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徒學會就「2009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
意見書

2009年7月30日

現就政府當局在《條例草案》建議的第十一段有關「同居關係」的定義,不再局限於某一特定的性傾向,及界定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並把已終結的關係包括在內」與此同時,在第十三段按不同類型人士的需要提供保障,及清晰列明不論是同性或異性均受條例的保障,本會對以上的建議表示歡迎。現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本會有以下三方面的意見;

1. 盡快通過法例
體會到當局有決心盡快通過條例,顧及到另立法例需時較長,因而在原有的條例上稍微修改,將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明確列出不同類型“親密關係”的保障需要。

2. 不論性傾向的親密關係均可申請強制令
《條例草案》第 7 條加入新的第 3B 條,使同居關係(包括已終結的該等關係)一方可針對該段關係的另一方申請發出強制令。在本條文下的強制令的保護範圍,亦涵蓋未成年人士,使其免受騷擾。

本會對於當局願意聽取不同的意見並以實事求事的態度,處理有關爭議及修訂,表示贊同。唯憂慮條例的核心問題仍未解決;

3. 核心問題必須跟進改善
有關條例必須處理的核心問題,如配套措施及防治工作、保護令及家暴專責法庭等,政府隻字不提,為此本會感到失望,現促請當局跟進:

  a. 設立專責的家暴法庭
專責的家庭暴力法庭,同時審理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中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有助加快司法程序,讓受害人得到最快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提升司法人員對不同性傾向的親密關係暴力的敏感度,更有效地協助受害人解決需要。

  b. 保護令及物業令
目前強制令是從施虐者的角度作出有關「禁止施虐者接近受害人及其居所」的限制,但未有進一步以受害人的本位,積極提供保障受害人及兒童免受其他騷擾行為,包括財物的擁有和繼續居住現址的權利。

  c. 相應的培訓及配套措施
一方面有需要為公眾人士提供「防治親密關係暴力」的公民社會教育,另一方面為確保條例有效地執行,當局有必要為警方、前線社工、輔導員、庇護中心等提供「不論性傾向的友善」意識培訓、相關的工作指引及所需的配套設施,以致受害者更能得到合理的協助及照顧。

 

香港基督徒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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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06/0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