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徒學會對《公安條例》的意見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會對政府在未充份諮詢社會人士對《公安條例》的意見前,匆匆向立法會提出「無須修改《公安條例》」的動議,深表遺憾。我們認為,政府的做法不但意圖封殺社會各界就《公安條例》的存進行理性和深入的討論,更藉此打遏所有要求修訂《公安條例》的民間力量。

我們深信市民擁有遊行、示威及集會的自由,並且是基本人權,此等權利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已清楚列明,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更進一步確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我們認為現行的《公安條例》賦予警方權利可以審批及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無疑將公民遊行、示威及集會的權利操控在執法者手中,令執法者的權力凌駕於基本人權,是本末倒置和踐踏人權的做法。

為確認保障香港市民的遊行、示威及集會自由的權利,我們強烈要求政府:

  1. 取消警方對遊行集會申請的審批權;
  2. 將組織遊行集會的通知期由事前七天改為二十四小時;
  3. 撤銷刑事化檢控任何和平遊行集會的無理條文;
  4. 將現行上訴機制,由市民對滿警方決定提出上訴,改為由警方向法庭提出反對理由。

基於現行立法會並非由全港市民普選產生,因此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有關《公安條例》的動議,將如政府所料的順利通過,但我們不會因此而放棄,我們將會繼續團結更多民間力量,爭取修改踐踏人權的《公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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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18/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