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就公安條例發表之聲明

民間團體就《公安條例》發表之聲明

我們是一個關心香港社會發展的團體及個人,我們希望對現行的《公安條例》表達下列的立場和意見:

基本上,我們相信和平表達意見是天賦人權,根本毋須經過當權者的審核和批准;而此等權利,亦可透過不同的渠道如遊行、集會及出版等方式,於任何種族、宗教、性別及年齡的人士身上均可得到體現。而政府必須以尊重人權的態度,協助有關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現行的《公安條例》,嚴重地限制了目前個人及團體表達意見的空間,而且對我們履行上述自由加諸了種種限制,我們不能接受。這些問題包括賦予警方過大的權力去批准及阻止集會遊行的進行,條例設定了過長及不合理的通知期,過份嚴苛的刑罰,及不切實際的上訴機制等。

事實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審議香港政府提交的人權報告的結論中亦指出,委員會關注到當局可能引用《公安條例》,不當地限制《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制公約》第廿一條所保證的權利。

公民抗命有理

「公民抗命」是一種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對社會上不合理的制度、法令、判決或規則說「不」的行為,也是一種公民權利。從2月10日盧偉明、馮家強、梁國雄等人參與和平示威遊行,抗議法庭重判參與和平示威的梁俊威,到5月12日多個團體及市民同樣以和平示威遊行形式,抗議警方以「公安條例」拘捕盧偉明、馮家強和梁國雄事件顯示,這些參與者參加這些沒有申請的「非法集會」,為的是讓市民知道和平的遊行、示威和集會是公民權利,不應受到權力機關預先的審查,也不應受阻撓或規限。換句話說,他/她們「抗」的是不合理的法律和警權壓制公民權利的「命」,也是在盡一份公民的義務,維護香港的公共言論空間。

在一種自由、互信和尊重的氣氛下參與遊行集會,也是一種重要的公民和學校教育踐行:既鼓勵市民和學生介入改造不公義的社會,做一個勇於承擔、自信坦然的公民和知識人,又能鍛鍊我們的自律組織能力和集體互助精神,作一個自主獨立、關懷社群的自由人。

公安法壓制公民自由

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透過毫無民意基礎的立法局還原《公安條例》,規定任何團體須於舉行遊行集會七日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否則警方可刑事起訴未符合以上要求的和平遊行集會的參與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入獄五年。這條法例明顯地嚴重踐踏公民遊行集會的基本人權。警方多次引用此惡法抹黑、拘捕、打壓和平示威人士。我們對警方於五月九日有選擇性地拘控梁國雄及學聯同學馮家強、盧偉明,深表憤慨,我們認為這項不合理之法律若繼續存在,只會嚴重壓制市民和平遊行集會的權利,也進一步破壞特區政府與市民之間的互信基礎,激化社會矛盾。

我們相信法律原不是政府用作打壓異見之工具,而是維護公民權益及制衡國家權力肆意濫用。

我們的要求

為了捍衛市民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和重建社區和諧的關係,我們要求港府:

  1. 立即修改《公安條例》,廢除有關集會及遊行前須申請的條文,承認及尊重市民享有和平集會遊行的權利,使之更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標準;
  2. 撤銷起訴三位參與2002年2月10日和平集會示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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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18/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