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婦女對申請來港與丈夫團聚的立場書

我們是一群來自澳門的婦女,十多年前與香港的丈夫結婚後,為希望提供適當照顧予子女,並讓丈夫安心出外工作,故此,這些年來不斷為家人在港澳兩邊奔走,更不惜經常附出昂貴的船費跨境來港,以及啞忍著過關時入境處職員惡劣的態度。在今年七月我們終於符合入境政策的要求--持有澳門身份證七年的資格,並一同申期來港定居,可是經過入境署一個多月的審查後,有60多名婦女不獲入境處的批准,原因是其丈夫/家庭未有足夠經濟能力維持基本生活水平,我們對入境處的處理感到非常的不滿,而永無休止地跨越兩境亦令我們感到嚴重的情緒困擾。
我們的立場如下:
反對剝削貧窮家庭團聚的基本權利---家庭團聚是基本的人權,現時澳門婦女已符合居住滿七年的申請資格,若因為經濟理由如丈夫失業,低收入家庭或申領綜緩而限制家庭團聚的權利,這樣是一種歧視貧窮人士的行為,並且剝削貧窮家庭團聚的權利。
反對入境處的審查標準不切合實際生活狀況---入境處在要求澳門婦女的丈夫(保證人)提供資料證明他有足夠的獨立經濟能力供養其家人,及提供適當的住宿地方。故此,需要她們的丈夫提交佐證的資料包括銀行存摺,強積金供款證明書,稅單,工作證明,家庭資產概況,物業業權證明,投資證明等等,入境處並需考慮丈夫的經常性收入,以及入息的穩定性和合理性。而未能提供或無法提供以上資料的,便斷定他們未有足夠經濟能力維持基本生活水平。
首先,我們認為入境處的審查準則不切實際。我們質疑入境政策對於"維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指標脫離現實的處境,要求過高:現今香港要証明有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是否只看有否物業,資產,投資和穩定收入就夠全面呢?故此,我們懷疑入境處究竟對於現時一般家庭收入情況,居住的情況,及工作的情況有多了解。我們認為入境處訂出這樣的審批標準過於丸狹窄,根本是不切合實際的社會環境。
在過往幾年艱難的生活裡,一班澳門婦女為了讓丈夫能夠出外工作,經常往來澳港兩地照顧子女,一家人仍能夠有足夠經濟能力維生,因此,我們不同意入境處單只用以上的收入資料證明我們的經濟能力不足。相反我們認為應拉闊審查的準則,如過往的生活情況,家庭的支援網絡,婦女的工作能力等作為審查的準則。籍以用不同方面去證明我們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維持家庭的生活水平。
完全忽視我們過往在港的生活情況。
反對莫視婦女的經濟貢獻-現時政策很多時針對丈夫的經濟/工作能力去評估我們的家庭經濟狀況,一旦丈夫失業或是申領綜緩金時,便斷定其家庭已無足夠的經濟能力維持生活水平。我們認為入境處這樣的評估方式是歧視婦女的經濟貢獻及工作能力。在現時的經濟環境下,家庭內的性別分工已不單只是『男主外,女主內』,很多家庭由於丈夫失業,婦女便成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故此,婦女能夠出外工作維持生計,同樣會為家庭經濟帶來轉機。因此,入境處在評估家庭的經濟能力時,不能忽視婦女對家庭經濟貢獻的評估,以及應將婦女的工作能力作為評估的準則。
重新考慮對政府日後的經濟影響---一班澳門媽媽來港的目的是為了能夠照顧子女的生活,好讓丈夫能夠安心出外工作,日後若果她們無法來港照顧子女,最終便需交由丈夫代為照顧,導致丈夫無法出外工作,一家人在無法可施之下便唯向政府申請綜援,或是需要更多的社會資源去支援這些的家庭,這樣對反而會加重政府的負擔。
因此,我們強烈要求保安局及入境處立即重新評估澳門婦女申請來港定居的資格,反對現時歧視貧窮家庭的入境政策,並要求棄用現時不合理的審查標準。
我們建議:
- 家庭團聚不應有經濟審查的限制
- 即使暫時仍要實利經濟審查,保安局/入境處在審查申請家庭的過程中,應加入不同的審查準則,包括家庭過往的生活情況,婦女的經濟貢獻,及日後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好讓審查準則能夠更切合現時社會的生活狀況。
發起人:
澳門婦女小組
支持團體: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
聯署團體及個人: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紫藤
張超雄先生 理工大學社會科學部講師
何芝君博士 理工大學社會科學部教授
Dr. John TSE Wing-ling Wan Chai District Council Member
甘佩偉 議員辦事處
葉蔭聰 先生
何秀蘭 立法會議員
馬健偉 先生
謝柏齊 先生
廖銀鳳 女士
姊妹同志
李偉儀小姐
張麗霞 小姐
香港基督徙學會
梁寶霖 先生
胡露茜 女士
孔令瑜 女士
Agnes Ku HK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