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就《公安條例》發表之聲明

2002年5月

民間團體就《公安條例》發表之聲明

公民抗命有理

「公民抗命」是一種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對社會上不合理的制度、法令、判決或規則說「不」的行為,也是一種公民權利。從2月10日盧偉明、馮家強、梁國雄等人參與和平示威遊行,抗議法庭重判參與和平示威的梁俊威,到5月12日多個團體及市民同樣以和平示威遊行形式,抗議警方以「公安條例」拘捕盧偉明、馮家強和梁國雄等事件顯示,這些參與者參加這些沒有申請的「非法集會」,為的是讓市民知道和平的遊行、示威和集會是公民的權利,不應受權力機關預先的審查,也不應受阻撓或規限。換句話說,他/她們「抗」的是不合理的法律和警權壓制公民權利的「命」,也是在盡一份公民的義務,維護香港的公共言論空間。

我們相信,在一種自由、互相信任和尊重的氣氛下參與遊行集會,也是一種重要的公民和學校教育踐行:既鼓勵市民和學生介入改造不公義的社會,做一個勇於承擔、自信坦然的公民和知識人,又能鍛煉我們的自律組織能力和集體互助精神,作一個自主獨立、關懷社群的自由人。相反,在一種強調操控、監視和規管的社會制度和文化中,市民和學生會失去自信、自主、自律的能力,培育不了具獨立思考、創意和批判思維能力、也不能夠承擔社會的義務,以至失去向不合理的制度和法則說「不」的勇氣。

強權摧毀融和

過去五年,董建華領導的特區政府,一直利用謊言來分化香港社會,以抹黑的技倆來孤立弱勢的一群,過去如領取綜援人士、新移民、爭取居港權人士、社會異見人士。例如特區政府說新移民只懂來港領綜援,絕不提新移民脫貧率(兩年後不再領綜援)比香港永久居民高出兩倍,政府叫居港權人士回鄉排隊申請單程證來港,卻絕不提這些人士已苦等十多年,現在因年齡問題,己喪失在內地申請來港的資格,而政府又不為他們另謀出路。

政府一方面成功抹黑某些人士,分化社群,另一方面以高壓手段,利用警力及法律打擊社會弱勢的人士。這種強權高壓手段,只會激化市民的不滿。從種種跡象顯示,這種高壓手段不斷升級,今天是打擊某類弱勢群體,明天就會針對另一些人。今天我們支持政府剝奪某些人的基本權利,或對這事沈默,誰知明天會是社會上哪一群受欺壓。政府已是越發不容任何異見者,便越發高壓。

公安法壓制公民自由

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透過毫無民意基礎的臨時立法會還原《公安條例》,規定任何團體須於舉行遊行集會七日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否則警方可刑事起訴未符合以上要求的和平遊行集會的參與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入獄五年。這條法例明顯地嚴重踐踏公民遊行集會的基本人權。警方多次引用此惡法抹黑、拘捕、打壓和平示威人士。我們對警方於五月九日有選擇性地拘控梁國雄及學聯同學馮家強、盧偉明,深表憤慨,我們認為這項不合理之法律若繼續存在,只會嚴重壓制市民和平遊行集會的權利,也進一步破壞特區政府與市民之間的互信基礎,激化社會矛盾。

我們相信法律原不是政府用作打壓異見之工具,而是維護公民權益及制衡國家權力肆意濫用。

我們的要求

為了捍衛市民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和重建社區和諧的關係,我們堅決反對公安條例,並要求特區政府立即撤銷以公安惡法起訴梁國雄、馮家強及盧偉明三名和平集會示威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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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18/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