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道初階(三)下半部分1—16課 [轉貼2010-10-9 10:56:23]
下半部分
第一課
39 問:神所要人盡的本分是什麼?
答:神所要人盡的本分,就是順從祂所啟示的旨意。
40 問:神起初賜給人甚麼法則叫人順從?
答:神起初啟示人叫他順從的法則,就是道德的律法。
41 問:道德律法的大意,包括在什麼裡面?
答:道德律法的大意包括在十誡裡面。
42 問:十條誡命的總綱是什麼?
答:十條誡命的總綱,就是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我們的神,並且愛人如己。
①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
②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羅二14 — 15)
③耶和華在西乃山和摩西說完了話,就把兩塊法版交給他,是神用指頭寫的石版。(出卅一18)
④參看馬太廿二37 — 40。
我們現在進到要理問答的第二大部分。在卷一里我們已經思想過“人信些神的什麼”,現在要來思想“神要人盡的本分”。我們需要切記,在基督徒的生活中,這兩件事情是不能分割的。從來沒有不需順服的信心,也從來沒有缺乏信心的真正順服。無信心固然不能取悅神(來十一6),有信心而無順服則是死的信心(雅二22)。
人的本分是要順服神。因為神是創造主,而人只是被造之物的緣故。既然神創造了人,因此祂有“權”隨己意要求人。又因為人只是被造之物,他“沒有權力”“隨己意行己路”。人只能擁有的唯一“權力”便是順服神。所以按這件事的本質言,神的旨意就是人應該如何生活的準則。並且,根據本要理問答,神對人所定的旨意最先在道德律法中啟示與人。要理問答還說我們已在十誡中總括地領會此道德律法了,而十誡本身又總括在愛的兩大命令中(問42和太廿二37 — 40)。現在讓我們試從此觀點闡明這個教訓。神啟示的旨意就是道德律法。道德律法即是(別名)十誡。而十誡也就是(相等於)基督的兩條命令。因此,尤如1+1++1+1+1+1+1+1+1+1=10,和4+6=10一樣,(神所頒給亞當的)道德律法=十誡。與此同時,基督那兩道命令也是等於十誡。換句話說,從前在世界肇始時,亞當順服所依據的道德律法準則,基本上跟我們現在聖經裡的十誡一樣,並且跟愛的兩道偉大命令一樣。
這不是說,亞當所接受的道德律和我們的十誡,或愛的那兩道命令,在形式或字句上一式一樣,而是說,他們在精神上、或意義上是一樣。或者我們可以光線舉例。圖中所見光線,以兩種形式出現。其一是光線未折分散前的情形。其二是透過三棱鏡後,光線分別折出各種不同顏色來的情形。事實上,我們看到的是同一樣的光。只不過我們看到它不同的兩方面罷了。至於神的道德律法情形也相仿。神是光,祂的旨意是聖潔和不變更的。因此,我們可以肯定神給亞當的準則基本上跟十誡和愛的兩大命令相同。這個說法在保羅的教訓中也找到證明(羅二14 —15)。(1)外邦人沒有律法。他們沒有聖經,或是文字記載的十誡。(2)他們作律法中的事。這不是說他們過聖潔的生活,只是他們盡力做十誡所要求的事罷了。(3)因此,他們就是他們的律法。即是說,他們裡頭擁有一個道德性的良知,這個良知把律法的要求呈現在他們面前。這點可從人們違背律法的良心受責、或找藉口不受責的事實中看到。(4)所以我們終歸返到保羅的判詞,認定他們“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注意保羅並非說他們“有律法的話語刻在他們心裡”。他們實在只有“律法的功用”刻在那裡。因此,形式雖然有別,實體卻是相同。故此,我們從聖經本身觀察到,從十誡所得的神的旨意,跟亞當原本在他自己道德性的知覺和良知裡所得的相同。整個人類都從亞當承受了這個旨意。
如此一來,自然有一問題產生:人生既然是從起初便刻上道德律法,為什麼神還要再度啟示它呢?這個問題的答案非常簡單:因為罪。罪人努力設法剷除他們裡面那種神的道德律法的意識。保羅說,人曾嘗試壓抑神的真理。“他們在他們智識裡不喜歡有神” (羅一28)。“他們使神的真實變為虛謊” (羅一25)。並且“他們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羅一21),“世人因自己的心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 (約三19)。可是,他們並沒有成功。嘗試儘管嘗試,卻無法完全替自己除去那光。他們心裡仍然有律法的功用刻在那兒。仍然具有一個良知指證他們的惡行。所以他們無法推諉(羅一20)。但是,雖然他們成功的程度有限,神還是需要再次在十誡中啟示祂的道德律法。因為唯其如此,罪人才能夠再次清楚神的要求。當人想盡辦法從他的心里和良知裡把神對他述說的道德律法埋沒、乖曲或遺忘之後,他是極度需要神再次向他啟示祂的聖潔旨意。因為“藉著律法使人知罪” (羅三20)。是那“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處,使我們可因信稱義” (加三24)。人時常猜想十誡只頒給以色列人。另一些人則以為十誡之頒布僅為了使以色列的子孫可以遵守而獲得救贖。聖經卻明明教導我們實情並非如是。“因為過犯”才給予律法(加三19)。換言之,因為頒布了律法,所以凡是神的子民(包括新舊約時代的人)都可以察覺到他們其實是何等的罪惡。律法之給予正是為了我們今日這世代的人,如為了昔日舊約時代神的子民。保羅不是說“律法從前是”,而是說“律法任何時間都是叫人知罪” (羅三20)。
但是,假若事實真的需要律法引我們到基督面前,那麼,為何要理問答要在講述基督的位格和工作之後才討論律法?第一是因為基督較律法重要。假若要理問答先討論律法,則可能暗示我們可以藉律法得救。但救贖我們的是基督的工作而非律法。既然只有基督能救我們,祂就應當居首要之位。第二是因為耶穌拯救了我們以後,我們還是不能忘記律法。有些人這樣教導說,基督徒無守十誡的義務。但所有自宗教改革以來的偉大教義書,都在討論基督的工作以後討論律法,因此這種錯誤可以避免。因為信徒在神面前不是沒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九21)。律法為了我們得救而驅使我們到基督面前。但是基督因為我們已經得救而把我們帶回律法面前。“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 (約十四21)。
最後讓我們作一總結。在聖經裡,除了所謂道德律法外,還有其他律法。諸如禮儀上的律例,與帳棚和聖殿的祭祀有關。也有民事法規,是神賜約以色列國的。這些律法隨著它們能應用的情況消失而廢棄。可是,包含在十誡和愛的兩條命令中的神的道德律法卻不然。耶穌說,他來到不是要廢除律法,而是要滿足律法(太五17)。他救贖我們的目的也正是為了使我們可以離棄罪惡,行在他誡命的道中。因為誠如約翰說“當我們愛神並遵守祂的誡命,我們就知道我們是愛神的兒女,因為遵守神的誡命就是愛祂了” (約壹五2 — 3)。
問題:
1 、要理問答所討論的兩個主題是什麼?兩者之間關係如何?
2 、為何人對神要負責?
3 、在人類歷史的始元,亞當到底有沒有接受十誡?試闡釋。
4 、圖解對於神的道德律法說明了些什麼?
5 、羅馬書二14 — 15證明了些什麼?
6 、假若人早已具有道德律法的意識,為何神還要(藉十誡)再度向他啟示道德律法?
7 、為什麼說十誡專為猶太人而設是一種錯誤的說法?
8 、從這訓蒙的師傅,我們要學習什麼重要的功課?
9 、倘若我們需要先有律法才能來到基督面前,那麼要理問答為何顛倒了這個次序?
10 、除了道德律法以外,聖經還有哪些律法?
11 、其他那些律法今天仍然有效嗎?為什麼?
12 、我們如何知道道德律法從來沒有廢棄過?
第二課
42 問:十誡的總綱是什麼?
答:十條誡命的總綱,就是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我們的神,並且愛人如己。
43 問:十條誡命的序言說什麼?
答:十條誡命的序言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
44 問:十條誡命的序言對我們有什麼教訓?
答:十條誡命序言的教訓就是:因為耶和華是神,也是我們的神,又是我們的救主,所以我們應當遵守祂一切的誡命。
①馬太廿二37 — 40。
②出埃及記廿2。
③因此我們也要服事主;因祂是我們的神(約書亞記廿四18)。
④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林前六20)。
我們可以在這一部分要理問答中找到兩個重要的原則:(1)首先是愛心完成律法這個偉大的真理;(2)然後是得救使人更具責任去順從神的誡命這真理。因為這兩個原則都為今日世代所否認,我們探討時會一併涉及某些時下流行的錯誤教訓。
這些流行而錯誤的教訓之一,認為律法和愛心之間存著一度基本的衝突。據說律法要求一事,而愛心是強蠻地行另一事。譬如,律法說我們不可撒謊或偷盜。可是據說有種情況,為了愛其他人類的緣故,需要我們去撒謊(來保護他們)或偷竊(來餵飽他們)。這個觀念曾以不同的名號稱呼。( “新道德觀” The New Morality、“情境倫理學”Situation
Ethics等等)但是根據這個教訓,它們的基本論點是:愛心可以違反律法,律法也可以違反愛心。而要理問答中的教訓卻與此相反。更重要的是,聖經的教訓,即那無謬誤的神的說話,也與此相反。這種錯謬教訓的擁護者,有時還試圖指出耶穌曾托愛心名義違背律法。可是,這不是聖經所教導的。在登山寶訓中,耶穌清楚地教訓我們說,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太五17)。他曾警告門徒不要違反任何誡命,也不可教人如此(太五19)。他還繼續討論了幾條誡命。他的確堅拒過這些受猶太人曲解和增添的律法傳統的捆綁。但是,他也曾指出律法本身是如何的絕對。他指出律法極嚴謹地要求完美(太五48),耶穌不但沒有說愛心和律法之間存有衝突,他反而教導他的門徒要有愛心,也惟有愛心能導致遵守律法!耶穌說“你若愛我,就必守我的命令” (約十四15)。他又說“有我命令又遵守的,這人是愛我的” (約十四21)。受靈感動的使徒約翰也說:“守祂誡命的,就是愛神了。” (約壹五3)
主的完美生活也證實了本要理問答的教訓。因為從來沒有人好像主一樣把那完美的愛活現出來。他愛神,一如我們所本該做的。他也愛鄰舍如自己。可是這些行為有沒有迫使主違反誡命呢?絕對沒有。因為聖經說,他在各方面受試探如同我們受試一樣,但卻沒有犯罪(來四15),而“罪就是違背律法” (約壹三4)。因此,我們可以總括地說,凡是愛而具有違背神律法之意圖的,都是錯誤的觀念。假若我們盡心、盡性、盡意、盡力去愛自己,無怪乎我們去作神禁止的事。假若我們很愛另一個人,情形也是差不多。可是假若我們十分愛神,然後愛鄰舍(即是其他人),那麼,我們便自然甘心樂意行神的旨意。我們也說“ (不是我的旨意)是你的旨意成就。”故此,愛使我們遵行律法。
另一個現今流行的錯謬教訓是由於不清楚新舊約的整體性所致。這個教訓的基本錯誤是把神的律法(十誡)放在兩個不同的聖約中處理。此類錯誤的其中一種說法是,神的百姓必須在舊約時期先守神的律法。然後神就因著他們的順服以拯救報答他們。但是,我們從序言中(問43,出廿2)得知此說不確。神從為奴之地埃及把祂的子民拯救出來,並非因為他們謹守了律法。非也,神是先拯救然後才給十誡。所以他們並非為了得救才守律法。他們要守律法正因為他們已被拯救的緣故。這也正是基督徒生活的途徑。新約聖經沒有說我們先要遵守神的律法然後努力遵守神的誡命。因此在這件事上,新舊約並無分別。這種錯謬的另一種形式或者較前一類更具危險。此一說法認為既然基督已經為祂的百姓守了神的律法,基督徒因此再無需要遵守十誡了。換句話說,這教訓認為新約信徒在得救之後,較舊約的信徒更不需要遵守十誡。聖經說“你們是重價買來的,因此,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林前六20),聖經其中一個偉大的原則是,神向誰多給就向誰多取,向誰少給就向誰少取(路十二48),正因為這樣,以色列人較外邦更有責任遵守十誡。如今,基督徒因為已經接受了基督完成了的工作的好處,較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更有理由遵守十誡了。
在下列幾課中,我們會依次思想十誡,但是,作為今課的備忘,我們要把摩西十誡某些地方作概括性的強調。第一,十誡是顯明神全部的旨意。我們無需在十誡外再加添什麼。教會必須注意的其中一事便是小心這種加添十誡的試探。假若我們正確地明白這十條誡命的意義,我們必定知道它們已經足夠(當我們逐條研究誡命時,就會更清楚此真理了)。第二,我們需要察覺到,十誡的安排實具聖靈控制的秩序。耶穌說“當拜主你的神,單要事奉他”(太四10)十誡所蘊藏的也正是這個次序。頭四個誡命教導我們有關真實的敬拜。而第四條誡命的一部分,與其餘那六條則教導我們如何去事奉祂。因此,律法的兩個基本部分顯示出一個聖靈控制的次序。這個聖靈控制的次序就是在每一條誡命中也能察覺出來。讓我們以下圖解釋此點:
我們馬上便看到十誡有一秩序。而且組織的原則明顯是以神為中心。神是無比的重要。誡命愈是直接與神有關在表中的次序就愈高。誡命愈是間接與神有關,次序也就愈低。然後,十條誡命都先表達人對神的責任,才到人對人的責任。有時基督徒以為頭四條誡命教導我們對神的責任,而後六條則教導我們對人的責任。這種表達方式並不令人滿意。基本上,全部誡命都是教導我們對神的責任。諸如敬拜神和服侍祂。而人生的全部,基本上沒有比這個要求更多了。這一點又帶我們到了結論的第三點。(3)律法是一個絕對的整體。我們若違反這些誡命中的一條,事實上無法不等於違反了全部(雅二10)。保羅說,貪婪就是拜偶像(西三5)。換句話說,當我們違背了第十條誡命,我們已開始離棄真神,而這也就是拜偶像(違反了第一條誡命)。
問題:
1 、要理問答42至44所教導的兩大原則是什麼?
2 、試述兩種與此兩原則相悖的流行說法。
3 、關於律法和愛,耶穌說了些什麼?
4 、主的一生中,以何者(律法或愛)為重?試解釋。
5 、忽略或違反十誡的愛是一種怎樣的愛?
6 、我們怎麼知道舊約時代的人不是在遵守律法以後才得救呢?
7 、為什麼我們可以肯定的說新約信徒較舊約信徒更有理由遵守律法?
8 、試述有關摩西十誡整體的三大原則。
9 、十誡的安排(次序)中,有何明顯的原則?
10 、為什麼把十誡分成兩個圖表:一個說明我們對神的責任,一個說明我們對人的責任,是不正確的做法呢?
11 、試解釋何以保羅說貪婪即是拜偶像。
第三課
45 問:第一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一條誡命是:除我以外,你不可以有別的神。
46 問:第一條誡命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一條誡命吩咐我們認識神,並且承認他是獨一的真神,又是我們的神;因此我們當敬拜榮耀他。
①出廿3。
②我兒所羅門哪,你當認識耶和華你父的神…… (代上廿 八9)。
③你今日認耶和華為你的神,應許遵行祂的道,謹守祂的律例、誡命、典章、聽從祂的話(申廿六17)。
④當拜主你的神、單要事奉祂(太四10)。
第一條誡命關乎真實敬拜的對象。這誡命所陳明的法則是:只有又真又活的神(此外沒有別的了)是人所應當敬拜和事奉。在我們思想敬拜的正確表現(第二條誡命)或敬拜的正確態度(第三條誡命),甚或敬拜的正確時間(第四條誡命)之前,我們必須確定敬拜的對像是這位又真又活的神。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這個誡命與時下宗教意見是如何的不相同。因為沒有一種思想比不計較哪一種宗教,或哪一種宗派更普遍了。大多數人認為不同的宗教都殊途同歸。換句話說,人們普遍認為不同的宗教只是認識那位相同的神的不同途徑罷了。可是,聖經並不同意這種說法。聖經說“雖有稱為神的,或在天或在地,就如那許多的神,許多的主,然而我們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祂,我們也歸於祂,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祂有的,我們也是藉著祂有的(林前八5 — 6)。因為有如此多神,又因為惟有一位才是那又真又活的神,所以認識和承認哪位真神為神,顯得異常重要。假若神只是人類想像的產物,那麼所有神都是平等的。一位神不能高過其他神。這正是人造之神的事實。古時人為自己用木頭、石頭、金銀等物造神。今天人為自己所造的神已無需物質形象了。譬如他們想像出一個無忿怒的神;一個從不懲罰罪惡的神。當然,今日這些在人類思想中創造出來的神根本不存在。它們只對那些信奉它們的人才好像是真實的。跟舊約時代的偶像本是木頭、石頭一樣,這些從人的思想中造出來的比偶像好不了多少。
第一條誡命要求我們去認識那位又真又活的神的本來面目。即是說,我們必須接受聖經的教訓。我們必須照聖經所陳述的,而非照我們想像的去塑造我們對祂的觀念。聖經所教導的是一個高等的神觀。聖經教導我們的事情諸如神六日創造宇宙;神的大能叫死人從墳墓裡復活;和神應許在歷史終結時建造新天新地等。聖經又告訴我們神差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到世上來拯救我們免受永刑。聖經也教導我們神所行的大神蹟。又教導我們神有三位——即父、子和聖靈;並且這三位是一個神,同等本質、同等能力、同等榮耀。要認識這樣一位又真又活的神,肯定必須對聖經的教訓有些認識才可以。因為“人未曾聽見祂,怎能相信祂呢? ”
究竟要認識多少聖經才使一個人認識這位又真又活的神呢?誠是一件不易確定的事。在十字架上的那位強盜,可能從來不知道耶穌是童貞女馬利亞所生。他也不可能像我們一樣能夠從要理問答中清楚學到三位一體的教訓。我們只能夠說,他已經具備足夠有關這位又真又活的神之啟示,以致能分辨出真神與假神來。更重要的還是,他所接受並明白的這些啟示,是他衷心承認和接受的。換句話說,這樣一個強盜和一個清楚聖經教訓但拒絕接受其中部分的現代人,是有天壤之別啊。換言之,假若那個強盜不相信基督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那是由於他無知而已。可是今天有些人明知聖經這樣教導卻故意不相信。這種情形就十分不同了。因為我們若不接受聖經里關乎神自己的啟示,就是不“承認祂為獨一真神”,那麼,我們勢必不“照獨一真神來敬拜祂和榮耀祂”。
今天有一個十分流行的想法,認為人不必要關心所屬的那間教會,依然可以認識和承認這位真神。甚至有些人滿以為一個人可以秘密地承認神,因此無需歸屬任何教會,這些人擁有的,猶如以利亞當時人的想法。“以利亞前來對眾民說,你們心持兩意要到幾時呢,若耶和華是神,就當順從耶和華,若巴力是神,就當順從巴力。眾民一言不答。”神的命令是要我們在人前認祂(太十32),並且把自己從不信的教會中分別出來(林後六17)去歸屬一間忠於耶穌基督的教會(徒二41 — 47)。換句話說,除非我們公開地委身於基督和祂在世界上的使命,我們就無法真正承認這位真神。
但是,單從教會會友或類似的方面去思想第一條誡命及其要求,將會鑄成大錯。因為第一條誡命要求我們在整個生活中承認和榮耀真神。換言之,在任何事物中,惟獨神獲優先。從聖經的角度言,任何與此不符的事情,都算是虧缺了這條誡命的要求。讓我們稍從人類活動之一的教育方面舉例說明這個真理。
根據法律,公立學校不得教授宗教知識。即是說,教師不得教授聖經所說有關神、人和世界的事。可是基督徒的觀點卻認為他們的兒女所就讀的學校必須教授聖經所教導的,而錯謬的教訓,諸如進化論,則不應該象真理般教導。正為了這些原因,基督徒為了兒女能接受高舉那位又真又活的神的教育而自辦學校。美國政府高等法院時常一再地否決神在美國公眾生活的這一方面應有的地位,也因而刺激了這些活動。
今天在人類其他活動範疇裡也需要基督徒作出同樣反應。我們需要有公開承認神的超然地位之工會和政黨。這些都是例子而已。總之,我們必須了解的是,所有真正認識和承認神的人,絕不以神之地位被忽略或貶低的任何事為滿足。惟有神的地位超乎萬物之上和人的全部生活皆屬宗教這一偉大真理,能使表裡一致的基督教從世界許多事物中分別出來,(這些東西甚至可能打著基督教的名號)。那些明白第一條誡命真義的人,現在不會把生活分成兩部分,一部分屬宗教,另一部分屬其他來看了。這人也不單單以宗教為拯救靈魂的事。宗教固然是為拯救靈魂,但它還有比這些豐富的東西。它同時也是人在公事、娛樂和政治等方面竭力忠於神的事情。
我們也正在此處領悟雅各說,我們不可能只違反一條誡命而不同時也違反了其他誡命的意思了。既因為神居首位,而我們最緊要的責任是在我們整個生命中認識和承認祂。因此,其餘那九條誡命便可以看為這條誡命的各方面了。換句話說,其餘那九條誡命教導我們如何照我們本該作的去敬拜和榮耀那位真神。當我們以這些誡命為那位又真又活的神的誡命來接受時,我們便尊榮祂了。又因為我們愛神,樂意取悅祂,我們便竭力遵守誡命,因而接受它們為正確的。因為約翰曾說:“我們遵守神的命令,這便是愛神了。” (約壹五3)。這也使我們明白倘若不把摩西十誡整體接受而只取部分的話,是多麼錯誤的事。那些從不參加教會聚會,或從不敬拜神的人,有時自詡他們也遵守一些與人相處有關的誡命(第五至十條誡命)。可是,從神的角度看來,我們實際上還未開始他的任何誡命,直至我們承認神的優越地位,並且為了取悅祂而竭力服從這些誡命為止。
問題:
1 、第一條誡命是關乎什麼的?試釋其義。
2 、這條誡命所陳明的法則是什麼?
3 、那些時下流行的意見跟這誡命完全衝突嗎?
4 、除了那又真又活的神外還有別的神嗎?試解釋。
5 、人今天仍造偶像嗎?若然還有,如何造法?
6 、所有的“神” (泛稱)都平等嗎?
7 、我們如何方能認識又真又活的神?
8 、是否可以不明白聖經教訓而能認識真神?試解釋。
9 、試述為何二個缺乏童貞女生子教義信仰的人,其一仍可擁有得救的信心,而另一則不可能擁有呢?
10 、我們是否可以不公開承認我們的信心和教會會籍而仍能依照聖經去承認真神呢?
11 、美國的公立學校制度如何違反了這誡命?
12 、這誡命還涉及什麼其他範圍?
13 、(倘若我們適當地了解它的話) 這誡命能怎樣使我們的基督徒生活概念更豐富?
14 、這條誡命怎樣跟其餘九條誡命連在一起?
第四課
47 問:第一條誡命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一條誡命禁止我們棄絕真神,不敬拜祂,不榮耀神,不以祂為神,也不以祂為我們的神;也禁止我們將那隻當歸給神的敬拜和榮耀歸給任何受造之物。
48 問: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這幾個字的意思是什麼?
答: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 (原文說在我面前),這幾個字的意思:那簽察萬事的神,留心觀看,並且很憎惡人敬拜別神的罪。
①愚頑人心裡說,沒有神。(詩十四1)
②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羅一21)
③無奈我的民不聽我的聲音,以色列全不理我。(詩八一11)
④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拜那造物之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羅一25)
⑤萬物在那與我們有關係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來四13)
⑥他們敬拜別神觸動神的憤恨。(申卅二16)
假若真的只有一位又真又活的神,那麼,惟獨祂當受敬拜。又假如這位真神藉祂靈感的言語(即聖經)向我們表明自己,那麼,我們便該小心避免拿祂跟偶像混淆。可是我們卻時常如此被試探。
混合主義(Syncretism)嘗試把不相容的原則鳩雜在一起。宗教混合主義則是把真宗教和世上其他假宗教調和的嘗試。第一條誡命正是警告我們防備這種罪。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可以把聖經所說的那位神和世上假神視為一物,混為一談。這正是很多秘密組織諸如美國共濟會(Order of Freemasons)普通稱為Masonic Lodge的基本罪惡。共濟會稱自己是一種眾所同意的自然宗教。換句話說,這會社的教訓認為不論是基督徒、猶太教徒、回教徒或其他類別教徒,都可以集成一宗教團契,一同向宇宙的偉大設計師禱告。共濟社的社員認為這是可能的事,因為不同信仰的人只是以不同方式敬拜一個神祗,因此有人說共濟會“與其他宗教絲毫沒有衝突,除非那宗教認為得救只此一家” (JS,M.Ward,Free Masonry:Its Aims and Ideals,p.187)換言之,共濟會的基本原則認為所有神祗都是平等的。可是聖經否認此事。“因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 (提前二5)若不藉著耶穌基督,沒有人能到神那裡去(約十四6)。“凡不認子的就沒有父” (約壹二23)正因為這些原因,基督徒不能在那個人未承認相信耶穌基督之前,跟他有任何宗教方面的團契(約貳10)。這也是表裡一致的基督徒不能夠成為像共濟會那類會社成員的原因。他不能這樣做,因為神不 容許信徒以假當真。當然,不是每個人都有此知識(林前八7)。有時我們甚至發覺有些基督徒不明白他們是不可以涉及宗教混合主義的。但我們的責任不該由人們混亂的思想所決定,而只應讓神在聖經裡的啟示來決定。
但是,讓我們不要以為,只有宗教組織存有混合主義。事實上,我們今天的社會有很多地方都沾染同等罪惡。例如,當總統宣誓就職時,我們習慣上邀請各個不同宗教的代表祈禱。於是乎猶太拉比祈禱,之後又由羅馬天主教神父祈禱,隨後又由更正教某宗派的牧師祈禱。給人的觀念是,無論誰祈禱,神都接納禱告。我們也常常注意到,無論誰在領禱,人都低頭參予。這是否表明不論他們屬何宗教,都可以向同一個神祈禱?這顯然又是一種混合主義,和違背第一條誡命。拉比不會接納本是神的基督為主耶穌。他更不相信耶穌是神。可是聖經說:這是真神(約壹五20)。耶穌基督的確是真神!既然如此,基督徒怎能跟一個不承認基督的人一同祈禱而仍然忠於基督呢?當然,更正教和天主教的差異可能不是這麼巨大。但當神父向童貞女馬利亞祈禱時又如何!表裡一致的基督徒實無法參予。
宗教方面的民主通常稱為“不分宗派” (non-sectarian),它實際上要我們忘卻那些使我們分別的東西,而在那些我們都同意的基礎上聯合起來。基於此,有些人在公立學校提出“不分宗派”的祈禱。可是讓我們明白,這跟全無禱告一樣壞。“不分宗派”的禱告意即沒有耶穌的禱告。(不然的話,猶太人必要反對了。)這正是神在第一條誡命中所禁止的事。我們永遠不能放下耶穌去跟別人在宗教事上聯合,好像我們都是敬拜同一位神。
錯誤的容忍態度是我們受試探違反這條誡命的第三方面。我們從插圖中看到大頭的朋友指向他的教會,但那是一所摩門教會,而根據聖經的教訓,摩門教徒並不敬拜那獨一又真又活的神。因此,基督徒的責任是要向摩門教徒作見證(宣講耶穌基督和那得救的唯一方法)。可是,試探卻教我們不要作聲。那些試探叫我們表現得好像一個人屬何宗教都不大要緊。當然,人人皆有公民自由權去選擇任何宗教。政府不應當強迫人接受這個真宗教。基督徒甚至應當隨時樂意保護那些受逼害的假宗教信徒。可是,在神面前,人是沒有任何宗教的權利去選擇聖經以外其他宗教。在神眼中,人的責任就是篤信耶穌基督,並且接受聖經的教訓。而基督徒在神的眼中不該把別人究竟照做不照做看成無關重要。基督徒必須不用威迫的方法而使這些人知道他們的宗教是錯誤的,並且,除非他們悔改相信,否則會被神棄絕。
最後,我們必須提到那些從現今大眾接納的宗教中立思想中來的強烈試探。大部分在現代生活和社會各方面所見的都遭受那種既不反對又不贊成任何特殊宗教的思想所鑄成。美國政府所實施的也是受制於這種觀念:它既不反對,也不贊成任何特殊的宗教。這就是那種學說和思想了。可是耶穌說:“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 (路十一23)。這也說明了宗教中立是不可能的。假如我們不承認耶穌基督為獨一真神,那麼,我們的默不作聲就等於宣告拒絕接受祂的宣稱。換句話說,假如我們不宣告任何東西,我們的不宣告已經宣告了很多東西了——因為行動比說話來得更響亮。也正是為了這一原因,基督徒已經開始明白那些不贊成基督的便是敵對他。他們也漸漸明白,基督在我們生活和社會領域中,因為宗教中立的無罪呼下,已陸續地被我們否認了。
這也正是基督徒聯合起來重建基督教的基礎如此重要的緣故。例如,我們必須為耶穌基督擁有學校,可是,依照真理,每一項人類活動,與及有組織的活動形式,都應該在一健全的基督教基礎上推行。
假宗教時常樂意支持假想的中立。這是意料中事。假宗教需要做的是中和真宗教。倘若真宗教被制止發聲,無法指正錯誤,那麼,錯誤便會得寸進尺。然後當錯誤漸漸勢力浩大,它便運用武力逼迫真宗教。這些事都曾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過。今天也同樣正在發生,基督徒必須醒悟。他們必須學習明白宗教中立思想的底蘊——撒但的一種聰明的哄騙。讓我們重複一點:不可能有宗教中立。讓我們更進一步說:生活的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有宗教中立。不管生活的哪一方面,或是我們從事的哪一類活動,都應當公開表明忠於耶穌基督,這也即是說,公開拒絕所有其他神祗。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屬於耶穌(腓二9)。萬膝都當跪拜於此。
問題:
1 、混合主義是什麼?
2 、共濟會如何違背了第一條誡命?
3 、基督徒為何不得與其他宗教的信徒進行宗教上的交通?
4 、混合主義的危機怎樣在我們的社會中顯出來?
5 、“不分宗派”祈禱有何意思?
6 、為何此類禱告對基督徒來說是錯誤的?
7 、在何種意義上我們應當容忍其他宗教?
8 、“宗教中立”是什麼意思?
9 、有沒有“宗教中立”這回事?請解釋。
10 、假宗教為何崇尚宗教中立?
11 、在一個愈來愈受宗教中立思想控制的社會裡,我們今天的責任是什麼?
第五課
49 問:第二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二條誡命是: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象,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們,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50 問:第二條誡命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二誡命吩咐我們將神在聖經中所規定一切有關宗教的崇拜與規則,都領受遵從,並保守純全。
①申十二32: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除。
②太廿八20:凡我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
羅馬天主教與路德宗視第二條誡命為第一條誡命的一部分。為了自圓其說,又仍保有十條誡命,他們遂將第十誡拆成兩部分。我們相信,這是對第二誡的誤解。因為我們不需要兩條誡命來禁止我們犯同樣的罪(貪婪),但是我們卻的確需要一條誡命很明顯的來告訴我們如何去敬拜神。假使第二誡不是獨立的一條誡命,就沒有任何誡命會告訴我們上帝是應當依祂的旨意被敬拜的了。
第二誡命所包含的大原則,就是人有按著神所吩咐的去敬拜祂的責任。就是說任何人所發明出來的方法,都不能使我們對神的敬拜恰到好處(在下一課當中我們會看得更清楚)。為了清楚表達這意思,讓我們看看以下之圖表:
從這圖表能清楚地表達真正的崇拜(根據改革宗的觀點)是僅包含聖經能證明它是基於神的旨意而有的事項。譬如:讀聖經、傳講聖經、唱詩篇、施洗禮、和領受主餐、及禱告。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改革宗對崇拜之純真及屬靈的本質。但像羅馬天主教及路德宗諸教會,卻另有看法(如圖乙所示)。他們認為一個真正的敬拜,只是由上帝所吩咐的部分(通常是一小部分)事物組織而成。所以羅馬天主教有七種聖禮,但是其中僅有二種是聖經所吩咐的。他們特別設立一處地方,專門放置聖禮人員的衣服、十字架、蠟燭、人像等物,甚至還加大空間以便將來放更多的這類東西,因為他們認為,只有在崇拜神時,做在聖經裡所特別禁止的事,才是錯誤。舉例說,因為聖經特別譴責巴力的像,所以用巴力的像是錯的。但根據這觀念,因為神並沒有說用聖母馬利亞的像是錯,所以用她的像也無妨。為了解答這個,改革宗的信徒會說:“不是的,上帝並沒給我們一連串的名單,其中包括每一件可能在祂的敬拜裡所當禁止的事。若是的話,聖經就大得沒有人能看完了。上帝所給我們的只是一些簡單的原則,依循這些原則,我們知道祂所吩咐的是足夠的,祂所沒有吩咐的要被禁止。”
以上圖解,十分清楚地表示,很多基督徒(甚至那些承認是長老會及改革宗的信徒),實際是持守著非改革宗的觀點。事實上,很明顯地,有很多已經從教會所排除的事物,又重新被介紹到教會裡去。在這些教會中,我們可以看見許多教牧人員的特殊衣物、十字架、蠟燭及非聖靈所默感的詩歌等等。這是多麼令人悲傷,因為這些東西——是人所發明的,並非上帝所吩咐的——不單對真實的敬拜沒有幫助,並且在實際上是一種阻礙。理由是上帝是個靈,所以拜祂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祂(約四24);“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神,既是天地的主,就不住人手所造的殿,也不用人手服事……” (徒十七24 — 25)。當人看見一所宏偉的教堂,其彩色繽紛的玻璃窗,或聽見偉大的詩班,宏亮的風琴聲,都的確能受感動。這些東西能觸發人的情感。對基督徒及非基督徒而言都一樣,非信徒亦能藉著它們受感動。但是這些對於將神的真理傳給人,或敬拜神這方面是毫無價值的——這是很重要的一點。
改革宗不希望在敬拜神中有任何非神所吩咐的事,基本理由是因為他們知道自己本性是罪人。當一個人對真理稍有認識時,他會覺得他可以發明一點東西,使基督徒的敬拜更具價值。例如,他覺得他可以作一首詩,表達他認為已被忽略事物的思想,以改進此崇拜儀式。但是當一個人知道自己在上帝面前不配時,他就不敢用一刻的時間考慮改進有神默感的詩篇了。只有藉著聖靈的默示,才能使人有資格去貢獻一首詩歌,給上帝的教會,在崇拜時用。我們(從聖經)知道,今天已經沒有人能受神的默感了(啟廿二18 — 19)。
改革宗基督徒有時有一個自卑感(這是十分錯誤的),因為他們崇拜的單純,換句話說,因為他們沒有那些在其他教會被普遍使用的事物,那些吸引人本性的事物,他們幾乎要為沒有那些不經神吩咐的事物而歉然。其實他們應該知道,忠於這個原則並不使他們更貧乏。相反地,這正是他們的富足。還有什麼比從上主獲悉祂要被敬拜的方式更奇妙呢?還有什麼比領受遵從所有這些虔誠的敬拜,使之純全,有更大的恩典呢?當然,這個寶貴的東西也極可能被濫用。假使我們只滿足於有敬虔的外表,但沒有敬虔的實意,我們就會濫用它!這就是我們一定要隨時警醒的原由。我們不能假定神因為我們有一個純正的敬拜形式就喜悅我們,我們也不能假定那些沒有純正形式敬拜的人,就不蒙神的悅納。畢竟,沒有一教會的敬拜形式是完全純正的。無論何時神都接納罪人,而不顧他們罪孽重重和不完美。所以上帝可能較那些有純正的敬拜形式但缺乏熱心的人,更喜悅那些真誠悔改的人,雖然他們沒有純正的敬拜形式。無論如何,我們應當追求一個又熱心又純全的敬拜形式。若說人只要具備真誠的心,而純正的敬拜就不屬重要了,實在是大錯,如果是這樣上帝就不會給我們第二誡了。
那麼,對神持守一個純全的敬拜又有哪些益處呢?為解答這問題,我們注意:神在這條誡命上提及小孩子。換句話說,當這條誡命被冒瀆時,受損最大的就是他們。這是不難了解的,當我們帶進那些神沒有吩咐的事物時,我們的孩子並不知道,他們在以錯誤的方式敬拜神。換句話說,他們不知道是正受人為而非神意的影響,這就阻礙了福音的能力及聖靈的工作。但當我們“領受遵從並保守純全神在聖經上所規定一切有關宗教的敬拜與規則”時,上帝的恩慈就不可思議地彰顯出來。此時,孩子們就能受真理所影響,他們不會從人所認為的上帝,去學習思想上帝,而是就神自己的作為來學習思想上帝。那些渴望以簡單及純正,正如祂在聖經所吩咐的方式來敬拜神的教會,必會使孩子們特別蒙福。讓我們一勞永逸,抓著這簡要的原則:即真正的敬拜,包括上帝在聖經所命定的事物,凡祂所沒有吩咐的,都要被禁止。
問題:
1 、羅馬天主教及路得宗怎樣處理第二誡命?
2 、為了讓這些事發生,他們作了些怎樣的更正?
3 、若這觀念是對的,十誡將會忽略了哪一項重要的事?
4 、這誡命包含了哪一條重大原則?
5 、用你的方法,說出改革宗與非改革宗觀念的差別。
6 、為什麼上帝不給我們一串特別的名單,反給我們一個提及一些要禁止的事的原則呢?
7 、長老會及改革宗教會是否常常在改革宗的觀念裡,請證明之。
8 、人類藝術的偉大成果,是幫助或阻止了真正的敬拜,為什麼?
9 、有什麼使改革宗信徒不希望在上帝所命定的敬拜加一些東西。
10 、為什麼改革宗信徒有時候覺得歉然?
11 、他們的態度應該怎樣?為什麼?
12 、一個純正形式的敬拜是否保證上帝會喜悅呢?請解釋。
13 、試述其中守這誡命的一個大益處,你能否解釋為什麼呢?
14 、在你的思考裡:上帝在祂的敬拜吩咐什麼?沒有吩咐些什麼?
第六課
51 問:第二條誡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二條誡禁止我們用形象拜神,或用聖經所未規定的任何方法拜祂。
52 問:我們為什麼當守第二條誡?
答:我們當守第二條誡,因為惟獨神在我們身上是有主權的,我們是祂的子民,並且神切切要我們專心敬拜祂。
①申四15 — 16:你們要份外謹慎,因為耶和華在何烈山,從火中對你們說話的那日,你們沒有看見什麼形象,惟恐你們敗壞自己,雕刻偶像,彷彿什麼男像女像。
②申十二32: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③詩九十五6:來啊,我們要屈身敬拜,在造我們的耶和華面前跪下。
s ④詩四十五11:因為祂是你的主,你當敬拜祂。
⑤出三十四13 — 14:卻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砍下他們的木偶 ,不可敬拜別神,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名為忌邪者。
既然沒有其他誡命在今天受到更普遍地破壞,我們現在就來思考這條誡命一些被忽略的地方。
當人試圖為主耶穌基督雕刻偶像乃作一幅畫時,第二條誡命就被冒瀆了。聖經告訴我們只有一位神,又告訴我們怎樣去敬拜三位一體的神,即聖父、聖子和聖靈。祂們在本質上一樣,又同權同榮。但保羅告訴我們:“我們既是上帝生的,就不當以為上帝的神性像人用手藝、心思,所雕刻的金、銀、石” (徒十七29),及以賽亞先知說:“你們究竟將誰比上帝,用什麼形象與上帝比較呢” (賽四十18),無怪乎耶利米先知說:“各人都成了畜類,毫無知識……都因他雕刻的偶像羞愧。他們鑄的偶像,本是虛假的,其中並無氣息” (耶十14)。
有一段時期抗羅宗還能察覺這個惡端。他們看見羅馬天主教堂的塑像,就知道這是違背這第二條誡命。雖然羅馬天主教曾小心翼翼地解釋這並非希望人們敬拜這些偶像,只是想透過這些像來敬拜上主,但抗羅宗他們仍清楚這是錯的——為基督造塑像和肖像。但現在,許多基督徒似乎已接受了羅馬天主教的觀點,但他們還不知道,他們在心裡仍然認為塑像(石像)及畫片(肖像)有天壤之別,是不一樣的。但誡命本身並不承認有這樣的分別,它禁止我們去畫主的肖像,就如同禁止我們去製做祂的任何塑像一樣。
為了袒護這些耶穌的塑像與肖像而與人發生爭論時,他們常辯稱說,這是要助人時常想起祂或在教授孩子們聖經故事時用的。我們堅決反對此說,請看以下結論:(1)我們根本不知道耶穌實際是什麼樣子,事實上,我們也沒有祂為人時的真像。當一個藝術家畫畫時,他完全是憑想像,然後說:“這是耶穌的像。”他說謊。這幅畫是“虛無的……是迷惑人的工作” (耶五十一18)。(2)當我們在描繪耶穌基督的像時,我們等於是想把祂的人性,與祂的神性分開。當然,耶穌是人,這是千真萬確的,但祂也是神,祂集神性、人性於一身,我們不能隨便把它們分開。“叫人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 (約五23)。(3)當我們在描繪耶穌基督的像時,我們就是不尊重聖經,因為“這聖經能使我們有得救的智慧” (提後三15)。惟有藉著聖經,屬神的人才得以完全裝備起來,我們不需要用耶穌的像去補充經文。(4)藉著聖靈,我們就明白聖經,以致於我們看到“主的榮光,好像從鏡子裡返照” (林後三18)。如耶穌應許:“當聖靈來了……,他要榮耀我。因為他要將關於我的告訴你們” (約十六14),所以當我們在描繪基督的像時,我們就是不尊重聖靈,因為把救主顯示給我們的,就是祂的榮耀。
加爾文約翰(John
Calvin)說:“每日的經驗教導我們,肉體是永不會滿足的,直到它得到一個像自己的形象,如神的像。”也許,因為我們有一個強烈的慾望,想得到一個看得見的象徵,上帝就給我們聖禮。所以加爾文說:“對我來說,不去接受那些主所獻身的自然及意味深長的東西——我的意思是指受洗與領主餐——,反去接受另外的肖像,是十分的不值得。”
關於這些圖畫的另一個爭論,正如我們以上所說,它們要被用來教導小孩子。但要注意,上帝提及小孩子,就是不可用這些畫的重要原因之一。這是很明顯的,因為我們對從父母及老師所學來的東西,都認為是真的和對的,而樂於接受它。如果他們不告訴我們,這些圖畫及像是邪惡的,我們就以為它們都是好的。抗羅宗的教會,在上幾代就發生這些事了。耶穌的畫像,先從主日學的教材出現,孩子們就漸漸地習慣了,他們長大時,都認為這些耶穌的畫像是好的。現在,同一群人——已長大成人——將這些圖畫帶進崇拜儀式中。也帶進了彩色繽紛的玻璃窗,當人們崇拜時,可以一眼就瞧見那令人眼熟的耶穌畫像(其實是假的)。為了說明這個,我們下 面節錄一段對話,這是數年前一個長老會在禮拜堂慶祝彩色玻璃窗落成的獻辭儀式。
牧師:為榮耀父神,為事奉耶穌基督和祂的教會,為使聖靈默感,
會眾:我們獻上這些玻璃窗。
牧師:為了喚起我們對興建這些美麗的窗子,作為給教會與會眾的禮物所應表現的友愛與慷慨的精神,並向神禱告我們教友和會眾都要效法它,
會眾:我們獻上這些玻璃窗。
牧師:因為牧養靈魂的藝術,因為設計這玻璃的知識默示,因為它引導會眾的思想走在基督徒思考的路線,
會眾:我們獻上這些玻璃窗。
牧師:為了在崇拜的時刻中,將基督的畫像呈現在會眾面前能產生有利的影響;也為了在一周內,窗子能發揮它平靜和謙遜的影響,更為了全教會的好處,
會眾:我們獻上這些玻璃窗。
牧師:因為這些圖畫所暗示的不斷及可愛的邀請,促使人接受耶穌全部和充滿活力的教訓,並暗示我們常常尋求真理,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彰顯信心、盼望、愛心、禱告、喜愛、仁愛及和平,
會眾:我們獻上這些玻璃窗。
對有識之士來說,耶穌的畫像,遠較一般所知道的,更為邪惡,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我們切切記住這是破壞第二條誡命的一種方法。無論何時,當我們引入宗教教導與敬拜的領域,而不以神的話作根基時,第二誡就被破壞了。我們只要參觀今日抗羅宗的教會,就知道沒有聖經作基礎的敬拜,在今天已很普遍地為人接納,數目是何等大呀。
來,讓我們參觀其中一間大的長老會。在青年團契裡,我們看見一個“崇拜中心”,中間是一個祭壇,其上燭光熊熊,而不是一本聖經。祭壇的上方是一幅基督的畫像,它的面前,正低垂著一小孩子的頭,而他們的先人,卻為了除去這些事物,受了莫大的痛苦。現在,一陣陣宏亮的風琴聲傳來,禮拜就要開始了。我們趕到聖堂,在此,像那些可憐的人坐在那裡全神貫注地聽著一個風琴音樂會。節目開始了,會眾魚貫而入,他們都穿上特別的宗教袍,看來一副虔敬的樣子,手中還拿著金十架,和燒著了的洋燭。當他們各就各位,一點光倏地滑開,突然間牧師進來了,身著黑袍,頸係紅披肩。但是,幾乎已沒有時間證道,其他的活動佔了太多時間。講章上是只不過一些有關日常生活的短話,外加一些勸勉的話。然後又變成音樂會且意氣昂揚的,像是看了一出好戲或聽了一場音樂會一樣。就是沒有人知道這個禮拜式從頭到尾,都違背了第二條誡命。
反之,單純又沒有裝飾的敬拜,(正如要理問答的作者們所想的)是一個鮮明的對比。大部分的抗羅宗教會已經趨向“羅馬式”,這是愈來愈明顯的事了,但讓我們下 決心我們永不背離這個崇高標準,向主許願說我們會盡力持守一個純正又簡單的敬拜,確保我們知道這是上帝所吩咐的。讓我們牢記祂是上帝,我們是祂的子民。最重要的是,讓我們在這個憑據裡喜樂;當我們遵照祂的話去做時,神就將恩典加給我們的子子孫孫。這就是第二條誡命的應許了。
問題:
1 、在今天最通常破壞第二條誡命的是哪一樣呢?
2 、為什麼造耶穌的畫像是錯的?
3 、由此最主要的爭論是什麼?回答這個爭論。
4 、加爾文允許任何耶穌可見的象徵嗎?試解釋。
5 、為什麼用耶穌的畫像教導小孩子是特別的危險?
6 、這怎樣解明題獻的方式?(將文中關於這事的句子劃上,並預備隨時將這事述明)。
7 、“我並沒有敬拜這些形像或圖畫! ”表示這個論點是錯。
8 、以上有哪些關於第二條誡命,是大長老教會所破壞的呢?
9 、哪一些是保持簡單及純正的敬拜論點?
10 、你能解釋為什麼這特別對小孩子有利嗎?
第七課
53 問:第三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三條誡命是:你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二十:7)
54 問:第三條誡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三條誡命吩咐我們當存聖潔恭敬的心來用神的一切名字,稱呼,屬性,規則,聖經的話和工作。
①詩二九2:要將耶和華的名所當得的榮耀歸給祂。
②詩六八4:你們當向神唱詩,歌頌祂的名,為那坐車行過曠野的修平大路,祂的名是耶和華,要在祂面前歡樂。
③啟十五4:主啊,誰敢不敬畏你,不將榮耀歸與你的名呢。
④傳五1:你到神的殿,要謹慎腳步。因為近前聽,勝過愚昧人獻祭。
⑤詩一三八2:我要向你的聖殿下拜,為你的慈愛和誠實稱讚你的名因你使你的話顯為大,過於你所應許的。
⑥伯三六24:你不可忘記稱讚祂所行的為大,就是人所歌頌的。
第三條誡命教訓我們在一個真正的敬拜裡所需要的態度。
正如敬拜假神是錯(第一誡),或像用錯的方法敬拜真神一樣(第二誡),所以就算用正當的方法,但沒有誠心敬拜真神,也是無用的(第三誡) “現在你們要敬畏耶和華,誠心實意的事奉他。” (書二四14),我們必須用這方法來了解第三條誡命。
大衛王說:“耶和華我們的主啊,你的名在全地何其美。” (詩八1)他的意思,上帝的名字不只是一個字而已——不是虛有的頭銜。上帝的名字是具有某種意義的,因為上帝已經把祂的名字啟示於全地。全世界是一神名之意義的彰顯。正如Rembrandt的名字有意思,因為他繪製了一幅偉大的圖畫。上帝的名字也是有意思的,因為祂的創造及護理之工。換句話說,我們若不知曉祂的名聲,我們就不能真正地認識祂名字的意義。這就是耶穌所說:“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 (約十七6)耶穌藉著在門徒面前進行神的大工而將父神啟示給門徒。可見神的名字包括一切將神自己真正啟示出來的每件事物。聖經所啟示的神是實實在在的神自己。因為它無誤地為我們記載,有關神解釋祂自己的啟示,象主、父、創始者等名稱,只不過是那啟示的一部分,此外如全能者、謀士、保惠師等頭銜也是。我們又知道神是聖潔的、慈愛的、和公義的等等。我們聽說祂的話語,並(藉著聖經的記載)聞悉祂的作為。所有這些都有助我們了解上帝及主的意義。只有當我們認清真神,並呼叫祂的名字,我們才能明白第三誡所教導我們的是什麼。
一般的看法認為,當一個人用一個褻瀆的態度來使用神的名字時,就是妄用神名。我們所謂“妄用神名”,就是指人們指天或口頭髮誓或咒詛人時,就已是妄用神名了,當然,這只是其中一例,有時人們會藉口說當他們以這種方式亂用神名時,他們根本不是指它,而原諒自己。他們也會說他們根本不知道他們正在用神的名字——他們是無心做出來的。但第三條誡命正是要定這樣的罪。“妄”這個字的意思就是:不小心或不經心,這亦即用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字卻把它當成不崇高及神聖的意思。
但是我們不要以為第三條誡命只是教導我們這些,不,為了更清楚明了這誡命的意義我們要問:“用神之名是什麼意思呢? ”表面上是高舉那名字。高舉那名字表示我們與祂聯合。為了說明這個,我們以一個已婚的婦人為例。當一個婦人結了婚以後她就用丈夫的名。假若她所起的婚姻誓言是真實的話,她永遠就要用丈夫的名,(她會說:直至死才使我們隔離)。她並沒有妄用他的名,同理,一個基督徒也需要在人面前表白自己的信仰,在人面前,他發願,或起誓,他接受耶穌基督作他的救主。第三誡就是關於這些了,當我們表白信仰時,我們要清楚這是真實的。一定清楚不會妄稱祂的名字。聖經說:“你在上帝面前不可冒失開口,也不可心急發言。因為上帝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語要寡少。事務多,就令人作夢,言語多就顯出愚昧。你向上帝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他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們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 (傳五2 — 5)。只有行動,口裡說說,而內心毫無誠意,是多麼的容易。只有虔誠的外表,而無實意,也是多麼地輕鬆啊!
無論如何,我們必須了解,沒有人妄稱主名還是無罪的,基督徒要完全持守這誡命,就是當我們沒有深切的誠意及敬意時,就不要聽或說上帝或耶穌的名。這意思是說當我們祈禱時不要心不在焉,及聽道時要專心聽講等等。的確,很多時候我們就像這附圖的大頭一樣。大頭正坐在教堂的家庭座位上,牧師正傳講神的奇妙之工,大頭應該好好聽著,全神貫注地聽講神的道才對。但他心中卻在想著其他的事——個人逸樂——而不是關於敬拜神的事,正因他不集中心思意念在上帝的崇拜上,他就是妄稱神的名。
現在,第三條誡命,講的是敬拜的態度,已很明確了,除了神,和(藉著神的幫助)相信主的人,沒有人能洞悉其真意。舉例說,我們只要檢查一些特別教會所教導的教義,就可辨明那裡在敬拜哪一位神(第一誡);我們只要觀察這教會崇拜的實際情形,就能決定它崇拜的方式(第二誡);但只有上帝才能在最有信心的教會裡,辨別誰是真正用心靈敬拜祂的!正因如此,要理問答才警告我們說:“即使第三誡命的破壞者能逃脫人的懲罰,但上主不會讓他逃脫公義的審判。”試想加略人猶大,他自稱信主,表面上他參加崇拜(此崇拜是很正確的,無一點邪門),在人眼看來,他似乎是一位很忠心的門徒。沒有人會說他敬拜假神,或他用錯誤的方法敬拜。但因他沒有真誠相信的心,主知道他的敬拜也是徒然。這條誡命對參與有信心的基督教會的人特別有用,這些人要特別小心以免他們滿足於從表面上看來是正確,但卻沒有心裡的宗教,我們必要學習的大課題,就是在神的眼裡,除非內心的宗教,否則就沒有真宗教。
關於第三誡及誓言的用途,還有一點要說的,有些人認為一個基督徒不能隨時對任何事起誓,我們用耶穌的話來證明這觀點:“只是我告訴你們,任何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它是神的座位,也不可指著地起誓,因為地是祂的腳凳;也不可指著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城邑,也不可指著頭起誓…
…等。” (太五34下)仔細閱讀整段經文,就知道主是在責備猶太人愛指著各種事物(如天,耶路撒冷等)起誓的習慣,這樣,他們就以為一個人若不以神的名就能隨心所欲地起誓,而不犯罪。這就像現代人喜歡用“下地獄”、“遭天譴”的字句,而避免用“耶穌基督”或“神”一樣。耶穌說:“原則上,間接起誓與直接起誓一樣是錯的”。舉例說,沒有一個基督徒能在說到地獄時而不莊嚴地想到一個公義聖潔的神一樣。這裡我們要強調:當有充分理由及正確態度時,以神的名字起誓是適當的。律法上說:“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事奉祂,指著祂的名起誓。” (申六13)這就是一個基督徒可以起誓的理由,例如:在法庭上起誓。基於這個理由我們的長老會先人曾莊嚴地起誓要奉守改革宗的教訓。當我們起誓時,我們應該十分清楚,它是有上帝允許的——我們所斷言的是真確的——又是由真誠的心發出的,但當我們起誓時,我們知道神已應許祂的祝福(詩一五4)。這就是在世界面前一個好的信仰表白了。
問題:
1 、第三誡認為哪樣是真正的敬拜?
2 、當說及上帝名字時,這誡命是指什麼?
3 、Rembrandt對大多數人來說有什麼意義?
4 、我們從哪裡得知神的名?
5 、在廣義上說,妄稱上帝的名是什麼意思?
6 、用上帝的名是什麼意思?
7 、以婚姻來描寫,基督徒用上帝的名最高意義是什麼?
8 、傳道書五2 — 5警告些什麼?為什麼?
9 、誰破壞這誡命而被定罪?(大頭的例子怎樣形容?)
10 、誰能判斷一個人是破壞這誡命?為什麼?
11 、這誡命禁止所有的起誓嗎?證明之。
12 、耶穌在馬太五34以下定什麼罪?
13 、解釋詩篇一五4的意義。
第八課
55 問:第三條誡命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三條誡命禁止我們褻瀆或妄用神所藉以彰顯自己的任何事物。
56 問:我們為什麼當守第三條誡命?
答:我們當守第三條誡命,因為犯這條誡,雖能逃避人的刑罰,卻不能脫離神公義的審判。
①藐視我名的祭司啊,兒子尊敬父親,僕人敬畏主人,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藐視你的名呢……因為你們說,耶和華的桌子,是可藐視的。(瑪一6 — 7)你們說,事奉神是徒然的。遵守神所吩咐的,在萬軍之耶和華面前,苦苦齋戒,有什麼益處呢?(瑪三14)
②這書上所寫律法的一切話,是叫你敬畏耶和華你神可榮可畏的名,你若不謹守遵行、耶和華就必將奇災,就是至大至長的災,至重至久的病,加在你和你的後裔的身上。(申二八58 — 59)
在前一章裡,我們學曉第三誡要求在敬拜時,有一個適當的內心態度。基於這個原因,這誡命包括一個特別的警告:“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論斷別人不是我們的本分。“因為公義的上帝察驗人的心腸肺腑。”只要人們表白一個真正的信仰,外表遵守屬靈的教訓,我們會視他們為真正的信徒,雖然他們有時候會犯錯或做事前後矛盾,我們仍會比我們自己更尊重他們。只有一些外表證據——如擁有虛假的教條,公開不守主的聖餐——我們才下結論說這人妄稱主名。在使徒時代,關於這些在教會的人,約翰說:“他們從我們中間出去,卻不是屬我們的。若是屬我們的,就必仍舊與我們同在。他們出去,顯明不是屬我們的。” (約壹二19)就是一個受了默示的使徒,對於那些妄稱主名的基督徒,也不敢定他們的罪,甚至他們離開了教會的團契。
從這個警告,可以確實知道,我們在敬拜真神時,需要一個誠實的態度。正是這個原因,聖經警告我們避免過一些其中藏著虛偽的宗教生活。舉例說:第一、形式主義(Formalism)以賽亞責備說:“主說,因為這百姓親近我,用嘴唇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敬畏我,不過是領受人的吩咐。所以我在這百姓中,要行奇妙的事,就是奇妙又奇妙的事。他們智慧人的智慧,必然消滅,聰明人的聰明,必然隱藏。” (賽二九13 — 14)這就是新約所警告的:“有敬虔的外貌,卻違背了敬虔的實意。” (提後三5)當一個人生來就有一個真正可見的教會裡的所有權益——認識聖經的教義,及敬拜的聖經方法他會以為正在蒙悅納地敬拜上帝。但聖經說我們要一定先知道自己是“困苦、可憐、貧窮、瞎眼、赤身的。” (啟三17)只有這樣,有真正的悔改及信心,我們才能真正的敬拜神。第二、與此有些相同的就是傳統主義(Traditionalism),這就是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罪。主說:“他們拜我也是枉然。”“因為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 (可七7 — 13)舉例說,第五誡吩咐兒女們在年老父母的需要上,去照顧他們。這些文士與法利賽人怎樣做呢?他們把持一個宗教傳統,去決定這條誡命。他們持守著一個人若奉獻他的金錢給上帝,作了一個“各耳板”,稱已將所持有的獻給神,在這個似乎是孝順的敬虔下,就可不盡照顧父母的責任了!(注意,有趣的是同樣的邪惡,已經進入了一些基督教會。)我們應該看出:傳統往往跟真正的心靈敬拜相反。它似乎是養育著一個主義,只要我們跟著以往的方法,就是一件重要的事。我們要一次又一次的真正問自己:這是合乎聖經的原則嗎——我有沒有離開了對上帝誠實的服事?第三、有一些不同,但也是一樣的重要,就是現代主義(Modernism)現代主義是我們對虛假的基督徒信仰的一個名稱。就是這些說法,使得歷代基督教信仰,在文字本身,完全發生了意義的變化。舉例說,歷代基督教信仰,在“復活”這字中,是指肉體的再生。而現代的說法,卻變了,成為耶穌基督教訓不斷的影響,或是當肉體死亡時,靈魂的不滅。就是救世主這重要的名字,在現代式的說法裡,也徹底產生變化。就聖經的意義來說,稱呼耶穌是主,就是稱祂為耶和華或是上帝。但當一個現代主義者說主啊主啊時,是指耶穌是一個偉人,或是教師,這就完全是妄稱主名了。
怪不得耶穌說:“不是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都是能進天國的。”他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都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的異能嗎。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 (太七21 — 23)換句話說,人有可能欺騙自己。他們有形式——說正確的話,做公義事——就想是有敬虔的實意。這是因為兩件事,第一:“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 (耶一七9)意思是我們喜歡把自己想像得比實際更好,並不喜歡按本來的面目來看自己。第二:事實上撒但——最大的欺騙者——遍地尋找可吞吃的人(彼前五8)。它欺騙的能力為大(林後十一14 — 15),所以聖經一次又一次地警告我們要小心,免得受了迷惑(太二四4;林前六9;加六7;約壹三7等)。所以吩咐我們檢討,清楚我們是屬乎基督的(林後十三5)。我們在表白我們的信仰時,如何才能不妄稱主的名呢?雅各有清楚的答案:“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自己欺哄自己。因為聽道而不行道的,就像人對著鏡子看自己本來的面目,看見走後,隨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 (雅一22— 25)在這裡我們看見兩件重要的事。一方面是聖經描寫一個真基督徒,這就是我們說一個名為基督徒應有的“字裡圖畫” (Word-Picture)。另一方面,又有一個名為基督徒的真實境況。小心及恆久地把兩者比對一個,是需要的事。在這裡我們會看見為什麼一個真正的信徒,(不是一個假冒為善的),他會常常查考聖經。這並不是表示我們正在找尋一個在聖經裡的字裡圖畫,而是尋找觀看主耶穌基督的榮耀,從祂的形像中,我們要遵守。“我們眾人既然敞著臉,得以看見主的榮光,好像從鏡子裡返照,就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如同從主的靈變成的。” (林後三18)當我們看見經文裡的描寫,就會看見自己的本相。我們要謙卑,誠心的祈求上帝幫助,我們就能從渴望象祂中,得到滋養。另一方面,假冒為善的人,將會中氣不足,沒有神聖潔的話,他將不能生活。
從以上的討論我們就可了解,一個忠心的改革宗教會,要教友作一個嚴肅的起誓的原因了。就是這個原因,這些教會堅持要仔細地教導那些希望表白信仰的人。這是永遠真確的,但雙重的不得已,就是普遍有基督徒信仰的外貌,沒有敬虔的實意。要教導人們明白這些事的分別,使他們真正的知道用主名的意思。同理,忠心的教會,不會讓人們隨著自己心意的衝動,來到聖餐前。忠心的教會,不會隨便讓一個人領受聖餐,除非主禮人滿意他已經做了一個適當的信仰表白時。將這責任完全推卸到會眾的教會,會因鼓勵會眾妄稱主名而受責備。
用主的名,或在說話與表白中,高舉主名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在沒有認識它所牽涉的嚴肅責任前,我們不要用主的名。所以讓我們保持一個恆常的心志,在我們生活的領域中,培養出對上帝及其名完全尊崇的態度。
問題:
1 、為什麼這誡命包括一個特別的警告?
2 、到什麼時候我們才可以估計別人為真正的信徒?
3 、到什麼時候我們才可以下結論說一個人妄稱了主的名?
4 、什麼是形式主義?
5 、形式主義怎樣妄稱主名?
6 、什麼是傳統主義?
7 、傳統主義怎樣反對心靈敬拜?
8 、什麼是現代主義?
9 、現代主義怎樣妄稱主名?
10 、為什麼做假冒為善的人是容易的?
11 、我們怎樣知道我們不是一個假冒為善的人?例圖怎樣描寫?
12 、忠心的教會有什麼作為足以顯示她們已正確地了解這條誡命的意義?
第九課
57 問:第四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四條誡命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和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出廿8 — 12)
58 問:第四條誡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四條誡吩咐我們將神在聖經中所規定每七日內的一整天,守為祂的聖安息日。
59 問:神規定七日的哪一日為安息日?
答:從世界起始直到基督復活,神規定七日內的第七日為安息日,此後規定七日的頭一日為基督徒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日。
①利十九30: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申五12:當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
②創二3:到第七日,神造物的工已經完畢,就在第七日歇了祂一切的工,安息了。
③徒廿7:七日的第一日,我們聚會擘餅的時候,保羅因為要次日起行,就與他們討論,直講到半夜。啟一10:當主日我被聖靈感動。
要理問答教訓我們十條道德律。這十條誡命並不像那已頒布予以色列民的民事律和禮儀律,而是神對歷世歷代人的旨意。這真理通常被認為對其他誡命也是一樣的。但是,有些人卻否定這誡命(第四誡)是永遠與歷世歷代的人有關連。那麼,為何要理問答堅持這誡命亦是道德性的呢?原因有幾方面:(1)安息日是創造時所命定的。意思是這誡命不是源於歷史中稍後的時期,即許多人存亡之後。(我們須留意這是對以色列的民事律和禮儀律的情況)。我們知道這些是因為創二2 — 3清楚的說明神在六天創造世界,然後安息。而人既是按照神形象造的,為了對人有益處,神“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 (創二3)。雖然常有說法以為守安息日這誡不是始源於創造的時候,但誡命本身(出二十11)卻是說我們要守安息日是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誡命本身說明是始於創造的,所以我們認為它是與歷世歷代的人有關係的。(2)以這誡命為道德性的第二個原因是神將十條誡命寫在兩塊石板上(出三一18)神藉摩西的手頒布其他律例誡命予以色列人,惟獨這十條是親手賜下的,所以神自己是把十條誡命與其他誡命分別開的。祂向我們顯示這十條是另成一類的。既然少數人會否認大部分這些律法是道德性的(關係每一個地方的每一個人)那要很充分的證據才能證明這誡命不是道德的了,但我們沒有這一些證據。(3)第三個原因說這誡命是道德的,是由於新約聖經沒有一處教訓我們廢棄這誡命。或許,換言之,新約聖經沒有說今天我們沒有安息日,耶穌當講及十誡時說:“莫想我來要毀壞(或)廢掉律法……我來不是要廢掉” (太五17 )保羅說:“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三31)這是新約聖經一貫的教訓:神的十誡仍然有效。這無疑是初期教會為何分別一天向主守為聖日的原因,一星期的第一天(太二八1;可六2;路二四1;約二十1、19;徒二十7;林前十六2)守為安息日。
但現在我們遇到看來是困難的問題:第四條誡命不是談及第七日嗎?這是那些安息日會的人的辯詞。他們說第四誡是要求在星期六守主的安息日而非在星期日。他們說這是需要的,因為第七日就是星期六,而不是星期日。除了
他們有權去改變神的任何誡命外,沒有人有權改變這誡命。要回答這辯駁,讓我們看看下面的例證。
大頭說:“六個是給你們的,但第七個是我的”但哪一個是第七呢?當然,答案是:直到大頭的朋友取了起先的六個蘋果以前,我們不會知道。但是,它可能是這些蘋果中任何一個。當大頭說他要保存第七個時,他的意思只是七個中的一個。因此,神的誡命也是一樣。誡命本身沒有告訴我們說必須以一星期中最後一天為安息日,它只是告訴我們守一星期中的一天。日子的次序不是由於誡命本身規定的。神在起初創造開始時(在六天內)規定日子的次序,然後在六日完畢後休息一天。當神在七日的第一日使基督復活,及在那天開始呼召教會一起崇拜,祂再次定下一個新的次序。但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六日工作,一日崇拜是同樣的真實。誡命所規定的是比例而不是次序。
在認識比例與次序的分別後,我們同樣能明白經文象西二16、17;加四10 — 11,以及羅十四5。因此例如在西二16 — 17我們讀到:“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
”現在我們知道在使徒時代有人想維持猶太人的宗教風俗。可能由於這個原因,自從很早的時候,新約聖經的安息日便被稱為“主日” (啟一10)而普通的講法只是猶太人所守的才為“安息日”。既然主日——星期的第一日成為現在基督徒的安息日,那麼很自然的保羅需要警惕這些基督徒不要被任何一些猶太人的禮儀所束縛。因為什麼時候神自己把安息日由一星期的最後一天改為第一天,便不再需要守猶太人的安息日禮儀。如果我們這樣來解釋這幾節經文,也不會使這些經文和初期教會所實行的起矛盾。換言之,保羅對遵守猶太人的安息日提出警告的主要原因是他自己對七日的頭一日已定下了命令(林前十六2),新約聖經中沒有顯示安息日是不需要的。猶太人的安息日不再是神誡命的一部分。這不過是因為現在我們有主日。“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為神的子民存留” (來四9)。
那些堅持說沒有義務守主日為神的安息日者,通常都爭持以參加教會聚會為必然的責任。實際上,他們所教導的就是教會可以要求一些就是神沒有要求的。所以守主日成一種責任便一如守受難節、聖誕節是一種責任一樣,這就是保羅正清楚責備的:“你們謹守日子、月分、節期、年分,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工夫。” (加四10 — 11)教會沒有權要求守日的,惟有神才是良心的主,惟有神能吩咐我們記念某一日為聖日。祂讓我們的良心在人的規條吩咐中解脫出來,就是為這原因,我們必要堅信第四誡也是神的一條道德律。
問題:
1 、舊約聖經中我們可以找到幾種律法?寫出它們的名稱。
2 、堅持第四條誡是道德性的三個理由是什麼?
3 、我們說這誡命是道德性的,是什麼意思?
4 、這些原因中的哪一個原因對你是最重要的?為什麼?
5 、安息日會的人的論據是什麼?
6 、在這論點中有何錯謬?
7 、在例證中如何指出這點?
8 、我們能否正確地說我們守第七日?試解釋之。
9 、西二16的經文的真正解釋是什麼?
10 、在初期教會的新安息日通常稱為什麼?
11 、反對我們要理問答的教訓的人想保留於什麼責任?他們的論點有何根據?為何這是錯誤的?
12 、保羅在加四10 — 11反對的是什麼錯謬?由此,可否結論為我們不可守大眾化的聖日呢?試解釋之。
第十課
60 問:當如何守安息日為聖?
答:守安息日為聖當整天有聖潔的休息,連平日世俗的工作和娛樂也不可作;除了作必需的和憐憫人的事外,一天的工夫都當歸與神,或同眾人,或在家中敬拜神。
61 問:第四條誡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四條誡禁止我們忽略安息日所當盡的本分,也禁止以閒懶妄用此日,或作那本來為罪的事,又禁止我們思想、談論和辦理一切世俗的工作或娛樂。
62 問:我們為什麼當守安息日?
答:我們當安息日因為神吩咐我們六日內要勞碌作自己一切的工作,特留第七日作為祂的日子,祂也給我們作榜樣,並賜福與安息日。
①利廿三3:六日要作工,第七日是聖安息日,當有聖會,你們什麼工都不可作,這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向耶和華守的安息日。
②出十六25 — 28;尼十三15 — 22。
③太十二1 — 13。
④瑪一13:你們又說,這些事何等煩瑣。並嗤之以鼻。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你們把搶奪的、瘸腿的、有病的,拿來獻上為祭。我豈能從你們手中收納呢。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⑤結廿三38:他們還有向我所行的,就是同日玷污我的聖所,干犯我的安息日。
⑥賽五八13:你若在安息日掉轉你的腳步,在我聖日不以操作為喜樂,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日,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
⑦出卅一15:六日要作工,但第七日是安息日。16:人要世世代代守安息日為永遠的約。
⑧利廿三3:你們什麼工都不可作,這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向耶和華守的安息日。
⑨出卅一17:這是我和以色列人永遠的證據,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第七日便安息舒暢。
⑩創二3:神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因為在這日神歇了祂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
“安息”這詞意思是休息。意即停止一周內其餘六日的正規活動,好叫分別一天為聖給主。這不是指不活動的休息(象睡覺的情形),神在六天創造後休息,但祂仍是活動的,祂用他權能的命令托住世界。那麼,這差別不是在做什麼或完全不做什麼,更不是做一些罪惡的事或做一些聖潔的事。這不是“世俗的工作和娛樂”的意思。當要理問答談及“世俗的工作和娛樂”,單是指神呼召我們在世上一周內的六天要做的工作。我們做這些工作是要完成我們在世上的使命——這使命到了一天我們將永遠放下而不用拿起來,因為我們被命定要死然後受審判。請留意這不是說一生內任何一部分都是不屬靈的。不是,整個生命是屬靈的。但我們要單單敬拜神及事奉祂。在世俗的工作和娛樂中我們要這樣做。但是,每星期一次,我們要花一天在不同類的活動上。那麼,當然這是敬拜我們的主耶和華神。在敬虔必需的、憐憫的工作以外,我們要花一整天在這種活動上。
現在,在這裡,我們必須停下來坦白承認要理問答闡明一個崇高的目標。哪有人能達到這麼高的標準?哪有人能忠誠的說他在公眾和私自的敬拜神中渡過整天的安息日呢?(同時記著這是指包括思想、言語,而不與世俗的工作和娛樂有關)。難怪聽到的怨言是“這太難了” !難怪說這是不可能的目標!其實它就是那樣,所以要理問答八十二題提醒我們:“自從墮落以來,沒有一個人在他一生中完全能守神的誡命,卻是每天在思想、言語和行動中違反。”對於安息日的命令這是十分真確的。沒有人敢說:“我已達到這目標”然而卻完全沒有理論反對這一個目標。同時聖經本身教訓我們,如果我們認識“地的高處”及主的“繼承”,我們便必然持這高點。我們必須努力用我們所有的力量達成這高點的目標。然後,什麼時候我們親自察覺到自己不能達到目標,便會感謝神在耶穌基督身上的完全工作叫我們得拯救。
但現在讓我們考慮特殊的情形——敬虔的,必需的,憐憫的工作——需要在安息日去做。在第一幅圖畫我們看見大頭殷勤的在做一件敬虔的工作——一件使崇拜神能順利進行的工作。在一個冬天他正協助預備崇拜的地方,使神的子民照神所吩咐的聚集一起。如果這工作沒有做,一個屬靈的責任便不能如其應當的情況下被人遵守。這就是當耶穌向猶太人講話的意思:“當安息日,祭司在殿裡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你們沒有念過嗎? ”利未祭司需要在安息日做若干工作使人能崇拜。所以任何要求的工作若能在主日使崇拜能得以遵守都是正當的。例如,我們應當了解,主日對傳道人來說是辛勞工作的一天,他要在當天多次傳道及教導人。但這並不與這誡命起衝突,因為是一樣敬虔的工作。
在第二幅圖畫中,我們看見大頭做一件必需的工作。他協助母親擦乾碟子,這是在安息日晚飯後必需做的。同樣的,耶穌和他的門徒經過麥田採摘麥穗(太十二1),當猶太人批評時,耶穌說:“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念過嗎?他怎樣進了神的殿,吃了陳設餅……” (太十二3 — 4)。安息日意思不是叫人餓著肚子,所以當我們做那維持生命的必要事情時,並沒有違背這條誡命。這是一種必需的工作。
憐憫人的工作我們的主有清楚的描述:“你們中間誰有一隻羊,當安息日掉在坑里,不把他抓住拉上來呢? ” (太十二11)以及“人比羊何等貴重呢? ……” (十二12)。當一個醫生要動手術救回一個人的生命時,他是在工作;但他不是違反安息日。當一個消防員去撲滅火災時他也是工作,但他不是違反安息日。因為憐憫人的工作正是遵守安息日的一部分。
有時忘記了第四誡不是只是與安息日有關。它是與所有日子有關的,它不單告訴我們向主守一日為聖,並且提醒我們六日要作工象主的僕人一樣,當這麼多人希望“做一些不為什麼的事情”,以及不作工看來是所有渴望的目標時,誡命的這方面在今天更要強調了。聖經說:“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飯” (帖後三10)在眾人中,我們基督徒該是該努力作工的。因為當我們忠心做我們的工作時,便同時使神得榮耀,雖是這樣說,我們仍需持守要理問答所強調的。神以六日給我們做日常工作,所以有更多證據顯明祂的要求是很少的,當祂指定一天特別地為祂自己,當祂已賜給我們六日做自己每日世俗的工作和娛樂時,我們怎能吝惜主自己的安息日呢?但主知道我們的心。祂知道我們天性是傾向健忘的——找藉口去忘記安息日,因此祂給我們作榜樣(主自己六天工作,一天休息)同時賜下命令,又應許賜福給守這誡命的人。所以,任何一個理由都是要持守這一天。而惟有藉著神的恩典,叫我們的心改變過來,我們才會在安息日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辦自己的事,為要以神為榮,為要以神為樂(賽五八12 — 13),守安息日的精義就是在此,並且,由此安息日便成為預嘗天上永恆的安息的一天。
問題:
1 、安息一詞是什麼意思?
2 、解釋何謂在安息日休息?
3 、何謂“世俗的工作和娛樂” ?
4 、生命是否在安息日比其他日子更敬虔?試解釋之。
5 、崇拜是否是安息日唯一的正當活動?試解釋之。
6 、要理問答提出安息日當如何遵守,這是否可能去實行?反對要理問答的教訓的論點是否可成立?為什麼?
7 、舉一個“敬虔工作”的例子(試舉一個你自己本身的例子)。
8 、舉出“必需的工作”的例子。
9 、舉出“憐憫人的工作”的例子。
10 、第四誡是否只與我們在安息日所做的有關?試解釋之。
11 、為何在要理問答中,更強調安息日甚於其他六天?
12 、內心贊同要理問答的教訓(有關安息日方面)的一個來源是什麼?
第十一課
63 問:第五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五條誡命是: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廿:12)
64 問:第五條誡命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五條誡命吩咐我們當保守各人的名譽,無論在上,在下,或平等的,總要按著自己的等次和地位,向他盡本分。
65 問:第五條誡命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五條誡命禁止我們輕忽或損害各人按他的等次和地位所當得的尊貴,和所當受的事奉。
66 問:我們為什麼當守第五條誡?
答:我們當守第五條誡,因為神應許凡遵守這條誡的,在世得享長壽與繁榮。(指能榮耀神及使自己得益處的情況下)
①弗五21: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22: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弗六1 — 5:兒女要在主裡聽從父母。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 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羅十三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人當順服他。
②弗六9: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知道他們和你們一樣,同有一位主。
③羅十二10: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
④羅十三7: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
⑤弗六2 — 3: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所有人類合法的權柄是神所賜的,它之所以存在是神賜下,所以丈夫授以權柄在妻子之上(弗五22)父母授以權柄管理兒女,尊重這權柄的責任最終就是對神盡責任。
在神創造人類的時候,家庭是唯一共同生活的神聖機構。但是,在人墮落以後,兩種其他重要製度設立,就是教會與國家。神給教會責任去宣傳福音及行使對在基督裡有信心者的屬靈管治權。國家的責任是禁止世上的不守法和罪惡。我們可以用下面的圖解表示之:
很清楚的,從圖中表示,家庭是原始的型式,而其他制度(教會及國家)是基於家庭,如果人沒有犯罪的話,在意志、目的方面,家庭是與教會和國家完全一樣的。即人類家庭的每一成員同時屬於同一屬靈的(教會)和政治的(國家)團體。由於罪,這合一性被破壞。由於罪,便需要在各方面加諸權柄。因此,就成了我們現有的,在起先神所給予父母的權柄以外,加上所給予教會和國家的“正式的”權柄。我們受吩咐要聽從地方的統治者(羅十三1 — 7)教會的長老及監督(腓一1;徒二十28;來十三17)。我們可以說,在教會和政府兩方面,也有一個神所賜的權柄,是原始(父母的)權威的外延。或說,神依照父母權威的模式,也為教會與政府設權。這可能是為何民政長官有時在聖經中被稱為父(賽四九23)的原因,而教會的管理人也是一樣(林前四15)。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基督徒有義務去尊重所有神所賦予的權柄。這誡命就是教導我們這一個原則——尊重、順服合法制度下的權柄。
無論如何,了解除了神以外,沒有人有絕對的權柄是重要的,(例如在圖解裡,惟有在家庭,國家和教會中有完全的權柄)所有由神委任人的權柄只限於神所命定的範疇內。因此,有一些家庭的事情國家沒有權去干涉,有些教會的事情國家也不能騷擾。同樣,國家的事件有些是教會沒有資格介入的。這些對於權柄的限制是個非常重要的的原則,並且是今天常常違反的。例如,當國家希望控制我們儿女的教育問題時,便違反了這原則。聖經清楚的教導我們,教育是屬於父母權柄的範圍(申六6 — 15;弗六4),父母是被命令要在主裡教育他們的兒女,(即用神的話在各方面熏陶他們)。但今日教會亦屢次侵入國家之正當範圍內。這是當教會會議試圖對政治的事情作出各種宣言時顯明。當然,這些都是例子而已。但它們提醒了我們一件事實就是這個原則是常被違反的,當基督徒共同組織起來抗拒這種罪惡是值得稱讚的。一個寶貴的例子就是由家庭控制的基督教學校。
我們知道基督徒有時需要對神給予的權柄受虐待時提出抗議。當猶太人的領袖命令彼得和其他使徒停止傳道時,彼得說:“我們要順從神不順從人” (徒五29)當任何有權柄的人(如父母、牧師、州長等等)越過他權柄的範圍——同時侵犯其他權柄的正當範圍——那麼,基督徒可以抗議,而且必須抗拒。這就是盟約福音派(蘇格蘭稱老會)在蘇格蘭所作的,他們拒絕在加於教會宗教協議的一項未經保證的嘗試(由國王發出)中屈服。當在不合法方式以武力來對抗他們時,他們也用武力來對抗,路得馬丁當他拒絕羅馬教皇暴政時,也沿用同一原則。他以為當教皇違反聖經時,便再沒有真正的權柄,所以抗拒他是對的。所有神賜下的權柄是有限制的,換言之,如果其一
直是在神所命令的範圍行使這權,我們的責任是對它予以尊重及順從,由此,現時那些眾多的“民事上的抗拒”明顯的完全不是合於基督的(雖然常自稱是)侮辱當地的統治者不是基督徒的行徑。單是因為我們不喜歡那條律法而犯法也不是基督徒的所為。聖經清楚的教訓是惟有在當權者越過聖經的範圍時,抗拒才是合法的。基督徒應該守法,例如所有的律法除了所有直接違背聖經的,雖然可能在我們政府的政策上有重軛,以及很多事情我們不贊同,但我們仍須繳稅及尊重(正如基督所作的,他吩咐人向該撒納稅)。當我們為順從神而被迫不聽從人的時候,那麼這是我們必須作的。但是,就是這樣,我們必須在所有可能的情況下繼續的表示適當的尊重。
在結束我們對第五誡的討論時,我們留意這誡命包含“對所有遵守這誡命的人一個應許,在世得長壽與繁榮” (指在能榮耀神及對他們自己有益處的情況下)。
我們看見這誡命並不單是與個人有關。我們不以為每一個奮力遵守這誡命的個人會享長壽。我們卻是了解這誡命的意思是:神的子民這一個團體能繼續不斷可以保持的話,需要視乎他們對這誡命的忠誠。換言之,當我們(作為神的子民)在一種“神賜權柄” (在家庭,教會及國家)的強烈意識下生活時,主會保守我們。但當我們不小心及漠視這個“神賜權柄”的原則時,那些祝福便失去,那祝福原是屬我們的如我們的製度鞏固時,例如當父母不再教導孩童聽從他們時,難怪他們長大後對於教會或國家的官員很少甚或全不尊敬。當家庭失敗時教會便軟弱,而國家便要為控制人民的反叛而努力。我們相信,是這原則可以使集權主義政府幫助人民。這真是由神而來的懲罰。真正的集權主義是承認惟有神才是至高;惟有祂的話是人生中每一方面的最終評語,而所有人類的權柄都在祂之下。當人不再承認神,他們就會受到強硬的集權主義作為懲罰。中世紀變得獨裁又強暴的是教會,現今便是國家如此。但唯一的盼望是改革的基督教有強大的複興,有鞏固的信徒家庭生活。只有從神掌權的家庭中所產生的屬靈力量才可抗拒人的集權主義。因為惟有從這些家庭中才會產生那些在神絕對主權下在生活的每一方面準備行使神所賜的權柄的人。
問題:
1 、為何世上有負權柄的人管理其他人的事實?
2 、什麼是三個最基本人類生活的製度呢?
3 、哪一個最先的?為何另兩個其後設立?
4 、第五誡適用於其他方面嗎?為什麼?5、在控制教育方面,國家違反了什麼重要原則?
6 、舉出違反這原則的其他例子。
7 、基督徒可以常常抗拒有神所賜權柄的人嗎?如可以,是什麼時候?
8 、現今的“民事上的抗拒”合乎聖經嗎?試解釋之。
9 、這誡命所附加的應許是個人的抑公共的?試解釋之。
10 、集權主義國家興起的原因是什麼?
11 、為何鞏固的信徒家庭生活抗拒這個主義?
第十二課
67 問:第六條誡是什麼?
答:第六條誡是:你不可殺人。
68 問:第六條誡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六條誡吩咐我們盡力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別人的生命。
69 問:第六條誡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六條誡禁止我們自殺,非法殺人,和一切關於害人的事。
①出廿13:不可殺人。
②弗五29: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要保養顧惜。
③詩八二3:當為困苦和窮乏的人施行公義。4:當保護貧寒和窮乏的人,救他們脫離惡人的手。伯廿九13:將要滅亡的為我祝福。我也使寡婦心中歡樂。
④徒十六28:保羅大聲呼叫說,不要傷害自己。
⑤創九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⑥箴廿四11: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12:你若說,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豈不明白嗎?
當我們了解人是照著神形象而造的,我們才能明白第六誡。因為人是神的像所以我們不可殺人,我們這樣說有下列原因:(1)聖經沒有記載,當我們殺牲畜時是謀殺。當然,在挪 亞洪水以前,動物不是作人的食物,但洪水以後,它們是(參閱創一30;九3)因此,雖然殺牲是人墮落後的結果,聖經卻清楚地劃分出兩類的殺害。(2)再者,我們留意當該隱犯了第一件謀殺罪(創四8)後,他兄弟亞伯的血,從地裡呼喊哀告(創四10)。然而,該隱是照神形象而造的,沒有人可以擅自殺他來懲罰他(創四15)。(3)當神命令殺人者要處死(這是在洪水之後)時,理由乃是人是照“神的形象”造的(創九6),所以我們必須把握最大的原則是謀殺(非法殺人)是錯誤的,因為人是照神的形象造的。
雖是這樣說,但是,另一事實須同樣地強調:就是當一人為另一人所殺時,並不一定就是謀殺。從神頒布十誡予摩西的事上可以更清楚這一點,神同時也在其他律法書上(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申命記)給予摩西十誡的屬靈解釋。在這神聖靈感的解釋中,我們清楚地發現為要實行十誡,有時是需要殺人的,像出二二2說:“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他打了,以致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意思說一個小偷試圖進入我的屋子,我有責任保護我的家人免受這個人的傷害。而如果在保衛生命的情況下,殺了小偷,這不算是謀殺。換言之,賊人本身更犯錯,他的強暴使他死亡。我們亦發覺聖經的這原則亦同樣適用於其他國家,如果別的國家試圖侵入我國的領士加以侵害破壞,我國的統治者有責任採取軍事行動對抗他們(羅十三1 — 7)因為當權者(不論王或總統或首長) “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羅十三4)有時基督徒以為在保衛自己國家時殺人是錯誤的,但當一個基督徒被召入陸軍或空軍服務國家時,或被命令在合理原因下殺人時,這完全沒有違反第六誡。因為在這情形下,那基督徒並非無理的私自殺人,而是以政府正當使者身分去作的,同時神自己也為這特別的原因給予政府有權力。實際上,如果政府不使用這權力,那才是犯了這誡命!因為不保衛無罪的免被殺,便會實質上容許(反幫助)這些軟弱無罪的人被謀殺。這裡我們也清楚那些力持反對死刑者的邪惡。死刑意思是把謀殺人的處死,我們相信死刑是正確的因為神在聖經上吩咐(創九6),那些人爭辯說死刑是在一件謀殺(被罪犯謀殺了的)以後再加增另一件(殺死罪犯)完全把兩件不同的事件混淆了。一個人非法的殺人便是謀殺,但國家把兇手處死並不是謀殺。當國家不殺那兇手時便是有罪了,因為沒有保護無罪的。因為凶手常會再次殺人。
但是,不要以為第六誡只是對付強暴的事。不是的,這誡命也要求盡力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並禁止一切關於傷害生命的事。在這里或許我們可以用圖解說明。
圖甲:危害生命圖乙:保全生命在圖甲中,我們看見一件常常發生的事,人們常為刺激使他們的生命無需要的陷於險境中,明知是對死亡冒險卻仍冒險參與。但當基督徒想及“向死亡作遊戲”或作出驚人之技術向魔鬼挑戰,以及類似的情形時,他該記著第六誡,同時他要說:“不,我不能作任何事可能叫我的生命受損。”由於這個原因基督徒拒絕支持鬥牛為一種運動。冒這樣的險是無需要的。在圖乙中我們看見事情的另一面,大頭取去對一個嬰孩會產生真正危險的東西。這是一個保存生命的行動的例子(其他很多例子都會立刻想到了)。
但是讓我們繼續留意,由於在第六誡中,我們有神的管理過著節制的生活,有很多基督徒說,在十誡以外,我們仍須一個規條來禁止使用一些物質。(有些甚至說要禁飲咖啡)這不是聖經的教訓。保羅說:“我憑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 (羅十四14)沒有任何物質本身就是邪惡的。只是當人錯誤動用時才是不對的。(而任何物質東西都可以被誤用)這就是聖經為何常常警告對任何東西沒有節制的原因了!沒有節制意思是過分放縱。而節制是適宜的運用,或是有限制下的運用。所以基督徒無論用任何東西,他必須在合乎中道下使用不致使生命受損。那麼他不需要另加誡命,因為第六誡是一條叫人有節制的神的誡命,這是神禁止人誤用任何東西的誡命。無論何時若教會列出禁止物的表,那隻會使會友更難清楚明白這條誡命而已,因為真正的節制是對所有的東西,而不是只有一些東西。同時每一個人自己必須在使用東西時運用本身的良心及判斷力。沒有一個教會能真正為他負這責任。
最後,不要以為第六誡單是寫著“要生存便讓他生存”,其實神一切律法的精義是盡我們的一切愛主並愛人如己。那麼單是不傷害鄰舍是不夠的,我們更要對他有益處,同時我們要記著生命不單是吃和喝,而死亡也不單是與身體脫離。換言之,基督徒知道基督來是叫人得著永生。如果我們的鄰舍是走在死亡道上,而我們不向他作任何警告,那我們可以違反這誡命而沒有罪嗎? “這人該知道叫一個罪人從迷路上轉回,便是救一個靈魂不死,並且遮掩許多的罪。” (雅五20)這就是在最高的意義下守第六誡了。
問題:
1 、為何殺(或謀殺)人是錯誤的呢?
2 、殺牲是錯誤嗎?為什麼?
3 、在保衛自己的情況下殺人有罪嗎?試說明之。
4 、一個國家參予戰事是錯誤嗎?試解釋之。
5 、一個基督徒代表國家而殺人是錯誤嗎?試解釋之。
6 、為何政府如不用軍事力量保衛自己國家便犯了謀殺?
7 、死刑為何是正確的?試證明之。
8 、一個政府如不維持死刑有罪嗎?為什麼?
9 、舉出一個你自己的例子說明危害生命的事情。
10 、舉出一個你自己的例子說明保全生命的事情。
11 、聖經中有包含節制意義的誡命嗎?如有,是什麼誡命?試解釋之。
12 、節制是什麼意思?
13 、基督徒在使用哪些東西時需要節制?
14 、第六條所蘊含的最高責任是什麼?
第十三課
70 問:第七條誡是什麼?
答:第七條誡是:你不可姦淫。
71 問:第七條誡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七條誡吩咐我們無論存心,說話,行事,都要保守自己,和別人純潔。
72 問:第七條誡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七條誡禁止我們一切不純潔的意念、言語、和行為。
①出二十14。
②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8)
③你們的言語要常常帶著和氣,好像用鹽調和。(歌四6)
④這正是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性和敬畏的心。(彼前三2)
⑤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慾。(提後二22)
⑥彼前三2。
⑦太五28(同上)。
⑧弗五4: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
⑨弗五3:淫亂並一切污穢,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
“最良善者的敗壞乃是最惡劣的”這句話真是恰當的形容!故此在開始思想第七條誡命——“性”的時候需先強調性慾,及從正當途徑所獲得的滿足是沒有什麼不妥當。這是從人類被創造記錄裡得來的明證。當亞當被造時,“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 (創二20)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創二18)這樣,當神為亞當造了夏娃,把她帶到亞當面前預言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創二24)由此我們可以看見即使是在人類未犯罪的時候,也有性慾的存在,那是屬神聖創造的一部分,是沒有任何污穢的,因為聖經記載:“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創二25),由此我們可見性慾的追求本身並沒有不妥當之處。若然是在神創造裡所命定的方法下去滿足性慾便無妨。聖經亦明顯地接受性慾的需要成為人類婚姻的聯繫的事實。
聖經所咒詛的是用不法之手段去滿足性慾,這是指任何在神聖婚姻以外的性關係,換言之,除了與那在律法下或婚姻以外的性關係,或除了與那在律法下或婚姻的伴侶以外的性關係就是罪。雖然去討論本來是神聖毫無污穢的性慾如何被罪人導致墮落及敗壞是一件不雅的事,然而卻不能避免,因為聖經本身已如此言明。另一方面,從聖經的教導下,我們亦看見人心比萬物都詭詐。(1)故此首先帶來淫亂的罪,“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 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 …” (申廿二28 — 29)。聖經跟著言明這男子有責任與他們玷污的女子成親,娶她為妻,“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終身不休她。” (29節)雖然這比不上接著要談的罪來得邪惡,但卻是罪,因為是與神的律例相違背。神對婚姻的律例是先有合約,才開始性關係。(2)更嚴重的是奸淫的罪,在摩西律法下,犯姦淫的刑罰不致於死,但從下列經文看通姦則非同小可:“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淫夫淫婦,一併治死……” (申廿二22),唯一的例外是摩西所提及的:除非那婦人是被強逼而作此事。(3)更甚者是與禽獸通奸的罪,“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出廿二19)這罪稱為獸淫(Bestiality),因為字的含義直接視此等人與禽獸同類。想起此可恥的事我們或許會噁心,若是的話,我們當感謝神,因為是祂使我們對此等可恥之事產生厭棄之心。然而我們卻需要察覺到在今日的社會裡,有甚至是深受教育的人也期望此等缺德的事成為合法化!(4)獸淫的罪雖是如此卑鄙,但卻沒有極盡人對可恥的邪惡的容量,因為有更甚者在同性戀的罪上表現出來。“不可與男人苛合,象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十八22)在古希臘及羅馬時代,這罪簡直不可以控制。可悲的是在我們今日的世代裡,這罪在人心裡已是見怪不怪了!在我們的社會,很多人犯了這罪還理直氣壯地反駁。
由此,我們深深明白罪性是如何引致人類深入的墮落。神明白這點,故在舊約裡明顯地闡述。我們需要明白我們的本性有對罪的傾向,我們須要了解惟有靠神的恩典,我們得以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彼後一4),讓我們思想神如何使人能在祂的榮耀及人本身的造就下管理性之衝動。(1)經上言明神給某些人自律的恩賜,這意思是說神賜某些人能應付姦淫的引誘,使他們能不需有性關係卻能滿足地生活。耶穌說:“因為有人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 (太十九12)有些人生下來便是肢體殘缺,或是頭腦不健全,有些人由於在戰爭中受傷,或被困在監牢而不能發生任何性關係;但另一些人,如使徒保羅,是自願地(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不是說他們毫無性慾,而是指他們為了更能在性慾的事情上自律而有效地事奉基督——而神也加添了他們在這方面的能力。(2)這對於其他人,也就是大部分人是不可能的。“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林前七7 — 9)故此對於大部分人來說,婚姻是神賜予人用以管理性慾的途徑。即使是如此,婚姻必須只限於雙方皆是在主裡的人(林前七39),倘若那人是在婚姻後信主,那麼這個人則仍需在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的協議下維持那段婚姻,除非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方可離異:通姦或不能重逢的分離。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面基督徒則可脫離配偶後與主裡的人重婚(請參閱林前七10 —12;太十九8),當然,有部分近親是不入婚姻配偶範圍內的(參閱利十八20;可六18;太十四4;林前五1)。
耶穌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太五28)由此可見,非單外表的行為導致我們犯上第七條誡命,而是我們的心思意念,它是犯罪行為的第一現場。為此故我們必須從開始時拒絕我們曾在上幾篇所談及的諸罪,我們必須與我們的眼睛立約,我們並需儆醒免得入了魔鬼的誘惑。讓我舉例說明之:
這裡我們看見大頭正站在雜貨店一角里的書架前。唉!說來可悲,他看見了各類能刺激人性慾的黃色圖片,當然,這只是今日社會裡最常碰見的引誘之一,還有其他色情電影、書刊、雜誌等,問題是我們必須尋求避免引誘而拒絕甚至是觀看那些我們明知是充滿試探的東西。另一方面,我們不要忘記世人對性的看法是與基督徒有分別的,時下一般社會並不認為在婚姻以下的性關係是犯罪,故此我們必須儆醒。
更重要的是:身為基督徒的我們必需以真理抵擋邪惡,以正義抵擋罪行。我們亦看見圖中大頭從教會的圖書館裡選了一本從聖經觀點看性的書,他這樣做,是合理地處理他本性對性的好奇心,但另一方面,由於他有了對婚姻的正確觀念而會導致他渴望在基督裡的婚姻。在今天,這種相對行動比任何時代為重要,今天滲透著整個社會的性觀念是剛好與基督徒相反的,故此我們得更需以善勝惡!這非單是神的旨意,神還應許如此行便能蒙福(彼前一5 —11)!
問題:
1 、性慾是否不對?試證明之。
2 、在什麼時候性慾是不對的?
3 、何謂淫亂?
4 、何謂姦淫?
5 、何謂獸淫?
6 、何謂同性戀?
7 、上述諸罪是否同等邪惡?為什麼?
8 、聖經可以談及此類罪惡嗎?為什麼?
9 、誰的心會有犯此類罪的傾向?
10 、何謂節制?
11 、何人可以節制?
12 、根據神的律法,那沒有節制恩賜的人當如何?
13 、基督徒的婚姻對像是誰?
14 、在何種情況下方可與配偶離異?
15 、圖一教導我們什麼?
16 、圖二教導我們什麼?
第十四課
73 問:第八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八條誡命是:你不可偷盜。
74 問:第八條誡命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八條誡命吩咐我們合法的獲得併增進自己的財富,和別人的財富。
75 問:第八條誡命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八條誡命禁止我們非法的妨礙自己,和別人財富的增進。
①出埃及記二十15。
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 (羅十二17)。“你要詳細知道你羊群的景況,留心料理你的牛群(箴二十七23)。
③“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 (利二十五35) “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 (腓二4)
④“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 (提前五8)。
⑤“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努力,親手作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 (弗四28)。
聖經裡很清楚地說明神是萬物根本的擁有者。“天屬你,地也屬你,世界和其中所充滿的,都為你所建立。” (詩八十九11)。因著神最高的意旨,祂便給人管理萬物的權利,而人是需要向神負責。因在創世之初,神就說:“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 (創一29)。人墮落後,神亦是人的主;徒十七26告訴我們祂預先定准他們所住的疆界,太二十五19 — 46告訴我們神給不同的人不同的才幹,人藉著自己的才幹去賺錢。箴言告訴我們說我們必定要利用自己的才幹、機會,因這些都是神給我們的(箴六6— 8)。
擁有私人物件的權利是神的吩咐。假如不是的話,律法便不會說:“不可偷盜。”試問假如人沒有擁有私人物件的權利,又怎會有人偷竊呢?除非那樣物件是屬於某個人,你並不算偷人的東西,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基督徒一定要反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原因之一。因為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是提倡將自己所擁有的一切物件歸於國有。(社會主義者會用較溫和的方法去達到此目的,共產主義者則會用暴力的手段去達到此目的。)但假如每一樣物件都是屬於每一個人,那麼根本就是等於沒有一樣東西屬於任何一個人的了。
基督徒有時對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會生同情之心。這是基於兩個原因。(1)因我們都覺得一個資本主義的社會裡都有很多不妥之處,人們常不顧別人的利益去增進自己的財富和鞏固自己的地位,有很多時候還抱著殘忍地犧牲別人的態度去達到自己的目的。正因為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聲稱會將這些不好的傾向消除,因而使基督徒受瞞騙。(2)因這兩個主義和“凡物公開”在表面上好像有些共同點。正如徒二44 — 45告訴我們:“信的人都在一處,凡物共用。並且賣了田產、家業,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給各人。”但當我們再細心讀使徒行傳這兩節和五1 — 11,我們會發覺這裡所說的和那兩個主義所提倡的是有不同的。因為早期教會的基督徒的確是有一段時期是凡物共用的,但是他們這樣做是在一個自願的情況下。在那個時期不是每一個人都必須放棄自己的物件。徒五4並且告訴我們使徒們總是都記得那有私產所有權的是誰(參徒五4)。
聖經告訴我們兩個正當的方法我們可以擁有任何物件或資產。(1)是由承繼而來的(民三六7 — 9;林後十二14;弗四28;腓四18)。我們在接受我們最初的擁有之物都是由承繼而來的,我們的父母或監護人給了我們很多我們現時所擁有的物件。(2)是用辛勞賺來的,保羅說:“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努力,親手作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 (弗四28)財富假如是由以上兩種方法得來的便不算罪惡了。人常說錢是萬惡之源,但聖經告訴我們貪愛金錢才是罪惡之源。假如我們是從以上兩個方法任何之一個方法來獲得金錢,和假如我們又很寶貴我們的金錢,以它來事奉神的話,那麼財富本身便成為一種祝福。因此箴二十七23 — 27說:“你要詳細知道你羊群的景況,留心料理你的牛群。……並有母山羊奶,夠你的家眷吃,且夠養你的婢女。”只要我們勤力地工作來賺取足夠的財富,我們便可以完成我們的責任。因保羅說:“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 (提前五8)。
偷竊,就是用不正當的手段去得到一些物件。那就是說(1)那件物件不是別人給予我們的禮物。(2)我們不是用我們的勞力去賺取得來的。因此我們不難看到這個罪行是多麼普遍的實例。在圖1我們可以看到大頭正在望著一架吃角子機,這也是一種賭博。但它也包含偷竊的因素在內,因為那背後的動機都是想不用勞力去得到金錢,但那些金錢又不是別人給予我們的禮物。當賭博是有幾個人在同意碰碰運氣的情況下進行的話,這種行為仍是屬於偷竊性質,因為每一個人都想從別人身上得取一些東西,而賭博的行為與我們先前所說偷竊的定義是符合的,所以我們說賭博是偷竊的一種。
另一種偷竊可說是怠情。在圖2我們看見大頭在工作時打盹。他是被人用錢僱用去鏟好一個花園,但他卻在他本應工作的時間內怠情,這就是說他是在偷竊了。因為當我們在不是別人給予我們禮物的
情況下,或是我們不是用誠懇、勤奮的態度來獲取金錢的話,那就是偷竊了。這已成為我們國家的一個嚴重的問題,有些人就算他們能夠去工作,他們都不工作,他們單去向政府支取金錢。但帖後三10說:“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飯。”
另一種偷竊是浪費。箴十八章9說作工懈怠的人便好像一個浪費的人。這也是現今一件普遍的事。有些被雇用的人對於處理他們雇主的物件便採取很不小心的態度,他們不會以愛惜自己物件的態度去處理他雇主所擁有的東西,因此就會使雇主需要拿出一大筆金錢來。因此,根據聖經所說,浪費也是一種偷竊的行為。
最後,讓我們提出最後的一種偷竊,就是欺詐。假如我們想利用一些人對於某樣東西的需求很大,或者他們不曉得那樣東西的合理價格,而任意抬高價錢,收取超額的費用,就是犯偷竊的罪了。例如,現在,有很多商人,用欺騙或迷惑的廣告或包裝來期哄顧客是很普遍的。有很多不同的方法使人以為自己已得到了多過自己所應得的。他們想從各種產品上,博取過多的權利。
對於可能違反第八條誡命的例子真是不勝枚舉,但是我們可以說,有了這條試命和其他的誡命,我們就要以積極的行動來除去那些不好的行為。保羅在弗六5 — 8說:“你們作僕人的(用現今的字眼就是'被雇的人' ),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
身的主人(用現今的字眼就是'雇主' ),好像聽從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要像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行神的旨意,甘心事奉,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因為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是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換句話說,只有當我們明白我們的工作也是為主而做,我們做我們的工作都是為討主的喜悅;我們這班被雇用的人就有一種抗毒劑去對付偷竊了。同樣弗六9也有對雇主說同樣的話:“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現今已不是一個叫一班基督徒將聖經的原則用在勞力、勞心的問題上。值得我們學習的一個例子就是加拿大基督徒工會(the Christian Labor Association of Canada簡稱CLAC
)的榜樣。在那工會我們可以看到那些工人不單只看顧屬自己的東西,也看顧他們雇主的物件。他們覺得他們不但應忠心地工作去為了賺取合理的金錢,也為了榮耀神而工作。我們深信這樣做不單是應該的,也是可以得到神的祝福。遵行第八條誡命的最後結果就是得到更多的財富(無論是被雇的和雇主),比人用自己各種的方法去偷竊所得的財富更多。
問題:
1 、什麼是私人財產擁有權的最終來源?
2 、可否證明某人是比別人有多些擁有權的?請解釋。
3 、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對財產問題的看法是什麼?
4 、為什麼基督徒有時對這些制度會感到同情?
5 、資本主義有沒有違犯了第八條誡命?若有,它們怎樣違犯這誡命?
6 、請解釋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和使徒行傳二44 — 45所說的分別。
7 、什麼是兩種獲得財產的合法途徑?
8 、請在上述的每種途徑上舉例子。
9 、富有是否錯誤?請提出證明。追求富有是否錯誤?請解釋。
10 、什麼是偷竊?
11 、為什麼賭博是偷竊的一種?
12 、為什麼怠情是偷竊的一種?
13 、為什麼浪費是偷竊的一種?
14 、為什麼欺詐是偷竊的一種?
15 、你能想到其他偷竊的方式嗎?
16 、什麼是對付偷竊罪行的抗毒劑?
17 、我們是否需要“加拿大基督徒工會”這類組織?為什麼?
第十五課
76 問:第九條誡命是什麼?
答:第九條誡命是:你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77 問:第九條誡命是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九條誡命吩咐我們與人交往,總要誠實,又要保守自己,和別人的名聲,若作見證,更當如此。
78 問:第九條誡命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九條誡命禁止我們作一切不合乎真理的事,並一切損害自己和別人名譽的事。
①出二十16。
②各人與鄰舍說話誠實(亞八16)。
③存著無虧的良心,叫你們在何事上被毀謗,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誣賴你們在基督裡有好品行的人,自覺羞愧(彼前三16)。
④低米丟行善,有眾人給他作見證,又有真理給他作見證。…… (約參十二)
⑤誠實見證人,不說謊話(箴十四5)。
⑥他們用舌頭弄詭詐(羅三13)。
⑦我斷不以你們為是,我至死必不以自己為不正(伯二十七5)。
⑧他不以舌頭讒謗人,不惡待朋友,也不隨夥毀謗鄰里(詩十五3)。
聖經裡的神乃是真理之神,祂在詩篇卅一篇5裡被稱為“誠實的神”,神是不能說謊(多一2)因為我們是有責任要完全,就像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故此就要時常說誠實話。使徒約翰曾說:“沒有虛謊是從真理出來的” (約壹二21),沒有任何謊言是與真理的神有關的!因為這不是出於神,乃是出於撒但——那說謊人之父(約八44)。
但什麼是真理?這是彼拉多的問題,這問題自從亞當犯罪後就被人重複又重複地問,神創造人時,是叫人隨著祂來思想,只要人能接受神的話和聽從祂的命令,人就能知曉真理並單單只說真理。但當魔鬼欺騙了人類之後,人類開始去尋找一種出於他自己的審判標準、真理。因此他成了撒但謊言下的受害者,他再也不能說真理了。就如耶穌曾對那些不信之猶太人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他從起初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裡說沒有真理,他說謊是出於自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 (約八44)從這裡可看見,真理就是那順著神心意的道理,而只有那被重生了的人—
—那悔改而又相信的人——才能再學習去說真理。耶穌是道路、真理與生命。而只有當我們與祂聯合之時我們才能真正地認識真理。這不是說一個信主之人,在他信的那一刻便能達到完全認識和順從真理的地步,沒有任何信徒在他一生之內能完全達到真理的境界;但他卻實在是認識真理,且一步一步地向著真理邁進,使他能更接近完全的地步。
當我們要講論真理時,有兩件事是最基本的:(1)我們所講論的必須是我們心中所確信的,我們若不相信自己所講論的,就不能算是一個屬乎真理的人。(2)另一方面我們所講論的亦必須是根據事實的。我們所說的若與事實不符,就不能算是為真理說話。這即是說,我們不能單單接受別人的說話,便以這些為真理去傳講。基於這理由,聖經禁止我們隨隨便便的說閒話。“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 (利十九16)敬虔人“不隨夥毀謗鄰里。” (詩十五3)他不隨便相信他所聽到的事,特別是關於一個人的壞話,而在他告訴別人之前,他亦會考證他所說的是真是假。
但我們是否需要在任何時間,任何環境下都說真理呢?或者在某些情況 下容許合理的瞞騙呢?有些人認為在某些情況 下說謊是對的。
(1) 故此有人說些所謂“善意的謊言(white lie),這就成了虛假的禮貌和奉承。人們不是說真實的話,而是說別人喜歡聽的話,他們說:“你真是英俊”,
“你的歌喉真是甜美”,而事實卻不是這樣。基本上他們的理由是這些“謊言”並不傷害人,反而更能令人高興,故此這些“謊言”是無害的。但聖經說: “沒有虛謊是從真理出來的” (約壹二21),又說:“凡油滑的嘴唇,和誇大的舌頭,耶和華必要剪除” (詩十二3)。(2)又有人以為便利的說謊(lies of Convenience)是無害的,故此當有人掛電話找我們,而我們又不想與他談話時,為了避免不愉快的感受,我們便說:“告訴他我不在家”,我們會覺得自己是合理的,因為若非這樣,我們便可能會因和那人傾談而蒙受更大損失,甚或引致種種爭辯。但聖經教訓我們不可用不正當的方法去令到一些事物發生,甚至是善的事物;聖經亦不許我們為著要避免將來臨到的惡事而行了違背神律法的行為(羅三8)。
(3) 最為大多數人所接納的要算是為需要而說的謊言了(lie of necessity),他們以為在某些情況 下,我們必須說謊,甚至有認為聖經中亦有類似例子:亞伯拉罕豈非以說謊保存他的性命嗎?(創十二13 — 19;二十2、5、12)收生婆豈非又曾對埃及王說謊嗎?(出二19 — 20)故此有人認為在戰爭、危難之時我們可以說謊,但這論調並不令人信服;亞伯拉罕亦曾犯姦淫,這不能說我們也可犯姦淫。如果我們要證明說謊在某些情況
下是合理的,我們不單只要證明亞伯拉罕曾說謊,更要證明他是在神的准許下說謊的,但我們卻找不到這樣的證據。我們只能證明在非常時期,神允許我們保留、隱瞞部分的真實而不向敵人顯露;從神對撒母耳的命令中我們知道這事(撒上十六1 —5):神命令撒母耳去做兩件事,但當王問他要做什麼事時,神教導撒母耳告訴王他所做的兩件事中的一件,而保留了另一件。所以他告訴王那說出來不會導致損害的部分事實,而保留了說出來會導致損害的那部分事實。但請注意:神並非允許他去說謊。這只是說:神已向我們表示了,惡人沒有權要知道所有我們能說出來的真理;但神亦沒有說我們有權去對他們說謊。
要理問答提及“見證”為第九誡所特別著重的。這即是說在某些時空底下,說謊“ (本身已是罪惡的)會成為比平常時更罪惡化的東西。例如:當我們在法庭作見證時,我們被要求說出真理,全部的真理,並且唯一隻說真理。而又因著我們平時的疏忽,對真理的隨便,故此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需要起誓作證。但耶穌教導我們,在我們每日的談話當中,我們必須學習時刻憑著真理說話,就如一個未信主的人在法庭中所作見證的那樣地真實(太五23 —37)。
現在讓我們總結所討論關於第九誡的學習,亦探索幾方面我們能從這裡學習到的更大的順服。(1)我們可以做的事其中的一件就是深思而後說話。“多言多語,難免有過,禁止嘴唇,是有智慧” (箴十19)。我們需要知道舌頭是怎樣怎樣一個不受管轄的部分,又能點著一個怎樣大的火(雅三5)。另外我們又要記著(2)沉默亦可能與說惡話同樣錯誤。如果我們知道有人作惡而不明說出來,這樣我們的沉默會表示了我們的讚同,我們亦要擔當這罪孽(利五1)。(3)我們要著意我們不是要討人喜悅,乃是要討神喜悅。很多時我們所說的只是為著要討人喜悅;我們要賺取他們的接納,或是要從他們身上得著一些益處。但當一個人曉得除了要討神喜悅之外,其他的一切都是無關重要的,他的言語便會大大的轉變過來。這提醒我們,只有一個方法使我們能學習到說真理,就是被主耶穌基督所拯救,與祂有一個緊密的關係。祂是道路,真理,與生命。沒有人能從祂以外得到真理。
問題:
1 、什麼是真理?神能否說謊?撒但能否說真理?為什麼?
2 、就我們的本性來說,我們能否說真理?為什麼?
3 、如果我們要說真理,我們需要有哪兩個成分?
4 、你能否舉一例子是缺少了第一成分的?
5 、你能否舉一例子是缺少了第二成分的?
6 、有哪些不是真實的說話是常被人接納為合理的呢?
7 、其中有哪一類似乎是有聖經根據的呢?
8 、怎樣可說明這並非有確實的聖經根據?
9 、是否我們一定需要常常說全部的真理呢?請證明。
10 、從神的觀點來說,是否在法庭內比在日常生活中更有需要去說真理?請解釋。
11 、有什麼方法可使我們勝過說謊的罪惡?
12 、從哪裡我們可得著力量並渴慕的心去說真理?
13 、用你自己的話去解釋為什麼說閒話是不對的。
14 、奉承別人有什麼不對?為什麼?
15 、沉默是否可以成為變相的說謊?請解釋。
第十六課
79 問:第十誡是什麼?
答:第十誡是:你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你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犢,並他一切所有的。
80 問:第十誡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十誡吩咐我們無論處什麼境遇,總要知足,並要對別人和他一切所有的,存正當的愛心。
81 問:第十條誡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十條誡禁止我們不滿意自己的境遇,或嫉妒別人的福分,而對他所有的起貪戀的私心。
①出埃及記廿17。
②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希十三5)。
③與喜樂的人要同樂,與哀哭的人要同哭(羅十二15)。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4)。
④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 (林前十10)。
⑤在何處有嫉妨紛爭,就在何處有擾亂,和各樣的壞事(雅三16)。
⑥所以你們既除去一切的惡毒、詭詐、並假善嫉妒,和一切毀謗的話(彼前二1)。
神的律法不單只要求人在外表可見的行為上有順從,它更要求人在內裡有聖潔和有內心的忠實,第十誡就反映出這個要求來,其他九誡都說及人的外表行為和內裡的思念,但第十誡卻只說到人心裡的狀況,無怪乎使徒保羅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羅七7),以一個法利賽人的身分來說,保羅在外表守律法到一個程度甚至“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 (腓三6),亦即是以人的標準來看,他並沒有犯到姦淫、謀殺和偷竊等罪,但十誡中卻有這一條單提到人心內在的思念的誡命,就是這樣,它叫保羅看到自己內裡的罪,故此有人為此條誡命下了這樣的評語:“它帶我們去到人類思念的源頭,更接觸到那些最隱秘的不潔行為、言語和思想的源頭。”
若說“貪念是所有其他罪的根”相信是沒有錯的。雅各說:“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或作貪念)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 (雅一14 — 15),所以如保羅所說:“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 (弗五5)。換句話說,若人有罪惡的思念存在的話,那人最少在原則上已違犯了其他的誡命了,故此有人認為亞當和夏娃犯罪之開始就是當他們懷有貪念的時候(那個去吃禁果的罪惡意念),這個意念隨即向外顯露出來,同時地,他們就違犯了其他九誡。
若這條誡命是有如此深遠的含意的話,為何它只提到一些如斯普通的擁有物(房屋、妻子、僕婢、牛驢)?答案是貪念是由一個不滿足的心而起的,它開始萌芽時是當我們將自己的情況與那些(或似乎是)比我們豐富的人作比較!耶穌說:“你們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因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豐富。” (路十二15)一個人若對神所給予他的不滿足,他就會被其他很多的罪所引誘。毫無疑問這是現今世代最容易犯的罪,電視、廣告及方便得很的借貸計劃時常激發我們覺得自己一定要一些更新、更大和更好的東西! “幸福的人生”就被認為是屬於那些擁有一切物質的人,這種思想與保羅所表達的迥然不同,他說:“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知足,這是我已經學會了,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飢餓,或有餘,或缺乏,隨事隨在,我都得了秘訣。” (腓四11 —12)這裡所說的就是聖經的要求:我們要對神所供給我們的有十足的滿足。
這裡不是表示我們不要努力地去增進我們的財富,聖經說:“手懶的,要受貧窮,手勤的,卻要富足。” (箴十4)聖經教導我們要勤奮地運用神給予我們的才幹,神亦給予我們機會去運用我們的才幹,所以我們是有責任去有果效地運用我們的才乾和機會的,但同時我們要對我們自己有限的才乾和機會知足,我們不需要為別人比我強而覺得難過(加五26;雅三14 — 16)。換言之,我們需要有“人類不是一模一樣地被創造出來”這個觀念,神會給某些人多些東西,我們是有責任去用一個謙卑感謝的心,接受神所給我們安排的景況。
或許有人會問,我們怎樣才能有真正的滿足呢?答案是除非神自己成為我們的賞賜,否則我們是永不能學習到知足的,神向亞伯拉罕說:“我是你的盾牌,必大大的賞賜你。” (創十五1),這是需要我們去發掘(或重新發掘)的真理。當神創造人時,祂並沒有貪什麼,祂亦不需要去貪,因祂有無窮的豐盛作為祂的喜樂,但當撒但違背了神後,祂就開始去給予受造之物一個終極(就是在一切物質上和人的自我上)。物質不能滿足人心,但神已將“永生安置在世人心裡” (傳三11),所以短暫的東西不能填滿人類的空虛,故此治療貪念的唯一方法是透過耶穌基督去找尋永生,當一個人這樣做時,他再不會以世上的財富為真正的財富。耶穌的話是有深遠的意義的,祂說:“不要為自己積攢財寶在地上,地上有蟲子咬,能�袓a,也有賊挖窟窿來偷,只要積攢財寶在天上,天上沒有蟲子咬,不能�袓a,也沒有賊挖窟窿來偷,因為你的財寶在那裡,你的心也在那裡。” (太六19 — 21),換言之,一個真正的信徒在天上所擁有的財富是應該遠多於他在地上所有的,他知道現今的世界和一切在其中的都會在神造新天新地(彼後三13)前被毀(彼後三12),但是真正的財寶卻是永存的。使徒保羅說:“你們若真與基督一同復活,就當求在上面的事,那裡有基督坐在上帝的右邊,你們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因為你們已經死了,你們的生命與基督一同藏在上帝里面。” (歌三1 — 3)貪念的治療方法就是去“切切的求那更大的恩賜” (林前十二31),以致我們更能忘記地上的事。
讓我們以一個重要的提醒來總括我們這個對貪念的討論,在神的國里有一個屬靈的定律,就是“在前的要在後,在後的要在前”。換言之,若一個人在他的一生中有很少的才乾和機會,神是毫無理由叫人在天上的賞賜比那些在世上有很多才乾和機會的人有所遜色的;另一方面,一個在世上有很多才乾和機會的人是不能保證他在天上的賞賜會比別人多的。在耶穌所說的按才受責的比喻中,那個受了五千而有好好運用的僕人和那個領了二千而又好好運用的僕人都得到主人同樣的稱讚,他向二人說:“好,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許多事派你管理,可以進來享受你主人的快樂。”試問還有比這些賞賜更大的嗎?有人說我們將會從神領受我們所能領受得了的神和基督之無窮榮耀和奇妙,我們這個有限之被造物可以盡量領受那無限者的豐盛,猶如在今日,百萬人可同時享用海洋所供給他們所需的,而且還餘下很多,甚至叫人無處可容。故此這以神為我們極終歸宿和喜樂,以神為我們無比極大的賞賜之異象,及那真誠並支配著我們的一個以神為樂的渴望,才是那叫我們遵守這第十條誡命的唯一根基。
問題:
1 、第十誡和其他九誡有何大分別?
2 、這條誡命怎樣使保羅察覺自己是個罪人?
3 、為什麼保羅能說心懷貪念就如拜偶像一般?
4 、在現代文化中,人們認為“幸福的人生”是什麼?
5 、根據聖經的看法,為什麼上述的觀念是錯誤的?
6 、勤奮地去進取是否不正確?請解釋。
7 、若我們要避免起貪念,我們要對什麼東西接納和有知足?
8 、真正滿足的根基是什麼?
9 、為什麼財富不能滿足人深處的需要並給人帶來真正的喜樂?
10 、有沒有一種貪念是好的?請解釋。
11 、什麼屬靈的定律能使“在後的在前” ?
12 、為什麼在將臨的國度中不許我們有貪念?
13 、請用你自己的意思說出為什麼只有基督徒才能領先守這條誡命?
標籤: 基督教