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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問題陳述
一、對相關立場之評估 1.證立智慧財產權的評估 首先是功利主義的立場。此立場主張透過賦予發明人或創作人專屬權,以達成社會效益的最佳化, 但是實際上往往是造成被賦予專屬權者效益的最大化,並且不見得造成社會效益最佳化。此外,Moore對 功利主義證立方式的批評很值得我們注意,他指出功利主義對於證立實體財產權與證立智慧財產權, 證立方式並不具備一致性,因為證立前者時較少考慮所謂的社會效益。28 並且他認為事實上功利主義並未證立智慧財產權,而是證立某種隸屬於整體社會利益的東西。因此, 假設當智慧財產權會降低整體社會利益時,功利主義將會主張應當排除智慧財產權體系。29 其次是洛克式智慧財產權。此立場之基礎——「個人被賦予其勞動成果之支配權」,我認為與聖經中之 「做工得工價」(路10:7;提前5:18b)30的概念較為相近。 但是此立場所採取之弱巴列圖但書——「在消極保護他人之前提下,積極提高自身效益」,實際上與聖經 中「愛人如己」之原則有所衝突,反而是原來的洛克式但書——「保留給他人足夠的益處」,與聖經中之 「愛人如己」的原則較為接近。最後是工具主義的立場,基本上,我認為此立場並不足以構成一倫理學主 張,因為它採取的是「去倫理(de-ethics)」的實用主義取向。 2.反對智慧財產權的評估 關於上述反對智慧財產權的主張,有以下兩點評估:
(2) Martin所提出的替代方案有混淆「觀念(idea)」與「觀念的表達(expression of idea)」的 嫌疑。我認為此替代方案僅適用於被賦予財產權的對象為「觀念」者,例如專利權、營 業秘密等。但若是運用在被賦予財產權的對象為「觀念的表達」者,例如著作權,則會 造成絕對優先之原創性狀況,也就是唯有優先主張其原創性之智慧成果才能完整存在, 其他觀念相同但表達形式不同之原創性智慧成果將被合併,甚至是無法存在,並且「抄 襲」的定義將被無限放大,無法達到Martin所強調之「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的目標。 二、基督徒如何看待智慧財產權 由於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法律制度的一部份,因此以下將從「智慧財產權做為一種法律制度」 以及「智慧財產權做為一種權利主張」兩個角度來探討基督徒如何看待智慧財產權。由於智慧財產 權範圍過於寬廣,並且權利主張範圍及型態均有所不同,因此以下探討實際法律制度及權利主張時, 將以著作權(copyright)作為實際討論對象。以著作權為討論對象的原因,主要是著作權是日常生活中 最常接觸到之智慧財產權,同時所涵蓋之範圍也相當大,包括:書籍、軟體、音樂、電影、繪畫、 攝影、…等等。因此,以著作權作為討論對象,具有代表性意義。 1.智慧財產權做為一種法律制度 既然智慧財產權乃是法律制度的一部份,因此,順從此一法律制度的規範乃是基督徒無可推諉 的責任(彼前2:13)。以現行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而言,可大致上分為兩部分:權利行使及權利 侵害。前者將與「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權利主張」合併討論,以下將集中探討權利侵害,並以著作 權作為探討對象。著作權法中關於權利侵害包括兩部分:侵權行為(infringement act)及合理使用(fair use)。 前者乃是指他人對於著作所有權人之利益的侵害,例如:非法重製、未經授權的公開散佈等; 後者是指對特定目的或特殊情況使用著作之保障,例如:教育目的的重製或公開播送、私人使用 目的之重製、非營利之公開使用、…等。31就侵權 行為而言,基督徒應當遵守著作權法規範,不應對著作所有權人之利益進行侵害。因為這不僅是按照 聖經中順從政府的教導,同時也是「不可偷盜」此一誡命的具體實踐。而就合理使用範圍而言,雖然 著作權法保障使用人可在上述條件下自由使用著作,但仍應注意對著作所有權人的尊重以及利益的維 護,例如:主動標示作者及出處。 2.智慧財產權做為一種權利主張 基督徒不僅是他人智慧財產的使用者,同時他也可能成為智慧財產的提供者,那基督徒應當主張 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嗎?我認為路德對於基督徒使用財產的原則——「當鄰舍有需要時, 財產就不是個人的,而是為服事鄰舍的需要」,32 很值得我們運用在此。如果有形且具有排他使用性的財產,都應當以鄰舍的需要為優先,更何況是 無形且具有非排他使用性的智慧財產呢?因此,我認為基督徒應當主動分享個人的智慧財產,不應 主張個人的智慧財產權。但是,以個人所提供之智慧財產為謀生方式之基督徒,例如:基督徒作家、 基督徒音樂工作者、基督徒畫家…等,則不在此限。 肆、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本研究報告首先說明本研究的目的與範圍,接著介紹智慧財產權的意義、範圍及特性,然後歸納 整理三種證立智慧財產權的立場,分別是功利主義、洛克式及工具主義,以及一種反對立場。並且針 對這四種立場進行評論,其中功利主義並不足以證立智慧財產權,工具主義的去倫理化傾向,不足以 使智慧財產權成為倫理主張,而洛克式雖然較接近聖經中「做工得工價」之原則,然而其中之弱巴列 圖但書,與聖經中之「愛人如己」原則有所衝突。反對立場並未能提供否證方法及論證內容,並且所 提出的替代方案,有其侷限性與危險。因此,我個人認為智慧財產權是容許存在,並且應當以洛克式 進行證立,並且恢復原有之洛克式但書。最後,我也提出基督徒如何看待智慧財產權,分別從智慧財 產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及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權利主張,並以著作權為具體範圍進行討論,最後提出 基督徒面對智慧財產權之三點原則。 二、建議 首先是關於智慧財產權之證立,本研究報告雖然歸納整理不同的證立與反對立場,但個人認為基 督教界仍應當建立本於聖經思想之智慧財產權證立立場與論述,特別是全球普遍朝向發展「知識經濟」 的同時,智慧財產權所衍生之倫理議題,勢必更加重要。其次是關於一般之證立及反對立場之評估, 此部分主要涉及政治哲學(特別是財產權理論)之專業,因此需要稱時此方面之專業素養,以掌握相關 立場之核心意義。最後是智慧財產權與其他倫理議題之整合,我認為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網路使用 倫理與生物醫學倫理,前者乃是因為網際網路已然成為最廣泛的智慧財產傳播媒介,而後者則涉及生物 醫學的發現與發明,是否應該成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對象。事實上這兩面都已經是法學界對於智慧財產 權的重要討論議題。 參考書目 賴文智。智慧財產權與民法的互動。碩士論文。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未出版,2000年。 馮震宇。了解智慧財產權。永然智慧財產權系列。台北:永然文化,1994年。 Althaus, Paul. The Ethics of Martin Luther. Translated by. Robert C. Schultz.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2. Drahos, Peter.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K: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td., 1996. Hettinger, Edwin C. "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8(1989): 31-52 Martin, Brian.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Action. 21(1995): 7-22. Moore, Adam D. Intellectual Property & Information Control: Philosophic Foundations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Publisher, 2001. 【註釋】 1.賴文智,智慧財產權與民法的互動,(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8頁。 2.賴文智,智慧財產權與民法的互動,15頁。 3.例如: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變更等。 4.例如:重製、公開散佈、…等。 5.例如:保護工業財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著作權的伯恩公約和環球著作權公約等。 6.馮震宇,了解智慧財產權,永然智慧財產權系列(台北:永然文化,1994年),15頁。 7.賴文智,智慧財產權與民法的互動,12頁。 8.賴文智認為除了無形性與非排他性外,智慧財產權尚有公共性之特質。(見賴文智,智慧財產權與民法的互動,24-28頁。)然而不同立場者對於此特性尚有所爭議,故此點不予列入。 9. Edwin C. Hettinger, "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8(1989): 47. 10.台灣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也屬於此一體系。 11. Hettinger, "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48. 12.賴文智,智慧財產權與民法的互動,25-26頁。 13.若世界狀態S1中,沒有任何一人之情況劣於(worse-off)世界狀態S2,並且S1中至少有一人之情況優於(better-off) S2,則稱S1弱巴列圖優於(weakly Pareto Superior) S2。若S1中之任何一人均優於S2,則稱S1強巴列圖優於(strongly Pareto Superior) S2。引自Adam D. Moo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 Information Control: Philosophic Foundations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Publisher, 2001), 109. 14. Moo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 Information Control, 71-72. 15. Moo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 Information Control, 109. 16. Moo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 Information Control, 110-111. 17.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K: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td., 1996), 214. 18.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20. 19.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21. 20.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23. 21. Brian Martin,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Action, 21(1995): 9-10. 22. Martin,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11. 23. Martin,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11. 24. Martin,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13. 25. Martin,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13. 26. Martin,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16. 27. Martin,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18. 28. Moo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 Information Control, 104. 29. Moo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 Information Control, 104-105. 30.雖然路10:7和提前5:18b是針對傳道人,但是其基礎乃是普遍的勞動—所得概念。 31.詳見著作權法條文第四十四至六十六條。 32. Paul Althaus, The Ethics of Martin Luther. Translated by. Robert C. Schultz.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2), 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