們所受的痛苦正是耶穌基督十字架的犧牲。與此同時,教會卻強調自己不會歧視同性戀者,並予以同情、諒解和尊重。

我想提出,以上的立場雖然代表著香港教會以及世界上大多數基督宗教團體的主流意見。但這並不必然地成為唯一或是絕對的真理。

縱觀今天歐美的新教教會對同性戀的態度大致可分為四類,就是拒絕、容忍、有條件地接納和完全接納,當中我想提出其中很早對同性戀抱接納態度的貴格會的經驗與大眾分享:

貴格會為了回應五十年代青年人在性愛與同性等問題的困擾而進行了長達數年的研究,最後在六三年出了一份報告,提出「性愛關係中的神聖的質象,是在於參與的人有什麼目的和心靈,同性愛和左手執筆的性質一樣,並不指涉道德操守,同性的愛情與異性的愛情一樣可以是無私的,但同時亦可以是自私的,因此不能說同性的愛情在道德上有先天的缺陷。」貴格會這個立場在當年是相當突破的。

其實,今日的倫理範內,「性」本身有其獨立價值,性已不像聖經年代只為生育。時至今日,同性戀的成因仍未有一致的定論,加上近代的釋經發展對聖經中幾段經常引用作反對同性戀的經文已有豐富、多元和新的理解,其中我比較喜歡Lisa Sowle Cahill──一位美國天主教的倫理神學家的建議,從三個不同層次來了解聖經對同性戀的啟示。(1)是針對聖經中有關同性戀的幾段經文,根據她的研究反省,一如許多聖經學者指出,同性戀並不是那些經文的作者的主要關注,(2)有關聖經對性倫理的討論亦不應縮減至這幾段經文本身,更要擴?我們的鏡頭,從不同經文和當時的社會文化背境所反映的價值取向的意義作研究和反省,最後她認為最重要的是從耶穌基督的身上,我們見到的絕不是一個道德主義的護航者,而是一個願意道成肉身,學像人的樣式,與受苦和被不義制度所壓迫的人同行,給予他們新生的希望,因此教會在應用聖經於同性戀的立場時,也可以參考以上的建議。

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對教會如何更正面和積極地回應同性戀和同性婚姻?議提出幾項建議,作為肢體間的交流和分享:

  1. 我希望教會在回應這議題時先從關懷同志信徒的需要出發,接納他們是基督家裡的人,開放教會的資源,為他們提供適切的支援,尊重他們獨特的處境,支持他們去克服社會和教會加諸他們的壓力和歧視,教會於他們可以是一處安全和得到尊重和接納的地方。
  2. 我認為教會亦應承認由於傳統教會定性同性戀是罪,以致限制了教會內弟兄姊妹對這課題進行深入和開放的探索,因此我建議教會與神學院應針對近代有關不同性向的科際研究進行更深入的神學倫理的討論、研究,更重要的是與同志信徒群體保持緊密的溝通和對話,透過他們的處境經驗,幫助教會重新審視傳統神學教義的不足,進而尋找上主給予我們新的啟示和靈感。
  3. 至於教會對同性婚姻應否享有等同異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個人認為從人權平等的角度,以及教會對弱勢者的關懷,是應該予以贊成和支持的,但假若某些教會基於他們對傳統教義的堅持而判定同性戀行為是罪,因此否定同性婚姻享有與異性婚姻等同的法律地位,我亦會接納和尊重存在於我們之間的差異。

最後,我想介紹大家參考一位神學家Nancy Eisland所寫的書,名為"The Disabled God",在書中,作者提出了一個頗為新鮮的見解,Nancy認為社會中絕大多數所謂「正常能力」的人所理解的上主與那些被社會界定為「Disabled」──弱能人士所理解的上主是截然不同的,然而在一個以「正常能力」人士的角度與經驗作為界定社會標準的規範時,弱能者的經驗便會變成一種異於正常的「他者」,為了重新尋回「他者」的主體經驗和聲音,作者提出一種以「他者」作為詮釋主體的神學方法。讓弱能者──「他者」的面貌和經驗可以重新呈現於人類社會當中,而正常能力和弱能者之間的差異本是正常不過的,只不過我們硬要將正常能力人士的經驗詮釋看成為放諸四海皆準的真理而已。

透過Nancy的Disabled God的啟發,我們是否可以重新想像今天這個以異性戀經驗為中心的人類社會能夠開放一個平等參與和互相尊重的平台,讓我們身子的另一個肢體──同性戀者重新享有如異性戀者作為人的基本人權,包括他們的性愛表達的權利呢?

(本交為作者於九月十七日晚「同性婚姻爭議──教會內多元性的挑戰」研討會上講稿,並於《時代論壇》840期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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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18/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