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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督徒學會
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意見書

香港基督徒學會(下稱「學會」)同意受纏擾行為影響的受害人需要法律上的保護,但在現時政府建議的立法內容下,學會反對訂立《纏擾法》,並擔心《纏擾法》淪為打擊本港新聞自由及遊行示威自由的工具。

根據諮詢文件,一個人只要做出一連串對另一人造成騷擾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嚴重至足以使該人驚恐或困擾便屬犯法(3.1段),惟諮詢文件並沒有介定「驚恐」及「困擾」兩詞的定義,令人擔心《纏擾法》的範圍會否過於寬闊,容易令人墜入法網,並限制了個人自由空間。

諮詢文件亦提到是否將集體騷擾行為和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定為罪行(3.17至3.21段)。學會關注現時不少示威行動是以直接行動(direct action)方式進行,示威者為求直接向相關官員或目標人物表達意見,會前往該官員或目標人物出席的會場抗議。學會擔心,假若《纏擾法》把集體騷擾行為和阻嚇合法活動定為罪行,會變相打壓這類直接行動的示威方式。學會認為,政府若然要強行就集體騷擾罪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罪立法,必須把示威及表達意見列為免責辯護範圍之內。

在免責辯護方面,基於《纏擾法》覆蓋範圍較大,學會認為免責範圍亦須涵蓋記者進行新聞採訪的權利。諮詢文件提到「法改會認為”正當的新聞採訪活動”已包含在合理行為這項免責辯護之內」(3.47段),惟這亦無法消除新聞界對於《纏擾法》的擔憂。而且,新聞採訪的方法日新月異,何為「正當」的新聞採訪活動亦會引起爭議。雖然諮詢文件強調本港受《基本法》第27條(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保障,但粗疏及籠統的立法會對新聞界製造恐慌,令前線記者擔心誤墜法網而進行自我審查。學會認為,這反映了整個《纏擾法》建議立法內容存在極多灰色地帶,對新聞自由亦構成嚴重威脅。

此外,諮詢文件雖然提到港人仍受到《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保障,但諮詢報告卻沒有建議把遊行示威列入免責範圍,令人擔心《纏擾法》變相淪為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成為一條港式《尋釁滋事罪》。

學會認為,在現時諮詢文件的立法內容中,灰色地帶極多。假若政府希望立法保障市民免受諮詢文件2.1至2.4段的纏擾行為騷擾,其實並不需要如此寬闊的立法範圍。政府可把立法建議收窄為戀愛暴力、追債及收樓等行為,明確指出那些類型的行為會觸犯《纏擾法》,而非制定一條含糊的法律進行規管,令港人的言論、新聞、示威及集會自由受到威脅。學會重申,假若《纏擾法》以諮詢文件建議的方式立法,學會將繼續強烈反對有關立法。

香港基督徒學會
2012年2月20日
聯絡人:沈偉男(社關幹事)
電話:2398 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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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2/0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