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學童欺凌」看政治神學的「罪責」問題意識

吳國偉

邵家臻的文章〈放不低的公開信〉有一個很重的問題,令人久久難以釋懷。

他的意思我看來是想叫我們不單要做對的事,更要小心用對的方法做事。罪,是要認的,懺悔也是重要的,但是甚麼人在甚麼的場合為甚麼事向甚麼對象認罪,認罪後對那些人產生怎麼樣的效果?問題出了,是要答,更是要引出更建設性的公義踐行--特別在一個如此難得的進行批判的政治教育的處境。

從講壇內容、《時代論壇》的文章,以至神學院舉辦的神學聚會,可以發現去年七一之後政治神學的發展如雨後春筍,這是相當可喜的現象。正如尹凱榮曾提出的一個看似同義反覆其實正如實反映一個歷史發展的概念「去非政治化」,教會神學對「政治」進行反思以消化信徒七一以來的政治實行並指示下一輪的行動方案,是適時而又對本地神學具有歷史意義的。

例如,我們可以發現對於「政教分離」這個同時曾被用於反對及支持信徒參與《基本法》廿三條的討論的教會神學論述,就在這一年成為反思深化的一個焦點。當然,不同的教會教派引申不同的神學立場是非常合理而且是忠誠於自己傳統的表現,而基督教會內在「合一而非一律」的原則下,不同立場的彼此了解、自我批判反思深化、在共構(而不是共識)更新而變化(而不是消音守固),對整個中國──香港處境神學建構,有極其積極的意義,尤其在香港信徒參與(又或是被捲入)高密度的政治論爭之其間,教會習慣處理爭議性課題的知識能力,在習慣面對教派的立場多元性而又尊重異見者的存在,有利避免過去兩三代中國教會和中國人的悲劇。

下一個政治神學的議題是甚麼?如果政教關係問題在某些神學系統尚只是教會論、宣教/使命神學或應用神學的較為外延的教義,下一個神學議題應該是更為深化反思神學內核、更為切入信徒的日常生活的罪觀。八十年代基督教工業委員會馮煒文提出的「被罪者」──罪不單指犯罪的人,也問以罪壓人的罪的結構──曾富有創意地回應他的社會牧職所面對的有血有肉的破碎生命。經過近廿年被教會神學誤解、諒解以至共鳴的過程,今天「結構性罪惡」已完全進入香港教會神學的語言織體,讓我們透過信仰的眼睛,可以看得出為了人的健康整全的救贖,上帝的公義要在資源分配制度上彰顯。於是信徒在制度革新和為弱勢者充權的事工上,開始明白在其中的虧欠(罪)和責任。

然而受了新馬克思主義的啟發,政治神學的目光由個人轉向制度之後,開始以「關係」的角度重新詮釋社會議題。正如阿杜塞(L. Althussar)的意識型態機器論說提出不只是抗命者受軍隊、警察、監獄等(武力)控制,其實學校、教會、醫療、社會設施、居住環境、流行文化等等意識形態國家機器(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更配合成為當權者在思想上消弭抗命者的工具(當前在各在傳媒機制的「愛國」論述可見一斑)。

我曾經嘗試以雅士伯(Karl Jasper)對德國系統地屠殺猶太人的公民反思為綱領去思想《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的罪的問題。雅士伯認為罪有四層:形上的、道德的、法律的以及政治的。前兩種罪是個人的,後兩種罪是集體的,德國的罪當然只關係後兩種罪,而政治之責重於法律之責,政治之罪重於法律之罪。於是殺猶太人的負疚者不單是非法的希特勒,更是合法的同時在政治上卻是罪大惡極的納粹主義的支持者和沉默者。同樣,在廿三條的問題上,不參與法律制訂的政治過程比將來不守法更大罪。

在後結構的後現代主義之前,敵人和自己的對立形構是鮮明固定的,只要確定(階級)敵人,就可以以相應的手段機制去處理克服。然而事實上在現代之後,傷人的權力並非固定不移,乃是游走於身體、論述及日常生活的鎖碎,而克服壓迫的反抗行為,更是處處都在,日日新鮮。用基督教神學的話來說,就是罪的烙印的無處不在,更在一個有理想有抱負有善意想幫人的「我」之內,「敵人」已融化在你我之中!因而人不可能(在世之日)成為完美者。然而「有壓迫就有反抗」,壓迫人的敵人需然不再是可以認出的個人、結構制度甚或是論述,卻可以在「關係」的眼鏡中被重構和重估。於是我們發現權力的施行是更為精細又無處不在,對權力的反抗卻又產生了更多的可能。現代之後的人對某些純粹、完美、固定、明晰、神性的看法不再抱有太多幻想,而對感覺、身體、故事、關係、情勢、踐行傾注更多熱情和專注。就此而言,只要具備公義的道德意識,他們可能比諸主張階級革命又或是宗教的基要主義者更為進步。然而最不應為(政治)神學反思踐行者(Practical Theologian / Reflective Practitioner)忽視的,卻是神性踐行的日常生活、身體愛欲意涵。邵家臻提出的問題就是一個穿破神性的概念分析的迷霧(如何才是「罪」?)轉向問踐行意涵(如何公義地去處理悔罪行為)的絕佳例子。

在三月十七日一個青年事工沙龍中,邵家臻回應同工討論「甚麼是暴力?甚麼才是『玩』?如何介定兩者?」的問題時,我理解他嘗試提出一個關係性的思考方向是:「可以回敬的就是玩,一面到單向的權力施行,就是暴力。」而回敬的方式可以不只是用身體衝撞,也可以是成績、學校社會的身分位置等等。當時同工對這個講法有點保留,也許是這個講法的思考取向與現代人太不一樣,我認為這也是因為對「非暴力」有一種神性的想像所致。

當劉小楓開始他的神學工作時,他所主持翻譯的三卷本《二十世紀西方宗教哲學文選》在我的神學院同學幾乎人手一套,十多年後我才發現當中有幾篇講革命的神學綱領(是革命的神學,而不是神學的革命!),裡面回應邵家臻的關係暴力論。「命題六:運用暴力與非暴力的問題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問題。只存在暴力運用得正義與無義的問題,只存在手段與目的的比例關係的問題。」

政治神學的罪責問題意識浮現了太多的基督教政治踐行的積澱,唯有以基進的悔罪意識,以及對知識性神學累積的尊重,才可以為我們及我們下一代,給予一個真正「平反」的機會。

(本文刊於《時代論壇》第八六六期,二OO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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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18/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